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系统2022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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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海南法院系统2022年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离婚案件中原告李某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却在开庭当日在法庭上由于和媳妇一言不合争吵起来,愤而不听法官劝阻离开了法庭。对于此案,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拘传原告B:拘传原告法定代理人C:对原告缺席判决D:按原告撤诉处理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讲解:本题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两个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故A、B两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丙善意,且取得了对该幅字画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故而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项正确,C项错误。3.关于公证程序,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几项?()A.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B.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机构也可以办理公证C.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D.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补充证明材料的,所需时间计算在期限内答案:B,D解析:考查公证程序。4.关于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其规则确立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B.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C.全国人大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其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我国属立法机关保障模式,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答案:A,C,D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C、D,考点:宪法、法律的解释及其实施保障讲解:B项错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而非“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A、C、D与法条的规定相同,故正确。5.林某与所就职的鹏翔航空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决争议中曾言语威胁将来乘坐鹏翔公司航班时采取报复措施。林某离职后在选乘鹏翔公司航班时被拒载,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依《合同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依《民用航空法》有保障飞行安全义务。尽管相关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类拒载无明确规定,但依航空业惯例航空公司有权基于飞行安全事由拒载乘客。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反映了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之间的冲突B.若法无明文规定,则法官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C.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正式的法的渊源D.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可作为裁判依据答案:A,C,D6.某公司因与个体工商户李某发生债务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李某运输汽车一辆,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李某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因保全而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某可以行使下列什么权利?()A: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B: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解除保全C: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D: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予以赔偿答案:C解析:【考点】保全的救济。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李某可以申请解除保全,而将解除保全作为法院的一项义务予以规定,故A项不选。此外,B、D项都是错误的。7.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题中,对于一审法院漏判的住房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而不得直接一并裁判。《民诉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在本题中,对于二审新增加的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也可一并裁判。故A选项正确。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某住宅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拒付工程款,为此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但在工程竣工之前已经取得了相应资质。甲、乙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为:()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无效合同的补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该条规定,甲乙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对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可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获得补正。该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A。9.王某、黄某、潘某预谋共同抢劫,某日凌晨,三人雇乘孙某的出租车行至市郊偏僻处,对孙某进行殴打、持刀威胁,抢走孙某的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以及有关营运证件。后三人觉得钱少,又以孙某曾经拉载他们多收了20元车费为由,强迫孙某答应“赔偿”3,000元。孙某给朋友范某打电话谎称开车撞倒了人送医院抢救需要交押金,范某在约定的地点,拿出500元和银行存折一本交给孙某。第二日,因没有身份证未能取到钱,三人即放走孙某,并要求孙某取到钱后与他们联系,否则就要销毁出租车的有关证件,炸毁车子,并砸掉孙某的弟弟的餐馆。后孙某报案,三人被抓获。如何认定三人的行为?()A.构成抢劫罪B.构成敲诈勒索罪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D.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答案:D10.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A.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一个月B.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十五日C.洪湖法院于1月30日开庭审理甲乙双方合同纠纷案,因案件事实未查清需要再次开庭,故告知双方当事人下次开庭时间为3月25日D.鄱阳湖法院依法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等事由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案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答案:A,B,C,D解析:考查民商事案件审限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AB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C项错误。根据该规定第4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D项错误。11.甲公司和乙公司就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的任何纠纷,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在何种情形下,法院可以继续审理?A: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A县仲裁委员会仲裁B: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C: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可以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D: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买卖合同无效答案:A,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可见,另一方当事人虽然在开庭前提交了仲裁协议,但是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可以继续审理。选项A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所以仲裁协议无效。选项C中对于仲裁终局性约定不明确,也属于仲裁协议无效。而选项BD中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选项D中,注意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BD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如果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即提出,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罪数。A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锶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第263条第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故D项错误,不当选。13.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关于律师宣誓制度,下列哪一或者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B.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C.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D.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答案:A,B,C,D解析:考查律师宣誓制度。14.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A.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丙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8年又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答案:A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甲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不存在和前罪构成累犯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乙、丙构成一般累犯,丁构成特别累犯。15.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012年)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被害人承诺。《刑法》第234条规定了基本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他法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拟制的或者特别规定的故意伤害罪。A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条文属于法律拟制条文,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造成他人伤残、死亡时,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故A项不当选。B项,《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样是法律拟制的规定,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故意伤害罪。故B项不当选。C项,摘取不满18周岁少年的器官的,依照《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若摘取成年人器官并且得到成年人同意的,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C项不当选。D项,涉及被害人承诺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由于被害人承诺使得被害人的法益不再受刑法保护,所以“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要求承诺的主体有承诺的权利和能力,并且承诺的法益不是生命和重大健康(刑法对这两种法益是完整保护)。黑社会成员同意截断自己的1截小指头,属于轻伤的范围,该承诺有效,实施截指惩罚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故D项当选。16.下列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A.劳务合同纠纷B.宅基地纠纷C.著作权纠纷D.继承纠纷答案:A,B,D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17.在A案中,甲、乙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在B案中,丙、丁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向甲、乙、丙、丁都送达了判决书,甲收到判决书日期为5月20日,乙为5月18日,丙为6月2日,丁为6月3日,则:()A.甲、乙的上诉期均自5月21日开始起算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的上诉期自5月21日开始起算,乙的上诉期自5月19日开始起算C.丙的上诉期自6月3日起算,丁的上诉期自6月4日开始起箅D.丙、丁的上诉期均自6月4日开始起算答案:B,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6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18.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在打工期间,刘某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A.郑某B.王某C.郑某的父母D.刘某住所地的村委会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刘某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构成了重婚,其与王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其配偶郑某、现在婚姻中的配偶王某及其近亲属均属于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申请的人。《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郑某的父母有权提出此项申请。刘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属于基层组织,也有权提出申请。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19.下列说法中,哪些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正确表述?()A.基本权利是指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公民权利B.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确认,其内容和范围来自宪法的规定C.基本权利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D.基本权利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义务的依据和棊础答案:A,B,C,D解析:。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实现过程,反映了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20.下列表述中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在含义的有:()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B.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C.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D.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答案:A,B,C,D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约束和评价行政机关裁量活动是否合法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限的滥用,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其具体的要求是行政行为符合并体现法律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行政行为建立在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行政行为还应符合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的要求。所以,上述4个选项均是正确的。21.某年某月某日,扬子江电器厂向当地J银行借款100万元,智和投资有限公司出面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扬子江电器厂自己也提供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期满之后扬子江电器厂无力还款,和智和投资有限公司一起被告上了法庭。就证明J银行曾经借款给扬子江电器厂的事实,下列有关本案涉案证据的说法错误的有:A: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是物证B: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这是直接证据C: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不属于原始证据D: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是直接证据答案:A,B,D解析:物证是以其存在、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扬子江电器厂提供的土地本身只是抵押权之标的——土地使用权所依附的实物,根本不是本案的证据,换句话说,土地本身的存在和状态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无关,故不算物证,A错误。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只能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智和投资有限公司的档案上记载某年某月某日曾经签订合约担当扬子江电器厂100万元债务的担保人,但是没有记载债权人是谁,所以不能直接证明J银行曾于某年某月某日借款100万元给扬子江电器厂,所以不算直接证据;扬子江电器厂和J银行在某年某月某日于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土地抵押权登记也只能证明抵押权的存在,所以也是间接证据,故BD错误。证据以是否是一手材料被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J银行听说扬子江电器厂其实已经资不抵债,账目虚假成分严重,遂在法庭上作出上述陈述,这其实是传来证据,故C正确,不选。22.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逃脱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答案:A,C,D解析:选项A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的。该解释第9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行为是牵连犯,因此不能数罪并罚,选项B是错误的。经过比对二罪的法定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重罪,因此选项D正确。23.王某因抢劫被一审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上诉。王某父亲从报上看到张律师专打刑事诉讼官司的广告后,找到张律师。张律师称其有多年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经验,胜诉率在90%以上,而且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是他的同学,有把握争取改判。经张律师提议,王父同意聘请张律师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律师费为3万元,如果改判无罪则另付7万元,改判缓刑则另付5万元。在张律师暗示下,王父去做受害人杨某工作,希望杨某私了,如改变证词则付4万元。根据上述事实,张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A、明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B、为承揽业务做虚假承诺,对委托人进行误导C、对刑事案件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费D、怂恿委托人制造伪证答案:A,B,C,D解析: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禁止律师做虚假承诺,因此B项当选。律师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因此A当选。根据该规范第88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因此C当选。D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显然属于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24.汪自强因遗产继承纠纷涉讼,汪为争夺遗产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遗嘱,辩使他人提供伪证,法院认为汪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汪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A.应将汪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B.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C.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D.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答案:B,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127条的规定,汪的行为巳经构成了犯罪,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和法律选择方式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可以看出,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又根据本法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书面、口头都是明示方式,都可以选择,所以AB正确。其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在没有选择时应适用中国法,故D正确C错误。26.2012年3月,某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发布了“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提到,全市基本农田现有坟头300多万个,占耕地3.5万亩,要求用3年时间完成平坟复耕。截止到2012年11月,已平坟200多万座,复种耕地近3万亩。请问该市政府的平坟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哪一个基本原则?A.权责统一B.合理行政C.程序正当D.诚实守信答案:C解析:选项C正确,应选。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程序公开原贝I程序参与原财、回避原则。所谓程序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一般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所谓程序参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或者裁决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特别是对特定当事人不利影响的,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所谓回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平坟复耕是一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该市人民的切身利益,应当事先征求周口市人民的意见。该市政府通过常务会议的方式就作出平坟复耕的决定,不符合程序参与的要求,违反了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选项ABD不符合题干要求,不选。27.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D.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答案:A解析:选项A正确。《票据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据此可知,李22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应适用德国法。选项B错误。《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本题中,甲公司在柏林将支票背书给丙公司,所以背书行为应适用德国法。选项C错误。《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出票地为德国柏林,因此不适用中国法。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支票的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因此应适用中国法。28.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主犯仅指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B.首要分子都是主犯C.主犯都是首要分子D.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答案:A,B,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主犯的认定问题。除选项A的内容外,主犯还包括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故A项错误;首要分子原则上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故B项错误;主犯的范围大于首要分子,故C项错误。首要分子只存在于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中,D选项正确。29.我国票据法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错误的是:()A.票据承兑适用付款地法B.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C.背书、保证、承兑、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D.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答案:A解析:。《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30.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措施?A、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B、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C、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D、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答案:A,B,C解析:【考点】农业环境保护措施【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故ABC均属于农业环境保护措施。@##31.玛丽为甲国驻乙国领馆的官员,吉姆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二等秘书。玛丽周末出游在乙国首都开车时因违反交通规则重撞一行人,因紧张对伤者未实施救助即逃逸,导致伤者死亡。吉姆目击了该事件。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依国际法规则,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只有玛丽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乙国才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B.只要吉姆本人表示愿意即可出庭作证,而无论丙国驻乙国使馆是否同意C.乙国不可以对玛丽提起刑事诉讼,因为其享有外交豁免权D.乙国可以对玛丽提起刑事诉讼,因为领事官员只有执行职务的行为才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答案:D解析:考点:领事特权与豁免权讲解:本题涉及领事官员与外交人员不同的特权与豁免。玛丽是领馆官员,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官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玛丽是在周末出游时肇事逃逸并致人死亡的,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乙国可以对玛丽提起刑事诉讼。B选项不正确,吉姆是外交人员,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因此,吉姆本人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C选项不正确,与上述理由相同,玛丽只享受执行职务行为的司法管辖豁免。32.合同变更的原因包括( )。A.当事人协议B.依法律直接规定C.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合同当事人的变更E.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答案:A,B,C,E解析:知识点: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属于主体的变更,不属于此处的合同变更。33.宏大公司为一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章程规定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以宏大公司的名义与辽东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万元的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未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章,对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具有效力B.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宏大公司规定法定代表人为乙C.该合同有效,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D.如果辽东公司为善意,该合同对宏大公司发生效力答案:B解析:。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由章程确定,宏大公司章程确定总经理乙为法定代表人,则甲不为法定代表人。甲与辽东公司的签约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不应视为表见代理,因为公司章程为公开信息。根据《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无权代理所签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经被代理人追认而生效,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不适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34.甲国的种族隔离政策导致种族冲突,造成平民伤亡,安理会经讨论决定制裁甲国,乙国是参与制裁的国家之一,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当事国,乙国不是,依国际法的相关规则,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甲国对他国的制裁进行的反抗属于自卫,可以不受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约束B、乙国的行为已经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C、乙国依安理会的决议制裁甲国属干涉内政D、对于从甲国涌入乙国的难民,乙国应予安置,而不能强行遣回甲国答案:D解析:A错,甲国的行为不属于自卫。B错,乙国依据安理会的决定行动,不是国际不法行为。C错,甲国实行种族隔离政策不属于其内政,内政不是地理的概念,甲国的行为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及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因此,安理会可以决定对其进行制裁。D对,主权国家没有必须接受难民的义务,但对于进入本国境内的难民承担不遣回的义务。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答案:D解析:【考点】证人证言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特点【详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选项A是张某所作的有罪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共犯犯罪事实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项B和C都是张某对同案共犯李某的共同犯罪的情况所作的检举,与本人罪责有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是证人证言。李某在抢劫前还杀害赵某的事实与两人共同犯罪无关,不涉及张某的罪责,就该故意杀人案而言,张某处于证人地位,张某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选项D正确。36.下列属于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的是( )。A.街道办事处B.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C.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D.公安派出所答案:D解析:知识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选项A属于派出机关。选项B、C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还包括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税务所、财政所等。37.某市政府要修建一条铁路,征用了宋家村10亩土地,并由该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给予该村20万元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主任宋某从指挥部领取该款交给村委会,协助指挥部管理该款的分配。后宋某利用管理该款之便,虚开发票在村账务上充抵,将其中5万元据为己有。宋某构成A.职务侵占罪B.贪污罪C.侵占罪D.诈骗罪答案:B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村委会主任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且,根据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宋某在本题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题中的行为对象是土地补偿费,是公共财产,所以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故B项正确。38.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没有上诉。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必须发回重审B: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审被告人C: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D:田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田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见,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2款、第345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者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提审被告人。可见,不是“可以”而是“应当”提审被告人,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县人民法院无权判处田某无期徒刑,D项错误。39.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C: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万元,该公司一直未申请执行D:丁公司:南翔公司就拖欠该公司货款30万元达成协议,约定于2006年10月付款答案:A解析:(原答案为A,答案应为AC)。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权人。此处的债权人应当是指有权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本题中B项中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D项中的债权还未到期,其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A未过诉讼时效,C未超过2年的申请执行期限。故本题选AC。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间内,潘某一家外出,嘱托保姆看家。某日,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潘某家被盗财物价值近5,00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无权向保姆追偿B:损失系因保姆过错所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C:潘某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要求保姆承担赔偿责任D:潘某只能要求保姆赔偿,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答案:A解析:【考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详解】本题涉及财产保险合同代位赔偿的适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2条的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本题所述案情来看:保姆为被保险人潘某的家庭成员;保姆外出忘记锁门,窃贼乘虚而入,并非因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害,主观要件不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且在赔偿之后不得向保姆追偿。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项。41.以下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是?()A:税务人员乙前来征税,甲因为不愿纳税,就将杀猪时用的钢制尖棒刺入乙的胸膛,且搅了几下,导致乙死亡B:警察前来解救被拐卖妇女,甲持械、聚众阻碍解救,情节严重C:工商局工作人员前来查处制售伪劣产品,甲指挥工人将工商局人员的车辆掀翻,在将工商局的人员向外推时,由于用力过猛,将一名工商局人员推得猛地碰到桌子上,头部恰好磕在桌角上,导致死亡D: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甲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暴力抗拒并造成公安民警乙重伤的后果答案:C解析:【考点】妨害公务罪。详解:选项A: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程度仅限于致人轻伤,如果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B:《刑法》第242条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选项C:对于在构成妨害公务中过失致人死亡的,仍然认定为妨害公务罪。选项D:《刑法》第347条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仍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暴力抗拒稽查并造成公安民警重伤的,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并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42.根据宪法和法律,哪一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答案:D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该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该法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43.关于逮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B.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査一起贪污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机关为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逮捕,公安司法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丨0年有期徒刑以上刎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由此,A选项当选。《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B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故C选项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故D选项不当选。44.《唐律》开篇言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根据上述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唐律》“礼律合一”的统治方法体现了对西周“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承袭。B.《唐律》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其“礼律合一”的思想和方法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唐律》注重“礼律合一”的理论基础,是汉代中期儒家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策略思想。D.《唐律》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同受西周法律思想影响,都主张和实行礼刑合一。答案:A,C,D解析: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据此,AC选项均错误。D选项明显错误,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重视刑罚的价值,主张重刑主义,与《唐律》和西周的法律思想迥异。45.方某向新天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向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不久,新天房地产公司又瞒着方某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林某。房屋建成以后,新天房地产公司向林某交付了该套房屋的钥匙,并办妥了交房人住手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方某办理预告登记后即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林某应向方某返还房屋B:因为新天房地产公司已向林某交付房屋,且林某为善意,所以该套房屋归林某所有C: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D:方某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答案:C,D解析:依房屋预售合同,买方有权请求卖方在房屋建成后向自己交付房屋,但这一权利在性质上为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方某办理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林某的效力,林某即使已经占有该房屋,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其本身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方某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后及时申请登记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46.