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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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涉外投资交易流程、涉外投资主要方式、法律尽职调查、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在考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预计2011分值在10分左右。    第一节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一、概述  外商投资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资产或股权的经济行为。外商投资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间接投资。  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  根据该规定,外

2、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单选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不包括( )。(2010年)  A.鼓励类  B.支持类  C.限制类  D.禁止类  『正

3、确答案』B  『答案解析』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2)资本制度: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①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

4、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③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④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⑤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

5、资额的转让条件:  A.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B.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C.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3)公司治理制度  ①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有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提示: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6、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⑤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4)收益分配: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①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

7、由董事会确定;②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③按照上述第①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5)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

8、洗相、维修、咨询等;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③从事资源勘察开发的;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提示: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①合营期限届满;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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