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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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食品学院《食品安全性》结课论文学院:化学化工学院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学号:2009072031姓名:郑川

1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摘要:在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上,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模式:美国的自愿标识制度、欧盟的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和中国的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这三种模式在对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对实质等同的理解、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具体的标识规定上都存在巨大差异.采用不同的标识模式不仅有经济因素的考虑,更有政策导向、文化信仰和各个利益集团的综合影响的原因。正是由于这些综合因素的作用,可以预测到短期内三种模式不会发生趋同化。我国采用中间模式,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的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做出了规定的国家,我国可以发挥更大作用,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内推动符合大部分国家要求的国际标准的形成.英文摘要:Therearethreemodelsonthegeneticallymodifiedfoodslabeling:voluntarylabelingrepresentedbytheUS,mandatorylabelingbasedbyprocessrepresentedbytheEUandmandatorylabelingbasedbyproductrepresentedbyChina。Thesethreemodelsaredifferentinmanyaspects,suchasthedefinitionsofgeneticallymodifiedfoods,theunderstandingofthesubstantialequivalence,theprinciplesandwaysofsupervision,alsothemethodsoflabeling。Thesedifferencesareattributedtoeconomicreasonsalsonon-economicfactors。Precedingpolicies,underlyingbeliefsandactorcoalitionstogetherplayimportantroles。Becauseofthesecomprehensivestrengthens,itcanbeforecastedthatinthenearfuture,thesethreemodelswillnotmovetogether.Chinaadoptsthemiddlewaywhichincludesthemajorityofthenationswhohaveregulationsongeneticallymodifiedfoodslabeling。Chinacanbemoreactiveatformulatingtheinternationalstandardswhichconformstomostnations’benefitsintheCodexAlimentarius.关键词:转基因,标识制度,对比

2【正文】  转基因食品标识是食品标识中的一种,是一种以过程和生产方法为基础的标识,和其他食品标识(例如重量、成分)不同的是,这种标识不是单纯的在食品标签上加注一行字说明转基因就可以满足标识要求。转基因是食品原材料的生产方法,这种特性伴随着食品生产加工的整个过程,因此标识需要详细的制度规定和执行措施来保障真实性。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的制度设计有不同的目的,有维护消费者知情选择权,使消费者对食品市场产生信心的目的;有作为风险预防和风险管理的措施之一的目的;还有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的非转基因作物和农业,增加进口转基因食品成本的目的。国家在制定本国的标识规定时会综合考虑本国传统农业和转基因农业的现状,生物技术的发展水平,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状况,消费者的宗教信仰和环境保护等若干因素后,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中的一个或几个,采用了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主要有自愿标识和强制标识两大类,强制标识又分为以过程为基础的和以产品为基础的两类。自愿标识是通过界定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然后由食品商决定其标识相应的信息与否。相反,强制标识要求食品商(制造者、加工者、零售者)标识是否包含或者有来源于转基因的成分.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采用的自愿标识制度、欧盟采用的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和中国的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三种模式无论是在转基因食品的定义上,还是管理方法和原则上都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差异的背后不仅有经济利益的较量,非经济因素的作用也不可忽略。  三种模式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定的比较  (一)相同的方面    1.和传统食品不同的特性    美国、欧盟和中国对转基因食品和它的健康风险都充分关注,对已经确定的健康风险都要求强制标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简称FDA)规定在转基因技术对食品产生实质改变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实质性包含4种情形,是指转基因食品和其传统竞争者存在重大的不同,通常的使用名不能够描述新食品;有关食品怎样使用和使用结果对食品本身和食品成分存在争议;转基因食品的营养成分有重大不同;如果新食品中包含一个致敏成分,消费者通过食品名称不能预见到致敏成分的出现时。