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裁决。甲认为该裁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由甲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C:人民法院不得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D: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应当重新仲裁答案:A,B,C,D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所以,A项错误,应该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而非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出。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法院不是必须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且是否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仲裁委员会而不在法院。47.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016年)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据此,A选项中甲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不得适用和解程序。B选项中的寻衅滋事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故B选项错误。D选项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故D选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97条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据此,C选项正确。本题选C。48.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答案:A解析:选项A不符合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由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重要的法律草案。选项B符合要求。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选项C符合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选项D符合要求。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49.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关于其工伤保险待遇,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答案:B,C解析:AB项:《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只能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项:《社会保险法》第39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C选项正确。D项:《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50.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自申请日起( )年。A.10B.15C.30D.20答案:D解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5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一种企业?A、内资企业B、外国企业C、合伙企业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外商投资企业答案:C解析:【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详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只有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主要是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才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于投资者的人格,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故正确答案应当是C。【陷阱】《企业所得税法》使得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得以统一,此前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来规范,而内资企业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来规范。52.甲公司将其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现一份与甲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基本类似的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受理,且在甲公司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知识产权局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故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C.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D.乙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依据《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在登记之前就发生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事实,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由于本题中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仅被视为撤回,尚未被驳回,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B、C选项错误。存在上述情况,D选项错误无疑。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53.甲于2009年1月1日借给好友乙100万元,约好年底归还,乙未经甲的同意,先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之债务甲于同年12月12日将债权转让与丁,次日甲将事实通知了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之债务,该约定自达成一致时生效B.甲将债权让与丁的协议,通知乙时生效C.12月12日,丁可以请求乙归还欠款D.2009年年底,丁可以请求乙归还欠款和利息答案:A解析:债权让予和债务承担的协议自签订则在签订人之间发生效力,A正确,B错误。12日还未对债务人乙产生约束力,C错误。若自然人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D错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4.在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庭审过程中中止审理的情形?()A.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B.被告人脱逃C.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D.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答案:C解析:考点:中止审理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故A、B、D项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可知,C项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依题意,C项当选。55.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另外宪法也规定下列哪几项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C.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答案:A,B解析:。56.下列劳动争议中,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是:()A.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的争议B.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C.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D.追索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答案:A,B,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根据该规定,C选项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如果标的较小,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属于一裁终局的范畴。因此标的较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不符合第47条的规定,不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57.王某、李某、刘某准备成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如下事项:王某年仅15岁,他准备以自己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出资;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李某全权负责;刘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李某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合伙企业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不能成为合伙人,但是李某和刘某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B:刘某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无效,但李某和王某可以成立合伙企业C: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处理方式的约定无效,合伙企业可以成立D:该合伙企业可以成立答案:D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详解:《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人,无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王某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故A项错误。刘某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约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B项错误。该法第26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故C项错误。所以,该合伙企业可以成立,D项正确。58.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A: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B: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C: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D: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答案:B解析:题中,报社的上诉既对自己与共同被告甲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又对与共同原告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提出了异议(要求仅以甲的名义登报道歉,实质上是意图免除自己对原告的赔礼道歉义务),因此应将甲、乙、丙均列为被上诉人。选B。59.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人民法庭、法官处分、海事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合议庭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B.人民法庭可以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C.法官李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法院给予其开除处分。法院开除决定违法,因李某的违规生育的行为,与其法官职务无关D.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设立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故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据此,行政案件不能由人民法庭审理,B项错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5条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故C项错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故D项错误。60.张大爷和王大妈为某一大院的邻居,平时关系很好。王大妈因家中女儿出嫁,邀请大院内的邻居和张大爷共赴喜宴,张大爷想起自己能说话的鹦鹉,便教其说“百年好合"。赴喜宴那天,张大爷带着鹦鹉赴宴,见到王大妈的女儿便说百年好合,在场的人均十分髙兴。张大爷暗暗得意,喜宴上,开怀畅饮,不久便醉了,带着自己心爱的鹦鹉便在王大妈的客厅的沙发上睡着,后不久鞭炮齐鸣,?鹉因受惊吓而死,张大爷也被鞭炮声惊醒,后发现自己心爱的鹦鹉已经死亡,便找王大妈理论,要求王大妈賠偿2000元,并为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处理?()A.不应賠偿,属意外事件B.应予赔偿,属过错责任C.由张大爷和王大妈平均分担,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D.王大妈应予适当补偿,属公平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公平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笫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民通意见》第157条进一步规定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题中,张大爷与王大妈对鸚鹉的死亡均无过错,但鹦鹉是在为王大妈女儿出嫁助兴过程中受到鞭炮声惊吓而死亡的,故而基于公平原则,可让王大妈予以适当补偿。故本题应选D。61.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C:具有不可替代性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D解析:【考点】证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义务;鉴定人的概念、特点、条件、义务【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据此,选项A正确。该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担任证人的前提是知悉案情,至于是否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则在所不问。而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和第31条规定的“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应当回避,因此鉴定人必须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选项B不正确。根据前述证人的规定,证人的地位是在诉讼开始前形成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但根据该法第144条规定的“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则鉴定人是在诉讼之后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可选择性,选项C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证人、鉴定人均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选项D正确。正确答案是AD。62.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13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5000元。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如果该企业在15日内仍没有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关于市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B: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C: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D: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是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故本案由市劳动局所在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参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若市劳动局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由基层法院管辖;故市劳动局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也由基层法院管辖)。综合言之,本案由市劳动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即A区法院。故排除B、D两项。《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必须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本题中,该企业的申请复议期限和直接起诉期限均应从6月19日起算,当直接起诉期限期满时(即12月19日),申请复议期限早已届满。故市劳动局最早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时间为12月20日。故本案应选A项。63.姚某与杨某同住一个村,两人合伙做外贸生意。在一次生意中,两人赚得50万元,后因利润分配无法达成合意而发生矛盾。5月6日晚,杨某气愤中来到姚某家中找其理论。姚某称有话好好说,随后做了几个菜假意与杨某喝酒。当杨某喝至昏迷之时,姚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连续刺向杨某胸部,杨某痛叫几声后当场死亡。此时,恰逢邻居家7岁小孩于某爬至姚某家窗台上玩耍,看到了倒在地上血流不止的杨某。于某因惊慌害怕,赶紧跳下窗台跑回家中。其后,姚某用货车将杨某的尸体扔到村外的小树林中,并清理了犯罪现场。案发后,因杨某失踪,其家属来到公安局报案。后侦查人员在村外的小树林发现了杨某的尸体。经过初步侦查,该县公安局派侦查人员前往姚某家调查取证。侦查人员来到姚某家中对其姐姐进行了询问,后来到姚某邻居家中询问了7岁儿童于某。之后,将居民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公安机关收集到以下证人证言:(1)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智力发育正常,其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均达到同年龄儿童平均水平)证明:一天晚上,听到姚某家中有人喊叫,后来看到姚某屋内一人躺在地上流了好多血。(2)姚某姐姐(只有姚某一个弟弟,与姚某感情深厚)证明:姚某晚上一直在家中看电视,没有其他人到家中来。(3)村民孙某(女,25岁,与姚某同住在一个村,但平日无交往)证明:5月6日晚,从外面回家时,遇到姚某将一个大袋子扔到自己运送货物的车上。(4)村民张某(男,40岁,与杨某闹过几次矛盾后便无来往)证明:5月6日晚,在路过姚某家附近时,看到姚某神色慌张地从货车上下来,同时看到姚某衣服上沾有血迹。张某估计姚某的车应该是从小树林方向开回来的。本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庭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同时,为了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法院指定了当地最好的一家医院对姚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庭审过程中,证人姚某的姐姐情绪过于激愤,在法庭上大吵大闹,于是审判长当庭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被告人姚某提出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员与被害人是兄妹关系,申请该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当场作出了回避决定。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1.试列举本案侦查及审判程序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本案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应着重审查哪些内容?3.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试加以分析。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侦查及审判程序中有以下不当之处:(1)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2)要求所有证人都要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姚某邻居7岁儿童于某作为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3)审判长当庭对姚某的姐姐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4)审判长当场作出回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2.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3.(1)若7岁儿童于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于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看到了案发现场,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因而具有证人资格。在认定于某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时,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依据。(2)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同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姚某姐姐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具备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鉴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近亲属的关系,在对其证言进行审查时还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在本案中,证人孙某与张某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法理分析】1.(1)《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一规定表明,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互相串通,互相了解陈述的内容。其目的是防止证人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泄露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妨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案中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违反了法律规定。考生还应注意,根据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案件的内容及复杂程度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故本案中法庭要求7岁儿童于某必须出庭作证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当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时,必须经院长批准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决定,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000元以下。本案对姚某的姐姐当庭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4)《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应由院长决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而不能由审判长当场对审判员的回避作出决定。2.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其中,第74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7)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75条规定,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第77条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1)《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证人资格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是否能够作为证人,不受年龄等条件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年幼的人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可以作证……”因此,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正常的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才是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本案中,若于某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便可以作为定案根据。(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证人资格的取得也不受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姚某姐姐身为姚某的近亲属同样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被告人有利的证言……”因此,应结合其他证据对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判断。当姚某姐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3)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6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侦查人员将证人孙某与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因此他们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64.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侵犯了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该侵权的行为,下列各项中乙可以选择的正确做法不包括( )。A.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B.由乙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C.由乙请求商标局进行处理D.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1)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2)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65.共用题干联想集团向某区人社局专项捐款1000万元、200台电脑进行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某区人社局委托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此项培训。为监督该培训落到实处,某区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区审计局发现某青少年宫存在虚假培训,骗取专项资金、培训专用电脑的行为。审计局的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封存青少年宫获得的培训专用电脑B:责令青少年宫15日内退还所骗取的资金C:查询青少年宫在银行的存款D:建议青少年宫对其财务人员刘某给予开除处分答案:A,B解析:公安机关最根本的身份是行政机关,故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行政行为,例外的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对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构成刑事司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刑事立案之后实施;二是所实施的行为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没有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留置盘问的权限。B、C项是县公安局在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得成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A、D项尽管是刑事立案之后采取的,但并无刑事诉讼法依据,故不构成刑事司法行为,而应构成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A项应属于行政处罚,D项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均属于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均可作为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理对象。A项封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可诉的。B项属于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审计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B项可诉。C项对青少年宫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故不可诉。D项仅仅是“建议”,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属于实际影响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可诉。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A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B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对C项不可直接起诉,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才可起诉。不予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商标法》并未规定须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才可起诉,也未规定复议前置,故可直接起诉。本题应选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项,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故A项过于绝对,错误。通说认为,尽管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属于行政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政行为的,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除非属于该法第13条所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还可以是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据此,D项正确。66.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于2010年11月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张某、王某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张某、王某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甲公司分别返还张某、王某、高某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1.5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某、王某、高某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张某、王某、高某认为甲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甲公司因擅自使用张某、王某、高某的照片,向张某、王某、高某各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问题:1.请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2.如何评价一审判决,并说明理由。3.请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1)第一审人民法院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是错误的。本案中,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培训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才可以追加,但本题中张某、王某、高某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可以依职权直接追加高某为共同当事人。(2)第一审人民法院当庭合议是错误的。公开审理虽然是审理原则,但是合议应该秘密进行,不应该当庭合议。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公开审判,秘密合议,对案件进行合议时应当休庭进行。2.—审判决遗漏了原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理,一审判决遗漏了该诉讼请求,是错误的。3.第二审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有:(1)二审程序中将张某、王某、高某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应当将张某、王某、髙某和甲公司均列为上诉人。《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2)二审程序中,将张某、王某、高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讼请求与他们的上诉请求合并审理是错误的。《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张某、王某、高某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他们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剥夺了当事人对此诉讼请求的上诉权,此种做法是错误的。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自己审理,也可以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交由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当事人甲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必须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可以由本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可以交由其他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67.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1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遗赠的冲突问题。本题中,张甲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张甲所立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张甲所立自书遗嘱进行遗赠也是有效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的效力。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答案:D解析:【考点】物权请求权【详解】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恢复至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其以物权为基础,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单独存在,所以C选项正确;其性质不是物权、亦不是债权,而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请求权,所以A选项正确;其不是债权,但因是请求权,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但并非适用债权的全部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物权请求权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力行使,亦可寻求公力救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D选项错误。69.曹某、孟某、刘某三人是司法考试的培训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共同完成一幅绘画作品《从头再来》,他们的好朋友李某提供了一些创作上的建议,并提出在署名的时候最好把自己的名字署上,这样可以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提高作品的影响力,曹某、孟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孟某提议要把这个作品公开发表,曹某说最好还是低调一些,自己欣赏就可以了,刘某则不置可否。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作品在招生现场进行了展览,结果被现场咨询报班的学员岳云鹏看中,出价10000元予以购买,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均表示同意。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一时引起热议。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应是作者B.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同意李某在作品上署名,李某也表示同意,该署名行为合法C.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该画发表的做法合法D.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的行为合法答案:C解析: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由此可知,李某只是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并没有真正参与作品的创作,不是作者,A选项错误,不选。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知,在作品上署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本题中,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和李某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B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由此可知,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只要不是转让著作财产权,合作作者可以单独决定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依题意,C项说法正确,当选。《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的是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是否允许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控制权。由此可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物权和著作展览权,但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将该作品上传到网上。D选项错误,不选。70.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B: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详解】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之一,确定了和解的案件范围、条件以及方式等基本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选项BCD表述正确。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对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而不是撤销案件,选项A表述错误。综上,由于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71.德国“爱格板材生产公司”向中国“辉焊家具制造公司”出口--批板材,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1F术语。该批货物由加拿大“丁克”公司的“伊丽莎白”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遭大暴雨,造成部分板材湿损。到H的港后又发现其中部分货物因包装不当而开裂受损。“伊丽莎由”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荷兰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伊丽莎白”号在荷兰专属经济区,可不经批准自由航行通过B.“伊丽莎白”号在荷兰专属经济K走私货物,荷兰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伊丽莎白”号在荷兰毗连区走私货物,荷兰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荷兰海上执法机关对“伊丽莎白”号的紧追到公海时因需要加油可改换飞机再行紧追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沿海国行使紧追权的规则:(1)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由毗连区开始的紧追限于外国船舶对该区管制事项有关法律的违背;沿海国在毗邻区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2)紧追行为只能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根据题意,“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违反海关事项,可由丁国海上执法船或飞机行使紧追权。故BC正确。(3)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4)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停止。选项D错误。72.关于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下列哪一或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效率与公正都是司法追求的目标,因而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B.由于效率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明确的可比性,而公正属于工具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所以这两者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C.我国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选择D.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答案:B,C解析:考查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73.某电影公司委托王某创作电影剧本,但未约定该剧本著作权的归属,并据此拍摄电影。下列哪一未经该电影公司和王某许可的行为,同时侵犯二者的著作权?(2017年)()A.某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的DVDB.某动漫公司根据该电影的情节和画面绘制一整套漫画,并在网络上传播C.