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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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应该怎么办?()A、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B、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C、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D、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答案:A解析:【考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详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只有A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只有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才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2.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A.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乙补偿某甲料钱、工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C.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绐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故本题选项为ABCD3.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答案:B解析:【考点】债的分类【详解】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本题中一套住房或者是一辆宝马轿车都是已经确定下来的标的物,故选项A错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本题中甲乙间债之标的由乙选择确定。故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甲乙间债之关系并非连带之债。故选项C错误。劳务之债属于债的一种,是以劳务人提供的劳务为标的的债。本题中甲乙债之关系的标的为物,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B。4.下列犯罪,属于法条竞合的有:()A: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B: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C: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答案:A,B,C,D解析:【考点】法条竞合。详解:A项是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B项是由于犯罪主体而形成的法条竞合,CD项是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5.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A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B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期后背书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其并非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C选项当选。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可见,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故D选项中的行为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选。6.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215、224条。7.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A.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某当然退伙B.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某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某应当被除名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某除名答案:C解析:。A、C是当然退伙,B是声明退伙,D是除名退伙。本题考查的是退伙的有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1款的规定。8.中国籍公民齐合与华侨王新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数年后齐合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齐合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B.因齐合已定居国外,不应受理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离婚。《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规定,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齐合在我国法院的诉讼,我国法院可以受理,齐合的最后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C是正确选项。9.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将持有“大炮”解释成持有枪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是没有药效的药,所以有药效的不是假药C.将注册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解释为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要求的“注册相同商标”,违反罪刑法定D.将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答案:D解析:刑法惩罚“涉枪”型犯罪,主要是考虑到枪支具有严重的“杀伤力”,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就危害性而言,“大炮”比普通枪支更具有杀伤力,将其解释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当然解释。对于当然解释,入罪时,要求同时符合形式当然和实质当然。从实质来看,大炮的杀伤力重于枪支,将大炮解释为枪支,符合实质当然。但从形式来看,根据2008年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枪支的管状器具的直径通常小于20毫米。如果大于20毫米,就不能认定为枪支。因此,将持有“大炮”解释成持有枪支,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不符合形式当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项错误,不当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论是药品本身不符合标准,还是生产、批准程序不符合标准,都属于“假药”。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是有药效的药品,如果没有经过批准程序,也应认定为是假药。B项错误,不当选。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因此,将注册与他人商标“相似”的商标解释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所要求的“注册相同商标”,不违反罪刑法定。C项错误,不当选。“情报”,是指被传递的知识或事实,是知识的再激活,是运用一定的媒体(载体),越过空间和时间传递给特定用户,解决科研,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所需要的特定知识和信息。显然,《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不宜解释得过于宽泛,该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即解释为危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D项正确,当选。10.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定不起诉。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6条。11.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A、在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D、在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答案:C解析:选项A.B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本案中,在我国,甲公司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的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选项D错误,《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商业银行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A、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B、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息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C、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D、非法查询、冻结、划拨个人储蓄或单位存款的答案:A,D解析:【考点】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详解: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因此,A.D项为正确答案。B、C项应当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13.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6年)()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使用行为,仅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陶某是使用行为,而车行是制造行为,陶某不侵犯专利权,车行侵犯专利权。所以,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商标法》第57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权行为。陶某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所以C项正确。《商标法》第57条第6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权行为。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车行构成帮助侵权。所以,D项正确,不当选。14.以下有关专家证人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C.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D.经人民法院通知,专家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A正确,当事人的近亲属没有权利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B错误。该条第4款规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专家证人的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即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才应当出庭,不是公诉人对专家证人意见有异议,法院应当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故C错误。专家证人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因此,专家证人不出庭,不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是专家证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错误。15.王某在踢球时将一手机遗失,为刘某拾得。刘某将该手机交到当地派出所失物招领处派出所发布了招领公告,6个月后,王某逾期仍未认领,派出所将该手机拍卖,为赵某购。后贾某从赵某处将该手机盗走,将其赠与好友杜某。现在该手机应归谁所有?()A.王某B.杜某C.没收归公D.赵某答案:D解析:考点:遗失物与盗脏物讲解:依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失主王某已经丧失了手机所有权,赵某通过合法买卖渠道取得了手机所有权;该手机为盗赃物且为无偿取得,所以杜某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16.某法学院校的四位同学张、王、李、赵就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应如何解决展开讨论,下列哪一位同学的表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张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现,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王同学认为,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现,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C.李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D.赵同学认为,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环保污染赔偿的程序。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不是必经程序。据此,CD项的表述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对环保部门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17.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B:破坏交通设施罪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答案:C解析:铁路通信线路应被视为交通设施,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既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又触犯盗窃罪,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选C。18.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处理每项工作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下列哪一做法违反了上述要求?A、某市环保部门及时发布大型化工项目的环评信息,回应社会舆论质疑B、某市法院为平息来访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签订保证书,根据案情承诺加重处罚被告人C、某市人大常委会就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禁止地铁内进食”举行立法听证D、某省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答案:B解析:B项违反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要求被告人的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为了平息被害人家属及群众情绪,以领导个人意志代替事实和法律。19.在我国,下列哪些属于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所禁止的不当行为?A.受当事人之托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B.庭长要求某法官汇报案件的审理期限问题C.与案件无涉的法官将当事人的诉讼理由书转交给承办该案件的法官D.法官告知当事人其案件准备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答案:A,C,D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I4条。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关于公证员,下列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公证员吉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博士、法学教授”的头衔B.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6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2个月的处罚C.对私自出证、出假证、篡改公证书、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处罚很重,对公证员罚款可高达10万元D.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答案:A,B,C解析:考查公证员制度。21.执法人员余某在查获一批走私的文物时,将其中一贵重文物未登记在册,而是私自扣下。之后,单位里欲提拔正处级干部,余某知道领导吴某喜欢古董,便将该文物送与吴某以便获得吴某的提拔。吴某明知该物品为查获赃物,仍予以接受。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余某的行为触犯贪污罪、行贿罪B.吴某的行为触犯贪污罪、受贿罪C.对余某的行贿罪与贪污罪,应数罪并罚D.对吴某的受贿罪与贪污罪,应数罪并罚答案:D解析:余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将查获赃物扣下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另一个则是将该物送与余某的行为,成立行贿罪,应数罪并罚。吴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明知是走私文物而予以接受,该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贪污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因此,AB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22.关于“战时”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是战时B.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执行戒严任务是战时C.部队处置暴力事件时是战时D.遭敌突然袭击时是战时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战时”的理解。参见《刑法》第451条关于战时的界定的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其中有四个犯罪嫌疑人:甲、乙、丙、丁。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下列对四个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认为甲在共同盗窃过程中情节轻微,不必认定为犯罪,但是觉得这种处理结果不宜由自己作出,准备侦查完毕后移送给检察机关,建议其作出不起诉决定B.乙已被逮捕,但是査明其真实年龄是15周岁,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撤销了乙涉嫌的案件,将其释放,但未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C.丙被取保候审,经过鉴定,丙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公安机关认为丙未被逮捕,因此可以不必撤销案件,侦査终结后由检察机关最终处理D.丁也被逮捕,在羁押过程中因急病突发死亡,公安机关未经检察机关批准,直接撤销案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侦查中撤销案件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公安机关应当直接撤销案件,不必经检察机关批准,更不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处理,故A、C两项错误。案件被撤销的,应当立即释放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故B项错误。24.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交通肇事罪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D:刑讯逼供罪答案:A,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2)故意犯罪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3)故意犯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4)故意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5)过失犯罪不属于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6)过失犯罪属于渎职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只要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就可以适用和解程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除明确其属于《刑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该犯罪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尽管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即使符合可能判处的刑罚条件,也不能一律认为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符合其他法定的条件,也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讯逼供罪是故意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不能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因此,应选AC。25.自觉接受监督是政法机关的职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实行依法治国,要求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B、政法机关既要接受国家监督,又要接受社会监督C、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公民要遵守法律答案:A,B,C解析: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因此D项错误,A项、B项、C项正确。26.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B.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举行听证C.当事人有权申辩,但无权质证D.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所以选项B错误。(2)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行政处罚法》未作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所以选项C错误。(3)当事人以什么形式提出听证要求,《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所以选项D错误。27.下列关于选举程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直接选举中,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B.直接选举中,各政党、人民团体和10名以上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C.间接选举中,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7日前公布D.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他信任的人代为投票答案:A解析:B错:应为“或10名以上选民”;C错:应为15日前;D错:只能委托“其他选民”。28.★★中国某法院受理一涉外民事案件后,依案情确定应当适用甲国法。但在查找甲国法时发现甲国不同州实施不同的法律。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项做法?()A.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协议决定适用甲国哪个州的法律B.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中国法律D.首先适用甲国区际冲突法确定准据法,如甲国没有区际冲突法,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答案:B解析:。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笫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亊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B选项“直接适用甲国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法律”是正确的。ACD均为混淆项,没有那样的规定。29.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限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B.当事人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C.对于法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D.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但上级行政机关同意的除外答案:A解析:知识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1)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2)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所以选项B错误。(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所以选项C错误。30.共用题干下列哪些属于国际商业惯例的特点?()A、国际商业惯例是强制性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B、国际商业惯例是任意性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C、当事人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不得对该商业惯例的内容进行任何的修改D、当事人选择适用商业惯例时,可以对该商业惯例进行增加、删除或改变答案:B,D解析:B项错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C项错误,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和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D项错误,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而不是国际经济法。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D项是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家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D项。A、C项错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国家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B、D项正确,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此,B、D项是正确答案。31.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某甲构成:()A:侵占罪B:职务侵占罪C:盗窃罪D:贪污罪答案: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详解: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某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题中,某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非法占有国家占有股份的合资公司的财物,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应选择D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文字上虽然十分相似,但是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32.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根据该条例,下列各项有关法官纪律处分的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甲法官在退休前违反办案纪律,应受记大过处分,但其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就已经退休,故A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B.乙法官违反办案纪律被记大过处分,在其受处分期间,B法院为其晋升了工资档次C.某案合议庭集体违反了办案纪律,C法院仅处分了作为审判长的丙法官D.丁法官违法办案,且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所以D法院不再依照本条例给予其纪律处分答案:A解析:。A项正确,因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但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B项错误,因为法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C项错误,因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有关机构或者审判组织集体作出违纪违法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D项错误,因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处分决定前,巳经被依法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条例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根据其违纪违法事实给予处分。33.下列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的有:()A.在王某盗窃案中,法官刘某没有当庭听取双方的证人证言,而是委托书记员对证人证言进行记录并转交给刘某B.法官高某在审理张某抢劫案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C.法官刘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单位要召开会议,就暂时停止了庭审D.在审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中,法官赵某认为庭审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就不允许辩护律师出庭,只需提交辩护意见就可以了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应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A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直接原则;C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集中审理原则;D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言词原则。34.下列属于一审辩论终结后未获批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情形的有( )。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B.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C.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D.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答案:A,B,C解析: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并不是整个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5.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于2013年年底分红较少,甲怀疑公司的经营状况有问题,遂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A.甲必须持有该公司全部股权的10%以上,方可提出该要求B.公司董事会可以査阅的账簿有不当目的为由,电话通知甲拒绝其要求C.如果公司拒绝,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查阅D.如果甲通过查阅账簿,发现公司董事长张三有违法行为致使有公司重大损失的危险,甲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A,B,D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规则。A错误,当选。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其中并无持股比例的要求。B选项中拒绝正确,但是通知方式应为书面,电话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B错误,当选。C选项符合第2款的规定,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除法定的紧急情况之外,须有先向董事会提出要求的前置程序。36.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捡拾毒品后未依法上交相关部门而私自销毁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持有毒品罪B: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而遗弃罪则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竞合的犯罪C:宠物饲养者在宠物撕咬他人时不予制止,导致他人重伤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犯罪D:商家发现销售了危险商品后不召回,引发事故的,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答案:A,B,D解析:【考点】不作为犯罪。详解: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捡拾毒品而私自销毁的,不满足持有的情形,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选项A错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遗弃罪都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选项B错误;宠物饲养者有看管宠物的义务,在宠物撕咬他人时不予制止,能履行其义务而不予履行,导致他人重伤的,属于不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选项C正确;商家发现销售了危险商品不召回,属于应履行召回义务而不履行,成立不作为犯。选项D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7.鲁南水泊公司欲与某国梁山公司在阳谷市设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初步拟定的合作框架包括以下事项,其中哪些符合我国法律规定?A: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B:合资企业合同文本采用英文C: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D:合资企业合同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答案:A,B,C,D解析:【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设立、注册资本与出资、组织机构【详解】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选项A正确。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因此,出资缴纳的期限由合营合同约定,在企业成立时全部缴清是可以的,选项C正确。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故在合资企业合同中约定由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解决纠纷是可以的。至于选项B,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合同必须用中文书写,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本题参考答案选择了B项,但B项表述实际上并不准确。38.甲对乙负有债务100万元,约定分别于2019年1月1日、3月1日、5月1日归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分期偿还,由丙提供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后甲与乙协商将每笔债务均顺延2个月,乙表示同意,但未通知丙。乙于2019年1o月1Et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B.丙保证担保的债权为80万元C.丙保证担保的债权为50万元D.因延长还款期限对主债务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且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B,D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中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都应从原约定的届满期限起计算。因此,10月1日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1月1日、3月1日的债务已过保证期间,丙仅需对5月1日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39.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答案:A,B,D解析:【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因此选项A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A正确。第85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属于前述第5项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而C中的情况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情况,因此选项C并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因此,选项D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选项D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D。40.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答案:A,B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抵押权;代位权【详解】依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银行取得对甲房屋的抵押权。丙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属于无权占有。《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以,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房屋。丙的非法居住导致难以拍卖,而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已经构成对抵押权的危害,根据《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所以,乙银行有权请求甲停止其怠于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行为,要求其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A选项正确。同时,乙银行亦可以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按该条规定,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而不可代位行使其物权请求权,所以,C选项错误。