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州法院系统2021年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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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湖北恩施州法院系统2021年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以每吨1400元价格从境外进口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其中部分被有机锡污染),以每吨7600元的价格批发给乙。乙明知该批猪油无合法手续又批发给丙丁等人销售,造成大量食用者中毒。甲乙的行为构成:A: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B:乙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C:甲和乙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共犯D:乙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答案:A,B解析: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A项正确。根据第143条规定,B项正确。乙仅明知该批猪油无合法手续,并不知道其为工业用猪油且已被有机锡污染,不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2.关于我国生态保护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A.国家只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B.国家应积极引进外来物种以丰富我国生物的多样性C.国家应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D.国家应指令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生态保护制度。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故A项错误。B项:《环境保护法》第30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根据该条规定,引进外来物种,并不是越多越好,需要经过认真研究才可以。故B项说法错误。C项:《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故C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该条规定的是指导并不是指令,故D项错误。3.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及适用说法不正确的是A.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普通时效,在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即便超过时效,只要侵权一直在持续当中并且知识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间之内,法院应判决停止侵权B.分期付款的买卖,自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C.如果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答案:C解析:知识产权侵权由于往往具有持续性,故其时效的适用具有特殊性。虽然适用普通时效,但是,在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3年的,对方提起时效抗辩的,依然应首先判决停止侵权,若主张赔偿的话,则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这3年内的损失可请求赔偿,故A正确,不当选。《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据此,B正确,不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据此,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合同之债,不一定必须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故C错误,当选。《诉讼时效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据此,D正确,不当选。4.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A.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B.卫生局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C.地税局以公告形式向25家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某企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应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起计算D.环保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自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筌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5.关于宪法修改,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A.宪法修改是调整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的基本形式之一B.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C.宪法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为严格D.宪法修改包括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和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修改。6.某单位贯彻国家房改政策,按照职工工作年限发放了一批房屋补贴,该单位职工甲、乙、丙、丁、戊、己等分别用该批房屋补贴购买商品房。甲因考虑接已经退休的父母来与自己同住,选中了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楼盘。A公司在销售广告中注明“拥有近2万平方米外围绿化带和近1.5万平方米的中心花园,髙达60%的整体绿化率使小区成为一个天然鲜氧环保区”。双方签订合同,A公司交付房屋后,甲发现小区实际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为1.23万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1.57万平方米,产权归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不能作为封闭的小区内专用绿地,小区内的绿化率为30%。为此,甲与A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经查,A公司对广告中承诺的绿化率并未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之中。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A公司广告的承诺为要约邀请B.A公司广告的承诺为要约C.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D.A公司应承担締约过失责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问题。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7.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答案:C8.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公司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B.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C.公司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D.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答案:D解析:(1)选项A: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2)选项B: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3)选项C: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9.某市环保局向海晶公司颁发向某河流排污的许可证。海晶公司所在地的某村村委会不服起诉。某市环保局不向法院提供证据。海晶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获得的排污许可证合法。法院经审理认定海晶公司的证据成立。法院应当作出下列何种判决?()A:维持B:撤销C:确认违法D: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案:D解析:《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8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第三人提供或者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市环保局未举证,但第三人海晶公司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许可合法,故D项当选。10.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有限责任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建立的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E.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需要执行公示制度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实也属于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以选项A错误。(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错误。1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时,发现在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上,部委规章之间以及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之间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根据法律规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A:该法院在该案件中决定依据地方性法规审理案件B: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的,该法院应当优先适用部委规章C: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D:该法院在判决中宣布该地方规章因为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答案:C解析:《立法法》第86条规定,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不一致时,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当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法院也无权优先适用部门规章,故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法院无权宣布地方规章因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无效,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12.外国公民雅力克持旅游签证来到中国,我国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时发现,其在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关于雅力克的出入境和居留,下列哪些表述符合中国法律规定?()(2012年)A.在雅力克旅游签证有效期内,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不再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B.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拘留审查C.对雅力克的行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D.如雅力克持涂改的出境证件出境,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出境入境管理法》。A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故A错误。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C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本题中,雅力克签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涂改证照、居留中国并临时工作,符合第59条之(三),因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第60条对其拘留审查,也有权根据59条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所以BC项正确。D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7条第2款:“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这意味着涂改的出境证件是无效的。而该法第27条规定:“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既然没有有效证件,当然不可出境。故D项正确。本题出现在2012年,是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考查,涉及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29条。2013年7月1日起《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时废止。1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案情不需要延期的,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内结束。A.10日B.15日C.30日D.45日答案:D解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教材P342。14.英国BBS公司与大地有限责任公司、大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设立中英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订立了合资经营合同。合同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英国公司以技术和设备出资,评估作价200万美元,大地公司以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300万美元。合同还就董事会的组成作出了约定。请回答以下问题:关于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的任期3年B.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双方协商,并应当记载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C.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可由合营各方协商D.董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答案:B,C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AD选项不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第B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BC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15.徐某在火车站蹲点,见一乘客拿一黑色皮包,便怀疑内有值钱的财物,于是趁该顾客不注意之际,迅速将该皮包拿走。回到家后,兴奋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除了7000元“现金”外,并无其他贵重物品。徐某仔细一看,7000元“现金”实则是假币。徐某担心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发现,并未上交假币,也没有将假币销毁,而是藏于自己的床底下。(事实一)徐某试图将假币花掉,于是小心翼翼地抽取了一张100元的假币,去一小超市购买香烟。但不料被超市老板张某认出,张某怀疑徐某是伪造假币的违法分子,于是要打电话报警。徐某见机将张某打伤(轻伤)后逃离。(事实二)徐某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徐某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余额是0元),将7000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又换了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支取了7000元真币。真币到手后,徐某心满意足地离去。(事实三)针对事实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未遂)B.徐某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未遂)C.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徐某打伤张某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答案:A,C解析:对于事实二,徐某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是用假币购买香烟的行为和将张某打伤的行为。对于第一个行为,徐某应成立使用假币罪,因为徐某的行为是将假币置于流通,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以及货币的公共信用。又由于被对方发现,因此是使用假币罪的未遂。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则是错误的。由于徐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因此即使其后续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成立转化型抢劫,而是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是正确的,D项则是错误的。16.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答案:C解析: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故A项错误。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B项错误。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故D项错误,留养承嗣针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7.《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重要的维护祖国统一的宪法性文件。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在何种情况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A.“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B.发生将会导致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C.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消失D.两岸出现严重敌对状态答案:A,B,C解析:。《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18.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D.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答案:D解析: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财产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但其主要收入用于家庭消费的,由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题选项为D。19.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下列选项中,对这一规定理解正确的有、()A、该规定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B、该规定与宪法平等原则相抵触C、政府对残疾人差别对待须负举证责任D、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措施应当是必要和适当的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在宪法中,平等保护从原则上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一般来说,判断政府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为:首先,政府进行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差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残疾人由于生理上的因素在劳动、生活和教育处于相对劣势,故政府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措施这种差别对待,属于合理的差别对待,A项正确,B项不正确。根据前文谈及的判断标准,C、D项显然正确。20.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上报给最髙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B.应当送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C.应当送请省人民政府作出裁决D.应当参照适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中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有一条: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效力层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本题中省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并适用前者。考生做本题时不要受《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影响,该款规定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发生冲突的情况。2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下列哪些关系?()A.先后关系B.附带关系C.移送关系D.参照关系答案:A,B,D解析:考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多样,包括先后关系、附带关系、参照关系、排斥关系和互补关系。22.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A:刘某系未成年人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0条规定,由于刘某只是某聋哑学校职工,其本身并非聋哑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2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A.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B.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C.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由投资人自行核算D.投资人死亡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答案:B解析:考点:个人独资企业讲解:《个人独资企业法》第M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故A错。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故B正确。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故C错。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D错。24.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告规定,属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是(  )。A.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B.拆本使用发票审批C.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D.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答案:A解析:(1)选项A:属于目前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之一;(2)选项BCD:已取消行政审批。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共用题干下列关于我国县级人民政府的表述,正确的是、()A、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B、县级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D、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26.关于法律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最高法与最高检才能作出司法解释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C.立法解释相较于法律效力要低一级D.中央政府、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常委会可以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答案:A,B,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C选项错误,立法解释与法律本身的效力相同。27.下列哪一种说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A.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B.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须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C.委任制公务员有1年的试用期D.初任法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答案:B解析: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任职方式主要包括:委任制、选任制和聘用制:根据《公务员法》第21、32条规定,委任制公务员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需要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试用期1年,试用期合格的,委任到某一职位。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根据《公务员法》第97、98条,聘用制公务员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6个月试用期。所以,A选项表述正确,不选。B选项表述错误,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备案,而不是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选。根据《公务员法》第45条第3款的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因此,D选项不选。28.下列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的是(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D.经济责任答案:D解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9.甲区A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5000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B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公司在1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由丙市中级法院管辖B.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本题的管辖法院应是丁区基层法院,A选项和B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见,原则上特别程序案件都是适用独任制的,调解协议确认案件应当适用独任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外,都无法开庭。因此,C选项错误。生效裁判所具备的对事的确定力,也叫既判力,是指裁判对当事人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进行定论,当事人不得再行争执。可见,司法确认的裁定具有既判力。但是,调解协议本身只是具有合同效力,而无既判力。D选项是错误的。30.共用题干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答案:B,C,D解析:【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项不符合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是错误的,而B项是正确的。另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正确。【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详解】子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故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条所限定的仅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但本题题干中的投资主体是甲公司,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项中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以及D项中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这两项规定都是违反子公司的独立性特征的,因此是错误选项。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母公司与子公司【详解】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所有,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作为唯一股东的甲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内涵),而不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CD。31.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A解析:在民法原理上,根据是否有法律的原因,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具有法律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如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不具有法律原因或根据的占有,如对遗失物的占有。因此,本题中乙对拾得的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丙对偷得的相机的占有也是无权占有,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他主占有是指非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的占有,因此在本题中丁对相机的占有是自主占有,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占领,占有还可以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标的物进行管领和控制,如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则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进行管领和控制,而不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如出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因此,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D选项正确,不当选。32.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兼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D.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答案:A,B,D解析: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C选项错误,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顺利开展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常委会的本职工作,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33.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固奠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C.王某与周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只有经过公证方为有效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处理问题。依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故A选项正确。依据《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中,周某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故B选项错误。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分别财产之协议,以书面为必要,并不要求公证。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故D选项正确。34.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答案: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商标权侵权。《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题中,D项的情形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正确。A项中,店铺的招牌属于向公众提供正常信息的行为,不侵权。B项中,乙销售的墨盒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不侵权。C项中,丙自己制造的打印机有自己的商标,使用了佳普墨盒,但进行了说明,不侵权。35.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王某为一高校计算机专业的研究生,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违法侵入学校行政管理系统进行破坏,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但同时认为对王某暂缓执行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在王某的父母提出的以下哪些担保人中,公安机关不可以暂缓执行?()A.王某回国探亲的舅舅B.王某的父亲,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现已刑满释放C.王某的叔叔,在外省担任某公安局局长D.王某已经工作的同学,和王某一起制作了这些计算机病毒,但没有进行破坏行为答案:A,C,D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36.对下列哪些罪犯可以假释?()A.张某犯了侮辱罪,因为是累犯,被从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C.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D.赵某因放火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对哪些犯罪人不允许假释。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7.在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反倾销税可以追溯征收。该反倾销税可适用于下列哪一类产品?()A.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的产品B.发起反倾销调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C.提起反倾销调査前90天进口的产品D.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半年内进口的产品答案:A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依《反倾销条例》第43条的相关规定,当终裁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时,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A正确。虽然确定进口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但对于是否存在倾销进行立案调查之前进口的产品,反倾销税不可以追溯征收。BC错,依《反倾销条例》第44条,这两个选项都是错误的。还是依第44条的规定,如果倾销进口产品同时具备两种情形就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D错。38.下列关于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甲丙收买了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在听说了她的经历后,产生了同情,于是没有阻拦该妇女返回家乡,对甲依然要作为犯罪处理B.乙反对女儿的婚事,使用暴力将女儿锁在家中,使之不与未婚夫见面,女儿以死抗议。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丙和丁将被害人绑架,在拿到赎金后打算“撕票”,二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砍杀后离去,被害人被路人所救。对丙丁应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法定刑,而且要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D.幼儿园老师戊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的,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即使“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也要作为犯罪处罚。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57条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被害人自杀”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乙应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39条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又由于被害人并未死亡,因此同时适用总则23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戊应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39.★柯某长期打骂家人、为害乡邻,在当地激起民众公愤。其父屡次规劝柯某无果,决定大义灭亲。一日凌晨,柯某父亲在确认儿子熟睡后,用刀将儿子砍死,随后投案自首。当地乡民闻讯后联名请求司法机关对柯某父亲从轻处理。法院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某父亲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关于此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并不相同B.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应该排除道德判断C.如果柯某之父只是将其子绑起来锁在家里,防止他再为害乡民,则不应认为是违法D.这一案例反映出我国有关刑事法律并不符合中国基层情况,亟待修改完善答案:A解析:。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道德判断,因此,B项错误。柯某之父若只是将儿子绑起来,也侵犯了其子的人身权,应认为违法,因此,C项错误。法律与道德因调整目的等方面不同,不可能完全一致,本案反映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但不能证明有关法律不符合中国基层情况,因此,D项错误。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0.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A.作者对其作品的发行权B.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权C.合同期内独有的复制发行权D.合同期内独有的版式设计权答案:C解析: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即包括复制、发行。41.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元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答案:C解析:本题的考点在于对于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保全措施并不妨碍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故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且无须通过抵押权人(银行)同意,但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42.2010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650万元和8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江海支行为此两张汇票的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于是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是:()A.赛格公司B.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C.恒昌公司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江海支行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民诉解释》第444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故C项正确。43.文化建设在党和国家的事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文化制度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下列关于我国宪法文化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B.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C.