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服务合同(民法典)附带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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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服务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员:电子邮箱: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员:电子邮箱:鉴于: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互联网新媒体营销业务的机构,旗下拥有多位知名的营销主播,定期开展商品直播营销活动,为广大直播用户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信息。甲方系【】品牌【】商品的品牌方或【】品牌【】商品品牌方的代理方,有意邀请乙方为相关商品提供营销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双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营销服务之事宜,签订本《直播服务合同》,以兹共同信守。一、定义条款1.1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甲方、直接或间接受甲方控制或与甲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受他人控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1.2品牌方:

1指直播商品的品牌(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等)持有者及/或进行直播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的主要经营者。1.1直播平台:乙方为甲方提供直播服务所使用的直播服务平台,本合同所指的直播平台是指【直播】。1.2直播买家:通过直播账户购买直播商品的主体。1.3直播账户(又称直播间):乙方在提供直播服务的直播平台所注册的直播账户。1.4直播商品:直播商品是指由甲方委托乙方直播营销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赠品、奖品等),本合同所指的直播商品详见《直播选品表》。如直播宣传的是非实体形式的商品或服务(如教育培训服务、计算机软件等),本合同仍统称为直播商品。1.5样品:是指直播商品的样品,由甲方在直播前提供给乙方主播进行试用。1.6销售链接(又称“直播链接”):销售链接是指由甲方提供,拟在直播过程中上载至直播界面供直播观众点击选购直播商品的相关销售页面的网络地址。1.7热门位:本直播场次主推销售链接1.8网络店铺:是指销售链接所对应销售页面的网络店铺。1.9网络店铺经营者:是指本合同所指网络店铺在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主体。1.10中国大陆:是指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1.11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安排的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外的公历日。本合同所述的“日”包含本数在内,截止时点为当日23点59分59秒。一、服务概述2.1直播主播:本合同项下直播服务的主播为【】;2.2服务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安排主播在本合同确定的直播平台,对直播商品进行直播服务(具体包括对直播商品进行介绍、说明及上载销售页面链接至直播账户界面),以促进直播商品的营销。直播商品详见《直播选品表》;2.3直播方式:非专场混播模式;2.4直播要求:每一条销售链接项下对应的直播商品每次直播的时长不低于【3】分钟;2.5顺位及排期:本合同项下甲方的直播商品及销售链接直播的具体时间、场次及顺位,由乙方具体安排确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服务费用3.1服务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及浮动分成费用两部分:

23.1.1固定费用包括:1)日常单场次混播标准位基础服务费用为(含税)元/链接;2)销售链接详情页面及淘内头图使用直播间素材的费用为(含税)元/链接,使用期限不超过30天(自直播之日起算);3)热门位的费用为(含税)元/链接;4)固定服务费用合计为:(含税)元。3.1.2浮动分成费用:浮动分成服务费为销售收入分成,即通过乙方直播、直播回看、小视频(如有)等上载的销售链接所获得的直播商品的销售收入(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的【】%(下称“分成比例”),前述分成比例收入为乙方净得的税前金额。3.1如有其他费用的,按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处理。一、结算及支付4.1固定服务费用甲方应当在直播之日前2日完成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4.2浮动分成服务费的结算:1)直播平台内结算:如果双方确定通过直播平台系统直接进行浮动分成结算的,分成比例及乙方收款账户等结算必要信息的设置由甲方负责完成,系统所计算的分成款项如需甲方确认后支付的,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不得无故拖延。2)直播平台外结算:如果双方未通过直播平台系统进行分成结算或系统结算未成功的,甲方应当在每场次直播结束之日起的10日内,如实计算浮动分成服务费并制作结算表,自乙方确认结算表之日起3日内将分成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如乙方对结算表等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甲方向乙方公开直播链接及相关网络店铺的后台,供乙方核查。3)双方确定浮动分成服务费首次结算完成后,如通过直播账户内直播回看、小视频等栏目或功能继续产生收入的,甲方应当在每月第5日前将上一月度归属于乙方的浮动分成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但已通过直播平台系统结算的除外。4.3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笔费用或款项的,每逾期1日应当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费用付清为止。4.4乙方收款帐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