乙银行只享有抵押权,只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并不享有抵押物所有权,其不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所以,D选项错误。41.共用题干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若只有两户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住户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因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C:有义务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实际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D:科达公司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答案:C,D解析:《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42.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B.我国允许外国宗教组织来我国传教,但不允许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我国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传、自教、自治原则D.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不包括创教和传教的自由答案:B解析:。我国不允许外国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也不允许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所以选B项。43.关于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规定和纳税程序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时,提出申辩,申请行政复议D.合法权益因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而受侵害时,请求国家赔偿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纳税人的权利。A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据此,A项正确。B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据此,B项正确。C、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4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据此,C、D两项正确。44.甲电脑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由甲电脑公司向乙出售20台电脑,合约定由乙自行提货负责运输。在提货过程中,由于甲电脑公司装运工的疏忽,实际装运21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恰逢雨天路滑,车辆倾覆,货物灭失。此时甲电脑公司发现装货有误,遂通知乙返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应当返还多装的1台电脑B.电脑的灭失,全部由甲电脑公司承担C.电脑的灭失,20台电脑由乙承担,1台由甲电脑公司承担D.电脑的灭失,全部由乙承担答案:C解析:考点:不当得利与风险负担讲解: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采用乙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交付后风险由乙承担。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这1台电脑对于乙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的,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而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乙不再负返还义务。45.牛博朗研习书法绘画30年,研究出汉字的独特写法牛氏“润金体”。“润金体”借鉴了“瘦金体”,但在布局、线条、勾画、落笔以及比例上自成体系,多出三分圆润,审美价值很高。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从该网站下载了九个“润金体”字,组成广告词“小绵羊、照太阳、过海洋”,为其从国外进口的羔羊肉做广告。关于“润金体”及羊阳洋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字体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故羊阳洋公司不构成侵权B.“润金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认定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保护C.羊阳洋公司只是选取了有限的数个汉字,不构成对“润金体”整体著作权的侵犯D.羊阳洋公司未经牛博朗同意,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构成对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4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润金体虽然借鉴了“瘦金体”,但是有独创性,并且可复制,因此可以认定其为作品。故A项错误,B项正确。牛博朗将其成果在网络上发布,并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羊阳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润金体”汉字的行为,构成牛博朗著作权的侵犯。故C项错误,D项正确。46.下列有关代履行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B.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C.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D.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7.江苏省南通市个体工商户刘某在没有玉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西北各省大量非法收购玉米种子,之后将这些不合格的玉米种子装人私自印刷的多种外包装袋中,假冒品种达40多种,然后将这些假冒伪劣种子销往东北各省的上千家种子站,使购买种子的农户遭受重大损失,刘某的行为:()A.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行政处罚D.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147条的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8.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时:A:应当开庭审理B:应当公开审理C:应当书面审理D:应当讯问被告人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45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是必须的程序。49.行政诉讼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原告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B: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C: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变更原诉讼请求的,法院应予准许D: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答案:D解析:《行诉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D当选。50.甲与乙住同一小区,某日甲撬开乙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殴打乙之后向乙要钱。乙打开保险柜拿出10元递给甲,说:“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10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需要这10元钱”。甲见乙长得漂亮,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刚才被你打得头晕,人有点不舒服,要不晚上我去找你吧。”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被抓获。关于甲的行为,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抢劫罪中止B:抢劫罪未遂C:强奸罪未遂D:强奸罪中止答案:A,C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甲抢劫乙时,乙只有10块钱,甲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甲意志以外的原因,甲成立抢劫罪未遂。而甲实施强奸行为时,在乙提出晚上去甲家时,甲本可以当场拒绝而直接实施强奸行为,甲当时自动放弃了犯罪,不属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放弃犯罪,故成立强奸罪中止。选项A、C错误,B、D正确。51.甲与乙签订了1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有:()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偾的履行地点问题。依(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能够依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的,则依照该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本题中,双方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表明履行地点在乙之所在地。由于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依交易习惯,乙之所在地的火车站即为履行地点,故B选项表述正确,ACD选项均不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52.关于检查监督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不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B: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推动再审程序,纠正既有错误,但是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抗诉,只能提出检察建议C:调解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做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D: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答案:A,D解析:调解书原本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做出,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但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如果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对调解书的再审。因此选项BC错误。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3.关于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官的产生,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秘书长和国际法官都属于程序性事项,即9票通过即可推选B.秘书长在联合国大会要经过特别多数通过后方可委任C.国际法官由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先后选举产生D.秘书长由安理会按实质性事项程序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先后选举产生;国际法官是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均特别多数获选答案:D解析:A选项,秘书长是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无反对,所以A错误;B选项,秘书长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即可,所以B错误;C选项,国际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平行选,所以C错误;D选项,秘书长由安理会实质性事项和大会简单多数先后选,国际法官则由安理会和大会分别特别多数平行选举产生,所以D正确。54.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答案:C解析: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55.下列检察官属于应当提请免除职务的是、()A、王五,从事检察官工作3年以来,年度考核依次先后为一年优秀、一年称职、一年不称职B、周能,原为某地区的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后调往省司法局任副局长C、孙右,因培训需要,去欧盟学习6个月D、张杨,自愿提出辞职答案:A,B,D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检察官法》第14条对是否应当提请免除职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一)丧失我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因此,检察官如果具有上述情形的,就应当提请免除职务。因此对于选项A,王五的年度考核结果有一年为不称职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这是与检察工作的神圣和严肃性相符合的。对于选项B,周能原为副检察长,后调到司法局,属于第14条第(二)项的规定,是属于调出本检察院的情形。对于选项D,张杨自愿提出辞职申请,根据《检察官法》第14条第(七)项以及第42条的规定可得出,检察官要求辞职,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对于选项C,孙右去国外培训和学习,属于正常的工作培训计划范围内的事情,不属于法定的提请免除职务的范围。56.根据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诉讼,但选择了复议后不能再提起诉讼,这种方式被称为选择兼终局型B.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C.对属于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不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制E.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方式答案:A,C,E解析:(1)选项B:复议前置是指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2)选项D: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一级复议制。57.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是指:()A.影响生物生存的各种自然、社会、经济因素的总体B.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社会、经济因素的总体C.影响生物生存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D.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答案:D解析: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58.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包含三个方面、九项内容。下列哪一内容不属于他所指的内容?()A.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B.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程序的事项C.冲突的解决者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D.分析推理应建立于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答案:C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程序公正。59.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2016年底,为回馈股东多年的付出,紫霞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此时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余额仅为5万元。就此次利润分配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公司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为400万元B.公司可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上限为税后利润的一半,即3500万元C.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1000万元D.公司向股东可分配利润的上限为3605万元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依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A项正确。题中年度税后净利润7000万,依照上述法条规定,应先弥补3000万亏损,剩余4000万利润,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为400万。B项错误。弥补亏损后,利润只剩下4000万,利润的50%是2000万。而且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也可以提取。C项正确。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1000万任意公积金。D项正确。法定应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7000(利润)-3000万(补亏)-400万(法定公积金)+5万(公积金)=3600,上限应为3605万。60.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不能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是( )。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B.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C.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D.公司发行债券当年亏损导致净资产降至人民币15000万元答案:D解析: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应暂时停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之一是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之一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下列关于法律规则的说法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它是一个权利性规则,但不是一个授权性规则B.《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是一个禁止性规则,但不是一个确定性规则C.《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它是一个职权性规则,也是一个强行性规则D.《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它是一个强行性规则,但不是一个命令性规则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规则讲解:A项错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它既是一个权利性规则,也是一个授权性规则。因为权利性规则是授权性规则的一种。B项错误。《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它是一个禁止性规则,也是一个确定性规则。这个宪法规则的内容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离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它是一个典型的确定性规则。D项错误。《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它是一个强行性规则,也是一个命令性规则。这个规则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意改动,同时,它规定了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因此它同时满足两种规则的分类标准。C项正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它是一个职权性规则,也是一个强行性规则。督察机构的督察职责来自于国家授予的职权,同时这一职权不允许人们随意改动。62.关于公共秩序保留,依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B.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排除适用C.国际惯例的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适用中国法律D.以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应驳回起诉答案:B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_____公共秩序的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保留进行了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C错,新法规定公共秩序排除的不包括国际惯例。D错,不是驳回起诉,而是适用中国法律。63.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民律草案》)【详解】清末变法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专制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由题意可知,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故B项正确。64.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而本机关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如何处理?()A.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B.中止本案的审理C.将该依据依法交有权机关处理D.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本题涉及复议中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和程序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A项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B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C项正确。所以,此题选BC项。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行政组织的“层次性”要求决定的。@##65.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答案:D解析: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A项错误。由于李某解除收养协议经过了张某的同意,因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B项错误。C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收养协议解除后,李某收取的10万元丧失了法律根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D项正确。66.甲流氓集团(6人)与乙流氓集团(8人)、丙流氓集团(11人)为了争夺势力范围,称霸乡里,于3月15日在市中心广场进行聚众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打斗过程中还造成多人轻伤。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A.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加重情节B.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C.聚众斗殴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C67.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在本案中,下列哪个选项表述正确?()查看材料A.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致死的B.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C.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D.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答案:A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3条。68.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哪种做法是错误的?()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D.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不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答案:D解析:考点:劳动纠纷的仲裁讲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故A项正确。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故B项正确。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故C项正确。第45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D项是错误的,应选。69.甲抢劫出租车,将被害司机尸体藏入后备箱后打电话给堂兄乙,请其帮忙。乙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两天后,甲把抢来的出租车送给乙。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抢劫罪B:包庇罪C: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C,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共同犯罪;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详解】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具有“相同”的含义,而且具有“合意”的含义。“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但是甲实施抢劫出租车的行为,乙并不知情,甲与乙之间缺乏意思联络,不存在事前通谋行为,乙只是在甲独自实施完抢劫行为后,帮助甲掩埋尸体,毁灭相关证件、衣物。因此,乙与甲不能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所以A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中,乙并未存在作假证明包庇甲的行为,因而不成立包庇罪。B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乙明知出租车是甲抢劫所得,仍然予以接受,帮助甲予以掩饰、隐瞒。因而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其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证据而毁灭。乙明知尸体、衣物等是认定甲犯罪的重要证据,却帮助甲把尸体埋掉,并把被害司机的证件、衣物等烧掉,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毁灭证据罪。因而D是正确的。70.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中执行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甲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降级处分B.乙法官同时需要受记大过和降级两个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和降级处分C.丙法官同时需要受到三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48个月D.丁法官同时需要受到四个记大过处分,最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64个月答案:A,C解析: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所以AC正确。71.甲将乙赠与自己的乙所画的画中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己的印章,并将画悬挂于自己厅堂。则甲侵害了乙的:()A.名誉权B.署名权C.财产权D.人身权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区分问题。甲将他人的署名刮去,盖上自已的印章,无疑侵犯了乙的署名权和人身权。但该行为不存在对乙的名誉的损害问因该画为乙赠与甲所有,也不存在财产权的侵害问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72.下列对行政职权的描述,正确的有( )。A.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B.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对等性C.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立法权均属于行政权E.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分性答案:A,D,E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行政职权,涵盖了行政职权的概念、行使主体、特征、内容等综合内容。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所以选项A正确。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B选项中多出了对等性,不是行政职权的特征。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E正确。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C选项的叙述是行政职权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职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所以选项D正确。73.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答案:B,D解析:(原答案为BD,答案应为D)。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一规定。因此,A、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选项D正确。74.下列哪一期间应计入办案期限?A.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B.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C.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其身份所用的时间D.犯罪嫌疑人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答案:B解析: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A选项错误;B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条并未对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进行规定,故应计入审限。B选项正确;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因此为了查明其身份所花的时间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C选项错误;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D选项错误。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就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C.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使用者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所以选项A错误。(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使用者无需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76.甲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便利向有关业务单位索要回扣23万元,存人小金库,以奖金形式分给职工。该企业后来被有偿转让给某工程局,并更名为乙公司。对此案如何认定?A:甲公司构成单位受贿罪B:甲公司不构成犯罪C:追究甲公司的犯罪,但仅处罚甲公司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追究该单位犯罪并处罚乙公司答案:A,C解析: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为乙公司,甲公司已经不存在,不能处罚甲公司,但不排除追究该单位犯罪的责任人。乙公司没有犯罪,故不处罚被兼并更名后的乙公司。7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只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不同,对于其他要素,则完全相同。故A项正确。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错误。C项,《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313条进行了修订,增加单位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C项正确。D项,根据《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故D项正确。78.《海关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折抵。海关采取此种措施属于下列哪一种性质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B.执行罚C.代执行D.直接强制答案:D解析:考查行政强制的种类。直接强制是指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的种类主要有强制拘留、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等。本题中,海关的行为属于强制扣缴,是直接强制的一种。79.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凡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都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B.虽组织残疾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残疾人乞讨罪C.虽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成立组织儿童乞讨罪D.只有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才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答案:A解析:考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讲解: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I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综上,A项不正确,当选。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高某、蒯某、于某是雪夜有限公司的三名股东。事实上,高某是代亲戚景某持股,双方签有代持股协议,高某被记载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蒯某的真实姓名为吴某,其借用朋友蒯某的身份证进行的注册登记。2012年2月,于某将股权转让给好友葛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该股权转让和股东的认定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高某与景某的代持股协议无效B.被冒充的蒯某对雪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C.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葛某即成为公司股东D.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登记后该股权转让取得对抗效力答案:A解析:【解析】A。《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所以A项表述错误,应选。该解释第29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B项表述正确,不选。《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兰人。可见,股东名册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对抗要件,CD项表述都正确,不选。81.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地方性法规E.国务院决定答案:A,B解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82.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选项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据此可知,重整期间的截止点是重整程序终止之时,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时。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据此可知,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租期已届至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返还。83.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如果本案中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属于:()查看材料A.行政赔偿,因为姜某当时是在维护社会秩序,行使行政管理权B.行政赔偿,因为公安派出所无刑事侦查权,姜某行使的只能是行政管理权C.刑事赔偿,因为当时杨某有可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D.刑事赔偿,因为根据案情,姜某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答案:A,B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即便从刑法正当防卫的角度来讲,正当防卫不适用于姜某这种法律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也构不成正当防卫,所以不是刑事赔偿。84.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答案:A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根据《最高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据此,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据此,B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0条第2款、第3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据此,C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531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据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A。85.A公司从B公司购得一批水泥,双方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纠纷交由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买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货物7日内向卖方提出。A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提出异议。