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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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务员模拟卷(含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共用题干甲国和乙国经过宣战开始了战争之后甲国对于其境内以及占领区内乙国的国家财产、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了处置,甲国的下列做法不正确的有、()A、除了使馆财产和档案外,没收了其境内的所有乙国国家财产B、占领乙国E省之后,没收了E省内乙国公民的所有私有财产C、拿捕没收了乙国一架私人所有的飞机和机上货物D、在海上拿捕没收了乙国一艘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答案:B,D解析:战争法的规则体系包括海牙规则体系和日内瓦规则体系。前者是关于战争的开始、结束和武器的使用规则。后者是关于战争时期的平民、战俘和伤病员的人道主义保护。

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战争开始使交战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条约关系的变化。凡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如同盟条约、互助条约或和平友好条约立即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也停止效力。关于规定缔约国间固定或永久状态的条约,如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一般应继续维持,除非这类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故A选项错误。从国际实践看,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敌对行动的停止包括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与休战。本题中,1998年8月3日甲乙两国签订停战协议是停战,2000年4月7日甲国宣布战败并无条件向乙国投降是无条件投降,均属于敌对行动的停止。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交战各方停止战争行动,并全面解决了相关的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实践中,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种: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本题中,2001年3月4日乙国单方面宣布结束与甲国的战争状态,这是战争状态结束的标志。甲、乙两国的该战争从2001年3月4日结束。应当注意,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所作出的过渡性安排;而结束战争状态则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根据2002年7月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在荷兰海牙成立,所管辖的犯罪行为限于发生在规约生效后的行为。故即使甲、乙两国都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甲、乙两国在该场战争中的战争犯罪行为也不能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D选项错误。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国财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如交战国对境内的敌国国家财产,除属于使馆的财产档案外,可予没收;对境内的敌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对占领区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或没收,但对可供军事需要的可征用等等。另外,交战国在海上遇上敌国公私船舶,均可予以拿捕没收,但从事探险、科学研究以及执行医院任务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均可以拿捕没收。A项所述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B项对占领区内的敌国公民私人财产予以没收是违法的行为,C项拿捕没收私人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是合法的,D项拿捕没收进行科学研究的私人船舶是违法的。因此,B、D项是正确选项。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开始于非交战国声明其选择中立地位,或事实上已经开始的中立行为;结束于战争结束,或战时中立国宣布结束中立地位开始参加战争。中立国应当遵守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立国的权利方面,中立国的领土主权应得到交战国的尊重。交战国不得在中立国领土或管辖区域从事战争行为,不得将中立领土用作战争基地、战争通讯设施基地,或在中立国领土内或水域内将商船改成军舰。禁止交战国的军舰在中立国的领海内从事逮捕或临检等敌对行为。非因风浪、燃料不足或不能航行等原因,不得将捕获物带到中立国港口;对于在不应停泊的中立国口岸停泊的交战国军舰,经通知仍不离开的,中立国有权采取措施,在战争期间予以扣留。综上所述,本题中的A、B、C项都是丙国的权利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对战俘的待遇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7)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所以正确答案是A、B、D。并非所有的武装冲突都是国际法上的战争,故A选项错误。作为战争的武装冲突,通常是具有一定的规模、持续一定时间、波及范围较广的武装冲突,故B选项正确。战争开始,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应当注意,这是战争开始的后果而不是武装冲突的后果,故C选项错误。如果国家间处于战争状态,全部战争法开始适用;由于非战争的武装冲突没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存在,传统战争法规的第一部分内容,即关于宣战、媾和、中立等规则和制度一般不能适用其中。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B。2.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答案:C解析:【考点】宪法的作用【详解】宪法是母法,一般在其中都对国家要实现的总体目标有大致反映,如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都是为我国立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目标,据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宪法是根本法,规定的是最根本性的制度和最基本的权利,如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规定了我国的经济基础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这些正是一国立法的统一基础,据此B选项正确,不当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职权,并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据此D项正确,不当选。宪法作为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般不可能在其中规定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因为一国的立法体制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完善,一国的具体立法规划则需要根据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立法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详加考虑后才能做出,这样的工作一般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担任,如我国全国人大每年都会有一个比较详细的立法规划。据此C选项错误,当选。3.王某现年17岁,高二学生,平时创新能力极强,其研究创造的一个小发明获得专利,并且经济价值较高。专利权的申请、使用和由此所获取的收入的处理一概由王某的父亲予以安排,王某的父亲从事的下列各种行为中,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责任的是哪一项?()A:将王某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转让给某公司,但转让价格比市场价格略低B:将专利权转让部分所得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产一处C:将所购买的房产租与他人,收取租金D: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1万元以王某名义捐献给某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答案:D解析:本题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王某现年17岁,并且因为自己的发明创造而取得不菲的收入,但并不是劳动成年人,因为其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所以仍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父亲为其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D项中王某父亲将专利权转让所得中的1万元捐献给希望小学,虽然是以王某的名义,但不符合“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条件,所以违背了监护职责,当选。而A、B、C选项中王某父亲的行为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依法履行监护权利的行为,应注意的是A选项中转让价格虽然比市场价格略低,但属于正常的价格波动,并没有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4.

