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法院招聘(扬州)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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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22年江苏法院招聘(扬州)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我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界限的表述中,哪些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A.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必要前提B.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以不损害集体利益为前提条件C.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必要条件D.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以不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必要条件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51条。2.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选项?()A.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B.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C.享有民族立法自治权、财政经济立法权、语言文字自治权D.自治区可自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行生效答案:A,C解析:。3.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观点: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甲成立正当防卫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2011年)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以其他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只要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也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攻击时,认识到了乙正在对他人进行强奸的事实,则无论甲是否有救助他人的目的,都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③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按照这种观点,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甲攻击乙并不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是基于“义愤”,即认为甲没有防卫的意志(目的),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目的)。由于认为甲没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也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4.甲与乙在A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B市履行该合同。甲居住在B市,乙户籍所在地为C市,2013年6月已将户籍迁出,欲迁入D市,但一直未入户,乙从2013年6月一直居住在D市。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14年4月,甲起诉乙。哪些法院有管辖权?()A:A市B:B市C:C市D:D市答案:B,C解析:【考点】合同的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BC正确。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国务院以决定方式设定了上述许可,实施一段时间后,准备制定行政法规对专车运营加以长久规范。对于该行政法规,下列哪个做法是正确的?A.该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当中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B.该许可实施后,交通部作为实施机关应当定期评价继续设定该许可的必要性,并向国务院报告C.该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指定专车车辆使用特定型号的导航仪D.某省政府认为专车能够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予以规范,可以决定在该省停止实施该许可答案:A解析:(1)起草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意见。所以,A选项正确。(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只有设定机关才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所以,B选项错误。(3)《行政许可法》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所以,C选项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4)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均衡,如果在某些地方,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则没有必要通过许可的方式进行干预,于是,《行政许可法》创制了“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赋予省级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的灵活处理权,具体构成要件包括:①实体条件。第一,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第二,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第三,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②程序条件。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对于本题,专车经营许可并不是经济类的许可,而是调控中国交通秩序、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许可类型,是不可以被停止实施的,所以,D选项错误。6.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甲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商品房抵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关于该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乙公司可以取得抵押权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乙公司可以取得抵押权C.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有效,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D.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答案:C解析: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生效。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知,预告登记只制约物权处分权的生效,不制约合同的生效。因此,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但是由于预告登记的存在,乙公司不能取得抵押权。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下列哪些情形中,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李某是行医多年的老中医,他根据祖传秘方和多年行医的经验研制了一种药膏,可以治疗颜面性损伤痤疮,于是通过专利中介机构申请发明专利。但是申请几经努力却遭驳回,李某于是提起行政诉讼B.在选项A中,因李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被驳回而提起行政诉讼C.某贸易公司利用来料加工合同走私货物被海关查获,遭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认为自己是正当渠道进口,不服该处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D.某市某区政府在旧城区改造拆迁过程中因拆迁补偿问题被某街一百多户居民告上法庭,晚报、电视新闻均予以报道答案:C,D解析:考查级别管辖。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5条,《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8.共用题干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第95-97题。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答案:B解析:【考点】商业银行的接管【详解】显然该银行已经难以应付提款请求,已经陷入了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故A错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故B项正确,C项说法错误。另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考点】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故ABC说法均正确。D项错误,该行的会计师并不属于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故不能对他进行限制。【考点】商业银行破产清算规则【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A项说法错误,上述规定并不要求银行证明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C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错误,未有法定要求需在破产申请时提交债务清偿方案,《企业破产法》第8条要求提供职工安置预案。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A.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B.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提名推荐C.人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D.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推荐答案:A,B,D解析:.《选举法》第2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10.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A.甲、乙、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B.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田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答案:C解析:C。乙丙从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且系共犯。甲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到,即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所以他虽然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仍然要对死亡结果负责。11.某甲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无以偿还。某日在酒桌上认识某乙,得知其家大业大,家境殷实,便在酒桌上将其灌醉,借将乙送回家之名,把乙带到他弟弟丙的住所,并让丙打电话给乙的妻子,告知其准备好30万元,放到街心公园某处,否则撕票。在此过程中,乙逐渐酒醒,慢慢意识到自己被人控制后,开始大喊呼救,甲怕乙不老实,便顺手拿起立在门边的铁棍朝乙的胸、腹及背部猛击。到达约定时间后,甲出门去取款,并叮嘱其弟丙看好乙。丙看见乙呻吟不停,十分可怜,害怕出人命,便将某乙放掉。其后自己主动到派出所报案。公安人员前往指定地点捉拿甲某时,甲某已逃走。事后经鉴定,乙多根肋骨不同程度骨折,且内出血严重,幸亏抢救及时免于生命危险。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甲某和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甲与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分析如下:甲为了索取财物而强行将乙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以对乙撕票为理由威胁乙的家人,逼迫其缴纳赎金,满足其非法要求,行为已经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丙在得知甲的绑架行为之后,非但没有阻拦,还帮助甲拨打电话给乙的家人索要赎金,并且帮助甲看管乙,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的帮助犯。但是丙在甲出门取赎金的时候,出于怜悯与恐惧闹出人命而将乙放走的行为,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作为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12.下列关于平等、平等权的说法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仅约束执法和司法,不约束立法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社会身份、职业、出身等原因不应成为受到差别对待的理由C、宪法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合理的差别对待具有合宪性D、如果差别对待符合人的尊严、公共利益,并且该差别对待与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则该差别对待不违反平等原则答案:A解析:平等不仅仅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宪法原则,而且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其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包括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基本权利价值的实现是法治国家的首要的任务,而立法是建立法治的基础。维护和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基本权利的效力若不直接约束立法者的立法活动,则不足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故选项A称不约束立法的说法错误。13.下列有关我国行政区域设立、变更的决定机关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C.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D.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答案:C解析:考查我国宪法上的行政区划。C选项错误,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划。14.下列情形中,应认定行为人与结果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A:雇主甲在下雨打雷天仍然令雇员外出干活,雇员不幸被雷电击死B:医生乙很轻率地告诉病人,怀疑他患有癌症,致使病人患上了精神病C:车主丙见小偷溜进车库盗窃自己的汽车,就对小偷大喊一声,小偷被惊吓在逃跑时摔断了腿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在斗殴中使用匕首深深扎入对方的腹部造成大出血,医生经验不足处置不当,导致其失血过多死亡答案:D解析:【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详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ABC选项中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只是结果的条件,缺乏相当性。另外,ABC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明显不是某种犯罪的实行行为,考虑其刑法意义的因果没有实际意义。所以ABC选项不选。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时,除了采用条件说外,还要注意介入因素。即当介入因素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介入因素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医生经验不足处置不当作为介入因素,不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没有割断结果与先前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D选项正确。15.某公司在宣传其生产的“椰子汁”产品的广告中,未经作者许可,使用了歌剧《洪湖赤卫队》中的插曲《洪湖水浪打浪》的一部分为其背景音乐。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什么权利?A:摄制权B:保护作品完整权C:广播权D:发表权答案:A,C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由此看来,他人使用作者的作品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本题中将《洪湖水浪打浪》一曲作为“椰子汁”产品的背景音乐,没有歪曲、篡改该曲目,因此选项B不正确。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是作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广播自己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因作品的创作而享有的权利。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一旦作者自己或委托他人将作品公之于众,就履行了发表权,这项权利也就用尽了。《洪湖水浪打浪》已经发表,因此没有侵犯其发表权,选项D不正确。1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它们的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有?A.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B.我国所参加的民商事条约在国内均应优先适用C.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最高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该解释;该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也适用该解释答案:A,C17.丰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当地税务局即下达通知,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税款。请回答下列问题:税务局限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日。A.10B.15C.30D.60答案:B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3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18.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题选项为C。19.一日,李某和陆某二人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甲、乙打开保险柜,在李某二人往口袋里装钱的时候,甲顺手拿起修车扳手朝李某砸去,将其砸成重伤。陆某见势不妙,胡乱开了几枪就抓起口袋跑出房间,骑上摩托车往外逃窜。乙跟着开车追去,在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陆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后李某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关于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B: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C: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D:甲、乙二人都属于正当防卫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使财务室免受被抢,针对抢劫人李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乙在陆某逃窜后,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故D项正确。20.不同种类的物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下列关于这些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集合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B.合成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C.共有物之上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为一体D.单一物独立成一体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A、B错误,选项D正确。  共有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C错误。21.下列关于紧急避险条件的陈述,说法正确的是:()A.必须有危险即将和正在发生B.必须有避险的意图C.避险必须是针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D.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必须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答案:A,B,C解析:通说认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必须有危险存在;必须有危险正在或者即将发生;避险是针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避险必须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必须有避险的意图;避险所造成的损失必须小于所要保护的利益。22.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可以或应当适用付款地法支配的事项包括、()A.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过当事人协商适用付款地法B.票据的提示期限C.票据的有关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讲解:《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所以A正确。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所以B、C正确。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所以D正确。23.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中止行政强制执行后不再执行的条件?()A.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B.中止执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C.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D.中止执行事项仅限于金钱给付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参见《行政强制法》第39条第2款。24.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答案:A,B,C解析:【考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详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3条的规定,法官应当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护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选项中ABC均与文明执法有关。25.下列情形中可以不申请公示催告的是:()A.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B.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遗失C.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灭失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伪造答案:D解析:。考査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ABC正确,D错误。26.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2012年)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D.通过和解协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会议的权限和表决程序。A、B、C项:《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关于一般事项的表决程序,《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本题中,债权人会议决定经过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超过1/2,因此,A、B、C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D项:关于和解协议的表决程序,《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虽然该决议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但和解协议同时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60%显然违法。因此,D项错误。27.对于共犯人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B.对于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胁从犯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D.被胁迫参加犯罪者可能成为主犯答案:A,B,C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规定。A项中主犯本身不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仅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犯罪直接处罚即可。B项中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中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这种情形。刚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继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该定为主犯,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28.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关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C.《宪法》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D.《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答案:A,B,D解析: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家管辖的国家全部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故A、B项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故D项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是有所差异的。故C项错误。29.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后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赵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而无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唯一法律事实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若李某罪名成立,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依法均应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故A项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合同关系。故B项正确。原告起诉后,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此时原告与法院之间才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仅有原告起诉,并不能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故C项错误。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故D项正确。30.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以及数罪并罚。A项,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对象为伪造的货币。使用数额较大的变造的货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应以诈骗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乙的两个走私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对象,成立刑法中不同的犯罪,理应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C项,丙盗窃军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认定牵连犯时,我国刑法学界采纳了日本刑法学界的一种判断标准:前后两个行为具有通常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时才是牵连犯。由于将盗窃军装作为手段进而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通常,所以不认定为牵连犯,而是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成立《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31.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下列有关票据关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是出票人B.乙是收款人C.甲是承兑申请人D.承兑银行是付款人答案:A,B,C,D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32.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这说明法律对社会生活来说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却也不能无所不包。古往今来的很多学者大贤都曾谈到过这一法理,以下评论错误的是:A、《孟子.离娄上》中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表明法律的施行是有其社会条件限制的,没有好的执法者,固有良法也难以起到理想的作用B、《盐铁论下.刑德》中评论道:“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朝的迅速灭亡与其法律管控社会生活的程度过于深入有关,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很多社会关系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C、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一般语言在法律中的运用,无论是立法还是判例,都会留下所谓的“空缺结构”,这才给了法官与其他执法官员自由裁量权。这说明即使再完善的法律语言也并不能为人们详尽地安排好一切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这表明法律离不开社会基础,但有时可以超越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社会答案:D解析:社会决定法律,法律表达社会,法律不能超越社会的发展创造或者改变社会。因此D项错误。33.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引渡法》。A项,根据《引渡法》第7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A项正确。B项,根据《引渡法》第9条,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2)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项正确。C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5项,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CD正确。34.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自由权B.生存权C.请求权D.胜诉权答案:A,C,D解析:。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杈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胜诉权)的统一。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而生存权则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35.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省人民政府计划就某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制定规章。于是决定由某有关内设机构负责起草,并邀请有关专家就某些重大意见分歧举行了一系列的论证会。该省法制机构在对规章送审稿统一审查后,以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协商为由退回起草单位。最后规章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该省人民政府公报及时刊登了公布该规章的命令,其中包括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省长署名及公布日期。关于该规章制定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起草单位应当为法制机构,该省决定由某有关内设机构起草的做法于法无据B:该起草单位不能只举行论证会,还应当公布有关重大意见分歧并举行听证会C:法制机构在审查后将送审稿退回的做法是合法的D: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该规章的公布命令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答案:C解析: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3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工作,故A错误。第15条规定,对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重大意见分歧,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因此,B项“应当公布有关重大意见分歧”的说法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观点是错误的。第19条规定,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1)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2)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3)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17条规定的。选项C正确。第30条第1款规定,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公布内容中缺少规章的“施行日期”,故D项错误。36.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答案:A,B,D解析:【考点】证明责任【详解】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对案件中的同_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也不承担败诉的后果,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证明责任包含了双重含义,即其不仅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包括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所谓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的行为责任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但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D。37.共用题干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香港居民甲携毒品过境时见海关人员乙将要检查其行李,甲迅速将一枚钻戒塞入乙的衣袋,乙心领神会,知道其行李中含有毒品,便将其放行。事后,甲每次都从乙当班的口岸过境,乙每次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甲也不时给其一点好处。对乙应:A: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B:以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论处C:以渎职罪论处D:以放纵走私罪论处答案:B,D解析:对乙仍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的,仍可认定具有贩卖毒品的性质。38.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A.政策性停牌B.技术性停牌C.临时停市D.休市答案: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14条,证券交易所在遇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正常交易时可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在处理完毕后即恢复证券交易。在遇有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了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时,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的措施。选项B正确。休市是指证券交易所在节假日和休息日停止证券交易的行为,休市不是针对突发性事件而采取的措施,选项D不能入选。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政策性停牌的规定,选项A不能入选。39.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哪几项?()A.被告正在我国旅游B.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C.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D.合同是在我国签订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各选项中只有A不符合第265条的规定。40.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郭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服刑6年整时因与同监舍的犯人曾某发生打斗,结果将曾某的一只眼睛打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郭某应当如何决定执行的刑期?()A:应当在6年以上20年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B:应当在6年以上15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C:应当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D:应当在15年以21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答案:C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本题中涉及的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对于这种犯新罪的并罚,应采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即把前罪判决中已经执行的刑罚扣除,再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并罚。所以,本案应当在两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故而,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41.下列属于普通合伙法定退伙事由的是(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D.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人法定退伙。《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执法为民首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民生是执法的第一要务B.执法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C.执法为民要便民利民,这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法治实践中的体现D.