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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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一、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二、学校治安管理实行“防治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注重思想教育和治安防范,辅之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坚持奖励和处罚相结合。三、保卫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四、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2、                                                         五、各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财物被盗。六、外来人员进入校园要在门卫处进行登记,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七、维护校园秩序,不在校园内打闹、起哄、斗殴和寻衅滋事。八、爱护学院财产和他人财产,严禁损坏、盗窃、骗取、抢夺、侵占和敲诈勒索公共财物。九、严禁购买或为他人窝藏、销毁、转移、转让赃款赃物。十、严禁私造、私藏、私借和购买枪支、弹药、匕首、管制刀具和其他凶器。十一、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十二、严禁卖淫

3、、嫖娼或为他人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十三、严禁吸食和贩卖毒品。十四、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带或其他淫秽物品。十五、严禁侮辱、攻击、谩骂他人。十六、严禁调戏、猬亵妇女。十七、严禁用汽枪、猎枪、弹弓在校园内打鸟。十八、讲究科学、不进行迷信活动。十九、积极制止、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侦破案件,不得隐瞒、包庇违法犯罪人员。二十、及时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防止民事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二十一、做好重大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二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住在校内的家属子女、民工和其他来院人员。教

4、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按照工学结合、产教合作,顶岗实习、半工半读的办学模式,教学做合一,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可控,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全日制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各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的指导教师。第三条 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情况是对教师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奖惩、职称晋升和聘任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基本要求和师德修养第四条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的教育

5、法规。第五条 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研究,遵循教学规律,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第六条 服从工作需要,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教书与育人、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科研、个人与集体等关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第七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教师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从严执教,又要满怀热情,关心爱护。要结合教学工作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第八条 严以律己,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品德、高尚的情操、严谨的教风、端庄的仪表、文明的语言,对学生言传身教。第三章 任课资格第九条 新教师(指选留、分配、引进的青年教师)

6、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对青年教师中的见习教师和助理讲师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指导老师应是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由教研室提名,系主任批准。应制定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所在系各一份。第十条 新开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1.担任过拟开课程的辅导工作已掌握该课程教学内容,熟悉各教学环节,且教师工作考核称职;2.提出拟开课程的全部讲稿,由教研室安排1至2名指导教师审阅,确认符合该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3.由所在系组织试讲,经评议已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引进的教师曾讲授过拟开课程时,只要求符合条件(2)、(3)。符合上述条件者

7、,于开课前一学期填写《教师新开课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第十一条 教师开新课(指本校新设置的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1.赴外校进修过该课程,成绩良好以上,或对新课程所属学科领域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积累有较多的参考资料;2.提出新课程的教学标准和较详细的讲授提纲,经教研室讨论,报所在系审定后实施(面向多类专业的基础课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定)。第四章 课堂教学第十二条 教材(包括文字教材、音像等教材等)的选用由教研室讨论确定。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因教学和教改需要,经所在系与教务处批准,教师可编写有本校特色的讲义或补充教材。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

8、前应注意做到:1.明确所授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关系;2.掌握所授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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