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客观题真题及答案

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客观题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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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资格考试客观题真题及答案1.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 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 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答案】: C【解析】:

1A项,《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同、一方已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上述案例不存在以上情形,合同有效。BC两项,《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该抵押权已经登记,租赁关系不得对抗该抵押权。因此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因此,丙无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2.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A. 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B. 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C. 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 构成无因管理【答案】: C【解析】:A项,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发生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本题中,丙仅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并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也未免除债务人乙公司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3BC两项,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依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共同承担债务。本题中,第三人丙加入进来,与债务人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项,《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承担还款义务。存在约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3.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 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 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 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4【答案】: 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本题中,普通合伙企业甲对外欠债50万元,但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应由合伙人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A区公司的货车在C区与另一辆小汽车相撞,经查,肇事小汽车在B区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肇事司机甲负全部责任。甲住所地在D区,该车车主为E区的乙,甲系向乙借用。现该公司欲起诉赔偿,请问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 A区B. B区C. C区

5D. D区【答案】: 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为C区,因此C区法院有管辖权。《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司机甲和机动车所有人乙,但是案情中并未交代乙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甲及保险公司,则B区法院和保险公司所在地D区法院均有管辖权。5.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6A. 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B. 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C. 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D. 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答案】: C【解析】:A项,根据《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②提存;③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④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⑤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本题题干是设立公证机构和担任公证员的条件及程序,而不是公证事务。

7B项,根据《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C项,根据《公证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D项,根据《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③被开除公职的;④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不属于职务过失犯罪,因而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6.有研究表明,在实施行贿犯罪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是由于担心竞争对手提前行贿,自己不行贿就会“输在起跑线上”,才实施了行贿行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市场环境不良是企业行贿的诱因,应适当减轻对此类犯罪的处罚B. 应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C. 应加快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行贿的漏洞

8D. 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答案】: B|C|D【解析】:A项,市场环境不良是企业行贿的诱因,但不是减轻对此类犯罪处罚的理由。BCD三项,对于企业实施行贿犯罪行为的监管,应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市场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加快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堵塞企业行贿的漏洞,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核心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7.甲喜欢雕刻,乙喜欢收集奇石,甲将乙的一块太湖石(价值5万元)和一块白龙玉(价值1万元)借回家赏玩。随后甲装修房屋,将太湖石嵌于自己客厅背景墙中,将玉雕刻成柏拉图雕像(价值3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应对太湖石补偿B. 甲应对白龙玉补偿C. 甲取得柏拉图雕像所有权,但应补偿乙的玉石价值

9D. 太湖石成为房屋附着物,甲取得所有权【答案】: D【解析】: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甲将太湖石嵌于自己客厅背景墙中构成了附合。因此,甲取得太湖石的所有权。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本题中,甲将玉雕刻成柏拉图雕像属于加工行为,加工增加的价值为2万元,大于材料的价值1万元,因此柏拉图雕像的所有权可以由甲取得,但应当给原物所有人乙适当补偿。8.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人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

10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罚款,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①⑤正确B. ②④错误C. ②⑤正确D. ③⑥错误【答案】: A|D【解析】:①项,法官和检察官的入职禁止性条件均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②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被辞退的原因有很多种,但不一定是因为违法违纪的情形。

11③项,《法官法》第23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①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②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③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④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法律并未禁止直系血亲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④项,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7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包括业务时间。⑤项,根据《检察官法》第46条第4项的规定,检察官在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⑥项,根据《律师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9.甲公司系一家互联网信息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劫持搜房网数据,在搜房网页面主页右上角设置弹窗,在用户访问搜房网时,甲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将自动弹出。对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12B. 构成网络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C. 构成诋毁商誉D. 甲公司应为其投放的虚假广告导致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A【解析】:AB两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本题中,甲公司未经搜房网运营方同意,在搜房网中插入链接,强制植入广告,属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是,本题当中并未涉及诋毁行为。

13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题目的描述中可以看出,甲公司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10.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B. 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C. 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D. 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答案】: C【解析】:

14C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除权判决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丁县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是违法行为。因此,丁县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即丁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A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提出检察建议只能是地方各级检察院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同级的法院,不能超越管辖范围。甲县检察院不能对乙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据此,检察院无权要求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法院通知其重新仲裁。

