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备真题(精选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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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备真题(精选含答案)1.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A.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 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 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答案】: A|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具体表现在:①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②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③

1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ABD三项,均是刑事诉讼法影响刑法实现的体现。C项,侦查机关对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刑法实现的情形,《刑法》第87条已明文规定犯罪经过法定追诉期限不再追诉。2.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B. 因含有国内销售的要求,是扭曲贸易的措施C. 有贸易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数量限制措施D. 有外汇平衡的要求,属于禁止的投资措施【答案】: A【解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措施,包括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与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两项。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

2和贸易平衡要求。其中,贸易平衡要求,即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应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当,通常体现为比例关系。本题中,甲国通过政策规定了使用国产产品的比例,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中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贸易平衡要求。3.渔民尹某在得知村民马某利用出海捕鱼之机,在公海处直接从国外走私船上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制剂而暴富的消息后,主动找到马某“取经”,获悉了国外走私船经常出没海区的情况。一周后,尹某即以出海为由驾船外出,在与走私船交易过程中,被海关缉毒队查获,尹某先是令其弟拿出私自购买的一支半自动步枪向缉私船射击。其后,为逃避抓捕,尹某又驾驶船只猛拉缉私船。经查,此笔走私冰毒的价值达45万元。关于尹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 对尹某以走私毒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B. 对尹某以走私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为基准进行处罚C. 尹某只成立走私毒品罪一罪,但应在该罪的最高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D. 对尹某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答案】: C

3【解析】:走私犯罪通常以所走私的犯罪对象的性质认定犯罪。在间接走私的情况下,也是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定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及走私文物罪等罪。如果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则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中,行为人明知其犯罪对象属于毒品而仍予以购买,应成立走私毒品罪。普通走私犯罪中的罪数问题是由《刑法》第157条第2款加以规定的。但《刑法》第347条规定,对于走私毒品中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4.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B.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C.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D. 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答案】: A|B|C

4【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方式包括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等申请两种。C项,《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D项,《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5.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之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 

5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C. 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D.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答案】: C【解析】:本案中,县政府的复函没有增加或者减损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 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 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6【答案】: A|C|D【解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产生的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果现实发生的义务。A项,甲对于年幼的孩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救生员乙由于其职业要求同样具有救助义务,因此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项,虽然丈夫误认为没有救助妻子的义务,但是其主观上是放任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因而主观心态仍属于故意,不是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项,甲对母亲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甲有能力救助而没有及时救助母亲,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甲故意往乙的咖啡中投毒,并希望毒死乙的结果发生,属于作为的犯罪。由于甲往乙的咖啡中投毒的行为存在危险,因而甲在丙喝乙的咖啡时,由于其投毒的先前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但是甲并未阻止,致使丙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犯罪。

77.许某用其信用卡打算在自动取款机上取200元钱,卡上余额是300元人民币。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200元变成取2000元。许某惊喜地发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真吐出2000元。出于好奇,许某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2000元。许某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3万元,据为己有。关于许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 不构成犯罪,仅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B.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 构成强迫交易罪D. 构成盗窃罪【答案】: D【解析】:

8许某第一次获得2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但后来其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许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是: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许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这四种表现,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自动取款机里的3万元人民币,构成了盗窃罪。8.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1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1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B. 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1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C. 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D. 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9【答案】: A|D【解析】:A项,《行诉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B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丙公司未参与,属于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因此,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6个月内起诉。C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甲公司对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109.某县公安局以沈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沈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B. 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应当书面通知沈某C. 国家应当给予沈某赔偿D. 对拒绝赔偿,沈某可以向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答案】: B|C|D【解析】:A项,《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即县检察院。

11B项,《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因此,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应当书面通知沈某。C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题中,沈某被采取了逮捕措施,而后检察院又决定不起诉,则沈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国家应当给与沈某赔偿。D项,《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据此,沈某可以向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10.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对一般情形之个案,两个冲突规则,一个有效,另一个就无效B. 对一般情形之个案,两个竞争原则,一个有分量,另一个就无分量C. 对一般情形之个案,需穷尽规则,方可适用原则D. 对一般情形之个案,可以先适用原则再适用规则【答案】: A|C

