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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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复习重点

1资料仅供参考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银行管理》(2016)复习要点2016

2资料仅供参考

3资料仅供参考第一章银行业运行环境第一节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率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是国家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货币政策由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两部分内容构成。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媒介,同时,货币政策会改变宏观经济的实际运行以及经济主体对未来的预期,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客户和经营环境,进而对商业银行形成多方位的影响。一、货币政策目标与工具(一)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指货币政策最终要达到的目的。中央银行经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直接引起操作目标的变动,操作目标的变动又经过一定的途径传导到整个金融体系,引起中介目标的变化,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运行,实现货币政策最终目标。1.最终目标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包括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大目标。《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分为对内币值稳定和对外币值稳定两个方面。2.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

4资料仅供参考现阶段中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又称高能货币,指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构成。中国基础货币由三部分构成: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的现金和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货币供应量指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存量。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公布货币供应量统计监测指标。现阶段,中国按流动性不同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M0=流通中现金M1=M0+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农村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单位定期存款+证券公司保证金存款+其它存款其中,M1被称为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M2被称为广义货币;M2与M1之差被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二)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1.一般性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

5资料仅供参考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经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2)再贷款与再贴现再贷款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也称中央银行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近年来,适应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由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再贷款所占基础货币的比重逐步下降,结构和投向发生重要变化。新增再贷款主要用于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引导扩大县域和“三农”信贷投放。再贴现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再贴现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过再贴现率的调整,影响商业银行以再贴现方式融入资金的成本,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及货币供求:二是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影响商业银行及全社会的资金投向,促进资金的高效流动。(3)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当中央银行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可利用公开市场操作买入证券,增加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经过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创造功能,最终导致货币供应量的多倍增加。同时,中央银行买入证券还可导致证券价格上涨,市场利率下降。相反,当中央银行需要减少货币供应

6资料仅供参考量时,可进行反向操作。2.新型货币政策工具根据货币调控需要,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工具创新。主要包括: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常备借贷便利(SLF)等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也包括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中长期流动性调节工具。(1)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hort-termLiquidityOperations,SLO)是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2)常备借贷便利(SLF)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LendingFacility,SLF)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的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常备借贷便利的主要特点:一是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申请常备借贷便利;二是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三是常备借贷便利的交易对手覆盖面广,一般覆盖存款金融机构。(3)中期借贷便利(MLF)

7资料仅供参考中期借贷便利(Medium-termLendingFacility,MLF)是中央银行提供中期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工具,对象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可经过招标方式开展。中期借贷便利采取质押方式发放,金融机构提供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高等级信用债等优质债券作为合格质押品。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发挥中期政策利率的作用,经过调节向金融机构中期融资的成原来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市场预期产生影响,引导其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实体经济部门提供低成本资金,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4)抵押补充贷款(PSL)抵押补充贷款(PledgedSupplementalLending,PSL)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改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抵押补充贷款的主要功能是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期限较长的大额融资。抵押补充贷款采取质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3.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

8资料仅供参考排。自5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行《存款保险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中国与其它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它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一)存款准备金率的传导机制与运用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指商业银行按照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这个比例一般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

9资料仅供参考准备金指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动的直接效果是影响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水平,经过货币乘数效用对信用活动产生影响。(二)基准利率的传导机制与运用利率政策是中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主要包括: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中央银行提高再贷款或再贴现利率,会提高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资的成本,降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意愿,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贴现。中央银行降低再贷款或再贴现利率的作用过程与上述相反。第二节财政和产业政策财政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财政政策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收入、支出、预算平衡和国家债务等各个方面。本小节主要介绍

10资料仅供参考财政政策的内容与工具,以及财政政策对金融的影响。一、财政政策(一)财政政策内容与工具1.财政政策内容财政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应措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2.财政政策工具财政政策工具,指财政政策主体所选择的用以达到政策目标的各种财政手段,主要包括税收、公共支出、政府投资和国债等。(1)税收税收具有形式上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这些特征使税收调节具有权威性。税收的调节作用,主要经过宏观税率和具体税率的确定、税种选择、税负分配(包括税负转嫁)以及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等规定体现出来。(2)公共支出公共支出指政府满足纯公共需要的一般性支出,包括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两大部分。购买性支出包括商品和劳务的购买,是一种政府的直接消费支出。转移性支出经过“财政收入→国库→财政支付”过程将货币收入从政府转移到微观主体。(3)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指财政用于资本项目的建设支出,最终将形成各种类型

11资料仅供参考的固定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的项目主要指那些具有自然垄断特征、外部效应大、产业关联度高、具有示范和诱导作用的公共设施、基础性产业以及新兴的高科技主导产业。政府的投资能力与投资方向对经济结构的调整起关键性作用。(4)国债国债作为一种财政信用形式,最初是用来弥补财政赤字的。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国债已成为调节货币供求、协调财政与金融关系的重要政策手段。国债的作用主要经过国债规模、持有人结构、期限结构、国债利率等综合体现出来。(二)财政政策对金融的影响根据调节国民经济的不同功能,财政政策可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1.扩张性财政政策扩张性财政政策指经过财政收支规模的变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的总需求,在总需求不足时,经过扩张性财政政策使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差额缩小以至平衡。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手段主要是增加财政支出和减少税收。2.紧缩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指经过财政收支规模的变动来减少和抑制总需求,在国民经济已出现总需求过旺的情况下,经过紧缩性财政政策能够消除通货膨胀,达到供求平衡。实施紧缩性财政政策的手段主要是减少财政支出和增加税收。

12资料仅供参考二、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一国经济的运行方向和产业资本流向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一)产业政策及相关内容产业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本国经济体制的发育完善,依据产业结构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设计有关于产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总和。一般认为,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其中,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是产业政策的核心。1.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结构政策包括产业发展重点的优先次序选择和保证实行该次序等政策措施。其主要内容有:主导产业的选择政策,战略产业的扶植政策,衰退行业的转型和转移政策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产业结构政策总的功能是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效化,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体来讲,产业结构政策的主要功能有:促进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换、推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和引导资源配置结构合理化。2.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是指为获得理想的市场绩效,由政府制定的调整产业的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调节企业间关系的公共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市场经济规模和市场竞争效率,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取得现实的利益;主要手段包括控制市场结构、调整市场

13资料仅供参考行为和控制市场绩效以直接改进不合理的资源配置状况等;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秩序政策、产业合理化政策和产业保护政策。3.产业技术政策产业技术政策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产业技术结构的选择和技术发展政策和促进资源向技术开发领域投入的政策。4.产业布局政策产业布局政策是为了实现产业的合理布局,国家对产业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形式规范的政策措施。产业布局政策一般遵循的原则有经济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和平衡性原则。(二)中国主要产业政策的发展变化从新中国经济发展史看来,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中国才比较系统地实行产业政策。面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中国推出了更多产业政策,一带一路将促使中国更多企业走出去、中国制造将引导创立制造业强国战略,互联网+将推动互联网经济的深度发展,供给侧改革促进产业融合和提高竞争力。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开局,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自贸区建设、政府大数据行动、互联网金融监管等政策给产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中国的银行业不但面临着实体经济结构的新常态,同样面临着金融政策和监管的新环境。5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行《存款保

14资料仅供参考险条例》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中国金融秩序的提供了保障制度;10月24日起,央行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利率市场化正在到来;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了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宣布人民币正式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将推动人民币资产和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国际化。(三)产业政策对银行的影响产业政策是国家规范产业资本发展,引导资本流向的重要手段。按照产业政策内容划分,产业政策对银行的影响能够分为:产业结构政策对银行的影响,产业组织政策对银行的影响,产业技术政策对银行的影响和产业布局政策对银行的影响。1.产业政策引导银行的贷款走向。2.产业政策对银行的风险规避具有提示作用。3.可能出现的产业政策和银行盈利之间的矛盾。第三节金融体系金融体系是一个经济体中资金流动的基本框架,由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其它要素组成。一、金融市场(一)金融市场概念、分类和功能1.金融市场概念金融市场是货币和资本的交易活动、交易技术、交易制度、交易

15资料仅供参考产品和交易场所的集合,是以金融工具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资金供求关系的总和。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包括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交易的组织形式和交易价格等。2.金融市场分类(1)根据期限不同能够将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市场,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融通市场,期限在一年以上,偿还期长,流动性差,风险较高。(2)根据金融交易合约性质的不同能够将金融市场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现货市场是指现货交易活动及其场所的总和。一般而言,现货交易是交易协议达成后立即办理交割的交易。期货市场是指期货交易及其场所的总和。期货交易一般是指交易协议达成后,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才办理交割的交易。期权市场是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延伸。期权交易是指买卖双方按成交协议签订合同,允许买方在交付一定的期权费用后取得在特定时间内、按协议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证券的权利。(3)根据市场功能不同能够将金融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也称初级市场或发行市场,是初次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交易市场。一级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基础环节,主要发挥融资功能。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发行证券的交易市场,又称次级市场或流通市场,其主要功能在于为证券投资者提供流动性,也就是给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将投资转换为现金的渠道。(4)根据金融产品成交与定价方式的不同能够将金融市场分为公

16资料仅供参考开市场和协议市场。公开市场是指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经过众多的买主和卖主公开竞价而形成的市场。公开市场一般是有组织的交易场所,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协议市场一般是指金融资产的定价与成交经过私下协商或面对面的讨价还价方式完成的市场。另外,按交易的标的物还可将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3.金融市场的功能(1)货币资金融通功能。这是金融市场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2)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3)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4)经济调节功能。(5)交易及定价功能。(6)反映经济运行功能。(二)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资金交易市场,又称为短期资金市场。货币市场的基本功能在于实现资金的流动性,从而便于各类经济主体能够随时获得或运用现实的货币。货币市场的主要特点是:低风险、低收益;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性小;交易量大、交易频繁。1.同业拆借市场。同业拆借市场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性的、临时性的资金调剂所形成的市场。主要满足金融机构日常资金的支付清算和短期融通需要。该市场主要有三个特征,一是

17资料仅供参考主要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加,二是拆借期限短,三是拆借利率市场化。2.回购市场。回购市场是指经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回购协议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购买商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再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售证券的协议。在回购交易中先出售证券、后购回证券称为正回购;先购入证券、后出售证券则为逆回购。回购市场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参与者的广泛性。二是风险性;三是短期性,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一般为隔夜或7天;四是利率的市场性。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确定,主要受回购证券的质地、回购期限的长短、交割条件、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3.票据市场。票据市场是以商业票据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狭义的票据市场仅指交易性商业票据的交易市场,广义上的票据市场则包括融资性商业票据和交易性商业票据。从广义角度介绍票据市场的构成来看,票据市场主要由票据承兑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构成。(三)资本市场资本市场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主体所筹集的资金大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融通的资金期限长、流动性相对较差、风险较大而收益相对较高。资本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1.债券市场。债券市场是发行和交易债券的市场,它是金融市场

18资料仅供参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债券期限划分,债券市场可分为短期债券市场和中、长期债券市场。2.股票市场。股票市场是影响力最大的金融实体之一。它们向投资者出售公司股票,为公司筹集运营资本。作为回报,投资者获得公司所有权的股份,并分享公司的利润。股票市场一般分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和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二、金融机构体系与金融工具(一)金融机构概述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被统称为金融机构。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由货币当局、金融监管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组成。(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1.政策性银行1994年,中国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前,国家开发银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融资需求;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2.商业银行(1)大型商业银行。从同质同类机构监管的角度,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五家银行统一归类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

19资料仅供参考(2)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大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称。如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等。(3)城市商业银行。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各地纷纷组建城市商业银行。(4)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3.非银行金融机构(1)证券类机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2)保险类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3)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三)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特征按期限的长短划分,金融工具分为短期金融工具和长期金融工具,

20资料仅供参考前者期限一般在一年及以下,如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回购协议等;后者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如股票、企业债券、长期国债等。按融资方式划分,金融工具可分为直接融资工具和间接融资工具,前者包括政府、企业发行的国库券、企业债券等;后者包括银行债券、银行承兑汇票、人寿保险单等。按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划分,金融工具可分为债权工具、股权工具和混合工具。债权工具的代表是债券,股权工具的代表是股票,混合工具的代表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的特点。金融工具的风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信用风险,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不能按约定期限和利息还本付息的风险。另一类是市场风险,即因经济环境、市场利率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上不可预见的一些因素的变化,导致金融工具价格下跌,从而给投资人带来损失。(四)货币和信用1.货币。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是货币的本质特征。货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曾先后经历了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和现行的纸币本位制。金本位制又可分为金铸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三种。2.信用。信用是指以现有的财务和货币,回复将来支付的一种承诺,一般以信用主体为标准,把信用划分为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等。信用工具也叫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的重要交易对象。信用工具由面值、到期日、期限、利率、利息支付方式组成。三、综合化经营概述