某学生将该电影中的对话用方言配音,产生滑稽效果,并将配音后的电影上传网络D.某电视台在“电影经典对话”专题片中播放30分钟该部电影中带有经典对话的画面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著作侵权行为的概念。根据题干可知,剧本属于委托作品,在没有约定著作权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受托人,因此王某对剧本有著作权。电影公司对电影有著作权。A项错误:《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影作品的制片者对电影有著作权,音像出版社制作并出版该电影DVD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公司的著作权。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漫画公司绘制的漫画,既使用了电影的情节,又使用了电影的画面,前者侵犯了剧本著作权人王某的权利,后者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电影公司的权利。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漫画公司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二者的著作权。C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的规定,学生未经许可将电影改编成方言版的行为侵犯了电影公司的改编权。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错误:《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电视台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74.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经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修改,此行政行为如果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对于此行政行为,作出此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应当( )。A.予以废止B.予以撤销C.宣告无效D.确认违法答案:A解析:知识点: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废止。(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75.甲和乙同为A市B区胜利小区的业主,两人向来不和,甲一直想找机会教训乙。一天晚上,甲把乙堵到小区的一个角落,对乙一顿拳打脚踢,致使乙胳膊严重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将甲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后将其逮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此过程中,经过检察机关调解甲和乙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且甲已于调解的当天全部向乙支付完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要求追究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并决定开庭审理。此时,乙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应怎样处理?A:不予受理,告知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应当受理,并且可以在审理中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必须制作调解书C:不予受理,但是乙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D:应当受理,并且必须在审理中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按乙自行撤诉处理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预审、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76.案情: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4年6月12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警方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王某倒在血泊中,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笔录),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O型血。小区保安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色慌张,该男子当时身着黑色卫衣。经过排查,警方认为吴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随即对吴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吴某的家进行搜查,当即搜到一件黑色卫衣和一双皮鞋.还在鞋的缝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A型血,而侦查人员将吴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为O型血;但物证检验表明,在吴某家搜查到的一件黑色卫衣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水果刀属于吴某所有;吴某的妻子证实,案发时吴某与自己在一起。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将吴某从看守所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准许吴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睡觉,并脱去吴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室外受冻,最终吴某实在忍受不住,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在其供述中,吴某称将溅有血迹的卫衣藏在了小区大门口的花丛里。警方根据吴某的供述并没有找到溅有血迹的卫衣。庭审过程中,吴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经过审查,认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能成立,并最终作出了被告人吴某有罪的判决。吴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问题: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3.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4.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什么?5.针对被告人吴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解析:1.本案中一把带血的水果刀、现场血迹、一双皮鞋、血型鉴定、小区保安的证言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应该属于间接证据。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的有罪供述,证明自己实施了抢劫杀人行为,以及吴某妻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吴某不在犯罪现场,不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主要体现在《刑诉解释》第105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2.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该予以排除。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而侦查人员将吴某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的做法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在讯问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准许吴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睡觉,并脱去吴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室外冻着,属于“变相肉刑”,通过上述手段获得的证据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第2款对违反法定讯问程序的情形规定了法律后果,即“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二是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时发现的一把水果刀(未附笔录),以及侦查人员在未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搜集的非法实物证据。对于上述两种实物证据是否应该排除,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就勘验现场的一把水果刀而言,《刑诉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家里搜到的黑色卫衣而言,根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应当首先由侦查人员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即首先由侦查人员解释搜查时所处的紧急情况、取证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及时补办搜查证,以消除、淡化或者弥补非法取证行为给司法公正造成的不良影响。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第59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因此,对于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而本案中法官仅仅通过审查辩护律师的申请就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成立,显然是变相让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承担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因此,是违反法律规定的。4.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本案中的有罪证据显然并未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其主要表现为: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受“变相肉刑”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次,在本案中,血型鉴定也不足以确定吴某为犯罪行为人。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的皮鞋缝隙里有被害人的A型血,而吴某的O型血也与犯罪现场血迹的血型吻合,这样的鉴定结果,虽然不能排除吴某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但是也不能就此确定吴某就是犯罪行为人。血型鉴定属于类型鉴定,不同的人会拥有同样的血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的皮鞋缝隙里面有与被害人相同血型的血渍,也不足以认定犯罪行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进一步确定。而在本案中除了作为直接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外,本案非常关键的沾有血渍的黑色卫衣最终也没有找到,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妻子的不在场证言也没有重视。因此,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为: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5.二审法院应该对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有义务对一审中应该予以排除而没有排除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确属非法证据的,应该予以排除,如果非法证据的排除影响原判决认定事实的,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就本案情况而言,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显然是成立的,而且此证据已经直接影响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有罪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因此,二审法院在决定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77.2000年6月1日,李某因打架斗殴而被公安机关予以500元罚款和7天拘留,李某不服,释放后申请复议,但是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李某于是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依旧维持,李某说:我就不信这个邪,还没有说理的地方了!于是向上级法院上诉。则下列选项组合中说法正确的是:()(1)李某申请复议的最晚时间是释放后2个月。(2)李某一审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天内提出。(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起3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0日之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4)李某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5)上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李某上诉状2个月内作出判决。(6)李某若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A(1)(2)(4)B(2)(4)(5)C(3)(4)(5)D(3)(5)(6)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时效。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58条第1款: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诉若干解释》第73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78.★★甲国船东的方便旗船乙国籍“W号”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两船员在船舱内斗殴。依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丙国对“W号”发生的斗殴没有管辖权B.丙国通常根据“W号”受伤船员家属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C.如斗殴只涉及两船员个人财产问题,丙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D.丙国通常依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答案:C解析:。A错,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于位于其内水港口的外藉船舶有管辖权,依国际法享有裕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在现代海洋法实践中,港口国一般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在刑亊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者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在民事案件方面,对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个人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C正确。B错,不是依受伤船员家属的请求。D错,不是依甲国,即船东国领事的请求,而是依船旗国,本题应是乙国领事的请求。79.孙某和李某在某市大酒店举办婚礼时,由于当地的习俗。李某要将新娘孙某从酒店门口一路抱至婚礼现场。在此过程中,孙某价值2万元的金耳环掉在了酒店大厅里,后被酒店保洁人员甲发现。但甲误以为该耳环是被客人丢弃、不值钱的东西,就随手扔到了酒店的垃圾桶内。婚礼结束后,经朋友提醒,孙某发现自己的耳环遗失,并通过监控找到了甲。但是当时垃圾已经被集中处理,遗失的耳环已经无法再找到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B.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C.甲的行为构成侵权D.孙某可请求甲赔偿耳环的损失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无权代理的区分。本题中,甲将该耳环取而弃之,并未受有利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A错误。甲主观上没有为孙某利益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以孙某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选项B、C错误。结合耳环遗落的位置、当时所处的情况等来看,甲作为酒店保洁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环境中他人的遗失物品负有保管义务,甲将其抛弃应当构成侵权。选项C正确。对于员工侵权,赔偿义务人应当是用人单位,孙某应当请求酒店赔偿损失,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80.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童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儿童服装。合同约定发现侵权行为后乙公司可以其名义起诉。后乙公司发现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萧某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公司必须在“童声”儿童服装上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产地B.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备案后生效C.乙公司不能以其名义起诉,因为诉权不得约定转移D.萧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入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项正确。备案不是合同生效要件,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题中,个体户萧某销售假冒“童声”商标的儿童服装,且不能举证证明该批服装的合法来源,属于《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乙作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甲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故C项错误。根据《商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侵犯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等责任。虽然《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题又不属于这种情形,故D项正确。81.甲区公安局乙派出所以汪某向体育比赛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为由,处以300元罚款。汪某不服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对汪某当场作出罚款决定B.被申请人为甲区公安局C.汪某可以向甲区政府申请复议D.如汪某申请复议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罚款处罚时,无权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罚款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项。A项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BD与《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9条规定不符。82.崔某盗窃、强奸案2012年6月的一天深夜,退伍军人王某与朋友聚餐回家,在其所住小区外看到一个人(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认为此人很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区公安分局。经侦查人员讯问,崔某供认当晚欲进入居民住宅内盗窃,但因见到女主人独自一人在家中熟睡,便欲对其强奸。因女主人大声呼救,崔某于惊慌中逃走。后途中被王某看见,被扭送至公安局。崔某在被逮捕后,经侦查机关批准,由其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固定收入的孪生哥哥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并由崔某哥哥本人担任保证人。经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遂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但法院以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的理由不充分为由予以拒绝。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元。并告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崔某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予受理。于是崔某又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元;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元。【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为什么?2.崔某的哥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由自己担任保证人,是否应当允许?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4.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答案:解析: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王某不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并不属于法定的适用扭送的情形。王某自认为崔某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公安局是错误的。2.崔某的孪生哥哥可以为崔某申请取保候审,但不能由自己担任保证人。因为崔某的哥哥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1)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后,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2)在庭审期间检察人员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后,法院予以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若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延期审理。(3)一审判决后,一审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自接到判决书的当天起开始计算上述期限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上诉期限。4.二审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1)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受理崔某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只能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的审判。(3)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认为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只能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83.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D.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关于伪证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伪证罪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B.伪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C.伪证罪的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D.伪证罪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伪证罪的刑法规定。参见《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规定。85.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取保候审,下列哪些选项于法无据?A:周某的父亲,在本地有住房,现为某私企经理,10年前曾因过失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担任周某的保证人B:周某的朋友陈某,本地政府机构公务员,担任周某的保证人,同时为其提供1万元的保证金C:因周某经济比较困难,决定责令其缴纳500元保证金D:对周某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方式,保证金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答案: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7条,《高检规则》第90条,《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86.作为社会规范的法,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下列关于法与社会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庞德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首要手段和工具B.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价值,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是对社会关系肯定化和固定化的手段C.法律只对满足人们的社会性需求有积极意义D.法律对于社会发展既有滞后性,同时在有的时候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引导性答案:A,B,D解析:。8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文件之一,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特点,以下正确的说法是、A、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C、将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答案:A,B,C,D解析:和以前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一个标准更高、要求更为严格的公约,其显著特点有以下几项:第一,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第二,要求成员对知识产权(限于其明文规定的七种客体)提供更高水平的立法保护;第三,要求成员采取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第四,要求成员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维持程序必须公平合理;第五,将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协议的约束力。可见.选项A、B、C、D都是正确的。88.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89.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却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如何做?()A.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未经约定的可以通过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再次就原纠纷进行仲裁。90.左宁宁、戴小新、李佳佳作为发起人筹划设立甲公司,乙公司正在出租一套办公楼,左宁宁认为甲公司在此办公,位置,面积、价格都合适,遂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公司承租了该办公楼。但只付了50%的定金,还有余款50万元尚未支付。甲公司成立后,在该办公楼入驻办公。下列关于乙公司追讨该笔租金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向左宁宁、戴小新或李佳佳主张支付该笔租金B.乙公司只能向左宁宁主张该笔租金C.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该笔租金D.乙公司可以主张甲公司和左宁宁各承担一半的欠缴租金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虽然合同是由发起人左宁宁以个人的名义签署的,但是为设立公司而为之,且现公司已经成立并在此租住房屋中入驻办公,所以对方当事人乙公司可以选择找甲公司或签字主体左宁宁主张合同责任,不能找其他发起人。所以A、B项错误,C项正确。签字的发起人和追认后的公司是选择的关系,并不承担按份责任,D项错误。91.下列哪些说法违反劳动法的规定?()A.我国公民未满十六岁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招用B.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周六加班C.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二年的,试用期应在半年以上D.双方当事人可就全部合同条款做出违约金约定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试用期的规定、违约金的适用、未成年工的禁用、加班规定。A项:《劳动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据此,用人单位并非一律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A项错误。B项:《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则双方当事人自然可以约定周六加班。故B项错误。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故C项错误。D项:《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此,用人单位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规定违约金。故D项错误。92.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大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答案:C解析:无(原答案为C)。《侵权责任法》第78条。甲、乙显然有过错,但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把加害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过错放在一起等同衡量是非常错误的,故C项表达不确切。93.甲被某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负责査验出场单、验货放行。甲与无业人员乙串通,趁甲一人值班时,由乙开车从货场拉出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销赃平分。在本案中:()A.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盗窃罪B.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盗窃罪C.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D.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古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的,以贪污罪论处。在本题中,甲为国有公司的聘用人员,并非公务人员,因此不能构成贪污罪。甲和乙为共同犯罪,故答案为C。94.法官张某在办案过程中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商标法》部分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为特别法,其法律效力高于《商标法》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张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D.张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答案:A解析:①《条例》属于行政规章,《商标法》属于法律,二者位阶不同,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注意,仅同一位阶的法律冲突,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A选项错误;②全常和本级政府属于监督关系,进行合法性监督,享有撤销权。B项正确;③社会监督体系中的法律职业群体仅指律师和法学家,不包括法官、检察官。D正确。95.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代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行为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取决于其立功属于重大立功还是一般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李某诈骗4万元,只属于诈骗数额巨大,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甲由此不能成立重大立功,而只成立一般立功,按照《刑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6.下列属于人的担保的有:()A.某甲作为某乙与某丙之间债权的保证人B.张某为保证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加入该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中,与王某一起成为李某的债务人C.某甲从某商场购买1块价值20万元的瑞士手表,但双方约定,在某甲支付全部款项之前,该手表的所有权由商场享有D.某甲为某乙和某丙之间的债权提供房子的抵押担保,但他同时要求被担保人某乙再要求某丁作为他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与某乙的债务的保证人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人的担保问题。人的担保是指在偾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本题A选项属于保证,为人的担保。B选项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亦为人的担保。本题C选项属于物保,不属于人的担保,故C选项错误。D选项属于反担保,反担保既可以是物的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D选项中所涉反担保为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故D选项正确。97.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乙作为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离监管的,成立脱逃罪。丁作为门卫(临时工),不是依法从事监管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具备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身份,其帮助乙脱逃应按照脱逃罪的共犯处理。因此,应对丁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故ABCD项错误,当选。98.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A项,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独立行为,这一介入行为并不是故意伤害行为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即介入因素很异常。因此,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A项错误B项,若李某不跳江,结果是遭受砍杀,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杀。也就是说该行为是受害人在紧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为,可以说是别无选择的。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B项错误。C项,丙停车这一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较小,不阻断因果关系。因为丙停车主要是因为交警指挥不当,所以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故C项正确。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陈某给丁汇款是因为丁的敲诈勒索,“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是事实认识错误,而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联系,该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故D项错误。99.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答案:B解析:【考点】司法判决解散【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公司的经营已经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且,在股东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来摆脱困境时,又被其他股东拒绝,显然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故选项D错误。在此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且题干中未指出公司章程另行约定,故应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乙二人的表决权均超过10%,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而丙的表决权不足10%,无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故选项A和选项C错误,选项B正确。100.甲在A银行办理了一张可异地跨行存取款的银行卡,并曾用该银行卡在A银行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甲取款数日后,发现该卡内的全部存款被人在异地B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后查明:甲在A银行取款前一天,某盗卡团伙已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一周后被发现);甲对该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关于甲的存款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自行承担部分损失B.有权要求A银行赔偿C.有权要求A银行和B银行赔偿D.只能要求复制盗刷银行卡的罪犯赔偿答案:B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项:由于甲对其银行卡和密码一直妥善保管,也从未委托他人使用,无违约事由,故不应由甲承担损失。所以,A项错误。B项:A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被盗卡团伙安装了摄像和读卡装置,且一周后才发现,使得甲的银行卡信息、密码被盗卡团伙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A银行在履行与甲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所以,B项正确。C项:储蓄合同的当事人为甲和A银行,有关储蓄合同的违约责任应由A银行承担,而非B银行。所以,C项错误。D项:根据B项解析可知,甲也可要求A银行承担储蓄合同违约责任。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重大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査,公安机关根据侦査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了技术侦查措施。请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A.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张某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B.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C.公安机关不得诱使他人犯罪,故不能实施控制下交付D.收集的毒品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A,B,D解析:A、B、D考点:技术侦查采取的措施讲解:《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故B正确,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D正确。本题选ABD。2.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进入被害人丙家,甲将丙捆绑后,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之后,乙临时起意杀了丙,甲站在一旁观看没有制止。乙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对此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母亲甲生一女,怕婆家嘲笑,甲让自己的亲妹妹乙把孩子遗弃至菜市场。妹妹在法律上不是扶养人,仍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C.失主甲空手追赶小偷乙,乙逃至河边,为摆脱甲的追赶而跳河,欲游到对岸。乙游至河心时因体力不支,向甲呼救。甲心想:“淹死也算活该。”甲未对乙施救,乙溺亡。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D.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三天后孩子死亡,经查明,死亡原因是脑部受到重创导致的,但查明受伤太严重,就算当时被摔当时送往医院也救不活。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答案:A,B,C,D解析:A选项中,甲乙共同抢劫既遂后,乙利用抢劫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杀死丙,因甲乙前面的抢劫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因此,甲有阻止乙杀死丙的义务,甲能履行却未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A项正确,当选。《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主体是有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B选项中,甲的妹妹没有扶养义务,但其帮助甲实施遗弃行为,可以成立遗弃罪的共同犯罪。B项正确,当选。C选项中,小偷面临生命危险求救,甲基于先前的追赶行为对小偷有救助义务,甲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当选。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D选项中,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父亲对孩子的死亡结果不是出于故意,且死亡结果不具有回避的可能性,不救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D项正确,当选。3.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应该解散B:公司经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C:反对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D:公司不收购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C,D解析:《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应该解散,所以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拒绝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D选项正确。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有( )。A.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C.现在担任债权人的财务顾问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E.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资格。《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项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题正确答案应选ACDE。5.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国争端提交中心解决,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中心不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行使管辖权,需双方书面同意B.如乙国没有特别的规定,该中心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C.在中心仲裁期间,甲国政府不能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答案:D解析:ICSID的管辖需要双方的书面同意,A正确。