执法为民说明执法活动以“及时”、“髙效”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答案: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1)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第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B项正确。第二,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的改善是人民群众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要把改善民生作为执法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法律的特殊社会功能,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快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A项正确。第三,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第四,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髙效的服务蠃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C项正确,D项“最根本出发点”一说错误。(2)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43.吴某帮邻居陈某修建新房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腰椎股被摔断,需做一次大手术方能康复。医院让吴某预交10000元保证金,陈某替吴某交了2000元,其余拒绝支付。吴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让陈某先行支付8000元。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如果吴某不能提供担保,那么法院不能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B.法院经审查后,不但可以决定对8000元先予执行,而且也可以决定对手术费先予执行C.本案属于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法院应当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D.如果法院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陈某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先予执行用的文书是“裁定”,而不是“决定”。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应当是向本级法院,而不是上一级,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44.我国1982年《宪法》自实施以来分别进行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以下关于宪法修正案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项?()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B.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D.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歌确定为《义勇军进行曲》答案:B,D解析:。考查宪法修正案。45.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年)A.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C.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D.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刑法的空间效力。AB项,甲在国外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的,其实质是购买假币,成立购买假币罪。甲的行为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所购买的假币的数额就是犯罪数额,不存在扣除成本的问题,即犯罪数额是10万元。故A项正确,B项错误。C项,保护管辖仅适用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情形。甲是中国公民,对其应适用属人管辖的规定。故C项错误。D项,甲将假币寄回国内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与购买假币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因为甲的两个行为分别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海关监管制度,应当成立数罪,而不能成立牵连犯。故D项正确。46.周瑜和三国公司订立了一份货车买卖合同,购得货车一辆进行运营,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后周瑜在使用该车营运时,撞伤他人,经査,责任全部在周瑜一方。对伤者的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A.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承担连带责任B.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三国公司单独承担C.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赂偿,不足部分由周瑜单独承担D.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周瑜、三国按1:1比例分担答案:C解析:考点:机动车交通肇事贲任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肇事责任由汽车驾驶人而非汽车所有人承担责任。故本案中,在确定责任归周瑜一方承担后,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周瑜承担。故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人选。47.关于《北齐律》,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A.首次形成了“名例律”B.首次设置大理寺C.首次确立了法典十二篇的体例D.首次规定了十恶罪名答案:D解析:《开皇律》首次规定了“十恶”。因此D项错误。48.★某省人大代表有450名、常委40名,那么依据法律,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罢免案的有下列哪些?()A.省人大主席团B.省人大常委会C.30名省人大常委联名D.50名省人大代表联名答案:A,B,D解析:。49.下列哪些选项无法体现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A.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庭审理时,由于案件中被毁坏的高档轿车无法当庭出示,当庭播放汽车被毁坏的录像B.乙作为证人在法庭审理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C.丙作为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其精神上有缺陷,所作的陈述需要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才能够采信D.丁自愿说出自己的犯罪事实答案:B,C,D解析: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是:用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物证不便搬运等才可以使用照片、录像;书证取得原件困难,才可以使用副本或复印件。可见,B、C、D表述均无法体现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符合题意,均为正确答案。其中,B体现的是传闻证据规则,C体现的是补强证据规则,D体现的是自白任意规则。50.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朱华持虚假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黄金、白银、钨合金等稀有金属可进入银行质押贷款的会议纪要通知》和委托经营活动授权书等手续,以金属钨条冒充价格昂贵的乌金作为质押物,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构成何罪?()A.骗取贷款罪B.诈骗罪C.伪造公文罪D.合同诈骗罪答案:A51.中国甲公司和法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一批儿童玩具。玩具运到法国后法国乙公司又将其转卖到了美国。法国丙公司和美国丁公司分别依据法国法和美国法向法国乙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法国乙公司在法国和美国销售的这批货物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有义务担保其出卖的货物上没有他人的权利B.甲公司有义务就丙公司向乙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没有义务就丁公司向乙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承担赔偿责任D.如果甲公司交付的玩具系按照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完成,则甲公司不需要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公约》第41条的规定,卖方有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必须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选项B正确。根据《公约》第42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果不存在《公约》规定的免责事由,卖方针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法律所提起的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有赔偿义务。选项C正确。如B项解析所述,卖方有义务保证其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但这种义务也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讲,根据转售地或使用地法律提起的赔偿诉讼,卖方没有担保义务,除非通过合同,这些地方能够被卖方预见。选项D正确。根据《公约》第42条的规定,损害的出现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结果,卖方无论如何不负责任。52.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A: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B: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C: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D: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答案:A,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详解:《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C项正确。53.何某未经批准开设了民办学校,县教育局以其非法办学为由,查封了其开办的学校,并处以罚款。何某不服,向市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市教育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B.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起诉,因为何某同时提起了行政复议C.市教育局能受理复议申请,即使人民法院已受理起诉D.人民法院能受理起诉,即使市教育局已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6条,《行诉解释》第57条。5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答案:B解析:【考点】合同的解除【详解】《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甲乙公司在并购协议中约定了解除权,乙公司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有异议,所以,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所以,D选项错误。55.关于世界各国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成文宪法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部分,而不成文宪法则一般没有附则,只有序言和正文B.在“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法官根据美国宪法序言中“三权分立”的表述,作为最后判决的依据C.我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现行宪法包括宪法序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我国现行宪法正文部分结构鲜明,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内容,共138条答案:D解析:考查宪法的结构。只有成文《宪法》才有结构问题,不成文宪法没有结构问题。美国宪法的序言,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只有序言和正文,没有附则部分。56.下列犯罪中哪些是目的犯?()A.走私淫秽物品罪B.侵占罪C.集资诈骗罪D.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规定的目的犯。参见《刑法》第152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以走私淫秽物品罪是目的犯,目的是“牟利或者传播”。参见《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侵占罪是目的犯,目的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为目的”。57.高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状。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受理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受理高某的起诉,但将其作为上诉转由第二审法院审理C.受理高某的起诉,然后停止宣告刑事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决D.驳回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已经丧失诉权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58.某保险公司在近期几笔保险事故处理中,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后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B.乙为自己投保人寿险,现无力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可对乙提起诉讼要求支付C.40岁的丙谎称45岁投保简易人寿险(合同约定该险种被保险人不得超过60岁),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D.丁为自己购买一平安险,2年后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答案:A解析:A选项考查“谎报”的处理。《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B选项错误。就人寿险而言,投保人可以选择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所以,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法条依据为《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C选项是年龄误报问题。丙谎称45岁,并没有超过该险种限制的年龄(即60岁),所以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32条第2、3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D选项错误是“扣除违约金”。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合同,具有储蓄投资的性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并非是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长期合同中,投保人可以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也可以分期支付保险费。在分期支付时就有可能出现投保人因经济实力下降等各种原因难以支付或不愿支付余款,投保人不再支付保费并非违约,而是会产生合同中止或解除的后果。59.甲合伙企业有孙某、唐某、赵某三名合伙人,为经营合伙事务购买了一辆货车用于货物运输。1年后孙某、唐某私下商量决定卖掉该车并平分剩余款项,于是二人趁赵某出国度假的时候,将该车出售给牛某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孙某、唐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对货车的所有权B.如果牛某善意取得了该车所有权,孙某、唐某应赔偿赵某损失C.如果牛某非善意。则转让行为无效D.孙某、赵某有权对货车进行出卖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孙某、唐某未征求张某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张某的份额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赵某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牛某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本题答案为ABC。60.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据此,A项“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做法错误。上述《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据此,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据此,C项做法合法。上述《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据此,D项错误。61.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2017年)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承担。《民诉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62.A省B市中院承办某债权纠纷案件在执行问题上与C省D市f院产生冲突,双方为获得执行权均派人至最高人民法院陈述此事,B市中院承办法官甲据理力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B市中院的执行权。事后B市中院领导班子为甲举行“庆功宴”,结果甲因饮酒过量致使该案件卷宗在酒店遗失,经积极寻找于半月之后寻回且该案亦顺利执行完毕。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甲的行为应该给予哪一种纪律处分?()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警告至记大过B.降级至撤职C.降级至开除D.不应该给予处分答案:A解析:。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本案中甲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选择A项。63.下列关于两审终审说法错误的是:()A.发回重审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C.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D.二审审结确有错误的重大案件,可以不受二审终审制的限制答案:A,B,D解析:考查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的几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3)《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4)调解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5)除了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之外,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6)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终审,,故ABD错误。64.关于宋代的法律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为《宋建隆详定刑统》B.张三借李四纹银十两,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十两五钱,此种借贷宋朝称为“出举”C.南宋宋慈所著之《洗冤集录》是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D.宋朝法律承认绝户之在室女与继子的继承权,具体比例为在室女继承三分之一,继子继承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一收为官有答案:D解析:宋代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继承权。绝户遗产继承: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考前押题,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www.niutk.com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3/4,继子继承1/4。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65.以下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中国公民刘某去英国留学,在英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因探亲去美国,在美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我国某军校教官张某因公务出国去菲律宾,囚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罚金D.日本公民罗布一郎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答案:A,B,C解析:A项中,采用我国的属人管辖原则,一般公民的犯罪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实施管辖;B项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C项中,我国军人在外国实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故D项不适用66.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张三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李四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李四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处罚决定。李四仍不服,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问题:(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受理法院对此异议应当如何处理?(4)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限?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管辖和期限方面的问题。(1)本案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行政决定。(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3)被告可在接到受理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4)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目内向法院起诉。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美国人杰克与香港居民赵某在内地私藏枪支、弹药,公安人员查缉枪支、弹药时,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全案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因为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B: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C:杰克由犯罪地中级法院审判,赵某由中级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决定是否交由基层法院审判D:全案由犯罪地的中级法院审判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D)【考点】级别管辖【详解】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中尽管被告人之一是外国人,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是按照2012年修改后的规定,该种犯罪也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所以A正确,选项B、C、D均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68.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69.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于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开车出现交通事故,该车被损坏而送于丙处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而被丙扣留。现乙主张抵押权,丙主张留置权,为此发生冲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由甲优先行使抵押权,理由是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B.由甲优先行使抵押权,理由是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C.由丙优先行使留置权,理由是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D.由丙优先行使留置权,理由是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冲突问题。对此,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故C项正确。70.以下案件中,哪些不构成侵占罪?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答案:A,B,C,D解析:A项,依甲的主观认识,即使手机属于其他客人遗忘,应由游戏厅代为管理,故其构成盗窃罪:B项,赎金不是无主物或遗忘物,构成盗窃罪。C项,财物一直处于物主监管之下,是田某的主动行为使财物脱离监管,因而其不是“合法占有”,不构成侵占罪,让物主人眼睁着将财物拿走,可构成抢夺罪。71.关于《永徽律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B、《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C、《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D、《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答案:A,B,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永徽律疏》【详解】《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在位时制定并颁行天下的。其中《永徽律》是唐高宗李治永徽二年完成,而“疏议”部分在永徽四年完成,故A项错误。“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在隋朝《开皇律》中将其加以损益,确定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自此“十恶”制度正式确立。《永徽律疏》中的“十恶”只是因袭隋律,非其首创,故B项错误。《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故C项正确。《永徽律》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的律典,“疏议”是对律文作出的详细的解释,二者合为《永徽律疏》,故不能说《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故D项错误。7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的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8条。73.共用题干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在青岛理算适用中国法B、在青岛理算适用第三国法C、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法D、在日本理算适用第三国法答案:A,C解析:《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参见上题。《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74.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1)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题。(2013年)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查看材料A.甲违章驾驶,致黄某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C.甲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伤,具有概括故意D.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同车人黄某当场死亡、胡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A项,甲驾驶机动车逆行,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故A项正确。BC项,由于无证据证明甲对他人的死亡具有希望、放任的故意,而且一般的交通事故,行为人对于违规是有认识的,对于灾难性的后果是没有故意的,所以甲并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乙车内人员的死亡没有故意。故BC项错误。D项,成立交通肇事罪,不仅需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还需要行为人对于事故承担相当的责任。依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至少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事实一中乙的责任明显属于次要责任,低于50%,因而不成立交通肇事罪。故D项错误。75.在某合同纠纷中,中国当事方与甲国当事方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并诉至中国法院。关于该合同纠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当事人选择的乙国法,仅指该国的实体法,既不包括其冲突法,也不包括其程序法B.如乙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C.在庭审中,中国当事方以乙国与该纠纷无实际联系为由主张法律选择无效,人民法院不应支持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决定将选择的法律变更为甲国法,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和合同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仅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A项正确。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B项错误。C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项正确。D项,该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D项错误。76.【案情】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甲乙公司派律师打听了该消息,并获知实情)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丙公司申报破产债权,被乙公司拒绝。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4.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5.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6.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7.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9.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10.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在上诉,在上诉中甲公司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11.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12.有仲裁协议的合同,一方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还是法院管辖?13.若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答案:解析:1.不构成。因为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私自”与自己签订协议,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有效。表见代表。因为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3.有权。因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4.无权。因为甲公司与丁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5.能。因为作为不动产抵押合同(阴合同)的隐藏行为合法有效。6.有权。因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niutk.com考试软件niutk.com考前更新押题7.有。因为乙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优先权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8.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仲裁协议的签订和变更,都必须双方自愿才可以。本案中,乙公司虽然保管着甲公司的公章,但是双方约定的是“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因此对于甲乙之间的合同,乙公司无权改动,该行为无效,所以变更后的仲裁协议无效。9.甲公司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故应当向g省c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提出。10.二审法院不应准许原审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可告知其另行起诉(当然是在可以另诉的前提下)。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注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对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时间规定为法庭辩论终结前,但是对变更诉讼请求时间未作出新的规定,故证据规定对该期限的规定仍然有效)。11.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1)上级法院可以提审;(2)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交下级法院管辖;(3)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又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符合法定情形的,a省b市法院可以交其他法院管辖。12.应当去破产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不能申请仲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基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方式获得个别清偿,故本案只能走诉讼程序。13.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本金和利息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就本金和利息提起诉讼请求不是同一个诉讼请求。同一借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在对本金提起诉讼时如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的权利,只要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有权对利息另行提起诉讼。故不构成重复起诉。7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中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是:A.罗某诉韩某侵权一案,受诉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选民资格案件C.丁市C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般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D.洪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A项可以适用独任制,不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B项当选,C项不当选;《民诉意见》216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故D项不当选。78.甲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擅自利用乙作家创作的某体育明星丙的漫画像,该漫画由丁出版社出版,该漫画像与该企业的产品直接结合,对于甲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侵害了乙作家的著作权B.侵害了丁出版社的出版者权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侵害了丙明星的肖像权D.不构成侵权答案:A解析:。乙作家对该漫画享有著作权,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权仅指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此处仅利用漫画不构成侵害出版者权。肖像是指再现本人形象,漫画不是再现本人形象,而是扭曲本人形象,故不侵害其肖像权。79.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 )A.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适用听证终止B.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可以宣布听证中止C.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听证中止D.案件调查人员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无权终止听证答案:B解析: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只有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认为听证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机关处罚的准确公正,可以宣布听证中止。其他情况都属于听证终止的情形;所以选项B正确。(2)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一般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所以选项A错误。(3)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听证应当予以终止;所以选项C错误。(4)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而案件调查人员严重违反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终止听证,《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没有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80.下列关于犯罪与行为的关系的陈述,不正确的是:()A.无行为则无犯罪B.犯罪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C.人的条件反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D.刑法上的一个行为就是人的一个身体动作答案:D81.共用题干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乙前往甲开设的服装店买套装,两人正在谈价格,恰好甲的女儿发急病,甲忙着回去看女儿,于是对隔壁的丙说,“帮我看着点,我马上回来”。甲出去以后,乙称双方已经谈妥1800元出售,自己马上要用,不能耽误。丙于是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下午,甲找到丙称该套套裙是低于2000元不能出售的,要求丙赔偿损失。下列说法正确是:()A: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B: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C: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未定D:丙的行为可撤销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以及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外还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看出甲对丙有授权,因此,丙出售的行为欠缺相应的代理权,因此应当构成无权代理,而非表见代理。