然后A公司又将水泥卖给了C公司,C公司在收到水泥后提出水泥不符合合同要求,随即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可以将B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就可以将B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即使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也不能将B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B公司是否参加诉讼,由B公司自己决定答案:C解析:【考点】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详解:根据《经济审判规定》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经济审判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本题中,B公司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原因有两条,分别为A、B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和A公司没有在异议期内提起异议,故C项正确。86.甲(17)岁故意伤害乙(15)岁一案,甲委托丙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以下关于该案诉讼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A.如需犯罪记录封存,对于本案宣判时,不得有旁听人员B.对甲的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丙提交的有关甲的情况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定罪量刑的参考C.在审查起诉时,甲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D.若甲为女性,公安机关讯问甲,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和甲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答案:A,B,D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48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而非不得有旁听人员。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484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定罪的参考。故B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故是应当“通知”,而不是应当“到场”。D项错误。87.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B.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揭开法人面纱”的问题。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刘某。宏宇有限责任公司逃避债务,由其股东负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88.吴某没有固定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外国人威尔逊联系,吴某答应以获取20万元人民币为报酬,帮威尔逊收集、刺探并提供我国的军事秘密。对吴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投敌叛变罪B.间谍罪C.资敌罪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对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相关犯罪的理解。吴某并不知道威尔逊是否是外国间谍,因此,接受威尔逊的任务并不构成间谍罪。吴某仅仅为了钱财,答应为外国人收集、刺探我国军事情报,符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答案为D。89.根据合同法理论,寄送商品价目表一般属于( )。A.行政法律行为B.承诺C.要约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要约邀请答案:D解析:知识点:寄送商品价目表的性质。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90.在某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刑事自诉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但当法院向自诉人送达调解书时,自诉人发现调解书中的内容发生了不利于己的重大变化。该自诉人下列何种做法是正确的?A.接受调解书,然后提出上诉B.接受调解书,然后重新起诉C.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D.要求法院判决答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刑诉解释》第200条。91.关于法律溯及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刑事法律若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也违反正义的原则B、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这一要求C、在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溯及力D、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答案:A,B,C解析:所谓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法律责任的方法,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归责原则。因此D的说法错误。92.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韦某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外地开设新店时不得使用“韦老四”标识。选项C错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选项D错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10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据此可知,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是商标宣告无效的事由。93.李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B: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答案:A解析: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本题应选A。94.★某公安局以张某倒卖黄金为由,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没收倒卖黄金款20,000元的处罚。但未向张某送达处罚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公安局的处罚合法B.公安局的处罚程序违法C.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公安局D.因公安局没有送达处罚决定书,张某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及时交付当事人。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答案:A,C,D解析: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故选项A说法正确。某些国家的宪法规定,法人和外国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但是,我国宪法正文第二章明确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据此,在我国法人不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选项C说法正确。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综上所述,选项D说法正确。96.对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计算的理解不正确的是()。A.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次日起开始计算B.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C.诉讼时效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D.诉讼时效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在法律适用上无差别答案:D解析:对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计算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有关期间计算规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理解上述规定须注意以下三点:①诉讼时效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次日起开始计算。②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包括社会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例如,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某年10月18日,由于这一天是周六,因此诉讼时效延至双休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20日。③诉讼时效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7.根据美国联邦法院的解释,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的主要内容包括、()A.授予各州的权力B.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C.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D.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答案:A,B,C,D解析:。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的主要内容。由序言和7条文本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98.根据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但是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关于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先行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B.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之前进行C.国家机关只能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D-追偿只能在赔偿数额范围内进行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赔偿的程序。《国家赔偿法》第16条。99.?A省的甲劳务公司与乙硫酸厂达成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甲公司选派具有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劳动者到乙厂劳动,并就待遇等事项作出安排。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员,甲公司就临时派遣没有从业资格的张某到乙厂。工作中,由于张某的重大过失,导致高浓度酸废水管道泄漏,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附近的镜花湖,致使周某养殖的鱼类大量现象。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另悉,A县丙石化染料厂也向该河流排放酸性污水。周某沿河找到丙石化染料厂和乙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对于周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丙石化染料厂提出的下列拒绝赔偿的理由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丙石化染料厂举证证明,其排放完全达到所在A省的排放标准B.乙、丙两厂常年在河流中排污,都未发生死鱼现象;本次事故完全是由于乙厂加大排污造成的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死于事故发生后,周某采取措施不力,未能有效阻止强酸性河水继续流入镜花湖,导致损失扩大D.丙厂已经与乙厂达成协议,由乙厂对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达标排放不能免除民事责任,A错误;B选项不能排除其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错误;受害人的过错不能决定免除排污者的责任,C错误;丙和乙的协议对受害人不产生约束力,D错误。100.合同中的条款具有下列情形的,造成该条款无效的有()。A.免除一方因故意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B.免除一方因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C.免除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D.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合同法》就免责条款的无效有专门规定。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采用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侵犯人身权利罪。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罪。甲、乙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有事实婚姻的现实,对家庭进行扩张解释,包括处于事实婚姻中的同居伴侣,并不会超越普通人对“家庭”的理解,所以甲虐待乙的,可以成立虐待罪。故A项正确。B项,丙是甲、乙二人的儿子,甲、乙有监护丙的权利和义务,当甲伤害丙的时候,作为母亲的乙有救助自己孩子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故B项正确。C项,甲放弃事实婚姻的行为本身不会违反法律,但是甲不能放弃对自己儿子丙的抚养责任,如果不抚养丙,可能成立遗弃罪。故C项正确。D项,强迫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成立强奸罪。即使在婚姻存续期内,也可以成立此罪,因为女子对丈夫概括性的性承诺并不意味着对每一次性行为都有承诺。女子与男子结婚后仍然有自己的独立人身权利,并不能被当作是丈夫的性工具,可以不考虑女子的性自主权而随时随地随性地发生性关系。当然,面对中国刑法学界和司法界仍然有封建男权主义残留的做法和观点,暂时还无法彻底承认婚内强奸成立强奸罪,但是对于婚姻状况结束后的女子,原来的“丈夫”当然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故D项正确。2.位于某市A区的南方公司与位于该市B区的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南方公司位于该市C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后来,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在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南方公司与建筑公司因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其后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在起诉之前,南方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建筑公司的机器设备,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法院在不知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建筑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建筑公司感觉答辩的不理想,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审理该案,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审理该案。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A.A区法院B.B区法院C.C区法院D.D县法院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C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3.“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关于依法行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合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重要补充B.高效便民是依法行政的价值体现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D.政务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答案:A解析:。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当代社会实践中,依法行政具有特定且丰富的内涵:一是要求合法行政;二是要求合理行政;三是要求程序正当;四是要求高效便民;五是要求诚实守信;六是要求权责统一。合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重要补充,故选项A说法错误。4.共用题干王老太太寡居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王甲、王乙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工作在外地,而王老太太又积劳成疾,王甲、王乙遂委托表哥潘某一家照顾老太太。三年后的一天,王老太太突然去世,由于路途遥远无法通知到王甲、王乙,潘某一家自行安葬了王老太太,并将王老太太遗留的三间平房卖给邻居刘某得款10万元。王甲和王乙知道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卖房款,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所得款10万元,并于2013年6月24日和7月2日将判决书分别送达王甲和王乙。王甲不服,认为判决不公,且未判决潘某赔偿精神损失,遂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假如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对王甲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未作处理。此时,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B: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王甲另行起诉D: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考点】上诉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其中最后一个收到裁决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本案中王甲和王乙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以应以王乙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故B项正确。【考点】二审中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中王甲只是对与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而不涉及王乙的利益。因此,潘某应作为被上诉人,王乙应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B项正确。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二审法院对一审中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一审法院对王甲在一审中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未作处理,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D项正确。【考点】二审中提起反诉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可知,D项正确。5.下列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的是:()A.食品广告和宣传声称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B.保健食品广告中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C.要求专家进行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知识讲座和专家报告D.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商家声称其为保健食品答案:A,B,C,D解析:考查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18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6.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答案:A,C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故杀与谋杀【详解】到了清代,我国传统社会谋杀的概念已经定型,即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A项“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符合“故杀”要件;B项虽有“故意”,但无“预谋”,不符合“谋杀”要件,故A正确,B错误。“斗殴杀”(“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故C项正确。“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与题中争吵、互殴等情形不合,故D项错误。【陷阱】在清代,故杀与谋杀区分的唯一标准是事先预谋的存在与否,但是要认定这一点往往很难。故杀与斗殴杀的区分也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认定,但是故杀意图也有不可知性,“临时有意欲杀,非人所知”。司法实践中,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否则许多故杀甚至谋杀都会被认定为斗杀。需要注意的是,明清关于谋杀的含义以及故杀、谋杀和斗杀等区分,与唐朝有差异,不能相混。7.A与B签订了3年期的借贷合同,C是债务人A的保证人。3年期满,由于A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B意欲将此事诉诸法院解决。那么,关于B想要起诉的对象和此案的被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如果B只起诉了A一人,而C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可以只列A一人为被告B:如果B只起诉了C一人,如果C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则应该列A为共同被告C:如果B只起诉了C一人,如果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则应该列A为共同被告D:如果B同时起诉了A和C两人,如果C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A和C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C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那么C并非共同被告,而是第三人答案:C,D解析:《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实际上,如果A和C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B就有权分别向他们主张债权,可以不按顺序直接选择意欲起诉的债务人履行责任。可见,AB正确,C错误,D中的A和C不论是否有连带责任都应该作为共同被告处理,但是判决的结果会因为是否连带责任而大不相同。故选CD。8.“三个至上”是“三者坚持”的必然要求,关于三个至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三个至上”是指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B.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的利益C.三个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D.当三个至上发生冲突的时候,相对于其他的两个至上,党的事业具有压倒性的优势答案:D9.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答案:A,B,D解析:【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1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建设合同,甲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乙公司完成建设工作后,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200万元的工程款,也未如期向银行归还400万元的贷款本息,乙公司和银行向法院申请将建好的房屋拍卖,房屋的拍卖价款为5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先向乙公司清偿2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向银行支付B:先向银行清偿40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向乙公司支付C:向乙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清偿D: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乙公司和银行的清偿顺序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权。建设工程优先权效力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所以A选项正确。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下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B.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D.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未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B项错误。12.钱某在公交车上扒窃,窃得180元钱;一周后进入一户居民家行窃,得款560元;又过了三周,钱某将他人存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车偷走,二十分钟后被警察抓获,电动车价值2,100元,钱某交代了三次盗窃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钱某的处理方法是:()A.只定一个盗窃罪B.定三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C.前两次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对第三次盗窃行为按犯罪处理D.三次盗窃数额累计计算答案:A,D解析:我国对法院判决生效前发现的同种数罪,按照一罪处罚。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进行累计计算。13.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C.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果被代理人授权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授权有效,因为代理人不需要对代理的法律行为后果负责,且相对人没有审查代理人行为能力的义务。故本题中丙授权15岁的甲去为丙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故D错误。授权后,代理人甲受到了乙的欺诈而订立了合同,此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在代理中,欺诈代理人相当于被代理人受到欺诈,故被代理人丙享有撤销权,据此,A正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撤销,故B错误。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所谓赠与的皮包,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故一旦买卖合同撤销,关于皮包部分的法律行为也会归于无效,故C错误。14.关于集体合同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应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B、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C、并非所有的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D、集体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能生效答案:D解析:《劳动法》第34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故D项错误。另外,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1-56条的相关规定。本题答案为D。15.关于1982年宪法的基本特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B.扩大了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C.确认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发展多种经济形式D.首次明确规定了修宪权答案:D解析:“八二宪法”的基本特点:(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2)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发展多种经济形式;(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主区域自治制度,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6)首次明确规定了修宪提案权。D项错误。16.因一高压线路经过某居民小区,该小区居民李某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公开高压线路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B:李某应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C:李某可以对公开信息方式提出自己要求D:某市规划局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答案: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详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李某要求公开高压线路图,不属于法规规定情形,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故A选项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并不要求说明用途,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因此规划局在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李某依法收取相关成本费。D选项正确。17.下列关于公务员定期考核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基础B.对非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口头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C.对公务员的考核重点是工作能力D.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依据答案:D解析: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36~39条。18.被告甲(18岁)和乙(17岁)于某日路过某铁路段时,甲提出:“往铁轨上摆石块,看火车能不能压碎。”乙应允。二人遂在两股铁轨面上摆放路基石29块。一会儿,一列货车驶过时压在甲、乙摆放的路基石上,致使机车脱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对甲、乙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构成犯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同犯罪D.对乙量刑时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共犯问题。甲、乙的行为导致一列货物列车机车脱轨被毁,严重侵犯了铁路运输的安全,共同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时对未满18周岁的乙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2006年以来,谢某加人以网络经营销售“克莱氏”化妆品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骗取下线每人缴纳3500元获得加人资格后,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A、B、C、D、E五个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至案发前,谢某成为该组织最高A级领导人并共同领导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500人以上。关于谢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诈骗罪B.非法经营罪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销售伪劣产品罪D.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答案:A,B,C解析:。参见《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的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题。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B.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C.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D.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同等原则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院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这就是体现了原告在自己诉讼请求上的处分原则。本题中,一审时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而一审法院判决丙给付甲、乙利息,这就违背了处分原则的要求。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同时由于甲、乙没有要求给付利息,而法院判决丙给付利息,当事人之间没有针对利息问题进行辩论,所以一审法院有关利息的判决实际上也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因此,B选项也是正确的。C、D选项所述两个原则没有涉及。21.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下哪项不包括在内?()A.为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领导于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B.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C.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D.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察检察机关查办涉及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立案、逮捕、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答案:D解析: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察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2.★★大成公司与德尔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成公司拟将该批货物转运。大成公司收到德尔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大成公司需要验货。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大成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B.大成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C.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大成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D.德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答案:D解析:。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的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D正确。依第39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愔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因此,C也不符此情形。23.某公司预计2013年棉花丰收而订立了招收工人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每名工人缴纳1000元的“进人费”。后由于棉花大量减产,该公司遂提出变更原劳动合同,工人未同意。该公司宣布解除劳动合同,退还1000元的“进人费”,对工人的补偿要求不予理睬,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工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公司将“进入费”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C.如已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D.劳动行政部门对该公司处以每人1500元罚款答案:B,C,D解析:考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者权力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84条。A选项不属于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24.关于仲裁前的财产保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B.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答案:A,D解析:A、D考点: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据此,选项A项的说法错误,B、C项的说法正确。其上述法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答案选择A、D。25.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下列哪种判决、裁定可以提起上诉?A.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B.一审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的裁定C.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D.人民法院对某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判决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所以,终结执行的裁定是当即生效的,生效的裁定也就不可能再上诉,所以,B选项错误。不许撤诉的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不是对原判决提出上诉。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26.甲乙两国是邻国。乙国近年来不断生产和进口进攻性武器,以增强其武装力量。甲国认为乙国行为对其构成威胁,于是同另一邻国丙国协商,通过其领土向乙国境内发射导弹,丙国同意。甲国于是在丙国境内向乙国发射导弹,将乙国一处正在修建的导弹发射装置摧毁。对于此行为,根据1974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判断正确的是下列哪些项?()A.甲乙丙三国的行为均构成侵略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自卫C.只有甲丙两国行为涉嫌构成侵略D.乙丙两国行为合法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___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甲国的行为属于“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丙国的行为属于“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因此甲丙两国的行为都构成侵略。