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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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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国教委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第二条本校师生员工凭本人工作证,学生证进出校门,外来人员一律凭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外来联系工作必须出示有效证件(介绍信),并在警卫室填写会客单。第三条带公、私物品出校门,凭部门主管领导签定的出门单,并加盖公章方可出门,警卫人员有权核对物品,违者不予放行。第四条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动车进出校门必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尊让行人、院内不准随意鸣号,车在院内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第五条外单
2、位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停车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同意后方能通行,出租车辆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一律不准进校。第六条非机动车辆进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停放在院内规定的停车处,否则将作无主车辆处理。第七条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张贴违规宣传品。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园内游行或非法集会,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八条禁止在教室内、楼道中进行容易损坏各种教学设施的球类、器械类活动,违者将视损坏程度照价赔偿,经教育不改者将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禁止打架斗殴、起哄闹事,因互殴造成伤害,一切医药费用由双方自负,殴打他人致伤,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严禁传抄、传阅、翻录黄色盘片、录像书籍等,不准
3、调戏侮辱女职工、女学生,违者从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办公、学习、实习、住宿场所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进出,公、私物品未经主管人员和有关人员同意不准私自挪用、借拿,一旦造成损坏、遗失将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二条宿舍和有关场所一律不准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等取暖电器设备,一经检查发现一律没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恶性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不准擅自带入教室、办公室、宿舍等场所,违者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校内的消防器材严禁破坏和私自挪用,违者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
4、公安部第61号令”、报请公安部门予以严厉处罚。第十五条严禁破坏各类教学、教育设施、设备及电器线路、管道设备等,一经发现除按原价赔偿外,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六条对积极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稳定,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斗争的师生员工,报学校批准,给予嘉奖。第十七条遵守学校会客时间,严禁私自在集体宿舍留宿外人,不得在集体宿舍内开展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活动。第十八条临时性来校工作的,须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装修或高危作业单位需签订安全协议。以上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和事,除批评教育外,造成后果的需赔偿由其造成的损失,并有学校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上海建桥学院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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