李某15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长相让人误认为已成年并不影响对他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可依以下3个法条:《民法通则》第12条、第58条的规定,《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李某和其叔叔之间的赠与合同属于李某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行为有效。李某和商店之间买卖《英汉双解词典》的合同属于与李某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也有效。而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则超出了其行为能力范围,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是效力未定行为。而李某授予张某代理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合同法》,该行为属无效而非效力未定。因此,A、B、D三项说法错误,当选。虽然柯益公司的销售人员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是陆某登录网站了解到了洪雅楼盘的真实销售情况,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购买的,因此陆某和柯益公司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存在瑕疵问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甲乙为了少缴税费等非法目的而订立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一致、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不需房产部门的批准。因此B、C两项正确,A、D两项错误。82.一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CIF价格条件,由海纳公司承运,适用《海牙规则》。运输途中,船舶发生碰撞事故,部分货物毁损。为了修理船舶以便继续航行,该船到临近的港口进行了修理并装卸货物。继续航行后,船舱因雷击起火,烧毁了部分货物。货物延迟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部分完全到港的货物与买卖合同规定的规格不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船舶碰撞造成的货损可以向海纳公司索赔B.碰撞后发生的修理费用由船方和货方共同分担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与合同不符的部分货物应向海纳公司提出索赔D.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海纳公司承担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货物运输____海牙规则。依《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过失免责的规定,对于驾驶或者管理船舶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本题中船舶碰撞是驾驶船舶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免责,A错。本题船舶碰撞后引起的修理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方和货方分担,B对。到达目的港后检验发现的部分货物与合同不符应属于卖方的责任,非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不应由承运人承担,C错。火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标的直接损失,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的利益方,不涉及其他方。此部分损失应由货方承担,又由于本案CIF价格是有运输货物保险的,此项损失最终是由货方的运输货物保险人承担,而不是承运人,承运人是免责的,D错。83.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93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A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知识产权有三个条文,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交易和侵权责任。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商标权争议发生在中国,原告主张对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进行保护。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归属争议适用中国法,故A正确,B错误。CD项,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D正确,C错误。84.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D。乙构成挪用公款和受贿,应当数罪并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另起犯意,所以三罪并罚。85.有关专利侵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甲控告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甲应当证明乙的产品制造方法与自己的专利方法相同B.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C.甲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乙未经甲的许可进口该产品,侵犯了甲的专利权D.甲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构成侵权答案:A,C,D解析:《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此,A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B项正确。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是错误的。86.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关于该条文所表现的宪法规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性规范B.通过《民法通则》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得到了间接实施C.法院在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中可以直接据此作出判决D.与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相结合构成一个有关人格尊严的规范体系答案:B,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规范可以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等规范。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等。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该条文仅涉及公民权利,故A项错。《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依据是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也规定:“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据此,法院处理案件不得直接适用宪法条文,故C项错。87.下面关于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理解,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意识同法律文化关系密切,与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等因素没有关系B.在同一国家内部法律文化是统一的C.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法律文化不会有很大差异D.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组成要素答案:D解析:。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中的基本构成要素,法律意识与其他的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由于地域的差异、风俗的不同,因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法律文化自不相同。因而ABC三个选项是错误的。88.根据司法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沈律师从2003年至今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可成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B、孙检察官工作勤奋,业务水平高,是检察院公认的业务骨干,虽然曾经为办案而违反有关警车、警械、警具管理规定,年终考核仍可得到优秀的考核结果C、郭法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他应受到奖励D、曾某为刑事被告人,四十六岁且有身孕,因经济困难未聘请辩护律师,可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答案:A,C,D解析:【考点】各类法律职业的任职条件【详解】A项正确,根据《律师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B项说法错误,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评定为优秀。C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官法》第30条的规定,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应当给予奖励。D项说法正确,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89.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A项,一般人扭送现行犯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被扭送的罪犯反抗是其本能,面对顾某的激烈反抗,由于反抗本身也是一种不法侵害,所以甲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死死摁住罪犯头部导致其窒息死亡的,表明手段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的,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本项中的甲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A项错误。B项,乙的行为是驾车追赶劫匪齐某,齐某死亡,是由于其自己驾车不慎,自己撞到护栏后与乙车相撞导致的,与乙的追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乙的追赶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被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也就没有必要认定乙属于正当防卫。故B项正确。CD项,正当防卫针对的必须是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对于卖淫和偷越国(边)境的不法行为,一方面没有个人法益被侵犯,公民的正当防卫必要性很小;另一方面也不具有进攻性和破坏性,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故CD项错误。90.下列关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张某与李某有仇,一直想要杀死李某,但是看到刑法关于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的规定之后,打消了杀死李某的念头。这主要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王某多次利用所画人民币刻制印版制造假币,并在自己使用的同时,将人民币散发给其他村民盖房修路,村民们对王某十分感激。其后,王某制造假币一案被侦破。虽然村民屡次请愿,但王某依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这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赵某欠孙某人民币100万元,并以某处房产作为抵押,到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一年后,赵某经营生意亏损。孙某经咨询律师,发现自己可以就抵押房产之价值优先受偿,故毫不担心。这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D.吴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接受改造期间,他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正当性。在狱中表现积极,获得减刑。这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答案:D解析:考查法的规范作用。D选项错误,吴某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正当性,并积极表现,这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91.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A.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当免除处罚;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B.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免除处罚C.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支付仍不支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D.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绐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A项错误。《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B项错误。《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C项错误。《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D项错误。92.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我国法律规定,向有关机关提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些机构是:()A.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我国法院B.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我国法院C.申请人所在地的我国法院D.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答案:A,D解析:。《贸仲规则》第17条规定,当亊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亊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93.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权利?A、进行各种科学实验的自由B、欣赏自由C、文艺创作的自由D、出版文艺创作的自由答案:D解析:《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而出版作品则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个方面。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关于假币犯罪正确说法是:A: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是“伪造货币”B: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是“变造货币”C: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D: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答案:A,B,C,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D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之“货币”包括:(1)中外流通货币;(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不包括停止流通的。95.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B: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C: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一般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D: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提出非诉案件的执行申请必须经行政机关同意答案:C解析:《行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据此,一般情形下,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C项为本题正确答案。96.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被告人:洪某,男,31岁,无业。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问题】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答案:解析:1.构成抢劫罪。既遂。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人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2.诈骗罪。3.构成犯罪.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4.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特殊累犯的范围。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6.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本题需明确的是“黑吃黑”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行为人所抢劫财物是否处于被抢劫者合法占有状态,并不影响抢劫行为的性质。另外要注意毒品犯罪再犯的成立条件。97.渔民张大山等人出海捕得带鱼5吨,以每公斤15元的低价一次性卖给天天海鲜食品公司,该公司的下列做法中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是:()A.该公司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出售带鱼,而其他销售者的售价为每公斤25元B.其他销售者在市场压力下,被迫以每公斤20元的收购价出售带鱼,而该公司进一步将价格降为每公斤18元C.其他销售者在该公司将价格降为每公斤18元后,被迫进行价格跟进,而该公司又将价格下调至每公斤15元D.为防止带鱼久放变质,其他销售者在无奈之下将价格也调至每公斤15元,不料该公司竟以低于其进价的每公斤12元销售答案:A,B,C,D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98.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当事人仍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A:在李某和单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单某提出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发生时,自己未在现场,有出差的往返机票为证B:在王某诉谢某债务纠纷中,王某提出谢某在向其借钱时,写了借据,谢某在法庭辩论时予以承认C:在甲和乙离婚案件中,甲提出现有住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并出示了婚前财产公证D:在李某的遗产继承纠纷中,李某的朋友提出,李某生前曾当着另一位朋友的面,表示要将其收藏的一幅明代古画赠与自己答案:D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无需举证的事实。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选项A不需要证明。选项B属于自认的事实,不需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C选项属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D选项不属于这些情形,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题D选项是正确的。99.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答案:A解析: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对该条规定的分析可知,宣告死亡受上述顺序的限制,第一顺序是配偶,第四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案中,配偶选择离婚,并未选择宣告死亡,作为单位宣告死亡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对本题的考察,考生要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相关知识做一个总结1,宣告失踪:①条件:失踪事实+持续满两年(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战争结束之日)②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近亲属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者(无先后顺序)③受理与宣告: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公告期三个月)④效力:指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亲友,无先后顺序,按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无能力/不宜)。代管人可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必要支付,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也可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2,宣告死亡:①下落不明四年/意外事故两年/意外事故证明不能生存。②程序:同宣告失踪,但申请人有先后顺序之分(在前者不申请,在后不得申请)③公告,一年,证明不能生存的三个月。④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为准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日期。⑤效力: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成遗产开始继承(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⑥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配偶尚未再婚的,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复。子女被依法收养的,不得主张无效,但经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例外。继承财产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非相应补偿)。被第三人合法(不要求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此时原继承取得者应付返还原物(种类)或适当补偿(特定)义务。3,关系:①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②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不得宣告死亡(不告不理)③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应宣告死亡。④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应宣告死亡。100.甲(15周岁)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犯罪?()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B.盗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C.帮助张某将汽车推至悬崖下毁坏以骗取保险金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重伤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后,为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等打伤(致人重伤)打死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员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可知B项正确。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可知D项正确。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关于宪法与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两者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B.两者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C.两者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D.宪法与法律相比,缺少制裁性答案:A,B,C解析:。2.甲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B.乙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D.丁答案:B,C,D解析: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这里所指的出票人以外的前手是指背书人及其保证人。3.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下列哪项组合属于全国人大主席团的职权?①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议案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国务院组成人员的罢免案③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⑤确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正式候选人名单A、①②③④⑤B、①②④⑤C、①②③④D、②③④⑤答案:B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故①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人员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故②正确;根据《宪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故③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以④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故⑤正确。4.关于集团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带领集团犯盗窃罪,被执行拘役之后又犯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应当从重处罚,而且不得缓刑,也不得假释B: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其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该集团成员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又故意杀人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成员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责任C: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D: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要求一定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但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则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答案:B,C,D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犯罪集团。详解:选项A: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是特别累犯规定的犯罪。对于特别累犯,刑法不要求其前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本项构成特别累犯。其法定后果和普通累犯相同。故,A项正确。选项B:对于超出首要分子的策划、指示实施的犯罪,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选项B错误。选项C:首要分子是对集团的犯罪负责,而不是对集团每个成员的犯罪负责。故,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犯罪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选项C错误。选项D: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为必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5.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该罪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C.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也可成立此罪D.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报复陷害罪的认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可以构成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6.关于涉外法律诉讼中的诉讼当事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外国人在我国法院起诉,诉讼代理人只能由我国的律师担当。B.使领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委派中国公民代理诉讼。C.人民法院可以对身处国外的案件当事人用邮寄邮件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D.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外国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答案:B解析:本题考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有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法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过于绝对。选项B正确《民诉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选项C错误,《民诉法》26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C选项忽略了受送达国法律允许这个必要条件,因此错误。D选项错误,新诉讼法取消了外国人诉讼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的差别待遇,和中国人一样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保全是可以责令提供担保7.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巳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所以选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所以排除B。关于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可知,只有在判决辛在实体或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向法院申请再审。而本题C项的判决书笔误并不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不可以申请再审的,仅用裁定补正即可。同时参照2005年试卷三第35题及2006年试卷三第46题也可知,对于判决或调解书中的笔误用裁定补正即可,故不选C。关于D项,根据题干,因判决未涉疼子女抚养权问题,故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权限的是、()A.战争状态宣布B.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C.决定战争与和平D.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答案:C解析:。据《宪法》第67条第18~20项。9.下列关于所有权取得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将旧的电视机修好,放置路边,希望有人拿走使用。第二天乙发现这台电视机,就拿回家自己使用。乙按照赠与合同取得所有权B:甲买了十条大鱼放生,乙雇用丙打鱼,打到其中一条。丙取得该鱼所有权C:甲盖房,误将乙的石块当作自己的石块打了地基,乙发现,可要求甲归还石块所有权D: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因加工取得该石所有权答案:A,B,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乙乃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为甲将电视机弃置路边,乃抛弃所有权行为,自此时起,该电视机为无主物,故先占该物者可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赠与关系则须受赠人为特定的相对人,而且,因赠与而取得所有权为继受取得,而本案中并非如此,故A项不正确。(2)乙是占有人,丙是占有辅助人,故应当由乙依照先占取得该鱼所有权,所以B项不正确。(3)甲因附合取得了石块所有权,但应对乙给予赔偿。地基不能拆除,不是物理上不能拆除,而是经济上不合理,故C项不正确。(4)奇石配一个基座,还不能算是加工,因此D项不正确。加工,是一物的变形。况且,即使加工,也只有在新增价值超过原物价值之时,加工人才能取得加工物所有权。10.汉代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系统性改革中,制定《箠令》的目的之一是、()A.规定适用的具体地点B.规定适用的刑具规格C.规定适用的男性对象D.规定适用的禁止时间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刑罚改革。景帝进一步完善刑罚改革,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刑具的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11.有关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停止支付,下列正确的表述为:()A.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B.停止支付的效力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C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执行的,在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D.支付人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有错误,可不停止支付答案:B,C解析:。注意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在决定受理3日内发布公告。A项错误。1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询问证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证人提出的地点B.侦查人员提出的地点C.证人的单位和住处D.必要时候,可以要求证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答案:B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刑诉法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B选项错误。13.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请回答第题。(2014年)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虽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等人的行为仍触犯爆炸罪B.触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只有一个,属于想象竞合C.爆炸行为亦可成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D.对事实三应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爆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A项,将爆炸物置于储蓄所门口(公共场所),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的具体侵犯,即使引爆之时恰好没有多人在场,也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罪。即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用偶然的结果否定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故A项正确,当选。B项,郑某等人只实施了一个爆炸行为,同时触犯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成立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当选。C项,郑某等人的爆炸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故C项正确,当选。D项,郑某等人用爆炸的方法杀死、重伤押运员,破坏他人对现金的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行为,满足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基于《刑法》第263条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应该按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来处理。故D项正确,当选。14.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欣欣医院与欢欢就手术行为构成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从事实的描述看明显地构成违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A项表述正确,不当选。欢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欢欢的遗产,其继承人当然可以继承,因此选项B表述正确,不当选。欢欢去世后,其人格已经因死亡而消灭,人格权自然丧失,因此洋洋的杜撰行为侵犯的是欢欢的人格利益,因此选项C表述不规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只要其死亡,其诸项权利皆随之消灭,包括诉讼权利。因此,即便其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追究侵权责任,也因被侵权人的死亡而导致只能由这些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追索,而不能冠以死者的名义。据此,D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题为单选题,只能有一个正确答案,C项表述不规范,D项表述错误,应选择最优选项,故本题选择D项。15.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对于“三者统一”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三者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是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B.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的政治领导C.“三者统一”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D.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群众基础和根本归属答案:B16.根据规定,下列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中,属于应当公告的重大事件是( )。A.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变化B.公司增资的决定C.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发生变动D.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属于临时报告中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所以B选项错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变化属于重大事件,所以A选项错误。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所以C选项错误。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属于重大事件,所以D选项正确。17.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示催告的审理可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但除权判决必须由合议庭作出B.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可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为了尽快结束权利不确定的状态,最少不得少于60日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C.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当事人无需承担相关费用D.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仍可申报权利答案:A,D18.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关于管理人职责及债务人财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B.