3开户帐号:4.1发票:乙方应自收到甲方支付的固定服务费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具与固定服务费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及内容如下:(注:甲方打款账户需与本协议的签订方一致)4.2增值税发票(专票,如需普票请修改此项)开票信息: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开票项目:咨询服务费开票金额:发票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一、权利义务5.1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及直播商品的生产方、品牌方等经营方不得以录制、剪辑、截图等方式将含有主播肖像、姓名、声音等直播内容的图片、视频等,在直播之外用于直播商品的宣传推广。5.2样品与试用5.2.1甲方确认已经在本合同签订前将直播涉及的所有直播商品及赠品的样品提供乙方及主播试用,同时免费提供不少于两套直播商品供乙方在直播中展示、使用及试用。5.2.2本合同签订后直播商品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当立即将补充的直播商品样品寄送至乙方指定地点,供乙方试用,否则乙方有权暂停安排补充商品的直播服务。5.2.3甲方未按本条规定向乙方提供样品的,无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直播服务,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5.3直播价格及优惠方案5.3.1每一个销售链接及其所含直播商品的价格及优惠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定范围及期限内的低价承诺、优惠商品组合及数量、赠品、返现、优惠券等一切形式,以下统称“优惠方案”),由甲方制定并书面提交乙方。甲方如需变更优惠方案的,应当提前【2

4】个工作日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直播及相关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变更优惠方案或未能充分履行优惠方案全部或部分承诺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5.3.1为保护乙方直播间粉丝的权益,甲方承诺自直播之日起的前后各45天内,直播买家在在直播间购买直播商品的到手价需为淘宝平台最低价,否则甲方应当3日内根据订单向买家3倍退还差价。如因此给乙方或主播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及主播赔偿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5.3.2甲方未向直播买家及时履行或拒绝向直播买家履行优惠方案全部或部分承诺的,乙方有权先行向直播买家兑现该等承诺,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向买家补偿差价、补送赠品、退款等产生的采购费、包装费、人工费、差旅费、快递费等一切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5.1备货与发货5.4.1直播商品的备货、仓储、包装、发货、交付、换货、退货、退款及售后服务等一切事宜由甲方负责,因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及纠纷均由甲方承担及处理,与乙方及主播无关。5.4.2备货承诺:甲方应当确保待播商品的备货充足,促销方案确定的备货数量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5.4.3发货标准:甲方应当在买家下单后48小时内完成发货,但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促销方案另有承诺的除外。如系直播预售的,相关直播商品应当在双方约定或直播承诺的时间完成发货。5.4.4包装标准:直播商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对各类商品包装的标准及要求,符合商品的结构、规格、尺寸、化学及物理属性等特点,符合商品对仓储、运输及交付等环节的要求,符合商品可能面临的环境、温度、防水、防震、防挤压、防光照等要求,确保直播商品能完整无损且质量完好的交付给直播买家。5.4.5包装提示:如果直播商品系易碎、易爆、易燃、易腐蚀及易破损等特殊商品,应当在外包装中注明搬运、保存需要注意的提示。5.4.6物流及快递:甲方应当委托正规且信用良好的物流及快递机构向买家运送及交付商品,如直播中对快递服务机构有明确承诺的,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物流或快递机构导致商品毁损、灭失或造成直播买家受到伤害及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5.4.7

5退换货: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出售商品退换货的相关规定,履行退换货义务,如甲方承诺的退换货责任高于法律法规之规定的,按甲方承诺执行。5.1售后服务5.5.1直播商品的售后服务由甲方负责,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成本均由甲方承担。5.5.2服务标准:售后服务的标准按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行业通行标准、淘宝平台规则规定标准、甲方承诺标准中的最高标准执行,如前述几项服务标准的部分服务内容标准有交替高低的,按最有利于买家的标准部分执行售后服务。如前述所有售后服务标准均不存在的,甲方应当确保其售后服务能够满足直播买家对直播商品合理合法的服务需求。5.2直播肖像、姓名甲方或品牌方如需使用主播肖像、姓名及其声音、视频等进行直播商品的宣传推广的,使用的方式、范围、期限及主播称呼、宣传身份等一切事宜应当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许可。任何涉及主播肖像、姓名及其声音、视频等宣传物料发布前应当事先获得乙方的审核确认。甲方进一步承诺,未经主播试用并许可的商品、品牌及厂商,不得使用主播的肖像、姓名及声音、视频等进行任何的宣传推广。5.3甲方保证与承诺5.7.1本合同项下直播商品的生产、包装及标识、质量、销售、广告、宣传及品牌方之一切行为,均须符合商品生产地、销售地、广告发布地、宣传推广地以及品牌方注册地和经营地一切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5.7.2网络店铺及其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直播商品的资格及资质;5.7.3网络店铺及其经营者在直播商品的经营中未实施过虚假刷单等违法违规行为;5.7.4甲方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包装、说明书、检验检疫报告、各类许可证、批准文件等)提供的直播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材质、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原价、优惠价格、生产者或提供者、有效期限、往期直播数据等)均真实、合法及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混淆和误导内容;5.7.5甲方及品牌方未曾也不会做出有损中国国家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及民族团结等情形)的行为;5.7.6甲方提供的样品与实际销售给直播买家的直播商品完全一致;5.7.7甲方保证兑现通过本合同、直播等形式向直播买家做出的所有允诺;5.7.8直播商品及其销售页面、其他宣传物料不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5.4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