15D项,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特殊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能以抗诉的方式提起再审。对于存在的程序错误,戊检察院可依据第208条的第3款,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不能直接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11.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 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 价格同盟行为D.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答案】: D【解析】:AD两项,《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白酒生产商与经销商人为控制价格,会严重影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的有效竞争并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6B项,《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本题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生产商具有法律所界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无从判断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项,价格同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概念,是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之一,指2个或2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本题是生产商与经营商的联盟,不是横向的价格联盟。12.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司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7A. 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 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C. 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D. 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答案】: A|B|C【解析】:A项,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赵某是否存在过失(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项,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赵某与地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C项,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若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则构成协议免责。

18D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合理进行,而不是无限制的实施,否则肯定会导致权力滥用。【陷阱】有的人认为C错误,理由在于,既然是赵某放弃索赔,应该是构成不诉免责。但是,不诉免责,指的是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根据题意,赵某已经起诉。且经法院调解也没有撤诉,故不构成不诉免责。从题意来看,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而不是撤诉,意味着双方达成了不予索赔的合意(调解协议),构成协议免责。13.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A. 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B.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C.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D. 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答案】: A|B|C|D

19【解析】:A项,《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系甲公司董事,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签章的行为,以企业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B项,《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公司虽未盖章,但乙公司已经付款,属于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该款项用于公司的项目建设,故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C项,根据委托,丙系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无论丁的意思如何,其结果都一样,甲公司均应当对丁承担承担丁追偿的责任或赔偿责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属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D项,虽然题目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是法定代表人收取保证金后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2014.我国于2015年公布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随即作出修改。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在我国,政策与法律具有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社会目标B. 立法在实践中总是滞后的,只能“亡羊补牢”而无法适度超越和引领社会发展C. 越强调法治,越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问题D. 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压力【答案】: A|C|D【解析】:A项,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即都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B项,立法具有滞后性的一面,但也具有超前性和预见性的一面,能够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1C项,实现法治化应当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注重立法的质量,将改革中面临的问题纳入到立法中,才能正确的处理矛盾和问题。D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生育政策从“一孩时代”改变为了“二胎时代”,促进了人口数量的增加,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15.依《刑法》第180条第4款之规定,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在审理史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时,法院认为,尽管第4款中只有“情节严重”的表述,但仍应将其理解为包含“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并认为史某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其理由是《刑法》其他条款中仅有“情节严重”的规定时,相关司法解释仍规定按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第4款中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B. 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C. 第4款的规定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D. 法院的解释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并未考虑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

22【答案】: A|B|C【解析】:AC两项,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第4款规定“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表达的是准用性规则,并可以避免法条重复表述。B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法院对第4款的解释,联系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其他条款中“情节严重”的解释,并与此保持统一,属于体系解释。D项,法院的解释背后,隐藏的是对解释结果公正的追求。16.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A. 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应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B. 

23某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援助范围C. 某中级法院加大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确保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D. 某基层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答案】: A|B|C|D【解析】:A项,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穿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保障了刑事被告人、上诉人的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并且避免了囚服效应下先入为主的有罪观念,有助于保障被告人、上诉人的人权。B项,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到援助范围有利于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C项,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体现。D项,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远离社会歧视。

2417.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B. 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C. 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D. 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答案】: D【解析】:A项,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是依法行政的要求。B项,透明预算制度能够加强社会对政府各项预算的监督,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

25C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由此可见,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也具有规范作用,能够使法治政府的建设更加顺利。D项,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并非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立法也具有引领作用。要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8.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 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独占实施权D. 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答案】: B|D

26【解析】:AB两项,专利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授权的专利权只在该特定国家有效,专利的许可也限于许可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和A国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在中国领域内独占实施专利,乙公司的实施权仅限于中国。本题中,乙作为被许可人超越合同许可的范围与丁公司签订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构成违约,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获得的专利实施权仅限于A国,因此甲公司许可丙公司在A国实施专利并不违反与乙公司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C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是指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项发明创造在两个国家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售出其专利产品后,购买者将购买的专利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我国认可专利的平行进口,即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进口该产品不构成侵权。本题中,丙公司是经甲公司授权的专利产品合法制造人,戊公司从丙公司处进口该产品到中国不构成侵权。

27D项,《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乙公司享有在中国领域内独占实施许可的权利,丁公司因乙公司违法授权,并不享有生产专利产品的权利。所以丁公司制造的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庚公司从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19.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人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请回答第86~88题。(1)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B. 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 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D. 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答案】: C

28【解析】:AC两项,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题中,地下停车场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BD两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①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②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③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由此可知,车位属于专有部分,业主对其车位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因此业主出售其车位的,其他业主没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房屋的,停车位也不应一同转让。