乙国可以要求A公司用尽当地救济,但若乙国不提出此项主张,则中心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B正确。ICSID的管辖排除母国的外交保护和国际法院的管辖,C正确。中心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除非存在仲裁庭组成不当等可以撤销裁决的情形,否则仅凭一方不符不得撤销,D错误。本题应选项为D。6.共用题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的表述,错误的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在任期届满的3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1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2/3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会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答案:A,B,D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宪法》第62条和第6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BCD项均在其列,所以都是正确的。《宪法》第89条规定的我国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第(15)项规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A项是国务院的职权范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或者批准,是应选项。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职权范围上的区分要详细掌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因此选项中正确的是AB《宪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部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质询对象,所以AD两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是其质询的对象,C项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5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ABD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1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故选项D是正确的;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故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在大会期间应该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故B项错。根据该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故C项是正确的。《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项A错误。《宪法》第61条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故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C不选。根据《宪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中央军委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而中央军委会副主席由军委会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两者有所区别。国务院总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产生,而不是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决定产生”与“选举产生”存在不同;副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人选的产生。故选项D不正确。7.马某为所在单位购买一种原材料,他明知此原料为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身携带,但马某还是将此原料带上了轮船,后来又由于他的疏忽,导致了重大火灾的发生。请问对马某的行为如何界定?()A: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B:构成失火罪C:构成过失爆炸罪D: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答案:A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详解: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区别在于:该罪的犯罪主体一般应该是从事危险品专门工作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的职工,而后几个罪则是普通过失犯罪,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也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事故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品的过程中,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场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不存在这样的情节,故应排除D项。8.某生产大型机器设备的甲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达80%,甲企业的下属企业乙企业主要生产小型家电,销路一直不好,甲企业规定凡购买甲企业设备,均须同时购买乙企业生产的小型家电一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企业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B、甲企业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C、甲企业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D、甲企业的行为构成经营者集中行为答案:A,B,C解析:【考点】垄断行为的类别。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的规定,甲企业的行为构成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甲企业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9.根据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  )处分。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E.撤职或开除答案:C,D,E解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10.关于乙的全部犯罪,些列那些说法是错误的?A.对乙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B.对乙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售、购买假币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C.对乙应在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D.对乙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B,C,D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11.独立制片人甲自筹资金于1993年11月15日首次出版《敖江威龙》电视剧录像带。甲于1996年10月21日去世。甲对该录像带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权和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期应于何时截止?A.2043年11月15日B.2043年12月31日C.2046年10月21日D.2046年12月31日答案:B解析: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12.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D.该条约因为与国际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答案:D解析: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的成立符合强行法规则。本题中甲、乙两国签订条约的目的是对他国使用武力和进行种族灭绝,一旦实施,就违反了不使用武力原则,又涉嫌构成种族灭绝的国际罪行,因此该条约与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因而无效。所以AB所述不正确。一国国家行为的不法性,可因相关权利国的同意而排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排除要以致害国的行为不违反强行法为限,因此C错误。根据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提供领土的行为也涉嫌构成侵略,因此,甲国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法行为。13.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监督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根据该条第2款,选项A正确。《监督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该款最后一句,选项B正确。《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该条规定,选项C正确。《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据此,撤职案表决采无记名投票方式,故选项D“记名投票”说法错误。14.甲、乙两大集团爆发战争,丙国为中立国,依战争法。下列关于战争开始后引起的后果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丙国商船如果破坏封锁或违反中立义务,不能拿捕,但可令其离开B.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可以拿捕C.对因不知已经开战而驶入敌港的商船可以没收D.可拿捕沿岸渔业用的敌国船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对因不知道战争已经开始而进入敌国港口的商船,应准其立即或在合理的宽容期限内自由离去:专供沿岸渔业用的船只、从事地方贸易的小船以及他们所备的渔具等,都免予拿捕:对参加战争的渔船,因其已经取得了战争船只的地位,可以拿捕。因此,应选B。15.下列关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委托人作出承诺B.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可以认定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C.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视为全权委托D.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答案:D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6、57、62条。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B.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C.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D.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答案:A,B,D解析:ABD。《食品安全法》第92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根据该条可知,AB项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根据该条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故本题应选ABD。17.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术语。该批货物由丙国C公司“乐安”号商船承运,运输途中船舶搁浅,为起浮抛弃了部分货物。船舶起浮后继续航行中又因恶劣天气,部分货物被海浪打人海中。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请回答。A公司与B公司就该批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产生争议,双方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商标权有关争议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93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B.归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C.转让争议应适用甲国法D.转让争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答案:A,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法律适用。A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知识产权有三个条文,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交易和侵权责任。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本案中商标权争议发生在中国,原告主张对在中国境内的商标权进行保护。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归属争议适用中国法,故A正确,B错误。CD项,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D正确,C错误。18.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1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问题。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媢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19.案情:甲女在小荒山上与身强体壮的搬运工人乙某相遇。乙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甲女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甲女责骂拒绝。乙某即亮出屠刀威逼甲女脱衣服。甲女见乙某身强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缓兵之计。走到山脚,甲女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池边,佯装解衣,并招呼乙某也过去。当乙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甲女奋力一推,将乙某推落粪池。粪池既深且大,乙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扒住池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甲女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甲女一面不让乙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乙某无力爬上时,甲女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村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乙某已被淹死在池内。问题:根据刑法理论,试析甲女行为的性质。答案:解析:甲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甲女面临乙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甲女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女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要求。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志。具体到本案来说,甲女将乙某推入粪池,乙某的强奸行为似乎已经终止。但实际上,乙某掉进粪池以后,还极有可能从粪池里爬上来继续加害甲女,因此,甲女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并未完全排除。故而,不能把甲女阻止乙某爬上粪池的行为认定为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已经排除、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后的置人于死地的事后防卫行为,而应当认定为保护本人的人身权利而在不法侵害尚未终止以前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对于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甲女不允许乙某从粪池中爬上来是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是受刑法所保护的。20.下列关于公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不仅对继承和遗嘱等法律行为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对亲属关系等事实进行公证B.我国公证不仅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也证明公证客体的合法性C.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机构可以执行公证内容D.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答案:C解析:考点:公证的对象讲解: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继承、赠予、遗嘱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所以A项正确。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侧重于形式证明,只证明真实性,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我国属于后一种。所以B项正确。公证效力具有特殊性,它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无权执行。所以C项错误。公证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D项正确。因本题为选非题,应选C。21.作为社会规范的法,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下列关于法与社会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庞德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首要手段和工具B.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价值,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是对社会关系肯定化和固定化的手段C.法律只对满足人们的社会性需求有积极意义D.法律对于社会发展既有滞后性,同时在有的时候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引导性答案:A,B,D解析:。22.材料: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问题:联系材料,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式,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谈一谈你的理解。答案:解析: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3.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李某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2000年因犯受贿罪被检察院逮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拟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如果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400人,则提出对李某的罢免案,至少需要有下列哪一项代表数的联名?()A.40名B.200名C.50名D.30名答案:A解析:。《选举法》第45条。24.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A.甲国法B.乙国法C.中国法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B正确。ACD均为迷惑选项。25.下列关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说法不正确的是:()A.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B.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条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C.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之一是二者侵犯的对象不同D.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仍然定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具体适用。参见《刑法》第371条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6.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胡某,汉族,广东广州人,在法庭审理前,他提出自己只会广东方言,听不懂普通话,要求自己带个翻译。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胡某无权提出这一请求,因为普通话是国语,胡某提出请求只是借口B.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不应当准许,因为不符合申请翻译的条件C.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但应由胡某承担翻译费用D.对胡某的这一请求,法院应当准许,并且无须胡某承担翻译费用答案:D27.关于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的效力等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D.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答案:A,B,C,D解析:考查法的效力位阶。《立法法》第88条、第89条、第91条。28.★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些产品?()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C.提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进口的产品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半年内进口的产品答案:A解析:。依《反倾销条例》第43条的相关规定,当终裁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时,反倾销税可以对巳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A正确。虽然确定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对于是否存在倾销进行立案调查之前进口的产品,反倾销税不可以追溯征收。BC错,依《反倾销条例》第44条,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还是依第44条的规定,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同时具备两种情形就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曰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D错。29.2007年3月7日,原告林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被拒时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自己于1997年6月25日向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万元未还的不良贷款。原告以自己没有向被告贷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删除不实信息记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信息是根据程序要求的,不构成侵害个人权利B.错误报送个人征信信息会给当事人在银行融资等带来极大影响,实质上已经构成侵害个人名誉权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林先生与银行协商不成,可以银行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更正相关信息D.银行侵害林先生名誉权的情况下,林先生可以要求银行赔礼道歉答案:B,C,D解析:个人征信记录事关个人在银行的贷款等事宜,与个人是否诚信有很大关系。本题中,某银行错误上报征信记录,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林先生的名誉权,林先生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要求银行更正信息并赔礼道歉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30.甲、乙两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的缔约国,丙国是即将加入该条约的国家,但其意欲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甲乙丙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乙两国必须接受丙国提出的保留B.若甲国不接受丙国的保留,则丙国的保留不生效C.该条约生效后,丙国仍可以提出保留D.若甲国不接受丙国的保留,该条约对甲丙两国不产生效力答案:C解析:A错误。对于条约的保留,其他缔约国可以对于该保留予以接受和提出反对。无论知何,其他国家没有对于保留必须接受的义务。B错误。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C正确。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入条约时一国仍有保留的权利,所以在条约生效之后,一国仍可作出保留。D错误。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在该两国之间适用。3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句话说明A宪法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B宪法主要保护统治阶级的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被统治阶级的权利C从整体上看,公民的合法权利均受宪法保护D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答案:A,B,C,D解析:宪法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宪法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宪法首先由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并通过其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宪法同样是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虽然宪法主要保护统治阶级的权利,但不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被统治阶级的权利也不忽视。从整体上看,公民在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均受宪法保护,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的支配地位。因此,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故人权同时作为道德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而存在,故A项说法错误。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故B项说法正确。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法的源泉,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故C项说法正确。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故D项说法正确。33.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答案:B,C,D解析: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修正案是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所作的修改,不是就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且题干也指出:“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而选项A表述的是宪法第5条。总之,选项A说法错误,不应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由历次《宪法修正案》可知,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34.牛牛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股票票面总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下列关于董事会拟定的发行新股方案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所有股票的发行都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B:公司的发行方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C: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D:牛牛公司上次发行股票募得资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了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资金的用途,所以牛牛公司此次不能再发行新股答案:D解析:【考点】新股发行。详解:《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牛牛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是5000万元,可以不用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即可,A项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因此,B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C项符合法律规定。由《证券法》第15条规定做反向解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改变了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公司还可以再次公开发行新股,D项说法错误当选。35.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答案:D解析:【考点】收养关系的成立【详解】《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因此,选项A错误。本题中,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虽然未超过40岁,但根据《收养法》第7条规定,不受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的限制,因此选项B错误。《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本题中,吴某与其舅舅孙某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且吴某为孤儿,因此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选项C错误。孙某依法可以收养吴某。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6.甲公司排污污染了松花江,某高校六名师生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出资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同时列为原告的还有松花江、松花江中濒临灭绝的鲟鳇鱼和松花江中的太阳岛。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松花江、太阳岛和鲟鳇鱼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它们没有诉讼权利能力B.该六名师生虽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因为他们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C.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环保组织对于甲公司污染环境这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D.松花江沿岸受到损害的养殖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甲公司答案:A,B,C,D解析:首先,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具体而言,只有自然人、法人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或者应诉),而松花江、太阳岛、鲟鳇鱼没有诉讼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不能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所以A选项正确。其次,关于当事人适格,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判断能否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本案适格当事人,但是特殊情况下,有些主体虽然不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但也能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如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的人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对他人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的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所以该六名师生虽然作为自然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并非本案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也不符合例外规定,所以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不能作为本案原告,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考查公益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养殖公司作为法人,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同时由于其权利受到损害,是侵权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作为本案适格的原告起诉甲公司,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37.贾某与其妻子艾某育有一子,2014年3月1日,贾某在外地遭遇地震下落不明。2016年10月,艾某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死亡。就此,以下选项正确的是:()A.贾某下落不明不满四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B.贾某的母亲同时向法院申请贾某宣告失踪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C.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应由艾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D.法院宣告贾某死亡后,贾某又出现的,其与艾某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答案:B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法总则》第46条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规定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此选项A错误。《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选项B正确。《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因此选项C答案过于片面。《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选项D中无法判断艾某是否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选项D不选。故本题答案为B。38.保洁员张阿姨与飞飞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  )。A.张阿姨与飞飞公司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B.张阿姨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为6小时,每周工作30小时C.每月月底结算工资D.张阿姨可以同时在翔翔公司做保洁,但不得影响与飞飞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答案:A,B,C解析:(1)选项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选项B: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3)选项C: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4)选项D: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参考教材P318。39.某县交警大队的警察李某在该县某路口执勤时,查获了程某所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加装有电机、电瓶动力装置,根据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三轮车上的电机一只、电瓶一组予以扣押。程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某县政府决定维持。程某起诉。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实施扣押的程序违法B、程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对《办法》一并提出审查申请C、本案管辖法院为县人民法院D、法院审理本案时有权判断《办法》的规定是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答案:A,C,D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和第9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对财物的扣押均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8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本案中仅有李某一人实施,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之外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的《办法》不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故B项错。本案为复议维持案件,故被告为某县交警大队和某县政府。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8条,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本案应由县法院管辖。C项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故D项对。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B.劳动者单方解除C.协商解除D.法定解除答案:C,D解析: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41.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B:乙应当多分遗产C:丙可以多分遗产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答案:A,B,C,D解析:甲由于有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乙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多分遗产,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故A、B、C项正确。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唐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故丁不能继承唐某的遗产,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故D项正确。42.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答案:D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由于题干中明确交代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但乙仍然不顾告诫。就上述事实,应当认为乙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D。43.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所以A项正确。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刑法中各种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存在,数罪并罚和故意杀人罪最后的宣告刑都有可能为3年以下,所以两者都有能够适用缓刑的可能,C、D项均正确。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可适用缓刑,所以B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应当选B。44.根据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及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对于反诉说法错误的是:()a.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诉b.黄某向a区法院起诉,请求于某按照买卖合同的内容交付标的物。在此情况下,于某向受理法院提出该买卖合同书本系黄某伪造,于某的行为不构成反诉c.冯某向b区法院起诉吴某,称吴某与其妻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冯某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在庭审中,吴某向法院提出冯某是自己单位的下属,因对自己心怀不满而虚构事实。吴某的行为构成了反诉d.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货款。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并提出王某提供货物的质量存在问题,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将双方的请求合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对赔偿损失的请求发回重审答案:A,C,D解析:。反诉是否成立要看它所涉及的诉讼标的是否与本诉有牵连,是否可以抵销和削弱本诉的诉讼请求,反诉一旦成立,就是一个独立的诉,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所以A项被告的行为构成反诉,A项错误;于某是针对黄某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定、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行为,而非反诉,所以B项表述正确;C项中,吴某亊实上是在反驳,它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因而不构成反诉,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増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亊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D项错误。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下列情形中,乙有权行使解除权的有:()A.与甲签订手机批发合同,约定若甲三天内不付款,则乙可以解除合同。甲三天内未付款B.购买丙名下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周后交钱过户。但该房屋两天后被出价更高的丁买走并办理了过户C.收购钱某生产的大米,约定钱某十日后发货。但在乙的数次催促下,钱某拖延长达一个月仍未发货D.与周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获悉周某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答案:A,B,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选项A,甲和乙的批发合同中约定了乙在甲三天内不付款时享有解除权,现条件成就,乙可以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选项B符合第(2)项、选项C符合第(3)项、选项D符合第(1)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46.★★法官甲和法官乙就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展开讨论。