BC正确。27.下列有关法定许可使用的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某出版社为编写出版学前教育读物。汇编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片段,属于法定许可使用B.洛阳日报转载已经刊登在河南晚报上的关于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法定许可使用C.某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法定许可使用D.某唱片公司使用已经录制为录音制品的周杰伦音乐作品制作黑胶唱片,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法定许可使用问题。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汇编出版教科书,才构成法定许可,学前教育读物并不属于教科书,选项A错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属于合理使用,选项A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选项C正确。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故属于法定许可使用。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28.★下列关于法与传统之间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萨维尼认为,凝聚着民族生活传统的习惯才是法的主要渊源和生命源动力B.传统对于法,不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历史价值,而且就是现实法的组成部分C.现实的法也是历史的,本身就包含一定的历史经验D.越是开放的社会,越是具有自己浓厚历史传统答案:A,B,C解析:。29.下列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约定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由所有近亲属同意C、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可以写明和解协议书系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下制作,但无需公安、司法人员签字或加盖公安、司法机关印章D、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就损害赔偿以及是否原谅被告人的罪行达成协议答案:A,B,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8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代为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可见,A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97条的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因此,B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513条的规定,和解协议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因此,D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C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答案。30.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B-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C.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剩余债权D.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受到一定的限制答案:C,D解析:《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曰起计算。据此,A正确。第9条规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第11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据此,C错误。在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并无限制,据此,D错误。31.下列正确的判断有:A:甲向乙开一枪后致乙重伤,以为乙已死,遂离开。乙爬到公路上欲向他人求助,结果被一汽车轧死。甲构成犯罪未遂B:甲在某医院将乙的2000元钱偷窃后,乙在路旁向人哭诉钱被偷不能为母亲治病,甲即悄悄地将2000元放人乙母的提包内。甲构成犯罪既遂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民政局干部甲将救济款3万元挪用进行股票买卖,1个月后被发现,甲虽因此赔了几千元,仍积极退回3万元。甲构成犯罪中止D:行为人想偷一支“五四”式手枪,结果发现偷到手的是“六四”式手枪。行为人构成犯罪未遂答案:A,B解析:A项,造成乙死亡的不是杀人行为,故成立未遂。B项,为犯罪既遂后悔罪行为。C项,挪用公款罪是行为犯,成立既遂。D项,偷“五四”式手枪的未遂却是偷“六四”式手枪的既遂,对盗窃“枪支”罪而言属既遂。32.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A.不得主张同时腹行抗辩,须给付全部价款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就未给付部分则可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仅适用于对方未履行合同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在对方未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抗辩权人只能在其未适当履行的范围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虽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阻却解除权的行使,但本题中不存在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33.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B.管仲在《管子*任法》中提出、“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皆虚其匈以听于上。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C.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程序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D.案件处理的正确性要求司法人员通过诉讼活动,在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答案:A,B,C,D解析:。考查司法公正。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甲、乙两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支付货款后,甲公司却迟迟不交付货物,乙公司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B.乙到期不能归还甲的欠款,虽然乙下落不明长达3年时间,甲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C.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D.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债务予以口头确认,并履行部分债务,而且口头表示在此次履行债务后的2个月之内履行剩余债务。这样仍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答案:A,B解析:。债务人的义务是交付一定的货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适用督促程序,A项错误。在本题中乙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支付令无法送达,而且也不适用公告送达,B项错误。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偾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辩论,便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与生效判决同等效力的程序。由此看出C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可知D项中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不妨碍支付令的生效,该选项是正确的。35.下列债权属于《合同法》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的有()。A.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B.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C.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D.人寿保险答案:A,B,C,D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6.甲国人彼得拟申请赴中国旅游。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国人彼得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入境申请B、受理彼得入境申请的中国有关机关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入境C、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发现适合他的工作,可以留在中国工作D、如彼得获准入境后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答案:B,D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原公布答案BD,正确答案应为B)【考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详解】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选项B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故A错误。该法第4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C错误。第44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限期迁离。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故D错误。37.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选项B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据此可知,该项的错误在于应由司法部任命公证员。选项C正确。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属于公证事项。选项D错误。《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38.某镇政府未经通知薛某,强行将薛某的果园铲平。薛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时,镇政府为达成调解协议,承认其铲平薛某的果园是不合法的。薛某遂要求镇政府给予加倍赔偿,镇政府不同意。薛某在其后的诉讼中,向法院提供了镇政府在调解过程中承认其行为违法的证据。对该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法院可以根据镇政府的承认径行宣告镇政府的行为违法B:法院不得采纳该证据C: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但应当同时参照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D: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根据质证结果决定是否采纳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行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该《规定》第66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时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应选B项。39.案情:某县城“网吧、游戏厅一条街”上有近百家网吧和游戏厅,许多中、小学生一放学就前往玩游戏、上网,有的甚至为此旷课和彻夜不归。对此,广大家长意见极大,强烈要求关闭这些网吧和游戏厅。2009年5月,县公安局和文化局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了“整治网吧和游戏厅”联合执法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求所有经营者将已经取得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交由两局联合设立的执法办公室重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根据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联合下发的通知,对60余家经营场所面积没有达到100平方米的经营者的许可证,都以公安局和文化局共同署名的形式决定予以吊销。方某也因经营面积只有60平方米而被吊销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方某对公安局和文化局的决定不服,分别向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提起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和市文化局都未予受理,并告知方某应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后,发现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于是中止了行政复议并将该通知转送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撤销了该通知。据此,县人民政府认定原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问题:1.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对方某的处罚是不是共同行政行为?为什么?2.对该行为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3.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解析:1.是共同行政行为。县公安局和县文化局在联合执法大检查过程中,以共同的名义,对一特定的事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方某)作出了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消防许可证的决定,该行政行为属于共同的行政行为。2.对该行为应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合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县人民政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中止行政复议,并依法将该依据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撤销该通知后,作出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是合法的。40.(三)张某家住甲市乙区,系乙区基层法院法官,某日在甲市丙区王某的出租车内,向李某行贿10万元。侦查机关对此事进行侦查时,对王某的出租车进行扣押。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还收到赵某控告张某侵占其三万元、吴某控告其重婚罪。请回答第题。关于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某属乙区法官,乙区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B.对于张某侵占三万元一事,侦查机关可以告知赵某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C.赵某提起自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可以将张某行贿案与侵占案并案处理D.对张某重婚一事,侦查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在提起公诉时,随同行贿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合并审理答案:B,C解析:A选项错误,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本案中犯罪地为丙区,应由丙区基层法院审理,不属于管辖不能的情形;B选项正确,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C选项正确,对于一人犯数罪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并案处理;D选项错误。重婚罪属于公兼自,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公兼自、公转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但是,重婚一般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而且选项D并未提到重婚与行贿有牵连,所以,检察院不得并案侦查。4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A.《宪法》序言B.《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C.《宪法》第31条D.《中葡联合声明》答案:A,D解析:。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BC项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不是正确选项。《宪法》序言、《中葡联合声明》未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问题有明确涉及,因此,AD项是正确选项。42.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本题中,甲方交货,乙方验货,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后乙方因市场销售受困而主张质量不符合要求,主张合同无效,均为托词。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43.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拆入的资金可以用于下列哪些用途?()A.与其他商业银行共同出资设立银行性金融机构B.发放固定资产贷款C.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答案:C,D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规则。法律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44.下列关于法与人权的说法中,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权必须被法律化B.人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C.人权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D.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优势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与人权的关系。45.某区政府拟将区民政局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并为一个工作部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名称,由区政府自主确定,不需报批B.两局合并须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报请区人大常委会确定D.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由区政府委任答案:B解析:考点:地方政府部门的设置讲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龙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也应经批准,故A项错误。B项显然符合该第9条规定,正确。该《条例》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有哪些内设机构,由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0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据此,两局合并后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由区长提名,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故D项错误。46.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中刑法方面的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虽然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但是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B.《大清现行刑律》取消的六律总目,对纯粹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C.《大清新刑律》仍然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但在体例上抛弃的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D.在历史上,《大清新刑律》最早废除凌迟,还采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答案:B,C解析: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因此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1911年的《大清新刑律》,A项错误。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调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1911年正式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题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也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定分为总则和分则,同时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又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行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因此,在其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尽管如此,其仍然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所以,C项正确。47.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邵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立案侦查,后被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该检察院现有证据不足,须补充侦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允许补充侦查,但以( )为限。A.1次B.2次C.3次D.4次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48.共用题干甲男一晚在偏僻的地方遇到独身行走的乙女,遂上前用匕首逼迫将乙强奸,然后并不放其走,想将其拐走卖给老家某山区的邻居。随后甲带乙至X城市,但感到麻烦,就联系在该市开娱乐城的老乡,强迫乙女卖淫。案发后甲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第3年,甲抢劫了一辆汽车。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教唆正在上小学的丙去偷丙家珍藏的首饰,得手后卖掉获利6000多元。因丙举报,甲被捕,并主动交待了自己抢劫汽车的事情,还将X市老乡组织卖淫嫖娼犯罪活动告诉了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破获该特大案件。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1~4题。对甲量刑时应该考虑的情节有:()A:自首B:累犯C:立功D:主犯答案:A,C解析:【考点】拐卖妇女罪。详解:本题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拐卖妇女过程中强迫该妇女卖淫的,不成立单独的强迫卖淫罪,而是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考点】假释。详解: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该撤销假释进行数罪并罚,方法是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将剩余的刑期和新罪所判的刑罚进行并罚。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点】量刑情节。详解:主动交待抢劫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揭发特大的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属于立功(实为重大立功)。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应该成立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本案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所以其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从而就不具备构成累犯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这一要件,故不成立累犯。因此,本题AC两项正确。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刑罚执行和裁量。详解:甲教唆小学生丙盗窃,成立间接正犯,故A项错误。但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认定该种情形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B项正确。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应当与前罪数罪并罚,不能单独处罚,故D项错误,C项正确,应当选。综上,本题的答案为BC。49.(一)2016年2月6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月7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月8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月9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年5月10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年2月10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万元定金。2016年5月11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甲、乙的下列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以乙车行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买卖合同B.甲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主张由乙车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乙以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为由,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顺延自己的履行期限D.乙以汽车交付时甲拒绝支付汽车价款为由,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本题中,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年5月10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因此自己的合同目的已经因乙车行的迟延履行无法实现。这一主张无疑是无法成立的。甲买车给儿子做生日礼物只是其合同“动机”,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甲与乙发生汽车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目的,是要求汽车销售商提供给其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质量符合要求的商品,其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利益是商品本身,这一合同目的并未因乙的迟延履行而无法实现,因此,甲不可解除合同。况且,以乙的角度观之,如何可以得知甲的动机是为了给儿子买生日礼物,从而知道履行期限在此合同中具有如此的基础性意义呢?若乙无法得知,如何能要求乙在认为履行期限非合同基础性条款的情况下,承担违反基础性条款的风险呢?因此,A选项错误;②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主张。B选项错误;③情势变更原则威胁到的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不会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影响,而且工厂设备故障属于工厂作业风险,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C选项错误;④虽然乙违约在先,但既然合同未解除,则甲依然得受合同的约束;同时,乙创设了交付汽车的充分条件,甲无从获得可以不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抗辩权,因此甲也必须履行按约履行其义务,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50.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几乎都是从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或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的B.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不一定是从律师当中选拔的,但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C.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后,所有担任法官的人员必须首先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D.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法官的选拔、法律职业讲解:《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据此,法院院长、副院长也属于法官。而该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由此可知,法院院长、副院长不一定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只需要具备法官条件即可。而该法第9条关于法官条件的规定并无“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之要求。故C项不准确,应选。其他选项正确,不赘述。51.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査,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偾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偾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52.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规定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植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5)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因此,只有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53.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A.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B.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C.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D.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答案:B,D解析: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该安排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A错误。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B正确。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受理,C错。D正确,在不予认可判决的情形中包括: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54.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某县土地管理局责令某甲于15日内拆除非法占地所建房屋,某甲逾期未拆除,某县土地管理局即派人强拆B.某县工商局扣押某企业生产的产品以鉴定其是否质量标准,并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C.某县公安局委托辖区内保安公司对其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员留置盘问D.某县公安局以有立功表现为由,决定对嫖娼的王某从轻处罚答案:A,B,C,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物,应当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拆除权。而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A项违反上述规定,故应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第1款,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故B项“要求该企业缴纳鉴定费2万元”违法,应选。留置盘问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故C项应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5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故D项仅“从轻处罚”违法,应选。55.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答案:C解析:所谓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狭义法律”具有解释权的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故A项错误。“主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文件制作者的目的或意图来进行解释,本题若进行此种解释方法,其实是按照立遗嘱人王某的意图来解释。王某已过世,其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的含义不明,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均是立足于自己的目的,故B项错误。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文义解释是应当最先使用的方法,在没有更强理由的情形下,不得最先使用其他解释方法,故D项错误。王某遗嘱不存在虚假、违法等情形,故C项正确。56.共用题干张某有200万元资金,打算在烟台投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左右的餐饮企业。关于如何设立与管理企业,请回答94-96题。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有:A: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B:单独出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C: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D: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答案:A,B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详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可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作者只能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是自然人,故张某不能选择与韩国商人共同设立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张某拟设立的餐饮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300万元左右,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故D项为错误选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注册资本的要求,且自然人有作为合伙人或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格,故也是张某可以选择的企业类型。综上,A、B为本题正确选项。【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非选项A中的50万元。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其他有限公司并不受限制,只是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也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C将法定代表人限定为张某本人,是错误的。综上,本题应选B。【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故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D错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应当解散。从该规定的语义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C项认为必须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是错误的。关于选项A,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有限责任是其基本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故该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含有“公司”字样。且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因此,本书认为,选项A表述正确,参考答案值得商榷。57.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本案中,虽然贷款人“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但在贷款时甲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C错误,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本案中,“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对于这一事实工作人员是明知的,所以不能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手段,不构成本罪。选项D正确,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信用社主任乙明知甲借用他人身份证申请贷款,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58.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可以是:()A:本人民法院B:案件发生地C: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D: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答案:A,B,D解析:【考点】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59.关于国家赔偿金的支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司法赔偿委员会申请支付赔偿金B.