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D.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答案:A,B,C,D解析:考查宪法对文化制度规定。参见《宪法》第19~24条规定44.共用题干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若法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哪些条件?()A、法国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B、法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C、法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D、法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答案:A,B,C解析:【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45.关于强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张三通知保证人李四去缴纳保证金B: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王二麻子,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的,可以不通知家属C:拘留之后应当立即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D:逮捕之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答案:C解析:【考点】强制措施。详解:在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和保证金两者只能选择其一;拘留后认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仅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法律明确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没有24小时的延期。46.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解释。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即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语言的正确意义。“强奸”就文义而言,是指为满足性欲,强迫他人与自己性交的行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交在文义上属于“强奸”的涵摄范围。虽然在目前中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行为并未按照强奸罪论处,但题目所问的是基于一种解释技巧能否得出特定的结论,并没有讨论这个结论本身是否是符合司法实践。故A项正确。B项,抢劫罪与强奸罪保护的法益并不相同,所以基于目的解释的原理,两罪中相同的词语并不一定都会得到相同的解释。抢劫的暴力和胁迫是要达到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反抗的程度,因为抢劫罪的对象不限性别。强奸罪的暴力和胁迫则只要达到使“一般妇女”难以反抗的程度就可以了,因为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故B项错误。C项,当然解释,是指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题目中,抢劫宠物和抢劫小孩不属于同一个行为构成,此时不可以采用“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的方法。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中止行为阻止了归属于行为构成的既遂结果的出现。如果行为人采取了阻止结果出现的措施,但是既遂结果还是按照初始的计划出现了,并且可以归责于初始的犯罪行为,则行为人应当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故D项错误。47.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该石油开发使用的文件构成一个条约,在该条约签订后,对于条约的某个条款如何理解两国产生了分歧,应该如何进行解释?()A、应该按照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B、解释必须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按照诚实信用履行条约的原则进行C、在上述方法不能进行解释时,必须根据条约的准备情况以及缔约的情况包括谈判记录、会议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D、除特殊约定外,甲乙两国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并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答案:A,B,D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48.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答案:A解析:【考点】送达方式【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委托送达只能委托法院,而不能委托其他单位,选项C错误。邮寄送达的,以回执确认是否送达而不是寄回送达回证,选项B错误。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D选项错误,不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49.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价值50万元的红酒,双方约定合同订立后1个月内交货,货到后3个月内付款。乙公司履行义务后,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异地的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丙公司在第二个月通知乙公司,丁公司愿意与丙公司一起承担债务,乙公司表示丁公司信誉不佳,不同意丙公司的做法,但丁公司仍旧向乙公司履行该债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丁公司向乙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无效C.甲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D.丁公司加入债的关系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答案:C,D解析:(1)选项AC:甲公司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了丙,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甲公司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选项BD: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的,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本题中,丁公司加入债的关系原则上并不需要取得乙公司的同意,其向乙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应是有效的。50.境外甲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机器。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乙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中国某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甲商行。在此期间,因机器价格上涨,甲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甲商行所在地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机器价格上涨,我商行于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甲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乙公司。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甲商行撤销了其发盘B.乙公司的回电不构成承诺C.双方之间合同成立D.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属于要约邀请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和承诺。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本案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的时间是22日上午11时,要约人撤销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22日上午11时20分,显然撤销要约的电报晚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该要约未能撤销。因此,AB错。因为要约未撤销,受要约人又承诺了,自承诺到达之日起合同即成立,C正确。D错,甲商行10月20日的来电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因为已列明了各项交易条件。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内地法院受理的一涉港民事案件需要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当事人送达文书,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该香港人赴深圳出差时,法院应通过髙院向该人送达B.2009年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被废除C.受送达人在香港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三个月没有音信的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答案:D解析:。A错,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B错,1998年的规定并没有被废除,依新规定,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送达。C错,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而不是“视为不能以此种方式送达”。D对,依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釆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52.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A、罢免权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答案:C,D解析:【考点】公民基本权利;监督权【详解】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人对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其具体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监督权不仅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性权利”,而且是公民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公正对待时的“防御权”。监督权受到宪法的绝对保障,即使被判处刑罚的人也享有监督权,不得因公民行使监督权而带来不利后果。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CD项。53.共用题干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A、《曹魏律》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北齐律》C、《开皇律》D、《泰始律》答案:C解析: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54.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答案:D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黄某对自己购买的房屋拥有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A错误。廖某对因自己的过失造成陈某的损失应负法律责任,B错误。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和抽象性,而法律规则的规定则是明确具体的,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此侵权案件应当依据法律规则加以处理,C错误。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是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此侵权案件应适用民法加以调整,D正确。55.下列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问题表述正确的是:()A: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仅有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应当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B:虽然对被告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有限制,但是如果被告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则律师可以自由采证C:举证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因此所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收集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D: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承担举证责任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规定,A项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B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根据该条在行政诉讼收集并补充的证据,也可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故C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仅享有举证权利,因为它并非行政诉讼所解决的行政争议的争议方。故D项错误。56.李某于2000年为自己投保,约定如其意外身故则由妻子王某获得保险金20万元,保险期间为10年。2009年9月1日起李某下落不明,2014年4月法院宣告李某死亡。王某起诉保险公司主张该保险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保险合同应无效B.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C.李某死亡日期已超保险期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D.如李某确系2009年9月1目下落不明,则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合同。本题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解释(三)》第24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A:本题中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A错误。选项B、C、D:因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所以王某有权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B、D正确,C错误。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据此可知,该条文属于命令性规则。选项B正确。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据此可知,该条文属于强行性规则。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据此可知,该条文属于实体性原则。选项D错误。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该条文没有规定法律后果。58.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丙公司承运,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平安险。在装运港装卸时,一包货物落人海中。海运途中,因船长过失触礁造成货物部分损失。货物最后延迟到达目的港。依《海牙规则》及国际海洋运输保险实践,关于相关损失的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C、对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D、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答案:A,B,D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海上保险责任确定【详解】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所以,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概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减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所以对船长驾船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59.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是:A.动物的侵袭由于不能算作“不法侵害”,因此对动物侵害的反击绝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B.作为不法侵害的犯罪行为已既遂,不代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此依然存在着正当防卫的空间C.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视具体的情形成立相应地犯罪,但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D.甲通过强制的方法,迫使已经安装了定时炸弹的恐怖分子乙说出炸弹的准确位置。乙的行为已结束,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答案:B解析: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当动物的侵害可以看做是人的侵害的延伸时(比如放狗咬人),即可以作为不法侵害。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在财产犯罪中(如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已既遂,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依然在延续,此时允许被害人实施防卫行为。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防卫过当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比如面对他人的盗窃行为,明知轻伤即可防卫,却故意致其重伤,即成立故意伤害罪。D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的行为已结束,但法益侵害的危险状态依然在持续,此时依然存在正当防卫的空间。60.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答案:C解析:丙的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因而C项正确。61.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一直想杀乙,驱车前往乙的住处准备实施杀害行为,过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一位行人,下车查看后发现正是仇人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B.甲以伤害的故意举刀砍乙,适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杀死丙的,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C.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乙突然横穿公路被汽车压死的,甲成立过失犯罪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答案:B解析:①根据责任主义原则的要求,故意一定是行为当时的故意,甲在开车撞乙时并没有杀害乙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②甲属于行为属于行为对象的转换,应当数罪并罚。B选项正确。③基于信赖原则,甲相信他人会遵守规则,甲并没有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制造法益侵犯的危险,所以甲不负责任,乙自担风险。C选项错误。④甲的错误不属于方法错误,因其并非因为行为的偏差导致了其他犯罪结果的发生;甲的错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为错误,但这种错误不适用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直接认定成立故意犯罪。D选项错误。62.马某欲成立一团体,向县民政局申请社团登记,县民政局决定不予登记。马某不服申请复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马某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马某可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C.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D.马某的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不应受理答案:A,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D的说法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的规定不符。决定由县民政局作出,故被申请人应为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既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其本级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63.甲、乙、丙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署名甲、乙、丙。甲提出将文章发表在某大学学报上,乙和丙提出反对意见。对此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B: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C: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文章交学报发表D:甲为第一作者,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答案:B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选项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对发表并非正当理由。B项,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反对发表,是正当理由,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C项,根据“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并非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文章交学报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D项,因该作品为合作作品,甲不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64.甲市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一次餐馆卫生检查中,发现ABC三家餐馆不符合卫生标准,此后分别对这三家进行了行政处罚,据此回答下列两个问题:餐馆B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和该餐馆帮工丙的证言等证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查看材料A.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优于丙的证言的证明效力B.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优于现场笔录的证明效力C.被告请丙出庭作证应经人民法院准许D.丙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支付答案:A,B,C解析:考查证据的审核认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3条第2、4、5项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所以A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3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现为第3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③注明出具日期: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只有符合该条规定的要求,法院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所以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所以D项错误。65.甲与乙打架时,丙正好路过,不慎被丢来的石块砸伤,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甲、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若丙以审判员丁和甲有师生关系为由申请丁回避,以书记员戊是乙的姐夫为由申请戊回避,则对于丁、戊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A.丁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B.丁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戊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丁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合议庭决定D.丁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戊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答案:D解析:。考查回避的决定权,合议庭没有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由20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1年前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力还债,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银行提出要对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下列所列哪项最适宜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对象?()A: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B: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别墅,价值200万元C: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时抵押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700万元,且其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D: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30万元答案:C解析:【考点】财产保全的对象。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本案最适宜保全的就是C项的房产,因为它与借贷关系最为密切,并且价值上也足以保证最后债权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其他财产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保全了,否则就大大超出了标的范围,因此虽然A项和D项也可以保全,但是此案就不应保全了。至于B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财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来保全。因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67.中国和甲国准备在一些合作领域缔结条约,根据国际法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条约中含有关于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内容,则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B.如该条约以我国政府名义缔结,则委派代表的全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C.如该条约以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缔结,则委派代表的授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D.如该条约仅涉及友好合作问题,则该条约不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答案:A,B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的规定,下列重要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A项中的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选项B正确。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B项中涉及全权证书,外交部长有权签署。选项C错误。根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授权证书仅在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约时使用,由部门首长签署,这里的部门首长指的是以其“名义”缔约的部门首长而非外交部长。本题中的授权证书应由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签署。选项D错误。如A项解析中所述,友好合作条约属于应当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协定。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解析: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9.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诉马某居间合同纠纷案2012年下半年,上海市E区的马某欲在北京购房,其在北京工作的弟弟马小某自愿为其从事代购事宜。期间,北京市A区的龚某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其在北京市B区的一套三居室。2012年11月25日,北京市D区的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带马小某看了该房屋,马小某对房屋甚是满意,遂与其签订了《房屋求购确认书》,甲方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乙方为马小某,甲方对该房屋的报价为160万元人民币,同时双方约定了禁止“跳单”条款,即乙方在验看过该房屋后6个月内,乙方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所有与乙方有关联的人,利用甲方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甲方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行为均属无效,且乙方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屋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C区的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亦带马小某看了该套房屋,并且积极与卖方龚某协商价格。同年12月21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马某与卖方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55万元。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于2013年1月18日一纸诉状将马某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马某与龚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支付违约金1.4万元,由于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低于该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法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该案,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过程中,马某主张马小某为无权代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为反驳该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马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送的关于授权马小某从事买房事宜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在学理上,该证据属于本证还是反证?3.法院为查清马小某是否为无权代理这一事实,通知马小某参加了诉讼,马小某为何种诉讼地位?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法律责任,马小某应如何救济其权利?4.如果法院为节约诉讼资源,经原、被告双方同意,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该行为是否合法?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如果龚某在出卖房屋后即出国旅游,回国后发现其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龚某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6.判决送达后的第14天,马某不服该判决,应采取何种司法救济途径?答案:解析:1.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可以向上海市E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房地产公司与马某之间为居间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电子邮件是电子数据,属于本证。电子邮件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在证据的法定分类上应属于电子数据;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对马小某有代理权之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提出的证据电子邮件应属本证。3.马小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法院判决马小某承担责任,马小某可以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马小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马小某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马小某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4.不合法。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5.龚某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该判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龚某因出国未能参加诉讼。法院判决龚某与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再审的途径救济权利。本题不但考查了管辖、当事人和证据等传统重70.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的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财物的犯罪。本案中,甲虽然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但他是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受贿的,甲此时是代表学校履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甲成立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B正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乙虽然是国有医院副院长,但他收钱时承诺的是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因此,乙是以医务人员的身份,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受贿的。这种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C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本案中,丙虽然是村委会主任,但他不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受贿的,而是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受贿的。此时,丙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选项D正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他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在这个共同犯罪中,双方通常利用的是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因此丁和副总经理共同构成受贿罪的共犯。71.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点】票据丧失与补救【详解】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选项ABC正确。至于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条件,除通知挂失止付外,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立即申请,挂失止付并不是必要条件。故选项D错误。本题应选D。【陷阱】票据丧失后,失票人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然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挂失止付并不是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72.林权纠纷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 )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A.所有权B.使用权C.所有权或者使用权D.收益权答案:C解析:林权纠纷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73.甲化妆品公司认为乙广告公司代为制作的广告不能反映其化妆品特点,甲化妆品公司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广告公司退还所收取的广告制作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甲化妆品公司的同意,乙广告公司将其为甲化妆品公司制作广告的合同转让给了丙广告公司。此时,如果甲.化妆品公司不同意将被告乙广告公司更换为丙广告公司,人民法院应当:()A.告知甲化妆品公司重新起诉B.裁定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起诉C.判决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起诉D.判决驳回甲化妆品公司的诉讼请求答案:B解析:。当事人错列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74.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A.“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C.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D.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答案:B,C解析: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法律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问题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经鉴定为重伤”是“实然”判断,故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故A项错。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对于正式渊源,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或者说,法律人有义务适用。本案中,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否定了在先判例,表明:在我国,法律人对判例没有必须适用的义务,故B项对。类比推理在法律上适用的基本形式为: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相似,那么适用于甲案件的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故C项对。普遍约束力包含了反复适用的效力。法院生效的判决仅针对案件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故D项错。75.★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A.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C.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ih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是因违反案件受理费的缴纳规定而按撤诉处理的,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再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答案:D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该规定与民事诉讼不同)。但是,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76.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下级机构编制工作之间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和监督关系B.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经协商一致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主要依据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考查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而非批准。故B的说法不正确。