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5.农户甲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乙,5年后甲返回该村。关于甲返村后的住宅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于甲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B.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甲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政府应再批给甲一处宅基地建房C.由于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宅基地不得买卖,甲乙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D.由于与乙的转让合同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条规定是有关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转让的基本规定,非常简略,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实践中纠纷不断,而法院判决五花八门。本题四个选项涉及两大问题,A、B项:关于“一户一宅”原则,《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和第4款有明确规定,其基本内容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其原因在于房地一体,地随房走,农民将房屋出卖,等于将房屋所附着的宅基地(扩大至整个宅基地,包括没有建房的庭院、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买方,卖方日后不能再行申请宅基地,否则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据此,A、B两项错误。C项: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一般的司法实践是:(1)不允许单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允许通过出卖房屋连带地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2)不允许将房屋卖给外地人特别是城市居民,但允许将房屋卖给本村村民。至于农村房屋转让需要办理何种程序,同样没有法律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在本村村委会进行备案(如果有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涉及宅基地重新规划审批问题,通常也不需要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准。C项认为“农村土地具有保障功能”,并基于此得出结论说“宅基地不得买卖”实属错误。D项:该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为未经有关政府批准而无效,同样错误。首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批准。其次,即便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此类规定,该规定也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参见《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否经过批准只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变动的物权效果,而不会影响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债权合同的效力。故,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D项都是错误的。6.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官员的派遣。A项,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但如果经接受国明示同意,也可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领事官员,A项错误。BCD项,此外,根据该《公约》第18条,两个以上国家经接受国之同意得委派同一人为驻该国之领事官员,可见,经丁国同意,甲乙两国可以派遣布朗作为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C项正确,B、D项错误。7.根据1916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关于外交关系的判断中,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派遣国在向接受国派遣使馆长、武官和参赞时,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正式派遣B.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于其他的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C.派遣国任命的使馆馆长在到达接受国后,履行职务前,必须约定日期向接受国的国家元首递交国书的正本D.使馆人员除使馆馆长外,其职务的行使以其到达接受国担任使馆职务时开始

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A项派遣国只是在派遣使馆馆长和武馆之前,须将其拟派遣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的同意后正式派遣。派遣参赞无须征得接受国同意。B项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其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而只有对于使馆除外交人员的其他人员,才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C项只有派遣国任命的大使或公使级的使馆馆长在到达接受国后,履行职务前,必须约定日期向接受国的国家元首递交国书的正本。而代办级的使馆馆长只需将其委任书递交给接受国的外交部长即可。D项表述正确。8.下列有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实行不公开审理B.对简单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立作出赔偿决定C.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D.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答案: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7、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7、11条。9.某县地税局因某运输企业拒绝交纳税款,将某企业的两辆卡车扣押。一个月后,该局通知该企业将卡车领回,但其中一辆卡车在扣押期间被借用遭到部分损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某县地税局的扣押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B.某县地税局的扣押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违法C.某县地税局退回被扣的卡车即可视为对扣押行为违法性的确认D.某县地税局应满足该企业提出赔偿其卡车维修费、卡车被扣期间停运的收入损失要求答案:A,B解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第9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扣押为行政强制措施。故A项对。根据该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故B项对。该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据此,解除扣押可以因扣押违法,也可能不是因扣押违法。退回被扣的卡车,是解除扣押。故C项错。《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故卡车被扣期间停产的收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故D项错。

