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

ID:81132932

大小:1.20 MB

页数:15页

时间:2022-04-07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_第1页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_第2页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_第3页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_第4页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_第5页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_第6页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_第7页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_第8页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_第9页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_第10页
资源描述:

《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民法典之民法总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一篇 法律知识第四章民法典之民法总则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绿色原则)。强化练习1.(单选)房地产开发商宣传楼盘时,谎称楼盘为360度无死角的海景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房地产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A.意思自治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平等原则D.

2、等价有偿原则2.(单选)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自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这体现了()。A.诚实信用原则B.民事活动自愿原则56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山西版)1—2篇3.19.indd562021/3/1917:20:33第四章民法典之民法总则C.民事活动公平原则D.主体地位平等原则3.(多选)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4.(判断)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3、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开始与终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

4、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以下三方面。57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山西版)1—2篇3.19.indd572021/3/1917:20:34第一篇 法律知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5、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

6、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监护1.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2.范围(1)未成年子女。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7、成年人。58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系统讲义(山西版)1—2篇3.19.indd582021/3/1917:20:34第四章民法典之民法总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3.监护人争议对监护人的确定

8、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4.监护资格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