29(2)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持其请求B. 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C. 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D. 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答案】: A|B|C【解析】:

30ABC三项,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7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本题中,如果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可以没有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田某停止开办茶馆。另外,如果蒋某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影响,也可以没有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田某停止开办茶馆。D项,《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对小区其他业主的下列行为,蒋某有权提起诉讼的是()。A. 5栋某业主任意弃置垃圾B. 7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C. 8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D. 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答案】: D

31【解析】:《物权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业主只能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薛某为6栋业主,5、7、8栋业主的行为没有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能提起诉讼。天花板为蒋某个人合法财产,邻居不当装修损坏其财产的,蒋某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20.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B. 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 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32D. 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 D【解析】:A项,法律并未将出卖人出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作为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相反已经用“买卖不破租赁”对承租人予以保护。BD两项,《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所以丙有权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而请求出租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33C项,《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第4项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丙属于善意购买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未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21.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二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B. 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C. 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D. 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答案】: C【解析】:A项,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和相对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因此,杰克享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乙国不能对其进行逮捕,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

34B项,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可分为工作区和生活区,无论哪一部分都享有特权和豁免权,未经馆长同意,乙国警方无权进入使馆休息室逮捕汤姆。C项,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因此,杰克作为甲国驻乙国外交代表,享有免除作证的豁免权,完全没有作证义务。D项,本案虽然发生在乙国领土范围内,但受害者是丙国公民,丙国法律对其享有保护性管辖权。因此,丙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只不过要首先尊重乙国的属地管辖权。22.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B.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C. 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D.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答案】: A|B|C|D【解析】:

35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A项,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B项,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C项,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D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23.“李老汉私房菜”是李甲投资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关于该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36如李甲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表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则该企业是以家庭成员为全体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B. 如李甲一直让其子李乙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则应认定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企业的出资C. 如李甲决定解散企业,则在解散后5年内,李甲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D. 如李甲死后该企业由其子李乙与其女李丙共同继承,则该企业必须分立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答案】: C【解析】:A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据此可知,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性质仍为个人独资企业。

37B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据此,李甲可以委托他人(包括自己的儿子李乙)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不能因此认定李甲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C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据此,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期限为企业依法解散后5年内。D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因继承使得不满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企业形式,并非必须分立为两家个人独资企业。24.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B.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C. 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D. 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答案】: D

38【解析】:AB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CD两项,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25.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B. 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C. 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D. 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39【答案】: C【解析】:AD两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甲乙合作创作的小说为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所以,在乙没有正当理由时,甲可以不经乙同意将小说上传、允许戊出版小说,甲和戊均没有侵犯乙的著作权。B项,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仅提供网络链接不侵害著作权,但明知被链接的网页是侵权网页而提供链接的,则构成侵权。由此可知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C项,丁在自己博客中转载小说,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构成侵权。所以,即使丁寄送报酬,也不排除其侵权行为的构成。26.关于公司的财务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40A. 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自行审计B.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则在提取本年度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C. 公司可用其资本公积金来弥补公司的亏损D. 公司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但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答案】: B|D【解析】:B项,《公司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资本维持是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要求,只有弥补亏损之后,才能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D项,《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1A项,《公司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据此,公司对自身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自我审计而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审,以保证审计的客观、真实。C项,《公司法》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由此可知,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但不能用于弥补亏损。27.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42【答案】: A【解析】:A项,《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因此不能认定其违约。B项,《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43C项,《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先履行一方甲公司的迟延付款是由于乙公司的原因造成而非故意,所以乙公司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项,提高合同价格,实际上是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有依法律行为变更、依裁判变更以及依法律规定变更3种方式。本题中,乙公司不符合合同变更的条件,不得无故随便变更合同内容,提高合同价格。事实上,这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保障措施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指某种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B.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D. 保障措施只应针对终裁决定作出后进口的产品实施

44【答案】: D【解析】:D项,《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规定,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A项,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B项,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C项,第25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29.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B. 