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0.中国人王强和美国人吉姆发生民事争议,王强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吉姆,下列说法错误的足:()A.吉姆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B.吉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C.本案不受法律规定的一审、二审审理期限的限制D.本案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分别为6个月、3个月答案:A,B,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69条的规定,只有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其答辩期间、上诉期间为30日,A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故选项A、B、D符合题意。11.保罗系美国人,欲申请来华旅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罗持美国护照即可来华B.保罗要向中国驻美使领馆申请签证C.保罗来华后发现适合的工作可在华打工D.中国签证机关可以拒签,但应向保罗说明理由答案:B解析:考点:外国人入境管理讲解:外国人来华原则上持护照+中国签证,故A错误。美国目前并未和中国互免签证,B正确。保罗来华目的是旅游,中方会签发普通签证中之旅游签证,但保罗在华的活动不能超出签证的范围,不得私自在华打工,故C错误。中国签证机关可以拒签,并且不用向保罗说明理由,故D错误。12.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之前,李某声称怀孕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李某的申请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审查决定?()A.看守所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D.公安机关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现第265条第5款——编者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现第268条第2款——编者注)的解释》,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因此答案选B。

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13.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2012年)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的解除。A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题中王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故玫园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将王某退回丙公司,故A项错误。B项: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不存在用人单位丙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B项错误。C、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C、D两项正确。14.同申请仲裁一样,用人单位提起诉讼时,还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等材料。A.法人代表B.经理C.公司主管D.经营者

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同申请仲裁一样,用人单位提起诉讼时,还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材料。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全权代理的,原告应当在委托书上注明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相关内容。15.2004年9月,上海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被批准在浦东某地区建一栋大型写字楼。为此,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先期投入开发成本达30万元。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接到群众反映,经调查证实,该写字楼位置选取不尽合理,如果建成会大大影响当地居民的采光和其他方面日常生活。为此,上海市人民政府又撤回了对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建房许可,致使后者遭受到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问题: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根据行政法基本原理对此事加以评论。答题要求:1.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例文】信赖保护亦不应严重损害公共利益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由于信任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写字楼付出了巨大的先期投入,而上海市人民政府却最终撤回了对之的行政许可,这很明显侵害了金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信赖利益,违反了行政许可理应遵循的信赖保护原则。

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求行政主体在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时,对于确认权利或给予法律利益的行政行为,即使出现应撤销的情形,原则上也不可以撤销,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应该受到保护。这是因为,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而且,与政府相比,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无论在信息等各方面都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其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甚至带有必然性。基于这种信赖因素的存在,法律也理应充分认可并保护相对人基于信赖所产生的利益。禁止政府行为以任何借口任意变更既有行政决定。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擅自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当然值得商榷。但是,由于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维护行政许可,就会影响大批群众的日常生活,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在维护金发公司个人利益还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取舍之间,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还是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关键考虑,而且写字楼毕竟尚未投入施工,损失是有限的,甚至是可能设法挽回的。至于金发公司的经济损失,如果其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完全没有任何过错,那么上海市人民政府有义务根据信赖保护的原则对其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包括采取其他方案为其挽回部分经济损失。16.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二审中达成和解后的处理方式。《民诉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审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可以选择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包括上诉人撤回上诉或原审原告撤回起诉);但是,和解协议本身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就本案而言,二审和解之后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2号指导案例指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17.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A:甲某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

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院执行庭庭长牛某收受贿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C: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马某,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后,故意提供虚假财务审计报告,情节严重D:蔡某在海关人员对其走私的20辆小汽车进行检查时,采用暴力手段将多名海关人员打成轻伤答案:D解析:【考点】数罪并罚。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仅以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B选项,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C选项,根据《刑法》第229条的规定,马某的行为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D选项,《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对蔡某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18.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信用证。A项,遭遇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根据《海牙规则》,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A项错误。B项,根据UCP600第4条所确立的信用证独立原则,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不允许银行以买方与卖方之间对有关基础合同履行的争议,作为不付款、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也不允许买方以其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为理由,限制银行向受益人付款。B项错误。C项,本题中,货物投保的是平安险,在平安险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C项正确。D项,保兑信用证,指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单方面撤销其保兑,D项错误。19.共用题干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饮食店(普通合伙企业),因丙有手艺,甲、乙同意其只出技术不出钱,也不承担债务,如有盈利,由甲、乙、丙按4:4:2的比例分配(甲、乙各出5000元)。开始小店经营不错,过了几个月,生意变差了,小店开始负债,一年后负债已达1万元,乙认为丙应该分摊债务,丙以有约在先予以拒绝。乙认为自己吃亏了,就通知甲和丙要求退出合伙。甲不同意,丙未表态,乙就自行退出了。这时,丁表示愿意加入合伙,经甲、丙同意,三人开始共同经营,又过了一年,小店不见起色,债务增至2万元。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为合伙的债务承担问题,甲、乙、丙、丁四人发生争执。请回答下列问题:本合伙如要解散,解散的原因可以是:()