法官甲的论点是、①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②“免责”也不能混同为“证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或法律不管的。③责任自负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法官乙的论点是、①法律责任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②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③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实际上是公平观念、公正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对上述论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官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B.法官甲的论点③和法官乙的论点③C.法官甲的论点①和法官乙的论点①D.法官乙的论点②答案:D解析:。这类题目比较费时间,头脑要清楚,要注意的是先弄清每个论点的正确与否,再弄清每个选项正确与否。“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不能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法律责任的条件当作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因此法官乙的论点②不正确,D项错误。另外,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但不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全部情况,其他如法律规定也能够引起对法律责任的追究。47.共用题干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趁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答案:A,B,C,D解析:甲显然不构成抢劫罪。甲的行为属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因为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和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的行为,都是将毒药投入特定的私人处所,一般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从甲的主观故意看,甲意图毒死的人也是相当确定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括故意。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将有毒的麻雀卖给饭馆,当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卖给饭店的麻雀是用来食用的,都算是食品。因此,正确的答案是D项。依据《刑法》第128、264条的规定,甲最初怀有普通盗窃的故意而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道包内有枪,所以只构成盗窃罪。此后,当他发现枪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将手枪私自藏于家中,已经具备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所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本题真正疑难的是到底定三个过失犯罪中的哪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首先可以被排除的,因为本案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失火罪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是由于业务过失以外的普通过失造成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此时,行为人的过失是业务过失,行为人没有尽到业务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作为危险物品管理者的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失的是甲。甲所具有的过失是普通过失,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失火罪。根据《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A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条第(1)项,B项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第4条,C项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项,先伪造后提供,应当择一重处。黄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犯罪,排除B项。由于黄某不是传染病防治人员这种特定主体,不能成立C项之罪。黄某的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与A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D项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特殊失职行为,偏重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属特别法,应当以此定罪。48.长江公司购买50辆“飞驰”汽车后,委托“招商运输”公司从上海运输到广州,海上运输,2015年3月3日发运,预计3月20到达。2015年3月8日,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签订合同,将运输中的25辆汽车出卖给黄河公司。2015年3月11日,运输中的汽车因不可抗力全部因海啸灌水浸泡。2015年3月13日,长江公司又将运输中的50辆汽车出卖给长城公司,但未告知长城公司汽车被海水浸泡的事实。双方约定,长城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后1个月,2015年3月20日长城公司收到汽车。长城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没有提出质量异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因长城公司没有及时检验及通知,视为质量符合约定B、因长江公司明知质量有问题,即使超过1个月,长城公司仍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长城公司有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D、长城公司无权对长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B,C解析:《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出卖人长江明知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因此,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买受人不负担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标的物有质量问题,当然可以要求长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49.甲对电子产品的要求十分苛刻,由于新购进的笔记本电脑开机速度超过10秒,故其将笔记本置于垃圾车。乙偶然路过垃圾车时,将笔记本抱回家。后乙向丙借款3000元,丙提出以此笔记本质押,乙同意并将笔记本交给丙。丙因外出几日,故将笔记本交由丁保管。戊是丁的同事看到此笔记本十分喜爱。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其并当场交付。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戊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B.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C.丙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D.乙是笔记本的所有权人答案:A解析: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本题中,甲将新买不久的笔记本置于垃圾车是抛弃了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成为无主物。乙路过垃圾车将笔记本抱回家是基于先占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物权法》第M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巳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巳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丁为讨其欢心,将笔记本赠与戊并当场交付,戊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戊不能善意取得笔记本的所有权。笔记本的所有权属于乙。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戊无权占有笔记本,因此乙有权基于所有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丙有权基于质权要求戊返还笔记本。因此,B项和C项正确。50.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为了“考证黑熊的感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了几只黑熊,导致黑熊大面积烧伤。2003年5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其一贯品学兼优,案件后有悔罪表现,决定免于刑事处罚。但是也有人认为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关于案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要证明刘洋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先进行外部证成,即证明黑熊属于法律上的财物B.品学兼优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C.该案处理过程的争议说明成文法可能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法官予以解释D.西城区的法院遵守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时”的司法原则答案:A51.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以A错误。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所以B错误。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C正确。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当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D错误。5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警察甲为了查明扒手张某窃取的数额多少,以便判断其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对张某进行刑讯逼供。由于张某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以甲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警察乙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刑讯逼供,后法官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李某犯罪成立,因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警察丙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不堪忍受折磨,当晚上吊自杀。丙构成故意杀人罪D.警察丁以暴力相胁迫,逼迫证人吴某的证言,构成暴力取证罪答案:A,B,C解析:【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C。A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尚未被正式立案的有犯罪嫌疑的人。B:刑讯逼供侵犯的法益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即使该刑讯行为没有妨害司法公正,该刑讯行为同样侵犯了该罪的法益。C:刑讯逼供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是刑讯行为导致被刑讯者死亡,不包含被刑讯者自杀的情况。D正确。53.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各级人民法院除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外,也可对本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B.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向A区法院申请再审,A区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属实,决定再审C.A公司与B公司就实用新型专利纠纷向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结案。后甲省检察院就该案向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甲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D.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时,因已经即时履行而未专门制作调解书。关于该调解协议,法院只能邮寄或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签名或盖章,方具有法律效力答案:A,B,C,D解析:考察调解程序。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5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A项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B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审案件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C项错误。根据《互联网法院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等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签名”的要求,D项错误。54.甲乙二人涉嫌猥亵儿童,甲被批准逮捕,乙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乙被法院决定逮捕。关于本案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进行审查,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B、对甲可进行公开审查并听取被害儿童法定代理人的意见C、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乙进行审查D、经审查发现乙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且可能宣告缓刑,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院应要求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选项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D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情形,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55.位于甲市A区的黑马运输公司与位于甲市B区的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其公司的一辆东风大卡投保。某日,该东风大卡从甲市A区出发,运载一批货物去往乙市C区,途中遇大雨,山石滑坡,在丙市D区发生保险事故。其后黑马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因保险理赔事宜发生纠纷,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请问下列哪个法院没有管辖权?()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C.乙市C区人民法院D.丙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A解析:考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讲解:根据《民诉意见》第乃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黑马运输公司欲起诉保险公司,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乙市C区是运输H的地,丙市D区是保险事故发生地,因此以上三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甲市A区作为原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答案选A。56.某甲为耕田,到某乙的养牛场去购买1头牛。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某甲与某乙共同协商,确定了要买的牛,某甲要求把该牛与牛群分开。由于钱没带够,双方协商先交800元,余下的900元第2天再付,牛第2天牵走。不料,当晚牛棚倒塌,该牛被压死,损失1400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合同之债为特定物之债B.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合同之债已经履行完毕C.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合同之债为种类之债,某乙应从牛群中再挑选一头牛交付给某甲才为债的履行D.设牛棚倒塌是因为当晚雷电击打所致,则损失应由某甲承担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债的种类、债的履行以及风险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题中,某甲与某乙所签订的买牛合同中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因为该牛已经从牛群中分开,因指定而特定化,故某甲、某乙之间的合同为特定物之债。在该合同之债中,某甲的付款义务未履行完毕,某乙的交付义务尚未履行,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无疑。依《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灭失未有约定的,交付之前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57.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B.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答案:A,B,C,D解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87、90、137条。58.营业地在我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英国的乙公司订购电脑2000台。合同规定,电脑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上海,2013年7月2日纽约港装货,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货物于2013年7月2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乙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发现,电脑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脑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乙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乙公司负责,并建议甲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乙公司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B.乙公司不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C.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公司不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考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规则。乙公司应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作为托运人,在交付的货物包装有问题的情况下,以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即对承运人承担了保证货物品质的责任。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适用,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締约国,这两个条件使《公约》对该合同产生拘束力。根据《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方式对货物进行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符。59.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个做法是不正确的?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选项C中“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60.不计数额,下列选项中成立诈骗罪的有:A.甲在超市捡到一顾客的取包牌后,拿着取包牌从超市保管人员处将一支皮包取出B.乙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通过高速路口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免除通行费C.丙将儿子从岳父家中接回,然后给岳父打电话声称“儿子被绑架,需要5万赎金”。岳父听后赶紧往其卡里打入5万元D.丁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后离去答案:A,B,C解析:A项中,甲成立诈骗罪。虽然被害人与被骗人不属于同一人,但是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事实上的地位,因此,甲的行为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B项中,乙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财产性利益的情形,成立诈骗罪。C项中,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岳父的数额较大的钱财,成立诈骗罪。D项中,丁的行为属于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卖淫女不存在财产损失,因此丁不成立诈骗罪。61.新中国成立后的哪一或哪些宪法没有规定宪法监督问题?()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答案:B解析:。1954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都规定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宪法监督权。但1975年《宪法》对宪法监督问题没有规定。6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批发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05年9月1日向甲公司交付1万件毛绒玩具,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05年9月20日向丙公司交付5000件毛绒玩具,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公司交付玩具,甲公司尽全力寻找其他货源,未果,甲公司无法于2005年9月20日向丙公司交付玩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对丙公司违约是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甲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甲公司证明自己对丙公司违约是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自己没有过错,有权不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虽然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违约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但是按照公平原则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D:虽然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违约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但是甲公司仍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当事人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违约虽然是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甲公司没有过错,但是甲公司仍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应选。63.下列情形中,哪些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A.甲在外地打工,认识一个小伙子,两人渐成好朋友。甲回家乡物色一妇女介绍给该小伙,撮合成一桩婚事。小伙给甲1000元钱表示感谢B.乙从人贩子手中挑了两名妇女买走,拟物色买主再出手C.丙一次在外出差遇见一个5岁女孩,觉得很可爱,遂以糖果为诱惑把女孩骗回家,准备物色到合适的人选高价出卖D.丁与其妻合谋,先将其妻卖给山区村民,待丁取得钱财后其妻再伺机逃走答案:B,C解析:B、C考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讲解: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A选项中的甲是好意促成婚事,并非以出卖为目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A选项不当选。BC选项中乙、丙均是以出卖为目的,且实施了收买或拐骗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D选项中的丁与其妻合谋,将其妻出卖后又逃走的行为,属于以欺诈的方式骗取钱财,没有出卖的故意,属于共同诈骗,不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D选项不当选,BC选项正确,当选。64.根据行政法的渊源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有(  )。A.《治安管理处罚法》B.《船舶吨税法》C.《行政复议法》D.《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E.《增值税条例》答案:D,E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选项ABC:《治安管理处罚法》、《船舶吨税法》、《行政复议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2)选项DE:《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增值税条例》是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65.王某和杨某凑钱向张某购买张某家传的古董花瓶,约定各付50%的价款,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哪种类型?A:法定之债B:种类之债C:单一之债D:按份之债答案:D解析: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当事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本题中王某和杨某约定了债务份额,属于按份之债。66.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答案:A解析:【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选项正确。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没有效力层次方面的高低差异。所以B选项错误。第5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所以D选项错误。67.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答案:A,B,C,D解析:选项A.D正确,如果刑法分则将一个犯罪的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从本罪中脱离出来,单独成罪,那么对新罪就不再按照总则的共同犯罪进行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为“帮助犯正犯(实行犯)化”、“教唆犯正犯化”。如果刑法分则将一个犯罪的预备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那么对新罪就不再按照总则的犯罪预备进行定罪处罚。理论上称为“预备犯正犯(实行犯)化”。选项B正确,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选项C正确,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实施的准备物品或工具、组织培训或积极参与培训、进行联络和策划的行为。“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68.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二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职业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第四间房门撬开,见里面无人,又将第六间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将其致昏后企图实施强奸,却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使窒息而死。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B:郭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情形C: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D: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D解析:【考点】强奸罪及结果加重犯。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B选项说法错误。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69.某市采石场位于山腰,自2009年投产以来每年都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水顺山坡流到山下南农民何阳承包的鱼塘,由于对养鱼影响不大,何阳一直未曾提出异议:2012年1月,采石场进行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污水排放量成倍增长,何阳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频繁出现死鱼现象,遂要求采石场赔偿损失,但采石场未予理睬:于是何阳找到市环保局解决问题。2012年3月,市环境监理大队经监测证实,采石场排放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市环保局随后给采石场下书面通知,要求采石场缴纳排污费25万元。同时,市环保局就采石场和何阳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行政调解处理决定:采石场赔偿何阳经济损失12万元。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假定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问的凶果关系成立,采石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查看材料A.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就免除了采石场的其他法律责任B.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超标排放为构成要件C.采石场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D.采石场不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它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标答案:B,C解析:污染致害人缴纳排污费,并不能对污染导致的民事侵权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与致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要负担赔偿责任。故本题应选BC选项。70.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关于代理的规定的是:()A:为了本市“十一”献礼工程,张某忙于工作,无暇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委托弟弟代表自己与未婚妻一起办理结婚登记B:某演出公司与歌星孙某签订了演出合同,孙某到某地演出3场,孙某由于演出太多,遂委托另一名歌星陈某代替自己去某地演出C:甲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批发货物业务,乙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业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批发业务D:丙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答案:A,B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根据该条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因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C项中虽然乙公司营业范围内没有批发业务,但是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营业范围内有批发业务,因此乙公司可以代理甲公司进行批发业务,所以C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所以D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代理,所以A项中张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B项中孙某的演出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代理,所以孙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71.甲商场为打垮竞争对手乙商场.由总经理葛某牵头并与副经理刘某、部门经理杨某、朱某等集体决议,雇请当地黑社会势力孙某等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乙商场打砸抢,造成乙商场财物损失9万多元,关于葛某等人的行为,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有:()A:甲商场构成单位犯罪,因为是决策机关集体决策为本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B:甲商场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只有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成立单位犯罪,本案中行为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未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C:此案中应适用双罚制,对甲商场判处罚金,对葛某等人判处刑罚D:本案只属于一般违法,不构成犯罪,由甲商场赔偿乙商场损失即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考点】单位犯罪。详解:A选项,本题涉及对单位犯罪的理解。单位犯罪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应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A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双罚制,是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所以只有单位犯罪才实行双罚制。由于甲商场不构成单位犯罪,所以也就不存在双罚制的问题。本题为选非题,所以正确答案为ACD选项。7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特定机构申请,由该机构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后方可上市,该特定机构是( )。A.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B.证券交易所C.国务院授权的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73.共用题干“现今的很多法律格言都是在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就是一例。这一思想后来被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推崇,并体现在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之中,形成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根据此引文以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A、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是用法律格言的形式表现的B、“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C、只有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D、法不溯及既往仅仅是人权宣言和宪法通行的效力原则答案:B解析:【考点】法的溯及力;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详解】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效力原则,均为自然法学派和法实证主义所强调,也被包括人权宣言、宪法、刑法、民法等各种规范性文件所采纳。此外,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法、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老的告示、皇帝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等。故B项正确。【考点】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法适用的目标【详解】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国法律和《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认定对驰名商标的权利保障应当扩展到网络空间,这是法律与社会尤其是法律与科技关系的体现。同时,法院的这种做法也与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大众的普遍认知有出入,反映出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故ABCD项正确。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根据《监督法》第15条第1、2款的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A项正确。根据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可见,B项正确。根据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可见,C项正确。根据第1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可见,D项正确。【考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详解】根据《宪法》第7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是,“活动”的内涵和外延远远大于“发言和表决”,可见A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4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可见,B项错误,为应选项。根据第7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可见,C项正确,为非应选项。根据第7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可见,D项正确,为非应选项。74.某食品加工厂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二人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但是丙常常随甲乙参与一些合伙事务辅助工作,某日丙在一次商务聚会上认识了某水果批发公司的总经理丁,交谈中丙得知水果不久将大幅度涨价,遂自己做主以食品厂的名义与该水果批发公司签订了水果买卖合同,丁并不知丙实为有限合伙人。此后丙将此事告知甲乙,二人坚决表示反对。则下列有关该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水果买卖合同无效,因为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事务执行权,而甲乙又拒绝承认B.该水果买卖合同有效,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若该笔交易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则丙应赔偿该损失D.若曱乙认为目前加工厂确实需要购买水果,对丙的做法表示赞同,则丙仍承担无限责任答案:A解析:考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讲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该水果买卖合同并不是必须经全体合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丁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有效,故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丙应对该笔交易承担与甲乙同样的责任,即甲乙丙三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B、D两项正确。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正确。本题答案为A。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5.信用卡持卡人甲某,超过信用卡规定限额5万元进行透支,利用所得进行挥霍,发卡银行再三催促向其收款,甲某置之不理。经查,甲某现无力偿还,其行为构成:()A:盗窃罪B:金融诈骗罪C:招摇撞骗罪D:信用卡诈骗罪答案:D解析:【考点】信用卡诈骗罪。详解: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甲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76.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均为谎言'B.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C.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D.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答案:D解析:考点:可撤销婚姻讲解:《婚姻法》第1l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D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应入选。A选项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应入选。77.当发生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时,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当事人既不得重新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当事人可以就该裁定申请再审B.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但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再重新申请仲裁D.当事人既可以根据重新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A,B,C解析:。由于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后,原来的仲裁协议或者本身并不存在,或者无效,或者因为已经据此作出了裁决,完成了其应有的程序而失效,当事人要想再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其纠纷,必须重新签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答案:C解析: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与公交公司的地位平等,故A项错。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在实体和诉讼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从法律关系。故B项错。公交公司是法人。《民法总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故C项对。根据《立法法》第82条和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东莞、中山、嘉峪关和三沙)的人民政府制定。某市公交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显然不是地方规章。D项错。79.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中哪一个不正确?()A.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C.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对犯罪和刑罚问题作出变通规定答案:D解析: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讲解:A、B、C的表述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条相同,故正确。