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法学教育教学研究创新计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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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醫事刑法案例教學研究期中成果發表會主持人:王皇玉(台大法律系副教授)協同主持人:李茂生(台大法律系教授)研究計畫助理:趙政揚,周文如1壹、計畫概要本研究計畫內容,主要以強化醫事法律教育為主軸,並希望透過實際的醫療糾紛案例的分析與探討,以建立醫師與醫學院學生醫事刑法的思維邏輯,以及使其瞭解醫療相關的法律概念及其背後更深入的法律理念。當然最終之目的,除了希望能促進醫學與法學的溝通與整合外,並期能使醫師與醫學院學生在未來的執業生涯中,除了能有醫事法律的基本知識外,也能藉此學習到醫學以外的社會其他多元價值。目前已規劃選用的案例,除了社會注目的醫事刑法案例如邱小

2、妹人球案之外,另針對在醫學界影響較為深遠的案件,例如北城醫院打錯針案、醫師對病人應踐行說明義務之心導管檢查案(最高94年台上12676號判決),作為教材設計之案例。初步規劃的教學案例如下:【案例一】邱小妹人球案(臺北地院94年度醫訴字第5號)爭議問題:1說謊、病歷登載與業務登載不實罪2醫師親自會診問題之探討3醫療資源欠缺及分配不當所涉及之業務過失問題【案例二】北城醫院打錯針案(板橋地院92年矚字第1號,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爭議問題:1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之爭議2信賴原則與過失責任3醫院嬰兒房冰箱管理4護士對疫苗、藥品之核對義務與能力【案例三】中醫推拿致死案(最高法

3、院94年台上第5779號判決)爭點問題:1醫師正確診療義務2醫師轉診建議義務3醫師病歷記載詳實義務【案例四】心導管檢查手術死亡案(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爭點問題:1醫師說明義務的內容與方式2未盡說明義務的法律效果3醫師親自診治義務及其例外2【案例五】內診傷害案(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462號判決)爭議問題:1醫師的說明是否必須讓病人聽懂才行?論「理性醫師標準」vs「理性病人標準」2醫師與病人的溝通方式與法律效果【案例六】急救插管案(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23號判決)爭議問題:1未得病人同意之插管行為是傷害罪還是強制罪?2病人與家屬可得推測同意之認定3緊急

4、醫療之阻卻違法性貳、計畫之執行狀況一、內部分工情形(1)主持人部分:案例與文獻資料之蒐集,爭點整理與分析,醫療糾紛案例之選擇,案例教學教材之規劃,教學模組之設計,主持內部會議,行政工作之監督,召開專家諮詢會議,以實際進行案例教學試驗。(2)協同主持人部分:刑法基礎理論與醫學議題之整合,教材撰寫,協助爭點整理與分析,協助教學模組之設計,參與專家諮詢會議二、執行進度與初步成果(一)已召開兩次專家會議與兩次內部討論會議本研究計畫到目前為止,已召開過兩次專家會議以及兩次內部討論會議。第一次專家會議,以法學領域之專家為主。共同探討醫療糾紛案例教學法如何設計教學模組。第二次專家會議,邀請醫學背

5、景之專家,共同討論醫事法律所可能遭遇的醫─法整合難題。另外兩次內部討論會議,主要針對過去已經進行之案例教學方式的成果進行檢討批判。(內部會議討論之結果詳見參、醫事法律案例教學模組設計與實踐)專家會議記錄摘要如下:3第一次專家會議會議記錄摘要日期:97年8月28日與會人員:主持人:王皇玉協同主持人:李茂生專家學者:江玉林(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李聖傑(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會議記錄:張必昇(一)、主持人介紹計畫內容計劃目標:設計法學教育教學方法→創新教學→對話式教學或角色扮演式教學。教學主題:醫療糾紛→限於法院實際發生之醫療糾紛案例。教學試驗對象:研究所課程→以研究生做為授課對象。(二)、

6、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討論計畫進度一、就對話式(蘇格拉底式)教學法內容之討論:基本架構→一組約三四人、授課教師先將指定案例爭點列出。問題:非報告組同學參與方式?報告組同學如何引導討論?協同主持人意見:1、學生與學生之間對話,由負責同學充分掌握系爭案例爭點,並與底下其他同學進行對話討論。2、授課教師則是扮演引導者的角色,使同學間議題討論不會偏離主題,逼近本案核心爭點。3、每個同學都是報告的討論人,都需要研讀報告內容、針對問題思考。負責報告人則是扮演丟出問題的角色,並與底下同學討論。(三)、專家學者意見交流王皇玉:醫療糾紛最近很多,我自己也寫過很多案例評析。但在教學上,我自己一直在摸索如何

7、教。如果是案例教學的模組設計,我打算這樣子做。例如第一個案例我打算用邱小妹人球案。首先,我先列出幾個爭點,以對話式教學法來說,我希望一組有三到四人為佳。我現在的問題是說,連事實理由都要由學生提出嗎?還是說由我來問,像在美國那樣蘇格拉底式教學法?我先問學生說,這個案4例事實是什麼,你講講看,然後沒有報告的同學也要參與,所以大家也要回家研究整個判決,再點名其他人?李茂生:如果真的是對話式教學的話,應該是老師把議題設定好以後丟下去,讓同學互相質問折衝以後,如果議題偏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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