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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本章重点提示:宪法这章很重要,但在招警考试中题目并不多,一般不会超过3分,以判断和选择占多数。第一节宪法概述判断、选择题: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世界上最早岀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正式成文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的1982年宪法。第二节国家性质(国体)判断、选择题: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一般地说,在经济上处于统治或领导阶级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有: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安全。多选、简答、论述题: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敌人专政的结合第四节我国的经济制度判断、选择题:

1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多种经济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特点: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第二章刑法本章重点提示:《刑法》这一章非常重要,在考试中除了单选、多选和判断外,每年在简答和论述之间也必然会有一题,本章在考试中一般不低于10分。第一节刑法的概述判断、选择题: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八刑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为明文不处罚。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特别刑法和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现行的是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采取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兼采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原则。拟制领土包括:船舶和航空器。注意:刑法规定一罪不二罚”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多选、简答、论述题: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的几种情况的实际运用: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刑法第三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判断、选择题: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均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就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身的危险,第五节刑罚及其适用判断、选择题: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刑事诉讼程序依照刑法判处。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刑罚的间接目的是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鼓励人民同犯罪作斗争和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刑罚对犯罪人具有惩罚、个别威慑、感化、教育改造的功能。刑罚对被害人具有安抚、补偿功能。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使用。附加刑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还可以并列使用。第三章刑事诉讼法本章重点提示: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内容,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判断、选择题: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进行的活动。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第三节管辖、回避判断、选择题: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破案。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高院管辖:全省意义重大的案件最高院管辖:全国意义的重大的案件地区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_第二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判断、选择题: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公检法均可用,但要岀示拘传证或拘传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的方式: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只要选择一样。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期间,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监视居住不_得超过6个月。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拘留决定权。但检察院决定的也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对象主要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执行拘留必须由县以上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拘留后24小时内要通知其家属,24小时内要进行讯问。对现行犯罪的人大代表的拘留,必须立即向同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第六节立案、侦查

4判断、选择题: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立案的程序包括有:接受有关立案材料、审查立案材料以及审查后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的材料,都应当接受。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讯问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七节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岀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侦查以2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分别作岀: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消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撤消案件,要报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作岀起诉或者不起诉。不起诉的种类: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后,被害人如果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四章民法本章重点提示:从历年来的情况看,这章不是考试重点,一般在3分左右。但要想岀类拔萃,三分也很关键,所以也别随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但不是民法典。1986年

54月12日通过。87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调整的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不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次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次序分别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亲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第六章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本章重点提示:这一章考试在五分左右。内容不多,千万不要错过。第一节国家赔偿概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通过,95年1月1日实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又都包括了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权力,行政、刑事赔偿都有可能产生。第二节公安行政赔偿公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强制遣送、留置审查、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强制隔离。非法拘禁包括滥用权力的非法拘禁和无权的非法拘禁。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提出包括:单独提出、一并提出。公安机关要在2个月赔偿完毕。否则3个月内受害人向法院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时限为两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从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

6第七章人民警察法本章重点提示:非常重要,尤其是义务、纪律和执法监督,总体在6分左右。第一节人民警察法概述《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2月28日公布并实施。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7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4、保护公共财产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法确定的原则:警务活动原则、行为规范原则、法律保障原则。第二节人民警察的职权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合称为人民警察的权限。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警察权主体是人民警察、警察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警察权是权力与职责统一。警察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人员。人民警察共十四项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岀示相应的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场所监护的,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第八章公安工作概论本章重点提示:既然是公安业务考试,那这章是真开始了,本章在8分左右。第一节警察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警察观是科学的警察起源观。警察的发展阶段:萌芽时期、古代警察时期、近代警察时期、现代警察时期中国古代警察职能的萌芽,始于原始社会解体和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在奴隶和封建社会中,警察职能由军队、监狱或地方的行政官吏分别掌管。近代警察时期是指国家建立警察行政以来的历史阶段。近代警察最早发端于西欧。中国近代警察行政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后的产物。1898年,湖南巡府陈宝箴在长沙成立的湖南保卫局是中国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

