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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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合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四、法的形式与分类(一)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六、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仲裁(一)仲裁的特征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仲裁的特征包括:(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三)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四)仲裁机构

3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五)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六)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4(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5(五)判决和执行1.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2.执行。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四、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四)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五、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二)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起诉和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四)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五)侵权赔偿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三节法律责任

7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违法行为是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要求的或超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二、违法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三、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8(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六)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七)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八)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劳动:耆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9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四、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的效力(一)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有特殊约定。(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三)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节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应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应工作的天数。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10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总额由六部分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一)试用期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在服务期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合同终止,则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第四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五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法定解除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主要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13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一)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4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第六节劳动争议的解决一、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劳动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三、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四、劳动诉讼劳动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第七节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15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违反培训协议或者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应承担法律责任。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二)掌握营业税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三)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熟悉营业税的起征点与税收减免(五)熟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六)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七)了解营业税的特点(八)了解教育费附加[考试内容]第一节营业税的特点一、营业税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劳务税。二、营业税的特点1.以非货物营业额为征税对象;2.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3.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第二节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6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均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税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一)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二)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四)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税法对几种特殊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作了特别规定。第四节营业税税目与税率一、营业税的税目现行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了9个税目。(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二)建筑业

17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项内容。(三)金融保险业1.金融业是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四)邮电通信业邮电通信业是专门办理信息传递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五)文化体育业1.文化业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2.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六)娱乐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七)服务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九)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二、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第五节营业税计税依据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8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交通运输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价款和价外费用。(二)建筑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承包建筑工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价外费用。(三)金融保险业1.金融业的营业额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益、融资租赁收益以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其应税营业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以余额为营业额;三是以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2.保险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收入。(四)邮电通信业1.邮政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传递函件或者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或其他邮政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2.电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或其他电信业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额。(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为从事文化体育业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六)娱乐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七)服务业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各项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1.代理业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2.旅店业的营业额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各项收入。3.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取得的餐饮收入。4.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95.广告业营业额为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刊登、发布等活动取得的广告收人。6.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7.仓储业的营业额为经营仓储业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费用。8.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和价外费用。(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额,具体包括无形资产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九)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不动产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六节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或销售额、转让额)×适用税率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七节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一、营业税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二、营业税税收减免(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201.金融保险类;2.科技信息类;3.文化教育类;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5.医疗卫生类;6.其他业务类。第八节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二、营业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营业税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子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第九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附加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21(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建设税的地点。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二、教育费附加(一)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与计征依据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与缴纳1.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

22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2.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五)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掌握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三)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四)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熟悉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六)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七)了解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考试内容]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1.实行分类征收;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3.费用扣除额较宽;4.计算简便;5.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纳方法。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来讲,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胞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23(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的管辖权通常分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界定两者管辖权的标准上,常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三节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和税目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二、所得来源的确定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三、个人所得税税目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24(一)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5(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含,下同)起,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四、劳务报酬所得通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3月1日(含)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五节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一)收入的形式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二)费用扣除的方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人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26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税法规定了一些其他费用扣除标准。四、每次收入的确定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第六节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费用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7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者:=(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执行。(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者:=(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每次收入额-800)×2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或者:=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六)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2.每次收人在1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28(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而为限)]×(1—20%)}×20%(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1)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在受赠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对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做了一些特殊规定。第七节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一、免税项目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

29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二、减税项目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暂免征税项目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6.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第八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30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纳税期限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三、纳税地点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二)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熟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税收减免(四)熟悉资源税的税目和课税数量(五)了解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31(六)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和纳税地点[考试内容]第一节房产税法律制度一、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二)房产税的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1.从价计征的,即依据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税率为%。2.从租计征的,即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四、房产税税收减免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2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五、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二)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节契税法律制度一、契税契税是国家在±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契税的纳税人