D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自治条例和单条例加以规定。80.下列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B.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C.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答案:A,B,C解析:考查法律议案的出台与审核。ABC选项分别对应《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7~9条,第7条规定:“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8条规定:“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9条规定:“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D选项错误,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81.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B.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C.姓名权是相对权D.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冒犯原则”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据此,姓名权是应然权利,也是法定权利。故A项错误。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故B项正确。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故姓名权是绝对权,不是相对权。C项错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伤害原则”、“冒犯原则”都是确定这个限度的方法。伤害原则认为,每个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都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冒犯原则认为,那些虽不伤害别人但却冒犯别人的行为,法律也应禁止,因为冒犯行为公然侮辱公众的道德信念、道德感情和社会风尚。王甲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使用改变后的“王乙”,是行使其姓名权的行为,表面看不违法,但违反诚信,从而伤害知名作家王乙的权益,故若法院判决王甲承担赔偿责任,则体现了确定法与道德界限的“伤害原则”,故D项错误。83.甲乙借款合同经某公证处进行债权公证,并取得了执行证书,后乙不按合同约定还款,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关于该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是:A.甲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B.乙以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C.若乙请求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乙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D.若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甲可以就该债权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因此,B选项说法正确。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84.关于合伙企业的特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商事合伙从事较为松散的营利性活动B.具有法人资格C.合伙具有资合性D.组织形式具有持续存在性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特征。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属于商事合伙,其具有的特征有:(1)从事较为固定的营利性活动;(2)不具有法人资格;(3)合伙具有人合的团体性;(4)组织形式的持续存在性。(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债务B: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债务C: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D:甲公司可以终止履行债务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发生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即可解除合同,所以CD选项不正确。86.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有在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时,才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B.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成立叛逃罪C.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只有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时,才成立叛逃罪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答案:D解析:考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认定标准讲解: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实施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就能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的对象不再限于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故A错误。关于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成立叛逃罪。这里,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故B错误。关于C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而且此时没有“在履行公务期间”的限制。故C错误。关于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使没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也成立叛逃罪。故D正确。87.某地法院审理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于对作证人员的保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可指派专人对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进行保护B:证人乙可申请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C: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丙出庭说明讯问的合法性,为防止黑社会组织报复,对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措施D:为保护警方卧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核实丁的证言答案:A,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AB两项均正确。C项中的侦查人员是“出庭说明情况”,而并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所以,不受证人保护法律规范的约束。故C项不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D项正确。88.甲公司签发1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遗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向付款行挂失止付B.应先挂失止付,再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法院终结公示催告D.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答案:C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只有失票人有权利采取失票后的救济措施,所以A选项不正确;失票人可以挂失止付,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催告,所以B选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应由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不是法院主动作出除权判决,所以D选项不正确。89.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AB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D项错误。90.共用题干甲加油站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经乙的同意,甲在润滑油的桶上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由于使用了丙企业生产的某著名品牌的装潢,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的销售情况非常好。其他一些企业得知后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这些企业认为这种行为排挤了其他润滑油生产企业的市场地位。甲认为,其行为是得到乙的许可的,其不应当承担责任。乙认为其产品已经卖给了甲,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哪些是正确的、()A、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乙也构成不正当竞争B、甲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乙也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C、甲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乙构成不正当竞争D、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乙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答案:A解析:【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五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因此,本题选A项。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不正当竞争手段。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损害竞争对手。本题中甲加油站在经销国内乙企业生产的润滑油时经乙厂同意在油桶上使用丙企业的装潢,两家企业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应选A项。【考点】虚假宣传的要件。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虚假宣传的要件有下列四点:(1)主体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的活动;(3)该行为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体为广告经营者则应具有主观故意,主体为经营者本身则不问其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项。【考点】混淆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B、C、D项。91.以下说法中最有可能影响犯罪故意的是:A.父亲认为大义灭亲不属于犯罪而将自己作恶多端的儿子杀死的B.丙本打算杀甲,但黑夜中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C.C取枪向A射击,但因为没有瞄准而打中了BD.李某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实施盗窃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认识错误。法律的认识错误一般不阻却犯罪故意,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则要具体考察。重点需要掌握法定符合说。A:认为大义灭亲不属于犯罪,属于典型的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B:选项中的情况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是杀害甲或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不能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C:选项属于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由于A与B也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之内,不影响犯罪故意,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D:一般财物和枪支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故意,因此,李某不能构成盗窃枪支罪。92.甲因向乙索要借款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交了乙跟他商量借钱事宜的亲笔信一封,这封信属于:()a.原始的直接证据b.派生的间接证据c.派生的直接证据d.原始的间接证据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在本案中,乙向甲商量借钱的亲笔信单个证据并不能证明乙向甲借钱的亊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A、C两项是错误的。乙向甲商量借钱的亲笔信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应该属于原始证据,D项是正确答案。93.关于行政指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指导具有行政性B.行政指导具有强制性C.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指导D.与行政命令.行政合同一起构成了当代行政活动的三大基本方式E.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其不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服从的义务。94.某美国企业和某法国企业在北京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二投资者决定将公司解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解散,不需报审批机关批准B:清算委员会的人选应报审批机关审核C:清算委员会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D:公司处理财产时,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答案:B,D解析:【考点】外资企业的清算。详解: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0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外资企业的,应报审批机关核准,所以,A选项不正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1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70条第1、2、3、6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根据该条的规定,B选项正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根据该条的规定,外资企业清算的,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而不是可以聘请,所以,C选项不正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6条规定: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该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下列关于我国刑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现行刑法从1979年开始生效B: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刑法典的修正案C:截至2012年,我国共有8个刑法修正案D:我国法院和检察院对刑法有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答案:C解析:【考点】刑法的体系。详解:我国现行刑法典是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现行刑法典是对1979年刑法典和有关单行刑事法进行修订后形成的,因此选项A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我国通过的一个单行刑法,也是目前唯一一部单行刑法,而不是修正案,因此选项B错误。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具有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因此选项D错误。我国现在有8个刑法修正案,因此C项是正确的。96.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答案:A,B,C解析:甲购买股票的行为属于营利活动而不是非法活动,赌博的行为则属于非法活动,对于甲这次挪用的行为应当综合评价。如果将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并将数额相累加,不会对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不利评价,也未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因此,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进而认定挪用公款罪。D正确,ABC错误。故应选ABC。97.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上岸,贺某溺亡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这种义务为实质的法义务,不是伦理义务。A项,陌生人之间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甲与武某之间无亲属关系,无法定的救助职责,能够游泳的湖也不是甲能够支配的有排他性的领域,因此,甲并没有保证武某生命不受损害的“保证人”地位,甲不救助武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B项,单纯的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恋人之间也只有伦理上的救助义务,没有法义务。周某的自杀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与乙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所以乙不救助周某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C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的行为,给贺某制造了被溺死的危险,符合“先前行为引起法益侵害”的情况,因而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丙在能够救助的情况下而不救助,导致贺某溺亡,成立不作为的犯罪。D项,风景区的漂流项目,风险由景区管理者承担。丁邀请秦某在景区玩漂流并不是野外探险,不能形成危险共同体,所有没有救助义务。丁不成立不作为犯罪。98.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答案:A解析:【考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详解】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据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基本法”是错误的,本题选项为A。99.甲乙系叔侄关系,乙将甲收藏的一幅古画出卖于丙,后甲死亡,乙因遗赠而取得甲的全部财产。对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及丙取得所有权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未取得甲的追认B.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乙取得了甲财产的所有权C.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善意取得D.在甲死亡后,丙取得该幅古画的所有权为传来取得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在处分该物时为处分权人,但其后他继承了该财产,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在甲死亡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据该合同取得该古画的所有权,合同取得为传来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100.对于机动车善意取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购买了一辆皇冠车,未进行登记,放在乙处,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B.甲购买了一辆蓝鸟车,登记在乙的名下,并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C.甲购买了一辆奥迪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D.甲盗得一辆奔驰车,租给乙使用,乙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自辆车交付丙时起,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答案:A,B解析:本题A选项中,甲作为皇冠车的购买人,未进行初始登记,皇冠车虽为特殊动产,但此时与普通动产无异,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本题B选项中,甲作为蓝鸟车的购买人,将车登记在乙名下,乙作为无权处分人,此时与处分自己的车无异,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登记仅发生对抗效力。对抗是针对善意第三人的,不是针对所有人的。本题C选项中,甲购买奥迪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无权处分人乙将其卖给不知情的丙,依照《物权法》第106条,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因为车辆属于应当登记的动产。本题D选项属于盗赃物问题。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则上公开审理B.政府信息由某一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应适用《档案法》C.政府信息移交某县档案馆的,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D.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且不存在公共利益法定事南,法院应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选项A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6条规定不符:B和C与第7条第2款规定不相符;D与第11条规定不相符。2.《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E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属于何种()罪状。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B3.钟某为甲省A市的副市长,某日,钟某到甲省B市履行公务期间与B市副市长收受他人大额财物,后案发。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侦查过程中,若欲逮捕钟某,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B.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定甲省C市检察院审查起诉C.检察院若欲对钟某作不起诉决定,需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D.若钟某在住所监视居住有碍侦查,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答案:A,B,C解析:A选项,根据《高检规则》第327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B选项,由于我国检察系统是上命下从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体制,最高检察院最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直接指定C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故B选项正确;C选项,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批准。故C选项正确;D选项,对于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D选项错误。4.某电器设备厂在开关、插座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大观”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该厂对“大观”商标享有的权利为:()A: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B:许可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大观”商标C:自己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大观”商标D:自己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大观”商标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以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定的注册商标,而不能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大观”商标,也无权许可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大观”商标。该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以该厂享有A.C项的权利,不享有B、D项所说的权利。5.李大山的父亲死亡后给李大山留下了巨额遗产,但是李大山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李大山的母亲陈某、妻子杨某、姐姐李大梅均要求担任李大山的监护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杨某是李大山的当然监护人B:陈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李大山的监护人C:李大山意识清醒时要求李大梅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应由李大梅担任李大山的监护人D:陈某、杨某和李大梅可以协商确定李大山的监护人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条的规定可知,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顺序指定,但是第一顺序的人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因此本题中李大山的妻子杨某不是当然具有监护权,所以A选项不正确。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但不是一定要按照被监护人的意见指定监护人,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6条的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争议人不能直接提起指定监护人的诉讼,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15条的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所以D选项正确。6.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2016年)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答案:A,C解析: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管辖权异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被告应当向受诉法院而非上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通过上诉予以救济。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中并无管辖错误的规定,管辖错误不构成法定的申请再审事由,D项错误。7.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自治和自治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B、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院依法行使自治权C、民族乡依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权D、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答案:A,D解析:【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详解】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三种自治制度和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在本题中,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根据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主要指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但包括司法机关,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包括了法院和检察院)并不行使自治权。我国《宪法》第112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种,并不包括民族乡。因此民族乡并不具有“自治权”,但是在某些方面具有一些“自主权”,即在法律地位方面,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乡以特殊的权利。如《宪法》第99条规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所以C项错误。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8.驰名世界的宝马(BMW)汽车公司在荷兰的子公司通过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销售宝马汽车,只有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才能加入该网络并使用宝马(BMW)商标。D先生并未加入该网络,专门经销二手宝马汽车,并提供维修服务,在广告中称自己“提供BMW维修”。甲公司未经宝马公司授权,擅自销售宝马汽车。乙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未得到授权,为其提供了运输服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先生未经授权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B.D先生未经授权打出“提供BMW维修”的广告,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C.甲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D.乙公司侵犯了宝马公司的商标权答案:C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宝马汽车经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在购买后无须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即可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所以D先生经销二手宝马汽车的行为不认定侵权行为,A项错误。B项属于对于“BMW”的非商标性使用,只是为了表明自己产品的功能或特点,并没有与宝马公司使用“宝马BMW”商标的产品相混淆,所以没有侵权,错误。《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甲公司属于本条中第(三)项,认定侵权,C项正确。乙公司没有“故意”的过错,不认定侵权行为,D项错误。9.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征收由哪个机关作出决定?A、商务部B、海关总署C、财政部D、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答案:D解析: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和确定都由商务部负责,但是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则是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所以决定机关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0.罪刑法定原则中,“法”字所指范围最小正确的含义可以解释为:()A.法律B.刑法C.刑法分则性条文D.立法者答案:B解析:选择B项,刑法。理由:1、“罪刑法定”的具体规定是:《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对犯罪的追诉。2、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中“法”的最小正确含义应当为“刑法”,B项。对于A项,题中要求范围最小,而法律恰恰是范围最大的,显然不选择。对于C项,刑法包括总则和分则,总则中规定了对犯罪认定和刑罚的基本内容,所以自然对犯罪的认定也要遵循总则的要求,C项不选。对于D项,立法者只是参与法律的制定,是法律的制定者,并不能代表法律。11.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的职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检察院的抗诉必然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B.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C.检察院有权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决定是否提出抗诉D.检察院因履行监督职责,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查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可知A项正确;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D项正确。12.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B.经常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经常项目可兑换,因此选项A错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因此选项D错误。选项C中应当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13.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答案:A,B,C,D解析: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4.符合条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A项错误。B项:《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故B项错误。C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对于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可能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故C项错误。D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因此,审委会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不是参考。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周某完全按照医疗操作规程对患者注射青霉素后,就诊人发生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意外事件B.村民赵某利用一些具有一定疗效的偏方偶尔为群众治病,并未开办诊所以此为业,不属于违法犯罪C.非法行医罪是情节犯,而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D.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并发症死亡,非法行医的贺某对其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C,D解析:青霉素过敏反应在医学上不常发生,但是依患者的个人体质不同可以发生在个别人身上而且结果也无法预料和避免,医生对此类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亊责任。15.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要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请结合法律监督的一般原理,简述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内容。答案:解析: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1)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2)有明确的权限和范围,且有法定的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的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1)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公民的监督、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2)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国家工作人员甲对乙依法予以执行罚款,乙与甲讨价还价,仅交纳少量罚款,但额外给予甲一部分钱财的,乙成立行贿罪,甲成立受贿罪B.在乡政府有求于县长甲的职务行为时,甲要求乡长乙从乡财政中拿出50万元给自己的,甲成立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C.公司负责人甲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乙提出要求,并给予乙10万元现金,但乙随后发现,该公司完全符合获得国家补贴的条件。甲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主观要素,不成立行贿罪D.甲在职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约定离职后再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财物的,甲成立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①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乙的财物,为乙谋取利益,甲成立受贿罪、乙成立行贿罪,如果乙以不开罚单为由,减少缴纳罚款,而甲将罚款私吞的,甲成立贪污罪,乙不成立犯罪。A选项正确。②乡财政也属于县长甲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故甲成立受贿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B选项正确。③行贿罪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利益正当与否应该进行客观判断,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C选项正确。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或者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也成立受贿罪。D选项正确。17.某案,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他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崔律师为其辩护人,而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害人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还想请一个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代理人,那么有关他请诉讼代理人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他不必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律师自动成为其诉讼代理人B:他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C:他可以委托崔律师同时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但必须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D:他应当委托其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答案:B,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45条,要注意刑事辩护和代理是两种不同的诉讼业务,即使被告人委托同一律师做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也必须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18.韩某与刘某婚后购买住房一套,并签订协议:“刘某应忠诚于韩某,如因其婚外情离婚,该住房归韩某所有。”后韩某以刘某与第三者的QQ聊天记录为证据,诉其违反忠诚协议。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经调解,两人离婚,住房归韩某。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该协议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B.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种内心活动,而应首先被视为可能在法律上产生后果的行为C.法律禁止的行为或不禁止的行为,均可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法官对协议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答案:A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韩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不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直接作为法官判案的事实根据,故A项错误。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当事人要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产生法律效果,就必须将意思表现于外部,即将意思发表。发表则须借助语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体语汇。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意思,而是体现法律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综上所述,B项正确。导致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是行为,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比如婚姻登记)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比如犯罪行为)。故C项正确。法伦理性原则,隐含于规整(即法律规范调整)之中,只有借助它们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联。它们的基础是实质的正义内涵,它们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使得法律规范具有正当性。法伦理性原则,在我国民法中表现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等。“法官认为,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法官的该解释显然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故D项正确。19.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追回权和取回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出资C.对因《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D.权利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有权以管理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E.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交债权人会议前提出答案:A,B,C,E解析:本题考核追回权和取回权。选项D中,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而不是以“管理人”为被告。20.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不能判处死刑?()A.甲已经年满78周岁,犯故意杀人罪,致被害人死亡,但没有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B.乙犯罪时已经怀孕,但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C.17岁的丙为报复自己的老师和同学,在教室实施爆炸,致12人死亡、28人重伤,审判时已经年满18周岁D.