12【解析】: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法律原则则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适用于个案,规则竞争的结果是获胜的规则排除与其相竞争的规则,原则竞争的结果则是分量重的原则优先适用,落败的原则并非毫无分量,只是分量较轻不主导案件的裁判。法律规则因其内容明确具体,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价值且能够有效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案件裁判中具有通常的优先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原则无法用于司法裁判,只不过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而己,具体包括:①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②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11.下列有关会审公廨的说法,错误的是()。A. 会审公廨是西方列强在中国取得的观审制度B. 会审公廨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张和延伸C. 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D. 观审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答案】: A

13【解析】: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并不是一种制度。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12.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 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C. 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 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答案】: A【解析】:

14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2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我国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B项,《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①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②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因此,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我国可以拒绝执行。C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第3条规定,根据公约第33条声明,除第15条以外,不适用公约第2章的规定。《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缔约国可以声明,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只有在自己或其代表向声明国指定的适当机关递交了申请并获得允许后才能调取证据。因此,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不能向中国公民取证。

15D项,对于当事人自行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一般是向本国国民取证,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取证。13.下列主体中,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是()。A. 全国人大主席团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一个代表团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 A|B|C|D【解析】:考查向全国人大提案的主体。

16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①全国人大主席团;②全国人大常委会;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④国务院;⑤中央军事委员会;⑥最高人民法院;⑦最高人民检察院;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14.下列案件中,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是()。A. 方某和范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两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B. 治安行政案件中,作为共同被侵害人的刘某和牛某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C. 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卫生局和环保局对其联合作出的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D. 尹某和宁某因违章被分别处罚均不服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答案】: D【解析】:必要的共同诉讼主要有如下情况:①两个以上共同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分别处罚,受处罚人均提起诉讼的;②

1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处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③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④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加害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⑤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被管理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管理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15.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A. 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 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 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 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答案】: C

18【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B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9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国家安全机关虽拒绝了律师的会见申请,但说明了理由,未违反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19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16.有关宋代的诉讼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在诉讼中,人犯翻供,称为“翻异”B. 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重审,称“别勘”C. 人犯“翻异”的,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D. 原被告双方均有举证责任【答案】: A|B|C|D【解析】: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17.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20A. 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 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 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 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 C【解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分为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国际法院的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择强制管辖三种方式。A项,甲、乙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属于协定管辖。B项,国际海洋法庭是专门受理海洋权益纠纷的专门法庭,其诉讼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主权国家,本案是两国海洋权益纠纷,甲、乙两国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也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庭,此种情形属于自愿管辖。C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只有双方当事国均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方可由国际法院受理。

21D项,对于国际争端,当事国当然可以通过谈判、磋商等方式自行解决。18.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 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 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 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 B|C【解析】:国际法上的国际争端或国际纠纷,主要是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冲突。A项,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B项,为促进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三方可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

22C项,依自愿管辖原则,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D项,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除诉讼活动外,还有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职能,称为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19.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 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C. 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D. 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答案】: A|B|C|D【解析】:

23A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甲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其已死亡,遂将其尸体埋入雪沟,致使刘某被冻死,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B项,若行为人履行义务就可以阻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使该结果发生,则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C项,13岁的王某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法认识到过量吸食毒品造成的危害,丙向王某赠送毒品的行为与王某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D项,丁实施的杀害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导致周某不得不跳河求生,周某因跳河溺水死亡的结果与丁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0.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 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C.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

24【答案】: B【解析】:B项,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①成文宪法典;②宪法性法律;③宪法惯例;④宪法判例;⑤国际条约。其中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宪法效力的判例,常见于普通法系国家。在我国,宪法判例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A项,《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据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C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其调整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项,《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统一于这类规范中,这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21.下列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事项,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5A. 某县两个职能局的合并B. 某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C. 某市职能局名称的改变D. 某县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答案】: A|C【解析】:AC两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职能局、市职能局即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其合并与变更名称的事项应当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6B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本题中,省民政厅增设内设机构,由省民政厅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即可。D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本题中,由于地方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没有独立的办事机构,只需增加新的人员编制,因此无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22.下列行为引发的争议哪个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场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B.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行为C.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所作的降职处分行为D. 王某遭赵某殴打,王某寻求公安局保护,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答案】: D