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C.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D.债务人的董事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答案:A解析:(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选项A说法错误,当选。(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B说法正确。(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C说法正确。(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D说法正确。19.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答案:C解析:本题中,乙基于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丙基于承担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虽然与甲、乙无直接合同上的关系,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是C。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发生合同纠纷时不适用我国法律的是、A.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一批化肥,合同在中国签订C.美国公司出口一批成套设备给予韩国公司,韩国公司将该批设备安装在其设在中国的工厂,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D.中国公司将一批玩具零件送往越南某公司组装,后因合同纠纷,越南公司在中国提出诉讼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_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房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房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选项B、C分别符合上述(一)、(三)项的规定,均应适用中国法律。D项中的玩具在越南组装,根据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越南法。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A项符合第(一)项的规定,应适用我国法律。故本题答案为D项。21.有关专利侵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甲控告乙公司的产品制造方法侵犯自己的专利权,甲应当证明乙的产品制造方法与自己的专利方法相同B.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C.甲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乙未经甲的许可进口该产品,侵犯了甲的专利权D.甲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构成侵权答案:A,C,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专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因此,A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B项正确。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D项是错误的。22.2011年2月2日张某被释放。2011年3月2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对张某的赔偿,属于2010年12月1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属于在此之后的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C.如张某对赔偿数额不满,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D.如张某认为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答案:A,D解析:考查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的适用、司法赔偿程序和赔偿的计算标准。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4条、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23.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的有( )。A.国有企业B.城镇集体企业C.外商投资企业D.城镇私营企业答案:A,B,C,D解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4.★王某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期间,被诉行政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王某没有申请撤诉,法院继续审理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如何处理?()A.作出撤销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B.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C.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D.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作出维持判决答案:B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问题。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50条第3款。25.共用题干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下列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描述,不正确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凡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安排使用B、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民族文化发展的自治条例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C、自治区主席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也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民族自治答案:A,B,C,D解析: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据此,选项A“每季度公布一次”表述错误,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根据该条,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故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据此,民主评议,除了针对村委会成员外,还针对“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故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据此,对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审计局并无组织权限,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故选A、C、D。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选举法》第29条第2款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故A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邓某等337名代表,超过了全国代表2971名的1/10,所以他们有权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罢免案,故B选项正确。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故D项错误。《选举法》第56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破坏选举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故B和D正确。《选举法》第26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该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据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无撤换村委会成员的权限,故A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据此,B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据此,罢免案,只要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而非经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同意而通过,故C项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据此,D项表述正确。根据我国《宪法》第117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确实有地方财政自主权,但是其财政收入,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才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故A项错。另外,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不能制定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必须由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所以B项错。C项中自治区高级法院不属于自治机关,所以院长也不一定必须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项中“我国实行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对的,我国应该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答案选择A、B、C、D项。请注意澳门与香港基本法的比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不同,表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不包括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条)。行政长官任期二者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中,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都享有终审权,这是特区高度自治内容的一部分。B项中,澳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司法体制上,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是香港特区所没有的。在刑事检控职能方面,香港特区受英美法系的影响,由行政部门的律政司承担这一工作,而在澳门,这一工作由专门的检察院承担,而且,检察院亦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所以,C、D两项也正确。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2条第2款,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据此,选项A说法错误。根据《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非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12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特别注意批准机关必须是国务院,故选项C错误。26.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下列选项属于此种基础的有、()A、产生宪法的国家权力具有正当性B、宪法规定的内容正确地反映一国的实际情况C、宪法程序的正当性D、宪法效力具有直接性答案:A,B,C解析:宪法正当性基础包括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宪法内容的正当性、宪法程序的正当性。故ABC项应选。D项不是宪法正当性的基础,而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后而产生的效力,故应排除。27.2015年10月,某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部《关于加强本州湿地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关于该法律文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该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B.可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C.该自治州所属的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D.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78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据此,A项错误。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故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2条,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故D项错误。28.将加入WTO的甲国面临服务贸易的开放,需要熟悉WTO服务贸易的规则,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的政府服务采购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之列B.甲国公民接受国外某保险公司在甲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属于协定中的境外消费C.《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服务产品而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A正确,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服务是排除在外的。B项错误,境外消费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中国公民接受中国分支机构的服务,同处于一国之内,所以不属于境外消费。C错误,第2条的规定,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是包括服务提供者的。D项正确,依第17条的规定,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29.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答案:D解析:《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根据上述规定,甲县欲更名,应由国务院审批,故A项错。乙省行政区域的变更,应由国务院审批,故B项错。《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据此,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故C项错。《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据此,D项正确,当选。30.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侵权案件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所以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空难在乙国发生,乙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正确。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或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不限于受害人本国法。所以,D选项错误。31.某省发现有大米被镉污染的情况,立即部署各地成立联合执法组,彻查市场中的大米及米制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A.大米、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B.应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布大米、米制品安全有关信息C.县有关部门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时,该厂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予以拒绝D.虽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影响仅限于该省,可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C项:《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据此,县有关部门有权进入某米粉加工厂检查,故C项正确。D项:《食品安全法》第118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本题中,影响限于本省范围,可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而不是省卫生部门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故D项错误。答案:B,C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综合考查食品安全信息制度、食品安全检查。A、B项:《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据此,米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而大米作为初级农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故A项错误。无论大米还是米制品,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公布其相关安全信息,故B项正确。32.某县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成立之初,达成统筹分配当地全行业整体收入的协议,要求当年市场份额提高的会员应分出自己的部分收入,补贴给市场份额降低的会员。事后,有会员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协议限制了当地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具有违法性B、抑强扶弱有利于培育当地会计服务市场,法律不予禁止C、此事不能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应由该委员会成员自行协商解决D、即使该协议尚未实施,如构成违法,也可予以查处答案:A,D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据此可知,该协议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具有违法性。选项C错误,《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选项D正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修建一座办公楼,并完成装饰,事后双方又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北京的仲裁委员会裁决,或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工程交付后,质检单位鉴定大楼主体合格,但装饰材料存在安全隐患,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返工重修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若某法院受理该案,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则:A.如果两公司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准许B.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C.主持调解的法院审判人员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法院应准许答案:A,B,C解析:。参见《民事调解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可知,A、B两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可知C项表述正确。《民事调解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知D项错误。34.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A:兼并登记B:设立登记C:变更登记D:注销登记答案:B解析:本案中,合并的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均被撤销,产生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属于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终止。需要办理新设登记。本题答案为B。35.下列有关环境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B.发生不可抗力并不是一定导致环境民事责任免责C.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对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赔偿。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D.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原告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严密的因果关系,而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B,C,D解析:。本题目为对于环境民事责任常考内容的总结。36.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两头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对于动物致人损害,应理解为是由于饲养动物的独立行为致人损害,在此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动物致人损害,不存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问题。本题中,甲牛将乙牛撞下桥摔死,是由于甲、乙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因此,应按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C。37.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答案:A,B,C解析:选项A.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选项D);(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38.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答案:B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故B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项仅体现直接原则中的直接采证原则,不符合题意。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D项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39.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A、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1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如果符合行为内容的法律或者符合行为地法、或者符合全体当事人的本国法,皆认为有效B、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8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同一法律,只要符合该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对行为方式的要求即可C、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D、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答案:D解析:【考点】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的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把冲突规范划分成四种基本的类型,即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所谓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其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本题中A、B、C项均为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只有D项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40.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答案:C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为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双方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由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演出义务的主要履行人,使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承担了出演义务,从而也成为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因此也是法律关系主体。A项表述不全面。B项考查法律关系的种类。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调整性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B项不正确。CD项考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和对立统一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义务人在尽义务时也同样拥有自己的权利。本题中,京剧团负有依约演出的义务和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剧院享有接受演出的权利和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没有哪一方是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因此C项正确。关于D项,如前所述,京剧团负有依约演出的义务,享有收取报酬的权利;剧院享有接受演出的权利,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可见本题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都是明确而特定的,因此D项不正确。41.下列行为中,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有:A.某国有公司经理将本单位公款10万元借给亲友使用半年B.某国有公司经理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公款10万元供另一公司使用半年C.某高校校长为方便学生实习,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校公款100万元借给某设计研究院使用半年D.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个人决定,将社会捐助的用于该村灾民房屋重建的水泥50吨借给其表弟经营建材业务半年答案:A,B,D解析:《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因此,A、B、D项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当选。C之所以不当选,在于该项并未表明某高校校长“谋取个人利益”。42.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累犯成立条件之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前罪和后罪不一定都是故意犯罪B.前罪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可以是管制或拘役C.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3年内D.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一般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选项A错误);(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选项B错误);(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43.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发射国在发射失败时仍应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责任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该《责任公约》C.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D.发射国对本国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际法律责任。根据1967年《外空条约》和1972年《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应当负绝对责任,失败发射也包括在其中,A项对。依《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该公约,B错误。依两公约的规定:(1)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C正确,D错误。44.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A:传来证据B:直接证据C:有罪证据D:言词证据答案:A,B,C,D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详解: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1)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李某的证言是转述徐某说话的内容,属于传来证据。(2)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李某的证言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徐某杀害高某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3)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认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李某的证言显然属于有罪证据。(4)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李某的证言是言词证据,故本题应全选。45.下列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表述正确的是:()A: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仅有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B:虽然对被告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有限制,但是如果被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则律师可以自由采证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举证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因此所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收集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D: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规定,A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B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根据该条在行政诉讼收集并补充的证据,也可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C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仅享有举证权利,因为它并非行政诉讼所解决的行政争议的争议方。故D项错误。46.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4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中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下列哪个机构?()A: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证据保全的管辖。详解:《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题选A项。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8.某企业向某市国土资源厅申请采矿许可。某市国土资源厅向该企业收取费用的依据必须是:()A:法律B:法律、行政法规C:法律、法规D: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故B项应选。49.周某杜某洪某各出资100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周某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并通知了杜某洪某,周某在给洪某的通知中写明了期限10天,但在杜某的通知中没有写期限,现在杜某洪某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关于行使期限说法不正确的是:A.杜某洪某都是10天B.杜某洪某都是15天C.杜某是15天,洪某是10天D.杜某洪某都是6个月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50.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方式【详解】《民诉意见》第61条规定,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题中交代“20多名受害者提起诉讼”,没有指明提起诉讼的确切人数,可以推出本案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同时,当事人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提出的建议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又未达成共识。因此,根据《民诉意见》第61条的规定,可以由法院在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因此B项适用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不适用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B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可以另行起诉,但若其没有另行起诉,而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则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具有约束力,A、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51.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A.侦查羁圩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答案:A,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28条第2款。5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下列选项中无权解除保全措施的有:()A.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B.合议庭C.审判委员会D.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答案: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08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限内,有权解除保全的只限于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考生应当注意总结归纳。B、C项无权解除保全措施,符合题意。53.李某和邓某在一年内共盗割20公里长的公用通信电缆,变卖后得款16000余元。由于二人的盗割行为,导致某通信干线中断十余次。对李某、邓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盗窃罪B.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C.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法条竞合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想象竞合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想象竞合问题。两行为人盗割公用通信电缆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因此为想象竞合。54.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甲持有大量毒害性物质,乙持有大量放射性物质,甲用部分毒害性物质与乙交换了部分放射性物质。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B.吸毒者甲用毒害性物质与贩毒者乙交换毒品。甲、乙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乙的行为另触犯贩卖毒品罪C.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甲,将枪赠与他人。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D.甲父去世前告诉甲“咱家院墙内埋着5支枪”,甲说“知道了”,但此后甲什么也没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买卖不限于用金钱与物品进行交换,还包括以物易物的交易模式。所以甲、乙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故A项正确。B项,甲、乙以毒品交换危险物质的行为,甲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乙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故B项正确。C项,《刑法》第128条第2款只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对非法赠与枪支的行为没有明确。但是依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规则,具有要求对方归还意思的出借枪支行为被评价为犯罪,那么比出借的危害性更大的赠与更应该成立犯罪。可以将赠与理解为“不需要归还的出借”,因而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故C项正确。D项,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没有持枪资格,却实际控制枪支的行为。甲在知晓自家后院埋有枪支的情况下取得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包括对非法占有财物的“继承”,甲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原有的各处财产都将归甲支配、控制,包括非法占有的枪支。因而甲即使什么都没有做,在其父亲死亡后,也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项正确。55.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服务贸易总协定》具有框架性协定的特点B、《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C、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D、《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答案:B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是框架性协定,缺乏具体的义务和规则,选项A的说法正确。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依成员的具体承诺表来确定,选项C的说法正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选项D的说法也正确。只有选项B的说法错误,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不适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所以本题答案为B。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6.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仅就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来说,国家:()查看材料A.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的B.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此时姜某的行为属正常的执法行为。姜某身为警察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责,随时应制止打架斗殴、行凶杀人的违法行为。57.