21资料仅供参考(一)综合化经营的基本概念1.综合化经营与分业经营所谓分业经营,即指各子行业相对独立,一类子行业机构不得从事另一类子行业机构的有关业务,业务主体在法人层面互为隔离,并按照机构分类受到不同监管主体监管。在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各子行业逐步呈现交叉发展态势,业务边界逐步模糊,就会慢慢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靠拢。所谓的综合化经营,即指同一金融企业同时开展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多种金融业务。2.综合化经营的组织形式(1)全能银行(2)银行母子公司(3)金融控股公司(4)经过代理协议实现的综合化经营(二)综合化经营的主要特点1.公司主体规模大实力强。2.明显的集团化特趋势。3.经营领域广阔,基本能够提供金融全领域的服务。中国综合化经营的发展现状中国商业银行基本上采取分业经营模式,但也存在多种方式的综合化经营的案例。根据控股方的不同,能够将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模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类:1.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其中的代表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

22资料仅供参考2.银行控股模式。其中的代表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3.工商企业控股模式。其中的代表有海航集团、宝钢集团等。

23资料仅供参考第一章监管体系第一节监管概况本节我们将重点学习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和中国银行监管变革的主要内容。一、国际银行监管改革(一)《巴塞尔协议》的变化为了加强银行业资本监管,提高银行抵御风险能力,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经过了第一版巴塞尔协议,随后在又修订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Ⅱ》,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并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都纳入资本监管要求。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经过《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扩大资本覆盖面,增强风险捕捉能力2.修改资本定义,强化监管资本基础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分率缺陷4.建立宏观审慎资本要求,反映系统性风险5.建立量化流动性监管标准(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主要变化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是国际银行业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许多国家将其作为评估本国监管体系质量和明确未来工作要求的标杆,国际货币基金

24资料仅供参考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将其运用至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中,以评估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于9月正式发布第三版《核心原则》。第三版《核心原则》将原《核心原则》和《核心原则评估办法》整合为一份综合性的文件,此次修订主要反映了危机后银行监管的以下变化趋势:1.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2.引入宏观审慎视角。3.重视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理。4.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三)公司治理改革7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版《加强公司治理的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重点修改:1.重新定义谨慎义务、忠诚义务、风险偏好、风险偏好框架以及风险文化等概念。2.引进合规原则,即银行董事会应对银行经理层的合规风险负起监督职责。3.扩大董事会在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的监管职责。4.强调董事会整体及其成员的任职资格要求。5.建立有利于强化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的薪酬体系。6.重新定位公司治理中监管者的职责,强调监管者需针对银行运作情况、董事会成员选择提供指引。

25资料仅供参考(四)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和改革进展4月2日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期间,金融稳定论坛正式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同时扩大成员和职能,目的是增强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机构代表性,以应对金融体系脆弱性、制定和实施稳健的监管政策,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稳定理事会成立后,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1.督促修改国际会计标准。2.加强宏观审慎监管。3.扩大监管范围。4.推进执行国际监管标准。5.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6.加强薪酬和激励机制的监管。二、主要经济体银行监管改革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积极采取新的监管措施,改革监管体制,制定新的监管标准,力求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更好地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一)美国7月21日美国国会经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力图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填补旧体制的监管漏洞,提升监管有效性。银行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2.扩充了美联储的监管职能。

26资料仅供参考3.扩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权。4.新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5.撤销了储贷监管署(OTS),并将相关监管权转移给其它监管者。6.制定并实施“沃尔克规则”。(二)英国危机前,英国采取的是“三头监管体制”,即: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FSA)和英国财政部。由于这种割裂的“三头监管体制”未能有效发挥监管职能,暴露出宏观审慎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监管工具、不能有效实现对破产银行有序清算等问题,受到了广泛的批评。针对上述监管缺陷,英国政府开始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1.新成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PC)。2.新设立审慎监管局(PRA)。3.新成立金融行为管理局(FCA)。4.银行体制改革。(三)欧盟从1月起,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欧洲银行业监管局(EBA)、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ESMA)和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EIOPA)等四家欧盟监管机构宣告成立并正式运转,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强化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在上述机构中,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欧盟整个金融体系进行宏观审慎监管。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和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三家机构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微观

27资料仅供参考审慎监管,统称为欧洲监管当局(ESAs)。但三家机构对单个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并无直接的监管权,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将继续负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并保留了大部分现有的监管权力。随着欧债危机的不断演变,银行危机突破了国家界限,从欧洲层面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变得非常重要。为此,9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就设立欧洲单一监管机制(SSM)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则上,欧洲央行(ECB)将被赋予最为广泛的监管权力,从开始对欧元区成员国近6000家银行行使监管权。在监管职责的划分上,根据一家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程度,欧洲央行负责对所有重要银行进行直接监管;非重要银行则主要由各国监管当局直接进行监管,但各国监管当局要按照ECB总的指导原则进行监管。三、中国银行监管改革(一)紧跟趋势,强化各类监管指标约束1.强化资本充分率监管要求。2.新增杠杆率监管要求。3.完善流动性监管体系。(二)简政放权,梳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三)架构调整,全面深化银行监管改革(四)建章立制,加强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五)多措并举,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第二节监管指标和方法为了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价,中国银监会建

28资料仅供参考立了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银行监管指标体系以及监管方法。从监管级别看,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与管理指标分为监管、监测、和关注三大类,本节我们将主要介绍监管类指标。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资本充分核心一级资本充分率,最低要求5%,储备资本2.5%,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一级资本充分率,最低要求6%,储备资本2.5%,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资本充分率,最低要求8%,储备资本2.5%,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杠杆率,不低于4%。信用风险不良资产率,小于2%。不良贷款率,小于3%。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拨贷比(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小于15%。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小于10%。全部关联度指标,小于50%。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比例,大于等于25%。

29资料仅供参考流动性覆盖率(LCR),大于等于100%,5年过渡期。存贷比,小于等于75%。同业市场负债依存度,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市场风险外汇总敞口头寸比例,小于等于20%。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损失收入比,小于0.25%。二、监管方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是中国银监会的两大基本监管手段(一)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是指经过收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整体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其它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进行分析,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1.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作用一是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结果能够反映被监管机构最新、最及时的状况,提高监管实效性。二是非现场监管能够帮助监管机构有效配置资源,降低监管成本。三是非现场监管对被监管机构干扰程度小,不会影响被监管机构的日常运营,更容易得到被监管机构的认同。2.非现场监管的基本程序(1)制定监管计划。

30资料仅供参考(2)日常监测分析。(3)风险评估。(4)现场检查联动。(5)监管评级。(6)监管总结。3.系统性区域性非现场监管(1)确立工作组织架构(2)明确风险监测分析重点(3)提出风险防范控制要求(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派出检查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场因此及其它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外部调查、访谈、询问、评估及测试等方式,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1.现场检查的分类现场检查包括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2.现场检查的主要方式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能够查阅文件和资料、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施设备、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还可根据需要,收集原件、原物,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

31资料仅供参考除此以外,检查人员还可经过以下方式进行深入检查:(1)约谈外审人员。(2)抽调内审人员。(3)向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情况。(4)相关调查权。3.现场检查的主要作用一是发现和识别风险。二是保护和促进作用。三是评价和指导作用。第三节银行业法律体系依法合规是银行经营管理的前提。银行管理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不但有助于防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合规风险,也有助于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本章的学习,银行管理人员应了解中国银行业法律框架体系,熟悉和掌握与银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正。(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32资料仅供参考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1.制定并发布监管规章、规则2.实施行政许可(1)机构准入许可。(2)业务准入许可。(3)人员准入许可。(4)股东变更审查。3.非现场监管4.现场检查5.报告和处理突发事件6.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指导、监督(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能够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33资料仅供参考(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2.对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促成重组、撤销等监管措施3.其它监督管理措施(1)延伸调查。(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3)强制披露。(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冻结涉嫌违法资金。(三)法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既规定了银监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

34资料仅供参考1.检查监督权2.建议检查监督权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三)法律责任为惩罚违法行为,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各项禁止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立法宗旨。(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三性四自”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1.存款业务规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业务基本法律规则如下:一是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二是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5资料仅供参考三是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2.贷款业务规则《商业银行法》从贷款业务指标、风险控制以及业务保障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进行了规定。(三)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1.商业银行的接管接管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对该银行采取的监管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2.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无论是因解散、被撤销还是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在注销之前都必须经过清算。(四)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五、相关立法(一)反洗钱法

36资料仅供参考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经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中国的反洗钱法律规范主要由一部法律和四部央行的行政规章组成,简称“一法四规”。其中,“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四规”是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根据上述法律规范,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上述法律规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4.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5.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37资料仅供参考6.保密义务和报告义务。(二)民商事法律与银行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1.《民法通则》确立了中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2.《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与银行经营管理密切相关。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主要涉及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对能够抵押的财产以及不得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列举,并规定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能够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后方能生效。中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物权法》对能够出质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能够出质的财产权利方能设立质权。这是《物权法》在抵押物范围和质物范围上确立的不同原则。

38资料仅供参考3.商业银行在业务中签署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并特别注意遵守《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公平制定格式合同条款,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刑法《刑法》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定。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公私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失,按照《刑法》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犯罪主体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单位。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金融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四)其它金融法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还出台了大量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第四节行业自律规则自律组织即自我管理机构,是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一、中国银行业协会

39资料仅供参考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BankingAssociation,CBA)成立于5月,(一)协会宗旨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二)协会的运行机制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三)协会的功能和职责《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四)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实施《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行业自律的原则、组织机构和基本规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二、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ChinaTrusteeAssociation)成立于5月,是全国性信托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40资料仅供参考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发挥相关管理部门与信托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信托业合法权益,维护信托业市场秩序,提高信托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三、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ChinaNationalAssociationofFinanceCompanies)成立于1994年,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在中国境内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自愿申请成为中国财协会员。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责,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推动财务公司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41资料仅供参考第三章银行基础业务第一节  负债业务一、存款业务存款是存款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资金存入银行,并能够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中国商业银行的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大类。人民币存款又分为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和同业存款。(一)个人存款业务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商业银行法》规定,办理储蓄业务,应当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除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储蓄存款。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1.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不规定存款期限,客户能够随时存取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9月21日起,中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

42资料仅供参考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通知》还规定: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外,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即能够沿用普遍使用的每年360天(每月30天)计息期外,也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通知》中提供了两种计息方式选择:一种是积数计息法,另一种是逐笔计息法。当前,各家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使用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2.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个人事先约定偿还期的存款,其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根据不同的存款方式,定期存款分为4种,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其中,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1)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一般,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如果储户在存款到期前要求提前支取,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2)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按约定期限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3)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入本金。(4)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43资料仅供参考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5)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提。3.其它种类的储蓄存款除常见的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外,还有下列四种存款种类,包括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保证金存款。(二)单位存款业务单位存款又叫对公存款,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能够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单位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和保证金存款等。(三)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它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它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存放同业,即存放在其它商业银行的款项,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四)外币存款业务当前,中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9种:美国、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

44资料仅供参考1.外汇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月1日起施行)规定:“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汇款等资金清算支付,外汇储蓄账户只能用于外汇存取,不能进行转账。《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进行了相应调整和改进,“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经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2.单位外汇存款(1)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2)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五)大额存单业务1.定义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45资料仅供参考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2.发行与投资条件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金融机构等。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鉴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属性,且需缴纳准备金,这两类机构也能够投资大额存单。3.发行渠道与定价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既能够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也能够在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渠道发行。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还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进一步丰富大额存单发行交易渠道。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46资料仅供参考以下简称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Shibor作为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具有基准性高、公信力强等优点,以Shibor作为大额存单的计息基准,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形成合理的存单市场价格,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六)存款的管理1.存款管理的原则(1)维护存款者权益的原则A.谁的钱入谁的帐、归谁支配。B.存款自愿,取款自由。(2)业务经营安全性原则2.存款的定价银行的存款定价是指确定存款的利率、附加收费和相关条款。银行的存款定价原则应该是在明确银行的阶段经营目标前提下,综合分析价格对存款人的吸引力、银行的承受能力、资金用途、盈利能力、资金价格走势等因素后,制定出最有利自己的价格标准。存款定价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与市场价格保持均衡、区别确定差别价格等。常见的定价方法主要有市场竞争定价、随行就市定价和成本覆盖定价。3.存款价格的调整(1)根据利率走势调整存款价格 (2)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存款价格(3)根据资金头寸调整价格 

47资料仅供参考二、其它负债业务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等。长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具体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一)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中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按照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分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分;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等。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能够豁免前述个别条件。2.金融债券的特点(1) 发行者有较大的主动权,筹资对象范围广泛,筹资效率较高;