27【解析】:A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外的个人行为,是民事行为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B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项,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项,公安局在履行公职的范围内不作为,致使公民权利受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3.李某对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便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李某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了复议申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若李某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他也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 若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则李某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 李某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后,他既丧失了重新申请复议的权利,也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D. 李某撤回复议申请后,他还可以再次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8【答案】: B【解析】:《行诉解释》第58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24.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 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C. 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 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答案】: A|C【解析】:

29A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B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工商局维持了某县工商局的取缔决定,故应由某县工商局及复议机关市工商局作为共同被告。C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的情形属于经过复议的案件,故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依法对此案也有管辖权。D项,《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据此,如果法院认定原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则应同时对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予以撤销。

30【说明】2017年新的《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继颁布后,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被废止。25.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B. 乙随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入关,被现场查获,构成走私毒品罪既遂C. 丙乘广州至北京的火车运输毒品,快到武汉时被查获,构成运输毒品罪既遂D. 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答案】: A|B|C|D【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54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甲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31B项,《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关于既遂标准,宜采取到达说,即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C项,运输毒品是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行为人为了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或没有进入正式的运输状态时为未遂,否则即为既遂。D项,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刘某吸食毒品并向其出卖毒品的行为,同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26.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A. 徇私枉法罪B. 滥用职权罪C. 玩忽职守罪D. 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 A

32【解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行为人应具有帮助当事人的意思。本题中,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徇私枉法属于特殊类型的滥用职权,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对王某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另外,王某自始至终均积极促成赵某有罪的判决,主观上存有恶意,处处陷害,且王某未曾玩忽职守,因此亦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和玩忽职守罪。

3327.胡氏二兄弟纠集数人对某女青年调戏侮辱,杨某挺身而出进行制止,遭到胡氏二兄弟等人的围攻,杨某拔刀自卫将胡大扎成重伤,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对杨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胡氏等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十分不满,带领多人冲进检察机关,强占办公室、会议室等工作场所,且见东西就砸,见到干警就打,致使检察机关无法进行工作长达四个小时。胡氏等人的行为构成()。A. 妨害公务罪B.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D. 聚众“打砸抢”罪【答案】: C【解析】:《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8.赵某与陈女订婚,付其5000元彩礼,赵母另付其1000元“见面礼”。双方后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赵某诉请陈女返还该6000元费用。法官根据《婚姻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现金属彩礼范畴,按照习俗要求返还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陈女返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34A. 法官所提及的“习俗”在我国可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 在本案中,法官主要运用了归纳推理技术C. 从法理上看,该判决不符合《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之规定D. 《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答案】: D【解析】:D项,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具有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反复适用,多次适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满足这些特征,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A项,在我国,作为法的正式渊源的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习俗”不是法的正式渊源。

35B项,法官从《婚姻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出发,最后得出实践中的彩礼应当返还,这是从法律的一般规定出发,得出特殊结论的过程,属于演绎推理,不是归纳推理。C项,订婚是一种民间仪式,并不能产生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产生必须经过登记。因此,赵某与陈女还没有成立婚姻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约定财产归属的意图,该判决并不违反《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29.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B. 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C. 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D. 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 A|B|D【解析】:

36A项,《高法解释》第48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B项,《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C项,《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4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D项,《高法解释》第485条第1、2款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30.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B. 《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 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D. 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

37【答案】: B|C【解析】:A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属于法律(狭义),后者效力位阶高于前者。B项,通常认为,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公法的一方主体是国家或公权力,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评价、调整的行为,故该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项,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冲突时,应适用法律即《安全生产法》的规定。D项,根据《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法院无权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31.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那么下列选项中,哪项是不能调取的?()A.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必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38B.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C.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D. 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答案】: 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④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32.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价值的表述正确的有()。A. 刑事诉讼法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的价值B. 刑事诉讼法是独立的法律学科,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C. 