甲向乙转让注册商标,为此他们共同订立了书面合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自合同成立生效时享有该商标专用权B:乙自商标局核准后享有该商标专用权C:乙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D:乙自商标局登记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答案:C解析: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公示、程序规定于《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58.某仲裁委员会为适应逐年增长的案件审理要求,决定增加仲裁员数量,可以聘请公道正派的下列哪些人员担任仲裁员?()A:在某法院研究所从事法学研究多年有高级职称的张研究员B:在某大学经济法系从事对外贸易专业教学的法律爱好者陈教授C:在某高级人民法院从事了17年经济审判工作的蔡庭长D:从事律师工作12年并任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王律师答案:A,B,D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仲裁员的资格。详解:《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C项中的现职审判员不得担任仲裁员,A、B、D项都符合条件。59.陈某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遭民政局拒绝。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同时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B:陈某的先予执行申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C: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D:如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诉讼先予执行【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考虑到该类原告本身的生活较为困难,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实际上便是剥夺了其获取救济的权利,故法律没有此方面的要求。据此A选项错误。根据上述同一条款,陈某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费属于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的范围,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据此,民政局不服法院先予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C选项正确。根据上述48条第2款规定,法院做出该类先予执行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选项错误。60.甲公司和乙公司由于加工合同纠纷而提请仲裁。案件经仲裁后裁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付10万元,乙公司不服,认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其可以采取下列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A: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B: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C: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D: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答案:D解析:根据《仲裁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以选项A错误。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发起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B.发起人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实为自身利益,合同相对人是恶意的,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要经创立大会通过D.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成立后公司作出确认,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发起人的责任承担。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原则上应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所以选项D说法错误。62.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做的工作包括下列哪些内容?A:证人作证前应核实证人的身份B:证人作证前应核实证人与被告人的关系C:证人作证前应告知有意作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D:证人作证前,应让其宣誓如实作证答案:A,B,C解析:《刑诉解释》第211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63.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考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详解】本题涉及财产保险合同代位赔偿的适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本题所述案情来看:保姆为被保险人潘某的家庭成员;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并非因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观要件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且在赔偿之后不得向保姆追偿。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项。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4.《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2年)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的刑法规定。《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该条规定意味着,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中国刑法对下列特定人群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审判时”应扩大解释到包括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3)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致人死亡的除外。65.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A.只能是故意B.只能是过失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D.只能是间接故意答案:C解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是行为人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的罪过既然有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也就有这两种形式。例如,某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饿死婴儿的,就是故意形式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如,某乙将朋友8岁的小孩带到野外玩耍,因碰到多年不见的老同学,二人谈得兴起,他就没注意小孩的动静,结果小孩滑入湖中淹死了。某乙对小孩死亡的心态就是过失的,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66.下列表述符合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是?A.全国人大无权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C.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D.设区市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D错:由省级人大改变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67.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答案:B,C,D解析:。《行诉证据规定》第29、32、47、62条。A错误,B、C项正确。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诉讼”是指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68.共用题干下列有关我国自然资源的归属,说法正确的有、()A、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B、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C、荒地、滩涂归国家所有D、矿藏归国家所有答案:A,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据此,A、B项的表述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据此,C项的表述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重要补充”。故D项表述错误。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A选项正确,B选项中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也有归国家所有的,B选项错误。’根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C选项中荒地、滩涂原则上归国家所有,也有归集体所有的,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69.张某向银行借款,王某与银行约定张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以下哪些情形,银行可以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A:张某下落不明,但是张某有一栋房产B:张某移民美国,没有任何财产留在国内C:张某搬家,未通知银行,银行经过努力也未找到张某D:张某失业,生活困难答案:B,C解析:《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王某与银行约定张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17、25条的规定,A选项中张某下落不明,但是留有一栋房产,因此银行应先起诉用张某的房产清偿债务,王某享有先诉抗辩权。B选项中张某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王某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银行有权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C选项中张某住所变更,银行要求张某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因此银行有权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D选项中的情形不是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所以不正确。70.下列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C.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D.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答案:A,B,C解析:A、B、C考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讲解:《食品安全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可见,A选项中“或”的说法不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符合法律规定,应同时向两者报告而非只向其一报告。A选项错误,当选。第72条第2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可见,只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而非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B选项错误,当选。第73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査处理报告。”可见,C选项中“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第75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故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71.下列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一项是:()A: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B: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D: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执行回转。详解: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所以,在满足其他条件下,执行机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应选D项。72.甲为一富商,乙为甲之子,为谋得甲之财产,乙多方虐待甲,甲宣布断绝与乙的关系,并立下字据,剥夺乙的继承权。甲年老之后,乙幡然悔悟,对甲多尽孝道,甲原谅了乙的行为。对于乙的继承权,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乙因虐待甲当然丧失继承人资格,无须任何程序B.乙因甲宣布断绝关系而当然丧失继承权C.乙因甲立下字据,剥夺其继承权而丧失继承权D.乙因甲的原谅行为而恢复其继承权,且无须任何程序答案:A,B,C解析:。对于虐待被继承人而剥夺继承人资格的,应经人民法院判决。A选项错误。在我国,宣布断绝父子关系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B选项错误。甲立下字据不成为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定理由。被继承人生前原谅继承人的行为可导致其继承权恢复。恢复继承权无须法院判决。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犯罪嫌疑人李某聘请律师高某作为自己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高某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毁灭证据等犯罪,请问以下做法正确的是:()A.为防走漏风声,不通知高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B.审查后发现高某之案与李某之案有关联,为提高工作效率,决定由侦办李某案件的侦查机关对高某立案侦查C.由侦办李某案件的上一级侦查机关对高某之案立案侦查D.为避免利益冲突,侦办李某案件的上一级侦査机关指定与侦办李某案件平级的其他合适的侦查机关对高某之案立案侦查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査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AB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CD正确。74.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是人际冲突规则的体现B.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是解决同级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C.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性冲突,应选择适用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D.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并不一定适用新的法律规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A项是人际冲突,是不同民族、种族的人之间的法律适用不同,所以少数民族应该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项是相同等级的规章之间的冲突,应报共同上级决定。C项是层级冲突,所以适用效力等级高的法律。D项是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法律不溯及既往,所以如果行政行为发生在新法生效前,则应适用旧法。75.法律与宗教是两类关系非常密切的社会现象。下列哪个选项没有正确指出这两者的关系?()A.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因此,独立的法学消失了,这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B.在我国,宗教应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因宗教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均受法律规范的调整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自十三四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作为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重新回到了人间D.宗教规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法律一样都起着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作用答案:A解析:。A项错误。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因而,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例如,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糅合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76.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内民事诉讼相比,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无论是国内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都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B.无论是国内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应遵守相应的审限规定,而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则不受审限的限制D.涉外民事诉讼和国内民事诉讼都存在专属管辖制度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删除了涉外诉讼一章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选项A正确。专属管辖的规定既适用于国内也适用于涉外的民事诉讼,选项BD正确。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选项C正确。77.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在地,致使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期捆绑,致乙呼吸不顺畅窒息死亡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后,对丈夫与前妻所生之子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使其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答案:B,C,D解析:A选项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B、C、D选项都是过失致人发生竞合的犯罪。选项B是在非法拘禁时候发生的,根据法律规定,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选项C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选项D是虐待罪,虐待致人死亡的,也属于结果加重犯,仍应认定为虐待罪。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充满公平正义精神的法律,才会为社会成员真心认同,并自觉遵守;公平正义又是法律实施的引导,只有把握公平正义的实质,才能全面体现法律实施的积极效果;公平正义更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仰,只有对公平正义的崇尚与尊重,才能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始终不偏离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故A项表述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因此,坚持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B项正确。我国《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对少数民族、残疾人、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基于这些特殊主体的特殊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是为实现特殊主体与普通主体之间实质平等的需要。故C项正确。宪法和公平正义并不禁止一切差别。所禁止的是不合理的差别。若差别对待具有正当理由,则不受禁止。故D项错误,应选。79.现代法理学一般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对于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适用,下列说法哪一或哪些是正确的?()A.关于某一案件,法律有具体规定,但适用该具体规定与适用法律原则均能获得同一结论时,应当适用法律原则B.只有在法律规则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形下,才可通过各种方法求助于法律原则C.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D.适用法律原则必须要提出比适用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不得适用答案:B,C,D解析:。考查法律原则的适用。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以下行为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是:A.中国公民刘某去英国留学,在英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福建省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因探亲去美国,在美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C.我国某军校教官张某因公务出国去菲律宾,囚财物被盗,为生活所迫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处或者单处罚金D.日本公民罗布一郎将代为保管的我国公民赵某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答案:A,B,C解析:A项中,采用我国的属人管辖原则,一般公民的犯罪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实施管辖;B项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C项中,我国军人在外国实施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故D项不适用81.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戊法院受理了案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数年未还,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偿还了乙公司欠款,乙公司不知道甲企业已被申请宣告破产,甲企业的清偿有效B:甲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供电公司支付了电费,供电公司知道甲企业被宣告破产,该支付无效C:甲企业作为丙公司的保证人,丙公司的债务到期不还,债权人将丙公司和甲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乙法院受理了案件,尚未开庭,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乙法院应将该案件移送到戊法院D:丙法院审理王某起诉丁公司侵权的案件,甲企业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在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丙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答案:A,B,C,D解析:【考点】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详解:《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被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必要开支,所以,A、B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法第20~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C、D项均错误。故本题正确的答案为A、B、C、D项。82.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可以提起诉讼。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应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为蓝天机械研发公司,被告为白云电子商城,第三人为星星电子公司。本案中,债权人可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诉讼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2.给付之诉。如果星星电子公司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3.银行可以向某市F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4.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权利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法院无须实质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公告期已过,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5.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可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其他债权人亦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6.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以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属于恶意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请求;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解题技巧】考生解答本题要注意四个方面:第一,关注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之管辖和当事人,实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考生切忌在作答程序法案例时将思维禁锢于程序法的法典条文之中。第二,要强化诉讼理论知识。诉的种类是民事诉讼理论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欲正确区分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考生只需从诉讼请求人手,甄别当事人所提之诉请的内容,若是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为给付之诉;若是请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则为确认之诉;若是请求变更、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则为形成之诉。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为《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内容。为诚实信用原则所约束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对于恶意诉讼之行为,不但可以驳回其请求,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考生要着重把握其程序性规定。答案:解析:1.可以提起诉讼。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应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为蓝天机械研发公司,被告为白云电子商城,第三人为星星电子公司。本案中,债权人可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诉讼中处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给付之诉。如果星星电子公司认为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3.银行可以向某市F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4.应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如果权利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法院无须实质审查,应直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公告期已过,权利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5.蓝天机械研发公司可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如果其他债权人亦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6.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以诉讼的方式逃避债务,属于恶意诉讼,法院应驳回其请求;星星电子公司和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的当事人真实义务。【解题技巧】考生解答本题要注意四个方面:第一,关注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之管辖和当事人,实为《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内容,考生切忌在作答程序法案例时将思维禁锢于程序法的法典条文之中。第二,要强化诉讼理论知识。诉的种类是民事诉讼理论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欲正确区分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考生只需从诉讼请求人手,甄别当事人所提之诉请的内容,若是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为给付之诉;若是请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则为确认之诉;若是请求变更、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则为形成之诉。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诉讼为《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内容。为诚实信用原则所约束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对于恶意诉讼之行为,不但可以驳回其请求,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考生要着重把握其程序性规定。83.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C.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答案:A,B,C,D解析:。相对于演绎和归纳等形式推理,辩证推理是实质推理。其适用主要有四种情形:(1)法律规定本身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意义模糊;(2)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3)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4)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84.吴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吴某父亲找到证人李某,证明案发时吴某正与李某在外地开会,吴某父亲提出申诉。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继续执行原判决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由再审法院报上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再审程序中强制程序的适用、中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刑诉解释》第382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同时本题考查了裁定和决定的适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适用裁定的情形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核准死刑、减刑和假释,等等。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中止执行不单纯是程序上的决定,应该用裁定。本案中,吴某正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在押,证人李某可能证明其不存在作案时间,可能导致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因此再审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因此选项B正确。85.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C.应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引渡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引渡法》相关规定。A项,引渡须双方国家之间存在特定的引渡条约,若无条约则被请求国就无义务引渡。所以A正确当选。B项,《引渡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所以B正确当选。C项,《引渡法》第16条规定:“外交部受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所以C错误。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根据《引渡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引渡条件分为应当拒绝引渡和可以拒绝引渡两种情形,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应当拒绝引渡;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对引渡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引渡的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则是可以拒绝引渡。本题中的情形属于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而非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所以D错误。86.2009年4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1份彩电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4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与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为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9年10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乙公司进行追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本票为有效票据B.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有效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追索D.丙公司只能对A银行进行追索答案:D解析:。根据《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8条的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2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2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9条的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丧失了对乙的追索权,只能对出票人A银行进行追索。87.用人单位的下列做法合法的是、()A.甲公司告知应聘人员因应聘者太多,公司决定在正式试用期前对拟录用的12名人员实行末位淘汰试用制B.乙因对上司不满向公司提出辞职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予以拒绝C.丙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如丙工作不满3年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1年后丙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其依据合同承担违约金D.丁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戌企业马上雇佣了丁企业的高级工程师答案:B,D解析:B、D考点:用人单位用工制度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A项中公司的做法违法。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包括B项的情形。故B合法。根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和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C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因此D项戊企业雇佣丁企业工程师的做法不违法。88.周某到家具店买家具,看中了一套家具,并与家具店签订了合同,合同价款8000元。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家具店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因为车辆紧张,家具店没有在3天内送货,而第4天家具店失火,此套家具被焚毁。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正确的处理是( )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货款4000元B.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家具店应退还周某预付货款4000元C.由周某、家具店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周某不补交货款,家具店不退还预付货款D.主要由家具店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9.下列关于司法的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凌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傳从事这项工作B.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者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C.司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司法机关可以主动去实施法律D.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答案:A,B,D解析:。90.李某(16岁)故意伤害周某,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下列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B.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C.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D.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李某没有相关违法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是向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C项正确,D项错误。91.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行政案件不得调解结案,只能依法作出裁判,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除外B:行政案件一般不能调解结案,是因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相互协商C:行政案件一般不能调解结案,是因为被诉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处分其行政职权D: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答案:B,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据此,除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可以调解外,自由裁量案件也可调解,故A项错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因此,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之外不存在其他可能,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因此选项B、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D项正确。