48资料仅供参考(2) 债券的盈利性、流动性较好,有较强的吸引力;(3) 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因而筹集的资金稳定,而且不必向中央银行账户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筹资成本较高、债券的流通性受市场发达程度的制约、管理当局的限制较严等。3.发行方式(1)私募。(2)公募。(3)直接发行。(4)间接发行。(5)直接公募。(6)间接公募。行政性发行。4.中国金融债券发行的特殊性。主要有:(1)发行的金融债券大多是筹集专项资金的债券,即发债资金的用途常常有特别限制;(2)发行的金融债券数量大、时间集中、期次少;(3)发行方式大多采取直接私募或间接私募,认购者以商业银行为主;(4)金融债券的发行须经特别审批。(三)债券回购1.定义

49资料仅供参考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它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的、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率一般低于拆借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2.债券回购交易方式回购交易方式按照期限不同能够分为隔日回购和定期回购。回购期限长短不同,其信用风险也不同。当前中国开展的国债回购业务,都是定期回购方式,隔日回购方式尚未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期限为7天、1个月、3个月和6个月四种。3.主要特点回购交易能够说属于远期交易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与国债的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同属于国债派生市场交易形式,但又有其特点。 (1)回购交易是现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结合。(2)回购交易要发生两次券款交割。4.交易单位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50资料仅供参考 (1) 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四)向中央银行借款商业银行在需要时还能够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可是,商业银行一般只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只有在经过其它方式难以借到足够的资金时,才会求助于中央银行,这也是中央银行为什么被称为“最后贷款人”的原因。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第二节 资产业务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也就是商业银行将其吸收的资金贷放或投资出去赚取收益的活动。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等。 一、贷款业务(一)贷款业务概述贷款业务也称信贷业务或授信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1.贷款业务分类(1)公司贷款和个人贷款

51资料仅供参考(2)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4)表内贷款和表外业务(5)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6)按贷款利率是否变化,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7)按照贷款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8)按照偿还方式不同,分为一次还清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2.贷款基本要素(1)借款主体,包括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2)信贷产品,在信贷业务中,特定产品要素如借款人、用途、利率、办理方式、担保方式、风险特征等进行不组合后的相对固定的信贷服务方式。(3)信贷金额,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的以人民币或外币计量的金额,其中表内贷款有明确的金额,表外业务是指合同名义金额。(4)信贷期限,广义的信贷期限是指银行承诺向借款人提供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的整个期间,即从签订合同到合同结束的整个期间。狭义的信贷期限是指从具体信贷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在广义的定义下,贷款期限一般分为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5)贷款利率和费率贷款利率即借款人使用贷款时支付的价格,具体有法定利率、行

52资料仅供参考业公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确定贷款利率时,要明确采用浮动利率还是固定利率。基准利率是被用做定价基础的标准利率,被用做基准利率的利率包括市场利率、法定利率和行业公定利率,一般具体贷款中执行的浮动利率采用基准利率加点或确定浮动比例方式,中国中央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法定利率。利率结构是对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用途贷款所规定的不同水平的利率,利率档次是利率差别的层次。各商业银行主要按期限和用途的不同对贷款利率进行差别化设置。按贷款期限划可分为短期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利率及票据贴现利率。利率表示方式一般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形式。年利率也称年息率,以年为计息期,一般按本金的百分比表示;月利率也称月息率,以月为计息期,一般按本金的千分比表示;日利率也称日息率,以日为计息期,一般按本金的万分比表示。计息方式一般分为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按季计息、按年计息。按是否计算复利分为单利计息和复利计息。费率是指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以外对提供信贷服务要求的收益报酬,一般以信贷产品金额为基数按一定比率计算。费率的类型较多,主要包括担保费、承诺费、承兑费、银团安排费、开证费等。(6)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还款和分次还款,分次还款又有定额还款和不定额还款两种方式。定额还款包括等额还款和约定还款,其中等额还款中一般包括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等方式。

53资料仅供参考(7)担保方式贷款担保的形式有多种,一笔贷款能够有几种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还有少数贷款采用留置式进行担保,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8)约束条件提款条件主要包括:合法授权、政府批准、资本金要求、监管条件落实、其它提款条件。监管条件主要包括:财务维持、股权维持、信息交流、其它监管条件。3.贷款流程一般来说,一笔贷款的管理流程分为九个环节。(1)贷款申请(2)受理与调查(3)风险评价(4)贷款审批(5)合同签订(6)贷款发放(7)贷款支付(8)贷后管理(9)贷款回收与处理

54资料仅供参考不良贷款管理(二)个人贷款个人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根据个人贷款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1.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2.个人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的贷款。常见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旅游消费贷款和个人医疗贷款等。3.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满足个人控制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和其它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三)公司贷款根据贷款用途、风险特征不同,公司贷款业务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流动资金贷款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55资料仅供参考2.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款人的其它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同时规定,不论商业银行内部对贷款品种、称谓如何划分,只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皆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范畴。3.项目融资根据中国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1)贷款用途一般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它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2)借款人一般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它收入,一般不具备其它还款来源。4.并购贷款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经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经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它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而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56资料仅供参考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还有一些专门的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包括:(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2)资本充分率不低于10%;(3)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4)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5)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6)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7)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5.银团贷款(1)定义及角色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经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一般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57资料仅供参考(2)银行贷款管理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理。必要时能够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6.贸易融资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保理保理融资,是指卖方申请由保理银行购买其与买方因商品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理银行

58资料仅供参考要求下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指销售商经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帐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销售商)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帐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帐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比较适合有真实贸易背景、合法形成应收帐款的贸易企业。(2)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3)福费廷福费廷是指包买商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一般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的业务就叫做包买票据,音译为福费廷。(4)打包放款打包放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5)出口押汇

59资料仅供参考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贴现则是银行对未到期的远期票据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业务。对客户来说如为即期收汇,可申请出口押汇;如为远期收汇,则在国外银行承兑可申请贴现。(6)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信用证项下单到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对外付款赎单,以该信用证项下代表货权的单据为质押,并同时提供必要的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由银行先行代为对外付款。二、投资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实际上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其它监管规定的债券。(一)债券投资的目标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目标,主要是平衡流动性和盈利性,并降低资产组合的风险、提高资本充分率。(二)债券投资对象1.国债。国债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国债以国家信用为后盾,一般被认为是没有信用风险,而且国债的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其利息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国债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两种。记账式国债有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

60资料仅供参考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发行及流通渠道,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是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储蓄国债具有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个品种。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经过部分商业银行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的储蓄性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经过试点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2.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工具,是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采用由财政部统一代为发行和兑付的方式管理。3.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行票据或央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的、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的中短期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于 年第二季度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与财政部经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的性质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票据的目的不是筹资,而是经过公开市场操作调节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手段。央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流动性高等特点,从而是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重要对象。4.金融债券。中国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

61资料仅供参考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券,即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商业银行债券,包括商业银行普通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其它金融债券,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券等。5.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经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机制和过程。中国资产支持证券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其投资者仅限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因此,商业银行是其主要投资者。6.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在国外,没有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划分,统称为公司债。在中国,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践中,其发债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体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盈利能力等。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 年4月15 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62资料仅供参考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成为中国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要的投资对象。(三)债券投资的收益债券投资的收益一般经过债券收益率进行衡量和比较。债券收益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债券投资收益与投资额的比率,一般见年率来表示。由于投资者所投资债券的种类和中途是否转让等因素的不同,收益率的概念和计算公式也有所不同。1.名义收益率,又称票面收益率,是票面利息与面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名义收益率=票面利息/面值×100%,名义收益率没有考虑债券市场价格对投资者收益产生的影响,衡量的仅是债券发行人每年支付利息的货币金额,一般仅供计算债券应付利息时使用,而无法准确衡量债券投资的实际收益。2.即期收益率,是债券票面利率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即期收益率=票面利息/购买价格×100%即期收益率反映的是以现行价格购买债券时,经过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而能够获得的收益,但并未考虑债券买卖差价所能获得的资本利得收益,因此,也不能全面反映债券投资的收益。3.持有期收益率,是债券买卖价格差价加上利息收入后与购买价格之间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持有期收益率=(出售价格-购买价格+利息)/购买价格×100%持有期收益率不但考虑到了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收入,而且还考虑到了债券的购买价格和出售价格,从而考虑到了债券的资本损益,因此,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实际收益率。可是,由

63资料仅供参考于出售价格只有在投资者实际出售债券时才能够确定,是一个事后衡量指标,在事前进行投资决策时只能主观预测出售价格,因此,这个指标在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4.到期收益率,到期收益率是投资购买债券的内部收益率,即能够使投资购买债券获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债券当前市场价格的贴现率,相当于投资者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购买而且一直持有到满期时能够获得的年平均收益率,其中隐含了每期的投资收入现金流均能够按照到期收益率进行再投资。(四)债券投资的风险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政治风险、操作风险等。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在所有债券之中,财政部发行的国债,由于有政府作担保,往往被市场认为是金边债券,因此没有违约风险。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地方政府和公司发行的债券则或多或少地有违约风险。因此,信用评级机构要对债券进行评价,以反映其违约风险。一般来说,如果市场认为一种债券的违约风险相对较高,那么就会要求债券的收益率要较高,从而弥补可能承受的损失。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动导致债券价格与收益率发生变动的风险。债券是一种法定的契约,大多数债券的票面利率是固定不变的(

64资料仅供参考浮动利率债券与保值债券例外),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下跌,使债券持有者的资本遭受损失。因此,投资者购买的债券离到期日越长,则利率变动的可能性越大,其利率风险也相对越大。由于债券价格会随利率变动,因此即便是没有违约风险的国债也会存在利率风险。3.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也称通货膨胀风险。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的购买力是持续下降的。债券发行者在协议中承诺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或本金,均为事先议定的固定金额,不因通货膨胀而有所增加。由于通货膨胀的发生,债券持有人从投资债券中所收到的金钱的实际购买力越来越低,甚至有可能低于原来投资金额的购买力。通货膨胀剥夺了债券持有者的收益,而债券的发行者则从中大获其利。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即变现能力风险,是指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的风险。(五)衍生品交易业务1.定义与分类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商业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2.业务管理

65资料仅供参考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根据“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当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2)新业务、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3)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4)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5)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6)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7)交易员守则;(8)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9)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第三节 银行其它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及其它监管规定,商业银行除了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外,还能够从事结算、代理、信用卡、理财和同业等业务。一、支付结算业务(一)国内结算支付结算,是指结算客户之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过银行实现资金转移而完成的结算过程。支付结算是银行的一项基础性服务。

66资料仅供参考支付结算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现有的票据和结算方式有: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等。1.票据结算业务(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3)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4)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2.非票据结算业务(1)汇兑

67资料仅供参考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是异地结算中最广为使用的一种方式。(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也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3)委托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分为异地委托收款、同城委托收款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3.结算账户管理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存款人进行风险评级,根据存款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审慎确定银行账户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额,并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银行不得经过Ⅱ类户和Ⅲ

68资料仅供参考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Ⅱ类户和Ⅲ类户发放实体介质。柜面开户。经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自助机具开户。经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Ⅰ类户;银行工作人员未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可为其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电子渠道开户。经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二)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方式是指资金在国际间从付款一方转移到收款一方的方式。当前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汇款方式是顺汇法,托收和信用证方式是逆汇法。1.汇款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是汇款业务中的四个基本当事人。按汇款支付授权书的投递方式划分,汇款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2.托收

69资料仅供参考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它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除此之外,还能够有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两个其它当事人。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3.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或者承兑并付款、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二、代理业务(一)代收代付业务

70资料仅供参考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当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二)代理银行业务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需求,现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其中主要是代理结算业务。

71资料仅供参考(三)代理证券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主要包括:1.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2.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四)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五)其它代理业务1.委托贷款业务2.代销开放式基金3.代理国债买卖三、信用卡业务(一)定义和分类

72资料仅供参考信用卡是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向资信良好的个人和机构签发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或获得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二)业务准入1.信用卡发卡业务准入根据中国银监会规定,境内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2)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3)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2.信用卡收单业务准入根据中国银监会规定,境内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2)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3)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三)业务管理

73资料仅供参考1.发卡业务管理(1)发卡管理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基本信息。(2)信用卡授信管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3)信用卡透支额计息方式当前,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的信用卡透支计息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全额罚息、余额计息和容差全额罚息,其中全额罚息是中国绝大部分银行所采用的计息方式。2.收单业务管理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处理等的职责。四、理财业务(一)理财业务的概念及特点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是:“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

74资料仅供参考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与商业银行的其它业务相比,理财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运作的不是银行自有资金,而是客户委托资金,资金最终所有者是客户。2.客户是理财业务风险的主要承担者。3.银行理财业务是“轻资本”业务。4.理财业务是一项金融知识技术密集型业务。(二)理财产品分类根据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本金收益保障程度不同,理财产品可分为以下类型。1.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最符合理财业务本质特征的一类理财产品,也是当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主体。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在本质上也是银行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但由于投资收益是浮动的,因此该产品类型能够看作是附条件的合同关系。3.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产品两类。(三)理财业务管理按照管理内容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分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理财投资管理。