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甲、丙、丁在经营期未满的情况下一致同意解散B:甲、乙决定解散而丁反对C:甲去世,乙退出合伙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答案:A,D解析:【考点】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以,选项A、B、C、D均正确。【考点】协议退伙。详解:A项无疑问。《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选项D正确。【考点】入伙前原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前1万元是甲、乙、丙三人合伙的负债,不应由丁承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丙不承担债务的约定无效。故应选B项。由于甲、乙、丙三人对亏损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三人出资比例,所以对这1万元债务内部应由三人平均分担。故选A项。【考点】入伙后合伙债务的承担。详解:后1万元债务是在甲、丙、丁三人合伙期间形成的,而乙这时已退出合伙,故应由甲、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D项。【考点】合伙的解散。详解:《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所以选项A、D正确。20.以下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有:A:李某在法院组织的拍卖中拍得了一辆夏利车B:张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自己到期清偿债务,张某与王某一起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C:赵某在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D:孙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自己的车辆由孙子孙大鹏继承,孙某死亡后,孙大鹏取得了孙某的车辆

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解析:A选项中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车辆,买受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不以被执行人的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所以李某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B选项中张某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王某取得抵押权是基于张某的权利和意思,所以王某取得抵押权是继受取得。C选项中赵某自己建造房屋,一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所以赵某取得所有权是原始取得。D选项中孙大鹏取得车辆是根据孙某的遗嘱取得,孙某的遗嘱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孙大鹏取得所有权是继受取得。21.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  A.撤销判决  B.确认违法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答案:B解析:《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22.下列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两者均属于司法监督仲裁的制度,因此行使权利的具体主体是相同的B、适用法律错误既不是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也不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C、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当事人享有同样的解决争议的权利D、两者既可以针对国内仲裁裁决也可以针对涉外仲裁裁决答案:B,C,D

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都是司法监督仲裁的制度,但是申请撤销的主体可以是享有实体权利的人,也可以是承担实体义务的人,但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承担实体义务的人,因此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可见,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中均没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所以,B选项正确。《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两种制度实施之后当事人有相同的救济方式。C选项正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国内仲裁,也适用于涉外仲裁,作为司法监督的手段起作用,D选项正确。23.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答案:D解析:

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调整、撤销和更名。这些都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其法律程序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A项: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甲县欲更名,须报国务院审批。故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第2项的规定,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须报国务院审批。故B项错误。C项:根据上述第4项的规定,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故C项错误。D项:根据上述第3项的规定,丁市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24.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A.将外国现代法学著作译成中文后,编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行B.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C.报纸刊登其他报社采写但尚未登出的时事新闻D.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作者的姓名或名称。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25.甲在商场买了一个日产日立牌电动剃须刀,认为质量有明显缺陷,向市工商局举报。市工商局经査认定该把剃须刀确系假冒产品,查封了商场尚未出售的10箱该商品,对该商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商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工商局仅提供顾客甲购买的剃须刀的质量鉴定结论,并未提供对查封的物品依法抽样鉴定的结论。一审认为其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其重新处理。被告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对查封的剃须刀作出质量鉴定,结果证明该批商品是假冒商品,二审法院该如何判决?()A.证据充分,判决维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B.认为处罚过重,判决变更工商局的处罚决定C.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及《行诉若干解释》第26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诉若干解释》第31条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本案被告工商局一审过程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不能因被告在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而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因此,BD项错误。被诉行为违法,只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6.法官王某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A、根据领导批条办案,谁的官大就按谁的批示办理B、同学朋友问案,总能仗义地告之案件审理和合议情况C、对双方律师宣称、该吃可以吃、该喝可以喝,案子该怎么办还怎么办

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一方托情相约,在承诺保密的情况下,同意私下单独接触答案:A,B,C,D解析:根据《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27.庭前准备包括()。A.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B.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C.提交证据,有些法院也可能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再提交D.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E.接到通知的未到庭的当事人视为放弃答案:A,B,C,D解析:庭前准备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可以不事先答辩;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3.提交证据,有些法院也可能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再提交;4.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28.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答案:C