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C.司法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D.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金申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选项B正确,应选。理由同上。选项CD错误,不选。《国家赔偿法》第37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曰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60.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1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以犯罪论处。A项甲应当构成犯罪。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B项乙构成犯罪。丙的行为符合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构成犯罪。甲、乙、丙均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不属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丁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事先约定。D项丁无罪。61.盛大化肥厂建成后,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就投人生产使用。对此,应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何种处罚?()A.可处罚款B.请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厂给予处罚C.收回原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D.责令该厂停止生产或使用答案:A,D解析:。考查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措施。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而BC选项的处罚是不正确的。62.案情: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从李某手中夺下小板凳猛击李某的头部,林乙用木棍击打李某的右额。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于是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甲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林乙无期徒刑。林甲不服,以没有用板凳打击李某头部,李某是林乙用木棍打击头部致死为由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定性不当,故改判林甲、林乙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甲后来又发现有新的证据表明案件认定的事实不清,因而不断进行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诉材料后,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由该院院长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合议庭按再审程序审理。经审理认为致命伤不是用板凳打击所致,原判认定林甲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对林甲的定罪量刑,宣告其无罪。由于林乙并没有申诉,因此对林乙并没有审查。问题: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决程序是否合法?2.本案林甲申诉的理由是否合法?3.谁可以提起申诉?林甲应当向谁提起申诉?4.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要停止原判决的执行?5.本案的再审程序是否正确?如果有错误,请改正。答案:解析:1.合法。《刑诉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2.合法。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可以提出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法条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4.再审期间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5.审判监督程序的错误有:(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错误。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生效判决发现有错误的,不能直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由原审合议庭审理。(3)再审应当对原判决全面审查,对林乙未作审查是错误的。63.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答案:A,D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商标权使用许可及侵权认定【详解】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权被使用许可人可以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是应在使用的商品上表明公司的名称和产地,所以A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所以,C项错误。《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D。64.★张某被区公安分局拘留,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兴某有期徒刑7年。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并当庭释放。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个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A.区公安分局B.区检察院C.区法院D.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答案:C解析:。对本案出现的情况,新旧《国家赔偿法》有所变化。根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65.刘某因不缴纳乡政府非法征收的费用,被乡政府非法拘禁4天。对此,刘某应通过哪些途径请求国家赔偿?()A.必须先向乡政府请求国家赔偿,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B.可以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C.可以在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D.可以先向乡政府请求赔偿,不服乡政府决定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答案:B,C解析:。参见《国家赔偿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66.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构成窝藏罪B.构成包庇罪C.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D.构成妨害作证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A为正确选项。67.A市的甲厂将货物托运给B市的乙厂,与铁路运输部门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现设甲与乙的合同发生了变化,甲拟向承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合同,在铁路部门将货物交付乙厂之前,甲可以提出哪些变更合同的请求?()A.中止该批货物的运输,返还给甲厂B.该批货物的中途站变更为最终到站C.先将货物到变更为C市,后又变更为D市D.在运输终点站将该批货物全部交付给丁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变更权问题,该变更权为形成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选项均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68.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答案:C解析: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安理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而宪章要求,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联合国大会将要表决的事项分为一般问题和重要问题,对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而联合国大会通过新任秘书长的决议属于一般问题。故本题答案为C。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9.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想要毒死妻子,他为妻子准备了有毒的面条妻子吃饭时,甲就坐在对面他看到妻子与儿子分吃面条,甲想阻止,又怕阻止了妻子,妻子就会发现面条有毒而不吃于是甲强忍着没有吭声,结果妻子和儿子都死亡了甲对妻子和儿子的死亡都是直接故意  B.要成立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C.甲知道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不知道毒品的具体种类,甲不成立贩毒罪  D.乙在街头卖英文旧书其中一本是黄色书刊,但乙因为不懂英文,所以不知道这是黄色书刊乙仍然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答案:B,C,D解析:BCD。A:如果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行为人对此放任的,认为行为人构成直接故意。B: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大概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到刑法的具体规定。C:只要知道犯罪对象的本质特征即可,不要求了解其细节。D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70.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既遂,其次甲未能利用这一财物致其失效,属于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置,不影响犯罪的既遂。7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A:甲追究违约责任B:乙追究违约责任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对代为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本题中,甲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乙与丙之间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丙不能向甲追究违约责任。72.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答案:A解析:法律并不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比如在原始社会,习惯是首要工具;在古代中国,道德是首要工具。故B项错误。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经济政治因素在法产生中的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法律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该学者的解释并没有揭示这一点。该学者解释仅仅是反映了个案处理到普遍处理的转变,故A项正确。73.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奖励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答案:A,C,D解析:【考点】合法行政原则【详解】A选项违反合法行政原则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B选项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容。C选项存疑,按照司法部公布的答案,C项是违反合法行政原则的,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本案孙某的违法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这恰恰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D选项违反《反垄断法》第3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4.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 )。A.实施主体.范围.规则.实施结果B.范围.程序.内容.方法C.原则.范围.程序.相对人D.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答案:D解析:知识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四项内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75.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答案: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76.下列选项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可以是独任审判员B: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C:选民资格案件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D:任何人都可以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答案:A,C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在选民资格案件及其诉讼程序中,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就选民资格的有无或者选民名单的对错发生争议,因此,其不同于有关公民民事权利义务的私法上的争讼案件,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争讼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目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可见,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选民资格诉讼。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77.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B.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C.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D.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E.听证必须公开进行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78.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公司负有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B:股东名册须提交于公司登记机关C:股东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D:就股东事项,股东名册记载与公司登记之间不一致时,以公司登记为准答案:A,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故A项正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据此,C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仅要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并未要求提交股东名册,故B项错误。关于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的效力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考虑。就股东事项,如果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纠纷,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以公司登记为准;如果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生纠纷,则应当以股东名册为准,毕竟股东名册属于股东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故D项错误。79.A公司和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该案件不由甲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准备提起管辖权异议。问B公司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A:只能在开始审理时提出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在开始审理时提出,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提出C: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D:从B公司知道甲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之日起提出,但必须在终审判决作出前答案:C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所以,C项正确.80.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答案:B解析:A项中的“均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的表述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只有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才有必要颁发加盖印章的证件,C中“均应……颁发”说法错误,不选。一部分行政许可适用范围会受地域限制,故D不选。81.关于自首和立功,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甲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B.乙犯罪后被抓获,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逃走。后来乙生了重病,无钱医治,又主动“投奔”逃亡地的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乙仍然成立自首C.立功的线索必须是本人自己掌握的犯罪线索,而且不能是自己在以前查禁犯罪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掌握的犯罪线索D.丁抢劫后,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丁如实交代了抢劫行为,但拒不交代真实的姓名、住址。丁仍然成立自首答案:A,B解析:【解析】AB。本题主要考查司法解释的内容。A、B不同之处在于:A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走的,再次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C要记住。D是正确的,也要记住。82.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5亩耕地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的5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抵押财产。依照《物权法〉规定,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置抵押,但耕地上的种植物,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设定抵押。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83.甲县法院受理居住在乙县的成某诉居住在甲县的罗某借款纠纷案。诉讼过程中,成某出差归途所乘航班失踪,经全力寻找仍无成某生存的任何信息,主管方宣布机上乘客不可能生还,成妻遂向乙县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县法院应当将宣告死亡案移送至甲县法院审理B.借款纠纷案与宣告死亡案应当合并审理C.甲县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D.甲县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宣告成某死亡一案应由乙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的借款纠纷与宣告死亡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合并审理。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可知,甲县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84.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定期限是用工之日起( )。A.15日内B.1个月内C.2个月内D.3个月内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85.一辆货车翻倒在路边,赵某看到后,就和钱某商量,“我们一起去把车上的货物拿走吧",钱某便与赵某将车上东西拿走,然后各自回家,后经估价赵某和钱某拿走的物品价值8000多元。赵某和钱某:()A.不构成犯罪B.赵某单独构成犯罪C.钱某单独构成犯罪D.构成共同犯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赵某和钱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有共同犯罪的行为。86.(本题25分)材料:近年来,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相互理解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积极探索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作出规范,为促进行政争议双方和解,通过原告自愿撤诉实现“案结事了”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披露,“在2009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l%。”总体上看,法院的上述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公众和社会的认可。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也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不完全相符。问题:请对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做法等问题谈谈你的意见。答题要求1.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本题25分)【参考答案】行政诉讼采用协调、和解方式结案是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虽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是作为一种特殊争议的新解决方式,值得我们去鼓励,并且在鼓励中思考如何完善这种新方式。这种解决方式毫无疑问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诉讼不能调解,没有禁止在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和解,并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和解。这就肯定了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人们的争议主要在于这种以协调、和解结案的方式对于行政诉讼的功能是否会有所削弱?这种做法是否背离了行政诉讼的本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没有违背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也不会削弱行政诉讼的功能。《行政诉讼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写道:“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本条规定来看,行政诉讼的目的有三:一谓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提供依据;二谓保护公民权益;三谓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三个目的是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而这种目的的实现需要多种手段。我们现在常用的手段便是通过具体的判决裁定实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是,第一线的案件审判和执法者在长期的审判、执法实践中却深感行政争议的解决完全通过判决、执行这样一条硬性的途径已经很难达到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了:法院通常为执行行政判决而为难,执行的拖延也导致了公民的权益维护只能维持在一纸判决上,这种拖延也造就了行政违法状态的一直存在。这样的一种状况往小了说是行政案件执行难,往大处说便是法治社会的不健全,威胁法律尊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其实,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不只有判决这样的一种手段,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不是只有判决这样一种手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撤诉规定》中的规定,以协调、和解的方式不仅能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而且也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撤诉规定》要求撤诉的条件之一是行政机关已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决定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在撤诉前,原先违法的行政行为已经得到了改正,这不正是实现了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目的了吗?另外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协调、和解的前提是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有可和解的空间和前提;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和放弃职权,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协调、和解也不是说就要协调、和解到底,对于在协调、和解之后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撤诉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并应及时做出裁判,这样也就有效保持了人民法院在其中充当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角色,并且同时解决了行政争议,最终实现了行政诉讼的终极目的。【详解】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题干中的要求有三:一是观点要明确,即考生的论述首先要确定一个观点,考生无论是赞成协调、和解还是不赞成,都必须明确提出;二是逻辑严谨,说理充分,这实际上就是要求考生对自己提出的观点进行论证,并且这种论证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三是层次清晰,文字通畅,这是要求考生有相应的文章构思能力和文字驾驭能力。87.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答案: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D。88.下列有关《华盛顿公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A、提交中心调解或者仲裁的争端,仅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因国际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B、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一经作出,不得单方面撤销C、投资者在寻求中心解决争端之前,要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D、《华盛顿公约》的每一缔约国都应承认中心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不得对裁决进行审查或者拒绝承认执行答案:C解析:《华盛顿公约》的全称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顾名思义,公约解决的争端,限于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A正确。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中心解决的合意,应以书面方式作出,B正确。一旦中心取得对争端的管辖权,就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也限制了东道国救济原则的使用,C错误。中心的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每一缔约国都应承认其约束力,并把它视为如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加以承认和执行,D正确。89.有关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调解行为如有违法,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纠正B: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C: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受理。90.下列关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该种分类方法是按照制定机关的不同为标准的B、该种分类方法局限于宪法形式上的特征C、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都是钦定宪法D、1830年法国宪法属于协定宪法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都存在实行君主制的国家,但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国家制定的宪法不一定都是钦定宪法,比如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就属于协定宪法。因此C错误。91.近年来,政法机关通过“大接访”、“大走访”、“大下访”等做法,通过开门评警、回访信访当事人等形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关于这些做法的意义,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恰当的?A、政法机关既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B、政法干警既是执法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C、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运动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答案:C解析:【考点】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详解】执法司法要发扬民主,扩大民众的有序参与,但是人民群众本身并不是执法主体。法治建设要坚持群众路线,但不能搞群众运动。C项表述错误,ABD正确。92.郑某因家庭关系不和,离家出走到外省务工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在外省务工期间,郑某与青年王某同居,并在7年后生有一女,郑某家中妻子张某在郑某离家出走后第4年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但一直未改嫁。郑某在家中除妻子外还有一子郑甲,其家中财产,包括4间房屋。第8年郑某因彩票中奖500万元,因高兴过度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郑某与王某的财产实行分别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对于4间房屋,应由张某得两间,其子和其女各得1间B.对于4间房屋,应由张某得3间,其子得1间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对于500万元,应由张某、王某、其子、其女平分D.对于500万元,应由其子和其女平分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宣告死亡的效力问题。郑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房屋4间应首先进行共有财产分割,2间为张某的个人财产,2间为郑某的遗产,在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其妻张某、其子郑甲当然为继承人,其7年后所生女儿在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并未出生,故对该两间房屋不享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是以继承时确定继承人的,故两间房屋的遗产应由张某和郑甲继承。对于郑某因彩票中奖所得500万元,同居者王某因与郑某实行分别财产制,故对该500万元不享有共有财产的分割权,因其与郑某不具有婚姻关系,故不为郑某该遗产的继承人;张某虽然一直未嫁,但自宣告死亡发生效力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消灭,郑某并未返回撤销宣告死亡,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恢复,故张某对该500万元既不享有共有财产的分割权,也不享有继承权;至于郑甲和郑某的女儿均为郑某的子女,其对该500万元享有继承权,由于他们对郑某不存在尽赡养义务的多少问题,同时郑甲和郑某女儿均为未成年人,对该500万元应采平均分配方式。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D。93.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实物入伙的甲因车祸死亡,甲之子欲依继承关系加入合伙企业,乙、丙以甲之子不熟悉合伙业务为由拒绝让甲之子加入,并将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折成现金退还给甲的继承人,同时,乙、丙决定让从事同行业的丁加入合伙企业,并与丁订立口头入伙协议。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丙无权拒绝甲之子依继承关系入伙B.乙、丙应该将甲人伙的实物返还给甲的继承人C.乙、丙应当与丁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D.经乙、丙的同意,丁加入合伙后,可以继续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答案:C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据此,A错误。根据第52条的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所以B错误。根据第43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C正确。根椐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故D错误。94.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答案:C,D解析: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均对法益侵害结果起到帮助或促进作用,因此,刑事责任的承担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本案中,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均对被害人死亡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支配力,均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这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四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疑问。95.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题。(2010年)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查看材料A.持有、使用假币罪B.诈骗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持有、使用假币罪、共同犯罪。甲、乙用假币作为真货币支付修理费,是将假币当作真币纳入流通领域,成立持有、使用假币罪。使用假币的过程本身也是诈骗的过程,同时满足诈骗罪的要求。但是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成立诈骗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先,不再按照诈骗罪处理。故A项正确。96.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答案:A,B解析:《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保险公司对甲公司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其未虚报的部分,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甲公司应对保险公司为查清其虚报损失之事实花费的5万元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97.甲创作一首歌曲《太阳河》,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该歌曲,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下列关于乙演唱该歌曲的说法,正确的有()。A.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B.乙享有该歌曲的表演权C.乙享有该歌曲的表演者权D.乙享有该歌曲的复制权答案:A,C解析: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乙享有该歌曲的表演者权。98.被害人方某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不服,向县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因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也被驳回。王某继续申诉。对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对王某的继续申诉,其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对王某的继续申诉,其他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C:王某无权继续申诉D:王某的申诉有时间限制答案: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77条的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本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关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B.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可担任诉讼代理人C.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授权同意,律师可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D.律师可以自愿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答案:B,C,D解析:。《律师法》有关规定。100.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A.船旗国法律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C.巴西的法律D.理算地法律答案:D解析:。《海商法》第274条。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以下案件中,哪些不构成侵占罪?A: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知道邻居肖某的8岁小孩被他人绑架,肖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即终日悄悄跟随在肖某身后。某日,见肖某将一塑料口袋塞入某桥洞下,即在肖某离开10分钟后,将口袋挖出,取得现金20万元C:丙到某装饰城购买价值2万元的装修材料,委托三轮车夫田某代为运输。田某骑三轮车在前面走,丙骑自行车跟在后面。