75资料仅供参考五、同业业务(一)定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5部委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127号)规定,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1.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经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2.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3.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4.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76资料仅供参考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5.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6.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它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前5类业务也称为同业融资业务,第6类业务是同业投资业务。(二)主要同业业务管理1.存放同业

77资料仅供参考本、外币资金存放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外币须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存放同业业务范围分为信用存放同业业务和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2.同业拆借亦称“银行同业拆借”,简称“拆放”、“拆借”。是银行同业间短期的按日计息的借贷。同业拆借的特点是期限短、金额大、流动性强,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因此,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3.同业借款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同业拆借交易系统)。4.同业代付同业代付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5.特殊目的载体同业投资

78资料仅供参考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它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三)风险监管要求1.管理体系要求2.业务专营与授权管理要求3.授信管理要求4.担保管理要求5.期限要求6.会计处理要求7.资本管理要求

79资料仅供参考第四章银行经营管理与创新第一节 市场营销商业银行市场营销是商业银行以市场为导向,经过运用整体营销手段,以产品和服务来满足客户的需要,从而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过程。本节主要内容包括:掌握市场选择和定位的含义;市场定位的内容和步骤、客户的开发与管理、市场营销策略、营销渠道和促销手段等。一、市场定位(一)目标市场 目标市场是指银行为满足现实或潜在的客户需求,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将重点开展营销活动的特定细分市场。所谓市场细分,就是营销者经过市场调研,根据整体市场上客户需求的差异性,以影响客户需求和欲望的某些因素为依据,把某一产品的市场整体划分为若干个消费者群的市场分类过程。市场细分是目标市场确定的前提和基础,而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则是市场细分的目的。 (二)市场定位市场定位是指商业银行设计并确定自身形象,决定向客户提供何种产品的行为过程。目的是让客户能够更加了解和喜欢银行所代表的内涵。    银行市场定位主要包括产品定位和银行形象定位两个方面。 (三)市场定位的步骤 1.识别重要属性。

80资料仅供参考2.制作定位图。3.定位选择。根据产品的市场规模、产品类型和技术手段等因素,可将定位方式分为三种:主导式定位、追随式定位、补缺式定位。4.执行定位。二、客户管理商业银行的客户管理是指银行持续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从而培育忠诚客户的一种管理方法。 (一)客户的开发和管理银行的客户可分为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个人客户可按其所处的生命阶段或收入水平等标准进行细分,机构客户则可按所有制、行业、经营性质、规模、与银行的关系等标准进行细分。客户开发就是银行按照其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寻找潜在客户并将潜在客户变为现实客户的过程,以及向现实客户营销更多金融产品的过程;客户管理则是制定银行客户政策,对银行客户进行跟踪、监控、维护的过程。作为一个过程,银行客户开发和客户管理是紧密相连的。(二)客户开发和管理的主要方式1.建立客户追踪制度。2.扩大销售。3.维护访问。(三)客户的风险管理客户的风险管理就是在对政策、法律、市场、决策、管理等可能性因素进行考察、预测、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客户运营过程中的不确

81资料仅供参考定性,并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防范风险的对策。一是要建立客户风险管理机制。1.收集和整理客户系统信息,建立起完备系统的客户管理信息档案。2.及时把握客户需求的变化,包括客户对新产品需求的变化、对风险规避需求的变化等。3.建立客户风险管理负责制度。4.建立专业化的信息与风险研究机构,协助客户经理帮助客户分析市场状况、把握行业竞争的总体态势,帮助客户预见、规避和化解风险。二是要完善客户风险管理手段。包括风险预防和风险化解。风险预防是经过识别、分析和消除可能导致客户风险发生的各种直接因素和间接因素,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风险化解就是采取一定的手段来分散、消减和转移风险。三、产品的开发管理与市场营销(一)产品的开发管理产品的开发管理是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起点,也是商业银行制定和实施其它营销策略的基础和前提。产品开发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高现有市场的份额。二是吸引现有市场之外的新客户。三是以更低的成本提供同样或类似的产品。    产品开发的方法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种:

82资料仅供参考一是仿效法。二是交叉组合法。三是创新法。(二)市场营销1.营销策略银行营销策略是指银行在复杂的、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为了实现特定的营销目标以求得生存发展而制定的全局性、决定性和长期性的规划与决策。商业银行能够经过以下几种策略达到营销目的:(1)低成本策略低成本策略强调降低银行成本,使银行保持令人满意的边际利润,同时成为一个低成本竞争者。然而,低成本并不一定等同于低价格。(2)产品差异策略以差异性为基础的营销策略力求在客户的心目中树立一种独特性的观念,并以这种独特性为基础,将它运用到市场竞争中。能够经过诸如形象设计或特殊服务等多种途径来实现差异化。(3)专业化策略专业化策略要求银行在所选市场的一个或几个部分中加强竞争力度。(4)大众营销策略所谓大众营销是指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是满足大众化需求,适宜所有的人群。其特点是目标大、针对性不强、效果差。(5)单一营销策略

83资料仅供参考又称一对一的营销,它是针对每一个客户的个体需求而设计不同的产品或服务,有条件地满足单个客户的需要。(6)情感营销策略情感营销是在单一营销的基础上注入人性化的营销理念,它不局限于满足客户的一次性需要,而是用情感打动客户,提高客户的忠诚度。(7)分层营销策略所谓客户分层,是指银行依据客户需求的差异性和类似性,把整个市场划分为若干客户群,区分为若干子市场。(8)交叉营销策略简单地说,交叉营销是基于银行同客户的现有关系,向客户推荐银行的其它产品。营销渠道营销渠道,即分销渠道,指的是产品或服务从制造商手中传至消费者手中所经过的各中间商连接起来的通道。按营销渠道模式分类,可分为:(1)自营营销渠道(2)代理营销渠道(3)合作营销渠道按营销渠道场所分类,可分为:(1)网点营销网点机构根据对客户定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

84资料仅供参考·全方位网点机构营销渠道。·专业性网点机构营销渠道。·高端化网点机构营销渠道。·法人网点机构营销渠道。(2)电子银行营销(3)登门拜访营销    3.促销策略银行的促销方式主要有四种:广告、人员促销、公共宣传和公共关系以及销售促进。4.销售促进销售促进是银行以各种刺激性的促销手段吸引新的尝试者和报答忠诚客户的行为。销售促进作为一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银行界具有特殊作用。销售促进的方式包括提供赠品、专有利益、配套服务和促销策略联盟等四、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总体上要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引导下有序推进机构网点建设。在客户信息管理方面,商业银行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了解你的业务(know yourbusiness, KYB)”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DD)”,合称商业银行“展业三原则”。如今以上三点已日益成为监管机构对金融机

85资料仅供参考构开展业务、控制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工作,要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在规范产品销售方面,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加强产品体系的梳理,特别对理财等重点产品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如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基金业务)要加强管理。第二节 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作为一种自律手段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延伸, 作为一种导向与调节工具是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重要特征。近年来, 中国商业银行十分重视绩效考评体系的建设, 在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逐步淡化规模考评, 形成了以经济资本、经济增加值等为核心内容的业绩价值考评体系。本节内容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绩效考评的内涵及原则,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结果应用等。    一、银行绩效考评的内涵及原则(一)银行绩效考评的内涵银行绩效考评即银行经营业绩的考核与评价, 是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绩效进行度量和评价的一系列方法、工具、指标、技术支持和制度安排的总称。(二)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稳健经营。二是合规引领。三是战略导向。

86资料仅供参考四是综合平衡。五是统一执行。(三)绩效考评的基本要素绩效评价系统作为银行价值管理系统一个重要的子系统, 主要由以下几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评价目标。目标是绩效评价系统的中枢,如没有明确的目标,整个绩效评价系统将处于混乱状态。二是评价对象。三是评价指标。四是评价标准。五是评价报告。(四)绩效考评体系商业银行绩效考评体系是对商业银行行为活动的效能进行科学测量和评定的程序、方式、方法的总称。其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它是一个科学的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的监管层或经营管者从财务报表中获得原始数据和资料,经过比较形成一系列的指标体系以供评价;其次,它运用数理分析、财务分析等现代科学的分析方法,将原始数据变为简洁有用的信息;再次,它虽然是方法和工具, 但却具有突出的目的性, 即帮助商业银行规避风险, 调整经营管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结果应用(一)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设计

87资料仅供参考1.指标设置的原则一是指标的设置必须充分体现经营导向。二是指标的设置必须考虑到核算口径对考评全面性的影响,保持与现行财务核算的规定基本吻合。三是指标的设置必须注意财务性指标与非财务性指标的结合运用。四是指标的设置必须注意指标多重意义的合理运用和相关指标的互补搭配。    2.银行绩效考评指标银行绩效考评指标一般包括以下五大类: (1)合规经营类指标。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2)风险管理类指标。包括信用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声誉风险指标等。(3)经营效益类指标。包括利润指标、成本控制指标、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等。在经营效益类指标中,银行应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合理的分值和权重。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应当将基于高级方法得出的风险参数作为计算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的重要依据,应充分考虑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降低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4)发展转型类指标。包括业务及客户发展指标、资产负债结构调整指标、收入结构调整指标等。银行应当根据考评对象的经营地域、客户结构、市场需求以及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发展转型类指标。对于以贷转存、以贷收费和转嫁成本等不规范经营的考评对象,应当调低

88资料仅供参考相关指标的考评得分。 (5)社会责任类指标。包括服务质量和公平对待消费者、绿色信贷、公众金融教育等。3.核心指标的设置经济增加值(EVA) 是商业银行当前考评体系中的核心指标。经济增加值公式为:经济增加值(EVA)=风险调整后利润-经济资本占用×资本预期回报率由于经济增加值(EVA)指标涵盖了公司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主要因素,充分考虑了财务成本、风险成本、资本成本,能够准确地衡量企业经营业绩,有助于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具体而言,引入经济增加值体现了如下经营理念:一是真实利润。二是风险补偿。三是加强资产组合管理。4.指标权重的设置一般来说,设置权重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主观经验法。二是主次指标排队分类法。三是专家调查法。考核指标最终权重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如下原则:与银行业绩的影响程度成正比;与经营重心的关系成正比;反映各项指标冲突时的取

89资料仅供参考舍原则;反映经营决策导向;反映指标数值的可靠程度;考虑相关性较高指标的综合权重等。5.评价标准的设置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实践中常见的评价标准有三种:历史标准、预算标准、相对业绩标准。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还涉及三个关键问题: 评价标准确定的依据或来源、评价标准的难易程度、评价标准(指标值) 的分解。(二)绩效考评体系的结果应用1. 考评结果应用范围由于综合考评结果能够反映被考评对象的整体经营情况, 它一般被应用于战略目标审视、资源配置、人力资源管理应用、制度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三、监管要求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置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和分解考评指标时,应当符合审慎经营和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是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二是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三是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

90资料仅供参考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四是分支机构未经授权,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评定等级行;二是确定管理授权;三是分配信贷资源和财务费用;四是核定绩效薪酬总额;五是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和确定其绩效薪酬。同时,按照《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第三节 财务管理一、财务管理的内涵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成本费用和利润进行控制考核,其目的是降低整体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从狭义上理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只包括成本管理、费用管理、预算管理、财务分析等内容。从广义上理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内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业务发展的要求,对经营管理中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进行有效的组织、计划、核算、监控、分析、考核等全部相关工作,从而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包含了预算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成本管理、风险管理、业绩评价等商业银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处理资原来源和成本、管理银行资金、制定费用预算、进行审计、财务控制、进行税收和风险管理等具

91资料仅供参考体内容。总体能够分成三部分:一是财产管理。二是银行内部资金管理。三是银行的损益管理。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指在特定的经济体制和财务管理环境中经过对财务工作的科学组织和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所要达到的具体标准。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原则一般包括如下几项:一是平衡原则。二是弹性原则。三是比例原则。四是优化原则。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基于价值最大化。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工具是其财务报告制度。二、会计财务制度(一)金融会计金融会计作为中国会计体系的主体,是根据金融业务的特点而制定的特种会计。金融会计具有核算和经营管理两项主要功能,一方面直接负责财务管理、损益计算和经济核算;另一方面经过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分析预测来实现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控制和调节。由于金融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因此金融企业会计同其它行业比较有自身的特殊性,其主要特点如下:1.核算内容的社会性。2.核算方法的独特性。

92资料仅供参考3.监督的政策性。4.内部控制的严密性。(二)金融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1、《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该准则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该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其主要内容分为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条件、金融资产转移与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和企业间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会计处理。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而采用套期保值手段时,该准则为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做出规范。其主要内容分为套期保值的涵义及其分类、套期会计方法和套期保值的确认与计量三个部分。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三、新的金融会计财务制度对银行的影响