定期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而非主要依据。D的说法错误。77.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答案:解析: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径行决定。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8.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一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宣告后,张某没有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死刑复核程序,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和核准B.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和核准的过程中无须提审被告人张某C.高级人民法院若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D.高级人民法院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但是量刑过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将案件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的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刑诉解释》第34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刑诉解释》第34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C选项正确,D选项的错误在于“应当依法改判”。79.社会主义法治把公平正义作为一切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追求。下列哪一说法正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A、在法律实施中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依据法理而不是考虑情理B、在法治实践活动中,仅仅保证程序公正C、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法治活动应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D、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规范,为维护法制统一,对特殊地域和特殊群体应一视同仁,不作任何区别化对待答案:C解析:A错,公平正义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统一。B错,法治实践要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合理均衡。D错,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方面,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从现实出发,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C正确。80.华科商贸有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李某签订1份手工艺品采购合同,后李某收到货款却没有按时交货,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后李某不再续租店铺,并低价出售自己剩余的手工艺品,华科商贸有限公司担心其携款逃跑,于是向法院申请查封李某剩余的手工艺品。如果法院受理了该申请,那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法院可以对李某剩余的手工艺品采取保全措施B.法院按照情况是否紧急,决定是否需要华科商贸有限公司对此提供担保C.法院应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作出裁定后,立即执行D.法院可以对李某剩余的手工艺品先予执行答案:A81.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B.有权参加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人选C.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一律不受逮捕或者行政拘留D.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答案:B,D解析:《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故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有场合方面的限制,故A项“绝对”二字错误。《代表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据此,B项正确。《代表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据此,C项错误。根据《宪法》第61条第1款,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故D项正确。82.甲、乙、丙、丁相约勤工俭学。下列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受保护作品的哪一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2015年)()A.甲临摹知名绘画作品后廉价出售给路人B.乙收购一批旧书后廉价出租给同学C.丙购买一批正版录音制品后廉价出租给同学D.丁购买正版音乐CD后在自己开设的小餐馆播放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据此可知,除对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合理使用外,其他临摹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因此,甲临摹的行为属于侵犯复制权,对外出售属于侵犯发行权。故A项构成侵权,不当选。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图书的作者没有出租权。故B项没有构成侵权,正确。《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出租权,故C项内容构成侵权,不当选。D项中的行为,构成对于音乐作品作者表演权的侵犯,具体而言,是机械表演权。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此时,应当经过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故D项构成侵权,不当选。83.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称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并出示了张某以甲公司名义出具的收款凭证。甲公司承认张某是本公司员工,但主张张某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张某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张某应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A.共同原告B.共同被告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证人答案:D解析:本题为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争议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为案件适格当事人,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为本案原告、被告。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但法人、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行为人为当事人。故除非法人、其他组织尚未登记或者已经终止后仍以法人、其他组织进行活动的外,其余情形下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一律以法人名义起诉、应诉,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当事人,故本案甲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即不能作为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等。但是因为其经历了案件,对案件知情,故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84.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答案:A,D解析: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6条第2款的规定,C项错误。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D项正确。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关于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官的产生,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秘书长和国际法官都属于程序性事项,即9票通过即可推选B.秘书长在联合国大会要经过特别多数通过后方可委任C.国际法官由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先后选举产生D.秘书长由安理会按实质性事项程序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先后选举产生;国际法官是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均特别多数获选答案:D解析:A选项,秘书长是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无反对,所以A错误;B选项,秘书长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即可,所以B错误;C选项,国际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平行选,所以C错误;D选项,秘书长由安理会实质性事项和大会简单多数先后选,国际法官则由安理会和大会分别特别多数平行选举产生,所以D正确。86.关于回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需要回避B.被告人以审判长是被害人的校友为由提出回避申请,该申请被驳回后,被告人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C.侦查人员是被害人的胞兄,在对其的回避决定作出前,该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D.被告人以审判员张某违反规定会见本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法院院长决定审判员张某回避后,审判员张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答案:A,B,D解析:《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故A项错误。《高法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恢复庭审前”,而是“接到决定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C选项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审判员张某无权申请复议。87.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案:D解析:法的本质。关于A,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认为法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唯物史观还是唯心史观。以往的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神的意志、理性、主权者意志等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因此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A错误。关于B,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平均地反映每个人的意志,首先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B错误。关于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故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不是利益需要。88.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答案:C,D解析:选项A.B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选项C正确,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选项D正确,“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89.共用题干瑞典公民特布雷斯在法国设立住所,他于1987年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根据这份遗嘱,他的全部财产包括他在美国的财产,归其养子继承。根据法国冲突法及法国与瑞典订立的条约,特布雷斯的遗产应按死者的本国法即瑞典法解决。瑞典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享有全部遗产90%的应继承份额。原告即死者的独生子,就死者的遗产到瑞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承认他的应继承份额。瑞典法院满足了他的诉讼请求。而后,他将瑞典法院的判决送到英国法院要求法院执行其父在英国的遗产。英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实施重新审理。按英国冲突法,遗产继承依死者的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法国冲突法指向瑞典法。最后,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请回答、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英国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遇到的情况称为、()A、转致B、反致C、间接反致D、双重反致答案:A解析:【考点】转致。详解:转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法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结果是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本题英国法院用瑞典法解决此案,是转致。【考点】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详解: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如果法院地国把本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仅理解为该国实体法,依该实体法就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反致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是该外国的全部法律制度,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所以,本题选择A、B选项。【考点】准据法及其特点。详解: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引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准据法有如下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90.关于拘传的说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甲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乙,但乙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拘传B.拘传必须使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C.人民法院对甲实施拘传并予以罚款1000元D.为了便捷,拘传可由合议庭审判长批准答案:A,C,D解析:。拘传的对象可以是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证人不适用拘传。A项错误。拘传不与其他妨害民亊诉讼行为强制措施同时适用,C项错误。拘传由院长批准,D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13条的规定,B项正确。91.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A: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合同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B: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C: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D:担保物权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C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BC项正确。92.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排除适用于下列哪些民商事案件的判决的认可和执行?()A.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的判决B.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的判决C.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判决D.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判决答案:A,B,D解析: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1)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3)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5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4)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ABD正确。93.关于法律规则、法律解释与语言的表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A.文义解释要求法律人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适用的主要是法律语句的字词本身B.确定性规则规定了比较明确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仍需进行法律解释C.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表现为文字的形式D.法律的规范性要求法律规则必须以规范语句进行表述答案:A,C,D解析: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但并不是适用法律语句的字词本身,而是其所表达的意义。故A项错误。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表现为文字的形式,除了文字之外,还可能表现为某种被认可的习惯法的形式。故C项错误。法律的规范性并不是说法律规则必须用规范语句表述,两者是两个层次的概念;另外,法律规则一般用规范语句来表述,但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达。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就是一个陈述句。故D项错误。确定性规则虽然规定了比较明确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实际情况巳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或者和其他的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仍需进行必要的法律解释。故B项正确,不当选。本题应选A、C、D三项。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1877年1月27日,德国颁布了《法院组织法》,其中规定的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是、()A.帝国法院B.联邦最高法院C.高等法院D.帝国枢密法院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德国的司法制度。1877年1月27日,德国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95.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査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衞桌,: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B.请求上一级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4条,《高检规则》第297条第1款。96.在宪法文本的不同部分,“国家”一词的内涵与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我国宪法中,主要是在三种意义上使用该词:一是在统一的政治实体意义上使用的“国家”;二是在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三是在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的“国家”。下列哪些选项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A.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度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考查宪法与国家。根据题意可知AB两项符合要求。C选项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D选项是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因此正确答案是AB。97.★关于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凡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均应优先适用条约规定B.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C.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尚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D.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由最髙人民法院作出栽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答案:B,C解析:。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直接适用;(2)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3)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締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条约优先直接适用,声明保留的除外。9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法》新增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A.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B.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C.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D.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2012修正《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权利的法条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据此,B项不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或加强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2年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比较上述修改前后的规定,选项A、C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据此,D选项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或加强的内容。99.关于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无论是虐待罪还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都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B.单位不能构成虐待罪,但可以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C.虐待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对象虽然存在不同,但完全可能出现一个行为既构成虐待罪、又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情形D.虐待罪一般情形下属于亲告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则是非亲告罪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ABD都是正确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存在交叉关系,即当行为人不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而且与被虐待的被监护、看护的人属于家庭成员时,行为同时触犯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成立想象竞合,据此,C项正确。100.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B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自白任意规则【详解】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迫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8条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这些表明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规则。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甲与东方旅行社签约去九寨沟旅游,东方旅行社按行规安排九寨沟小小旅行社地陪,小小旅行社安排由迅达客运公司接送旅客,甲在旅行过程中因客车车翻受伤,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只能要求东方旅行社承担责任B.甲可要求小小旅行社承担责任C.甲可要求迅达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甲可要求东方旅行社和小小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小小旅行社为旅游辅助人,甲既可要求东方旅行社承担责任,也可要求小小旅行社承担责任,但他们不存在连带责任。迅达客运公司是与小小旅行社签约,与甲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得主张违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2.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B.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C.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D.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答案:C,D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国际民间性商事组织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交易规则的性质为合同示范条款,国际或国内独立保函的当事人均可依自身情况,通过在独立保函文本中记载或诉讼程序中一致同意的方式加以适用,自主决定其民事权利和义务。选项B错误。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50的法定担保方式,故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选项C正确。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和开立申请关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立人就必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开立人不得利用基础交易或开立申请关系对受益人行使抗辩。选项D正确。《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3.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工作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机构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会员国负责B.该机构取代了此前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C.该机构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该机构为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主体____国际法上的个人____国际人权法。联合国人权机构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决议成立的人权机构。其中典型的是2006年3月15日联大通过决议成立的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由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的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人权理事会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会员国负责。它由47个国家的代表组成,全面负责人权有关的各项事务,协调联合国系统内的人权活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了此前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本题而言,A、B和C为正确选项。联合国系统尚没有统一的人权司法机构,D为本题干扰项。4.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B.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作出除权判决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独任制只适用于建议程序D.独任制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答案:A,B,C解析: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选项A错误。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组成合议庭,选项B错误。独任制还适用于大多数的非讼案件,选项C错误。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答案:A,B,D解析:【考点】撤诉;缺席判决【详解】A选项直接来源于法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当事人的地位,《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主诉当事人的权利,《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辅助被告一方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6.甲企业拖欠乙企业货款,乙企业催要时,甲企业声明企业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B.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C.甲企业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时,乙企业方能申请甲企业破产D.甲企业有缺乏偿债能力的可能时,乙企业可以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答案:A,B解析:A、B考点: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淸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或者重整的,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所以A、B选项正确。注意:《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或重整的标准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重整的标准,不是债权人申请的标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只需满足“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这个条件即可。7.下列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中的做法,正确的是:()A.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勘验B.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C.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家属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D.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勘验、检查的种类及方式。选项A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选项B正确,第133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错误,第131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选项D错误,第13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8.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答案:A,B,C,D解析:。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选项B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第5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选项C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8条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普通合伙人入伙( )。A.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B.应当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半数以上的多数同意C.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D.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E.应当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答案:C,D,E解析:本题考核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0.根据民法理论,担保物权的特征之一是( )。A.担保物权的设立以物的利用为目的B.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可以不依附于债权而单独设立C.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D.担保物权是为确保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并不是以物的利用为目的,而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所以选项A错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为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所以选项D错误。11.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河流制度。AD项,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所以A正确,D错误。B项,多国河流中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的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所以B错误。C项,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所以C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2.某市公安局曾于2006年因王某申请探望在美国的儿子,向其颁发了护照和第一张出境卡。2007年王某又向该局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王某丈夫所在单位以王某丈夫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为由,向某市公安局发函要求阻止王某出境探亲。因此,某市公安局迟迟未对王某的申请作出答复,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王某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对王某提出申请的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3)某市公安局在王某提起诉讼后,虽依法提交了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但一直不参加法院通知的任何活动。法院应如何对待该局提供的证据?(4)在诉讼过程中,某市公安局向王某签发了出境卡,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答案:解析:(1)王某何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某市公安局应发放出境卡的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某市公安局发放出境卡期限有明确规定的,该市公安局在此期限内没有给王某发放出境卡或作出答复时,王某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未对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该市公安局在接到王某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给王某发放出境卡或作出答复时,王某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通常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4)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需要视原告的态度而定。如果原告因被告向其签发出境卡满足了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应裁定准许;如果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确认被告不答复行为违法。13.2010年11月,某市B区人民法院对天龙公司诉地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地虎公司败诉。在判决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天,B区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本案中涉及的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在此种情况,B区人民法院哪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A.报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B.报请该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C.用裁定对原判决作出补正D.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D解析:考点:判决错误的处理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答案选择D。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4.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B.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C.“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D.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答案:A,B,C,D解析: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由此可知,选项A、B、C、D的表述均正确。15.犯罪嫌疑人李军,男,40岁,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系某国家机关进口处干部。1998年6月,李军被派去R国进修学习半年,在R国学习期间,李军禁不住金钱、美女的诱惑,被该国情报部门拉下水。回国后,李军曾多次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李军在去本省某县考察确定外贸加工定点厂家过程中,收受一工厂通过该县外贸公司经理送的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另外,李军隐瞒已婚的事实,利用妻、女均在老家的机会,骗取结婚证明,2000年2月在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与刘燕登记结婚。对于李军案的审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人民法院审判李军案应当公开进行B.如果李军重婚案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审理C.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D.如果李军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涉及商业秘密,无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可自行决定不公开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刑诉解释》第186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军为R国情报机构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的行为涉及国家秘密,因而应当不公开审理本案,故C项正确,A项错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故B项错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法院才会决定是否不公开审理,法院不能不经当事人提出申请而自行决定不公开审理,故D项错误。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6.