39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和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D.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是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答案】: B|C【解析】:A项,其否定了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错误理解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两者不存在主从关系,都是为了准确打击犯罪正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BC两项,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内容:①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②指刑事诉讼法自身的价值,包括公正、效率、自由、秩序等,即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自身体现出来的不取决于实体法实施的作用。D项,刑事诉讼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法价值目标的多样性,这就必然存在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其中,公正和效率的对立统一最为重要,两者协调发展的前提就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也即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33.某市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40A. 甲公司在市郊申请使用一片国有土地修建经营性墓地,市政府批准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B. 乙公司投标取得一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政府同意其在房屋建成销售后缴纳土地出让金C. 丙公司以出让方式在本市规划区取得一块工业用地,市国土局在未征得市规划局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建设用地D. 丁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取得一块临时用地,使用已达6年,并在该处修建了永久性建筑,市政府未收回土地,还为该建筑发放了房屋产权证【答案】: A|B|C|D【解析】:A项,《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营性”墓地不属于公益事业用地,因此,该公司不得以划拨方式而应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41B项,《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因此,有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须在缴纳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才能使用土地。C项,《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D项,《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34.某家具厂老板张某与其员工李某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威胁不给李某发工资,李某气愤之下拿了一个杯子砸向张某但没有砸着,张某找人把李某打成重伤。李某报案后,公安局逮捕了张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裁判。之前,检察院和张某签订了一项家具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张某和李某之间既有调整性法律关系又有保护性法律关系B. 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

42C. 张某与法院之间是纵向法律关系D. 张某和公安机关之间是调整法律关系【答案】: D【解析】:

43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因雇佣合同产生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之后因张某把李某打成重伤引起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张某和法院之间因审判而发生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张某和公安机关因张某的犯罪行为所引发,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35.关于公务员的下列说法,哪个选项是错误的?()A.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和职级并行B.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C. 职级公务员可以采用委任制和聘任制D. 只能在县处级以下设立职级【答案】: D【解析】:

44AD两项,根据2018年新修改的《公务员法》,职务专指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职级实际上就是旧《公务员法》所称的非领导职务,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B项,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的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C项,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①根据岗位需要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级均可以聘任。②委任制是任免机关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职级的制度。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考核合格的、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以及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都需要通过委任程序履行任职手续。任职时,按照规定确定级别。③一些特殊的领导岗位可直接通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选任制程序,非领导岗位的职级公务员无法适用选任制。36.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B.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C. 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45【答案】: A|D【解析】:A项,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当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暴力”范围超出字面意思,此时不能再对其作限制解释。但是对乙法条中的“暴力”,需要根据立法原意作出新的解释,不是必须作出扩大解释。B项,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这里的侮辱妇女,主要是指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以外的、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淫秽下流的、伤风败俗的行为。侮辱罪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必须是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而且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妇女、儿童;而强制猥亵、侮辱罪则是出于满足行为人的淫秽下流的欲望,不要求公然地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妇女。二者的区别不仅在于主观,也在于客观。

46C项,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但进行当然解释时,不能仅依当然道理为依据,还必须符合刑法的文字含义。D项,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①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②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37.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B.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C.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答案】: A【解析】: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47B项,单位犯罪可以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如单位受贿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犯罪,如票据诈骗罪。本题所称“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是指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C项,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8.下列关于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原审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B.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原审判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C.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D. 执行财产刑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48【答案】: D【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41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犯罪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B项,《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5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C项,《刑诉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D项,《刑诉解释》第443条规定,执行财产刑过程中,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①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③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4939.甲、乙两国共同发射一颗气象卫星,则该卫星的登记应遵循下列哪个选项的要求?()A. 甲、乙两国分别进行登记B. 由甲、乙两国共同将有关情况报告联合国秘书长,并由联合国秘书长决定在何国进行登记C. 由联合国秘书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D. 由甲、乙两国共同决定在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答案】: D【解析】:对于空间物体的登记,应遵循如下规则:①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②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③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控制权;④