93资料仅供参考(一)具体会计准则对银行的影响1.金融工具确认对银行的影响。2.金融工具计量对银行的影响。3.金融工具减值对银行的影响。(二)广泛意义上的影响新会计准则的规范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包括:1. 新会计准则更加规范准确的衡量资产和负债的信息,让银行更加准确、及时的了解当前的信贷状况和客户状况,方便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和优化客户结构。2.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对于待履约合同的公允价值改变及时计入损益,并以公允价值列示为资产和负债,有效揭示了银行承受的市场风险,也有利于全面揭示市场风险。3.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建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4.新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有助于中国银行行业走国际化道路。第四节 金融创新一、创新定义与原则(一)金融创新定义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经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

94资料仅供参考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二)金融创新原则1.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2.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它不正当竞争。3.应充分尊重她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她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4.应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5.应做到“认识你的业务”。 6.应做到“认识你的风险”。 7.应做到“认识你的客户”。 8.应做到“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9.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二、商业银行创新业务与产品(一)负债业务创新1.存款性负债业务创新(1)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是一种针对个人和非营利机构开立的,计算

95资料仅供参考利息的支票账户,也称为付息的活期存款。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以支付命令书取代支票,实际上是一种不使用支票的支票账户。(2)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具有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功能,近似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一种存款账户。MMDA账户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无存户对象的限制;二是有最低存款余额2500美元的限制;三是无最高利率限制,银行按照货币市场利率随时进行调整;四是无准备金限制;五是有使用次数的限制,客户利用该账户进行收付,每月不得超过6次,其中使用支票次数不得超过3次。(3)协定账户协定账户是一种能够在活期存款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和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三者之间自动转账的新型活期存款账户。(4)投资账户投资账户是商业银行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经过银行计算机网络和销售渠道,向自己的存款客户等交叉销售股票,债券,年金保险,共同基金等金融产品,并向资金的存款客户提供咨询及投资组合等建议,帮助客户实现保值增值。2.非存款性负债业务创新(1)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能够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一种衍生的,复合型的证券品种,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多重特性。它既无担保又无追索

96资料仅供参考权,信用级别比较低。但可转换债券也有优势,对银行和投资者都是一种灵活的投资工具。(2)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是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在存款及其它负债之后,在普通股及优先股之前的债券。次级债券是一种纯债务,只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资本的属性,而并非银行的自有资本,最终仍需要偿还。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次级债券可能会引起系统性风险。(3)回购协议借款回购协议是银行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商达成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原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从而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一种交易行为。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回购协议按照期限不同,可分为隔夜、定期以及连续性三种。回购协议对资金借贷双方都有利。(二)资产业务创新1.贷款业务创新(1)平行贷款平行贷款是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母公司分别为对方设在本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金额相当的本币贷款,并承诺在指定到期日,各自归还所借货币。(2)背对背贷款背对背贷款是两个国家的公司之间签订合约,均以本币向对方发

97资料仅供参考放等值贷款,并在约定到期日还本付息。(3)多种货币贷款多种货币贷款是银行对个人投资于外汇提供的一种融资便利。利用这种外汇投资便利,客户要在银行存入一定数量的定期存款,这种定期存款也称之为“原始保证金”,其作为客户向银行借入资金的抵押品。多种货币贷款的融资便利,能够被客户利用利率的差异来获利。(4)机动偿还期贷款机动偿还期贷款把还本付息额与借款人的收入相挂钩,当利率上升或收入减少时,债务分期还本付息额占总偿付额比例下降,贷款的偿还期相应延长。反之,则债务分期还本付息额比例上升,贷款的偿还期缩短。2.投资业务创新(1)金融期货与期权期货是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收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期权是和约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费用,在约定日期内或日期享有事前确定的价格向和约卖方买卖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的契约。(2)结构性票据结构性票据是一种结合“固定收益型产品”和“衍生性金融产品”的投资工具,经过发行机构将大部分的本金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利用剩余少数的本金从事衍生性金融产品的操作,同时达到保障本金与资产增值的目的。结构性票据不一定派发利息,而且大部分结构性票

98资料仅供参考据也不保本。结构性票据是由票据配合其它衍生工具如期权而组成的,回报与其它金融工具的表现挂钩。常见的有与单一或一篮子股票挂钩的股票挂钩票据,以及与1个或1组公司信贷表现挂钩的信贷挂钩票据。(3)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就是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4)可交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经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5)本息分离债券本息分离债券指债券发行后,把该债券的每笔利息支付和最终本金的偿还进行拆分,然后依据各笔现金流形成对应期限和面值的零息债券。零息债券是指以低于面值的折扣价出售,在债券存续期间不发生利息支付,到期一次性按面值进行偿还的债券。(三)其它业务创新1.票据发行便利票据发行便利又称票据发行融资安排,指有关银行与借款人签订

99资料仅供参考协议,约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借款人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融资承诺,连续发行一系列的短期票据由银行购买并以最高利率成本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否则由包销银行提供等额贷款以满足借款人筹措资金需要的一种融资创新活动。票据发行便利的优点体现在:一是能够使企业获得较低成本资金,提高使用资金的灵活性;二是企业经过发行短期票据获得中长期资金,具有创造信用功能,并使风险进一步分散,表内业务表外化;三是银行能够向借款人收取协助筹资报酬。2.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交易,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供货人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合同、供货合同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融资租赁业务创新主要分:综合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百分比租赁、风险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租赁基金、融资租赁债权证券化。三、互联网金融(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的各项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信托等,其概念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21号)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

100资料仅供参考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1.成本低、效率高。2.以客户为中心,尊重客户体验。3.促进金融业务综合化,为混业经营助力。4.风险复杂化,网络风险将难以掌控。 (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概括而言,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1.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经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2.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经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经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3.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经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101资料仅供参考4.互联网基金销售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与其它机构经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5.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过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6.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经过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四、商业银行创新管理与监管(一)商业银行创新管理1.管理架构2.部门职责与流程3.系统支持与考核评价(二)监管要求1.创新资质要求2.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确保各类金融创新活动能与本行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各类金融创新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经过独立的内部和外部审计检查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并应对计划开展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

102资料仅供参考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关键模型、假设条件和模型参数进行验证和修正,制定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预案。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负责制定业务应急性计划和连续性计划。

103资料仅供参考第五章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第一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AMC,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指1999年中国先后成立的信达公司、东方公司、长城公司和华融公司。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资产公司商业化业务快速发展,资本实力大为增强,各类业务全面拓展,风险控制和基础管理水平有所提升,并逐步完成两个历史性转变:一是从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商业化的现代金融企业转变;二是从单一的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理业务向以管理和处理不良资产业务为核心、多元化金融服务并存发展的业务格局转变。(二)基本功能定位一是处理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理市场的培育者。二是各类存量资产的盘活者。三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探索者。四是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实践者。资产公司正在逐步发展成为以不良资产为核心,以收购、管理和处理金融不良资产、非金融不良资产以及提供综合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按照逆周期收购、顺周期处理的经营模式,具备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再生等功能的,综合化、市场化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

104资料仅供参考二、核心业务资产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不良资产业务、投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其中,不良资产业务是核心业务。资产公司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两类:传统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和附重组条件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按收购不良资产来源分类,主要包括两类:银行不良贷款和其它不良资产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资产(金融类不良资产),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非金融类不良资产)。(一)金融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1.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不良资产,是指处于不良状态的资产,所谓不良状态,就是在现实条件下不能给持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状况。金融类不良资产,除银行不良资产外,还包含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不良资产。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贷款分类原则和标准,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主要包括贷款五级分类中划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银行贷款,以及银行认定的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在内的其它各类不良资产。资产公司成立至今,经营管理的不良资产主要是银行不良资产。    2.主要操作模式。对于金融类不良资产,资产公司一般采取按原值打折收购并择机进行处理以回收现金这一传统的不良资产经营模式,主要包括收购、管理及处理三个环节。

105资料仅供参考收购环节的核心是估值定价。管理环节的核心是分类管理与价值提升。在处理环节中,资产公司主要采取的处理方式包括债权重组、债转股、资产置换、以股抵债、以物抵债、正常清收、诉讼追偿、出售、资产证券化和委托处理等以及上述多种方式的组合。(二)非金融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1.非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非金融类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它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它经监管部门认为的不良资产。从资产形态来讲,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实物以及其它类型资产。实践中以债权类不良资产为主,一般包括因提供商品、劳务形成的材料款、工程款,企业间形成的往来款以及其它应收款等。    2.业务开展情况。    当前四家资产公司都已开展非金业务。随着该项业务的放开,资产公司的非金业务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3.主要操作模式。资产公司主要采取借鉴金融类不良资产债务重组等手段,创新并发展了重组型非金业务模式。重组型非金业务模式是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由资产公司与原债权和债务企业达成协议,向原债权企业收购债权,同时与债务企业达成重组协议,经过对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违约责任等一系列履约条件的重新安

106资料仅供参考排,以及日常运营监管措施的实施,实现债权回收目标收益。(三)不良资产业务的作用及效果一是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对实体经济复苏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流动性弥补作用。第二节 信托公司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信托基础1.信托的定义根据中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因此,信托的设立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素:一是信托当事人,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从而区别于只有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二是信托目的。《信托法》要求信托目的具有合法性。三是信托财产。信托的设立以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为前提。四是信托行为。形成信托关系应当有信托文件,即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2.信托的基本分类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根据信托目的的性质不同,能够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能够将私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她益

107资料仅供参考信托。      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根据信托的设立是否需要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能够将信托区分为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意定信托可分为合同信托、遗嘱信托和其它意定信托。中国《信托法》主要规定了意定信托,对于非意定信托只承认法定信托,不承认默示信托。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根据受托人是否为营业性信托机构,能够将信托区分为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民事信托是指以非营业性信托机构或个人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营业信托是指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信托活动。(二)信托业发展概况信托业至今持续、快速发展,主要归因于信托制度优势和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具体来看,一是跨界优势;二是灵活优势;三是宏观经济环境。(三)信托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99号)提出,鼓励信托公司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将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受托服务等多种业务有机结合,推动信托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信托机构,真正做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公司要回归主业,向直接金融、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转型。

108资料仅供参考二、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前信托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两大类。    (一)信托业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信托业务已成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1.信托业务分类根据信托财产形态的不同,能够分为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财产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它财产或财产权信托。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能够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根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能够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根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不同,能够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方式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能够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109资料仅供参考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3.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它行为。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要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

110资料仅供参考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4)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它有关规定;(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她人牟利;(8)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要求。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向她人提供担保;(2)向她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二)固有业务固有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资本金开展的业务。

111资料仅供参考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能够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它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托公司能够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第三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1987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后更名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标志着财务公司在中国诞生。 

112资料仅供参考随着企业集团的壮大和金融业的发展,财务公司行业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资本实力逐年增强,盈利能力稳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资产质量保持良好,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财务公司在支持中国企业集团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二)功能定位财务公司主要服务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经过发挥“集团资金归集平台、集团资金结算平台、集团资金监控平台、集团金融服务平台”等基本功能,促进集团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务成本,保障资金安全,提升运行效率。财务公司的基本定位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经过作为内部银行的金融机构地位,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效率,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费用;二是紧紧围绕成员单位业务和产品,促进成员单位业务的拓展和产品的销售;三是利用自身金融机构在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为成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二、核心业务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能够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

113资料仅供参考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能够向中国银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一)资产业务1.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2.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3.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业务4.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5.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6.同业资产业务财务公司的同业资产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出和买入返售。7.投资业务包括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两大类业务。(二)负债业务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吸收成员单位存款是财务公司主要负债,也是财务公司货币资金主要来源之一。品种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和单位协定存款四个品种。2.同业负债业务财务公司同业负债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入和卖出回购。3.发行金融债券

114资料仅供参考(三)中间业务1.结算业务结算业务包括内部结算业务和外部结算业务。2.财务公司票据承兑业务3.委托贷款4.委托投资5.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6.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包括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金融租赁业于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并列的重要投融资方式。在中国,金融租赁还是一个新兴行业,中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86年。9

115资料仅供参考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要提升专业化水平,差异化发展,根据自身资源优势找准细分市场定位,并支持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随着行业的发展,各金融租赁公司将逐步完成向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过渡。(二)功能定位金融租赁是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二、核心业务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能够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能够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发行债券;(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三)资产证券化;(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一)资产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及联合租赁等几种方式。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二)负债业务1.接受承租人租赁保证金

116资料仅供参考2.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3.同业拆入4.向金融机构借款5.境外借款6.发行金融债券(三)其它业务1.资产证券化2.转让或受让融资租赁资产第五节 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作为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依托股东专业化背景,背靠国内大型汽车厂商,形成了独特的金融模式和风险管控技术。一方面,汽车金融公司凭借专业化金融服务,个性化金融产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效刺激中国的汽车消费需求;另一方面,经过汽车金融服务促进汽车制造、销售与汽车金融的有机结合,延长企业价值链纵深发展,促进了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发展,以创新、灵活、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增加了消费者的金融产品选择。二、核心业务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一)

117资料仅供参考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一)资产业务1.与汽车消费相关的贷款2.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二)负债业务1.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2.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3.同业拆入4.向金融机构借款5.发行金融债券。(三)其它业务1.资产证券化