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C: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D:委托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答案:A,B,C解析:【考点】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详解:A项中,因委托代理人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故其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被代理人;而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诉讼权利是同一的。所以A项正确。B项中,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故B项正确。C项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分类不同于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行为能力只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C项正确。D项不应选,如果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时被代理的人仍是原告,即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即使委托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当事人。17.李某涉嫌抢夺罪,委托其作建筑工人的弟弟作为辩护人。其弟可以做下列哪项事情?()A.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B.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C.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D.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享有权利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至第46条规定,注意前三个选项的主体均应且只能为“辩护律师”,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只能行使D选项中权利。1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可以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也可以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C.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D.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答案:B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B: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19.共用题干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可以建议补充侦查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A,B,C,D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高检规则》第2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高检规则》第248条,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高检规则》第25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六机关规定》第3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中的情况在《高检规则》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肯定,即《高检规则》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C选项中的情况《高检规则》第45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选项中的情况《刑诉解释》第226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材料属于案件的主要证据,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就应当移送)。《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152条规定,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错误。《高检规则》第257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选项B错误。《高检规则》第258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高检规则》第259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集体进行辨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12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高检规则》第290条,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20.下列有关宋代刑罚的说法正确的有、A、刺配是古代劓刑的复活B、刺配是刑罚制度的又一进步,对宋代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C、凌迟始于五代的西辽D、至南宋,凌迟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答案:C,D解析:关于宋代刑罚的变化,首先要记住“折杖法”。“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即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和脊杖。刺配作为宋代的配役刑,刺是刺字,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劓是割鼻子;刺配对后世的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次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到非议。21.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答案:A,D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据此可知,这里是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需要立案侦查时,才需要重新计算,并非一律重新计算。选项C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选项D正确,重婚罪属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对此提起公诉,则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2.某公证处依甲某申请作出了确认乙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乙某认为,公证处作出上述公证书时,是在他患急性脑溢血住院治疗期间由另一继承人甲某持他的签名申请办理的,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证书。根据此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公证机构不能办理有关继承的事项B.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C.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无须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作出审査D.因为公证申请是甲某提出的,所以乙某没有权利对公证的效力提出质疑答案:B解析:。《公证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题只有B选项正确。23.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开庭审理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答案:C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据此可知,本题情形不属于应当开庭的情形。选项B.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选项C正确,按照《刑诉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2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答案:D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因此,该项属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要求,故A项错误。B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求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因此,该项属于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要求,故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但此措施不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故C项错误。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5.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B.我国允许外国宗教组织来我国传教,但不允许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C.我国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传、自教、自治原则D.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不包括创教和传教的自由答案:B解析:。我国不允许外国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也不允许偷运和散发宗教宣传材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所以选B项。26.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可见,国内民事诉讼的一审与二审审限对涉外民事诉讼并无约束力,涉外民事诉讼没有审限的法定限制。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7条是对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特别规定,但它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见,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在国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时仍然适用国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送达”)。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中国都有住所,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这是对涉外民事诉讼之上诉期的特别规定,但其中也明确指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在中国有住所之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期,仍然适用国内民事诉讼一般规定的“15日”(《民事诉讼法》第164条)。所以,李虹与琼斯的上诉期都是15日。C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52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因此D选项正确。2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大米10吨的合同,但未约定交付地点。第二日,甲公司在未通知乙公司且未对大米进行分装的情况下,将30吨大米交给丙运往乙公司。运输途中,汽车发生车祸,致使包括乙公司所购大米在内的全部货物毁损。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发生在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但买受人乙公司仍可以不承担风险B.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乙双方分担D.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答案:A,D解析: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且没有通过装运单据、加盖标记或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化,买受人可以主张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乙公司可以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BC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D。28.甲有一个古玩花瓶,5月1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将花瓶3000元卖给乙。约定5月5日交货、付款同时履行。履行前,古玩市场大热,花瓶价格看涨,甲欲毁约。乙得知后,闯入甲家直接将花瓶拿走,并丢给甲3000元现金。后乙将花瓶摆在家中,并经常邀好友一起观赏。6月1日,古玩一条街的小贩丙偷走了花瓶,并放在自己的小店进行售卖(无经营资质)。6月15日,丁偶尔看到此花瓶,颇为喜爱,以3500元从丙处购得此花瓶。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是乙不能取得花瓶的所有权B.丙窃取花瓶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C.丁从丙处购买花瓶,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花瓶的所有权D.甲可基于所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答案:A,B,D解析:甲、乙的买卖合同没有附条件或期限,自成立时生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可以请求甲交付花瓶,直接闯入甲家中取走花瓶不能构成有效交付,所有权并未转移,A正确。乙在强力获得花瓶后,并不是基于原权利人意志获得的占有,缺少占有本权,为无权占有。但丙窃取花瓶的行为,构成对于乙占有的侵夺,此时乙可在侵夺发生后1年内基于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丙返还原物,故B正确。丁从丙处购得花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所有权,获得的只是一种无权占有,因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必须是占有他人的委托物,盗赃物是脱离物,故C错误。此时,甲依然是花瓶的所有权人,故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D正确。29.法院因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B:确认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C: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答案:D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4项的规定处理(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所以本题选D。30.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属内部人员所为,故认为应由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在自行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此案B.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电缆厂的厂长即为该厂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C.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厂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如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服,该厂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31.下列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说法正确的是、()A、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B、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C、唐宋时期,刑部负责大理寺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但宋朝后期,刑部职能有所扩大D、唐朝的“三司推事”是指刑部侍郎、御史大夫、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全国或地方的重大案件答案:A,B,C解析:秦汉时期,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同时也有权审理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故A项正确。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故B项也正确。唐宋时期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法、奏谳、赦宥、叙复等事,因此C项正确。D项唐代“三司推事”中的“三司”是指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而御史大夫虽是唐御史台正长官,但不属于“三司推事”中的一员,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2.张某与黄某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张某向黄某交付2000元的保证金,黄某拒绝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给张某造成3000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7000元B: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5000元C: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4000元D: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3000元答案:B解析:《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入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张某交付的是保证金,并未约定定金性质,因此张某交付的不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张某只能要求黄某返还2000元。黄某的违约行为给张某造成了3000元的损失,张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所以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5000元。33.甲公司状告乙公司侵犯了其产品发明专利权,准备应诉过程中乙公司发现了以下事实,请问其中可作为请求宣告甲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A.甲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国外已公开使用过B.甲的发明没有在说明书中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C.甲的发明被授予专利后从未亲自实施过D.甲对该发明的权利要求书超出了说明书的内容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理由问题。专利权的授予以专利说明书为基础,如果专利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权的授予则存在无效之理由,同样,专利权的范围以说明书为范围,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范围的部分,为无效之理由。对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是本题之难点,发明专利的新穎性要求在国内未公开出版过和未公开使用过,在世界范围内只要求未公开出版过。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D。34.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答案:C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浮动抵押【详解】《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据此,个体户甲可以设定抵押,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据此,个体户甲设定的抵押权因其与乙银行订立抵押权合同而生效,选项B错误;由于该抵押合同未经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C正确;由于第三人丙以合理价格从甲处购买生产设备,乙银行不得以其抵押权对抗,因此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C。35.张某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其妻吴某与奸夫钱某害死的。侦查人员获得的下列证据材料中属于传来证据的是:()A.吴某供述钱某为达到与其结婚的目的,深夜趁张某熟睡之际,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其打死B.张某的父母说,张某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听吴某说是从楼上摔下来跌死的C.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某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某报复,所以不敢声张D.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某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的法医鉴定答案:B解析:。B属于传来证据,A、C、D属于原始证据。36.某村村民蔡某常年上访,村委会不胜其扰。一次村委会开会时,五位村委会成员甲、乙、丙、丁、戊一致同意杀死蔡某。第二天傍晚,甲、乙、丙、丁、戊五位村委会委员在村口将上访回来的蔡某杀死后埋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村委会构成单位犯罪B.甲、乙、丙、丁、戊构成共同犯罪C.甲、乙、丙、丁、戊杀死蔡某是职务行为D.本案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答案:B,D解析:故意杀人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此罪。村委会无权决定村民的生死,村委会成员的行为也不是职务行为。37.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理由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中对支付令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38.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甲缔约国与乙缔约国的桑德公司通过书面约定一致同意:双方之间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争端,应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据此事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任何一方可单方面撤销对提交该中心仲裁的同意B、在中心仲裁期间,乙国无权对桑德公司行使外交保护C、在该案中,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用尽当地救济解决争端D、对该中心裁决不服的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裁决的诉讼答案:B解析: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27条的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故B的说法正确。39.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B、经授权,行政法规可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C、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的时候,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D、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答案:A,B,C,D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立法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由此可见,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是特定的,在地方国家机关层面上,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而非地方各级政府均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所以,A选项错误。《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9条进一步规定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属于绝对法律保留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所以,B选项错误。《立法法》第13条规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邀请提案人参与议案审议是“可以”而非“应当”。《立法法》第88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40.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A.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B.某学校校办工厂的货车C.某医院的医疗器械D.某幼儿园小卖部的设备E.某企业正在建造的厂房答案:B,D,E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选项A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和选项C医疗卫生设施,都不得抵押。4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它享有终局性。”关于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终极性,以下理解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A.随意逆向运行的司法裁判程序是司法裁判实体公正的具体表现B.“有错必纠”与司法的终局性是相违背的C.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主要表现为“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就同一行为实施双重追诉”D.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非依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启动对该案件的再审程序答案:A,B解析:考查司法的特征。42.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正确的是:A: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B: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最多不能连任两届C:董事长不能召集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D: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召开答案:A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A选项正确。董事连选可以连任,对连任届数没有限制,所以B选项不正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所以C选项不正确。董事会的会议制度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不作强制性规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43.下列构成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形是:()A.方某因无医师资格开设诊所被卫生局没收非法所得,并被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B.王某通话时,其手机爆炸导致右耳失聪,可选择以侵权或违约为由追究手机制造商法律责任C.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D.戴某用10万元假币购买一块劳力士手表,其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答案:B,D解析: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但该数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当行为人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A项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责任与3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A项。B项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第122条不得同时追究,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C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以同时追究,故不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排除C项。D项,戴某的同一行为,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追究两罪的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故构成法律责任竞合。44.甲乙丙盗窃案2012年9月,甲(20岁)与乙(16岁)共谋盗窃,担心人手不够,遂胁迫甲的邻居丙一起行动。丙胆小怕事因而只负责在门口望风,甲乙进入某家里盗窃,窃得价值2000元的白金项链一条,毁坏价值1000元的保险柜一台。2013年三人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丙被胁迫犯罪,只从事帮助行为,情节轻微,决定对其酌定不起诉;乙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情节不重,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甲是主犯,应当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甲提起公诉;乙的父亲戊对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被害人丁准备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1.公安机关讯问乙时可否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2.对丙不起诉应当由谁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应该如何救济?3.检察院在对乙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此有异议,检察院应如何处理?4.丁应当在何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可就多少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哪些人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如果检察院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不能通知乙的双胞胎哥哥到场,因为乙的双胞胎哥哥是未成年人。2.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被害人丁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检察院对乙不起诉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乙的父亲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检察院应当做出起诉的决定。4.丁应当在立案之后,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对被盗的项链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就保险柜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本案中,甲、乙、丙和乙的父亲戊都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6.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民事诉讼始终依附刑事诉讼。刑事审判未经裁判而终止,民事诉讼不能单独做出裁判。相反的,刑事审判如果做出了判决,无论被告人有罪与否,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相应地做出判决。参见《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45.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一架客机正从北京飞到纽约,如果该客机在韩国境内上空飞行时,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赔偿适用();如果该客机在公海上空飞行时,对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赔偿适用()。A、韩国法;美国法B、中国法;美国法C、韩国法;中国法D、美国法;中国法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对韩国境内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韩国法,对公海水面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C为当选项。46.某选区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了选民名单,王某发现选民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对此不服。于是,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又不熟悉选民资格案件启动的条件。如果你是律师,王某向你进行咨询,下列意见正确的是:A: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B:起诉人对选举委员会关于其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C:起诉人可不经向选举委员会的申诉阶段而直接提起诉讼D: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选举委员会还未作出处理决定答案:B解析: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解决选民资格案件需要适用特殊的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案件有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公民只能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决定提起诉讼,而不能就选民资格的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47.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电脑的合同。双方决定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选择一个术语规范双方的合同。双方想采用空运的方式;运费由卖方承担;在装运地完成交货并且卖方负责向买方提供购买保险所需的资料。请根据双方的要求选择一个合适的术语:A.DAPB.CIPC.FCAD.CPT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D组术语不符合在装运地完成交货这一要求。风险转移的口诀说得很清楚,“风险需谨记,全部交货时。D组在目的,其余装运地。”D组的交货地点在目的地。选项B错误。CIP术语不符合买方提供保险所需资料的规定。保险的口诀“带‘I’的必须买(卖方出钱),D组术语买有料(买方向卖方提供资料),剩余全部卖有料(卖方向买方提供资料)。”CIP术语应该由卖方负责购买保险。选项C错误。FCA术语不符合卖方承担运费。运费的总结为:买EF,卖CD。选项D正确。CPT可以采取任何运输方式,运费由卖方承担,装运地交货且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购买保险的资料。48.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A项:《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张某经过李某和王某的同意,可以将合伙份额转让给陈某,故A项正确。B项:《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张某未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是无效行为,故B项错误。C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债权人陈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张某的合伙份额,或选择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故C项正确。D项:张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故其他合伙人李某和王某没有任何责任,D项显然错误。49.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年)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一审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法院适用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若该程序无特别规定,则应参照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为例外,B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因此,二审调解书中并不需要写明“撤销原判”,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50.李某将一部手机丢失,孙某捡到后,委托做手机旧货交易的朋友王某在旧货市场上出卖,胡某买下该手机,两年后被李某发现,要求胡某返还手机。对此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胡某应协助李某从孙某处要回所付价款B.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孙某返还价款C.胡某返还之后,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价款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胡某已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答案:D解析:在通常情况下,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遗失物的买受人不能取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可要求买受人返还该遗失物。遗失物的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向遗失物的出让人追偿。但是,遗失物在有营业执照的市场上出卖的,两年后买受人可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本题中,胡某是在旧货市场上买下该手机的,能够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无须返还。失主遭受的损失,只能要求拾得人予以赔偿。51.关于公诉和解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A.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代为和解。B.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C.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D.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答案:A解析:《刑诉法解释》第511条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第512条:“犯罪嫌疑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因此,BCD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52.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题中,夏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A、C:《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1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都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A、C正确。选项B:虽然马某不是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但是,马某未经榴风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到他人账户,且这一行为与夏某共同为之,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榴风公司有权请求马某与夏某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选项D:《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债权人是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补足出资”的责任,D错误。53.甲国与乙国因种族冲突爆发了两国之间的战争。根据国际法有关战争法的规定。下列战争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中,正确的是哪一项?()A.交战是两国的国家行为,因此,私人之间的商业关系无须被废止B.两国问的互助条约立即废止,但两国参加的规定战争行为规范的条约自动生效C.两国可以对其境内对方人民即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限制和没收D.交战国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也在拿捕之列答案:D解析:甲乙两国间已处于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可予没收,但是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等除外,A错。对于敌国国民的私产,无论是否位于其境内或占领区内,都不得予以没收。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国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而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国民之私产仅可以对可供军事需要的财产征用,而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BC错误。战争状态对于敌国公民的影响:交战国对其境内的敌国公民可实行各种限制,如进行敢侨登记、强制集中居住等,D正确。54.