在经过一路口时,田某见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即将装修材料拉走倒卖,获款4000元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在准备离开时,丁无意中触动了一个按钮,取款机即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见此情景,就连续不断地进行操作,直至取出现金1万元,然后迅速离去答案:A,B,C,D解析:A项,依甲的主观认识,即使手机属于其他客人遗忘,应由游戏厅代为管理,故其构成盗窃罪:B项,赎金不是无主物或遗忘物,构成盗窃罪。C项,财物一直处于物主监管之下,是田某的主动行为使财物脱离监管,因而其不是“合法占有”,不构成侵占罪,让物主人眼睁着将财物拿走,可构成抢夺罪。2.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到需要占用一百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纠纷双方找到一位长者进行裁决是个别调整,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规范性调整,法的产生就是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选项B错误。法律是社会调整的工具,但并不是说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在特定条件下宗教、道德等有可能会成为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选项C错误。该表述反映的是法产生于社会调整的过程,并没有反映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选项D错误。该表述反映的是法产生的过程,并没有体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法错误的是:()A:辩护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B: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C: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可以出庭作证D: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详解:《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A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故B正确,不选,C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D正确,不选。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公民可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A、公民在遭受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而生活困难时B、公民在遭受非典型肺炎、口蹄疫、禽流感等瘟疫而生活困难时C、公民在年老或者疾病时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答案:C,D解析:根据《宪法》第45条的规定,只有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这三种情况下公民才享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非典型肺炎、口蹄疫、禽流感等瘟疫虽然都能给公民的生活生产造成严重破坏,并且国家也往往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救灾、补贴,但是这并不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5.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将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发回使之失效?A.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的条款B.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C.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D.该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特区政治体制的条款答案:A,C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故A、C两项当选。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A.专利权转让合同B.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C.技术秘密转让合同D.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答案:A,B,C,D解析: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7.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B.《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C.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D.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答案:A解析:A项:《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其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故A项正确。B项:《大清新刑律》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故B项错误。C项: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一直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清末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故C项错误。D项: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8.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是(  )。A.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B.停止出口退税权C.收缴税务登记证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责令停止税收违法行为答案:B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9.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历史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宋刑统》是宋代的单行的刑事法典D.《大明会典》为《大清会典》所效仿答案:C解析:考点: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地位讲解:A项正确。《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项正确。《北齐律》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C项错误。《宋刑统》虽名为《刑统》,但它是综合性法典而非仅含刑事内容的单行刑法典。实际上,无论是《刑统》抑或其前身《刑律统类》,皆非仅含刑事内容的法典。《宋刑统》沿自后周《显德刑统》,《显德刑统》上承《大中刑律统类》,而《大中刑律统类》是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至于仅含刑事内容的专门刑法典,则迟至清末《大清新刑律》。D项正确。会典沿革如下:《唐六典》→《明会典》→《清会典》,这三部法典皆为中央朝廷按六部体例编制的行政法典。10.两公司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胜诉一方天宇公司向败诉方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如天宇公司只申请执行,不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予允许B.受理天宇公司的认可申请期间,败诉方公司在某人民法院就该争议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只能由天宇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D.如天宇公司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答案:D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在大陆的认可与执行。A错,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3条第2款,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B错,依第11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C错,依第9条,有两条路可以采取,一个是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另一个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D正确,依第4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11.下列有关国际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A.国家元首在国外以私人身份所为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不承担责任B.甲国担心乙国对其不利,对乙国境内的反政府武装提供资金支持,甲国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C.甲国的多名记者在国内外公开媒体上大肆抨击乙国的环境保护政策,记者的行为会产生国际法律责任D.甲国商人在乙国首都开设的商铺遭到乙国的流民哄抢,乙国应对此承担国家责任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有两个要件,分别是行为归属于国家和违反国际法。其中行为归属于国家往往是重要的考察对象。判断的要点在于看行为是否体现了国家权力。在这个基本原则下有三个主体的行为是特殊的,即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国际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责任。选项B正确。甲国对乙国境内反政府武装的支持显然属于国家行为,并且这种支持行为当然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选项C错误。甲国记者的行为并没有体现出国家权力,所以不会产生国家责任。选项D错误。乙国流民哄抢的行为也没有体现国家权力,所以也不会产生国家责任。若乙国不予理会则可能产生国家责任。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应采取的措施是:()A.必须立即责令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B.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C.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D.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答案:C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本题的C项处理符合法律规定。13.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钱某是某私营企业老板,1997年6月5日晨7点半对招手停下来的出租车司机王某说:“我欲去某宾馆签约,必须8点半以前赶到,否则我将损失10万元。”司机王某说:“时间没问题,你放心吧!”后因王某绕道加油耽误了时间又遇上班高峰期堵车,上午9点钟才将钱送到指定地点。钱签约未成而向王某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经查,王某为个体司机,钱某签约不成,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属实。本案中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钱某的10万元损失是直接损失,王某应赔偿B.钱某的10万元损失是预期的间接损失,王某应赔偿C.王某应按其过错的程度分担钱某的10万元损失D.王某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对方损失,应退还乘车费,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损失的性质和承运人的归责原则问题。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违约人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造成财产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失去的可预期利益。该可预期利益应为双方当事人可预期的,或者能通过社会一般人所预期的。如果仅为一方当事人预期,对方当事人根本不可能预见,或者该损失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范围,则属于异常损失,不为间接损失。本题中,钱某签约将获利10万元,钱某将该事实告知了司机王某,因王某违约,致使钱某未能签约,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为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对于违约责任,我国虽然在实务中对其归责原则存在争议,有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分,但本题中,王某绕道加油,遇上堵车高峰,虽然堵车不是由于王某的原因造成的,但王某绕道在先表明王某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无论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还是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均应由王某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14.田某,男,21周岁,因故意杀人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在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的时候,下列正确的说法是:()查看材料A.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B.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C.合议庭人数只能是3人或者5人D.合议庭人数可以是3人或者7人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陪审员只能在一审参加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应该是由审判员3人或者5人组成合议庭。1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中央国家机构从其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下列哪些?()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元首和国家行政机关C.国家军事机关D.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从国家机构权力的属性来看,我国国家机构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央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题中各项均为正确答案。16.甲公司于2012年9月招聘职工,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乙大专仍未毕业,但托人提前制作了某大专的毕业证;丙是大专毕业。俩人同时被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服务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2013年2月,单位偶然发现乙的大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乙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与乙的劳动合同。3月,丙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丙持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到单位请假。单位认为丙在招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单位,也解除了与丙的劳动合同。该单位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丙的劳动合同?()A、该单位有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因为其大专未毕业,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已在试用期被该单位发现B、该单位无权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因为乙虽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被录用以来工作很认真能够胜任工作,且已经怀孕C、该单位有权解除与丙的劳动合同,因为丙隐瞒了怀孕事实,欺骗了招工单位D、该单位无权解除与丙的劳动合同,因为丙在招聘时完全符合应聘条件,无欺骗单位行为答案:A,D解析:【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要求应聘者至少有大专以上学历,而乙大专未毕业,显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且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乙不符合录用条件,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A项正确,B项不正确。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且没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做了类似规定。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17.关于我国立法和法的渊源的表述,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2013年)A.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公布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均以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C.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均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D.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答案:B,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立法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围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据此,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故A项表述正确,不应选。《立法法》第58条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第71条规定:“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第79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故B项表述错误。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地方性法规也可采取“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故C项表述正确,不应选。《立法法》第24条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41条第1款规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据此,法律案,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表决和通过,故D项表述错误,应选。18.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和法律选择方式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可以看出,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又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书面、口头都是明示方式,都可以选择,所以AB正确。其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中国法,故D正确C错误。19.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节约司法成本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的优势是:自愿、便民、快捷、经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最直接的就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故选项A、C应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1)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①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②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2)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3)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小额速裁”与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不相关,故排除选项B、D。20.关于外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概括继承”的原则B、法国1875年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三部宪法性文件组成,不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宪法法典C、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调整、修改D、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答案:B,C,D解析:【考点】各国法律制度【详解】《十二表法》确认罗马法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罗马的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原则,但由于概括继承对继承人过分苛刻,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限定继承”原则。A项把二者顺序弄反了,故A项错误。法国1875年宪法不是一部法典式的法律文件,而是由三个单行法组成的宪法,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故B项正确。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衡平法补充了普通法的不足,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及普通法和衡平法。但是制定法有权改变或废除法院早先创立的规则,在判例法和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制定法的效力优于判例法。故C项正确。德意志帝国在1877年1月27日颁布了《法院组织法》,依据司法独立原则设置法院,由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该法规定,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法院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故D项正确。21.某公证处依甲某申请作出了确认乙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乙某认为,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是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期间由另一继承人甲某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根据此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公证机构不能办理有关继承的事项B.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无须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作出审査D.因为公证申请是甲某提出的,所以乙某没有权利对公证的效力提出质疑答案:B解析:。《公证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22.关于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故在本、反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B.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关系,所以本、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C.张三起诉李四,李四反诉张三,诉讼中,经法庭传票传唤,张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反诉应当缺席判决D.反诉应当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答案:C解析:A选项中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但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当事人在本、反诉中诉讼地位相同的结论,其诉讼地位恰好是相反的,即本诉的被告做了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做了反诉的被告,表述错误。B选项考查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可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基于相互之间存在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如张三李四打架,张三起诉李四赔偿,李四反诉张三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则本、反诉是基于同一侵权法律关系;再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房屋租金,李四反诉张三,主张张三未尽修缮义务,房屋天花板脱落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张三承担医疗费,本案中,本、反诉分别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但二者之间存在牵连,亦构成反诉。所以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反诉的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即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张三在诉讼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本诉的原告,不到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另一方面是反诉的被告,不到庭,反诉对其缺席判决。故张三不到庭,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缺席判决,表述正确。D选项考查反诉的提出时间,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不是一审开庭前。当然此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考生掌握,即二审中提出反诉如何处理,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23.共用题干下列属于破产案件中的共益费用的有: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答案:B,C解析:B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C选项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刘某因为交通肇事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假,但是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非故意犯罪。所以只要刘某其他条件符合要求,就可以担任管理人。A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款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规定,所以正确。D选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可知,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论其上是否有担保物权,均为债务人财产,所以AC选项正确。根据第33条,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该财产自始为债务人财产,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第31条,D选项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在管理人申请撤销并经法院判决撤销前,不属于甲公司财产,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根据以上条款可知,AD选项中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BC选项中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只要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都属于破产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有担保物权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根据该款规定,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并不享有确定的债权,当然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即使对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债务人承担的合同义务如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劳务或不作为为内容,也不属于破产债权。B选项中虽然未明确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付款),不过不论乙公司是否付款,乙公司对湘江公司的债权都不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而是以提供加工服务为内容,都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B选项不正确。破产债权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起和解程序,债权人不能提起,因此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不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重整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重整;重整期间,发生法定条件的,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程序发动后,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所以C选项不正确。24.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以下关于现场检查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B、检查人员可以少于2人,但是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C、检查人员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D、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封存答案:B解析:【考点】现场检查制度。详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因此,B项错误,A、C、D项均正确。25.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3年5月动工开发,直至2004年6月方动工开发,该公司应缴纳至少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B、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2年6月动工开发,但是2002年6月出现土地权属纠纷,直至2004年7月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有关部门无权要求收回该幅土地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4年7月1日前该公司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该公司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2004年7月2日该公司尚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无权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D、某村民承包经营本村耕地10亩,由于其忙于外出打工,其承包的耕地断续荒芜的时间已累计2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答案:B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土地闲置费是20%以下,所以A选项不正确。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能按照第26条的规定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所以B选项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C选项不正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必须连续2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才能终止承包合同,D选项中该村民的土地断续荒芜,累计2年,原发包单位无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所以D选项不正确。26.张三因带薪年假与单位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可以通过工会与单位进行协商B.如果协商不能,工会可以代表张三提起仲裁申请C.在仲裁过程中,张三可以申请仲裁庭做出先予执行裁决D.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单位不能起诉答案:A,D解析:先予执行裁决适用于: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下列争议做出的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7.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B: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C: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D:铁路职工违章驾驶旅客列车造成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答案:A,B,D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可见,A、B两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该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不符合题意。D选项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答案:B,C,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而且该解释是针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关条文的,故不属于宪法解释,而是法律解释。A项错误。《立法法》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故B项正确。该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C项正确。该解释中仍存在“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等抽象概念,故仍有解释的必要,故D项正确。29.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C市基层人民法院B.C市中级人民法院C.A市基层人民法院D.A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A,C解析:。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本案中公安机关既扣留货物又对张某留置审查,所以原告所在地A市和被告所在地C市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AC为应选项。又因为本案不存在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况,所以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30.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A,C解析: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对国际上任何国家都有拘束力,因此A、C的说法是错误的。31.广东顺风公司与台湾安怡公司因合同争议诉诸内地法院,施总是安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杨宇希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授权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施总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施总送达C.只要是安怡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D.如杨字希经明确受权,但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可依法留置送达答案:A,D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因此,A正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该规定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正确,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代办人拒绝在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才可依法留置送达,没经明确授权的不能留置送达。32.根据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在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我国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B.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C.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D.商务部对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答案:A解析:选项A: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在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33.吴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人民币,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到了2013年2月3日,吴某仍未将该笔借款还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借款,同时可以要求吴某支付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过其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B: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至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C:由于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约定,因此吴某无须向张某支付利息。