118资料仅供参考2.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第六节 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大致经过了试点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    (二)功能定位    消费金融公司基本功能定位是: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除住房和汽车之外的消费金融业务,以“无抵押、无担保”、“小、快、灵”为特色的经营模式,提供便捷的小额消费信贷服务。二、核心业务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能够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九)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一)资产业务

119资料仅供参考    1.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二)负债业务    1.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2.同业拆借    3.向金融机构借款    4.发行金融债券第七节 货币经纪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过电子技术或其它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货币经纪公司最早起源于英国外汇市场。截至当前,中国已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公司。    (二)功能定位

120资料仅供参考货币经纪公司是资金、债券和外汇等交易的集合点,发挥交易媒介作用,经过掌握的多头和空头需求,撮合最匹配的双方进行交易,而不与双方发生交易,仅仅起中介作用。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作为专业的信息生产机构,货币经纪公司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克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核心业务根据《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按照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能够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经纪业务:(一)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二)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四)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经纪业务货币经纪公司外汇市场交易经纪业务主要是提供人民币对外币、外币对外币的汇兑交易撮合服务,产品范围包括外汇即期交易、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和外汇期权交易等。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经纪业务中国的货币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经纪公司的货币市场服务,包括人民币信用拆借、外币信用拆借以及人民币债券回购等交易的撮合服务,为境内外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撮合服务、即时报价服务、结算服务以及相关市场信息。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经纪业务主要是提供债券现券买卖、债券远期买卖等金融产品的交易撮合服务。

121资料仅供参考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经纪业务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价值变动的合约。这种合约能够是标准化的,也能够是非标准化的。在世界各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三大品种: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以及相对应的期权交易。衍生品交易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货币经纪公司境内外衍生品交易经纪业务主要是为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各类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的报价和交易撮合服务,服务对象具体包括各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已经获批该项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122资料仅供参考第六章内控、合规和审计第一节 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为合理保证组织目标实现而建立的控制机制和实施的管控措施,对于以经营风险为主的银行而言,内部控制尤为重要。同时,内部控制也是一个动态概念。一、内部控制的起源与发展(一)内部控制在国外的发展一般认为,内部控制发展大致经历五个阶段,分别为: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全面风险管理阶段。1.内部牵制阶段内部牵制阶段主要强调安全是制衡的结果,经过前中后台分离、不相容岗位与职务分离,实现查错防弊的目的。2.内部控制制度阶段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属于内部控制制度阶段,在这一阶段,审计理论主导内部控制的发展。1973年在美国审计程序公告55号中,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3.内部控制结构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后,内部控制的研究重点逐步从一般含义向具体内容延伸。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将控制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要素内容与会计制度、控制程序一起纳入内部控制结构之中。4.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

123资料仅供参考1987年,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设立COSO委员会,专门研究内部控制。COSO于1992年发布《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明确了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展的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并提出了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这构成了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5.全面风险管理阶段COSO委员会进一步发布《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该框架拓展了内部控制,关注企业风险管理这一更加宽泛的领域。将风险管理框架分为八大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专门从银行角度对内部控制进行了系统研究,于1998年发布《银行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和《内控体系的评价框架》,涉及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内涵与作用、内部控制体系的三个目标与五个要素及13项内控原则。内部控制进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以全面风险为导向,引入全面风险管理,强调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结合。(二)内部控制在中国的发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提出了包括“三道防线”在内的内控建设要求;中国银监会修订发布了新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目标、原则、职责及措施,同时还从内控评价、内控监督和监管约束

124资料仅供参考等方面引导银行强化内控管理。二、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一)内部控制的定义中国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借鉴COSO定义基础上,将内部控制定义为“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中国银监会修订发布了新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明确“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经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从上述定义来看,无论是对于一般企业还是商业银行,首先,都强调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其次,明确了内部控制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责任。最后,明确了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全过程控制。同时,内部控制又是一个不断改进完善的动态过程。(二)内部控制的目标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的目标确定为“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中国银监会新修订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实际,确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四项目标。1.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2.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125资料仅供参考3.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4.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在上述四个控制目标中,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合法合规、风险管理有效、财务会计等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是内部控制的基础目标,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不但要满足基础目标,还要最终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三)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原则:1.全覆盖原则。2.制衡性原则。3.审慎性原则。4.相匹配原则。三、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银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商业银行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风险评估主要包括

126资料仅供参考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1.目标设定。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合法合规、风险管理有效、财务会计等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以及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实现上述目标,均需要进行风险评估。2.风险识别。既包括人力资源、运营管理、自主创新、财务等企业内部因素,也包括经济、法律、社会、科技、自然环境等企业外部因素。同时,对各类主要风险要进行持续监控。3.风险分析。是指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4.风险应对。风险应对策略包括四种基本类型: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结合具体业务和事项,为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实现,所运用的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运营控制、绩效考评控制等。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这是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控制手段。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不能由一个部门或人员兼任,否则可能发生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职务。一般应当加以分离的不相容职务有:授权审批与业务执行、业务执行与监督审核、业务执行与相应记录、财

127资料仅供参考务保管与相应记录、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2.授权审批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要求银行各级人员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才能执行有关经济业务,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得处理有关业务。授权一般分为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其中,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3.会计系统控制。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与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各项业务交易,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4.运营控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其战略目标相一致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明确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能,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和定期的业务连续性管理评估,有效应对运营中断事件,保证业务持续运营。另外,还要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5.绩效考评控制。绩效考评控制要求银行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另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理程序。(四)信息与沟通

128资料仅供参考信息与沟通是指商业银行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内外部信息,并借助信息技术,促使这些信息以恰当的方式在各个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使用的过程。1.信息与沟通的基本要求。一是信息收集。二是信息加工。三是信息传递。2.信息技术的运用。企业应当一方面经过信息系统强化内部控制,减少人为因素,提升“机控”水平,提高控制效率效果,另一方面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3.反舞弊及客户投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同时,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另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定期汇总分析投诉反映事项,查找问题,有效改进服务和管理。(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商业银行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加以改进的过程。1.内部控制评价。商业银行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应重点做好以下方面:一是评价对象方面。

129资料仅供参考二是评价实施方面。三是评价标准制定方面。四是评价质量控制方面。五是评价结果运用方面。六是评价结果报告方面。2.内部控制监督。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均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职责,根据分工协调配合,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对于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首先,要建立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其次,要建立内部控制问题整改机制。同时,还要建立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另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经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年度组织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提出监管意见,督促商业银行持续加以完善。四、内部控制的职责分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一)董事会(二)监事会(三)高级管理层

130资料仅供参考(四)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五)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六)内部审计部门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第二节 合规管理一、合规管理概述(一)基本概念1.合规的含义中国银监会于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对“合规”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合规是指商业银行的各项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该指引第三条指出,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2.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后果有多钟表现形式,既可能是遭受到法律制裁,也可能是

131资料仅供参考在财务上蒙受损失。或者银行因为发生违规行为而使自身的声誉受到冲击,市场主体和公众对该商业银行的信心下降。3.合规管理银行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主动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合规风险,而且主动采取适当纠正措施,控制和管理银行合规风险,以避免因违规经营而导致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等的动态循环过程。(二)合规管理目标《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经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因此,合规是合规管理的最终目标。(三)合规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了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该具体包括的基本要素:合规政策、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1.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管理职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对构建高效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银行合规负有最终责任。监事会职责。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高级管理层职责。按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高

132资料仅供参考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还特别强调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管层组成之一的重要责任,即应全面协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2.合规政策按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应明确所有员工和业务条线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并对合规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3.合规部门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初期的首要任务就是任命合规负责人、组建合规管理部门。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合规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及报告路线,并为合规部门有效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提供充分的资源及配套机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负责人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都有关于合规部门的相关规定。合规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框架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合规部门与内审部门有着较清晰的职责边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独立性是审计工作

133资料仅供参考的灵魂。合规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彼此相对独立。二、合规管理的流程(一)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的目的在于确定合规风险对银行影响的大小,以决定是否需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监控以及应对措施采取到何种程序最为适宜等重要问题。《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将“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列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所应当包括的基本要素,规定应在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中对商业银行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程序加以明确。由于合规风险是随时存在的,因此,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也必须是一个连续的和动态的过程。(二)合规风险的监测和测试所谓合规风险的监测和测试就是要在银行内部对与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有关的风险暴露进行追踪、核查。(三)合规风险报告“合规风险报告”是指合规管理部门等依照银行内部合规风险管理程序,并按规定的报告路线,及时、全面、完整地向管理层提供定性和定量描述的银行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合规风险状况的报告。中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以及合规风险报告的要素、格式和频率等。三、合规管理的基本机制

134资料仅供参考(一)合规绩效考核机制与合规问责机制银行合规管理的绩效考核和问责一般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经营管理部门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考核问责;二是对合规部门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问责。《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都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二)诚信举报机制《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鼓励员工举报违法、违反职业操守或可疑的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建立诚信举报机制,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有利于员工之间的相互约束;有利于合规文化的形成。(三)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的基本要素包含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合规培训与教育能够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经营管理部门管理层和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二是对合规部门职员的教育与培训。该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该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合规培训与教育包括对新员工的入职培训、所有员工的定期培训,还应该有根据不同风险需求、员工层次以及监管要求等设计的具有针对性的培训。

135资料仅供参考四、合规文化建设因此,合规文化应成为银行企业文化的的核心构成要素,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规文化的配合下方能有效发挥作用。合规文化的内涵包括诚实、守信、正直等职业道德与行为操守,以及银行对社会负责、银行对员工负责、员工对银行负责、员工对其它员工负责等价值观念取向。(一)合规文化的特点 1.合规文化的核心是法律意识2.合规文化是银行的自身需求3.合规文化体现了价值取向4.合规文化必须经过制度传达(二)合规文化的实现第三节 内外部审计一、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事务所审计、独立审计)并列为三大类审计。内部审计至今已经历了古代内部审计、近代内部审计和现代内部审计三个发展阶段。 (一)内部审计的概念成立于1941年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IIA),于1947年制定颁布了《内部审计职责说明》,对内部审计及其职责下了定义。1月IIA新版《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更新为:内部审计是

136资料仅供参考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进组织的运营;它经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8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公告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于1月1日起施行。新的准则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经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审计在银行的传统说法称为稽核,两者基本上是一个意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中国银监会将审计监督条线作为业务管理条线(第一道防线)、风险合规条线(第二道防线)后的第三道防线,要求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机配合、无缝对接。(二)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方法1.现场审计。这是内部审计中最传统和最主要的工作方式。现场审计主要包括全面审计、专项审计及离任审计三个方面。2.非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监测范围主要包括管辖范围内机构的机构概揽、业务异动分析、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报告、后续跟踪、日常信息收集与监测等。3.现场走访。一是内部分行走访。二是监管机构走访。4.自行查核。由内部审计部门确定全行自行查核关键风险点,各分支机构定期组织查核,对照整改。

137资料仅供参考(三)内部审计的目标及主要事项1.银行内部审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1)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2)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3)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2.银行内部审计事项主要包括:(1)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部门工作情况。(2)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3)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4)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的情况。(5)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6)与风险相关的资本评估系统情况。(7)机构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四)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和相关职权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首席审计官(或称总审计师,下同)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职责以及相应权限,并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银行建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应当是独立垂直的,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五)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    1.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为确保其独立性,不应直接参与或

138资料仅供参考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2.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银行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对每一营业机构的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审计每两年至少一次。3.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体系及内部审计操作系统、信息管理系统。4.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中国银监会明确,银行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5.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尽职情况进行评价,并保证外部检查人员独立于评价对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以及与评价对象没有利益冲突。(六)内部审计的报告制度    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应建立与垂直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报告制度和报告线路。 (七)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与问责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充分利用。2.董事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各方的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3.董事会应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其它违法行为的内部审计部

139资料仅供参考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八)银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需关注的相关内部审计事项1.认真学习和遵守有关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切实贯彻和执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合规经营。2.熟悉和掌握本行有关内部审计的组织框架和相关制度、流程,自觉接受和认真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能够向作出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 3.认真执行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及时向其离任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报送离任审计报告。二、外部审计(一)外部审计概念外部审计是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两者均是审计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门。内部审计具有预防性、经常性和针对性,是外部审计的基础,对外部审计能起辅助和补充作用;而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导作用。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将外部审计定义为,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

140资料仅供参考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银监会明确,银行的董事会应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说明的是,中国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银行进行的检查,不属于审计,更谈不上是外部审计,而只是经济监督形式。(二)外部审计委托1.中国银监会要求,银行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2)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3)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4)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5)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6)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2.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1)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141资料仅供参考(2)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3)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三)外部审计质量控制1.银行应当了解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2.银行应当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3.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4.银行不宜委托负责其外部审计的外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四)外部审计结果的利用1.银行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及时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2.银行应当建立外部审计结果、整改建议等审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相关信息。3.银行应当重视并积极整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五)中国银监会与外审机构的沟通1.银行应健全委托外部审计的管理制度和流程。2.银行应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为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审计便利。

