国民教育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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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前後對照表(草案)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第一條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本條未修正。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法第三條所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一、本條新增。學之資賦優異學生係指特殊教育法二、特殊教育法第四條對於資賦優異有詳細第四條之規定。列舉規定,爰予增訂。第三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第二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條次變更。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外,應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2、。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重縣(市)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劃學區。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政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1-(一)設置分校或分班。(一)設置分校或分班。(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提供膳宿設備。(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

3、具或補助其交通費。補助其交通費。(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與學習之措(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與學習之措施。施。第四條實施國民教育之學校名稱如下:第三條實施國民教育之學校名稱如下:一、條次變更。一公立國民小學依設置縣一、縣(市)立國民小學,應冠以二、於第一、二、三款中加入「公立」二字,(市),稱某某縣(市)某某鄉縣(市)及鄉(鎮、市、區)之以有別於第五款中對於私立國民中小學(鎮、市、區)某某國民小學。名稱;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校名之規範。二公立國民中學依設置縣國民中小學,應冠以縣(市)三、第四款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及師資培(市),稱某某縣(市)立某某立之名稱。育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修改「師資

4、培育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國民中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應冠以直機構」為「師資培育之大學」;並將附學合併設置者,稱某某縣轄市及行政區之名稱;國民中屬或實驗修正為「附設實驗」。(市)立某某國民中小學。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三直轄市公立國民小學,稱某某小學,應冠以直轄市立之名市某某區某某國民小學;國民稱。中學,稱某某市立某某國民中三、師資培育之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學;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合併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合設置者,稱某某市立某某國民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中小學。師資培育大學之名稱。-2-四師資培育之大學依規定所附設四、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合併實驗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稱某設置之國民

5、中小學,應依設置地某校(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區,冠以直轄市或縣(市)之名或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國民中稱。學合併設置者,稱某某校(院)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五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依設置地區稱某某市、某某縣(市)某某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合併設置者,稱某某市、某某縣(市)某某國民中小學。第五條本法第三條所定國民補習教育,依第四條本法第三條所定國民補習教育,依條次變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有關規定辦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理。第六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條次變更。第二項劃分學區時,相鄰直轄市、第二項劃分學區時,

6、相鄰直轄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狀況協商定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狀況協商定之。之。-3-第七條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非學校型態第六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非學校型一、條次變更。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態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外,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育。之教育。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條第四項訂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育辦法時,應邀請家長、教師、學教育辦法時,應邀請家長、教

7、師、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士參與。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第八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七條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一、條次變更。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二、配合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予以修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外,學校得自行籌措。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第八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條次變更。依本法第六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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