不过张某有权要求吴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D:如果张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支付利息,那么该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答案:C,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B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由于吴某与张某的合同中并未对利息的支付作出约定,所以吴某无需向张某支付利息,但是依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C项是正确的,而A项是错误的。《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4.关于期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定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B.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C.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为当事人顺延期限D.当事人参加诉讼和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都要计算在期间内答案:A解析:①A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不选。③期间的顺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决定,C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④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内,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要计算在期间内,所以D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35.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共同投资设立企业而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交丁市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注册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乙公司遂向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事后,甲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设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包括:()A.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B.就该裁定向法院上诉C.就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D.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诉解释》第478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A项,D项正确,BC项错误。36.共用题干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答案:C,D解析:【考点】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刑事责任;主犯与从犯的区分【详解】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故A错误。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样,对于从犯同样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只是在量刑上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B错误。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C正确。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自然应被认定为主犯。D正确。【考点】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详解】根据《刑法》第273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其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目的和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因此A正确。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定挪用公款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这里的“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因此,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能还而主观上不想还的,仍应以贪污论处。本案中,甲挪用100万炒股亏损,结果无力偿还,这就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说明行为入主观目的发生了变化,想永久控制财物,客观上财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CD正确,B错误。37.陈某系我国某国有进出口公司的干部,2008年9月,陈某被派往A国进修,进修期间其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进而被A国的情报部门所控制。回国后,在与该国进行进口技术设备的谈判中,陈某多次将我国相关的绝密资料泄露给该国情报部门,致使我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另外,陈某在去外地考察的过程中,向某工厂承诺将其作为公司的加工定点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6000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项业务被另一家工厂取得。请问,对本案应该由哪个机关进行立案管辖?()A.由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B.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由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安全机关予以配合D.既可以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交叉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中,陈某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此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当属于国家安全机关立案管辖;但是,陈某又涉嫌受贿罪,此罪应由检察院立案管辖。由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故其是主罪,本案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38.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C项错误在于,检察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无权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而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39.甲持刀将乙逼人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答案:B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绑架罪;抢劫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及刑法理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包括:(1)故意;(2)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3)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本案中,虽然客观上乙的母亲送钱的原因不是因为其担忧乙的安全,而是以为乙需要付治疗费给他人,但是由于“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因此绑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客观上存有这一事实。本案中,由于甲的原意是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因此已经具备这一主观的超过要素。综上,甲构成绑架罪。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陷阱】本题主要涉及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并以此来勒索财物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而非客观要素。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一目的,而是在控制被害人之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而可能成立抢劫罪。本题的迷惑性就在于,虽然乙隐瞒了被绑架的事实,但与前述例子不同的是,行为人甲并没有要求乙如此做,因此甲主观上具备了“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并以此来勒索财物的目的”这一主观的超过要素,因此构成绑架罪。40.下列主体中,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是:()A.委员长会议B.中央军事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答案:A,B,C,D解析:考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案的主体。41.2014年6月,王女士从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一双高跟鞋。收到货后,王女士觉得高跟鞋的颜色与网页上的图片不符,于是根据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但遭到店主的拒绝。下列评论不正确的是?A.该条文规定的明确具体,可以对王女士及相关销售者实现确定的指引作用B.“王女士根据该条规定联系网店店主,要求退货”的做法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旨在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D.店主拒绝了王女士依法提出的索赔要求,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加强答案:A,B,C,D解析:A错:对王女士是不确定指引;B错:体现规范作用;C错:正义价值;D错:国家强制力是法律的主要特征。42.下列案件中,适用一审终审的是:()A.张某、刘某离婚案件,双方均同意离婚,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离婚,双方服判B.王某、孙某买卖合同糾纷案件,双方争议较大,但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赵某、吴某借款糾纷案件,标的额为1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李某、陈某侵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2万元(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万元),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一审终审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其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此可见,只有符合第157条第1款所规定条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根据第2款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不实行一审终审,因此B项不符合题意。标的额是专门衡量民事诉讼中给付之诉请求数额的大小,仅存在于给付之诉中,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标的额的概念,这也就决定了简易程序中的一审终审只适用于部分符合条件的给付金钱之诉,而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A项中的案件属于变更之诉,不适用一审终审,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C选项中1万元标的额超出了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13xO.3=0.9),因此也不能适用一审终审。答案选D。43.下列合同中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实践合同的是:()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B:约定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C:货运合同D:承揽合同答案:B解析: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以当事人双方是否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仅借款人负有返还本息的义务,而贷款人并无对等义务,故为单务合同。因此,A错误。《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另在负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义务,而寄存人负有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对待给付义务,故约定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B项正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以合同为诺成合同为原则,除非合同法分则中另有例外规定,而合同法分则并没有规定货运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实践合同,故货运合同和承揽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因此,C、D两项错误。44.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某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后该外国仲裁机构根据此仲裁条款对双方的合同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该判决如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可以通过下列何种方式提出申请?()A:由该外国仲裁机构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B:由乙公司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由该外国仲裁机构或乙公司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D:由乙公司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答案:D解析:【考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所以,D项正确。45.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为了向自己女友求婚,向珠宝公司购买钻石戒指,后女友拒绝了甲的求婚。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B、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债务人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C、洗衣粉制造商在广告中声称他的产品增白力最强,顾客丙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并非最好。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合同D、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事后发现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丁公司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发包合同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动机错误是发生在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必须将当事人形成订立合同的意图阶段与他表达意图阶段区分开来:在早期阶段的错误是动机错误,没有法律意义,而意图形成没有错误但表达有错误则使人有权撤销。作为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动机错误应当被忽略。促使一方订立合同的动机,如预期、假定、希望通过合同达到的目的或计划,这些都是对方所不知道或者不关心的问题。因此,“动机错误不能撤销”。A选项,甲属于动机错误,不能撤销。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不法性。胁迫的不法性,有手段不法、目的不法及手段与目的结合的不法。B选项,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乙的手段与目的,分别看来,均没有不法性,但是,两者结合,就具有不法性。因为,检举犯罪行为并不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私权的合法手段。债务人当然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B选项正确,当选。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有五个构成要件:(1)必须有欺诈的事实;(2)欺诈的手段超出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所能允许的限度;(3)欺诈必须成立于订约前;(4)欺诈必须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5)欺诈人须有主观故意。交易习惯允许商品生产者对其商品作一定的夸大宣传,以便更好地推销,制造商在广告中对其产品的适当夸大宣传也属于法律允许的“商业吹嘘”。C选项中洗衣粉制造商的广告不属于误述,属于商业吹嘘,不影响合同效力。C选项,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合同无效,而不是可撤销。D选项,错误。4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答案:A,B,C,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立法法》第46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据此,地方各级政府无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A项错误。该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授权给行政法规来设定。故B项错误。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27条第2款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故C项“应邀请”说法错误。该法第97条第(5)项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该法并未授权地方各级人大撤销本级政府规章的权限,故D项错误。47.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得逞,应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在本案中,“首付100万元给甲”,对这部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剩余的120万元”,因为“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对这部分构成犯罪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48.某商业银行发放的下列贷款,哪些应计人不良贷款?A.甲公司的一笔流动资金贷款于本周到期,现银行同意其延展还款期1个月B.乙公司的一笔房地产项目贷款于2005年6月到期,2004年7月该项目因资金短缺而停建C.丙公司的一笔委托贷款于2005年9月到期,2004年7月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D.丁公司的一笔拖欠多年的固定资产贷款,现已按规定以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答案:B,C解析:。《贷款通则》第34条。关于不良贷款的认定应当以《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为标准。本题选项A中甲公司借款由于未过延展期,且没有生产经营终止或者项目停建的情形,因此其贷款不属于不良贷款,选项A不应入选。选项B中乙公司的贷款虽未逾期,但是出现了项目停建的情形,属于“一逾两呆”中的呆滞贷款,所以选项B应当入选。选项c中丙公司贷款虽未逾期,但是由于进入了破产程序,其生产经营已经终止,因此属于“一逾两呆”中的呆滞贷款,所以选项c应当入选。选项D中丁公司的贷款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冲销,不再在银行的资产中列示,因此不再属于不良贷款的范围,选项D不符合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49.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铁棍,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是:()A.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正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1个月内,不是2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错误。50.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答案:D解析:【考点】域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方式【详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A选项错误,因为这些域外送达方式没有先后的次序之分。B选项错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C选项错误,被告是外国某公司,不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所以不能委托中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D选项正确。51.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B、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C、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D、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忽视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中只有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52.共用题干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第95~96题。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答案:B解析:【考点】附带民事责任【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作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三作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二死亡后,案件审结前,其父母作为其遗产继承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择D。【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赵四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均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错误,B正确。王三、李二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而非应当缺席判决。C、D均错误,本题选B。5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下列各项中,收购人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可以提供作为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的有( )。A.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B.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C.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D.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2)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5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答案:A,C解析:【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A选项中,绑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因此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所以A是正确的。从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应是夺取,而“夺取”是由“夺”和“取”这两方面组成的,因此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来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B选项中,甲实施了抢夺行为,并抢得半条项链,其事后认为无用将项链扔掉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钥匙,因此二人达成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共通意思联络,但乙最终成功盗得汽车却与甲提供钥匙的行为没有关系,即甲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未实际产生原因力,故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未遂,C正确。D选项中,甲实施秘密窃取钻戒的行为,并立即逃离柜台,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后甲在商场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偶然发现其有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这并不会导致其行为性质由既遂转为未遂。如果甲逃离柜台时即被发现,保安追逐过程中将甲控制,则属于犯罪未遂。因此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55.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省的甲劳务公司与乙硫酸厂达成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甲公司选派具有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劳动者到乙厂劳动,并就待遇等事项作出安排。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人员,甲公司就临时派遣没有从业资格的张某到乙厂。工作中,由于张某的重大过失,导致高浓度酸废水管道泄漏,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附近的镜花湖,致使周某养殖的鱼类大量现象。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另悉,A县丙石化染料厂也向该河流排放酸性污水。周某沿河找到丙石化染料厂和乙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对于周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丙石化染料厂提出的下列拒绝赔偿的理由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丙石化染料厂举证证明,其排放完全达到所在A省的排放标准B.乙、丙两厂常年在河流中排污,都未发生死鱼现象;本次事故完全是由于乙厂加大排污造成的C.死于事故发生后,周某采取措施不力,未能有效阻止强酸性河水继续流入镜花湖,导致损失扩大D.丙厂已经与乙厂达成协议,由乙厂对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答案:A,B,C,D解析:达标排放不能免除民事责任,A错误;B选项不能排除其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错误;受害人的过错不能决定免除排污者的责任,C错误;丙和乙的协议对受害人不产生约束力,D错误。56.目前各国对非居民营业所得的纳税普遍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关于该原则,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B、常设机构原则同样适用于有关居民的税收C、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油井、采石场等属于常设机构D、常设机构必须满足公司实体的要求答案:A,C解析:【考点】跨国征税【详解】对非居民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目前各国通常是采用常设机构原则。常设机构原则是指仅对非居民纳税人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而获取的工商营业利润实行征税的原则。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采石场等。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57.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一项或哪几项?()A.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B.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C.道德是有层次的,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是不完全一致的D.现行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答案:A,B,D解析:。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乙市M区人民法院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作出判刑,人民检察院不抗诉,但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不当。一审对孙某盗窃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2年和9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0年,而两罪准确量刑应分别为5年和7年。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7年有期徒刑,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为10年C.维持一审判决D.维持一审判处的2年有期徒刑,将二审判处的9年有期徒刑改为7年,并在7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190条,《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59.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考点】股东利润的分配【详解】《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该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应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80万元,故甲、乙、丙都应按照各自的实际出资占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分红。选项B正确。60.甲股份有限公司欲聘请一名经理,关于对经理的聘任,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聘任经理的事项由股东大会表决B.聘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表决C.聘任经理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D.聘任经理的事项由监事会决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1.★★某机关拟辞退以下4位公务员,其中哪些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A.甲,因工作期间被机器轧断手指,被确定为五级残废,丧失工作能力B.乙,因患病住院,仍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C.丙,已经怀孕9个月D.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已超过20天答案:A,B,C解析:。参见《公务员法》第83条。62.李某、赵某、吴某盗窃案李某,女,28岁,下岗工人。2010年10月至12月间,李某伙同邻居赵某、吴某实施盗窃案3起,窃得财物价值计10万元。12月5日,李某等人再次进行盗窃时被治安联防队员张某发现。张某立即到附近的人民法院报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工作太忙,这种情况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将李某等人抓获归案后,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发现李某已怀孕3个月,于是由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并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李某几次企图自杀,公安机关得知后遂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正在怀孕不能逮捕为由不予批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公安机关已作了两次补充侦查,遂于2011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哥哥作为辩护人要求传唤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请求,裁定中止审理。2011年3月7日,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盗窃一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有罪,作出无罪判决。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3月25日,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李某犯罪的新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以下一些不当之处: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人民法院不接受报案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2.由李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哥哥作保证人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的哥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3.在李某企图自杀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有悖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批准逮捕。4.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5.李某的哥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宣布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符合延期审理的规定,应决定延期审理。6.由李某的哥哥担任辩护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李某的哥哥被判处管制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不能担任辩护人。7.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错误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两种无罪判决是有区别的。8.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而驳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是错误的。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掌握了新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6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书面约定租期3年,租金月付。未经甲的同意,乙又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丙人住后,擅自打通了房屋客厅与阳台的隔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于知道转租事宜后的第3个月提出异议,甲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B.甲于知道转租事宜后的第9个月提出异议,甲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C.如果甲同意转租,则就丙打通隔墙的行为,甲有权要求乙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D.无论甲是否同意转租,就丙打通隔墙的行为,甲有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房屋转租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丙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为非法转租,甲于知道后的6个月内提出异议,甲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的出租合同。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乙因第三人丙的行为对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第三人丙损坏房屋,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故选项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64.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甲收罗、招徕乙、丙,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合伙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组织他人伪装成商务考察人员,骗取某国领事馆签证,将他人送往该国从事非法务工。甲负责寻找、联系、拉拢、引诱欲出国人员,乙负责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及组织签证前的培训,丙负责伪造外国企业邀请函、国内企业在职证明等虚假材料,其中外国企业邀请函请懂外语的丁翻译成外文。经丁询问,丙告诉丁函件为伪造,但未告知具体用途,丁知道后不愿翻译,但丙答应支付可观报酬,丁遂同意。甲以每人5万至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再给乙、丙部分报酬。先后组织数十人去国外从事非法劳务,其中通过这种方式出国的戊因为是甲的朋友所以未收取费用。【问题】1.甲、乙、丙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哪些犯罪?2.如何对甲、乙、丙确定罪数?3.丁是否构成犯罪?如是,构成何种犯罪,如不是,为什么?4.如何确定甲、乙: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对量刑有哪些影响?5.假如丙遇到出入境管理人“员询问和检查,紧张之际将管理人员打成轻伤并抢回伪造证件逃跑,丙构成什么罪?6.甲将戊送出国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7.乙在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途中,因天气炎热、车厢拥挤、空气闭塞、饮用水缺乏,致使一名女性中暑身亡,应如何定罪处罚?答案:解析:1.甲、乙、丙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2.甲、乙、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罪定罪处罚。3.丁不构成犯罪。因为丁只是翻译虚假资料,且不知晓丙伪造的外国企业邀请函的用途。4.在共同犯罪中甲为主犯,以《刑法》第31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乙、丙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6.甲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因为本罪并不以牟利目的为要件。7.乙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致使被运送人死亡作为加重情节。