142资料仅供参考3.银行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4.银行发现外审机构如存在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严重舞弊行为以及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能够要求银行立即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5.银行或外审机构单方要求终止审计委托时,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不得因外部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出具审计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而终止审计委托。6.银行应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信息交流。7.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向外部审计机构通报最新监管政策,及时回复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咨询,适当吸收外部审计机构参加监管政策培训,促进外部审计机构提高对监管政策的认知和理解。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外部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三、银行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需关注的内外部审计相关事项(一)关于内部审计的目标与理念内部审计的目标不但仅是审查评价,能够有效改进内控效果,防范化解风险才是关键,这与中国银监会一直倡导的“三管一提高”(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谋而合。(二)关于内部审计的功能与边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明确,为保证审计工作充分有效,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所审计或核查的业务活动,并独立于日常内部控制过程。因此,内部审计

143资料仅供参考部门对于银行分支机构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三)当前的内外审关注点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生,《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127号)对加强案件防控、落实内审有关要求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 1.内审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思路及重心应由发现、揭露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向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提升内控水平转移。2.将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营业机构每年的风险评估。3.将案件风险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风险融入信贷业务审计、会计业务审计、重要岗位人员履职审计、出纳业务审计以及其它日常监督活动中。4.对发现的风险或问题督促及时整改。5.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

144资料仅供参考第七章银行风险管理第一节 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一、全面风险管理概述美国COSO委员会在其《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 Integrated Framework,也称《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对全面风险管理给出了一个较为权威的定义: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这个过程受董事会、管理层和其它人员的影响;这个过程从企业战略制定一直贯穿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用于识别那些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件,以将风险控制在企业的风险偏好之内,合理地确保企业取得既定的目标。全面风险管理包含八个相互关联的要素。这些要素包括:①内部环境;②目标设定;③事项识别;④风险评估;⑤风险应对;⑥控制活动;⑦信息与沟通;⑧监控。全面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全局性工作。所谓“全面”,主要体现在全面性、全程性、全员性。具体而言,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体现了以下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2)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3)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4)全新的风险管理办法。(5)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145资料仅供参考二、商业银行风险的主要类型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风险有不同的分类。按照风险事故的来源,风险能够分为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按照风险发生的范围,能够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按照诱发风险的原因,能够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在具体管理风险时,一般按照诱发风险的原因来对风险进行分类。(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对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贷款是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信用风险既存在传统的贷款、债券投资等表内业务中,也存在于信用担保、贷款承诺及衍生产品交易等表外业务中。信用风险对基础金融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影响不同。(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能够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能够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

146资料仅供参考权性风险。中国银监会于1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指出,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其目标是经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能够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中国银监会规定,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可分为人员因素、内部流程、系统缺陷和外部事件四大类别,并由此分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实物资产损坏,信息科技系统事件,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等七种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失的事件类型。与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账户、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银行账户不同,操作风险广泛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领域,具有普遍性,却不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盈利。(四)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分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它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它资金需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一般被视为一种多维风险。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除了应当做好流动性安排之外,还应当重视和加强跨风险种类的风险管

147资料仅供参考理。从这个角度来说,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更是体现商业银行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中国银监会于9月发布了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2)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4)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5种情况。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除特殊情形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148资料仅供参考(五)国家风险国家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时,由于别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国家风险一般是由债务人所在国家的行为引起的,已超出了债权人的控制范围。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三大类。国家风险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二是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论是政府、商业银行、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遭受国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中国银监会于6月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明确,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它损失的风险。该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六)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它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

149资料仅供参考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商业银行一般将声誉风险看作是对其经济价值最大的威胁。中国银监会于8月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七)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它法律纠纷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它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从狭义上讲,法律风险主要关注商业银行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力。从广义上讲,与法律风险密切相关的还有违规风险和监管风险。(八)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因不适当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风险。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认为,战略风险是指经营决策错误,或决策执行不当,或对行业变化束手无策,而对商业银行的收益或资本形成现实和长远的不利影响。

150资料仅供参考战略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战略目标缺乏整体兼容性;二是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存在缺陷;三是为实现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匮乏;四是整个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难以保证。同声誉风险相似,战略风险也与其它主要风险密切联系且相互作用,因此也是一种多维风险。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中,上述八大类风险一般交错产生且相互作用。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策略和方法(一)风险分散风险分散是指经过多样化的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策略性选择。根据多样化投资分散风险的原理,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应是全面的,而不应集中于同一业务、同一性质甚至同一个借款人。商业银行能够经过资产组合管理或与其它商业银行组成银团贷款的方式,使自己的授信对象多样化,从而分散和降低风险。(二)风险对冲风险对冲是指经过投资或购买与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收益波动负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产品,来冲销标的资产潜在损失的一种策略性选择。风险对冲对管理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非常有效,能够分为自我对冲和市场对冲两种情况。(三)风险转移

151资料仅供参考风险转移是指经过购买某种金融产品或采取其它合法的经济措施将风险转移给其它经济主体的一种策略性选择。风险转移可分为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另外,在金融市场中,某些衍生产品(如期权合约)可看做是特殊形式的保单,为投资者提供了转移利率、汇率、股票和商品价格风险的工具。(四)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商业银行拒绝或退出某一业务或市场,以避免承担该业务或市场风险的策略性选择。在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中,风险规避能够经过限制某些业务的经济资本配置来实现。对于不擅长且不愿承担风险的业务,商业银行对其配置非常有限的经济资本,并设立非常有限的风险容忍度,迫使该业务部门降低业务的风险暴露,甚至完全退出该业务领域。风险规避策略是一种消极的风险管理策略,不宜成为风险管理的主导策略。(五)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是指商业银行在所从事的业务活动造成实质性损失之前,对所承担的风险进行价格补偿的策略性选择。对于那些无法经过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或风险规避进行有效管理的风险,商业银行能够采取在交易价格上附加更高的风险溢价,即经过提高风险回报的方式,获得承担风险的价格补偿。第二节 信用风险管理

152资料仅供参考一、信用风险管理概述对商业银行而言,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经过将信用风险保持在可接受的指标范围内,使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最大化。(一)信用风险控制1.全流程管理至,中国银监会相继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又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监管框架,形成了中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1)审贷分离(2)贷款“三查”(3)信贷审批2.受托支付管理“受托支付”是指商业银行(贷款人)按照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的支付过程。3.限额管理具体到每一个客户,授信限额是商业银行在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和银行自身的损失承受能力范围以内所愿意并允许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只有当客户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的损失时,商业

153资料仅供参考银行才有可能接受客户的申请,向客户提供授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层面的授信限额是银行管理层面的资本限额的具体落实。(1)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管理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一般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①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断该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即确定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Maximum Borrowing Capacity,MBC)。一般来说,决定客户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MBC=EQ×LMLM=f(CCR)其中,MBC(Maximum Borrowing Capacity)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EQ(Equity)是指所有者权益:LM(Lever Modulus)是指杠杆系数;CCR(Customer Credit Rating)是指客户资信等级;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关系。②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Customer Maximum Loss Quota,CMLQ)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担的损失限额。从理论上讲,客户损失限额是经过商业银行分配至各个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

154资料仅供参考继续分配的结果。当客户的授信总额超过上述两个限额中的任一个限额时,商业银行都不能再向该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业务。(2)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10月中国银监会公布实施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7月修订)。该指引规定了集团客户的特征。该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在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不应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5%。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1)统一原则。(2)适度原则。(3)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3)国家风险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4)组合限额管理组合限额是信贷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经过设定组合限额,能够防止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在组合层而的某些方面,从而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4.贷款测算商业银行应了解客户和了解其业务,合理评估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按需求发放贷款,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要求贷款的具体用途、借款人提出的信贷要求是否符合其业务需求、贷款资金是否会用于支持借款人的主营业务,等等。

155资料仅供参考“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应将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对于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它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5.期限管理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至少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商业银行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

156资料仅供参考商业银行要科学考量中长期贷款的现金流、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不得利用宽限期变相延长总贷款期限。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合理制订还款计划,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6.还款管理贷款人应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监控,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采取展期、续贷、贷款重组等处理措施。7.合同管理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1)

157资料仅供参考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4)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的。8.风险缓释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目的包括:鼓励银行经过风险缓释技术有效抵补信用风险,降低监管资本要求;鼓励银行经过开发更加高级的风险计量模型,精确计量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合法性原则。②有效性原则。③审慎性原则。④一致性原则。⑤独立性原则。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的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它抵质押品。商业银行应关注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共5点)。9.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为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健康规范发展,银监会于

158资料仅供参考发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办法》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按照不同标准,保理业务可划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单保理和双保理等种类。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它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10.法律责任为推进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中国银监会在“三个办法”中明确了贷款人违反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该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银监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贷款人采取监管措施的有5种情形。对贷款人的7种情形,银监会除按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59资料仅供参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4种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贷款人有7种情形之一的,银监会除按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违反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银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5种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贷款人有8种情形之一的,银监会除按前述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11.授信工作尽职要求7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总体要求如下: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60资料仅供参考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二)信用风险计量信用风险计量是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环节,经历了从专家判断法、信用评分模型到违约概率模型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巴塞尔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IRB Approach)来计量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并据此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有力地推动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和计量技术的发展。(1)违约(Default)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当下列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债务人即被视为违约:①债务人对银行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若债务人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重新核定的透支限额小于当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②银行认定,除非采取变现抵(质)押品等追索措施,债务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的债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银行应将债务人认定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的债务”:·银行对债务人任何一笔贷款停止计息或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161资料仅供参考·发生信贷关系后,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核销了贷款或已计提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银行将贷款出售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账面损失。·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同意进行消极重组,对借款合同条款作出非商业性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是合同条款变更导致债务规模下降;二是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借新还旧;三是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的展期。·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状态。·债务人中请破产,或者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偿付银行债务。·银行认定的其它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如果某债务人被认定为违约,银行应对该债务人所有关联债务人的评级进行检查,评估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否对关联债务人实行交叉违约认定,取决于关联债务人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一体化程度。(2)违约概率(PD)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一年时间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违约概率被具体定义为借款人内部评级l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高者。违约概率的估计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单一借款人的违约概率;二是某一信用等级所有借款人的违约概率。(3)违约损失率(LGD)违约损失率(LGD)是指债务人一旦违约将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

162资料仅供参考额,即损失的严重程度。从贷款回收的角度看,LGD决定了贷款回收的程度,因为LGD=1-回收率。违约损失率之大小,会取决于担保品的特性。每笔贷款的违约损失率因其信用保障措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违约损失率数值的计算建立在对贷款评级的基础上,经过分析各信用级别贷款的历史违约损失情况获得。(4)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指运用统一的方法和标准,经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非零售客户的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进行准确、客观评价,确定客户信用等级的风险计量方法。信用评级能够分为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当前国内外均有多个评级公司提供外部评级,各家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略有差异,但相差不大。标准普尔的BBB及其以上级别,穆迪的Baa及其以上级别为投资级别(investment grade),余下级别为投机级别(speculative grade),或投资以下级别(below investment grade),并经过“+”、“﹣”进行微调。客户信用评级是商业银行对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计量和评价,反映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客户评级的评价主体是商业银行,评价目标是客户违约风险,评价结果是信用等级和违约概率(PD),是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客户信用评级必须具有两大功能:

163资料仅供参考①能够有效区分违约客户,即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违约风险随信用等级的下降而呈加速上升的趋势;②能够准确量化客户违约风险,即能够估计各信用等级的违约概率,并将估计的违约概率与实际违约频率的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贷款风险分类与不良贷款管理(一)贷款风险分类1.贷款风险分类概念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当前,中国部分商业银行正在向更详细的十级或十二级贷款风险分类法过渡。7月中国银监会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各档次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贷款人当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164资料仅供参考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依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2.贷款分类原则与考虑因素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真实性原则。②及时性原则。③重要性原则。④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②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③借款人的还款意愿;④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⑤贷款的担保;⑥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⑦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3.贷款分类的最低标准(1)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①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②借新还旧,或者需经过其它融资方式偿还。③改变贷款用途。

165资料仅供参考④本金或者利息逾期。⑤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它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2)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①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②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3)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①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②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依然逾期,或借款人依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③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二)不良贷款管理不良贷款是指由于借款人到期无法正常履行偿还责任,将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经济损失的贷款,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合称为不良贷款。1.不良贷款的识别2.不良贷款的评估(1)全面评价不良贷款的状况