50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所以,甲、乙两国共同发射的卫星,应由甲、乙两国共同决定在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联合国秘书长,由联合国秘书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行登记。40.下列情况中没有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检察官任职回避的规定是哪一项?()A. 夫妻二人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B. 兄妹二人同时在同一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科担任助理检察员C. 父亲担任某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儿子担任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D. 母亲担任某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女儿担任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答案】: D【解析】:《检察官法》第24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①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②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③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④

51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41.效率与公正都是理想型司法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理想型司法应具备的两个基本要素。关于两者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B. 根据我国司法现状应当作出“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C. 细化诉讼程序通常导致效率低下,效率和公正难以兼得D. 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勤勉敬业,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答案】: C【解析】:C项,在司法实践中,细化诉讼程序并不必然导致效率低下,程序的公正能够消除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调动其积极性,而且能使其心甘情愿地接受由此产生的诉讼结果,对实现司法公正是必要的。ABD三项,公正与效率是我国司法制度所应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两位一体的概念。在司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当前我们应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52的价值目标。司法职业人员勤勉敬业,恪尽职守,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也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42.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B. 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C. 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D. 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答案】: A【解析】: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A项,本题中,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行政诉讼应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的规定,应中止行政诉讼,而不是将两起案件合并审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也对民事与行政的交叉审理作出限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54C项,《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本案中,房屋登记机关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作出了转让登记的行政行为,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应当判决撤销房屋转让登记,同时也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D项,《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3.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B. 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可以折抵刑期C. 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D. 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答案】: B【解析】:

55《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因此,行政拘留与刑罚中的自由刑是可以抵消的,但前提是基于同一个行为。案例中,刑罚是针对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而行政拘留是针对殴打行为,即对两个行为的分别处罚,当然不能抵消。44.王某因某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在处置过程中过失处置不当,造成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王某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关于引咎辞职,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 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B. 是行政处分C. 是行政问责D. 王某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答案】: C【解析】:

56A项,行政处分是承担行政责任,刑事处罚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公务员法》《刑法》均未规定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B项,《公务员法》第62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知,引咎辞职不属于公务员的纪律处分。D项,《公务员法》第87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因此,王某只是辞去领导职务,其仍然是公务员。45.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B. 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C. 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D. 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答案】: D【解析】:“两反一保”中的贸易保障措施的启动只需要三个实体条件:①进口数量增加;②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③

57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A项,《保障措施条例》第4条规定,商务部没有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所以,既可依国内有关生产者的申请启动调查,也可由商务部依职权启动调查。B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C项,保障措施中不存在价格承诺问题,只有反倾销与反补贴中存在价格承诺。D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3条规定,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通常,此处的必要范围会小于或等于调查的范围,但一定不能超过调查范围。因此,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4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A.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因被害人陈某伤势较轻,并且王某已经表示全额赔偿陈某的医疗费、误工损失等,于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责令王某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 

58刘某与同事李某因琐事打架,其将李某打伤。人民检察院衡量各种因素,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建议刘某所在的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刘某所在单位机关处理C. 吴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审查起诉,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盗窃数额较小,并且其认罪态度很好并退还了全部盗窃所得,于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张贴在吴某所在单位D. 许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许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服,于是提起复议、复核,当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后,公安机关将许某释放【答案】: D【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59C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47.公安局认定朱某嫖娼,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对朱某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B. 如朱某要求听证,公安局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C. 朱某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朱某的意见D. 如朱某对拘留和罚款处罚不服起诉,该案应由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答案】: A|B|C|D【解析】:A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6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60B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C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D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拘留与罚款均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即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148.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 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C. “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 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答案】: B【解析】:A项,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当今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政策等,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项,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本案中,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看到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就推定陈、崔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以,邻居采用的是设证推理方法。