81905年,清政府的北平巡警部是中国历史第一个全国性专职警察机构。旧中国的近代警察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第四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根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公安工作群众路线主要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居于战略地位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我国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结合,主导方面是公安机关。第六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远战略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和管理,在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上下功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要求与目标: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1、打击,是首要环节,是前提条件2、防范,是基本措施第九章公安队伍建设本章重点提示:第一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世界上第一次警务革命一一警察队伍的职业化。警察队伍彻底从军队、审判机关和一般行政机关分离岀来。正规化建设的方针一一从严治警、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是指对公安民警实行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纪律的总称。

9严格教育使警察不愿”做违法乱纪的事,是正规化建设的前提

10思想道德的教化是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首要任务。严格管理使警察不能”做违法乱纪的事,是正规建设的基础。严格训练使警察不怕”遇到各种艰难险阻,是正规化建设的手段。公安学基础理论章节复习资料汇总第一讲绪论公安学是一门研究我国公安现象的学科。其中,关于公安现象中基本关系与基本对策的理论概括,形成公安学基础理论,它是公安学的基础学科。第一节警察与警察学一、警察的起源(一)警察起源观1•警察自然起源观。有的警察学者认为,人类自从有了群体生活,应有了警察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察是人类与原始俱来的天性的道德行为”警察将永远伴随着人类”这种理论把警察说成是一种自然现象,即超阶级、超国家的现象。认为警察与国家将永远存在。这种观点抹煞了警察是私有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抹煞了警察的阶级本质。我们认为:原始社会没有警察。这是因为:第一,生产力低下,没有私有财产,不能产生警察。在二三百万年前,地球上开始有了人。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第一阶段。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认识自然的水平低下,生产工具极为简陋,个人显然无法与自然、猛兽相抗衡,人们为了生存和繁衍,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共同生产和生活,所以,社会结构是以血缘亲族为基础的氏族公社。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获取的生活资料非常少,只能维持本身生存的最低水平,没有任何剩余。在没有阶级的社会中,每个人以社会成员的资格,同其他社会成员协力,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从事生产活动,以解决人类物资生活问题。

11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产生私有制,也不可能产生阶级,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国家和警察。第二,社会管理靠习惯,不需要强制力量。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国家这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但存在着管理各种事务的社会组织一一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它们是以人们的血缘关系组成的集团。在氏族中,人们的生活是有秩序的,这种秩序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习俗和信仰,世代相传就形成了氏族社会的习惯规范。这些行为规范调整着人们的相互关系,维持着当时的社会秩序。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反映着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靠人们自觉遵守或社会舆论的力量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不需要警察这样的强制机关作后盾。第三,氏族首领由选举产生,没有必要设立维护统治的警察。在原始社会,人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且首领由选举产生,他们也没有特权,不存在专门从事管理社会的特殊机构。所以,不存在争权夺位和反对统治关系的问题,也没有必要设置保护统治关系的警察。第四,没有阶级,不需要警察等专政工具在氏族社会中,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就连首领也和大家一起平等地劳动和分配产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户是平等的,没有剥削,没有压迫,没有阶级,也不可能有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2•马克思主义的警察起源观。在原始社会既没有国家,也没有警察;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之际,随着国家的产生,警察才成为必要;警察是和国家一样古老的;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这是科学的警察起源观。从中国奴隶制的建立看警察的起源中国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中国的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人群、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等阶段。在父系氏族公社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贫富分化,原始社会逐渐解体。中国的尧舜禹时期,也正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期。传说尧舜禹都较富有。富有的氏族首领成为氏族贵族,他们把战俘和贫穷的氏族成员变成奴隶。这样,两个对

12立的阶级就形成了。当这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时,必须产生国家这个强大的强制工具。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建立了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一一夏朝,作为国家的标志,夏朝不仅建立了军队,岀现了司法职能,也岀现了行使警察职能的官吏一一司徒、士、司马等。司徒:《尚书舜典》载:舜令弃日: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司徒具有治安警察的作用。士:《尚书舜典》载,舜令皋陶作士,让他对付蛮夷猾夏”和寇贼奸宄”说明具有刑事警察的职能。夏初,还岀现了监狱,由士看管,士还具有狱警的职能。(二)警察产生的历史条件。在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机关,但那时已有分别由若干部门施行的国家警察行为。所以,讲警察的起源,实质上是讲警察行为的起源。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没有私有财产。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也没有多余的产品可以被私人占有或被盗窃、抢夺,所以没有设置保护财产的警察的必要。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私有制,氏族社会逐渐瓦解,社会分裂为对立的两个阶级。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阶级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时候,警察现象就随着国家一起产生了。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当原始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劳动产品在解决个人需要之外有还有剩余的时候,就有了私人占有和商品交换。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三次社会大分工,使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每个家庭有可能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原来的共同劳动也逐渐变为家庭的个体劳动,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逐渐成为各家各户的私有财产。首领有可能利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侵吞公共财产。“财产所有权,这时已成为压倒一切的兴趣所在”。这时,私人财产上的侵夺与反侵夺的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只靠原始社会那种平等的、自愿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不行了,习惯的规范不起作用了,需要有一种对全社会都有权威性