此题需要注意的是骗取出境证件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手段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65.在民法理论上,债的类型有( )。A.相邻关系之债B.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缔约过失之债E.不当得利之债答案:B,C,D,E解析:知识点:债的类型。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66.下列哪些选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相对人所知晓答案:A,B,D解析:。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具备哪些要件,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ABD三项为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行为大部分采用书面形式—也有不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故C项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必需要件。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7.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税务所的机构性质和法律地位体现在( )。A.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B.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C.税务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税务所是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E.税务所是职权行政主体答案:A,C解析:知识点:派出机构。《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税务所经《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授权范围内成为授权行政主体。派出机关是职权行政主体。68.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0年)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拐卖妇女罪。A项,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如果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劫持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如果为向妇女的近亲属等相关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构成绑架罪。甲的目的是出卖妇女,因而构成拐卖妇女罪。故A项错误。B项,拐卖妇女罪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造成被拐卖妇女重伤”,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拐卖行为过失导致妇女重伤的;二是为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妇女重伤的。如果不是出于拐卖目的,而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故意将妇女打成重伤的,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甲为了压制妇女的反抗而将其打成重伤,只需要按照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不需要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240条只是将强奸妇女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而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在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应当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D项,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实际控制妇女、儿童为既遂标准,而不是实现出卖的目的。故D项错误。[注意]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已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69.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C.董事会的职权中包括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董事会中必须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答案:A,B解析:根据规定,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70.关于以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说法错误的是: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数罪并罚B: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认为是犯罪C:甲为了泄愤报复乙,于深夜卸除了乙的汽车轮胎,扔到河里,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D:甲同意乙烧毁自己建在鱼塘旁边的仓库,乙果真放了一把火将仓库烧毁,经查仓库中仅有少量养鱼饲料,没有其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答案:A,B,C,D解析:A,甲使用暴力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B,有劫持船只、汽车罪,对于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不成立该罪,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C,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仅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本罪。D,被害人承诺对自己的建筑物等放火的,如果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则该承诺无效,构成放火罪。如果放火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则承诺有效,不成立放火罪,本题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放火罪。71.某县公安局根据《县政府关于禁止到京上访的通告》,以擅自到京上访为由对本县居民黄某给予3000元罚款。黄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维持后,黄某不服起诉,并请求法院对该通告进行审查。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本案被告仅有县公安局B:本案管辖法院是县法院C:黄某无权请求法院对通告进行审查D:法院认为通告违法的,应向县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答案:A,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故本案被告为县公安局和县政府,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15条第1项,县政府为被告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除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据此,黄某有权请求法院对通告进行审查,故C项错误。根据该法第6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该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故D项正确。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2.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约定“如果甲到期不能偿还该债务,方由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的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该保证为一般保证B.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C.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D.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1)“不能偿还债务”与“没有偿还债务”是不同的,前者是指无力偿还,而后者可能还包括有能力还但没有还,A正确、B错误;(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C正确、D错误。73.甲、乙、丙三人决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协商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事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甲不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是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则该约定的效力:()A.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B.部分无效,乙、丙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甲不得成为合伙人C.部分无效,甲、乙、丙三人都是合伙人,应当由三人共同承担企业的亏损D.有效,因合伙企业协议出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答案:C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约定甲提供资金,但不从亊管理,企业事务由乙、丙负责的部分有效,但是约定甲不承担企业债务的部分无效。故C符合题意。74.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B: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D: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答案:A,B,C,D解析: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直接考查法条,选A、B、C、D。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张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张某乘坐旅游公司的旅游车时,由于司机疲劳驾驶,旅游车发生车祸,张某致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B:张某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张某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D:张某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还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旅游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张某与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旅游公司应保证张某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张某在旅游过程中致残,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选项不正确。张某乘坐旅游公司的旅游车,由于司机疲劳驾驶发生车祸,导致张某残废,旅游公司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选择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选择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张某只能选择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不能要求旅游公司同时承担两种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76.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它们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B.中国只根据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C.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D.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不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答案:A,C解析:中国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方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作为其附件的《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它除了确认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性规范外,还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因此A正确。中国不仅需要承担上述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也需要受《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各个附件的约束。因此B错误。议定书还规定了针对中国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因此C正确。中国与其他成员进行的加入谈判的结果和中国作出的具体承诺,也是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中国对此也应承担义务。因此D错误。所以本题AC当选。77.甲殴打乙,乙受伤昏迷倒地,甲扬长而去,乙苏醒后,捡起石块,追上甲并将甲打伤。乙的行为属于:()A.防卫挑拨B.防卫过当C.假想防卫D.防卫不适时答案:D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巳经开始,尚未结束。防卫不适时,指对于尚未开始的侵害和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实行了所谓的“防卫”。本案属、于事后防卫。78.以下各项中的请求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的是:()A.甲企业被宣告破产,乙公司要求收回向甲企业出租的机器设备B.甲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丙公司向甲企业提供了原材料,甲企业未开始加工即被宣告破产,丙公司要求甲企业归还原材料C.甲企业将办公楼作为抵押向丁银行借款,办公楼失火被烧毁,保险公司向甲企业支付了保险金,曱企业被宣告破产,丁银行要求甲企业用保险金还款D.甲企业被宣告破产,管理人聘用会计师对甲企业的財产进行评估作价,要求甲企业支付会计师的报酬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破产债权的清偿讲解:A、B项属于取回权的范畴。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W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可以取回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也包括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C项中抵押权人丁银行对保险金仍有优先受偿权。D项中支付会计师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因此A、B、C、D项都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清偿,故本题的应选项为A、B、C、D。79.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此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因此选项C答案过于片面。《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选项D中无法判断艾某是否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选项D不选。故本题答案为B。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甲将其一辆二手机动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该机动车刚发生过重大车祸。甲知道乙比较迷信,如果知晓该车祸事实可能会拒绝购买,因此未向乙说明该事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有权在得知该车辆曾发生过车祸后1年内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B.乙有权以被欺诈为由,向甲发出撤销合同的通知,合同自该通知到达甲时即被撤销C.如果乙选择接受该车辆,但是必须降低价格,则乙有权向法院主张变更合同D.如果乙未主张撤销合同,因合同继续有效存续,则乙无权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可撤销的合同问题。根据通说观点,二手汽车出卖人对买受人负有以下信息的告知义务:汽车的行驶里程数、重大车祸史等。因为该等信息会影响到买受人的购买决策和意思。本题中,甲在与乙订立二手车买卖合同时,对于汽车刚发生重大车祸的事实负有告知义务,但是甲因为担心乙拒绝购买而故意隐瞒,从而导致乙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甲乙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属于因欺诈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A选项,《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曰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故A选项表述正确。(2)对于B选项,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受欺诈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而不能以通知的方式撤销合同,故B选项错误。(3)《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3款已经被《民法总则》第148条修改。因此,受欺诈人乙只享有撤销权,不再享有变更权,故C选项表述错误。(4)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与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过程中,甲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乙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乙有权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故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81.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立的公证处,其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国内其他公证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B.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任命公证员并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公证处C.黄某委托其子代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其住所地公证处可受理其委托公证的申请D.王某认为公证处为其父亲办理的放弃继承公证书错误,向该公证处提出复议的申请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并不得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其他公证机构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B错误。《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据此可知,该项的错误在于应由司法部任命公证员。选项C正确。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属于公证事项。选项D错误。《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82.顾某、孙某和姚某3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普通合伙企业),顾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3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顾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C.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顾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答案:A,B,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所以C正确。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错误。本题应选ABD。83.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确。甲乙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有()。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B.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答案:A,C,D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履行中,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84.关于刑罚的目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B.一般顿防,是指防卫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C.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侧重也应有所不同D.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独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刑罚的目的讲解: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目的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后者是指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1)因刑事活动阶段的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在刑事立法上重一般预防,因为此时的刑罚是静态的、一般的。它是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犯罪和具体的犯罪人,因此,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在刑罚执行时应侧重特殊预防,因为刑法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人,行刑的目的就是要将受刑—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在刑事审判中,则应当两个预防并重。(2)因犯罪人不同而有所侧重,即对累犯、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应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初犯、偶犯等再犯可能性不大的犯罪人,侧重于一般预防;(3)因犯罪种类不同而有所侧重,对特殊、罕见的犯罪适用刑罚,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4)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要侧重于特殊预防;在社会治安形势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则应侧重于一般预防。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85.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B.甲向丙所借的10万元如不能清偿,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甲之监护人的追认D.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答案:A,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甲在醉酒状态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其手表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其意志能力范围,该行为应当得到监护人的追认。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86.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答案:D解析:【考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由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公司经理和董事长都无权做出以公司名义担保的决定,故选项A和选项B错误。但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在此没有决定权,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87.甲某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只能向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能请求法院判令复议机关受理,而不能要求法院直接审理行政处理决定C: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受理决定,也可以起诉原行政处理决定D: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的,甲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受理决定,也可以起诉原行政处理决定答案:B,C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未开始、未经过。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原行政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只能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而不能起诉原行政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正确,D项错误。对于复议选择案件,原行政行为不需要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复议选择案件,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也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故C项正确。88.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无效的是( )。A.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B.债务人放弃债权C.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D.债务人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涉及债务人财产无效的情形。(1)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2)如果发生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以选项BD错误。89.关于法的敦力,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B.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公布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狭义的法的效力D.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但是它也具有规范性答案:C解析: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实行遵循先例原则,不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所以A项错误^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所以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狭义的法的效力。所以C项正确。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广义的法律效力包栝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等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规范性。所以D项错误。90.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市A区的王某到甲市商业银行存款,因工作人员疏忽,在存款单上误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成16万元,而王某实际所存金额仅为16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发现,便找到王某要求改正存款单,但王某不同意。于是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存单进行更改。A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银行目前并未发生损失,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后,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市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存款单上的金额支付其16万元人民币。在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甲市商业银行提交了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将王某所存金额打印错误,王某对该证据予以认可。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不认可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庭审结束之后,判决作出之前,甲市商业银行向A区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庭认定王某的存款数额为16000元,载明16万元的存款单无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银行补偿王某5000元,而王某则同意不再追究此事。经双方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判决书,送达双方。请问:(1)对于甲市商业银行的起诉,A区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2)王某在庭审中不认可李某证言的真实性,法院应如何处理?(3)在一审中,甲市商业银行的反诉能否被接受?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二审中,法院结案的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5)如果甲市商业银行在二审中才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A区法院的做法不正确。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5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应该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更不应以实体问题的判断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2)根据《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王某在庭前会议中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在庭审中又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3)甲市商业银行在一审中的反诉不能被接受。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故反诉不能成立。甲市商业银行可以另行起诉。(4)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生效判决相同的效力。(5)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91.在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对于“‘纸上的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样的说法,下列理解错误的是、()A、法律要以社会为母体,以社会客观规律为基础B、纸面上的法律终究要以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为基础C、立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不能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D、活法是指统治者的意志,立法要体现统治者的意志答案:D解析:“纸上法”要以“活法”为基础,这句话谈的是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指法律以社会为母体,国家的制定法不能脱离社会实践。选项D的表述与题目没有关系。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2.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乙储运公司在二审中要求丙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仓储费20万元一事,下列关于A市中级法院处理的做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储运公司另行起诉C.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判D.直接告知储运公司另行起诉答案:A,C,D解析:本题中,乙储运公司在二审中要求丙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仓储费20万元属于原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反诉,根据《民诉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与D是不正确的。93.原始社会规范是以习惯为表现形式并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实施的特殊社会规范;而习惯法是法的一种重要形态。下列有关原始社会规范和习惯法的说明中,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自发形成;后者由国家认可B.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前者主要靠领袖威信和社会舆论;后者还依靠国家强制力C.两者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没有约束力;后者则具有法律约束力D.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某个氏族、部落内部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一个国家主权所辖的全部范围答案:C,D解析:。原始社会习惯与法律。选项C的错误在于否定了原始社会规范的约束力,虽然它缺乏法律约束力。选项D的错误在于误解了习惯法的适用范围。习惯法虽然具有法律的效力,但仍然具有地域性。94.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上诉期限B.上诉法院C.上诉权利D.上诉义务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可见,ABC正确,是法条明确规定的;D项错误。95.春来公司与喜来公司签订了1份买卖合同,春来公司为卖方,喜来公司为买方,标的物为1万斤鲜鱼。双方约定由春来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春来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输。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道路冲毁而被迫改道,致使运到目的地喜来公司时1万斤鲜鱼多数死亡。对此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A.春来公司B.喜来公司C.顺达公司D.春来公司、喜来公司和顺达公司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与承运人的关系中,依《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此本题中的风险损失应由春来公司承担。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96.关于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B:破产案件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C: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期限答案:B,C,D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5条,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A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B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9条,C项正确。根据《破产法规定(一)》第7条,D项正确。97.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裁定”核准甲死刑,而是“判决”核准甲死刑:B项表述正确,CD两项均错误。98.A公司和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该案件不由甲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准备提起管辖权异议。问B公司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A:只能在开始审理时提出B:在开始审理时提出,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提出C: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D:从B公司知道甲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之日起提出,但必须在终审判决作出前答案:C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所以,C项正确.99.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该支票出票行为无效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忠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C.东霖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D.该支票在使用前应补记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本票和支票(支票的记载事项)。选项A、B、D:《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所以,金额缺失的支票并非无效,A错误;既然有效,且持票人忠谙公司合法持票,其当然享有票据权利,B错误;只要补记票据金额,该票据即可使用,D正确。选项C:《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既然该票据由东霖公司出票,有东霖公司的签章,东霖公司即应当承担票据责任,C正确。100.桥西区法院在开庭审判许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许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是:()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调查新证据、延期审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20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因此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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