中国参与某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多边条约的谈判并签署了该条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国签署该条约后有义务批准该条约B、该条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C、对该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条款,中国在批准时不得保留D、如该条约获得批准,对于该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中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答案:B,C,D解析:【考点】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批准;条约的适用【详解】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是否批准及何时批准一项条约,由各国自行决定。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故选项A错误。条约国内法上的批准是一国的权力机构依据该国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十四)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故选项B正确。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规定禁止保留的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故选项C正确。根据该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选项D正确。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答案:A,B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故A项正确。《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故B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报全国人大批准”说法错误,应当是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也实行计划生育,故D项错误。56.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担任仲裁员?()A.甲,曾任某市检察院检察长10年B.乙,从事律师工作满6年C.丙,某大学法学院民法讲师D.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9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员的资格。根据《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A项甲是检察长,而不是法官:B项年限不够,必须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C项不符合条件,因为丙没有高级职称;D项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符合条件。57.下列关于现行宪法文本中“法律”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中的“法律”是指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等特征的法B、“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C、“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是指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的“依照法律”意味着、公民只有在法律有相应规定时才能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答案:C解析:“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58.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A.一个月B.—半月C.三个月D.六个月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109条。59.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答案:A,C解析:。《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刑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可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C正确,D项错误。60.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杨某等诉禹州市某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案禹州市某卫生局于2011年11月20日为赵某任负责人的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核准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证载:机构名称: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卫生室。地址:禹州市颖川霞王村辛庄。诊疗科目:中西医结合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某。登记号:PDY23C08941108190D6009。有效期限:自2011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1日。2013年5月4日,尹某因咽痛和丈夫杨某一起到赵某开办的卫生室就诊,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赵某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最终导致尹某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查赵某开办诊所根本不具备法定执业许可条件,而且提供虚假材料;而该卫生局又没有严格审查,同时其在为赵某颁证中缺少大量的申请材料,没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诸多手续,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2013年9月29日,尹某父亲尹某某、母亲王某某和尹某丈夫杨某以该卫生局严重违法,为赵某颁发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赵某行医合法化,直接导致赵某等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使尹某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为第三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万元。【问题】1.本案中,被害人尹某的父母及丈夫杨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禹州市某卫生局为赵某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3.若赵某申请执业许可时,该区居民陈某等人认为卫生室的医疗废物会造成环境污染,并提出听证要求,卫生局该如何处理?4.本案中,赵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许可证,该卫生局正确的做法是什么?5.本案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若一审法院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该如何处理?答案:解析:1.本案中,被害人尹某的父母及丈夫杨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三原告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死者尹某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属于组织资质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首先,卫生局应当作出准予听证的决定;其次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同时在完成听证程序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该卫生局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如果赵某在1年内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卫生局也不授予行政许可。5.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1)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损害结果的存在。被告对其给第三人赵某颁发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6.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认为依法应予赔偿的,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本题中涉及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规则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举证责任事项不同,原告的举证责任事项包括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而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其次,提交证据时间不同,原告提交证据的时间是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被告则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与答辩状一同提交证据。最后,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不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中,考生应该特别注意“被害人尹某死亡与第三人赵某开办的诊所诊疗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由医疗机构(即本案中的第三人赵某)承担。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医疗机构侵权的免责事由,而且医疗机构相比病患更有能力去证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61.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D解析:。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而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刑。但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同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也不存在清晰的“中间线”。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暂时不考虑行为人具有的从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轻、从重处罚情节,只考虑行为人所犯之罪本来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然后以此为基础再考虑行为人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62.王某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王某一个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为3万元B:王某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C:公司设立后,该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D:公司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答案:B,C解析:公司法第58条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和一次足额缴纳的规定,故A正确,B错误。《公司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D选项正确。63.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答案:A,B,C,D解析:【考点】宅基地使用权【详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故A项、B项说法均错误,甲出卖住房后不再给予宅基地;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转让,并非完全禁止买卖,故C项说法错误;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宅基地转让合同规定经过政府批准的要件,故D项说法错误(但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64.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考点】合理行政原则【详解】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主要包括三个子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与合法行政原则并列的行政法两大基本原则。在对某一行政活动评价时,先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再对行政活动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某一行政活动,只有在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符合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是较合法行政更高的要求。因此,合理行政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与合法行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原则。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不仅行政活动要具有理性,民事活动也需要具有理性,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活动中的行政权力因素的存在,因此A项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因此,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该行为时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不准确即是违法。故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B。65.中国的A公司与甲国的B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勘探开发位于我国西部铁矿的合作合同。关于上述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公司与B公司可以协议选择甲国法作为准据法B、因为涉及合作勘探开发,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应不依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C、A公司和B公司可以书面约定该协议的纠纷由甲国法院管辖。D、A公司和B公司可约定选择位于甲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选项错误。但是这并不属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5种不通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单边指向我国法律的情形,因此B不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C错误而D正确。66.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涉外票据的争议时,可以适用出票地法律的事项是、A、票据的记载事项B、票据的承兑、付款C、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D、票据的提示期限答案:A,C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A项中的“票据记载事项”和C项中的“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都适用出票地法律,B项中的“票据的承兑、付款”适用行为地法律,D项中“票据的提示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67.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答案:A,C,D解析:【考点】刑讯逼供罪【详解】所谓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A选项中,甲系机关保卫处长,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并非为获取口供而实施伤害行为,不符合刑讯逼供的要件,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C选项中,丙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并未使用酷刑,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认犯罪事实,系出于害怕的心理,因此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CD。68.王某为其女小王投保了一份人寿险,受益人为王某和小王的丈夫陈某,王某已交了三年保费,陈某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将小王毒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陈某丧失受益权B: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费的责任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D:保险公司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或保单的现金价值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本题中王某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所以保险公司应向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69.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答案:A解析: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间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70.关于如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B、明确司法人员工作职责、流程、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C、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公安机关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D、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答案:A,B,D解析: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C错误,A项、B项、D项正确7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女性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有( )。A.担任干部B.从事空乘工作C.从事农药灌装工作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因病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答案:B,C,D解析: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5周岁。7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为如下三种情况、(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对此法律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解释为有权解释B、该解释为立法解释C、该解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需进一步明确界限”问题所作的解释D、该解释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答案:A,B,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46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D项错误。73.关于公证员的执业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B.担任公证员,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C.公证机构可以不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D.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答案:A,D解析:。考查公证员的执业管理。74.宋楚雄与孙五花离婚纠纷一案,经K市L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签收了人民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在此情况下,该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何约束力?()A: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B: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反悔而再到法院就离婚问题起诉C: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上诉D: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离婚问题申请再审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考点】调解书的效力。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选项A、B、C都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75.下列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A.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应当引咎辞职C.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该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解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9条。76.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因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国公民个人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D.外国单个自然人也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答案:A,C,D解析:A、C、D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故A选项正确。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中国公民个人不可以和外国投资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故C选项正确。77.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消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答案:A,B解析:。《执行规定》第64条第1款。78.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答案:B,C解析:【考点】诉讼参与人【详解】首先可以确定李某并非本题中的适格当事人,因其对本案并不存在诉的利益,不具备成为当事人的条件,所以A选项错误。李某、郑某共同目睹了张某在购物中心摔倒的全过程,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符合成为本案证人的条件,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在华美购物中心购物,并因为打蜡地板太滑以致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华美购物中心作为单独被告,C选项是正确的。79.《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重要的维护祖国统一的宪法性文件。为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在何种情况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A.“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B.发生将会导致台湾地区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消失D.两岸出现严重敌对状态答案:A,B,C解析:。《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8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A.修改公司章程B.增加公司注册资本C.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D.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答案:A,B解析: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81.大王(21岁)与小王(19岁)是哥俩,平日游手好闲。某日在街上闲逛,发现村头老王家门口卧着一头黄牛,大王想起曾经向老王借黄牛时老王不借,心中越发郁闷想伺机报复,于是对小王说去拿块石头打它。小王遂拿起一石块砸向黄牛。黄牛疼痛跃起向前猛冲。此时老王的邻居赵老太太(70岁)刚出院门,正欲上街,见黄牛朝自己冲来便急忙闪躲,慌忙中碰到了在街边摆摊的杜某,将杜某的货摊打翻,损失价值达1,000元。赵老太太也摔伤在地,导致右腿骨折并入院治疗,花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问题:1.赵老太太因躲闪黄牛而撞翻杜某的货摊的行为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大王和小王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3.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可以向谁主张,为什么?4.若小王当时8岁,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5.杜某货摊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解析:1.赵老太太因躲闪黄牛,而撞翻杜某的货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大王和小王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3.赵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可以向老王主张,也可以向大王和小王主张。《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赵老太太可以向老王主张侵权赔偿,还可以向大王、小王主张侵权赔偿,如小王当时才8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小王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赵老太太还可以向小王的监护人主张承担相应责任。5.对于杜某货摊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大王、小王共同承担。如果老王对其所有的黄牛疏于管理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82.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答案:A,B解析:本案中,甲先下毒杀乙,之后又开车带乙去医院,说明甲为防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积极努力,最终乙因撞车死亡。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撞车,则交通事故的发生已经中断了甲的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乙死亡主要是因为甲的投毒行为,则该因果关系并未中断,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既遂。AB正确,CD错误。应选AB。83.共用题干关于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B: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C: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D:行政案件只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答案:A,B,C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据此,A项正确。该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据此,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故D项“只能”二字太过绝对,错误。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法院不仅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故A项正确。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看,选项B、C正确。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一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而作为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并不承担此项举证责任。故B项错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部分禁止适用调解,法院在诉讼中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以调解结案。故D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此处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本题应选C项。84.马某驾驶超载货车,为逃避检查处罚,在接近治理超载检查点时加速行驶。交警示意马某放慢速度接受检查时,马某未听从,致使一名交警受伤。关于马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马某以高速行驶的胁迫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C.马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D.马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答案:B,C解析:马某驾驶超载车辆,明知交警在执行公务,却不服从指挥,不停车接受检查,其行为已经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85.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解析:【考点】所有权的取得方法的基本规则【详解】依据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及权利,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指不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例如,先占、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以及时效取得等;后者指以原权利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取得所有权,例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和继承。选项B为所有权收益权能的体现,选项C为添附中的加工。选项D为拾得抛弃物。因此,正确答案应当为A。86.共用题干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答案:C解析:【考点】毗连区【详解】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是指在领海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个海域。它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上述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所以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详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B、D选项正确。【考点】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贸易术语【详解】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后2000年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人使用。故A错误。FOB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B选项错误。FOB交货术语法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所以C选项正确。贸易术语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共同适用,所以D选项错误。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担保【详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它规格。所以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第39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所以D选项正确。87.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88.共用题干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表述不成立的是、()A、根本性B、原则性C、无制裁性D、相对稳定性答案:C解析: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89.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A、甲公司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B、乙公司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C、丙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凭证不全,难以查账D、丁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才申报答案:A,B,C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90.《折狱龟鉴》载一案例:张泳尚书镇蜀日,因出过委巷,闻人哭,惧而不哀,遂使讯之。云:“夫暴卒。”乃付吏穷治。吏往熟视,略不见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顶发,当有验。乃往视之,果有大钉陷其脑中。吏喜,辄矜妻能,悉以告泳。泳使呼出,厚加赏方,问所知之由,并令鞫其事,盖尝害夫,亦用此谋。发棺视尸,其钉尚在,遂与哭妇俱刑于市。关于本案,张泳运用了下列哪一断案方法?()A.《春秋》决狱B.“听讼”、“断狱”C.“据状断之”D.九卿会审答案:C解析:“发棺视尸,其钉尚在”表明张泳运用了“据状断之”的断案方法。故C项应选。91.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甲使用暴力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因此选项A错误。乙借用摩托车后不想归还,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将摩托车藏匿,其行为构成了侵占罪。至于乙谎称摩托车被盗,只是为了掩饰其非法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选项B正确。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既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又触犯了盗窃枪支罪。丙这种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属于想象竟合犯,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直接以盗窃罪论处,因此D选项不正确。92.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突然死亡,甲之子丁为甲的继承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丙如都同意,丁可以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B:如丙不同意丁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C:丁如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乙丙应向丁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丁如未承诺,如乙丙均同意,丁的监护人可以在丁未成年时代行丁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案:A,B,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根据该款规定可知,A、B选项正确。第5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款规定可知,C选项正确。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该款规定可知,D选项不正确。93.以下关于刑事拘留赔偿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未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对董某进行刑事拘留的,应予赔偿B.人民检察院未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肖某进行刑事拘留的,应予赔偿C.公安机关违法进行刑事拘留,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则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D.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拘留但超期羁押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应自拘留超期羁押之日起计算答案:A,B,C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一)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二)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规定的时限。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第1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可知,ABC项正确,D项错误。9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公司的成立时间。现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创立大会经过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3个月后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就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下列判断错误的是:A.公司成立后,章程对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也发生约束力B.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不能生效C.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前,章程对签字或盖章的出资人有效D.创立大会通过后,公司章程生效,但此时章程尚不具有普遍的效力答案:B解析:A选项表述正确,《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3—2015年三校名师部门法测试题答案与解析商法经济法(含知产)/鄢梦萱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所以即使是在章程上没有签字的董事高管,仍然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时,依据《公司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所以章程依创立大会通过生效,而不是以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工商登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故B项表述错误,D项表述正确。95.高某,男,38岁,一贯惹是生非,危害乡里。其父多次劝导,反而招致高某不满,心生怨恨。某日,因其父劝解,引发高某怒火冲天,打伤其父。经依法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则对于本案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处理正确的有:()A.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人民检察院以虐待罪指控,人民法院认为是故意伤害罪,则人民法院告知检察院变更罪名后重新起诉B.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C.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死亡,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D.只有在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才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答案:B,C,D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依法不予认定;(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题中的选项A、B、C、D分别属于上述第(2)、(7)、(9)、(1)种情形。96.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所谓诉讼程序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法院不得依其判决时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如强行划拨银行存款、拍卖财产等B、我国目前依然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已主动放弃了所有国有企业财产的豁免权,也放弃了涉及某些领域纠纷的国家财产豁免权C、所谓管辖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D、所谓强制执行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国家或国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证言、证据,或对国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答案:B解析:【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97.甲(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市城建局局长乙的好朋友丙想从城建局得到一个批文,但多次努力都无果他听说乙比较听甲的话,就想办法认识了甲,然后委托甲帮自己办理批文,他先给甲5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甲50万元甲见有利可图,就去求乙帮忙他隐瞒了自己收丙钱的事情,谎称丙对自己有救命之恩,自己必须帮丙这个忙乙见甲亲自来求,就答应了丙在获得批文后,如约送给甲另外50万元关于甲乙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甲、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  C.