13的强制力量。以警察行为保护私有财产,特别是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就成为历史的需要。2.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奴隶制成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奴隶们被成批的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这样,社会是出现了贫富分化,剥削与被剥削。本来为社会公仆的氏族首领变为社会的主人,少数富裕家族通过高利贷、土地买卖等方式把生产资料集中到自己手中,这两部分人便构成了最初的奴隶主阶级。而大多数则贫穷下去,成为了穷人。于是,先是俘虏,随后是失去生产资料的本氏族的穷人先后被迫沦为奴隶。这样,社会就分裂成为两大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进入奴隶社会以后,残酷的剥削压迫与强烈的反抗,形成了激烈的阶级斗争。警察成了镇压奴隶起义、追捕惩罚奴隶的不可缺少的、特殊的武装力量。另外,警察行为从诞生之日始,就不只是对付阶级斗争的,同时在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种种不可调和的斗争中也经常被使用,对最高统治者来说,最直接、最具威胁性的力量是自己身边的政敌。统治者往往用警察行为镇压自己的政敌。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随着氏族组织内部共同利益的瓦解和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的建立,违背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被当成犯罪行为。依靠警察行为对付犯罪行为,已成为历史的需要。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离不开警察行为的强有力的保障;警察行为是国家意志的实际体现。(三)警察起源的一般规律1.警察的产生是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才逐渐产生的。

14警察的产生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复杂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从无警察的原始社会到有警察的奴隶社会,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相当于父系氏族时期。所以,警察的出现是与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最终确立是同步完成的。2.警察的产生其职能是与军事、司法、行政等合在一起的。警察是逐渐产生的,这并不是说逐渐产生了执行警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它是与执行军事、司法、行政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一起产生的。也就是说,新产生的警察机构和人员,也是新产生的司法或行政机构和人员。是一个机构和人员的多方面的任务。3.警察的产生是与法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习惯法或成文法,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所以,法律产生的同时必须随着一种强制力量的产生,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警察就是国家中重要的强制力量之一。综上所述,警察行为与国家的产生有着同样的条件。当国家存在的历史条件消灭了,国家消亡之际,现在意义上的警察也将随之消亡。二、警察的概念(一)警察的词意。在我国古字的含意上,先事戒备谓之“警”,见微知著谓之“察”。如:玄高劳军的故事谓“警”;吕不韦编写的《吕氏春秋》中的讽谏秦王变法的〈〈察今〉〉,孟子的“明察可见秋毫之末”从对付违法犯罪的职能上应用“警察”,系指“警之在前,察之于后”。警”与察”二字合用,较早见于〈宋史〉和〈金史〉。〈金史百官志〉诸京警巡院……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这里的警察”是检察、监察的意思。英语“police,”自近代警察行政建立以后,则专指国家内务行政中的以强制力量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我国清朝末年,日本人向中国介绍西方警政时,将“police译为警察”。(二)警察的概念从多种角度来看,“警察”有以下的概念系列:第一,警察,作为社会力量,系指警察机关或警察人员。作为警察力量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指的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维护国

