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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试题下载1.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 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 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 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 A【解析】:

1《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赵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应当驳回其申请。2.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关于执法,下列看法正确的是()。A. 法律就是法律,执法必须严格,不能搞人文情怀B. 执法应做到宽严相济C. 执法必须严厉,不能“宽容”,否则易纵容犯罪D. 为上者有德,就可以做到以宽服民,不需要法律的治理【答案】: B【解析】:

2本段文字引自《左传》,其本意是治理国家,如果统治者有德,最佳的政策是以宽服民。其次是严刑峻法,令民众望而生畏。但宽政易导致民众产生轻慢之心,从而恣意妄为,反而是对民众的伤害。A项,执法必须严格,但是,严格并不代表不能搞人文情怀。恰恰相反,社会主义中国,执法为民,应当通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执法,故执法当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对策,体现人文情怀。BC两项,执法应当做到宽严相济,在法律范围内,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D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当代社会,最重要的调控手段就是法律,但法律不是万能的,还需要道德等其他调控手段的治理。同样,仅仅依靠道德治理,也是绝对不可以的。3.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 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诉权B. 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 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 A|B【解析】:

3AB两项,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使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便可进入司法程序,无需再进行实质审查,保障了当事人接收司法公正审判的权利,是案件受理制度的进步。CD两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做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4.关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B. 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C.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D. 党内法规应严于和高于国家法律【答案】: D【解析】:D项,党纪可以严于国法,但不能高于国法,在法治国家中,宪法和法律至上。

45.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 “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B. 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C. 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D. 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答案】: B|C【解析】:A项,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分为两类,即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事实判断是对法律问题本来面目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分析;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经鉴定为重伤”是对伤情的客观反映,是事实判断。BD两项,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本案法院作出判决,援引的是司法解释而非判例。

5C项,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本题中,律师根据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的判决,要求给予本案相同处理的推理方式属于类比推理。6.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北京。双方未约定仲裁规则及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提请所选仲裁机构解决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B. 如当事人将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中国法C. 如仲裁协议有效,应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D. 如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中申请人可申请更改仲裁请求,仲裁庭不能拒绝【答案】: A|B|C【解析】:

6A项,《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本题中,甲、乙公司未约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所以应当适用仲裁地法,即中国法。C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4条规定,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程序适用法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专业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但其争议不属于该专业仲裁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D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第17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仲裁请求进行变更,被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对其反请求进行变更;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变更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请求。7.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7A. 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B. 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C. 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D. 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答案】: C【解析】:A项,《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B项,《环境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CD两项,《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88.某县公安局开展整治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专项行动,向社会发布通知:禁止改装机动车,发现非法改装机动车的,除依法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外,机动车所有人须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不自行恢复的予以强制恢复。某县公安局依此通知查处10辆机动车,要求其所有人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通知为具体行政行为B. 要求10名机动车所有人学习交通法规5日的行为为行政指导C. 通知所指的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D. 通知所指的强制恢复为行政强制措施【答案】: C【解析】:

9A项,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其中,个别性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比较而言,抽象行政行为是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安排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性特征,既可以取决于受到处理的特定的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事项,但都是不能反复适用的。县公安局的通知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原因在于:①该通知面向的是潜在的、所有的、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数量无法确定,或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动态之中;②该通知没有被依法废止、撤销前一直发生法律效力且能反复适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切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B项,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其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简便性和经济性。公民是否遵从行政指导,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本题中,某县公安局的要求具有命令性、强制性,不符合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的特征。C项,《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在本题中,通知所指的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D项,《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

10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故强制恢复原状直接在物理形态上实现了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状态,属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9.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关于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起诉便宜主义B. 起诉法定主义C. 公诉垄断主义D. 私人诉追主义【答案】: B【解析】:

11AB两项,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一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情节;二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本题中,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属于起诉法定主义。CD两项,公诉垄断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私人诉追主义则将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归于私人。10.《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要求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B. 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C. 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开性D. 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进行【答案】: A|B|D【解析】:

12A项,《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强调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作用,有助于弱化法官的积极主动作用,促进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朝着控辩式审判模式发展。B项,《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由此可见,在法庭辩论中,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C项,刑事审判的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除了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本题与刑事审判的公开性无关。D项,《高法解释》第227条第1款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11.鹿某为引起政府对其利益诉求的重视,以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为由,在两年内向十几个行政机关提起近百次与其实际利益诉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公开答复后又反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鹿某为向相关部门施压而恶意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做法不符合法治精神B. 滥用知情权和诉权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 法治国家以权利为本位,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限制D. 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