92.共用题干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假设某法院受理海云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A: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B: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C: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答案:A,C解析:【考点】存在仲裁协议而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详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中原告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首次开庭前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所以D项正确。【考点】诉讼过程中和解的处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达成和解协议后,既可以申请撤诉,也可以申请法院依协议制作调解书。因此,本题选A、C项。【考点】仲裁中的调解结案方式。详解: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的仲裁自愿原则,当事人既可以自愿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自愿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可以以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结案,无需作出准许撤回仲裁申请的裁决书。因此,选项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C、D项正确。详解:根据《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这里仲裁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同时法条又规定了除外情形,也即“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在此,A项错误,B项也是错误的。《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C项正确。对于法院的应诉管辖,《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D项正确。93.(四)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第95—97题。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包括:A.四海公司已经将货款交付给了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B.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C.五环公司授权付某代理收取货款D.付某将收取的货款交到五环公司答案:A,C解析:《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4.甲病住院,经查,甲为肝癌晚期,最多再有一年之寿命。甲妻乙与医院均对甲隐瞒了病情。回家后,妻子乙建议甲投保人寿保险,指定乙为受益人,甲同意。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指定医院提供的体检表,正巧乙与其中一所指定医院的某主治医师是好友,故未将甲患有肝癌之病情记入体检表。甲投保险半年后,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了此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撤销保险合同,因为合同相对人甲对于欺诈的发生不知情B.本案中保险公司可以撤销合同C.如果本案中因为欺诈使得撤销权成立,则保险公司单方通知即可撤销合同D.如果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撤销权成立,则在撤销保险合同后,可以主张甲赔偿损失答案:B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总则》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第三人欺诈时,当与受欺诈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知情时,受欺诈人方可撤销合同。背后的法理是,相对人代表的是交易秩序,若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可以撤销,将损及交易秩序。考虑到此种价值追求,如果在因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中,虽合同相对人不知情,同时也不是合同履行之后的受益人,但是,若第三人是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时,对于第三人的欺诈,也可以撤销。本案中,合同是甲与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公司受到乙的欺诈,且甲对于欺诈不知情。虽然从形式上看,符合第三人欺诈不能撤销的规定,但是,考虑到上述价值衡量,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撤销合同。因为此合同的利益甲不能享有且以甲的死亡为前提,欺诈人乙是直接受益人,故A错误,B正确。根据上述第149条规定,此种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行使,不是单方通知,故C错误。合同一旦被撤销,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向无过错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相对人直接欺诈,则此时应当承担的是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本题中就保险合同而言,甲没有过错,有过错的是乙,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乙,而乙又不是合同当事人,我国民法又没有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扩展到第三人,故此时,保险公司撤销合同之后的损失,应当向乙主张侵权责任。故D错误。95.吴某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石狮市某炮兵连3号阵地坑道内,盗走正在使用的军事通信电缆15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00元。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破坏军事通信罪B.破坏军事设施罪C.盗窃罪D.盗窃罪与破坏军事设施罪并罚答案:B96.高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提交了附带民事诉讼状。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不受理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受理高某的起诉,但将其作为上诉转由第二审法院审理C.受理高某的起诉,然后停止宣告刑事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决D.驳回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已经丧失诉权答案:A解析:。《刑诉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97.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程序应当如何进行:A.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直接起诉B.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C.审查起诉完毕之后提起公诉D.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诉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够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权处理,因此,本题的答案为D。98.某生猪屠宰企业在其屠宰的生猪中注人有毒物质,致李某等多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被市商务局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罚款30万元。后该企业又因该注毒行为构成犯罪,被法院生效判决判处罚金50万元。下列哪项的说法正确?()A.李某等人认为市商务局的处罚过轻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因该企业的注毒行为已构成犯罪,故市商务局应当撤销其处罚决定C.若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市商务局可以每日加处5%的罚款D.若市商务局的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则法院判处的罚金只需要再执行10万元答案:A解析:考点:原告、执行罚、处罚折抵讲解: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可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李某等人是受害人,依法对行政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正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均须追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B项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1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非5%,故C项错误。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折抵罚金,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不可折抵罚金,故法院判处的罚金还需要再执行20万元(50万元减去30万元),故D项错误。99.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应适用中国法B.应适用甲国法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ABC三项错误。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甲国,若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甲国的法律,D项正确。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0.德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乙公司在英国使用甲公司在英国获批的某项专利。后因相关纠纷诉诸中国法院。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关于本案的定性,应适用中国法B、关于专利权归属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C、关于专利权内容的争议,应适用英国法D、关于专利权侵权的争议,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法律,不能达成协议,应适用与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答案:A,C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所以,A选项正确。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专利权的取得以及专利权的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的法律,专利申请地在英国,被请求保护地是英国,所以C选项正确。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乙共有一套四层楼的房屋,给丙设立了抵押权,担保甲欠丙的500万元债务,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丙的债权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丙欲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发现甲、乙已经在1个月前分割共有物,甲分得第一、二层,乙分得第三、四层,分别办理了所有权登记。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B.丙对甲、乙分得的房屋均不享有抵押权C.丙只对甲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D.丙只对乙分得的房屋享有抵押权答案:B,C,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71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丙对该四层楼取得抵押权后,抵押房屋被分割的,抵押权人仍有权对甲、乙分得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C选项、D选项错误。2.下列属于关于土地的相邻权的有( )。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邻地通行权B.相邻通行权C.相邻水流排放权D.相邻环境保护权E.邻地安全保护权答案:A,E解析:知识点:相邻权的类型。关于土地的相邻权:(1)邻地通行权;(2)邻地管线安设权;(3)邻地使用权;(4)邻地环境保护权;(5)邻地安全保护权。3.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C、“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所表述的是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D、从生活事实向法律事实转化需要一个证成过程,从法治的角度看,官府的行为符合证成标准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今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不能视为法的非正式渊源。选项B正确,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本题中邻居通过崔宁携带的15贯钱进行假设推论,运用的是设证推理方法。选项C错误,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不是假定条件。选项D错误,法律证成可以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本案中,官府的行为不符合证成标准。4.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6.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5.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B.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C.审计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国事活动答案:B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所称“地方各级”包括乡级(乡、民族乡和镇)、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地级(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该条规定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级。另根据《代表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而乡级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的,不需要经许可,仅需要报告即可,故选项A说法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据此,选项B表述正确。《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国务院审计机关须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须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故选项C“审计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的表述有误,而应表述为“审计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此处的“其他行政机关”,是指除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据此,国家主席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不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故选项D“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表述错误。6.共用题干对以下各项问题能够给予肯定回答的是、()A、张某发现8月份水费大大高于其他月份,遂到自来水公司询问,自来水公司解释说由于8月份张某所在的楼的总水表流量大大高于各家的分水表流量之和,为维护公司利益,也为了该楼用户以后可以互相监督,所以将差额平摊到各家用户。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合法吗B、王某到某市旅游,在一景点处发现公共厕所很少,并且每人去一次厕所收费10元。公厕收费合法吗C、10月份李某得知单位马上派遣他到外地做销售代表1年,遂决定不交今年的取暖费,供暖公司通知李某,办理停止供暖手续的时间已过,李某必须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要求吗D、陈某发起成立了“3.15维权会”,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陈某的行为违法吗答案:C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详解:《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商品,未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此产品范畴。此外,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由于具有特殊性,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A选项中奇石是李四捡得,未进行任何加工、制作,D选项中的饮料属于自产自销的产品,B选项中大米是初级农产品,所以三者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受害人均不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属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畴,所以钱七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起诉光明公司,C选项正确。【考点】消费者权益。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据此,非现场销售商品如果涉及报纸、期刊,因其具有时效性,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则,A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据此,经营者收集信息必须经过消费者同意,故B项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C项正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有代言虚假广告时才需要承担责任,个别产品存在缺陷不等于广告即是虚假广告,不能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考点】消费者的权利。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A选项中,自来水公司强行将总表与分表的差额平摊到消费者身上,B选项中,公厕收费畸高,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A、B选项的问题都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C选项中,李某不需要消费,即不需要供暖,供暖公司无权以办理停止供暖的时间已过为由强迫李某交纳供暖费,李某有权拒绝供暖公司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C选项的问题应给予肯定回答,应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该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陈某有权设立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事非营利性服务,因此陈某的行为合法,D选项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不选。【考点】食品召回制度。详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故本题应选A、B、D。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案情,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通知付某参加(参与)了诉讼。请回答题。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付某参加(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所居地位是:A.共同原告B.共同被告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证人答案:D解析: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为案件适格当事人,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四海公司与五环公司。为案件适格原告、被告,而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即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以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不能以法人的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故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员工,不能以本案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等方式参加诉讼。而付某经历了案件过程,对案件知情,可以以证人方式参加诉讼。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8.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2015年)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20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非法经营罪、招摇撞骗罪、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满足下列行为之一:(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或者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被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明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甲擅自从事高速公路收费活动,不属于上述内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A项错误。B项,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利益,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信力。甲即使冒充国有收费站的工作人员,也不过是冒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满足招摇撞骗罪对所冒充对象的要求。并且,由于过往司机很清楚在路边开口是逃避缴费的行为,并没有受骗,所以行为不满足招摇撞骗的性质。故B项正确。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甲对设在远端、巴巴地等着司机出收费口的收费站工作人员没有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故C项正确。D项,甲对于和吴某合谋共同犯罪的所得,由于事后不可罚的理由,不再成立独立的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D项错误。9.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属于西方国家,并且受其影响的国家也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工业化国家。因此,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但因各自的传统不同,它们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下列选项中,属于英美法系特点的是:()A.在法的渊源方面,以制定法、判例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B.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C.在诉讼程序方面,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D.在法律思维方面,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答案:A,C,D解析:考查两大法系的区别。B选项属于民法法系的特点。10.甲诉乙称其侵占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丙认为该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甲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A.因丙参诉不准甲撤诉B.准予甲撤诉,告知丙终结诉讼C.准予甲撤诉,告知丙另行起诉D.准予甲撤诉,将丙提起之诉作为另案进行答案:D解析:。本题中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11.甲乙是多年夫妻,后因性格不合而长期分居。在此期间,甲与丙共同生活,丙在甲生病住院时悉心照顾。甲感动莫名,遂立下遗嘱,将平生积蓄80万元赠与丙。甲死后,乙丙二人对该80万元的归属产生争议。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相关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规则,下来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甲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故遗嘱完全有效B.甲的遗嘱有利于婚外第三者而有损于配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故无效C.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其目的在于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故无效D.甲遗嘱中所处分的80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乙同意,故部分无效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序良俗、遗嘱效力讲解:本题涉及两个问题:(1)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是否违反公序良俗?(2)甲的遗嘱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因无权处分而部分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此需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是否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从严判断。在甲遗赠财产给婚外第三者丙的情形,如甲的目的在于感谢丙的照顾并保障丙的生活,则该目的本身并无违反道德之处,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只有当甲设立遗嘱的目的在于引导丙继续与自己保持婚外性关系,遗嘱才属于背公序良俗,才能归于无效。从题目所给信息中,无法得出甲遗赠财产给丙的目的在于维不正当的婚外恋的结论,因此C项错误。B项则属于脱离法律的道德审判,与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悖,故错误。关于第二个问题,甲的遗嘱是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这部分,应认定无效。”题目中没有说明甲乙二人约定分别财产制,也没有说明80万元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甲的平生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只拥有一半的处分权,超出部分的遗嘱无效。故A项错误,D项正确。12.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存在争端,三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在批准公约时书面声明海洋划界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乙国在签署公约时口头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无权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B.国际海洋法法庭对该争端没有管辖权C.无论三国选择与否,国际法院均对该争端有管辖权D.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设立排除了国际法院对海洋争端的管辖权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不适用强制程序的两项例外:(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行使主权权利的一些争端可以不适用强制程序。(2)对于像海洋划界、领土争端、军事活动、涉及历史性海湾所有权的争端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正在行使其管辖权的争端,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来排除强制程序的适用。据此可知,甲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排除公约强制程序的适用。选项B正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可以自由用书面声明方式选择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本题中,只有丙国在加入公约时书面声明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21的管辖,甲、乙两国都没有作出书面声明,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甲、乙、丙三国对某海域的划界争端没有管辖权。选项C错误。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对事管辖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建立的三种方式都是基于当事各方事先或事后的同意。若三国没有选择国际法院管辖,则国际法院不享有对该争端的管辖权。选项D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它是在海洋活动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司法机构。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13.有关仲裁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B.仲裁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C.仲裁庭不能由一名仲裁员组成D.仲裁员是一方当事人的大学同学,因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答案:A,B解析:本题考察仲裁程序。依据《仲裁法》第22条,第27条的规定,选项A、B正确。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C选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4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大学同学的,必须回避的情形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而不是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D选项错误。14.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赵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答案:A,B,C,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死刑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方式【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根据这一规定,A项中,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A正确;B项中,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这种做法也是正确的,故B正确。该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C项中,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故C正确;D项亦符合该条之规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15.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下哪些级别的人民法院可以审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A、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C、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D、高级人民法院答案:A,D解析: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因此A、D两项是正确的,而B、C项所指的法院中的中级人民法院才有资格审理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16.关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A.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期都是10日B.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都可以另行起诉C.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都可以上诉和申请再审D.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受理案后答案:A,B,D解析:考查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适用的文书为裁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文书为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而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故A项错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生效后,当事人还可以另行起诉,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故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381条、《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2款和第199条的规定,C项正确。不予受理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及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受理案件后,故D项错误。17.甲向乙借款3万元,还款期限为2005年12月1日,时至2008年3月5日,甲未还款,乙碍于朋友情面也未要求甲还款。2008年5月10日,乙因买房要求甲还款,甲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乙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因为诉讼时效已过B.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C.只有甲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D.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均可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诉讼时效的效力问题。诉讼时效为偾务人的抗辩权,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18.李某为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1997年该律师事务所经某市编制委员会同意成立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98年李某被该市某区司法局聘为该所的主任。该所在设立时,由李某自筹资金、自行解决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该所在运作过程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所所属的上级机关某区司法局未对该所实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1999年李某在离任时,未经上级同意仅与其他律师商量后将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11万元私分,其中43000元占为己有。则李某构成: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私分国有资产罪D:不构成犯罪答案:D解析:本案中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名为国有实为非国有”的情形,根据刑法的按实质情况认定的原则,本案中律师事务所不能认定为国有单位,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能选A,也不能选C。由于李某分配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费与其他律师商量过,并且是在自己的权限之内,所以不构成犯罪。19.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答案:A,D解析:【考点】法定代理人。详解: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A项正确。但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尽管法定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1)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2)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因此,B、C项错误。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因此D项正确。20.看到周围的人纷纷发家致富,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市桃城区的张强经过考虑,于2011年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月前往郑州市河西区经营服装销售业务。因张强为人精明,销售渠道宽,于是,生意颇为红火。2011年12月3日,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的工作人员刘某、赵某二人前往张强服装店征收税款,因税款额发生争议,张强以重复计算、多征税款为由拒不缴纳,刘、赵二人将其强行带至郑州市河西区税务分局,并称“交钱放人”。12月10日,张强的妻子孙某缴纳税款后将张强“赎出”,张强即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刘某和赵某的行为虽然不当,但其征收的税款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征收的款项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于是,复议机关将税款数额由原来的3,000元改为5,000元。张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经人指点,张强欲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若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2.若张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3.若张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张强可以怎样做?4.若张强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应如何提出?5.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了张某的赔偿申请书,其应在什么期限范围内作出决定?答案:解析:1.张强应以刘某、赵某所在的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既可以向洛阳桃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郑州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分局所在地的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张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可以向河西区税务分局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在地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张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自行审理。4.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5.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21.某区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返还当事人甲2000元罚款,要求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区公安分局也未返还罚款。对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查看材料A.按日对区公安分局处以50~100元罚款B.