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乙构成受贿罪答案:C解析:C。甲乙对收钱无共谋,所以不构成受贿罪共犯,也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犯。甲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让乙利用职权为自己办事,自己收取贿赂,所以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98.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7年)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A项,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财物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故A项错误。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含单位在内。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既满足保险诈骗罪的要求,也同时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成立合同诈骗罪,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故C项错误。D项,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在实施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素,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签订合同时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在此目的的指引下违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收受他人财物逃匿的,属于理论上所归纳的“履约诈骗”(与“缔约诈骗”相对应),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故D项错误。99.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C项错误。D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故D项错误。100.权利本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思想条件之一。下列关于权利本位的含义,正确的是、()A、公民在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时,权利是起决定、主导作用的B、在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中,私权是决定性、根本的C、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要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D、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解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主要有四个:(1)法律至上;(2)权利平等;(3)权力制约;(4)权利本位。D项表述的是法律至上的内涵,而C项表述的是权力制约的内涵。权利本位,是指国家权力(公权)和人民权利(私权)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起主导作用的;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类型,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权力之所以必须是有限的,就在于它来源于人民。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必须出于维护相应的法律权利或公众权益的需要并经过必备的法律程序。可见,A、B项正确地表述了权利本位的含义,当选。对于此考点,考生应引起足够重视。权利本位与目前我国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权利本位的题目也可以在卷四中与人权的保护、行政法中政府权力的有限性等知识点结合起来,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卷I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某自治区首府市政府制定《某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改变该《办法》?()A:国务院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C:自治区人民政府D:该市人大常委会答案:A,C解析:《立法法》第88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根据该条第3项、第6项,A、C项正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规章不具有改变、撤销权,故排除B项。根据该条第5项,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规章仅具有撤销权,无改变权,故排除D项。2.下列哪几项属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A.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B.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C.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D.禁止交叉报复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是:(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A正确;(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B正确;(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C正确;(6)允许交叉报复,D错误。应选ABC。3.甲国国有公司凯斯公司与乙国国有公司大丰公司在甲国首都签署合同,约定凯斯公司向大丰公司提供优质水果2000吨,由丙国速航公司“追风”号承运,目的地为乙国某港口,采用FOB贸易术语,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请回答下列问题、若本案中部分水果的腐烂由下列原因引起的,需要速航公司承担责任的是?()A.水果在装货港装船之前有部分腐烂的迹象B.“追风”号在运输途中未能及时通风C.水果腐烂系承运人航行失误导致船抢进水所致D.水果腐烂系进入乙国目的港时,乙国海关对货舱进行高温消毒所致答案:B解析:考点:《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讲解:《海牙规则》下,承运人航行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所以C不当选。承运人有管货的义务,其中包括给货舱通风降温,所以B当选。承运人对货方的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免责的,凯斯公司交付货物时质量就已经不合格,所以承运人对此是免责的。所以A不当选。承运人对检疫限制造成的货损免责,本案中海关高温消毒导致水果部分腐烂就是检疫限制,所以承运人免责。所以D不当选。4.甲(男,35岁)系瓜农。甲因其所种西瓜被盗严重,遂在瓜地周围拉上铜丝,并接通电源。其妻阻止道:“会电死人的,去取掉。”甲说:“我又不是要电死好人,是防盗,偷西瓜的人死了活该。”几天后的一个下午,三个小学生放学后追逐蝴蝶进入西瓜地,触电后均抢救无效死亡。甲发现后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A.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甲的行为构成自首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B,C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适用。甲的行为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1)甲在瓜地周围私设电网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2)甲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导致了三名小学生触电身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3)甲作为一成年人,明知在瓜地私设电网可能导致他人触电身亡的结果,但他不听其妻让其取掉电网的劝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处罚时,应考虑甲投案自首的情节,予以适当从宽处理。5.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答案:D解析:【考点】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的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骗取贷款罪。B选项,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成立高利转贷罪。C选项,公司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以公司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D选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丁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并且携款潜逃的,显然具有不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故构成贷款诈骗罪。6.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司法的应然功能,除法院组织法对司法职能的规定外,我们通常所说的“定纷止争”、“惩奸除恶”、“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等,都属于人们对司法功能的应然期待和理想要求。而司法的实然功能是司法实际上能够发挥的功能。由此可知,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也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实然功能。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选项C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7.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仲裁庭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对本案重新进行了仲裁,并作出仲裁裁决,地方公司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如何寻求救济:()A.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B.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C.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D.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重新仲裁的救济。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但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的、()A、2/3以上的多数通过B、3/4以上的多数通过C、1/2以上的多数通过D、1/5以上的提议答案:A解析:《宪法》第6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9.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实体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下列违背民事诉讼证据程序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据材料有:()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以秘密方式安装窃听器材而获取的证据材料B:某人为获取侵权事实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购买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证据C: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D:未经对方当事人知晓而制作的录音材料答案:A,C解析:【考点】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详解:A项不合法,因为取得的方式是国家禁止的;C项不合法,因为程序不合法,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答案B、D项中证据的取得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10.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答案:A,C解析:【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消灭【详解】票据的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原因,甲是否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是票据原因关系履行与否的问题,其不得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票据金额的理由,故选项A正确。根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根据《票据法》第93条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如果银行拒付,甲可以向支票的出票人乙行使追索权。另外,甲和乙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当然有权利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无论是根据票据关系还是根据票据原因关系,甲都可以有选择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故选项C正确。在支票遗失的情况下,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只是需要采取保全程序,选项D错误。选项B是关于票据抗辩的。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的甲和乙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甲、乙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同时,乙作为出票人也是票据债务人,而甲是持票人,故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乙可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拒付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应当是正确的。只是实践中,能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不完全取决于房屋买卖的当事人,参考答案认为B项错误,似乎也是以此为依据,但理由有些牵强。【陷阱】无因性是票据的基本特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因此要注意区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另外,票据基础关系虽然并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但在形成这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还是产生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受到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1.甲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的王某贩毒案后,经审查认为按照管辖规定应当由同级的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甲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B:继续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C:将案件移送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D: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移送乙市人民检察院答案:C解析:【考点】案件受理后的移送管辖。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第2款规定,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故C项正确。12.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联合国大会2006年通过决议,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大会附属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联合国人权委员会B、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C、联合国人权理事会D、联合国人权法院答案:C解析: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共有47个席位的人权理事会,以取代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是联大的下属机构,联大将在5年后对该理事会的地位进行审查。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于2006年6月16日废除人权委员会。13.甲向乙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银行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丙将银行汇票上的金额变造为100万元后转让给了丁,丁又因为生意需要将该银行汇票转让给了戊,戊按期提示付款遭拒。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B.乙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C.丙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D.丁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答案:C14.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未成年人甲(17周岁,还有两个月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甲满18周岁。A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甲犯新的盗窃罪,A区人民检察院对甲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A区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公开审判,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B.A区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他的父亲同意才能适用C.本案中A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是违法的D.A区人民法院立案时甲未满20周岁,本案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A.选项,《刑诉解释》第467条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本案中,甲在移送审查起诉两日后己满18周岁,不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本案依法应当公开审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本案中,由于甲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因此,公开审理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A选项正确。B.选项,《刑诉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仅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还得征得辩护人的同意才能适用。据此,B选项错误。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本案中,甲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刑诉解释》第46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2)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案中,尽管甲在犯新的盗窃罪时己经满了18周岁,但其在实施故意伤害罪时未满18周岁,且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本案是针对甲故意伤害罪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的,符合少年法庭审理的条件,由少年法庭审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并没有使用"应当"二字,但根据共同犯罪案件及其他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决定可以推断,前面符合条件的案件是"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据此,D选项正确。15.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解析:中止行为应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构成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的确采取了中止行为,则构成犯罪中止。在本案中,乙突然跳车逃走、拒绝救治才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构成犯罪中止。16.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1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地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c.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答案:A,B,C,D解析:。合同的双方当亊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17.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为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审计监督制度,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2016年)A.《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B.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违反审计法的责任。A项:《审计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审计法》的制定与执行是在实施宪法的相关规定.A项正确。B项:《审计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故B项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的说法错误。C项:《审计法》第16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C项正确。D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19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2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所以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D项正确。18.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C解析:【考点】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职权【详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中秘书长的设置只到设区的市一级,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秘书长。故A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置专门委员会。故B选项错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据此C选项正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同时《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只负责召集人大会议,不负责主持。故D选项错误。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9.合伙企业“顺达饭庄”纠纷案魏超、梁权和蜀香餐饮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香公司)达成书面合伙协议,商定设立一家“顺达饭庄”。魏超以其房屋出资,作价2万元;梁权以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蜀香公司出资2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由于梁权和蜀香公司有餐厅经营管理的经验,因此约定梁权及蜀香公司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事务执行人。2007年9月27日,顺达饭庄与天天食品批发站签订食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天天食品批发站供应顺达饭庄价值10万元的糕点、肉类、蔬菜等,顺达饭庄向天天食品批发站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的00883208号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注明“予以承兑,顺达饭庄款到之日付款”的字样。天天食品批发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日日面粉厂,日日面粉厂刚好对月月粮油站有一笔欠款,遂在当天就又背书给了月月粮油站,并在背书同时写道“不得转让”字样。月月粮油站将汇票贴现给了建设银行某分行。但在建设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分行拒绝付款,理由是:天天食品批发站提供的糕点有重大质量瑕疵,顺达饭庄来函告知,00883208号汇票不能兑付。建设银行某分行认为自己是善意持有人,遂向背书人日日面粉厂行使追索权。2008年6月,蜀香公司因为自身经营出现困难,在通知魏超、梁权后即将其在顺达饭庄的份额转让给张亭。10月,顺达饭庄因资金短缺,合伙人一致同意吸收李冰、王楠入伙。李冰,17岁,高中生,以其受馈赠的2万元作为出资。王楠,个体工商户,出资2万元,为有限合伙人。10月末,李冰的父母要求顺达饭庄退回李冰的出资。12月,王楠出车祸死亡,其妻王胜兰要求继承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张亭表示不同意王胜兰成为合伙人。此时,顺达饭庄在财产检查的过程中发现:(1)梁权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顺达饭庄的名义为其妹的理发店提供担保,向不知情顾晓晓借款3万元;(2)魏超由于个人债务2万元无法清偿.债权人请求顺达饭庄承担该债务。【问题】1.梁权、蜀香公司能否成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人?顺达饭庄的组织结构是否合法?2.工商银行某分行的承兑效力如何?为什么?3.假如建设银行某分行在遭到工商银行某分行拒付后,将该票据背书贴现给了农业银行某分行,那么该背书性质为何?法律后果怎样?4.蜀香公司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其合伙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5.李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效力如何?李冰应否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6.王楠的妻子王胜兰能否成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人?为什么?7.对于顺达饭庄在财产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的事件,依法应如何处理?8.如果顺达饭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哪些人清偿债务?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解析:1.梁权、蜀香公司有资格作为顺达饭庄合伙人,但蜀香公司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而梁权只能作为普通合伙人。顺达饭庄的组织结构中,蜀香公司作为合伙执行人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2.工商银行的承兑无效。因为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3.该背书为期后背书,是《票据法》所禁止的。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汇票责任。4.有效。因为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仅须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伙人。5.李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效力待定,在李冰的监护人拒绝追认后,合同归于无效。李冰对顺达饭庄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6.王胜兰能够成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人。因为王楠为有限合伙人,其死亡后,其妻作为继承人,继承其有限合伙人资格,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7.(1)梁权与顾晓晓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其他合伙人可向梁权追偿。此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梁权除名。(2)债权人无权请求顺达饭庄承担魏超的2万元债务。因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管理和使用,魏超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收益清偿个人债务。债权人若想魏超以合伙份额2万元清偿债务,则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8.债权人可以请求魏超、梁权、蜀香公司、张亭、王胜兰承担还款责任,但他们各自的责任范围不同。魏超和梁权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蜀香公司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顺达饭庄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顺达饭庄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张亭以其出资额对其加入前和加入后的顺达饭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王胜兰作为有限合伙人王楠的继承人,以王楠对顺达饭庄认缴的出资额对王楠加入前和加入后顺达饭庄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0.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又称为立法解释。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的是:()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答案:B,D解析:考查法律解释。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立法法》第45条规定。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1.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A、司法权不得由一般的行政机关来行使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程序规定答案:C解析:依照《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某些机关可以以合法形式进行干预,如人大行使监督权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因此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本题的答案为C项。22.甲委托乙到云南购买春茶,该茶属于明前茶,对采摘时间与制造时间都有严格要求。因乙突发疾病无法上山收购茶叶,又因茶山通讯信号较差无法联系甲。为了不耽误收购时间,乙不得以转托自己在茶山生活的好友丙采购茶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是乙的代理人,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乙B.丙是乙的代理人,但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由甲承担C.丙是甲的代理人,甲与乙之间的代理关系随之消灭D.丙是甲的代理人,丙实施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于本人甲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68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民通意见》80条:“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因此,有复任权的情形有二:(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2)事后被代理人追认。但也有例外,即“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本题中采摘茶叶有时间要求,而且出现疾病及通讯讯号等紧急情况,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复任权的法律效果:(1)复代理以原代理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且原代理人不因复代理人的产生而消灭;(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效果仍然直接归于本人。因此,A选项,B选项,错误。C选项,丙是甲的代理人,但甲乙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消灭。丙是甲的代理人,丙实施的代理行为效果直接归于本人甲,故D选项正确。23.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乙的保证人。此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对此丙不知情。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C.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变动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4.王某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辆,被甲市乙县丙乡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王某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他可向下列哪些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A.甲市公安局B.乙县公安局C.乙县政府D.丙乡政府答案:B,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而言,本题考查对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乡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BC项是正确答案。25.下列哪些犯罪属于一般主体的犯罪?()A.间谍罪B.叛逃罪C.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D.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具体个罪的犯罪主体,具体条文参见《刑法》第107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11条。选项A中间谍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选项B中叛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选项C中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和选项D中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都是一般主体。26.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下列属于关于公共财产的是:()A.某国有公司的财产B.某村集体企业的财产C.“中国红十字会”所管理的社会捐助资金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在邮递过程中的信件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第2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以公共财产论”有两重含义:一是该财产的所有权性质被视为公共财产,因此可能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的犯罪对象;二是财产所有人对该财产的侵犯也能构成对公共财产权利的犯罪。A选项某国有公司的财产符合第1款第1项“国有财产”的规定;B选项某村集体企业的财产符合“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规定;C选项“中国红十字会”所管理的社会捐助资金符合第1款第3项和第2款的规定;D选项在邮递过程中的信件符合第2款的规定,属于在国有企业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以,A、B、C、D项都选。27.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A.将“五角星”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B.将“小黄米”文字商标使用于小米产品上C.将“明亮”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商标的禁止条件。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用“五角星”作为文字商标是允许的。故A选项不当选。《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性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小黄米”属于小米的质量或者主要原料,反映其颜色等,故B选项当选。而“明亮”作为文字商标用在灯泡上,表示其用途或者功能,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于灯泡上,故C也当选。“红高梁”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在高粱酒上获得注册。故D选项当选。28.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答案:B,D解析:。《海商法》第270~272条。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9.黄某和刘某是夫妻,其中刘某是哑巴,他们日常生活中用哑语进行交流。一天晚上,他们夫妻二人目睹了犯罪嫌疑人抢劫邻居的全过程。公安机关对他们进行询问,下列有关询问方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A.应当单独询问黄某B.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可以请黄某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C.应当单独询问刘某,但应当另请懂哑语的人在现场对其哑语进行翻译D.可以将黄某和刘某传唤到指定的某宾馆进行询问答案:B,D解析:。《高检规则》第1519条,《刑事诉讼法》第97条,《六机关规定》第17条。30.江某为其父亲向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江某发现把自己父亲的年龄搞错了。就有关错误的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如果江某父亲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B:如果江某申报的他父亲年龄不真实致使江某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江某补交保险费C:如果江某申报的他父亲年龄不真实致使江某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D:如果江某申报的他父亲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江某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江某无权请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答案:A,B,C解析:【考点】人身保险合同中年龄不真实的责任。详解:根据《保险法》第32条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A、B、C三项。31.关于法的效力,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属地主义是指该国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该国法的保护和约束B、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公民犯罪,可能受到中国刑法的制裁,这是法的对人效力中保护主义原则的体现C、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概不溯及既往D、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法对人效力的范围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分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几种,其中属地主义是指该国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无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该国法的保护和约束。在中国,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在法的溯及力问题上,虽然我国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绝非绝对地不溯及既往。选项中较难的是B,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公民犯罪,可能受到中国刑法的制裁,这符合任何人只要损害了一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该国法都对其有效的原则,因此体现的应该是保护原则。32.青岛市甲公司与沈阳市乙公司在沈阳市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同时还约定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鞍山市的丙公司,但丙公司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因丙公司已明确声明不接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无效B.因丙公司受让合同中的债权债务,所以仲裁条款对其有效C.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甲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D.丙公司声明只有取得乙公司同意,该仲裁条款对丙公司才无效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査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本案中丙公司明确声明不接受仲裁条款。