丁实施杀人时16周岁,审判时刚满17周岁答案:A,B,C,D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主体的限制范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在年龄计算上,对刑法中的18周岁,是指实足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在羁押期间已经是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是指审判时只要已满75周岁,就不应该判处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受此规定限制。21.共用题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的国家机关是、()A、国务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国务院各部委D、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A,C,D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22.共用题干职工王某与李某同住某市的一单元楼里,王某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低,同时又面临下岗的可能整天忧心忡忡。相反,李某因前几年下海赚了一笔钱,如今自己开了个公司,正值春风得意之时。对此,王某嫉妒不已,总觉得自己能力不比李某差,不该受穷,便想从李某身上弄点钱花。一天,王某见李某之子(4岁)自幼儿园回来后独自一个人在家玩耍,便心生一计,谎称带他到动物园玩,把他拐骗到一个远郊的亲戚家隐匿起来。王某回来后用左手给李某写了一封信,信中称李某若想要儿子,便于某年某月某日将50万元钱放在楼下的垃圾箱里,若报案或不送钱则永远见不到儿子了。李某接信后立即报案,王某见阴谋未能得逞,便从亲戚家把李某的儿子接出来,领到野外的高粱地里将其杀死,遂准备逃亡外地,后被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5)题:王某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按下列哪种法定刑裁量刑罚?()A: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B: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C: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D: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答案:D解析:【考点】绑架罪。详解: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虽然也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但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仍定为绑架罪,并处以死刑。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叫包容犯,即绑架罪包含了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杀人罪。【考点】绑架罪的量刑。详解: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考点】拐卖儿童罪的定罪。详解:犯罪人以出卖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六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此行为实质上为拐卖儿童罪。【考点】抢劫罪。详解:王某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使用的是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使李某丧失反抗能力,伺机劫取财物,是抢劫罪。注意与盗窃罪的区别。【考点】非法拘禁罪的定罪。详解:王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是索要债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用非法手段实现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排除ACD项。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3.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C: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撤销终止审理的裁定,改判无罪D:根据刘某亲属要求,应当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答案:A,B解析:【考点】终止审理【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241条第1款第9项规定,法院审理后,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刘某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刘某无罪。本题选择AB。24.某村民想申请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自住,向村干部咨询有关法规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村干部甲、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B.村干部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只要不占用农用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即可C.村干部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若须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D.村干部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只能使用村内空闲地答案:A解析:A。《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A项正确。25.★下列哪一项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A.某市保密局制定的保密规定B.某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时向工商局递交的材料C.某公安局对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D.某环保局干部小吴在办公室计算机中存储的参加研究生考试笔记答案:D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D因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无关,故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26.无过失性辞退,是指由于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和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工资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答案:A解析:参考教材P331。27.甲国政府与乙国Peak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环保合同。Peak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依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乙国采取的是相对豁免主义,依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A.甲国政府订立合同本身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本诉中的国家豁免权C.甲国在其他案件中曾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这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表明甲国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的主体____国家主权豁免。A项错。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同时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故B正确。28.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医生甲在给乙做腹腔手术(未患阑尾炎)时,擅自切除乙的阑尾,甲医生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健康权B.甲因过错损坏了乙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身体权C.甲因与乙发生争执,给乙写了一封信并在信中极尽侮辱,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D.日本地震发生后,甲捐赠了1亿美元并对此保密,不欲他人得知。乙记者知晓后,披露于报纸头版头条,乙记者的行为并未侵犯甲的隐私权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医生甲切除了乙的阑尾,并不影响甲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该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A错误。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持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乙的假肢因为不能自由拆卸,属于身体组成部分。故甲损坏了乙的假肢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故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侵犯需要满足被第三人所知悉的要件,故选项C错误。甲的捐赠行为属于甲不欲他人知悉的个人隐秘信息,且与公共利益无关。虽然捐赠行为是好事,但是只要甲不愿泄露,乙的行为即侵犯了甲的隐私权。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B。29.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2010年)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答案:A,C解析:在清代,“谋杀”,是指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斗殴杀”是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致死;“戏杀”指“以力共戏”而致人死亡。“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可能是“故杀”或“斗殴杀”。故A、C应选。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不是有预谋的,故排除B;唐、宋并不存在“以力共戏”情节,故排除D项。30.关于证据的理论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损毁某书店的工具书,书店老板起诉要求赔偿,提供的被损毁的图书证明损害后果,该图书是直接证据B.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是间接证据C.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是间接证据D.一个客观且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答案:A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选项考查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关键看证据在内容上能否完整地说明待证事实,选项明示了本案待证事实是“损害后果”,被损毁的图书当然能完整地证明“损害后果”这一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故A选项正确。B选项和C选项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判断标准在于证据在内容上能否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而B、C选项均未提到该证据的内容,所以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如B选项提到的“复印件、复制品”说的是证据的来源,是原始和传来证据的区分标准,而“无法与原件核对”仅仅说的是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均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故B选项错误。C选项证人证言是直接还是间接证据关键要看证言的内容,而选项提到的“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也只是说明该证言的证明力小,与直接还是间接证据的区分无关,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间接证据在内容上无法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故就算是客观、合法的间接证据也只能证明部分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31.有关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评估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评估报告B.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C.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3日内予以书面补正D.人民法院在收到评估机构的书面补正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答案:C,D解析:根据《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第19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故选项A错误。第22条规定了当事人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有严重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所以选项B错误。第2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遗漏财产评估的,应当责令评估机构在三日内予以书面补正,因此选项C正确。第21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以选项D正确。32.下列有关人权与法的关系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A、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它是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B、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否则,人权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C、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来源和基础D、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里,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立法和宣言保护、司法保护和个人保护答案:C解析:人权是法的源泉,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是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选项A的表述正确。对人权的保护必须依靠法律,因为法律具有强制力。我国的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人权将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实现。选项B的表述正确。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它的第一个层次表现为应有权利。只有人权为法律确定后才能转变为法律权利。因此,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基础,而不是相反,故C项的表述错误。D项描述了当今世界的一个事实,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答案为C项。33.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多家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设立,其资产质量差,经营队伍弱,长期以来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存贷款比例等指标均不能达到监管标准。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答下列问题。?某日,该银行行长卷款潜逃。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答案:B解析:考查商业银行的接管原因。《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本题中该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请求,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已经构成信用危机,而不是即将发生信用危机,所以A选项不正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政府,所以B选项正确,CD选项不正确。34.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称为( )。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直接故意D.间接故意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主观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5.李某、陈某、田某等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案华宁公司是由李某、陈某、田某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李某以A大厦第13层办公房产出资,但李某既未办理该办公房财产权转移手续,亦未交付于华宁公司使用。2013年5月10日,苏某与华宁公司约定,华宁公司所欠苏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600万元,应于同年8月31日返还。2013年9月5日,苏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在其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华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8月14日,陈某与安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陈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安某。对此,李某与田某并不知情。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3年10月12日,华宁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2)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3)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2014年4月20日,华宁公司将公司位于C城的房屋以市场价43%的价格出售于迅达公司;同年5月8日,华宁公司书面通知了债务人董某: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60万元(本于2014年11月1日到期)。2014年10月10日,华宁公司因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问题】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苏某的请求?为什么?2.陈某与安某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董事会会议有哪些违法之处?对此,股东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4.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华宁公司2014年4月20日与5月8日的行为?为什么?5.请结合问题1,分析在破产清算阶段苏某与李某有哪些权利与义务?答案:解析:1.法院不应支持苏某的请求。因为瑕疵出资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有效。因为安某为善意,并未与陈某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3.董事会会议的违法之处有:(1)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因此,用公司的120万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2)公司法禁止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出资50万.与甲、乙、丙三人一同设立普通合伙企业B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3)董事会无权决议为股东债务担保,此为法定的股东会职权。因此,为股东田某向银行所借100万提供担保这一决议违反公司法。对上述违法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之诉。4.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华宁公司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于迅达公司的行为;(2)华宁公司免除董某债务,即放弃债权的行为。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苏某有权在法院确定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并参加债权人会议。李某有义务补足其出资。36.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在自己的枕头里。根据现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法规的哪些选项的说法错误?()A.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审批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B.行政法规在施行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根据《立法法》第61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据此,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总理公布,不能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故A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报备案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算,而非自施行之日起算,故B项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据此,行政法规原则上应当在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而非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施行,故C项表述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据此,D项表述正确。37.关于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国家的产生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封建社会的产生C.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D.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答案:B解析:考查法产生的主要标志,B选项属于无中生有。38.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减免税审批属于行政许可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C.行政许可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D.行政确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答案:B解析:知识点: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1)减免税审批就是减免税资格审批,属于确认类行政审批,不是行政许可;所以选项A错误。(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所以选项C错误。(3)行政确认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作出;所以选项D错误。(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对事实的甄别,属于行政确认;所以选项B正确。39.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裁决书中,可以简化:()A.争议事实B.费用负担C.裁决理由D.裁决结果答案:A,C解析:。根据《仲裁法》第54条,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亊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40.甲因涉嫌盗窃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后,县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甲上诉,市中级法院以甲不满16周岁为由改判,并释放甲。甲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被刑事拘留,国家不予赔偿B:甲被逮捕,国家不予赔偿C:甲被逮捕,由县法院负责赔偿D:甲被拘留,由县公安局负责赔偿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几个问题的解释》,依照刑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即刑事拘留和逮捕),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市中级法院以甲不满16周岁为由改判的,即是以甲不负刑事责任为由改判的,故A、B项均应选。既然逮捕、拘留不需要赔偿,自然无人负责赔偿,故C、D项错误。41.王某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乐”饮食店赔偿店内屋顶饰物坠落砸伤自己造成的损失3万元,并向法院提供证人李某。“美乐”饮食店法定代表人张某对王某的伤情表示异议,申请医疗鉴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王某与“美乐”饮食店之间的法律关系B.饮食店与法定代表人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C.证人李某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D.张某与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定是法院,另一方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鉴定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故应选C项。4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关于这种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B、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不包括中央政府部门C、《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限定在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D、《反垄断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主要采用行政责任的方式答案:A,D解析:【考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详解】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故该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故A项说法正确。《反垄断法》未对行政机关的范围进行限定,故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商品流通和招投标领域。根据《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AD。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商事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合同纠纷发生4年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英国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英国法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实体问题应适用英国法答案:B,C解析:选项A、D错误,选项B、C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合同纠纷适用英国法,所以关于合同纠纷的实体问题和诉讼时效都应当适用英国法。44.关于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受犯罪侵害的人均可申请检察院抗诉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权利与被代理人相同C.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仍可做证人D.证人和鉴定人都只能是自然人答案:C,D解析:公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包括自诉案件的受害人。A选项错误;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但是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B选项错误;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C选项正确;证人和鉴定人都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D选项正确。45.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特许的有(  )。A.集会游行示威许可B.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C.快递业务经营许可D.海域使用许可E.企业工商登记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D解析:(1)选项AB:属于普通许可;(2)选项E:属于登记。46.关于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将案件调上来由自己办理B.检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的领导体制C.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及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的人民检察院D.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批准或决定答案:A解析:。47.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七出”、“三不去”、“六礼”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故选项A说法正确。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故选项B说法正确。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故选项C说法正确。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故选项D张冠李戴,应选。48.共用题干某市东城区居民梁某2010年娶同市东城区吴某为妻,婚后双方居住于西城区,于2013年在南城开办了独资的印染公司。梁某生性霸道,常在家对其妻施虐。现在吴某决定向法院控告梁某的虐待罪。吴某应当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A:东城区人民法院B:西城区人民法院C:南城区人民法院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答案:B解析:非法拘禁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诉解释》第4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外国人犯罪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地规定,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是威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解释》第3条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该案应该由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由于梁某的虐待罪发生在他们家中,即西城区,故应该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张某系处于见习期的刑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权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是暴力取证行为。《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定罪处罚,但若使用暴力行为超出了一定限度并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不再以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是根据伤残、死亡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本题中,张某的暴力取证行为致证人轻微伤,没有造成证人伤残、死亡的后果,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暴力取证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根据《高检规则》第18条,张某暴力取证案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5条规定,张某暴力取证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其工作的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但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虽然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由于引起被害人死亡,已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49.2012年1月5日,武某因盗窃嫌疑被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武某不服上诉,2012年6月4日,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4年1月8日,经再审认定武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某省高级法院改判并予以释放。武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B.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2年1月5日算至2014年1月8日D.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2年6月4日算至2014年1月8日答案:A,B,C解析:《刑事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故对武某的逮捕,国家不予赔偿;对其执行刑罚的部分,国家应予赔偿。故A、C项错,D项对。《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宣告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参照该款规定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某市中级法院,B项说法不正确。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0.甲因为随身携带的票据在乘车时遗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向法院申报。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应当通知乙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甲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B.如果乙在申报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应当驳回申报C.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甲和支付人D.乙提出申报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考查对权利的申报及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民诉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经查看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ACD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50条的规定,B项错误。51.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B.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C.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D.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以及第227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的规定,AB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错误。52.江苏省南通市个体工商户刘某在没有玉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西北各省大量非法收购玉米种子,之后将这些不合格的玉米种子装人私自印刷的多种外包装袋中,假冒品种达40多种,然后将这些假冒伪劣种子销往东北各省的上千家种子站,使购买种子的农户遭受重大损失,刘某的行为:()A.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B.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行政处罚D.构成非法经营罪答案:A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147条的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3.关于权利能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受法律保护B: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户籍记载的出生时间开始C:出生时是活体的婴儿,其民事权利能力自怀胎时开始D: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所以D项正确,B、C项错误。但对胎儿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比如《继承法》关于胎儿预留份额的规定。54.甲市A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半年时间,其加工产品就已打人东南亚各国市场,并且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该市政府认为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进行管理。于是,便指使市工商局于2005年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甲市绿色蔬菜加工公司。A镇政府由于也向该加工厂有部分投资,因而向甲市政府索要投资款时,甲市政府拒绝返还。请问下列各项中谁对本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A:A镇山野菜加工厂B: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C:镇政府D:股东大会(以自己的名义)答案:D解析:依据《行诉解释》第17.18条的规定,因而ABC项均为合格的原告,其中镇政府属于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D项中的股东大会起诉则应当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故D项是错误的。55.(五)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如省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省工商局加以改正B、可对省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C、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工商局履行复议职责D、豪美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工商局答案:A,B,C,D解析:选项A.B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选项C.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此时既可以起诉被申请人,也可就复议机关不作为起诉。56.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幢大楼,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关于对该公司的处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A.只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予以处罚B.只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罚C.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其中一种予以处罚D.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予以处罚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A、B、D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超出其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属于《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形,应根据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实际建筑面积也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属于《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因此,A、B项错误,D项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题意,该房地产公司实际占用面积超过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超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这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一事不再罚”的适用原则,C项错误。57.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常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查的内容?()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C.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D.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巳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只有D不须审查。58.马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二审法院宣判后判决共同财产钢琴归吴某所有。马某后发现二审法官有私自会见吴某的行为,因此申请再审。此外,马某还想起有1个1万元的存折是夫妻共有财产,在一、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现存折在吴某手中,她希望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方式说法正确的是:()A.对钢琴归属争议立案再审,存折问题告知马某另行起诉B.立案再审,对钢琴和存折问题一并处理C.告知马某另行起诉钢琴和存折问题D.告知马某可以一并处理钢琴答案:A解析:。再审对象只能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再审中只能就钢琴问题进行处理,而本案中的存折问题,属于原审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9.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判决后,甲公司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提起上诉,不涉及乙公司的利益,因此,乙公司不同意上诉。乙公司在二审中应列为(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共同上诉人C.被上诉人D.原审原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上诉的提起。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所以选项D正确。60.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乙的财产,乙除对案外人丙享有到期债权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根据甲的申请.通知丙向甲履行债务。但丙提出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拒不履行。法院对此如何处理?(2006年)A.强制执行丙的财产B.不得对丙强制执行C.中止对乙的执行D.裁定驳回甲对乙的执行申请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代位申请执行。首先,第三人丙提出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即第三人对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丙强制执行,且法院对第三人丙的异议不进行审查,B选项正确;同时,根据乙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中止对乙执行,C选项正确。