45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C. 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D. 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答案】: C|D【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A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46B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CD两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本题中,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30.中国公民李某与俄罗斯公民莎娃结婚,婚后定居北京,并育有一女李莎。依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如李某为中国国家机关公务员,其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B. 如莎娃申请中国国籍并获批准,不得再保留俄罗斯国籍C. 如李莎出生于俄罗斯,不具有中国国籍D. 如李莎出生于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答案】: A|B|D

47【解析】:A项,《国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李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退出中国国籍。B项,《国籍法》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C项,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本题中,李莎的父母定居在中国,李莎虽出生在外国,仍具有中国国籍。D项,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31.甲(6周岁)系小童星,演出收入颇丰。其父母为保值,在A城以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款850万元。后其他地区的房价均上涨,唯独A城房价下跌,损失惨重。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甲向其父母追偿损失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48B. 甲的父母没有为甲财产保值的义务C. 购房合同有效,但父母应负赔偿责任D. 甲父母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答案】: A|B|D【解析】:A项,《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甲向其父母追偿损失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且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9B项,《民法总则》第34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可知,甲的父母履行监护人职责应使甲的利益最大化,使甲的财产保值增值。C项,《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34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题中,甲的父母系甲的法定监护人,其以甲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但其购房行为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D项,《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题中,甲的父母系甲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有法定的义务保护甲的民事权益。因此,甲父母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32.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 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B. 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C.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D. 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50【答案】: D【解析】:ABD三项,《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企业破产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

51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本题中,破产管理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作出决定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管理人属于破产程序中的法定机构,在作出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决定时并非代表债务人。法院并不决定破产人的资产转让事宜。C项,《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⑪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责中并不包含处分债务人财产的内容,处分债务人财产事宜由破产管理人决定。33.关于国家文化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含了爱国统一战线的内容B. 国家鼓励自学成才,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 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D. 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52【答案】: B|D【解析】:A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制度包括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科学事业、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不属于文化制度的内容。B项,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C项,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相互借鉴了有益的文化形式。因此文化制度并不能作为二者区分的标志,两种宪法区分的本质应当在于国家类型和阶级本质。

53D项,《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34.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B. 法院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C. 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D. “分权学说”作为西方国家一项宪法原则,进入实践层面后,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答案】: B【解析】:

54B项,司法具有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的特征。司法的普遍性指的是作为纠纷解决途径,司法手段广泛适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纠纷。司法的被动性指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应当保持中立、消极的立场。司法的普遍性和被动性相辅相成,二者不存在矛盾。法院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并不能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A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C项,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其中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D项,近代的司法最初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的概念。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在1787年被载入美国宪法,自此分权学说由学术层面进入实践层面,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5535.希腊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其在亚洲地区独占使用其某项发明专利许可期限10年,标的额3.6亿元人民币,协议选择中国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协议履行期间,因为甲公司又给予荷兰丙公司以同样的专利许可,乙公司向国际商事法庭起诉甲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对国际商事法庭判决不服的,可在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B. 有丰富经验的希腊法学家西蒙可以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参与本案审理C. 如果双方无异议,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无须提交中文译本D. 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只要经过公证和认证,即可采用【答案】: A【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56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法官法》第12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故希腊法学家西蒙是不能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此指英文证据材料,且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是不满足该项条件的。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质证。36.某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关于该决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可以提请上级人大常委会撤销B.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可以作出合法性解释

57C. 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D. 与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 C|D【解析】:A项,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5项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B项,根据《立法法》第96条第2项的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因此法院不可作出合法性解释。C项,“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8D项,《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3项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3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 建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B.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规范和减少政府立法活动C.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加强立法后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D. 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答案】: C|D【解析】:

59A项,《决定》指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应当是逐步完善。B项,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是完善立法体制的重要一环。C项,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D项,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38.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贷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贷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

60请回答第95~97题。(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A. A县法院B. B县法院C. C县法院D. D县法院【答案】: A|C【解析】:

61《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县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C县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也有管辖权。(2)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A. 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 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 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 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答案】: A|C【解析】: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

6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四海公司应当就消灭原告的权利,即自己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的事实。《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本案诉讼中,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其业务员,四海公司就该事实无需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就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以及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的事实应当由被告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3)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A. 共同原告B. 共同被告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 证人

63【答案】: D【解析】:在本案中,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其可能根据五环公司的授权代为接受四海公司支付的货款,付某本人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只是了解案件的情况,因此,付某应当是本案的证人。39.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B. 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C. 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D. 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64【答案】: B【解析】:A项,和解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B项,撤回上诉的法律效果在于一审判决生效,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项,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不得再另行起诉。D项,在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40.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 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 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65【答案】: A|B|C|D【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中并没有强调“身份关系”。B项,《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项,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C项的情形,应该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