15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所设置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第二,警察,作为社会作用,系指“警察作用”。社会作用涵义上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是国家依据法律以强制手段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的行政作用。第三,警察,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看,警察系指“警察行为”,作为警察行为的警察概念是指:警察,即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运用武装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以强制性实力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国家奖励“见义勇为”是因为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的统治需要,是一种实际上的警察行为。以上三种不同角度的“警察”涵义,均有其科学性。作为“警察行为”涵义的警察概念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可以作为警察学研究的逻辑起点。1.警察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警察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行统治与管理。统治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的政策与法律表现出来。西方国家强调警察要服从法律、维护法律,但实际上它的法律也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吐温的耶普耶普岛的金喇叭”白宫游说集团,院外游说集团所造成的两岸状况——〈与台湾关系法〉和同时保持与中国的接触,克林顿、小布什的政策变化和私下解释。2.警察综合地体现了行政的、刑事的和武装的作用。3.警察依靠实力性强制手段。各种司法与管理的行为中都有种种强制手段,但他们主要是通过“意思表示”实现的。警察则不仅如此,它更有可以依法实施人身强制的实力手段,足以克服“意思表示”的强制遇到的任何反抗。将强制性实力集中于警察行为,是控警政的一个进步,可以防止国家的其他部门滥用人身强制实力手段。老百姓的“虎皮”之说表明对警察的又恨又怕的心态。同时说明不仅是与个人,而是与一个集团,一个有“现狠”的团体相对抗。法律给予公安机关四类十四项权力。“意思表示

16”表明它也是有力量的或有力量后盾的机关。但是,这只是可能性的后果,它的强制性要通过其他部门的强制性来表示。“实力性”表明它的强制是现实性的。如人犯逃跑时,不听警告的,可以开枪。而税务部门则不能。如果发生冲突,税务部门是正当防卫,公安部门则是职责行为。关于这一点,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曾有过“三等功”和“三年刑”之说。北京铁路公安的一位同志曾引发过一次大讨论。三、警察与国家警察有特别强的国家性,在国家机器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警察必须与国家一致。国家要求警察必须是自己忠诚的有力工具。1.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2.警察必须与国家意志一致。(二)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警察在国家机器中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警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它与军队一样是关系到国家安危、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之一。2.警察是国家的执法和护法力量。3.警察是国家的刑事侦察力量。4.警察是国家的治安行政管理力量。5.警察是为社会提供紧急救援和安全服务的行政力量。由于警察是国家最便于指挥的、最有机动性的、最接近公众的行政力量,所以各国把抢险救灾、援救群众的任务列为警察的职责。警察的服务性、公益性日趋发展。(三)警察是有实力的国家力量警察不仅靠法律、政策等意思表示发挥作用,而且要凭借优势的实力克服违法犯罪势力的实力性破坏和警察实力是由警察体力与装备相结合形成的物质力量。主要有以下四种:1.暴力性实力。警察实力是对付反国家、反社会犯罪暴力的必备实力。其中包括杀伤手段和羁押手段。警察暴力可以发挥两种作用,一是现实的暴力作用。即以警察蠛实际地战胜犯罪的暴力。二是潜在的暴力作用。警察依靠自己拥有的暴力性实力的威慑作用,不战而制服犯罪势力。2

17.行政强制性实力。如以行政拘押手段和强制约束手段,克服一般性反抗,或执行行政性处罚。3.刑事侦察实力。是警察发现犯罪、查明犯罪的实力手段。包括使用技术装备和秘密力量等。既包含立案后的侦查手段,也包括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秘密调查与情报手段。4.防护性实力。用于防范、保卫、救护、抢险救灾的警察实力。(四)警察的基本职能。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既有政治统治职能,又有社会管理职能。国家职能的双重性决定了警察基本职能的双重性。警察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相联系和。它的阶级性突出地表现在它的政治镇压职能上,它的社会性主要地表现在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上。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主要表现在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上。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表现在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上的社会秩序上。警察的双重基本职能,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两者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四、警察的发展阶段警察的发展史一般分为警察的萌芽时期、古代警察时期和近代警察时期。也称古代警察时期这警察行政前时期,称近代警察时期为警察行政时期(一)警察的萌芽时期。从原始氏族公社的瓦解和出现奴隶制国家的萌芽,是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警察行为与国家机器的其他行为相伴而生。氏族的不脱产的全民武装逐渐向着职业的、只听命于贵族首领的、脱产的武装过渡中,从纯粹保卫本部落的对外功能,发展到有干预部落内部关系的强制功能,即意味着警察行为的萌芽和强化。如“甘誓”即是只听夏启的。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二)古代警察时期。在警察行为产生以后,直至资产阶级近代警察行政产生以前这段时期,称为古代警察时期。1.警察行为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所共同行使。2