33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二)契税的征税范围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契税的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二)契税的税率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四、契税税收减免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34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如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则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五、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二)纳税地点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三节车船税法律制度一、车船税车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包括: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二)车船税的税率

35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率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四、车船税税收减免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三)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36二、城镇±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大城市—30元;2.中等城市—24元;3.小城市~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2元。(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37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l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二)纳税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三)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第五节印花税法律制度一、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特点主要有: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征税范围广泛;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一)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38(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二)印花税的税率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1.比例税率。(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2.定额税率。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39四、印花税税收减免税法对免征印花税的凭证和印花税免税额均作了规定。五、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法(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二)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三)纳税期限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同一种类应纳印花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近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四)缴纳方法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第六节资源税法律制度一、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特点主要有:(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二、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1.原油;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

40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一)资源税税目及幅度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主要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二)几种主要应税矿产品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三)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1(一)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七、资源税的税收减免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米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八、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二)纳税地点1.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三)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第七节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一、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42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3)征税面比较广;(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此外,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3.房地产的交换。4.合作建房。5.房地产的出租。6.房地产的抵押。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应税收入的确定1.货币收入。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2.实物收入。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

433.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六项内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税金。2.房地产开发成本。(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计算公式为: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计算公式为: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适用。

44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1)按评估价格扣除。(2)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3)核定征收。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收入等。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1)计算增值额;(2)计算增值率;(3)确定适用税率;(4)计算应纳税额。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减免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45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七、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清算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3.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4.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三)纳税地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6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二)掌握税款征收措施(三)熟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五)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六)了解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检查【考试内容】第一节税收法律关系与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一、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其主要权力有:法规起草拟订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保密义务;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回避义务等。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其主要权利有: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等。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47目前,我国的税收主要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在省以下,税务系统按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关税;船舶吨税;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二节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二、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的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二)税务登记的内容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三)税务登记的管理包括证照管理、非正常户处理等。三、账簿、凭证管理(一)账簿的设置管理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4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发票管理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按照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划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税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四、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二)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三)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主要有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等方式。(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税收法律制度还对按期纳税申报和延期纳税申报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第三节税款征收一、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二、税款征收方式

49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确定方式和缴纳方式。税款的确定(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税款的缴纳方式有: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等。三、税款征收措施(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纳税人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2.纳税担保的范围。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50(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六)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l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四、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一)税收优先权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定期公告。纳税人有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分其财产时,也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予以报告或向相关人员说明情况。

51(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在一定期限内,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少缴的税款予以追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可以无限期追征。第四节税务检查一、税务检查的类型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检查按目的、对象、来源和检查内容的范围可分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五种类型。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调账检查、现场检查或委托协查等形式。在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检查时,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需要,采取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不同的方法。三、税务检查的职责1.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五节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等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52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税务行政诉讼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判决。第六节税收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2012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七)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八)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九)了解国内信用证【考试内容】第一节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含城乡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53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氛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后符合开立相应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程序;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13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54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等。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变更事项的管理、对账管理和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第三节银行卡一、银行卡的分类银行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井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55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白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第四节结算方式一、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三、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四、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56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五节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保证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支付、汇兑、信用、结算和融资功能。二、票据权利与责任(一)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五)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六)票据责任

57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一)出票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定金额和费用。(二)背书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连续是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不得进行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三)承兑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四)保证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58四、票据追索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法定的金额和费用。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六节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一、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二)银行汇票的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绘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四)银行汇票背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59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二、商业汇票(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二)商业汇票的出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三)商业汇票的承兑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须出具拒绝承兑证明。(四)商业汇票的付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五)商业汇票的贴现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三、银行本票(一)本票的适用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二)银行本票的出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申请书,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60(三)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13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规定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四、支票(一)支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二)支票的出票支票必须记载相关事项。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三)支票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七节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一、结算纪律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分别遵守各自的结算纪律。二、法律责任(一)签发空头支票等的法律责任(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61(三)违反账户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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