13【答案】: A|B|D【解析】:AB两项,公民享有知情权和诉权,但权利不得滥用。鹿某做法是典型的权利滥用,不符合法治精神,同时造成了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项,法治国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行使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而不是不受任何限制。D项,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诉求即使合理合法,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寻求解决。12.某电器公司与其子公司物流公司涉嫌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A. 如果电器公司能成立单位犯罪,那么,物流公司实施违法行为且获得违法所得,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B. 如果电器公司能构成单位犯罪,无法认定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对物流公司中按照电器公司要求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该自然人的刑事责任C. 如果无法认定电器公司但可认定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电器公司中的策划人员可以认为共犯

14D. 如果因证据问题不能认定物流公司、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两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答案】: A|B|C|D【解析】:A项,无论是母公司(电器公司),还是子公司(物流公司),均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均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本案中,如果认为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物流公司与其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物流公司当然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B项,如果子公司(物流公司)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未必要求必须是本单位的“在编人员”,只要是在该单位犯罪中,受犯罪单位直接指挥、控制,并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均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15C项,如果仅能认定子公司(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而无法认定母公司(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在承认子公司(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母公司的决策人员是不受子公司(物流公司)直接操控的。母公司的决策人员有其自身的独立性,与子公司(物流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即母公司的决策人员不宜认定为是子公司的成员,而是独立于子公司之外的。自然人主体(母公司决策人员)与单位主体(子公司)这两个主体之间,成立共同犯罪。D项,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A. 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B. 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D. 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答案】: B|C【解析】:

16A项,《高法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B项,《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公诉人不能证明对被告人庭前供述讯问合法,即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因此应当排除。C项,《高法解释》第6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笔录属于涉案人员的供述,不属于上述几个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刑事证据适用。D项,《高法解释》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②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③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④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高法解释》第79条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因此,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时候,才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4.下列哪些情形中,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7A. 某企业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B. 某企业的旅馆业特种经营许可证被认定为以贿赂手段取得而被撤销的C.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吊销的D. 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王医生死亡的【答案】: A|B|C|D【解析】:《行政许可法》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15.下列哪些行为(不考虑数量),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A. 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18B.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C. 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D. 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答案】: A|D【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中,白银只是被禁止出口,因而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C项,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属于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1916.关于国际投资法相关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依《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投资争端应由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B. 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向发展中国家领土内的投资予以担保C. 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D. 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内公司的投资比例属于协议禁止使用的措施【答案】: A|B|C【解析】:A项,《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20B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规定,根据该章,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CD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①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第一,“当地成分要求”,即要求企业,无论是本国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金额或最低比例的当地产品。第二,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②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第一,贸易平衡要求,即进口数量以出口数量为限。第二,外汇平衡要求,即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的进口。第三,出口限制,即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17.孙某将李某杀害,经鉴定孙某系精神病人,甲县检察院遂向甲县法院申请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甲县检察院可以对孙某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 甲县法院受理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后,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C. 甲县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孙某D. 经审理发现孙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判处孙某故意杀人罪【答案】: C

21【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B项,《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项,《刑诉解释》第529条第2款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D项,《刑诉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现第302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②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③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本题中,经审理发现被申请人孙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孙某刑事责任,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法院不能直接判处孙某故意杀人罪。

2218.某省A市和B市分别位于同一河流的上下游。A市欲建农药厂。在环境影响评价书报批时,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该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下列哪一部门审批?()A. 省政府发改委B. 省人大常委会C. 省农药生产行政监管部门D.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题中,B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厂对本市影响很大,对A市建农药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异议,则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A市、B市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319.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B. 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可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C. 因为该类化工产品的进口数量并没有绝对增加,故不能采取保障措施D. 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可通过价格承诺避免保障措施的实施【答案】: B【解析】:A项,《反倾销条例》第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本题中,该进口化工产品两年的进口总量持平,无法申请反倾销调查。

24BC两项,《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第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本题中,该进口化工产品两年的进口数量虽然持平,但市场份额有较大增加,因此可以申请保障措施,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D项,价格承诺属于反倾销的范畴,不能避免保障措施。20.某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王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聘请某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人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该建设工程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张某在本案中是鉴定人身份,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B. 经法院通知,张某需出庭作证C. 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D. 张某所进行的检验属于勘验、检查的一种形式