166资料仅供参考经过深入分析不良贷款的状况,评价不良贷款的可能损失程度,其主要分析要点如下:①不良贷款形成的具体原因,区分宏观经济波动因素、借款人经营管理不力因素、银行贷款管理不善因素等。②借款人资产负债、现金流等财务状况和变动趋势。③借款人产品的市场前景等经营因素对其还贷能力的可能改进程度。④银行已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有效。⑤不良贷款的整体恶化程度和趋势。⑥未来有关各方可能采取的行为对不良贷款的影响情况。⑦预测不良贷款回收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并对其处理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2)确定不良贷款评估标准不良贷款评估标准是指不良贷款评估业务所适用的价格标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要求和国际上资产评估惯例,资产评估中的价格标准有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3.不良贷款处理方式(1)直接追偿(2)诉讼追偿(3)委外清收(4)债务减免(5)不良贷款重组(6)以资抵债

167资料仅供参考(7)呆账核销(8)押品处理(9)债权转让债权转让能够分为单位债权转让和批量转让。(10)资产租赁(11)破产清偿(12)债务重组(13)押品处理4.不良贷款处理尽职要求为规范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行为,明确不良资产处理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下发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理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处理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 (1)总体要求。(2)处理前期调查(3)处理定价(4)处理方案制定、审批和实施第三节 操作风险管理一、操作风险管理概述(一)操作风险的定义、分类和管理原则1.操作风险定义

168资料仅供参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2.操作风险分类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附件《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中,将操作风险的损失事件类型划分为7类:(1)内部欺诈事件。(2)外部欺诈事件。(3)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4)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5)实物资产的损坏。(6)信息科技系统事件。(7)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其次,为了更具针对性,根据发生操作风险的业务部门或业务流程环节,该办法将商业银行的业务分为九类,包括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结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将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分为三级,在此基础上,经过对事件类型和业务性质的组合将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分成86个类别。3.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原则中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制定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实施细则。

169资料仅供参考 (1)重要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3)统一性原则。(4)谨慎性原则。(二)操作风险的特点和表现形式1.操作风险的特点(1)操作风险来源广泛。(2)操作风险是一种管理成本。(3)操作风险损失大小难以确定。(4)操作风险的控制和缓释往往必须经过管理来实现,而不能纯粹依靠计量的手段。(5)操作风险损失数据不易收集。2.操作风险损失形态(1)法律成本。(2)监管罚没。(3)资产损失。(4)对外赔偿。(5)追索失败。(6)账面减值。(7)其它损失。3.操作风险损失事件认定的金额起点和范围界定(1)

170资料仅供参考银行应当根据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的金额起点。银行对设定金额起点以下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和未发生财务损失的操作风险事件也可进行记录和积累。(2)银行应当依据本办法合理区分操作风险损失、信用风险损失和市场风险损失界限,对于跨区域、跨业务种类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商业银行应当合理确定损失统计原则,避免重复统计。4.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的主要内容银行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统计内容应至少包含:损失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现的时间及损失确认时间、业务条线名称、损失事件类型、涉及金额、损失金额、缓释金额、非财务影响、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交叉关系等。5.操作风险报告制度操作风险报告程序包括报告的责任、路径、频率等。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对应当向监管机构报送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给予明确的界定范围:(1)抢劫商业银行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商业银行或其它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2)造成商业银行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业务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3)

171资料仅供参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4)高管人员严重违规。(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严重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6)其它涉及损失金额可能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的操作风险事件。(7)中国银监会规定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三)操作风险控制1.操作风险控制环境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控制环境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文化及信息系统四项要素,对有效管理与控制操作风险起到重要作用。(1)公司治理。业务部门对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负直接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评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方案进行独立评估,直接向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2)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失效是造成商业银行案件频发的直接原因,而隐藏在内部控制失效背后的则是内部控制要素的缺失和内部控制运行体系的紊乱。(3)合规文化。只有把先进的合规文化贯穿到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中,根植于整个银行的运行之中,内化为员工的职业态度和工作习惯,才能构建起抵御风险的坚强防线。

172资料仅供参考(4)信息系统。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则主要用于建立损失数据库、操作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指标监测与报告、风险管理辅助决策和建立资本模型方面。2.操作风险缓释手段(1)连续营业方案。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灾难应急恢复和连续营业方案,涵盖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冲击,明确那些对迅速恢复服务至关重要的关键业务程序,明确在中断事件中恢复服务的备用机制。连续营业方案应当是一个全面的计划,具体包括:业务和技术风险评估、面对灾难时的风险缓释措施、危机和事故管理等方面。(2)商业保险。购买商业保险作为操作风险缓释的有效手段,一直是商业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重要工具。在商业银行投保前,不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机构都要充分评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及财务承受能力,最终确定商业银行自担风险还是保险机构承保。国内商业银行在利用保险进行操作风险缓释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商业银行在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时,能够将保险理赔收入作为操作风险的缓释因素,但保险的缓释最高不超过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20%。(3)业务外包。商业银行必须对外包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一些关键过程和核心业务,如账务系统、资金交易业务等不应外包出去。商业银行依然是外包过程中出现的操作风险的最终责任人。

173资料仅供参考选择外包服务提供者时要对其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和双方各自的独立程度进行评估。业务外包必须有严谨的合同或服务协议。对于关键业务,还要考虑应急方案,包括外部替代方的可行性以及可能在短期内转换外部合同方所需要的资源和成本。二、主要的操作风险(一)柜台业务柜台业务泛指经过商业银行柜面办理的业务,包括现金收付、资金汇划、账户管理、印押证管理、资料变更以及网上银行开通等,是银行各项业务操作的集中体现,也是最容易引发操作风险的业务环节。中国银监会于6月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一是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并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专项评估,防微杜渐,堵塞制度漏洞。二是加强“三道防线”建设。业务管理条线作为第一道防线应承担起风险防控的首要责任,风险合规条线作为第二道防线应认真落实风险监测、重点业务风险检查、风险事件牵头处理及实施问责等职责,审计监督条线作为第三道防线应加大对重点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三是加强业务系统建设,尽可能将业务纳入系统处理,并在系统中自动设立风险监控要点,发现操作中的风险点并能及时提供警示信息。四是加强岗位培训,特别是新业务和新产品培训。

174资料仅供参考五是强化一线实时监督检查,促进事后监督向专业化、规范化迈进,改进检查监督方法,同时充分发挥各专业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督促作用。(二)法人信贷业务法人信贷业务包括法人客户贷款业务、进出口押汇、贴现业务、透支、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业务。按照法人信贷业务的流程,可大致分为评级授信、贷前调查、信贷审查、信贷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六个环节。针对法人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一是牢固树立审慎稳健的信贷经营理念,坚决杜绝各类短期行为和粗放管理;二是倡导新型的信贷文化,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加入法的精神和硬性约束,实现以人为核心向以制度为核心转变,建立有效的信贷决策机制;三是将信贷规章制度建立、执行、监测和监督权力分离,信贷岗位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分离等;四是明确主责任人制度,对银行信贷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签约、贷后管理等环节,明确主责任人及其责任,强化信贷人员责任和风险意识;

175资料仅供参考五是加快信贷电子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贷款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业务全过程的科学体系。(三)个人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针对个人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实行个人信贷业务集约化管理,提升管理层次,实现审贷部门分离;二是优化产品结构,改进操作流程,重点发展以质押和抵押为担保方式的个人贷款,审慎发展个人信用贷款和自然人保证担保贷款;三是加强规范化管理,理顺个人贷款前台和后台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业务授权制度,加强法律审查,实行档案集中管理,加快个人信贷电子化建设;四是强化个人贷款发放责任约束机制,细化个人贷款责任追究办法,推行不良贷款定期问责制度、到期提示制度、逾期警示制度和不良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在建立责任制的同时配之以奖励制度,将客户经理的贷款发放质量与其收入挂钩。(四)资金交易业务

176资料仅供参考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提高自身资金收益或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和交易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资金存放、资金拆借、债券买卖、外汇买卖、黄金买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从资金交易业务流程来看,可分为前台交易、中台风险管理、后台结算三个环节。针对资金交易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一是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将操作风险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建立并完善资金业务组织结构;三是完善资金营运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权进行资金业务操作,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台账;四是加强交易权限管理,;五是建立资金交易风险和市值的内部报告制度;六是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模型,引入和应用必要的业务管理系统,对资金交易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的评价。(五)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它银行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等。针对代理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强化风险意识,了解并重视代理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点,完善业务操作流程与操作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基础管理;三是加强业务宣传及营销管理,坚守诚实守信原则;四是加强产品开发管理;

177资料仅供参考五是提高电子化水平;六是设立专户核算代理资金;七是遵守委托—代理协议。第四节 声誉风险管理    良好的声誉是商业银行生存之本,声誉风险是商业银行时刻面临的,但又难以经过量化或者可控的方法控制的风险,需要引起充分重视。一、声誉风险的内容由于几乎所有的风险都可能影响商业银行的声誉,声誉风险也被视为一种多维风险。管理的最好办法就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意识,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并预先做好应对声誉危机的准备;确保其它主要风险被正确识别和优先排序,进而得到有效管理。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应当重点强调以下内容:(1) 明确商业银行的战略愿景和价值理念;(2) 有明确记载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3) 深入理解不同利益持有者(如股东、员工、客户、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对自身的期望值;(4) 培养开放、互信、互助的机构文化;(5) 建立强大的、动态的风险管理系统, 有能力提供风险事件的早期预警;(6) 努力建设学习型组织, 有能力在出现问题时及时纠正;(7) 建立公平的奖惩机制,支持发展目标和股东价值的实现;

178资料仅供参考(8) 利用自身的价值理念、道德规范影响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9) 建立公开、诚恳的内外部交流机制, 尽量满足不同利益持有者的要求;(10)有明确记载的危机处理/决策流程。建立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持久、有效地帮助商业银行减少各种潜在的风险损失,主要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二、声誉风险的控制    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2)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3)明确本行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其执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4)确保本行制定相应培训计划。(5)培育全行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179资料仅供参考    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制定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1)声誉风险排查,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2)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明确管理权限、职责和报告路径。(3)声誉事件应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声誉事件进行情景分析,制定预案,开展演练。(4)投诉处理监督评估,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解决客户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实施监督和评估。(5)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为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6)舆情信息研判,实时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7)声誉风险管理内部培训和奖惩。(8)声誉风险信息管理,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9)声誉风险管理后评价,对声誉事件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及时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应对声誉事件,其中,对重大声誉事件,相关处理措施至少应包括:(1)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拟定应对措施。 

180资料仅供参考(2)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门团队,明确处理权限和职责。 (3)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4)实时关注分析舆情,动态调整应对方案。(5)重大声誉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6)及时向其它相关部门报告。(7)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递交处理及评估报告。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发现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有权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在重大声誉事件处理中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181资料仅供参考第八章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责任第一节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涵(一)银行业消费者概念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二)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目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银行业消费者的主要权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

182资料仅供参考具体表现为:(一)安全权银行业消费者依法享有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二)隐私权银行业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非相关业务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银行业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身份信息保密和账务信息保密。(三)知情权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在消费中,银行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四)选择权银行业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体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银行作为交易对象或自主选择银行产品并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干预。(五)公平交易权银行在与消费者形成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产品或接受其服务,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六)损害赔偿权银行业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可称为求偿权或索赔权,是指银行业消费者在银行消费过程中,除购买银行已有风险提示类的产品而造成的损失外,其它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

183资料仅供参考有向银行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七)受教育权银行业消费者的受教育权能够分为两类:银行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教育权。(八)受尊重权在银行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权银行业消费者的监督权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消费者享有对银行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其二,消费者对有关部门进行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等工作享有监督、批评的权利。三、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二)交易信息公开(三)妥善处理客户交易请求(四)交易有凭有据(五)保护消费者信息(六)妥善处理投诉四、银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办事。从业人员应积极履行各项行规、行约。从业人员应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

184资料仅供参考自觉履行保密责任。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从业人员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本人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变现买卖股票。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第二节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一、中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况1.基本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规范。2.目标和基本要求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185资料仅供参考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3.制度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董(理)事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高管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并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机构其它部门及下级机构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实现各类投诉管理的统一

186资料仅供参考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跟踪管理。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建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定期总结本机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4.主要内容(1)为消费者提供规范服务(2)履行信息披露要求(3)做好消费者信息管理(4)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5)完善消费者投诉管理二、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1.投诉途径银行分支机构接访或营业网点现场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的消费者投诉;经过新闻媒体、网络、信访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人大、政协部门、金融监管机构转办的消费者投诉。2.投诉分类按照投诉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性投诉与重大投诉。

187资料仅供参考3.投诉处理基本要求(1)建立投诉处理机制(2)畅通投诉渠道(3)明确投诉处理时限(4)跟进投诉处理结果4.一般性投诉处理(1)基本原则积极主动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专业原则。效率原则。合规谨慎原则。(2)相关要点注重服务礼仪明确投诉处理流程掌握投诉处理技巧明确处理投诉的权限划分,构建快速处理通道5.重大投诉处理(1)基本原则积极应对、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减少影响。公正诚信、实事求是。

188资料仅供参考(2)相关要点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消费者。对政府有关部门、人大、政协部门、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银行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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