18.警察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严格的,皇帝的意志、“神灵”的意志、长官的意志具有主导作用。他们在决定警察行为上,有很大的随意性。第一,行为的严酷。第二,行为的随意。“皇帝的意志”,皇帝是金口玉言,言出法随。最怕皇帝糊涂,如晋朝皇帝的“何不食肉粥”,也怕皇帝装糊涂,如唐明皇任用李林甫,明朝靖任用严篙父子;“神‘灵'的意志”,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就有迷信的传统,奴隶制建立后,统治者利用宗教迷信作为对奴隶和平民进行统治的精神枷锁。把奴隶主的统治加以神化,宣称君权神授,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规定,汉谟拉比是诸神的代理人。把神权与政权合在一起。商王为假托神意,无事不卜,无日不卜。康熙赐施琅一百枚铜钱。张学良抛银元杀将。警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忠实执行者,是镇压奴隶的残暴工具,它的所作所为也是在执行天命。夏启征讨有扈氏称:有扈氏失道,“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具有警察职能的武装力量都是按启的意志去征战,因此,也贯彻了天意。3.私刑普遍存在。奴隶主、地主、宗教领导人、宗族头人有权使用私刑执行惩罚。有权使用私刑者成为古代警察制度的阶级基础和补充力量。这意味着人身强制还没有完全集中于国家的警察行为。“私刑”即未经统治者批准的刑罚。封建宗族有族权,有大事要开堂,对犯族规的人,轻者打锣游街示众,重者活埋,卷席子沉潭,火刑。电影〈雁南归〉中有喂“小咬”(三)近代警察时期。近代警察时期是指国家建立警察行政以来的历史阶段。近代警察行政发端于西欧。最早的是:1790年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根据《人权宣言》建立的市政警察;1801年拿破仑执政时期建立的巴黎警察总局;1829年英国的罗伯特比尔建立的首都伦敦警察系统。近代的警察行政,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建立的新型警察制度。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财富空前积累,摆脱了封建专制的公民权利需要法律的有力保障,对社

19会治安秩序的要求比封建专制社会高得多;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不断高涨,资产阶级需要加强对内的镇压力量;犯罪现象的急剧增长,治安问题成为社会焦点之一;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和法治观念、平等要求,排斥古代的私刑制度,要求人身强制统一地由国家的警察力量依法施行。因此,建立集中统一的、强大的、专门的国家警察行政力量成为历史的必要。近代警察的特点是:1.警察行为的职能独立化。过去寓于军队、多种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中的警察行为,这时已主要集中于专门的警察行政机关。从这时起,“police才专指警察行政,成为控共同使用的警察”称谓。2.警察组织,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论中,形成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警察实力大大加强,采用了先进的装备和科学技术,成为一支人数众多的综合军事、行政与刑事多重功能的治安力量。3.强调法治。警察机关的建立,其体制的形式,职权的内容,都是以宪法与法律为依据的。要求警察行为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施行。4.有统一的制式服装。为了便于行使职权,警察穿着与国家其他公务人员不同的制式服装。警察的制服已是国家赋予权力的象征,是公开执行警务的标志,有利于警察分散执勤,有利于公众要求警察协助。五、中国警察行政的建立中国的警察行政始建于清朝末年。1905年清政府在北京成立巡警部。这是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中央警察机关。各省亦成立巡警道,形成全国性的警察行政系统。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将巡警改为警察。由内务部统管僵警察行政。六、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警察机关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以后,必须彻底砸碎旧的警察机器,以建立与资产阶级专政工具迥异的人民警察机关。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警察机关的共同规律。1871年,巴黎公社成立了担任警察职能的治安委员会。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了保安机关——全俄肃清反革命与投机非常委员会,简称“契卡”。1923,改名为国家政治保卫