25【答案】: B【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本题中,侦查机关聘请的对象是检测中心,不是检验人张某,因此,张某在该案件中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而非鉴定人。B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C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检验报告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D项,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二者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和尸体;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21.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6A. 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B. 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C. 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D. 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答案】: A|C【解析】:A项,故意伤害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B项,《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C项,《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其中包括: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D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变更住址,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而不是不得变更住址。22.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7A. 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B. 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C. 马六被控走私文物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文物由查封、扣押的侦查机关上缴国库D. 牛七涉嫌受贿罪,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答案】: A|C【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电视机属于被害人李四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及时返还。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3条的规定,毒品属于违禁品,依法不移送原物。C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4款的规定,盗窃的文物属于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应上缴国库。D项,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D项中的情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823.《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需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后方能执业。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资格属于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申请人条件的许可B. 对《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取得资格的条件和要求,部门规章不得作出具体规定C.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公开举行D.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答案】: C|D【解析】:

29《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4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执业医师资格属于该条第3项规定的“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A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需按照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确定”的许可,属于该条第4项内容,针对的是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属于对物的核准类许可,而非针对人的资格认可。B项,《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CD两项,《行政许可法》第54条规定,实施本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24.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B. 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

30C. 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D. 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答案】: D【解析】: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其包括五个方面:①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②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③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④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⑤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D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

31具有重要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A项,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B项,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C项,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25.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32A. 中国法B. 甲国法C. 乙国法D. 丙国法【答案】: 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在东亚地区巡回进行售后服务,其工作地难以确认,所以要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即丙国法。26.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33A. 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 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 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 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答案】: B|D【解析】:A项,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若李某罪名成立,则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两个责任并不冲突,不属于责任竞合。B项,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34C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本案中,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有李某的借款、赵某的担保和王某的起诉等。D项,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一场合,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因此王某可以自主决定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27.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 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 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 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 D【解析】:

35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A项,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应以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B项,根据现有刑事法律规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C项,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客观上尽管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D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说明】《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133条之一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③项、第④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6根据此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范围较之前有一定程度的扩大,且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可能构成此罪。28.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请回答下列各题。(1)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A. 财政拨款B. 销售产品收入C. 专利转让收入D. 国债利息收入【答案】: B|C

37【解析】:A项,《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BC两项,《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D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就该公司与税务局的纳税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书面通知该公司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B. 如该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税务局有权扣押、查封该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

38C. 如该公司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应先依税务局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然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D. 如该公司对税务局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答案】: B|C|D【解析】:AB两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因此,公司不提供纳税担保时可以冻结该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而非直接扣缴,也可以扣押、查封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产品。

39CD两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9.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认为,该省政府规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关于对该省政府规章是否违法的认定及其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进行审查并宣告其是否有效B. 由该省人大审查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改变或者撤销的决定C. 由国务院将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D. 由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其是否违法并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答案】: D【解析】:

40A项,《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规章,如果规章有效就适用,无效则不予适用,但是法院并无权宣告该规章是否有效。BCD三项,《立法法》第97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41据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权审查并撤销地方规章,地方规章的撤销权归属于国务院和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30.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答案】: A|B|C|D【解析】:A项,《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该项缺少“在执行期间”的要件。B项,《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2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这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因此,缓刑犯满足特殊条件时,也可以适用减刑。D项,《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假释撤销与否的关键是新罪是否在假释期间实施。31.甲交通肇事,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见乙受重伤,心生恐惧,刚想离开,被另一行人丙看到。丙见状要求甲将乙送至医院,甲不肯。丙无奈,动手将甲打成轻伤,逼其将乙送至医院,最终乙得到救治。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故意伤害罪D. 无因管理【答案】: A【解析】:

43本案中,甲交通肇事将乙造成重伤后,对乙有救助的义务,若甲不救助而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甚至是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甲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其不作为具有不法侵害性。丙对于甲的不法侵害(不作为犯)实施制止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从这一意义上看,正当防卫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包括不作为犯的不法侵害。32.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 《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 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 A|C|D【解析】:

44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中亦有相关规定。A项,《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D两项,《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33.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律不得对其进行讯问B. 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可在送看守所羁押前进行讯问C.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送看守所之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D. 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

45【答案】: B|C【解析】:BC两项,《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A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前,可以对其进行传唤并讯问。而对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而不是“应当”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34.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