通知银行从区公安分局处账户内划拨C.将区公安局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D.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6条。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甲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投资者均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下列选项所述投资者中,符合规定的有(  )。A.经相应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A商业银行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C.名下金融资产为人民币2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王某D.净资产为人民币1500万元的B合伙企业答案:A,B,D解析:所谓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选项A正确);(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选项D正确);(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选项B正确);(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选项C错误);(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23.张某自结婚后一直对其妻葛某不满,后因葛某怀孕并生了一女婴而矛盾激化。一日,趁葛某不在家时将其父亲藏于家中的一瓶保健液当作毒药放置于葛某经常饮用的咖啡杯之中,希望将葛某毒死,后葛某饮用。则张某的行为()A.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应负刑事责任B.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迷信犯,不应负刑事责任C.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D.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答案:A,C解析:本案中张某有杀人的故意,而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只是因为将保健液误认为毒药才未得逞,属于工具认识错误,仍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AC。张某不属于迷信犯,迷信犯是指采用的方法无论如何都不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24.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A项,甲遗弃家庭成员致其死亡的,如果甲的行为不仅是自己不扶养,而且使得别人也难以扶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同时想象竞合,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甲的行为仅仅是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妨碍别人救助的,则仅仅成立遗弃罪。故A项错误。B项,绑架和抢劫不是对立关系,某些案件中可能形成想象竞合犯。本案中乙是通过挟持客户当场胁迫银行职员交付财物,属于使用胁迫方法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同时也构成绑架罪,二者想象竞合。注意:成立绑架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挟持被绑架人离开原地,绑架中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成立拐卖儿童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不需要营利目的,所以为了报复而赔本出卖儿童的,同样成立拐卖儿童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这是立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形。故D项错误。25.赵某与马某曾经有矛盾,赵某听说马某放风要把自己砍死,于是决定先下手为强。2003年8月14日晚7时许,赵某邀约李某、韩某等人前往帮忙,并携带砍刀7把。在某街道赵某发现马某,一行人随即追赶。马某见势不妙立即朝街西头河堤奔跑。追赶40米后,马某从河堤上跳下,扑到河里,并且往河心里游。赵某等人在河堤上看马某游了几下,因为怕警察来,就一起跑到附近棉花田里躲藏,等了半小时未见警察来,一行人逃离现场。第二日,马某的尸体在河内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系溺水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赵某等人持刀追砍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水身亡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C.赵某等人持刀追赶马某具有伤害的故意,其持刀追砍的行为与马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罪D.赵某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C26.在一国居住的外国人、()A、必须履行其作为国民对其国籍国的有关义务B、当其权利在居住国受到任何侵害时,其国籍国都应立即给予其提供外交保护C、他处于居住国的管辖下,应遵守居住国的法律D、在民事权利方面,他可以要求与居住国国民完全等同的权利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外国人仍处在国籍国的属人管辖之下,负有效忠国籍国的义务。当外国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在居留国受到侵害时(不是受到任何侵害),有权请求国籍国的外交保护。外国人处在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须遵守居留国的法律、法令。外国人在居留国居留期间,依法享受该国给予的待遇,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的待遇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和普惠制。27.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答案:D解析:BD。(原答案为D)。《物权法》第224条,《担保法》第76条,《担保法解释》第98条。注意《物权法》对质权成立时间的规定。28.下列关于合营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经董事会会议2/3多数通过,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B: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一样,在组织形式上有较大的自主权,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形式C: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D: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合营企业。详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该法第19条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该法第21条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法第3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根据以上法条可知,本题应选D项。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关于执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准确的?()A.执法具有单向性,因此相对人不得就执法行为进行申辩B.执法要讲求效能,因此执法主体可以适度突破执法程序的限制C.执法要公平合理,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要一律按上限处罚D.执法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社会大众应当服从答案:D解析:考点:执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讲解:A项错误。执法的单向性指的是执法活动是执法主体对相对人的单向活动,它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这一点并不排除相对人的申辩权利。B项错误。执法讲求效能指的是执法主体在程序规定的前提下,保证执法效率和效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效率和效果就牺牲程序公正。C项错误。公平合理也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一律”按上限处罚并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D项正确。30.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23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汪某死刑立即执行。汪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B.可以不开庭审理C.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应当提审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中,强奸案件属于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应该不公开审理,但是一审法院却公开审理了该案,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该根据第227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31.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最高法解释》第4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等,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故A的表述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B的表述是正确的。《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15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故C正确。关于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法律并未赋予申诉或者复议的权利进行救济,故D错误。本题选D。32.孙明与周大风自小就是好朋友。孙明为人老实,性格内向:周大风很是机灵,颇有经济头脑。改革开放以来,各大、中、小城市都致力于规划建设,改善市容。周大风看到建材市场前景很好,就约孙明一起做建材生意。由于两人齐心合力,勤奋吃苦,加之机会好,开始几趟生意都很不错,赚了不少钱。但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又加上竞争激烈,状况越来越差。为此,两人不但没赚钱,反而欠了不少债。周父认为孙明没有头脑,连累了他儿子,对孙明时有怨言,坚决不让其儿子再和孙明合作。孙明从此没有了着落,又欠了许多债,心中异常苦闷。一日借酒消愁,思前想后,觉得今日落到如此地步,都怪周父不好,越想越气,于是怒从心生,趁着酒意拿了一把匕首要找周父算账。孙明来到周家,恰逢周父从房中出来,孙明上前举刀便砍,周父慌忙闪避,大呼救命,周家人闻声赶来,搏斗中,周父手被划伤,孙明见状,赶紧逃走。周父到县公安局控告后,公安局认为后果影响极小,孙明的行为显著轻微,不予受理。周父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县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也没有受理。周父气愤至极,引起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周大风之母杨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本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查看材料A.无权直接受理B.告知杨某其无权提起诉讼C.应当依法受理D.应驳回杨某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60条规定,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自诉案件——编者注),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周父作为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因周父死亡,其妻杨某是合格的自诉人,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需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A.有悔罪表现B.犯罪情节较轻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缓刑的适用条件。参考《刑法》第72条。34.王某与其子王甲进城卖西瓜,中午12时以张某为首的一伙当地无业青年强拿王某车上的西瓜而拒不付钱。王某再三要求,张某等人非但不付钱,还围住王某进行殴打,王甲见状急忙跑到邻近某县派出所请求保护。该派出所值班人员李某以休息时间不办公为由拒绝提供保护,结果王某的西瓜大半被砸烂,王某本人也被打伤。随后,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赶到对张某等人进行了处理。如果王某对该派出所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查看材料A.履行判决B.撤销判决C.确认违法判决D.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35.某合伙企业解散,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提出的下述表述中,哪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B.若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C.若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多数同意,可以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D.若自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答案:C解析:。本题目考查合伙企业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法》第86条规定。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公司为注册地在中国的演艺经纪公司,乙公司为注册地在H国的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在中国S市建设影视拍摄基地。现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S法院。法院由3名陪审员和2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如果航运主管机关拟作出吊销余某的航运许可证处罚,余某要求听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查看材料A.余某可以在航运主管机关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提出听证B.航运主管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余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C.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主持D.余某必须亲自参加听证答案:C,D解析:考查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参见《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37.以下有关反诉的判断中,说法正确的有A.2016年中秋节小长假,老钟带着孙子小乐(8岁)去上海迪士尼玩耍,在餐厅点餐时,小乐与排在自己前面的小黑(9岁)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小乐猛踢小黑的小腿致使其轻微骨裂,老钟在拉架时被小黑抓伤嘴角。事后小黒将小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医疗费2.6万元,得知自己的孙子被诉,老钟将小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治疗嘴伤所支出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1.5万元。老钟的起诉构成反诉B.阿呆与M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板栗买卖合同,约定由M公司向阿呆供应店山栗树湾的特级板栗300斤,阿呆须向M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M公司向阿呆交付300斤板栗后,阿呆仅支付了3000元货款,M公司在催促无果的情形下将阿呆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2000元。法院立案受理M公司的起诉后,阿呆对M公司提起了诉讼,称M公司供应的板栗根本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品种,致使阿呆用该批板栗制作的板栗饼和板栗蛋糕因质量不合格而被买家全部退回,因此要求M公司赔偿自己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阿呆的起诉构成反诉C.阿毛与二狗是蓝翔技校的同学,后因借款纠纷诉至法院,阿毛请求法院判令二狗返还借款5万元,并提交了有二狗签名的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受理案件后,二狗提出其早就把钱还给阿毛了,只不过当时阿毛谎称借条遗失而未能将借条收回,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已经还钱,阿毛是在讹诈自己,二狗的主张构成反诉D.为了应对雾霾,黄三准备在新房里安装一套新风系统,遂与F公司签词了二份合同,约定由F公司包工包料为其设计并安装二套最先进的空气净化新风系统,黄三在完工后二次性支付价款10万元。F公司将新风系统安装完毕后,黄三一直拖欠3万余元的款项没有支付,F公司遂将黄三诉至法院,要求其依约支付尾款。法院受理案件后,黄三称F公司在设计和安装新风系统时曾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向自己借了4万元用于购买设备,但二直没有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令F公司向其返还借款4万元。黄三的起诉构成反诉答案:B,D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厢思路与方法分析反诉的识别·涉及反诉的构成要件以及反诉与反驳的区分,成立反诉须同时满足几项条件主体同二、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违关系、请求独立,选项A中两个诉的主体不同一,因此不构成反诉。选项C中二毛的主张并不构建二个独立的诉,若本诉不存在,二毛的主张无法构成独立的诉,因此属于反驳而非反泯透顶B和选项D均符合本诉的构成条件,其中对牵连关系的判断是难点选项B是基于同1法律关系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选项D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38.某港口公安局东山码头派出所民警纪某在所辖范围内执勤时发现有一条民船未办卸货手续而卸货,同船的航运公安局工纠队员邹某称已收取管理费,纪某即要求邹某到派出所讲清楚问题。遭拒绝后,纪某即使用电击器将邹某击伤,随后将邹某带到派出所。事发后,某区公安局认定纪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对纪某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纪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正在执行职务B:纪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合法C: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超越职责范围D:纪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因为违法答案:A解析:本题中纪某作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是公务员,但其行为并不都是职务行为。判断一个公务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有四个因素要考虑,即时间、岗位、职责和命令。本题中,纪某是在值勤,履行港口秩序维持的职责,因此是职务行为,但这个职务行为行使的程序和方式不当,违反了法律。本题B、C、D三项所犯的共同错误都是将是否违法作为判断是否为职务行为的标准,而真正的判断标准是如上所述的四个因素。而且,职务行为不都是合法的,实践中有各种各样职务行为违法的情况,C项超越职责范围是其中的一种,故选A项。3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97条规定,AB不正确。根据《刑法》第26条规定,可知,首要分子可以是主犯。但是,某些聚众犯罪刑法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加者,在此情况下是不存在主犯问题的。选项C不正确,D正确。40.甲因为随身携带的票据在乘车时遗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向法院申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通知乙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甲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B.如果乙在申报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应当驳回申报C.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甲和支付人D.乙提出申报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查对权利的申报及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民诉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经查看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ACD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50条的规定,B项错误。41.下列有关行政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B.行政法主要是实体法C.行政法调整方式与行政政策调整方式有明显区别D.所规范的行政职权职责具有统一性答案:B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故B错。42.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加工制作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成立销售假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C.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销售”解释为包括“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属于扩大解释D.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成立非法经营罪答案:A,B,D解析:①按照司法解释,该行为不成立犯罪。A选项错误。②B选项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B选项错误。③D选项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D选项错误。4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A.朱某与肖某订立购房合同B.陈某和王某确立为恋爱关系C.交警处罚违章行人D.钱某去商场购买家具答案:A,C,D解析:考查法律关系。B选项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所以不属于法律关系。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4.答案:解析: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更定官制”,其原则是、()A.君主立宪原则B.“三权分立”原则C.文官制度原则D.行政兼理司法原则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清政府“预备立宪”活动。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46.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在此,可以对其进行审查的“规定”包含( )A.国务院部门规定B.国务院部门规章C.地方人民政府规章D.行政法规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可以一并审查的“规定”包括:(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这些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47.下列选项中,构成对占有的原始取得的有( )。A.先占B.买卖C.互易D.建造房屋E.赠与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先占。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48.2017年8月8日,洪都拉斯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出实盘,来电称:“欲出售优质铁矿石1,5万吨,价格条件为50美元/吨FOB萨尔瓦多,总价款为75万美元,本月内复到有效。”中国B公司于8月1813回电:“若单价为45美元/吨,可以接受1,5万吨。”洪都拉斯公司8月24日再次回电:“单价不能低于47美元。”中国公司8月28日发出了接受洪都拉斯公司条件的通知,洪都拉斯公司8月29日收到通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17年8月28日B.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当事人在引用FOB术语时,不得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和增减,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D.当事人在引用FOB术语时,可以对其内容作相应的修改和增减,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公约在承诺的生效时间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A错、B正确。FOB术语属于国际商业惯例,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进行相应的修改与增减,C错误、D正确。49.甲父老甲去世,将遗体送到A市殡仪馆火化,约定第二天去取父亲的骨灰及骨灰盒。翌日,甲如约而至,不料,由于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失误,将甲父的骨灰盒摔坏,同时骨灰随风飘散。甲知道后,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请求殡仪馆返还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的损失,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殡仪馆应当返还甲支出的火化费用、赔偿骨灰盒费用的损失B.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C.殡仪馆的行为构成违约和侵权D.若甲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答案:A,B,C,D解析:殡仪馆与甲之间有合同关系,殡仪馆没有如约履行,将骨灰盒摔坏并造成骨灰消失,既违约又侵权,故应返还相关费用、赔偿相应损失,AC正确。基于正常人的理解,骨灰及骨灰盒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损毁灭失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按照我国司法惯例,要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以侵权为由来提起,故D正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据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除了两种特殊情况外,不得转让或继承。本案中,由于没有赔偿义务人书面承诺给予赔偿的事实,故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的主张是正确的,故B正确。50.天马公司与星云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了争议,依仲裁协议的约定将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天马公司认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B.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C.裁定中止撤销程序D.裁决终结撤销程序答案:B,C解析:B、C考点:重新仲裁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由此可见,B、C两项正确。5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的有( )。A.屋面防水工程B.装修工程C.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D.给排水管道E.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答案:A,C,E解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52.甲国和乙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条约,约定将甲国的一个岛屿割让给乙国。甲国的一个省通过填海造田的方法增加领土面积,其中一部分已进入乙国领海。甲国长期占有南极的大片土地,并宣布该土地归甲国所有,与此同时甲国宣布对某个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先占。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割让不是现代国际法允许的领土取得方式,该岛屿的割让无效B.甲国某省的做法符合国际法C.甲国宣布南极的土地归其所有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D.甲国可以对该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先占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割让属于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其性质具有两可性。非强制性的割让是合法的,强制性的割让是非法的。本题中的割让显然属于非强制的割让,是合法的。大家注意,不是所有传统方法都不合法,都无效。另外“割让”在领土取得方面是一个中性词。选项B错误。甲国某省的做法可以定性为国际法上的添附,属于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这种方式也具有两可性:自然添附和不损害他国利益的人工添附是合法的;损害他国利益的人工添附是不合法的。本题中特别强调该行为进入乙国领海,故而是不合法的。另外可以简单联想记忆为:可以围海造田,但不能把日本围起来,尽管梦见好几次了。选项C正确。目前国际法上对南极领土的规定是“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显然甲国的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选项D错误。先占的对象应该是无主地,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都是全人类共同财产,准确来说,现在已经没有无主地可供先占。53.关于国际赔偿责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国际赔偿责任是指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国际赔偿责任制度对于行为造成的损害,一般仅仅采取恢复原状和赔偿的方式C、国际赔偿责任是对从事极端危险活动而承担的过错责任D、并不是所有的损害后果都引起国家的赔偿责任答案:A,B,D解析:某些活动本身是国际法不禁止的,对这些活动造成的损害,一般规定只采取恢复原状和赔偿的方式,因此它们又称为国际赔偿责任制度,以区别于一般的国家责任制度。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往往是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也不是所有的损害后果都引起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的规则,包括归责原则等,在不同条约中各有不同规定。因此本题A、B、D项是正确的。C项错误,国际损害责任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54.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因出差通知甲公司,由韩某替代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C解析:【考点】旅游合同;侵权责任【详解】《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1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A、B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此,韩某有权要求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55.某企业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应当签订书面土地出让合同B.企业不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C.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上的土地闲置费D.企业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取得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第16条、第26条。C选项中应当是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56.以下人员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可以决定任免、A、军事法院院长B、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答案:A,B,C解析:《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中第(11)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所以,ABC项正确。57.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第402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故A项错误。从事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D项正确。本题选D。58.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答案:C解析: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59.小李因殴打小马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小马为轻微伤。小马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小李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小马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公安局对小李的原处罚决定B.直接变更公安局对小李的处罚决定C.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D.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6条。60.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61.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答案:B解析:【考点】搜查、检查的概念【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据此规定,检查也可以针对活人身体进行,选项A不正确。该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检查时也需要出示相关证件,选项C不正确。该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未规定对被害人可以强制检查,选项D不正确。该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由于法律未对搜查主体作出补充规定,而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和住宅,据此搜查的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该法第126条还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据此,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正确答案是B。62.李某因强奸罪在甲地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其越狱而逃,后来在乙地作案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乙地公安机关不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办理逮捕手续B.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则也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C.如果乙地公安机关知道李某为服刑期间脱逃的罪犯,即使其行为又该逮捕的,也不须办理逮捕手续D.如果李某在脱逃期间其服刑期届满,即使其做新案又符合逮捕条件,也不须办理逮捕手续答案:A,C解析:。这是关于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是否需要办理逮捕手续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如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逃的劳改犯,可由捕获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羁押,不必再办逮捕手续。其中对于未发现有其他新罪的,通知原羁押劳改单位解回处理;如果在捕获地发现犯有其他新罪的,即由捕获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核实后,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人民法院判决后,通知原押劳改单位解回执行。当时没有査明犯罪人系脱逃的劳改犯,其所犯罪行又应该逮捕的,可依法办理逮捕手续,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3.甲与乙于1998年结婚,2001年甲所在公司破产,甲失去了工作,并渐渐染上了赌博恶习。乙多次规劝无效。甲长期赌博渐渐耗光了家中积蓄,夫妻感情受到了严重影响。2004年5月,甲在乙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仍然通宵赌博,导致乙腹中胎儿流产。乙丧失了最后一丝希望,于2004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时,两人所有的财产就只剩下了当年甲所在公司破产时发给职工的2万元破产安置费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乙的离婚请求B.甲所在公司发给职工的破产安置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甲的破产安置费用采取保全措施D.甲对于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乙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案:A,B,C解析:A、B、C考点:离婚的条件及处理讲解:《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规定可见,A项是正确的,因为本题中给出的情节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一方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B项也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8条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可申请对配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C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关规定,一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包括一方有赌博恶习的情形。因此,D项错误。64.下列各项中,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有(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宣告破产的裁定D.破产财产分配的裁定E.许可和解的裁定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情形。在破产程序中,只有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余各项裁定均不得提起上诉。65.在二审与再审中关于保全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A.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予以续保,可以自行实施或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实施B.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财产采取新的保全措施,可以自行实施或委托原审人民法院实施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二审、再审中保全措施的衔接和实施。根据《民诉解释》第16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故AB项正确。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19条的规定,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D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66.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有()。A.境内居民吴某投资B股所得股息B.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股权的价款C.日本政府向我国地震灾区提供的经济援助D.世界银行向中国政府提供的农业项目贷款答案:B,D解析: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属于经常项目,因此选项A属于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在资本项目下发生的外汇,即资本项目外汇。