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对其无效,B、C、D错误。3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交由韩国丙公司承运,向丁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期间该批货物发生了多次损失。2017年1月,因为遭受自然灾害,一个货仓的货物全部损失;2017年2月,因为港口的强制检疫又造成了部分货物损失;2017年3月,由于检修船舶时忘记通风,又造成了部分货物发生串味;2017年4月,该批货物到达后又因为价格下跌造成了部分损失。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第一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B.对第二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C.对第三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D.对第四次损失,丙公司和丁公司均不承担责任答案:A,B,C,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正确。1月的损失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大家一定要注意,全部和部分是对整条船或整批货而言,一个货仓的货物应理解为部分。对于承运人丙公司来说,自然灾害属于免责事由;对于保险人丁公司来说,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赔付范围。选项B正确。B项中的内容属于公权力介入的范畴,对承运人来说是免责条件;对保险公司来说不属于平安险的赔偿范围。选项C正确。C项中的内容属于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对于承运人来说属于免责条件;串味属于一般附加险的范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选项D正确。货物到达后的价格下跌对于承运人来说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对于保险人来说则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34.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  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  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  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答案:A,B,D解析:选项A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可知,律师邹某若反对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只能适用普通程序。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据此可知,这里有权补充陈述的是法定代理人,律师邹某无权补充陈述。选项D正确。《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律师邹某作为辩护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可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35.某外贸公司在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后,采取虚报出口的手段,骗得税务机关退税180万元,后被查获。对该公司应如何处理?()A:以逃税罪处理B: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C:其中的10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D:其中的100万元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理,余下的80万元按逃税罪处理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考点】一行为数罪。详解:在刑法理论上,《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本是一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按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但却规定数罪并罚。这可能是我国刑法上唯一一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却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法条。36.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2014年)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项,刑法上的假药,既包括成分有假的事实上的假药,也包括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上的假药。甲销售的假药没有批准文号,就是法律上的假药,即使该药有疗效,也侵犯了药品监管秩序,成立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销售的假药颇有疗效,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的,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进行定罪处罚;但其销售金额已达500万元,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的,则要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要重于销售假药罪。故A项正确。B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据此,甲销售病死猪肉的,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B项错误。C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因为是禁用的农药,所以对人体健康已经不单是不够安全的问题,而是毒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故C项正确。D项,甲出于销售劣药的故意实际上销售了假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二罪可以重合在轻罪的范围内,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罪。故D项正确。37.对于机动车致人损害,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机动车致人损害,致害人负无过错责任,无例外地要求全部赔偿B.甲将车租给了无驾照的乙,乙将丙撞伤,甲、乙对丙的受害负连带责任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将车卖给了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乙将丙撞伤,甲、乙对丙的受害承担连带责任D.甲将一辆拼装车卖给了乙,乙将丙撞伤,甲、乙对丙的受害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B,C解析:。本题涉及机动车致人损害问题。A选项中,机动车致人损害,致害人应负无过错责任,但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人的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中,甲跟乙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且甲租给无驾照的乙,表明甲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甲、乙对丙的受害不是负连带责任,而是由乙承担责任,甲承担相应责任。甲、乙的责任关系为按份责任。B选项错误。C选项中,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责任应由侵权人乙承担,甲不负任何责任。C选项错误。D选项,甲、丙之间买卖的是法律禁止买卖的拼装车,此种情况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ABC。38.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答案:B,C,D解析:。《刑法》第316条。39.下列对所有权特征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A.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这一不作为义务B.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C.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可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D.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E.如果将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全部或一部分设定他物权,不影响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行使答案:A,B,C,D解析:知识点:所有权的特征。在所有权上设定他物权,是可以限制所有权的行使的。40.201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海洋有限合伙企业,卖炸鸡。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务由乙丙丁分别执行。在合伙企业运行期间,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甲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甲从事的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B.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C.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查阅复制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D.以自有房屋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答案:A,B,D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有限合伙人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财务会计账簿,故C选项错误,A、B、D选项正确。41.下列有关法律语言、法律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为“应为”或“勿为”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不是适用法律语句本身的过程,而是适用法律语句之中的语义的过程D.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不表述法律规则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法律语言、法律规则讲解:A项正确,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这二者分别对应“应为”和“勿为”的行为模式。B项正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一规则将制定权限指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主体,因此本规则是委任性规则。C项正确,法律语句是法律语义的载体,法官只能根据语义作出法律决定。D项正确,比如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生效”的法律条文完全没有表述法律规则。42.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定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是:()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由于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首期出资2万元符合公司法标准B.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实际只有4.9万元,李四必须补足其差额1000元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各认缴1/3的出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答案:A,B,D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額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首次出资額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A项错误。《公司法》笫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額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頟;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中差額为1000元,与5万元相比应当不属于“显著”低于的情形,故不适用上述规定,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故C选项正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错误。43.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44.甲公司拟委托乙厂制作500套员工制服,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列明了对款式和面料的要求,要求乙厂在3日内报价。乙厂回复每套定价220元。甲公司次日电话通知乙厂称,若每套降价为200元即可成交。乙厂表示同意,要求于10日后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交货,货到付款,同时指出:任何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甲公司接受该条件,10日后收到已经由乙厂签章的合同书,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盖章。之后,乙厂告知甲公司,因其员工有限,想把200套制服交给戊厂加工,甲公司表示同意。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个月后,乙厂依约将货物运送至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因停业整顿无人负责接收货物,乙厂无奈,将货物向公证机关办理了提存。乙厂将其提存的事实通知了甲公司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支付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受限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整顿完毕派人去公证机关领取货物时得知,该批货物于提存后的第二日受雷击着火,50套制服被烧毁。公证机关称,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必须先履行债务,交付货款后才能领取货物;并要求甲公司缴纳保管费等提存费用共计8000元。甲公司认为提存费用应由乙厂支付,并就被烧毁的部分制服要求乙厂赔偿损失。甲公司员工穿上制服后,部分人员出现过敏现象,致使甲公司发生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1万元的损失。经查是因戊厂加工的制服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厂:①就对甲公司员工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共计1万元;②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厂同意支付违约金,但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不再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试述甲公司发出的传真以及其次日对乙厂的电话通知的法律性质,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与乙厂之间的承揽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3)公证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偿债后提货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提存费用以及提存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5)乙厂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且申请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①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甲公司的传真没有列明具体的价格和数量等内容,在对方回复时,甲公司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其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②甲公司向乙厂发出的电话通知属于新要约。《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甲公司就要约给出的价格作出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属于新要约。(2)甲公司与乙厂之间的承揽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盖章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本题中,甲公司是合同的最后盖章一方,因此合同自此时成立。(3)公证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偿债后提货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4)提存费用以及提存物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因此,标的物的提存费用和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债权人(针对交付货物而言,甲公司是债权人,乙厂是债务人)甲公司承担。(5)乙厂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且申请减少违约金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支持。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同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本题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200×500×20%=20000),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1万元,2万元是大于1×(1+30%)=1.3(万元)的,因此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B、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D、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答案:B,D解析:《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第39条规定,军队选举经费由军费开支。选项A不正确,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并不意味着由中央财政统一开支。《选举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所以,C选项错误。46.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延期审理的有:()A.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王某因在前往法院的途中遇到堵车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临时对助理审判员提出回避申请C.法庭调查阶段,被告孙某表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答案:A,B,C解析:A、B、C考点:延期审理和中止诉讼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选项A属此;(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选项B属此;(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选项C即属此;(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选项D的情形当适用诉讼中止。答案选择A、B、C。47.关于故意与违法性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以为买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仍买卖黄金,但事实上该行为不违反《刑法》。甲有犯罪故意,成立犯罪未遂B.甲误以为自己盗窃枪支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甲对《刑法》规定存在认识错误,因而无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故意,对甲的量刑不能重于盗窃罪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甲拘禁吸毒的陈某数日。甲认识到其行为剥夺了陈某的自由,但误以为《刑法》不禁止普通公民实施强制戒毒行为。甲有犯罪故意,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D.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害,但不知是否违反《刑法》,遂请教中学语文教师乙,被告知不违法后,甲实施了该行为。但事实上《刑法》禁止该行为。乙的回答不影响甲成立故意犯罪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违法性认识错误。A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首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被刑法所禁止。如果某行为事实上不违反刑法,不为刑法所禁止,则该行为就是无罪行为,而不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在刑法学上也不能称之为犯罪故意(当然,在犯罪学的意义上,将该心态称为“犯罪故意”是可以的)。甲买卖黄金的行为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甲不成立犯罪。故A项错误。B项,甲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性,只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归属于哪一个罪名有错误认识(“刑法没有学好”),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成立其行为所满足的盗窃枪支罪。故B项错误。C项,甲知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行动自由,有侵犯对方行动自由的故意,该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非法拘禁罪。故C项正确。D项,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产生疑问时,依照执法者的指引行动,仍然触犯法律的,属于可以阻却故意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是甲咨询的不是执法者,而是不负有解释法律职责和未经法律专业培训的语文老师,因此不阻却故意,甲仍然成立故意犯罪。故D项正确。48.李根诉刘江借款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李根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刘江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时质押给该公司的两块名表。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并在没有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保全措施。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A.一般情况下,某小额贷款公司保管的两块名表应交由法院保管B.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质权C.某小额贷款公司因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丧失了对两块名表的优先受偿权D.法院可以不经某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对其保管的两块名表采取保全措施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全。《民诉解释》第154条第2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所以,A、B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见,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法院对质押物进行保全,并不需要质押权人的同意,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A、B、C选项当选。49.甲将乙(6岁)绑架到自己家中,并向乙的父亲勒索财物。由于甲得知乙的父亲已经报案,便打算杀害乙。甲正在琢磨杀害方法时,甲的朋友丙到了甲家,甲将杀乙的想法告诉丙,丙帮助甲杀害了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B.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C.甲丙构成绑架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承继行为怎样构成共同犯罪,其关键在于承继行为加入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之前。承继行为成立怎样的共同犯罪,需要具体分析。其中,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则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A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以看出,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属于刑法规定的结合犯,属于科刑的一罪。本案中,甲绑架乙后,杀害乙的行为只构成绑架罪。B项错误。如A项所述,甲属于结合犯,丙仅以帮助的故意参与后一甲杀死乙的犯罪的,仅成立后一犯罪。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错误。甲丙不构成绑架罪共犯,因为丙没有绑架乙的意思。同时,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本案中,甲以向乙父勒索财物的目的将乙绑架到自己家中,已经构成了绑架罪既遂,后来丙参与杀害乙的,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因此,甲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D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丙共同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并且均是以杀人的故意实施的,由于绑架后杀死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只构成绑架罪,甲的罪名是绑架罪,乙是故意杀人罪。但二人就相同的故意杀人罪部分,成立共同犯罪。50.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答案:D解析:选项A、B错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依据《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包括盲人和聋哑人。对于盲人和聋哑人,《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3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我国刑法中未得到充分适用,现行《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有关“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因此,选项C、D中的丙、丁仍认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相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1.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A.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乙补偿某甲料钱、工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C.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绐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答案:A,B,C,D解析: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故本题选项为ABCD52.下列关于刑罚的说法,错误的是:()A.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措施B.刑罚只能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适用C.刑罚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D.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只要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刑罚就是正当的答案:D53.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续期。A、B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我国实行房地一体,房屋不能脱离土地使用权而单独存在,甲公司不可能将整幅地块转让而保留位于该地块的楼房的所有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46年之前申请续期。故D项正确。C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乙公司要改变土地用途,仅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C项错误。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据此,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54.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上诉期限B、上诉法院C、上诉权利D、上诉义务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可见,ABC正确,是法条明确规定的;D项错误。55.下列有关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A.下级政府对于审计机关对其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本级政府对审计机关对其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C.对被审计单位不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D.国家事业组织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A选项的说法符合《审计法》第16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条第1款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B选项的说法符合《审计法》第17条的规定,但不符合《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款的规定,裁决期间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故B选项错误。C选项符合《审计法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故C选项正确。D选项符合《审计法》第19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故D选项正确。56.中国公民甲某在美国被法国公民乙某殴打致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中国可以保护性管辖为由对该案件进行管辖B.美国可以属地管辖为由对该案件进行管辖C.法国可以属人管辖为由对该案件进行管辖D.德国可以普遍管辖为由对该案进行管辖答案:A,B,C解析:选项A正确。国家的管辖权可以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四种。其中保护性管辖较为特殊,指国家对于在本国领域外从事对该国国家或其公民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本题中的犯罪地在美国,犯罪人为法国人,受害者为中国公民,符合保护性管辖的要求。选项B正确。该案件发生在美国,美国当然可以属地管辖为由行使管辖权。选项C正确。犯罪人为法国人,具有法国国籍,所以法国可以基于属人管辖行使权利。选项D错误。普遍性管辖仅仅限于那些危害全人类利益的严重罪行。具体包括: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灭绝种族、贩毒、贩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劫机等。57.下列对清代会审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B、朝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C、案件经过朝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D、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一种反映,但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答案:B解析: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因此,B项错误,应入选。其余三项表述都是正确的。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下列关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哪些是正确的:A.在英国,事务律师不能出庭诉讼B.美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C.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D.在英国,衡平法与普通法冲突时,普通法优先答案:C解析:在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事务律师也可以在低级法院出庭。因此A项错误。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因此B项错误。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因此D项错误。59.有权决定战争状态宣布的机关是、()A、仅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C、国家主席D、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B解析:宣布战争状态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有。国家主席仅有宣布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仅有执行权。60.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答案:C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委托合同与代理【详解】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有委托合同,并基于委托合同形成代理关系,后乙经甲同意转委托于丙,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戊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所以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丙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甲的名义与丁签订合同,丁并不知道丙与甲之间的代理关系,丙与丁签订的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但是丙可以向甲披露丁,甲可行使介入权而行使丙对丁的权利,所以B选项错误,C答案正确。丙与丁之间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按照合同相对性,丁不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6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A.承担有限责任B.承担无限责任C.不承担责任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2.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答案:A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A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40条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最高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上述规定仅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发回重审次数进行了限制,而如果因为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则不受此限制。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3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由此可知,发回重审应当用裁定的形式撤销原判。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本题选A。63.以下公司债券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是:A: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B:债券的期限为2年C:债券的拟发行额为6000万元,实际发行额为5000万元D: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为公司净资产的35%答案:A解析:《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B、C选项中公司的情形都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A选项中公司的净资产为2000万元,不符合《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净资产的最低限额要求,所以A选项当选。D选项中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没有超过公司的净资产的40%,根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的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所以D选项不应选。64.共用题干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D:阮某系怀孕妇女答案:A解析:【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项。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对于本题选项B是“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不是“可以”附有外文译本,对于选项C,李某、阮某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则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考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第439条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65.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答案:C解析: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据此可知选项A、B、D符合要求,选项C不符合要求。66.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答案:A解析:(1)选项A: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被伪造人乙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67.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A、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B、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C、针对不同案件或者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的处理繁简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D、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是相对于其工具性价值而言的。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③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可见,ABD均属于刑诉法的独立价值,但不符合题意。C选项属于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其表述虽有刑诉法独立价值的色彩(如强调效率),但主要还是强调刑诉法所表现出来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即针对不同犯罪案件(实体问题),设计不同程序,使刑法的目实现得更加快捷。68.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原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并送达当事人B:应当收回判决书,重新开庭审理C:应当制作裁定书,改正原判决中的错误D: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答案:D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一审判决错误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42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判决有错误,不同于判决书中有笔误,不能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或以裁定书补正,判决错误的纠正必须经过二审或再审程序,因此根据当事人是否上诉,分别以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本题答案为D。69.刘某因与丈夫黄某不合,离家不归。一天,其女(12周岁)来到刘某住处,刘某指使其女用家中的毒药毒杀黄某。其女回家后,即将鼠药拌入黄某的饭中,黄某食用后中毒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刘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女儿杀人,应当从重处罚B.刘某教唆其女儿杀人,属于共同犯罪C.对于刘某,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其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D.对于刘某,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答案:D解析:关于AB选项。