20局。在,内务部建立了治安机关——工农民警局。七、西方国家警察体制的两大派系许多警察学者把西方各国的警察体制大体上划分为两大派系。(一)大陆派系的警察体制主要的大陆法系的国家的警察。如法、德、西班牙等国家的警察。其体制上的特点是:1.以集权为主。2.全国有统一的警察组织机构,中央政府有权指挥地方警察机构。3.各级警察机关的职权由中央统一规定。4.警察所辖业务较宽,包括消防得卫生、建筑等方面和管理5.中央最高警政机关对地方警察机关的人事任免调迁有支配权。(二)海洋法系的警察体制主要是海洋法系的国家警察如英、美、加等国家的警察。其体制上的特点有:1.以分权制为主。2.全国没有统一的警察组织机构。3.中央政府无权指挥地方警察机构4.地方警察机关的职权不完全一致。5.警察所辖业务较窄,不包含消防和卫生、建筑等方面的管理。6.对中央警察机关与地方警察的人事方面的管理权,分别行使。八、警察学从世界范围来看,凡属关于警察行为的科学,可以统称为警察学。我国宋朝宋慈写的《洗冤录》,是世界上最早的部关于法医与现场勘查的专门著作。我国最早的警察学专著,有清朝上海出版的《警察学》,1907年何维道、谭传恺的《警察学》第二节我国的公安学一、公安学公安学,是关于我国公安工作规律和对策的知识体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下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公安学是所有公安学科的总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苏区根据地出版的《审讯术》是一本公安学的专著。1942年,在延安出版了的谭政文的《审讯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党政领导人的著述和政法工作文件中有许多关于公安工作的经验

21总结和理论阐释,对公安学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二、公安学的研究对象。公安学研究的是;我国公安机关在中国共产党及人民政府领导下,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规律、对策及其历史与现状。三、公安学的性质公安学应属于社会科学。公安学中包含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以及其他科学的内容。有许多知识是带有多学科的综合性和交叉性的。这并不妨碍确定公安学的基本类属。当然,公安学中还包括自然科学,主要是技术科学的内容。但技术科学对公安学中的社会科学是从属关系。尽管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融合日益发展,但不能改变公安学中两类学科的类属界限。公安学学科的综合性同样改变不了公安学是研究高速有着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律的这一总特点。四、公安学的党性原则党性是阶级性的集中表现。我国的公安学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是与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相一致的,有鲜明的无产阶级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坚持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科学真理的高度统一。(二)其研究方向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有利于公安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公开阐述,要有利于党和国家基本政策的贯彻执行,要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四)公安学中的技术科学是没有阶级性的。某些具体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也不都是有阶级性的。对于其他阶级性质警察学问中的那些科学性的精华,亦应吸收和消化,加以借鉴,以此来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公安学。五、公安学的理论基础科学的理论基础,是公安学的理论根据和指导思想。在政治方面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人民主主专政的理论,是对公安学最重要、最直接的指导思想。在社会科学中,社会学、法学、行政学、行为科学等方面的许多原理对公安学有关专业学科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公安科技方面,要以自然科学的各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为指导。

22六、公安学基础理论的概念与研究对象公安学基础理论,是对我国公安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是阐述公安工作一般规律和基本对策的理论体系。公安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的公安现象中的基本关系,着重研究公安主体如何能动地对公安客体实施有效控制的规律与对策。第二讲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我国公安机关是公安主体中对公安客体实施公安控制的专门力量。公安机关的性质,是它的内在属性。公安机关的职能,则是其性质的外化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效能。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形成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是我党领导的人民公安机关的创建时期。(一)中央特科1927年12月,党在上海建立了第一个保卫机关——中央特科,由周恩来亲自领导和主持。中央特科以情报工作为核心,坚持精干隐蔽的原则,采取“打进去,拉出来”的方法,攻为守。为保卫党的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央特科的历史表明,我党从一开始就将保卫工作置于中央的直接领导之下,注重培养隐蔽斗争干部。(二)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11月,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了人民政权的第一个公安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由邓发任局长。别外,建立了内务人民委员会部,下设民警局和刑事侦察局,分别具体执行维持社会治安和刑事犯罪侦探任务。二、抗日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一)中共中央社会部1939年,党中央书记处作出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中建立社会部。中共中央社会部是当时历史条件下领导全党、全军和各抗日根据地保卫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二)延安市公安局、延安市警察队。1937年,党中央所在地陕甘宁边区首府延安建立了延安市公安局。1938