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资金或货物在国际间的单向转移,不产生归还或偿还问题。具体包括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间的军事、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因此选项C是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67.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2013年)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据此,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的情形,应当由市、县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C项正确,A、B、D项错误。68.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明知是淫秽网站而租用广告为及其淫秽网站提供资金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B.网站版主明知是淫秽信息,而允许或放任该淫秽信息传播,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C.将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视频上传至个人博客,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浏览,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D.通过网络视频组织淫秽表演的,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具体适用。《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69.下列各选项中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A: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海利公司的一项技术发明专利B:市政府经招标赋予某单位独家经营自来水供应的资格C:省卫生厅批准了某市卫生局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取健康费的申请D:工商管理局颁发给某公司的经营执照答案:B,D解析:授予专利权的行为并没有赋予申请人新的权利或者解除其某种义务,只是对申请人享有的专利权进行确认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故A选项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不当选。市政府赋予某单位自来水供应权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许可中的“特许”,故B选项符合题意,应选。省卫生厅批准市卫生局收取健康费的申请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C选项不符合题意,不选。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赋予了该公司一种经营资格,是行政许可行为,故D选项应选。70.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求权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答案:A,D解析:。依照题干设置时同,本题依旧法作答。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依第9条规定,选项D也不正确。71.根据某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镇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个体户王某乱设摊点,执法人员强令其撤摊,王某不同意,故意纠集摊主闹事,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处以警告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应以某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B.王某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王某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县人民政府转送到有管辖权复议机关D.王某应以工商所和派出所作为共同被申请人E.王某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或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答案:A,B解析:知识点: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本题中,工商所和派出所联合执法,但是作出处罚决定的是派出所,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所以应以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而不是将派出所和工商所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派出所是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这里要注意,根据规定可以在县公安局或县政府中选择管辖,而不是“镇政府”,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E错误72.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告知其应当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起诉,否则,不予受理B、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不论以何种理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均不予受理C、附带民事部分不论是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还是另行审判,上诉期限都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D、如果刑事部分作出撤销案件、撤回起诉、不起诉或终止审理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不能继续审理答案:C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按照《高法解释》第144条的规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起诉,但同案犯在逃的除外。可见,A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48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除非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所以,B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160条的规定,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此,D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附带民事部分不论是与刑事部分一并审判,还是另行审判,上诉期都按刑诉期限确定。所以,C正确。73.当事人属人法的连结点可以是下列哪些选项?()A、国籍B、住所C、侵权行为地D、经常居住地答案:A,B,D解析:【考点】冲突规范的结构——系属公式——属人法。详解: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确定的法律,因此,选A、B、D项正确;侵权行为地是行为地法的连结点,不是属人法的连结点。74.下列为法人的是:()A.律师事务所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C.某中学社团D.某高校金融法研究中心答案:B解析:律师事务所一般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属于非法人组织,选项A错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选项B正确;中学社团和高校金融法研究中心不能以财产承担独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但不可能是法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75.肖某是某公安派出所警察。一天晚上,肖某忘记闩门就上床睡觉了。当晚,30岁的精神病患者钱某在走失中推门走进肖家室内。睡在外屋的肖某的大儿子见有人进屋便问:“谁?”这时,肖某从睡眠中被惊醒,慌忙摸出枕头下面的手枪。问:“谁?”钱某这时已走出门外,没有回答。肖某见无人回答,即认为有坏人,要镇一镇,便朝门口打了一枪,击中已走出房门4米多远的钱某,造成钱某腹腔大量出血。虽经肖某及家人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对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不负刑事责任B:过失致人死亡C:假想防卫D:正当防卫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此案属于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过失在于不明情况即朝门口开枪。76.甲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丙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给丁施工队。后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双方虚假行为,无效;而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关于工程造价为8500万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有效B.因乙公司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的行为经过了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C.因丙公司将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丁施工队的行为经过了乙公司的同意,丙公司与丁施工队之间的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D.工程竣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丙公司和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答案:D解析: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据此,A选项错误;②被分包的工程不能是承包人承包的主体工程,将自己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人的,违法分包合同无效,B选项错误;③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C选项错误;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77.下列有关罪数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陈某为妻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自己作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陈某雇人制造车祸撞死了妻子,以意外事故的假象骗取高额保险金。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B.宋某在咖啡厅趁刘某去卫生间的机会,将其皮包拿走,里面有1000元现金和一张信用卡。由于卡背面写有密码,宋某即在附近的取款机取出5000元。宋某构成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C.王某驾驶摩托车抢夺妇女的提包,一次抢夺中,由于被害人李女士不放手,车速飞快,致使其栽倒造成身体多处严重擦伤和骨折,鉴定为重伤。则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蔡某从一家古玩店偷来一青花瓷瓶,请行家鉴定,结果发现是赝品,蔡某一怒之下将该瓶摔毁,则蔡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答案:B,C,D解析: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以骗取保险金的,以所构成的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论处。故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致人重伤,故C项错误。依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的“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情形,应当理解为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过失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情形,本案中的蔡某在盗窃既遂后毁坏青花瓷瓶的行为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故D项错误。78.共用题干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幢房屋。甲、乙与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一幢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何种类型之债?()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C:按份之债D:连带之债答案:B,D解析:债可依据债的标的数量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只有一项标的,甲、乙共同购买一幢房屋即为一标的。甲、乙因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因此在对外关系上甲、乙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是连带之债,故本题选B、D两项。另外,单一之债双方主体均为一人,不符题意。甲选择之后,所选择的电脑便由种类物变为特定物,商场必须交付其选择的电脑,而不能以其他电脑代之,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虽然甲已经选定了电脑,但是由于商场还没有将电脑交付给买方,应由商场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电脑毁损灭失承担责任,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79.3个月后,在正式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发现该工程已实际预先使用的这部分不合格,经法院审理查明,发包人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施工图纸存在重大缺陷,同时乙公司也存在施工管控不到位、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等现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应由甲公司独自一人承担责任B.乙公司应承担与其施工过程中管控不到位、偷工减料等过错相适应的责任C.甲公司应承担与其提供图纸不合格这一过错相适应的责任D.乙公司依旧需要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其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需要就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即不得再就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权利。故此时责任应由甲公司一人承担,但承包人乙公司依旧需要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其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由此可知AD正确,BC错误。80.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名义股东转让股权。A、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对于公司来说,名义股东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因此,其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所以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行为,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该项主要考查股东变动。李三虽为名义股东,但其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王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股权,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王二有权取得该股权。C项正确。D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项正确。81.中国公民李某(曾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2004年携贪污的巨款逃往甲国。根据甲国法律,对李某贪污行为的最高量刑为15年。甲国与我国没有引渡条约。甲国表示,如果中国对李某被指控的犯罪有确凿的证据,并且做出对其量刑不超过15年的承诺,可以将其引渡给中国。根据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B、我国对于甲国上述引渡所附条件,是否做出承诺表示接受,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C、如果我国决定接受甲国上述引渡条件,表示接受该条件的承诺由外交部向甲国做出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一旦我国做出接受上述条件的承诺并引渡成功,我国司法机关在对李某审判和量刑时,应当受该承诺的约束答案:A,C,D解析:《引渡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2款规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82.某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将何某刑事拘留,3个月后决定撤销案件并将何某释放。何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A.何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县公安局拘留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2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但被拘留3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在内B.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丁资标准给予何某45日的赔偿C.因对何某不属于错误拘留,不应给予赔偿,但可以酌情给予补偿D.如县公安局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何某答案:A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程序、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3条、第39条。83.中国茶韵公司与斯里兰卡伊曼公司签订了进口红茶的合同,条件为CFR,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装船完毕后,船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茶韵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串味,经鉴定串味是由于船公司将红茶与香料混放引起的。依《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货物串味的损失应当由伊曼公司承担责任B.红茶串味引起的损失在一切险的赔偿范围内C.保险公司赔偿了茶韵公司的损失后,就取得了向船公司索赔的代位求偿权D.保险公司赔偿了茶韵公司的损失后,可以茶韵公司的名义要求船公司赔偿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由于船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串味损失由承运人船公司承担责任,A错误。货物串味异味险包括在一切险当中,B对。依《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甲公司的损失后,可以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是依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索赔,所以C对,D错。8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定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不影响背书的效力。85.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B: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答案:D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据此,A项表述错误。2013年《公司法》修订,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故B项错误。该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知,《公司法》只对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新设另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限制,而不是所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C项错误。该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由此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设置或不设董事会,故D项正确。86.甲婚后即前往A国攻读学位,后留在A国工作。其妻乙在分居多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其兄丙代理诉讼,丙曾在监所服刑9个月。乙由于不愿意在庭审中再提起与甲的婚姻往事,在对其兄丙的书面委托书的委托权限中写明“全权委托”便不再出庭。甲闻讯后委托国内某律所律师丁代理应诉,并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该律所。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并阐述了自己对财产分割的意见,丁在法庭上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的意见。法院根据双方的辩论情况作出了判决。结合案情,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以委托曾经服刑的丙代理诉讼。由于是全权委托,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减少乙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B.甲将授权委托书直接邮寄到律所,其委托是有效委托C.甲在电话中授权丁处理诉讼全部事宜,该授权产生全权委托的效力D.由于丁在法庭上已经向法官口头转述了甲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甲无须再提交书面意见:乙已全权委托其兄代理诉讼,乙也无须再出庭答案:A,B,C,D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8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因此,被判处过刑罚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处注意不要与《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的担任条件相混淆。虽然是全权委托,根据《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因此,甲直接邮寄的授权委托书是没有效力的,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和《民诉解释》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全权委托应该进行书面的具体授权,电话里的授权没有全权委托的效力,故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代理人丁必须向法院提交甲的书面意见,而非口头转述,故D项错误。87.T市是国家著名的旅游城市,拥有诸多5A级景区,每年游人如织。2017年,蒋某在未经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T市郊区建立了R化丁厂,R排除的诸多废弃物污染了T市的旅游景观,造成T市水源和植被的大量破坏。现有关主体欲对R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T市检察院可以直接向T市法院提请公益诉讼,要求蒋某和R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B.T市消费者协会的成员们对R企业的行为深恶痛绝,其可以向T市法院起诉R企业C.T市市民李某的鱼塘也被R企业排出的废弃物所污染,在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后,李某便不能再提请诉讼D.T市法院受理关于R企业的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经T市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答案:D解析:考查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时,在没有相关组织和机构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对于消费者协会而言,提请环境公益诉讼不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其无权起诉R企业;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D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本题D项当选。88.曾某从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总价款1万元,约定分5次付清,每次2000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双方约定,在曾某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曾某按期支付三次共计6000元后,因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推出新款机型,导致该款手机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手机专卖店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4000元价款B.手机专卖店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将手机取回并请求曾某支付手机的使用费C.手机专卖店有权收回手机,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价款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如果曾某在支付第四期价款之时,付了1500元,则手机店不能基于其所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时,出卖人就可以通过主张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并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题中,曾某停止付款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剩余价款还有2/5,故AB正确。通过解除合同取回手机并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价款6000元,故C错误。本题除约定了分期付款之外,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75%,即使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也不能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D正确。如果买受人确定剩余价款不再支付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分期付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请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89.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答案:A解析:“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故A项正确。“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故C项错误。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D项错误。90.近期,几位法学教授撰文指出某行政法规中部分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相抵触。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他们可以、()A、向国务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B、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C、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D、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答案:D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某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67条第(七)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另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2款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据此,选项D应选。91.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哪种活动即构成非无害通过、()A、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而停船B、严重的污染行为C、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D、捕鱼答案:B,C,D解析:《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的含义是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以下活动,其通过即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与安全:对沿海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和任何其他设施和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92.黄前、黄后、黄左、黄右四人成立海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DVD光碟批发业务。其中,黄前是董事长,黄后是总经理、黄左是监事、黄右是公司股东,上述四人,分别持有公司表决权的60%,30%,10%,10%。公司运行期间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对外投资普通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经黄前批准,可以为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赵大海提供担保C、公司章程规定,对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只能由董事会决定,该项规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D、公司为黄前提供担保,因黄前持有公司60%表决权,达到表决权过半数的要求,故即使其他人反对,也能为黄前提供担保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故A选项正确。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B选项错误,需要董事会批准而不是董事长批准。《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D选项错误。93.李明像平常一样走在上学的路上,过马路时突然有一辆车闯过红灯驶过来,李明为了躲避来车掉进路边正在施工的排水沟中右腿骨折,该施工单位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识。李明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A.施工单位没有设立警示标识,应当承担损失B.汽车司机的违章驾驶行为是造成李明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损失C.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D.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过错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共同侵权是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的行为,需要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本案当中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没有意思联络,因而不属于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本案当中,施工单位和汽车司机的违法行为偶然结合,导致李明掉进排水沟,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因此D正确。9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在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当之处的答案:A,B,C解析:。《行政复议法》第28条。95.共用题干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祝某与梁某自由恋爱,拟结婚。祝某之母金某暴力干涉,致使祝某身亡。某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某15年徒刑。金某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刑罚被执行9年后,某市中级法院改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判处7年徒刑,并释放金某。金某请求赔偿,市中级法院决定不予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市中级法院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金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金某可以向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C:金某对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D:对金某多执行的2年徒刑,国家不予赔偿答案:B,C,D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存疑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中院判华某无罪,故对华某的逮捕应予赔偿。A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B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市中院再审改判无罪,故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还是市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赔偿县法院采取的逮捕。故C项错误。县法院判处的2年徒刑,被市中院二审时改掉了,根本没有执行,自然无赔偿问题,故D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故A项“15日”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24条第3款,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0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17条第3项和第18条第2项,原判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的刑罚已经执行,国家对这些执行了的刑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在本题,市中级法院并没有认定金某无罪,仅仅是改变了罪名从而改轻了刑罚而已。故D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1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基层人民法院不设赔偿委员会,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均是审判员,故B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25及38条,法院赔偿委员会只负责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故C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第3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据此,赔偿委员会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生效,故D项错误。96.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乙、丙、丁4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1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1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资金恣意挥霍,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王某先后订立了4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在无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后遗嘱优于前遗嘱的原则。王某所订立的第4份遗嘱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除适用于紧急情况外,还必须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由于该口头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王某所立的第三方遗嘱为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此处存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赵某虽然是乙的朋友,但是朋友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见证人,故该份遗嘱有效,应以第三份遗嘱为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9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A.必须立即责令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B.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C.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D.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答案:C解析:。考查政府应对突发污染事件时的合法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本题的C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98.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答案:C解析: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正确。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受贿罪。A项,受贿罪与行贿罪虽然是对向犯,但受贿方和行贿方并不必然同时构成犯罪。例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行贿罪。故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90条第2款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C项正确。D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行为包括“索取”和“非法收受”,不包括斡旋受贿的行为。所以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故D项错误。100.下列关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接受国官员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可不经过馆长的同意进入使馆B.当派遗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接受国可以査封、扣押使馆的档案C.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要免受海关查验D.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厲,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居留者,也享有外交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答案:D解析:。依《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不得进入馆舍。即使在使馆发生火灾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灾难时,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的许可,也不得进入,A错。依公约,使馆的档案不得侵犯,即使当派遣国与接受国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能切外,B错误。依公约,行政和技术人员从派遣国进入接受国海关时,其行李不能免受海关查验,C错误。D符合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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