62C项,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而不是假定条件。D项,法律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本案中,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因此,官府据此作出的法律决定(处斩)不符合证成标准。49.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业外活动也要受到约束。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法律职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均应严格要求自己,维护法律职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B. 业外活动是法官、检察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职责的延伸C.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业外活动中不得为的行为D.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公证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妥善处理个人事务

63【答案】: A|B|C|D【解析】:A项,法律职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法律职业形象和司法公信力。B项,业外活动是法官、检察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司法职责的延伸,可以间接地反映其职业能力、工作态度,更能影响其形象。C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①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②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③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⑤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D项,《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公证员应当道德高尚、诚实信用、谦虚谨慎,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品行。第21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利用公证员的身份和职务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利益。50.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没有上诉。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必须发回重审

64B.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审被告人C.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 田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在报请最高院复核时,可以讯问被告人,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答案】: 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B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65C项,《刑诉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51.某市商业银行2010年通过实现抵押权取得某大楼的所有权,2013年卖出该楼获利颇丰。2014年该银行决定修建自用办公楼,并决定入股某知名房地产企业。该银行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A. 2010年实现抵押权取得该楼所有权B. 2013年出售该楼C. 2014年修建自用办公楼D. 2014年入股某房地产企业【答案】: A|C【解析】:

66AB两项,《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因此,该银行2010年实现抵押权取得该楼所有权的行为合法;但2013年出售该楼违反了2年内处分的规定。CD两项,《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该商业银行修建自用办公楼的行为属于自用不动产投资,符合规定。但是该商业银行入股某房地产企业的行为属于向企业投资,不符合法律规定。52.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A. 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B. 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C. 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D.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答案】: A|B|C|D【解析】:AB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①

67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C项,《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本题中,对于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公安机关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53.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B. 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C. 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D. 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答案】: A|C【解析】:

68AB两项,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公诉为主并不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C项,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D项,检察官仍然有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即酌定不起诉,不是凡构成犯罪的都必须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54.乙(16周岁)进城打工,用人单位要求乙提供银行卡号以便发放工资。乙忘带身份证,借用老乡甲的身份证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乙将银行卡号提供给用人单位后,请甲保管银行卡。数月后,甲持该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密码挂失,取出1万余元现金,拒不退还。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一犯罪?()A. 信用卡诈骗罪B. 诈骗罪C. 盗窃罪(间接正犯)D. 侵占罪

69【答案】: D【解析】:A项,《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③冒用他人信用卡的;④恶意透支的。乙以甲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甲持该卡去银行挂失、取款,并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为从形式上看这张银行卡本来就是甲的。故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项,甲在挂失和取款过程中,并未欺骗银行工作人员,其办理程序完全合法合规,故其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CD两项,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乙借用甲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给甲保管相当于请甲代为保管自己的钱财,甲利用这一便利条件将卡内钱款据为已有且拒不返还,甲实施的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

7055.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 《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 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 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 C【解析】:关于外交代表的派遣,《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因此,布朗作为第三国国籍的人,须经丁国同意后才可成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

7156.张三欲杀李四,而向李四开枪,却不想一只小狗从张三腿边擦过,导致张三手一抖,子弹从李四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李四同行的王五,导致王五重伤,送医院抢救过程中,因医院消毒不规范导致伤口严重感染最后死亡。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构成()。A. 故意伤害罪B. 故意杀人罪未遂C. 过失致人重伤罪D. 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 B|C【解析】:张三向李四开枪但并未击中李四,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的情形。但张三的行为同时导致了王五的重伤,但王五的死却并不是因为张三的枪击导致,而是医院消毒措施不当而伤口重度感染所致。对于如何区分张三对王五的重伤结果是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伤害,则需要对张三就王五重伤的结果所抱有的态度来断定。根据本案,张三对伤害王五的结果应当是否定的,故应认定其为过失致人重伤。57.检察院以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72A. 应当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不能直接以抢劫罪定罪B. 可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不必建议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C. 只能判决无罪,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D. 应当驳回起诉,检察院应以抢劫罪另行起诉【答案】: B【解析】:《高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因此,法院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直接定罪。58.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B. 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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