23年又组建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是“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这是最早的、较正规的、着装的人民警察队伍。(三)公安保卫工作领导体制1939年,党中央在《反奸细斗争的决议》中要求各地党委要加强领导保卫部门的工作。另外规定,“各级锄奸保卫工作的部门,同时是各级党组织与政府的一个重要部门”。明确地把公安保卫机构及其工作置于党中央、地方党委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之下,实际上形成了党和政府对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关系;而公安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于下级的领导关系,是在服从党委、政府领导下实现的,实际上又解决了公安机关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关系问题。(四)锄奸斗争与防奸工作方针政策。抗日战争期间,在锄奸斗争中,在加强专门机关的专业工作的同时,实行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的工作路线,创造了专门机关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在锄奸斗争中,我党的肃反锄奸政策也趋向成熟。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12月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43年7月提出了防奸工作“九条方针”,1945年又提出了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较周密的政策体系。1943年,在延安整风运动中,毛泽东同志为纠正“抢救运动”的错误,于当年7月1日提出了审干肃反的“九条方针”:首长负责,自己动手,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相结合,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调查研究,分清是非轻重,争取失足者,培养干部,教育群众。“九条方针”的提出,概括了我党领导公安保卫工作长期积累的正反经验教训,确定了正确的公安保卫工作路线;标志着我党彻底扬弃了苏联肃反工作扩大化的错误影响,制定了符合中国实际的审干、肃反政策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公安保卫工作对人民高度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的郑重态度和实事求是精神。“九条方针”的制定、贯彻,是我党公安保卫工作路线和下策原则趋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我国公安保卫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三、解放战争时期的公安机关

24(一)各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公安机关。1、东北解放区,1946年4月,最早的中心大城市的人民公安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成立。同时,中共东北局和各地人民政权也建立了东北局社会部和各级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1月,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各省设公安厅。2、华北解放区,1948年5月8日,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建立。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此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成立。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10月1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启用印信开始办公。11月5日公安部召开全体人员参加的成立大会。随着全国统一的人民公安体制的确立和公安部与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我国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得到加强和巩固。第二节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宗旨我国公安机关是我国历史上最具革命性和进步性的警察力量。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中,具有武装特点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一)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1、公安机关是与我国国体一致。2、它表明公安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中占有重要地位。3、公安机关忠实执行国家意志。(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特点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1、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2、公安机关负责国家治安行政管理。3、公安机关参加刑事司法活动。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我国公安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法》指出:

25“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是我国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及其基本方针的基础和出发点,是我国公安机关优越性和公安工作优势之所在。(一)做人民的公仆和忠诚卫士,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与人民同甘共苦。(三)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三节公安机关的职能一、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敌人专政的职能和对人民民主的职能。这两个基本的职能,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规定的。这是对公安机关多种职能的高度概括,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根本属性的要求,既体现了阶级性,又体现了社会性、管理性。二、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一)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概念。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公安机关机关依法对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镇压、制裁、控制和改造,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人民的权利。1、这一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是解决敌我矛盾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敌人的政治统治。2、专政对象。公安机关报的专政对象是随社会主义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不仅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还包括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的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3、专政手段。公安机关报的专政手段是依据法律和下策对专政对象实行镇压、制裁、控制和改造的各种手段。但是,不能把专政简单地理解为暴力打击。(二)加强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长期的任务。1、阶级斗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还长期存在,必定要进行各种颠覆、破坏活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同他们的斗争不是短期的。因此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公安工作的长期指导思想。2

26、强化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要从侦察、控制、防范、打击、改造等方面实力上加强。归根到底是要从公安组织、公安意识、公安实物和公安信息四个要素上全方位地加强。三、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一)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涵义1、概念: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是公安机关服从人民的意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和卫士,依靠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调动人民的治安积极性,正确处理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的实质,是人民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2、民主职能的内容。第一,依靠人民。第二,保护人民。第三,教育人民。第四,管理社会安全事务。第五,为民服务。3、民主职能的特点。第一,直接性。第二,广泛性。第三,公开性。4、民主职能的意义。第一、有助于加强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第二、有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治安积极性。第三、有助于公安机关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第四、有助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二)不断发展公安机关民主职能是时代的需要。1、增强人民警察的民主意识。2、公安机关民主职能规范化。3、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4、广泛开展为民服务活动。5、充实和完善实现民主职能的必备条件。