教唆犯的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指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或是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教唆不满14周岁或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8种犯罪行为之外的犯罪的,是间接正犯,应该按照间接正犯处理,不构成教唆犯。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不适用关于教唆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AB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C选项。根据《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而非传授犯罪方法罪。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关于D选项。刘某指使其12岁的女儿毒死黄某,刘某是间接正犯,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女才12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70.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215、224条。71.下列选项中,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可以是独任审判员B: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C:选民资格案件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D:任何人都可以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答案:A,C解析: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采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在选民资格案件及其诉讼程序中,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就选民资格的有无或者选民名单的对错发生争议,因此,其不同于有关公民民事权利义务的私法上的争讼案件,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争讼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目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可见,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选民资格诉讼。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7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 )的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强制企业合并B.作出干部免职的人事处理决定C.变更、中止许可证D.变更土地承包合同E.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答案:A,C,D解析:知识点:行政复议受理案件范围。(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所以选项C正确。(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所以选项A正确。(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所以选项D正确。(2)行政复议对规章的设定是没有审查权的,所以选项E错误;另外,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所以选项B错误。73.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自然人乙和自然人甲之间订立的房屋抵押合同关系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形成的收养关系C.甲工商局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办公桌买卖合同关系D.甲公安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行政拘留关系答案:D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公安机关和自然人之间的行政拘留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故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74.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答案:A75.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解析:【考点】专利申请【详解】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书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后,即可以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专利,所以A、B选项错误。《专利法》第9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所以,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可以提出申请。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76.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在满14周岁后,对于之前安放定时炸弹所造成的危险有消除的义务,能够履行不予履行的,可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乙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抢劫行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丙在精神正常时实施下毒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选项D错误。《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7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设备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及其影响及时通知甲公司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冈均属违约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免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虽然乙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A正确。依公约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不解除赔偿责任,B错。本题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C错。因乙公司没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D正确。78.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 )。A.物的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完全的支配力B.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C.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停止侵害D.留置权优先于登记的抵押权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知识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选项A是物权的支配力的体现。所以选项A不当选。选项C是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的体现。选项D是两个担保物权之间效力的表现,并不是物权与债权之间效力的体现,所以不能体现物权的优先力。79.某公司准备在某市郊区建一座化工厂,向某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和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申请有关证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公司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B: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上述四个职能部门联合为某公司办理手续C:拟建化工厂附近居民对核发该项目许可证照享有听证权利D:如果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条件,某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4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全部证照答案:A,C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规定,B错误,故不选。D项与《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不符,故不选。80.华达公司的化工厂向大气中排放有毒废气。某市环保局发现后拟提请市政府决定关闭该化工厂。下列哪些选项错误?()A:环保局可以涉及公共利益为由主动举行听证B:若华达公司要求听证的,环保局必须在20日内举行C:举行听证的有关费用由环保局与华达公司合理分担D:华达公司既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答案:A,B,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根据该款规定,行政处罚听证属于依申请听证,不存在依职权主动听证,故A项错误。该款并没有明确规定举行听证的期限要求,故B项错误。听证费用只能由行政机关承担,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5项,D项正确,不应选.81.王某因某市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在处置过程中过失处置不当,造成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王某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关于引咎辞职,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B.是行政处分C.是行政问责D.王某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答案:C解析: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处分是承担行政责任,刑事处罚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公务员法》、《刑法》均未规定行政处分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B选项错误,不选。《公务员法》第62条第2款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知,引咎辞职不属于公务员的纪律处分。C选项正确,当选。《公务员法》第87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可知,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如果不当行使公权力,要承担行政责任"引咎辞去领导职务",体现了行政法权责一致基本原则的体现。D选项错误,不选。王某只是辞去领导职务,但其仍然是公务员。82.共用题干甲国与乙国均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乙国国内F省的石油开发使用签订了一项文件,以保障甲国国内石油的稳定供应,请回答下列问题、如果该石油开发使用的文件构成一个条约,在该条约签订后,对于条约的某个条款如何理解两国产生了分歧,应该如何进行解释?()A、应该按照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B、解释必须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并按照诚实信用履行条约的原则进行C、在上述方法不能进行解释时,必须根据条约的准备情况以及缔约的情况包括谈判记录、会议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D、除特殊约定外,甲乙两国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并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答案:A,B,D解析:缔约能力,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非国际法主体没有普遍地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因此,主权国家拥有完整、全面缔结条约的能力,国家内部的行政单位、地方政府一般不能与外国缔结条约,除非得到国家的授权。缔约权,则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缔约权是由各国通过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机关不得超越其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的一般限制,被授权缔约的代表不得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对于缔约机关超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所缔结的条约是否有效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缔约机关违反国内法规定的权限为由主张条约无效,除非这种违反国内法的行为非常明显以至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授权范围的特殊限制所签订的条约,除非事先把该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本国不得以该理由主张条约无效。对于一个进行石油开发的条约,A选项中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司法部、B项中的国有企业、C项中的地方政府显然不具备签订国际条约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D项中的国家总统虽然没有率先履行手续,但由于这种特殊限制并没有涉及根本重要的国际法规则,甲国不能以该理由主张该条约无效,因此,D项为正确选项。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条约生效除了缔约方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外,还要求缔约国的自由同意以及需符合国际强行法规则。其中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能被认为是自由同意,错误是指与缔约时假定存在并构成一国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关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国可援引该理由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在谈判条约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或对谈判代表进行贿赂,从而违反缔约国的自由同意,受欺诈或贿赂的国家可以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强迫包括对乙国谈判代表的强迫和对国家的强迫,以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自始无效。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条约与一般国际法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者无效。油田的储量足以进行开发应构成乙国缔结石油条约时假定存在并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该事实的不存在构成错误,可以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B项中甲国进行贿赂以及C选项中甲国对乙国进行强迫均可构成乙国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D项的规定违反了国际法强行法规则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的原则,条约是无效的。因此,A、B、C、D项均为正确选项。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包括: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按条约用语在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以及善意解释,解释不能使得一方不公正地优于另一方,也不能试图阻挠或破坏条约的履行。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包括: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等,但这些材料仅仅作为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对于两种以上文字的解释,对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按约定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在各种文字的作准文本中,条约的用语应推定具有相同的意义。A、B选项属于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内容,是正确的。C项认为根据条约解释的辅助资料包括会谈纪要等来决定条约如何进行解释,是错误的。D项对两种以上的文字约文的解释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是正确的。一般来说,条约不能单方面被废除,但在下述情况下,单方面可以终止条约。其一是一方违约,《条约法公约》规定,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符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另一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由终止该条约;多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之间终止条约。其二是情势变更。83.甲乙两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乙国称甲国实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并将争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对于乙国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可依职权对其进行审查裁决B、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C、上诉机构仅可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且不能发回重审D、若甲国拒绝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也不能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答案:A解析:专家组仅可就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A错误。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组成,上诉案件由其中的3名组成上诉庭审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但是无权发回重审,所以B、C正确。若甲国拒绝执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但是不能上诉,D正确。本题应选A。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4.下列行为中,应按伪证罪定罪处罚的是:A.甲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检举余某奸淫幼女B.乙担任被告人文某的辩护人,伪造证据,意图使文某逃避刑事处罚C.丙在进行遗嘱真伪鉴定时,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结论,造成法院错判D.丁在为犯罪嫌疑人申某作哑语翻译时,故意进行错误翻译,致申某无罪释放答案:D解析:《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因此,只有D构成伪证罪。A项,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B项,乙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C项,丙的行为不一定构成伪证罪,该选项并未表明发生在刑事诉讼中。85.下列关于自首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张某实施抢劫行为后隐藏,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被列为重点犯罪嫌疑人之一,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甚是恐慌,于是在未受到问讯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情况,张某的行为属于自首B.王某抢劫他人汽车之后趁受害人还没来得及报警之前疯狂驾车潜逃,在一交通关卡巡逻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于是就将其拦截下来进行讯问,王某在交警人员的盘问下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王某的行为属于自首C.李某贪污后因害怕事情暴露,于是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罪行,后在法院开庭时李某却又当场翻供,然而在一审判决前李某又如实做了供述,李某的行为属于自首D.赵某盗窃后隐匿家中,其父母到公安机关报案,然后将赵某送去投案,赵某的行为不属于自首答案: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其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故D项错误。86.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就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C.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受害人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D.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使用者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答案:B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所以选项A错误。(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C错误。(4)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产品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使用者无需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87.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答案:C解析:【考点】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详解】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能由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此题出题时间在2010年10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之前。根据2010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表述,答案不变,具体解释的法条序号有变化。本题内容现在规定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具体程序: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第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同意。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见C项正确。88.甲乙双方在诉前关于某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形成了一份账单,认定甲欠乙450万元,且甲乙双方已经签字,但甲没有履行,在诉讼时,甲不承认欠乙方钱,问哪个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A.甲不能反悔自认B.不能用之前的协议作为自认C.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不能单独将账单作为定案证据D.对账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答案:B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是,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所作出的妥协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89.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四年B.人民陪审员不适用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C.甲曾因盗窃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所以他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D.人民陪审员可以担任审判长答案:D解析: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故A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2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故B选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故C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90.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市场支配地位。A项:《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故A项正确。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故D项正确。B、C项:《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由此可见,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B项错误。同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之一,故C项错误。D项:《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91.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刘某因要扩展自己的经营业务,于是向朋友陈某借款25万元,约定10月15日还款。同时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将汽车抵押给陈某,如刘某到期不清偿贷款的,陈某得依法行使抵押权。双方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但是还款期临近,陈某多次催促,刘某一直都没有答复。于是10月8日,陈某就持抵押登记证明将刘某抵押的汽车开走。10月15日,刘绝返还汽车。则陈某的行为:()A.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不能清偿,陈某得拍卖汽车还款B.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刘某清偿完贷款,陈某应返还汽车C.不合法,但因刘某构成预期违约,陈某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D.不合法,陈某应将汽车返还刘某,并赔偿因扣押汽车给刘某造成的损失答案:D解析:考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讲解:《物权法》第195条第1、2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陈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陈某无权直接将抵押物扣押,也不能提前行使抵押权。故本题应选D。92.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有效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有效C.乙可依法对抗丙的质权D.丙可依法对抗乙的质权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D。93.公正是检察官工作的核心目标,为了保证公正办案,《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关的回避制度,以下说法不符合回避制度的是?()A.王某是某省检察院的检察长,其子在该省某基层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B.张某是某省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其侄是该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C.李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当事人与其同一个大学毕业,但未曾共事或交流过,因而未申请回避D.陈检察官因需在某公诉案件中担任证人,因而主动申请回避答案:B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任职回避和诉讼回避制度。根据《检察官法》规定,不允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员。B项错误,其他正确,94.共用题干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B、会议主席团设常务主席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C、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就国家生活和国计民生的任何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D、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审议答案:B,C,D解析: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3条第1款,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故选项A正确。根据该法第24条第2款,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2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据此,进行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只能是全国的或者省级的,故选项C错误。根据该法第26条第1款,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据此,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故A项正确。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故B项错误。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故C项错误。第11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故D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B、C项不需要中央任命。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所以,A、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故A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乡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1/5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故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2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故C项正确。根据该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成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据此可知,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故D项错误。由此可见A、B、C三项正确,合题意。我国现行《宪法》第9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0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据此,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也应是5年,故A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可设工作部门,故B项不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据此,C项正确。我国现行《宪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据此,县级人民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并不在“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故D项表述错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成员提出的质询案针对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不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当然也不接受质询。另外,国家主席也不接受质询。《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该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故本题选A、B。根据我国《宪法》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总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别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务。所以A、B、C三项入选。根据《宪法》第67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根据《宪法》第89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我国《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据此,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是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且中央军事委员会无需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故选项A、B、C错误;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项D正确。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5.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个选项正确?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结合本题,在二审中,该借款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也当场将欠款付清,但无论被上诉人是否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二审法院也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即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不仅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故C项正确,ABD错误。96.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签订1份棉花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请问:兴都公司与纺织厂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A.现实交付B.拟制交付C.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收到仓单时转移D.棉花所有权自纺织厂提到货物时转移答案:B,C解析:。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问题。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所谓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題中,兴都公司将货物仓单背书转让给纺织厂,以代替货物的现实交付,符合拟制交付的特征,故为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兴都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故本题答案为BC。97.曾某从手机专卖店购买手机一部,总价款1万元,约定分5次付清,每次2000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同时,双方约定,在曾某付清价款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曾某按期支付三次共计6000元后,因该品牌手机生产商推出新款机型,导致该款手机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手机专卖店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4000元价款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手机专卖店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将手机取回并请求曾某支付手机的使用费C.手机专卖店有权收回手机,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价款D.如果曾某在支付第四期价款之时,付了1500元,则手机店不能基于其所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答案:A,B,D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在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时,出卖人就可以通过主张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并要求对方支付使用费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题中,曾某停止付款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剩余价款还有2/5,故AB正确。通过解除合同取回手机并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价款6000元,故C错误。本题除约定了分期付款之外,还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只要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75%,即使所有权依然属于出卖人,出卖人也不能基于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故D正确。如果买受人确定剩余价款不再支付的,出卖人可以依据分期付款的规定,解除合同或请求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权利。98.下列哪些说法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A.经营者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消费者起诉后,可根据案情酌情决定是否责令经营者加倍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失B.经营者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消费者是否当场知晓所接受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都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情况下该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与有效期限等C.按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商店里提供某种商品时可以与消费者讨价还价,自由协商而不必明码标价,这是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D.经营者为了防止其他同种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假冒其注册商标和名称,可以不在其商品服务上标明真实名称或标记答案:A,B,C,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故D不正确。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巳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故B不正确。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腋务的费用的一倍。”故A为法定应当情形。C项的明码标价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所明文规定的。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9.甲企业拖欠乙企业货款,乙企业催要时,甲企业声明企业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企业破产B.乙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C.甲企业只有资产不足以清楼债务或明显缺乏楼债能力时,乙企业方能申请曱企业破产D.甲企业有缺乏偿债能力的可能时,乙企业可以申请对甲企业进行重整答案:A,B解析:A、B考点:申请企业破产的条件讲解:《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该条规定得知,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或者重整的,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所以A、B选项正确。注意:《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或重整的标准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重整的标准,不是债权人申请的标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重整,只需满足“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这个条件即可。100.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哪些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A、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入、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B、在“今日说法”栏目做嘉宾C、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D、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答案:A,C,D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据此,A、C、D三种行为不符合律师行为规范,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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