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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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1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民办公助幼儿园性质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教育部门根据其近3年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占办园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确定。其他民办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除民办公助幼儿园以外的幼儿园。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含住宿费,下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代管费用(简称代管费)。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六条幼儿园保教费按幼儿园不同性质和隶属关系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同一城市城镇或县(市、区)域农村同一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原则上实行同一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公助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民办公助幼儿园同时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局、财政局)备案。没有合同约定最高收费标准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自主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2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保教费标准时,幼儿园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幼儿园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三)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的建议;制定或调整保教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分析;(四)享受政府补助情况;(五)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他民办幼儿园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也应提供上述资料。幼儿园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八条公办和民办公助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实际住宿成本,以及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据财政性经费的投入情况合理确定。民办公助幼儿园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其他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实际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确定。

3对同一性质的幼儿园,可根据保育教育成本、财政经费补助等情况,结合幼儿园等级,分类或单独制定收费标准。对同一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在园时间长短、年龄大小、人数多少、课程模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保教费标准。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另行制定。第九条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有关教学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项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员工资,水、电费,住宿用品,房屋(设备)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房屋租赁费用等正常住宿运行费用支出。第十条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或中小学教育系统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福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教育培养成本。招待费原则上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公务费、业务费两项之和的2%。

4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框架结构)50年,房屋建筑物(砖混及其他结构)3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交通工具和其它固定资产10年。已到折旧年限的在用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本细则未具体规定计算标准的其他成本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幼儿年均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平均幼儿人数,按年初幼儿人数与年末幼儿人数平均计算。第十一条日托班幼儿在园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对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在园时间的幼儿,幼儿园应当安排老师做好值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幼儿安全,但不得另行收费。第十二条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可收取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原执行标准基础上上浮20%幅度内确定。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首次申请收费标准备案,应自办学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调整备案标准,春季起实施的应在上一年11月底前提交;秋季起实施的应在当年5月底前提交。第十四条

5民办幼儿园申请收费标准备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能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二)没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真实核算教育培养成本的;(三)提供虚假或无效资料的;(四)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没有独立核算或没有按实计收、结余退款的;(五)经查实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但没有按要求整改的。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如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备案的幼儿园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保育教育成本的审计报告。第十六条 经确认的各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信息,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幼儿园应执行经备案的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备案收费标准或未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的民办幼儿园,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第十七条幼儿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执行。第十八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6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但须与保教费分开结算,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并实行单独列账。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要定期公布;收取的代管费在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民办幼儿园代管费标准在申报保教费标准备案表时一并抄报。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下列项目可列入服务性收费:1.伙食费。是指幼儿在幼儿园的膳食费用。2.生活用品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生活用品而收取的费用。3.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第二十条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下列项目可列入代管费:1.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保育教育过程中用于幼儿练习用的手工操作材料、纸张、文具等费用。2.交通费。是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及教学实践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73.保健费。是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进行定期常规保健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第二十一条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家长的意愿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园日,终止时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8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幼儿园与幼儿家长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由于幼儿园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第二十五条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备案文号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第二十七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按隶属关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第二十八条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保育和教育培养成本。

9幼儿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条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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