注意,如果此处改为丙提出其与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争议。则不构成异议,即第三人提出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不构成异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61.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本案中,周某为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说情,构成行贿罪。选项B正确。本案中,李某未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法利益,而是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托其帮忙,构成行贿罪。63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对于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62.刘某从事食品销售工作,为了谋取利益,销售一种名为“泡椒牛板筋”的食品,但该食品配料标签上没有载明存在牛筋,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刘某的行为:()A.构成销售假药罪B.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因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不构成犯罪D.构成销售劣药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具体危险犯。参见《刑法》第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3.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故A项错误。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B项错误。C项,对向犯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具体有三种情形:(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叫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因此,在片面的对向犯中,仅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不构成犯罪。故C项错误。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对于片面共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按照单独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因此,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故D项正确。6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A.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5年B.钱某与乙公司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钱某无法定不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继续续订C.丙国有企业改制与孙某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孙某在丙企业连续工作12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D.丁公司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李某在丁公司连续工作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答案:A,B,C解析:选项D,应该是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65.陈某从事个体仓储业务当年,2012年3月,陈某在某省A市甲区新建丁两座大仓库·为了便于承揽仓储业务,陈某将其个体经营的两座大型仓库挂靠在乙储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仓储业务。2012年6月15日,丙贸易公司将其400辆摩托车存放在这两座大型仓库中,2012年6月23日,一场意外火灾致使4o0辆摩托车被烧毁,就损赔偿一事,丙贸易公司与乙储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赔偿100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并提出丙贸易公司尚拖欠20万元的仓储费,请求A市中级法院责令丙贸易公司支付。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改判陈某与乙储运公司各赔偿丙贸易公司200万元。陈某以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本案乙储运公司对区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情况,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A.乙储运公司和陈某作为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作为被上诉人B.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陈某作为被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参加C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丙贸易公司作为被上诉人,陈某依原审诉讼地位参加D.乙储运公司作为上诉人,陈某与丙贸易公司均作为被上诉人答案:D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题中,丙贸易公司诉至甲区法院,要求陈某与乙储运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区法院经过审理厦后判决陈某赔偿IOO万元,而乙储运公司赔偿300万元。判决作出后,乙储运公司不服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要求改判自己与陈某各赔偿200万元。可见,乙储运公司既对与对方当事人丙贸易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也对与同一方当人陈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而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66.甲因债务纠纷故意将张某打成重伤(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对甲的故意伤害犯罪:A.追诉期限为10年B.追诉期限为15年C.追诉期限为20年D.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答案:D解析:《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D项当选。67.小马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小马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小王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可以作为小马的法定免责事由的有(  )。A.自然灾害B.政府行为C.交通事故D.战争的爆发答案:A,B,D解析:《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选项A);(2)政府行为(选项B);(3)社会异常现象(选项D)。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该条文中关于法律价值的冲突适用的原则是、()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基本权利优先原则答案:A解析:。69.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答案:B,D解析: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可知,在先权利人甲可以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但并非可随时请求,要受5年期间的限制。选项B正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据此可知,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据此可知,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可提出一份注册申请。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70.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房产开发公司在交给购房人张某的某小区平面图和项目说明书中都标明有一个健身馆。张某看中小区健身方便,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收房时发现小区没有健身馆。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退房B:甲公司构成欺诈,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公司恶意误导,张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D:张某不能滥用权利,在退房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间只能选择一种答案:A,B解析: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张某的健身合同目的无从实现,因此有权解除合同退房,A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以及第9条的规定,题目所述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因此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D项错误。71.甲、乙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两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项是不正确的?()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____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中自愿管辖方式的规定,对任何争端,联合国法院可基于双方的协议取得争端的管辖权。因此,A正确。国际海洋法庭对依《海洋法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的申请有管辖权,此处争端涵盖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争议,如岛屿的争端关涉《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共同提请其管辖。同时,海洋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哪个机构来审理。因此,B正确。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有三个方面: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单方起诉不符合国际法,因此,C错误。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传统方式中的非强制方法,故D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C是本题答案。72.2012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优质涂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优质涂料一批,共1000桶(大桶),每桶1000元,共计价款100万元;因甲公司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甲以其一套价值约为MO万元的古画抵押给乙公司以担保其货款的支付,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于半个月内发货,乙公司交付的涂料的质量应当与其在订立合同之前交给甲公司的样品(一桶涂料)的质量相同,货到甲公司后,甲公司在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05年11月,甲、乙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乙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发了货,2005年12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1000桶涂料,经甲公司检验发现,乙公司交付的涂料中有100桶的质量低于样品的质量水平。2005年12月2日,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3个月,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于是将其抵押给乙公司的这套古画又质押给了丙银行,并将这套古画交付丙银行占有。2006年4月1日,甲公司仍然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欲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履行不适格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丙银行又向甲公司主张贷款债权的偿还,甲无力偿还,丙也欲行使其对甲的这套古画的质权。甲、乙、丙三方争执不下。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何种违约责任?A.继续履行B.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不合格的标的物_C.赔偿损失D.支付违约金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UO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因此,A正确。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B正确。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正确。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只有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是可以并存的,因此,D错误。73.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做他的辩护人?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C.张某的叔叔,巳加人日本国籍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2条,《刑诉解释》第33条。74.在纽约有经常居所的美国公民史密斯在我国境内旅游期间病故,未留有遗嘱,史密斯在美国有别墅一幢,在瑞士银行有存款10亿美元,死亡时其随身遗留物中有美元数千元以及高级相机一部。其居于日本的子女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起诉至我国某法院,则在本案中可能适用的法律为下列哪项?()A.美国法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瑞士法C.日本法D.中国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继承。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别墅为不动产,因此根据该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美国法;存款和随身遗留物均为动产,因此应适用当事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在纽约,因此应该适用美国法。75.不计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侵占罪?A:甲是个体干洗店老板,洗衣时发现衣袋内有钱,将钱藏匿B:乙受公司委托外出收取货款,隐匿收取的部分货款C:丙下飞机时发现乘客钱包掉在座位底下,捡起钱包离去D:丁是宾馆前台服务员,客人将礼品存于前台让朋友自取。丁见久无人取,私吞礼品答案:A解析:【考点】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详解】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A选项中顾客送到干洗店的衣服,对于放在衣服中的钱财,甲作为老板处于代为保管的状态。甲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A是正确的。B选项中,乙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应收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因此B是错误的。C选项中掉在飞机座位底下的钱包是乘客遗忘的,应当推定为由航空公司的机组成员保管,等待乘客认领,因此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以C是错误的。D选项中客人将礼品寄存在前台让朋友自取,实际上和宾馆形成了保管关系,宾馆是礼品的实际占有者,而丁作为前台的服务员,是宾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礼品据为己有,成立职务侵占罪。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76.丁、贺、李、秦四人成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的主张不成立的有:()A.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某当然退伙B.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C.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某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某应当被除名D.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某除名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A、C是当然退伙,B是声明退伙,D是除名退伙。本题考查的是退伙的有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1款的规定。7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甲砍伤乙小臂,乙用木棒击中甲头部,致甲死亡。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属于紧急避险B.属于正当防卫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A,B,C解析:正当防卫只能发生在单方的犯罪过程中,是被害人针对犯罪进行的防卫行为。在双方互相的伤害、聚众斗殴中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两方都算犯罪,各自定罪。两人都是聚众斗殴,而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78.★关于法官任职,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A.郑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王某在同一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B.杨某和刘某系父子关系,杨某在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副庭长,刘某在同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C.沈某原是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离任1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陈某是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同时兼任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答案:B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C项错误。《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故D项错误。7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A.2005年1月乙被冲人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年3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B.丙拿一张5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C.某施工单位施丁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盒子为无主财产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民事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答案:A,B,C,D解析:有关宣告死亡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A项正确。有关公示催告程序,根据第219条,B项正确。有关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第192条规定,C项正确。有关民事公益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89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故选ABCD。80.共用题干2010年1月,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预售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公司为高某预留所选房号,双方于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还约定,认购人于签订认购书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该款于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如认购人接到公司通知后七日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该款不予退还。同年2月,高某接到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立即前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当场缴纳了首期购房款80万元。同年5月,高某接到公司通知: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经了解,该套房屋已经被公司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双方发生争议。请回答第95-97题。公司还主张,公司在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该合同尚未报区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故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该合同未经登记备案不受法律保护B、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但不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C、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未登记备案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D、商品房预售合同无需登记备案,当事人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产权登记即可答案:B解析:【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C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必要条件。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公司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预售合同合法有效。B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即预约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人并不需要按照《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来缴纳购房款。签订《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以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D项说法错误,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因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的变化将房屋另售他人。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故登记备案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是商品房预售人的法定义务。ACD说法都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考点】商品房预售与按揭【详解】A项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B项说法错误,一万元“保证金”实为定金,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C项说法正确,《预售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合法有效。D项说法正确,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高某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81.关于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法规均应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行政法规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由起草部门作说明C:行政法规草案经国务院审议报国务院总理签署前,不得再作修改D:行政法规公布后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答案:B解析:【考点】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详解】根据《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据此,A选项错误。同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据此B选项正确。《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据此C选项错误。《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0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D选项错误。82.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A: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B: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C: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D:铁路职工违章驾驶旅客列车造成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答案:A,B,D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可见,A、B两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该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不符合题意。D选项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83.照我国法律规定和诉讼理论,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的,但二者也并非没有共同点。关于这个问题,下述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都属于审判程序B.二者的适用对象都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C.二者都是在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可引起D.两者的适用机关都只是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答案:A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都是属于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对象并非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启动死刑复核的原因并不是判决裁定有错,而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审判监督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启动,因此BCD选项均有错误。84.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85.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电脑的合同。双方决定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选择一个术语规范双方的合同。双方想采用空运的方式;运费由卖方承担;在装运地完成交货并且卖方负责向买方提供购买保险所需的资料。请根据双方的要求选择一个合适的术语:A.DAPB.CIPC.FCAD.CPT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D组术语不符合在装运地完成交货这一要求。风险转移的口诀说得很清楚,“风险需谨记,全部交货时。D组在目的,其余装运地。”D组的交货地点在目的地。选项B错误。CIP术语不符合买方提供保险所需资料的规定。保险的口诀“带‘I’的必须买(卖方出钱),D组术语买有料(买方向卖方提供资料),剩余全部卖有料(卖方向买方提供资料)。”CIP术语应该由卖方负责购买保险。选项C错误。FCA术语不符合卖方承担运费。运费的总结为:买EF,卖CD。选项D正确。CPT可以采取任何运输方式,运费由卖方承担,装运地交货且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购买保险的资料。86.甲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项中的主体均为乙公司的投资者,其中不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假设没有相反证据)的是(  )。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公司的控股股东B.与甲公司同时受丙公司控制的丁公司C.由甲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戊公司D.持有甲公司25%股份的王某答案:D解析:(1)选项A: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选项B: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选项C: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选项D: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本题中,王某只持有甲公司25%的股份,不构成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87.★关于行政诉讼的现场笔录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现场笔录必须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否则无效B.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一定导致现场笔录的无效C.制作现场笔录时,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D.现场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另行补充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88.下列对清代会审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B、朝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C、案件经过朝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D、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一种反映,但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答案:B解析: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因此,B项错误,应入选。其余三项表述都是正确的。89.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有:()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C.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D.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不可以申请再审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D解析: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67条的规定;B项错误,在简易程序中也为二审终审;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D项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也可以提起再审。90.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本题中,地下停车场属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因此不属于业主共有。选项B、D错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52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据此可知,业主对其车位享有单独的所有权,业主出售其车位的,其他业主没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房屋的,停车位也不应一同转让。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91.对于共犯人的表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B.对于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胁从犯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情形D.被胁迫参加犯罪者可能成为主犯答案:A,B,C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规定。A项中主犯本身不是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仅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犯罪直接处罚即可。B项中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中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这种情形。刚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继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该定为主犯,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92.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答案:A,C,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A项错误。演绎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行为。《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B项正确。使用演绎作品要经过双重甚至多重许可。《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C项错误,丙应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D项也错误。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并需向甲、乙、丙支付报酬。93.★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C.公用征收合同D.办公设备订购合同答案:D解析:。并非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合同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签订的合同,通常属于行政合同,否则为民事合同。比如本题中的办公设备订购合同,与行政管理或者管理公共事务无关,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就是民事合同。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已满18周岁的甲出钱叫未满16周岁的乙替他把5千克海洛因从境外非法带到境内。甲的行为()A.是走私毒品罪的间接实行犯B.与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C.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与乙的行为共同构成走私毒品罪答案:A,B解析:。《刑法》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他们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被教唆人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那么就只能教唆他们犯法定的8种犯罪;如果利用他们实施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则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实行犯。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A.1993年10月20日B.1994年10月20日C.1995年10月20日D.1998年10月20日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10月20日)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96.周某与吴某借款纠纷案周某借3000元给吴某做生意,吴某长期拖欠不还,无奈之下,周某将吴某拉扯着带到镇上的法庭。法庭受理案件后打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但周某和吴某想尽快解决纠纷,申请法庭适用简易程序,法庭同意,并指定审判员甲独任审理。甲自审自记,听完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询问了双方一些问题,遂判决吴某归还周某3000元欠款。甲在判决书上加盖了法庭的印章后让双方当事人当场签收。【问题】1.本案程序存在哪些错误?2.如果案件受理后,甲确定4月17日开庭,并于4月15日打电话通知周某和吴某,甲通知庭审的时间和方式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案件受理后,甲让周某和吴某先回去,之后打电话通知二人开庭的时间,但开庭当天周某没来,甲直接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甲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周某和吴某提出举证的要求,双方协商同意举证期限为20天,法院是否应当同意?为什么?5.假设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周某和吴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法庭简化了调解书中认定事实的部分,法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调解协议生效后吴某拒不履行,周某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6.如果甲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形成判决,但由于当时已经过了上班时间,遂告知当事人第二天来听候宣判和领取判决书,甲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7.如果案件审理结束后,甲确定了宣判的日期,但吴某因当天下了场阵雨路有点不好走而未到庭。第二天,吴某去领取判决书,对判决不服想要上诉,吴某的上诉期间如何计算?8.如果甲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于是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为4个月,甲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解析:1.甲自审自记的做法不合法;甲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在判决书上加盖的做法不合法。2.通知庭审的时间和方式都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起诉后,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3.不正确。以电话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的根据。4.不应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最长不得超过15日。5.法庭简化调解书的做法正确,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部分可以适当简化。周某可以申请强制执行。6.不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7.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上诉期为15日。8.不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本题考查了简易程序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传唤方式方便,审理前准备简化,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审理期限较短,重视调解。了解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法规,熟悉简易程序不同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问题便可迎刃而解。97.共用题干中国载货船“东方号”从青岛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舶的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完修后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的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请回答下列第(1)~(4)题。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自什么时候起算?()A、共同海损发生B、共同海损理算开始C、理算结束D、诉讼结束答案:C解析:《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海商法》第195条规定: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依此,B、D项为正确答案。A、C项都是起火造成的损失,不是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参见上题。《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依此,A、C项为正确答案。《海商法》第263条规定: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依此,只有C项为正确答案。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8.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处理:A.被告人是盲、聋、哑人B.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D.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答案:D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9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所以ABC正确,不应选。99.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一或哪些表述可以成立?()A.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B.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C.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D.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A,B,C,D解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30~31条。100.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关于起诉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认为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当事人可以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B.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内容C.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以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D.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E.被告应当在收到诉讼状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选项A错误,规范性文件只能附带性审查,不能就起单独提起行政诉讼。选项E错误,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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