27四、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的关系1、专政职能是实现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发挥专政职能的基础条件。2、公安机关对敌人的专政越有力,人民的民主、安全等合法权益就越有保障。3、公安机关对人民的民主实现得越充分,对敌人专政的社会基础就越牢固深厚。4、在公安机关的专政与民主这一对职能范畴上,片面强调其中某一方面,忽视或削弱另一方面,甚至人为地割裂、对立起来,都是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辩证关系泊结果,都会有损公安机关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不利于公安工作发挥应有的社会效能。第三讲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与公安工作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是通过公安机关的任务来体现的。公安机关的任务确定了公安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明确了公安机关应该干什么,达到什么要求。公安机关的任务由公安工作去完成。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一、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反映了公安机关的根本历史使命。反映了公安机关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保障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的顺利贯彻执行,是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目标,是我们在现阶段做好一切公安工作的总出发点和落脚点。二、公安工作的基本目标全体人民警察奋斗的基本目标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依法维护以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为中心的政治关系不受侵犯保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可侵犯性,是公安机关神圣的首要目标。公安机关要保障以下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关系的来可侵犯性;1、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机关的安全系数,党的路线和基本政策的贯彻与实施;2、国家政权、国家领导机关的安全;3、国家主权,领土完整;4、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285、国家的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和政治稳定等。(二)依法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和其他合法的经济关系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作为上层建筑,它在保护合法的经济关系,取缔非法的经济关系方面,可以发挥现实的干预作用。公安机关要保障以下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和其他合法的经济关系的不可侵犯性:1、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2、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的私营经济,包括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3、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制改革中形成的新的合法的经济关系(三)依法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受侵犯公安机关对社会上的文明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主义的文化关系方面应实现以下目标1、通过制裁违法犯罪,发挥净化社会的作用,为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2、取缔宣扬反动、腐朽意识的宣传,清除精神污染;3、保护历史的文明成果不被窃取或破坏4、保护现代的科技情报不被窃取5、公安人员直接从事文明建设,搞好法制宣传、文明执勤,进行警民共建精神文明等活动(四)依法保护社会生产力和物质财富不受侵犯保卫生产力是公安机关的根本目的。公安机关除了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来间接地保护生产力之外,还有直接保护生产力的作用。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下列与社会生产力密切相关的因素;1、社会物质财富——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合法财富,以无主的财物2、国家的自然财富3、生态环境4、生产过程诸环节的安全与秩序5、生产劳动者(五)依法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292、公民的人身权利3、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等(六)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不受侵犯1、工作秩序2、生产劳动秩序3、教学与科研秩序4、公共场所秩序5、家庭生活秩序明确公安机关的基本目标,对做好公安工作有重要的意义1、基本目标是各专业岗位具体目标的纲。从基本目标出发,就使具体业务有了正确的方向,懂得岗位具体任务的宏观意义,胸怀全局,防止短期行为2、明确地树立公安工作的目标意识,有助于提高完成任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目的性,克服盲目性、被动性和无计划性。3、公安机关基本目标是公安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的结合点,抓住基本目标,有利于把政治思想工作渗透到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中去。三、实现公安机关基本任务和目标要抓好的事项(一)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所谓社会稳定,指的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按照客观规律并遵循社会主义法制轨道协调发展的和谐状态。社会稳定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思想稳定、生活稳定和治安稳定。(二)加强隐蔽战线的斗争(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治安保障(四)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五)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二节公安工作公安工作是公安主体作用于公安客体的行为内容,也就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内容。一、公安工作的概念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一)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和重要行政行为。

30(二)是依据公安法规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国家安全,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社会秩序是社会关系的外在形式,是由一定的社会规范来确认和维系的。只有那些专门由公安法规所确认和维护的社会关系才属于社会治安秩序。二、公安工作系统公安工作是由多种分工、多个层次联结成的工作系统,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一)公安领导工作(二)公安秘书行政工作(三)公安政治工作(四)公安专业工作即依法执行公安机关职责和权力,专门从事处理案件、事件和事故,进行预防犯罪和治安管理以及进行专业基础建设的各项工作。1、刑事司法性质的工作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3、武装保卫与专门公安工作。(五)公安指挥工作(六)公安法制工作(七)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八)公安后勤保障工作三、公安工作的主要特点(一)国家性与社会性相结合(二)“剑”的作用与“盾”的作用相结合。(三)实力性权威与非实力性权威相结合(四)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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