[1]欧盟1829/2003号《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规则》前言22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不同的特征必须揭示,包括组成、营养价值、营养影响、使用目的和、某些人群的健康影响以及可能引起道德或宗教关注的特性.”我国2008年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8条第3款规定了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可以认为三种模式都规定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存在不同时,应当进行标识,只是美欧的规定采用明示的方式,明确规定与现存食品不同的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强制标识。我国的规定采用默示的方式,因为我国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标识,其中必然包括和传统食品不同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对于这种不同的程度的认定,欧盟不仅要求和传统食品不同的客观特征,还包括道德和宗教关注这种和食品营养无关的主观原因。美国要求的是存在实质性改变,这种改变是客观的、重大的。    2.致敏性  

3  无论哪种标识制度,对于可能带来健康风险的信息,例如致敏性反应都要求向消费者揭示.美国在《来源于新的植物不同性的食品的政策申明》中将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的致敏性认定为是食品实质改变的一种,要求进行标识。该申明中举例说明了假如西红柿中插入了花生的某个基因,如果不对这个信息作出特殊说明,会使某些对花生过敏的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因此,即使西红柿的外观和口味都没有发生改变,这个信息也被认为是实质性的,需要加注标识进行说明.正在施行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潜在致敏性进行标识的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新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归入到新资源食品中进行管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针对的是整个食品工业的,没有专门规定转基因食品,因此忽略了转基因食品可能产生致敏性的特性,而这种致敏性从食品名称消费者无法判断.这无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个漏洞。    (二)不同的方面    1.转基因食品定义的差异    美国与欧盟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定义存在着分歧,从英语的语法角度来说,就是一个词的区别“from”和“with"。美国采用前者,而欧盟采用后者。用“madefrom”表示该食品的原料全部是转基因生物,因此强调了产品;用“madewith”则表示只要有一点转基因成分,哪怕是在生产过程中加入少量的,都可以称之为转基因食品。显然“美国是以产品为中心进行定义,只要能象往常产品一样安全消费就行;而欧盟则更多的关注生产过程,尽管最终证明对人体没有风险,但只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转基因物质,皆可定义为转基因食品.”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着重在食品原料这个环节,不要求对整个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过程都进行分离和监控,也没有规定转基因的身份保存体系以确保对转基因食品的可追溯性管理,因此我国采用的是以产品为基础的管理。对转基因食品的不同定义决定了管理的方法是产品本身还是生产过程.    2.对实质等同的理解差异    1992年美国FDA公布的《来源于新的植物不同性的食品的政策申明》中认为转基因植物的组成“实质类似”于传统食品的组成,因此一般认为是安全的。也就是说,只要最终的产品实质上等同于传统食品就意味着获得结果的方法在安全性的决定上是不重要的。类似性可以通过化学组成的测试得到证明。当以上方法不能解决安全性关注时,应当进行喂养试验研究和毒理性测试.这个指引和OECD正在讨论的实质等同的概念一致.通过这种方式,化学组成是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估的核心标准.美国政府不要求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前的批准。1997年欧盟的258/97号规则对实质等同作出了规定,和美国的理解相似,当转基因食品实质等同于传统食品时,不再要求风险评估。在90年代末期,许多产品根据该规则的简易程序在英国获得批准。但是在第1829/2003号《转基因食品和饲料规则》中,委员会删除了简易程序,理由是:“转基因食品的实质等同是短期的,值得争论的,实质等同是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的关键一步但不是风险评估本身”。我国2007年《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标准基本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借鉴了并细化了2002年《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4  3.管理原则的差异    美国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原则是“合理的科学原则”,要求以科学为基础的规则,在此基础上才为消费者提供信息,不能根据科学的不确定性对新技术施加不合理的限制.美国政府反复强调:科学是管制的基石,必须有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存在风险并可能导致损害时,政府才采取管制措施。HenryI。Miller认为规制新技术的唯一的基础是“合理的科学",风险预防原则的本质是有偏见的,不科学的,风险预防原则和法律的基本观念“除非证明有罪,否则无罪"相冲突,不能作为规则制定的基础。产品标准的建立和贸易争端的解决非常依赖于有效的科学原因,其为规则提供了合法的基础。