6】万元,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及主播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将保证金冲抵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如甲方依约履行合同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的,保证金自双方结算完成之日起的3日内由乙方返还给甲方。5.1在甲方依约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安排主播履行直播服务工作。一、知识产权6.1直播商品及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及宣传物料等相关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或品牌方所有,或已经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乙方及主播提供、拍摄及制作的照片、文字、视频及录音等内容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或已经依法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6.2甲方保证其或品牌方,依法享有其提供的资料、信息、宣传物料及直播商品相关的一切内容的知识产权,或已取得权利人必要合法的授权,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或利益的情形。否则因此给乙方及主播造成损失的,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含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二、反商业贿赂条款7.1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7.2任意一方均不得向其他各方或其他各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合同中明示。7.3任意一方的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7.2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的公司制度的,都将依公司制度和中国法律受到惩处。7.4任意一方或者其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发生本条款第7.2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中国法律的惩处。7.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7.2条、第7.3条、第7.4条之规定,给本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一方经办人以外的与本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7一、违约责任8.1甲方或品牌方未按本合同或乙方确认的物料、范围、方式及要求使用主播肖像、姓名及声音、视频的,每违反一次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甲方或品牌方超出本合同或乙方许可的期限使用主播肖像、姓名及声音、视频的,除了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还应当按每日人民币5万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2如下列任意情形成就的,乙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已经收取的费用乙方无需退还,还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违约金: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7条任意一项保证的;2)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服务费用超过5日的;3)甲方瞒报或偷漏应当分配于乙方的浮动分成服务费用的。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及主播损失的,甲方还应当向乙方及主播补足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主播向买家支出的赔偿、补偿、填补的差价、赠品及因退货、换货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乙方及主播遭受的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款、罚金及履行处罚决定之义务产生的费用;乙方及主播为处理本合同及相关争议纠纷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8.3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就该等损失向相对方进行赔偿。本款所述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差旅食宿费用,守约方向其他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或罚金等)。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之违约金不足弥补守约方之损失的,违约方应按守约方的损失予以赔偿。8.4因直播商品或甲方提供的宣传物料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如给乙方及主播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或主播赔偿。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不包括在内)。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8一、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以及乙方演员身体不适、患病、受伤、部分或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死亡等。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该方违约,该等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但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相对方,并在7日内向对方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有责任尽全部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二、保密义务未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或者取得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服务方案等)。甲乙双方保证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属于相对方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另一方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服务方案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担的保密义务,直至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者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当向相对方赔偿损失。三、通知与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双方间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以下统称"通知"),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或尾部

9所列明的联系地址、电子邮箱以邮寄或信誉良好的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子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发至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以邮寄或信誉良好的快递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在该地址任何人的签收均视为收件方的授权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或因收件方无人接收、拒收、迁址导致通知被退回的,以通知递出或者投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一、协议附则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设置,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以条款的具体规定为准,而不应参考该标题进行解释。尽管本合同期满或因任何原因而终止,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应因其性质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第8、9、11、12、13、14、15条。本合同经双方平等协商共同拟定、签署,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本合同附件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出具或签署,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冲突的以附件约定为准。(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日期:

10附件一:品牌方委托书委托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受托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委托方系【】品牌【】商品(下称“直播商品”)的商标注册方或生产方或委托生产方或其他经营方。为促进直播商品的销售,委托方特委托受托方邀请【】(下称“直播服务方”)旗下主播【】在淘宝直播平台【】,为直播商品进行直播。上载至直播间画面的直播商品销售链接(【淘宝】网络平台的【填写链接URL地址】网络店铺的销售页面)由委托方或【填写网络店铺的注册公司的名称】提供。具体权限如下:1.代为与直播服务方进行直播事项的接洽、谈判并签订服务合同;2.代为履行与直播服务方签订的服务合同;3.代为与直播服务方进行直播服务的结算;4.代为履行直播服务合同及相关的一切事项。委托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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