66D项,《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法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而非选择管辖。41.经常居所在上海的瑞士公民怀特未留遗嘱死亡,怀特在上海银行存有100万元人民币,在苏黎世银行存有10万欧元,且在上海与巴黎各有一套房产。现其继承人因遗产分割纠纷诉至上海某法院。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100万元人民币存款应适用中国法B. 10万欧元存款应适用中国法C. 上海的房产应适用中国法D. 巴黎的房产应适用法国法【答案】: A|B|C|D【解析】:

6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被继承人怀特未留遗嘱死亡,适用法定继承,因为其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上海,所以存款继承适用中国法;又不动产分别位于上海和巴黎,所以各自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4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 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 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答案】: A|B【解析】:

68A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B项,《宪法》第114条的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项,《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D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不能自主决定本地区的人口政策,仍然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其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计划生育办法。43.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B. 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

69C. 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D. 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答案】: D【解析】:AD两项,《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由此可知,经营者虽然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但是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不违反《反垄断法》。B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违反《反垄断法》,但如果经营者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则不违反《反垄断法》。

70C项,《反垄断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该条第2款规定,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由此可知,该规定并不包含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情形,且还需要证明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陷阱】关于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适用的情形大家一定要牢记《反垄断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除了“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的情形外,其他情形都需要经营者论证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依然要适用《反垄断法》。44.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 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 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 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 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

71【答案】: A|B|C|D【解析】: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管辖法院应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的丁区基层人民法院。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殊程序中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威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另外,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一般无需开庭审理。D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既判力。45.甲乙两国均为WTO成员,甲国纳税居民马克是甲国保险公司的大股东,马克从该保险公司在乙国的分支机构获利35万美元。依《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国保险公司在乙国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B. 马克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72C. 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美元获利征税属于重叠征税D. 35万美元获利属于甲国人马克的所得,乙国无权对其征税【答案】: A|B【解析】:A项,《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税法规则规定,商业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是GATS中最重要的一种服务提供方式,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建立商业机构(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为所在国和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包括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提供服务等。B项,无限纳税义务又称“全面纳税义务”,是“有限纳税义务”的对称,是指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对其所在国负有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公民)。马克是甲国的居民,因此应对甲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C项,国际重叠征税又称“国际双层征税”

73,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甲乙两国均对马克的35万元征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而非国际重叠征税。D项,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即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税收管辖权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是居住国原则和来源国原则。由此引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享有的征税权。根据常设机构原则,来源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乙国有权基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马克的35万元征税。46.[U2]关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社会成员要知法、信法、守法、用法,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B. 依法治国需要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起来C. 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目的是运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现实问题D. 依法治国要求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

74【答案】: C【解析】:C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现实问题只是依法治国的目的之一,是现实目的,但不是首要、最重要的目的。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A项,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社会成员是构成社会的基础,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只有社会成员都做到了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整个社会才会形成法治的气氛。

75B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不同阶段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D项,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依法治国要求领导干部要深化法治观念,强化法治思维,想问题、办事情都必须从法治的角度出发,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而不是随心所欲的作出决定。47.①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联邦宪法》给予了人权充分保障②法国《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成为此后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③日本《明治宪法》对公民自由权作出充分规定,促进了日本现代民主政体的建立④德国《魏玛宪法》扩大了人权范围,将“社会权”纳入到宪法保护范围关于各国“人权与宪法”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不成立?()A. ①②B. ③④

76C. ①③D. ②④【答案】: A|B|C【解析】:①美国《独立宣言》与《美国联邦宪法》并无人权保障的规定。美国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是通过宪法修正案追加的。②法国《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并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该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石,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③日本《明治宪法》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其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以加以限制。④最早使社会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进入宪法且加以详细规定的是德国《魏玛宪法》,具体反映在《魏玛宪法》第2编第2章“共同生活”与第5章“经济生活”之中。

7748.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 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 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 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 C【解析】:

78《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题中赵某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经准许的法律后果是一审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撤回上诉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此时王某为了实现其债权,应该依据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赵某和李某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王某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49.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法治建设不适应、不符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问题。下列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是:()A. 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立法部门化倾向B. 改进行政执法体制,消除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C. 大力解决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D. 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权意识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答案】: A|B|C|D【解析】:A项,是完善立法体制的表现。B项,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表现。C项,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体现。D项,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体现。

7950.某检察院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将原有的多个内设处(室)统一整合,消除内部职能行政化、碎片化的弊端。关于上述改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B. 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应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监督C. 将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管理体制不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质量D. 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创造了条件【答案】: A|C|D【解析】:《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建立在“依法”

80的基础上,检察权的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不是说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检察官法》第8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51.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 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 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 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答案】: C【解析】:AC两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和《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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