欧盟采用“风险预防原则”作为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欧盟的目前施行的有关转基因食品的3个规则和1个指令无论从原则还是从具体规定上都充分展现了风险预防的要素。2001/18号《转基因生物体的有意释放指令》中4次提到风险预防原则,32次提到风险评估.风险预防原则是欧盟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核心。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欧盟规定了转基因进入市场前的详细的审批程序,进入市场后的可追溯性和标识要求,采取措施来应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没有直接提出风险预防原则,但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用整一章规定了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监测和评估是采用管理措施的前提.尽管风险评估和风险预防是存在着差异的,但我国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规定转基因的部门规定中都考虑了该原则。    4.管理方法的差异    美国对转基因产品法律规定的对象是产品本身。美国FDA明确宣布:“管制来源于转基因作物的食品与管制来源于传统作物食品的方法完全相同.无论食品是通过何种技术和方法制作而成,都是根据食品的客观特征和用途加以管制的.开发制造食品的方法本身虽然有时可以帮助理解食品的安全性和营养特征,但检查食品安全的关键因素仍然是食品的特征,而不是使用的新方法。因此现有管制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完全适用于转基因食品。”美国反对根据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制造方法对其进行特殊管制,而认为无论食品由何种技术生产制造,都应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管制。对于任何食品都只应考察其本身是否会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而无论其是否为转基因技术的产物。我国在转基因食品上缺乏规定,而且没有采用任何的有追溯性的管理和文件保存体系来保障生产过程的标识,因此,在综合理解我国一部立法、一部条例、六部部门规定和一项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认定我国采用的是以产品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制度.    产品和过程的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样作为强制标识制度,以产品为判断标准,法律的执行是通过检测,只有可以检测到转基因成分时,才进行标识;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制度要求对整个生产环节的监控,即使最终产品中没有可以检测出来的转基因成分,也需要进行标识。以过程为基础的标识方法比以产品为基础的标识方法严格很多,它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农场到餐桌”都要进行标识.这两种方法最大的不同是在执行方面:以产品为基础的方法是通过测试来进行执行的,而以过程为基础的方法要求一整套的产品资料的保存和转基因和非转基因的严格分离,认定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资料的保存和可追溯性要求,可以从源头到最终包装来追溯和认定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以确保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能够完全区分开,避免欺诈,市场的分化和身份保存费用较大。同样是强制标识制度,以过程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执行成本大于以产品为基础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对于发展中国家,AdeLeon,ManaloandGuilatco估计由于转基因身份保存带来的成本增加将导致菲律宾食品贸易和加工领域的整个成本增加11%到12%。

5    5.具体的标识规定的差异    除了对和传统食品存在不同的转基因食品需要强制进行标识的规定相同外,美国、欧盟和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分别体现了自愿标识、以过程为基础的强制标识和以产品为基础的强制标识的管理模式。这三种模式是目前对转基因食品标识最具代表性的模式,它们存在着以下不同。    (1)标识的产品种类不同  (2)阀值的规定有无  (3)标识的形式    【注释】[1]《2008年全球转基因作物商业发展态势》www。isaaa。org(“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公布年份:2009年,访问时间:2009年4月1日).[2]陈琰辉:《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深层原因》,载《当代经济》2005年第10期,第49页。[3]白海霞田莹:《非转基因对我国大豆对外贸易的影响及策略》,载《商场现代化》2008年6月,第20页。[4]《2008年全球转基因作物商业发展态势》www.isaaa。org(“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公布年份:2009年,访问时间:2009年4月1日).[5]胡焱、俞益武、卜京琼、李天佑:《国内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消费态度—-以北京和上海为例》,载《中国食品学报》2008年4期,第9页.[6]陈璇:《风险社会与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纷争》,载《读书》2007年第2期,第161页.[7]王迁:《欧美转基因食品法律管制比较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0期,第118页.[8]《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wwww。sda。gov.vn(公布时间:20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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