46B. 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 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 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答案】: A|D【解析】:AB两项,《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本题中,在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下达成的协议,将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构成垄断协议,应予禁止。C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47D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35.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A. 坦白B. 立功C. 自首D. 准自首【答案】: B【解析】:

48ACD三项,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无论是构成自首、准自首还是坦白,都要求供述的内容构成犯罪。题干中甲供述的行为因行贿数额未达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甲不构成自首、准自首或坦白。B项,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构成立功。题干中甲陈述的向乙行贿的事实同时也是乙受贿的事实,虽然甲所在单位的行贿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乙的受贿行为已达到数额标准,构成受贿罪。甲揭发乙受贿的行为构成立功。36.下列哪些情况,代表要终止代表资格?()A. 被行政拘留的B. 未经批准一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C. 被判处管制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D. 丧失行为能力的【答案】: C|D【解析】:《代表法》第49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②

49辞职被接受的;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④被罢免的;⑤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⑥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⑦丧失行为能力的。37.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 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 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答案】: D【解析】:A项,只有自然人才能做证人和鉴定人。

50B项,《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鉴定人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鉴定人资质,因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若能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判断,也可以出具鉴定意见。C项,《刑事诉讼法》第192条1、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控辩双方对其有异议既非其充分条件,也非其必要条件。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78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若法庭能确定其证言的真实性,其庭前证言仍可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8.东部某市是我国获得文明城市称号且犯罪率较低的城市之一,该市某村为了提高村民的道德素养,建有一条“爱心互助街”,使其成为交换和传递爱心的街区。关于对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道德可以滋养法治精神和支撑法治文化

51B. 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能为法治实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C.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更要强调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D. 道德教化可以劝人向善,也可以弘扬公序良俗,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答案】: C【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239.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 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C. “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 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答案】: B【解析】:A项,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当今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政策等,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53B项,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本案中,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看到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就推定陈、崔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以,邻居采用的是设证推理方法。C项,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而不是假定条件。D项,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本案中,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因此,官府据此作出的法律决定(处斩)不符合证成标准。40.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B.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C. 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D. 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答案】: B

54【解析】:A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9条第1款第6项规定,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B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6条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C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D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因此,在本题中,若公务员李某受到的处分为警告,则可以在处分期间晋升工资档次。41.关于行政法规的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省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B. 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55C.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D.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旦确定不得调整【答案】: C【解析】:A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B项,第9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C项,根据第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D项,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42.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56A. 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B. 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C. 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D.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答案】: A|B【解析】:

57A项,新、旧司法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即对甲原则上应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但如果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司法解释。因此,对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适用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的600万,甲受贿500万元,因此,对甲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B项,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C项,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从旧兼从轻,新法《刑法修正案(八)》相对于旧法而言更重,因此原则上应适用旧法。根据1997年刑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但是甲的行为在当时并未造成具体的危险状态,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项,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自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43.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兴建天龙金湾小区项目。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公司应到市规划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B. 公司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C. 公司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规划局应作出不受理决定D. 市规划局为公司提供的申请格式文本可收取工本费

58【答案】: B【解析】:A项,《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因此公司可以不到办公场所申请。B项,《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C项,《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规划局应告知补正而非作出不予受理决定。D项,《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44.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59A. 《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了刑罚B. 《大诰》的内容也列入科举考试中C.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特点之一D. 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明文废除【答案】: A|B|C【解析】:AC两项,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的特点有:①对于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②滥用法外之刑;③“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B项,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D项,明太祖朱元璋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被明文废除。45.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60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B. 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C. 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D. 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答案】: A【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B项,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符合该罪。C项,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61D项,甲对丙负有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甲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致使丙失去救治而死亡,甲的行为是一种另起犯意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46.某厂工人田某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就外出旅游。该厂以田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B. 因田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论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该厂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C. 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成立,无需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D. 如该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违法,田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答案】: A|B|C【解析】:

62A项,《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抗辩,即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适用于劳动者发生重大过错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田某未请假就连续旷工实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厂有权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C项,《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继续履行与支付赔偿金不能并行。47.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

63B. “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C. “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D.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答案】: B【解析】:《法国民法典》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主要有四个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过失责任原则。A项,是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的体现。B项,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C项,体现了《法国民法典》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D项,体现了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6448.据《二刻拍案惊奇》,大儒朱熹作知县时专好锄强扶弱。一日有百姓诉称:“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朱熹知当地颇重风水,常有乡绅强占百姓风水吉地之事,遂亲往踏勘。但见坟地山环水绕,确是宝地,遂问之,但乡绅矢口否认。朱熹大怒,令掘坟取证,见青石一块,其上多有百姓祖先名字。朱熹遂将坟地断给百姓,并治乡绅强占田土之罪。殊不知青石是那百姓暗中埋下的,朱熹一片好心办了错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只能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B. “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是一个规范语句C. 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D. 裁判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可能干扰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答案】: C|D【解析】:

65A项,案件事实是根据诉讼法的要求依证据法规则人为构建的事实。案件事实不能等同于客观发生的生活事实。青石上有百姓祖先名字的生活事实,可以被建构为乡绅夺去百姓祖先坟茔的案件事实,也可以建构为百姓暗中埋下的案件事实。B项,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有乡绅夺去祖先坟茔作了自家坟地”只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而不是表达一个规则,不是规范语句。C项,要确定案件事实必须要进行现场勘查,但现场勘查并不是确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调查行为,所以可以说勘查现场是确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D项,朱熹本身喜欢锄强扶弱,所以在该案件中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的时候,加入了自身的价值判断,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裁判。由此可知,裁判者的价值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可能产生影响的。49.某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涉嫌寻衅滋事将其拘留,后县检察院将李某逮捕,而后县法院判决李某三年有期徒刑,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认定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改判李某无罪,请问赔偿义务机关是谁?()A. 县公安局B. 县检察院C. 县法院D. 市中院

66【答案】: C【解析】: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遵循后置原则,由最后一个作出错误法律文书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法院是最后一个作出有罪决定的错误法律文书的司法机关,因此,县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50.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国家财产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B.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C.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D. 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案】: B【解析】:

67A项,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自然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BC两项,《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D项,1993年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般被称为国营经济。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宪法》第7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51.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B.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C. 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逐步减少专家学者等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D.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68【答案】: A|C【解析】:A项,我国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合宪性审查,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调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正是为了加强合宪性审查。B项,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将宪法落到实处。按照宪法规定,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C项,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更多的法律,需要更多的立法者。要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D项,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52.关于先秦时期的法制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西周时期奉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要求统治者应具有敬天、敬祖、保民的道德品行B. 西周时期,男女离婚的法定理由称为七出,即若具法定七种理由之一,男女即可离婚C. 

69西周时期,张三和李四就买卖一头黄牛所签订之契约称为质剂,因此产生的纠纷法官审理称为听讼D.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具有六篇制的法典结构,其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置于法典最后【答案】: D【解析】:A项,德主刑辅,是汉代的法制理念,西周奉行的治国思想为以德配天。B项,在西周到宋代以前,只有婚姻法律关系的解除,而无离婚这一说法。因为解除是单向的,只有男休女,没有女休男。离婚却是双向的,既有男休女,也有女休男。因此,“男女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表达并不准确。C项,在西周时期,质剂有别,质是涉及奴隶、牛马等大件活物商品的买卖合同,而剂是涉及兵器、珍宝等小件物品的买卖合同,因此买卖黄牛应当为“质”。53.张某从某网店购买一套汽车坐垫。货到拆封后,张某因不喜欢其花色款式,多次与网店交涉要求退货。网店的下列哪些回答是违法的?()

70A. 客户下单时网店曾提示“一经拆封,概不退货”,故对已拆封商品不予退货B. 该商品无质量问题,花色款式也是客户自选,故退货理由不成立,不予退货C. 如网店同意退货,客户应承担退货的运费D. 如网店同意退货,货款只能在一个月后退还【答案】: A|B|D【解析】:AB两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张某从网店购买的汽车坐垫不属于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也不属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能以拆封作为拒绝退换的理由。

71CD两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54.曾某在某超市以80元购买酸奶数盒,食用后全家上吐下泻,为此支付医疗费800元。事后发现,其所购的酸奶在出售时已超过保质期,曾某遂要求超市赔偿。对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B. 曾某在购买时未仔细查看商品上的生产日期,应当自负其责C. 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D. 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并增加赔偿800元【答案】: A|C|D【解析】:A项,《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5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题中,曾某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酸奶,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经营该类食品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72B项,《食品安全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据此,保证所经营食品没有变质、没有超过保质期是经营者的责任。C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消费者享有损害赔偿权,因此,曾某有权要求该超市退还其购买酸奶所付的价款。D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曾某有权请求该超市赔偿800元医疗费损失,并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800元)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2400元)。55.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A. 正当程序主义B. 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73C. 积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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