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因此,A、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436条第1款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可见,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C选项当选。29.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争议在国际商会进行了仲裁,为了使该裁决能在中国执行,德国某公司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国际商会的裁决。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只有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国际商事仲裁。A正确,依《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B正确,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尽性的。C项错误,依《公约》第5条(1)③项规定,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法院应拒绝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D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指由于合同、侵权戒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30.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乙房地产公司代为预售其正在开发的商品房,乙公司代甲公司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延期竣工致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购房人交房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或者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C: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D: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乙公司对购房人的抗辩答案:A,C,D

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故A、C、D三项正确。31.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本案中,甲公司是有限合伙人,其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禁止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禁止甲公司将其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出质。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合伙协议不能禁止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32.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答案:A,B解析:《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保险公司对甲公司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其未虚报的部分,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选项B正确,甲公司应对保险公司为查清其虚报损失之事实花费的5万元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错误,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3.一日,李某和陆某二人持枪闯进某单位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甲、乙打开保险柜,在李某二人往口袋里装钱的时候,甲顺手拿起修车扳手朝李某砸去,将其砸成重伤。陆某见势不妙,胡乱开了几枪就抓起口袋跑出房间,骑上摩托车往外逃窜。乙跟着开车追去,在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陆某因失血过多死亡。后李某也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关于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B: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的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C: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D:甲、乙二人都属于正当防卫答案:D解析:【考点】正当防卫。详解: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为了使财务室免受被抢,针对抢劫人李某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乙在陆某逃窜后,追逐过程中,将陆某撞倒,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故D项正确。34.审判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无法继续参与审判,需在庭外另行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加审判。法院院长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指派一名陪审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B:指派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C:指派一名陪审员并指定原合议庭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继续审理D:指定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重新审理答案:D解析:【考点】集中审理原则、合议庭【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据此,审判长只能由审判员担任,选项A错误。所谓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具体到本题看,可以说是法庭成员不得更换。法庭成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审理的,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这也是直接原则的要求。因为参与裁判制作的法官、陪审员必须参与案件的全部审理活动,接触所有的证据,全面听取法庭辩论,否则无以对案件形成全面的认知并作出公正的裁判。而在本案中需要在庭外另外指派其他审判人员参与审判,与集中审理原则相违,因此要重新审理案件。故而选项B、C错误,选项D为正确的选项。35.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有权制定规章?()

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广州市政府B.教育部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D.国家信访局答案:A,B,C解析:。根据《立法法》第71、73条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有权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国家信访局属于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的国家局,不具有部门规章的制定权,因此D项不符合题干要求。36.甲国某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加西亚等四人劫持,后乙国将加西亚等四人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甲、乙两国均为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之间并无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国无义务将加西亚等四人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加西亚等四人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加西亚等四人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正确,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37.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所以A错误。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所以B错误。

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C正确。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当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D错误。38.设和某因车祸不幸身亡,其子和二继承了该对笔洗,纪某上门提出以100万元每只购买该对笔洗,和二欣然同意。至双方交货付款完毕后,和二才知道该对笔洗的价值,遂找到纪某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公平合理的交易B.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显失公平的交易C.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重大误解的交易D.和二与纪某的交易为乘人之危的交易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题正确答案为B。39.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某企业有逃避缴纳增值税的行为,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前缴纳税款,该企业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企业不提供的,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B.企业可以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C.税务机关经负责人同意,可以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D.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答案:A,B,D解析:考查税收担保税收保金。A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1条。纳税义务人可以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错在税收保全措施并非直接采用,而是要在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之后。40.下列关于占有分类的表述错误的是:()A:小偷对偷来的东西是自主占有B:质权人对质物是他主占有C: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他主占有D: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是他主占有答案:C

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以占有人的意思为准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包括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反之,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如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具体而言,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的,均为他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本题由于抵押根本不转移占有,因此选C项。41.下列关于渎职犯罪的论述,说法错误的一项是:A.看守所民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员患病不能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而死亡,成立玩忽职守罪B.根据司法实践,滥用职权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应当追诉;玩忽职守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应当追诉。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钟某一次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一次玩忽职守行为12万元。对钟某无法作为犯罪追诉C.司法工作人员刘某明知在押人员甲要去找举报人报仇,仍将其予以非法释放,结果甲将举报人杀死。刘某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未具体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不认定为为徇私枉法罪答案:B解析:A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是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且在主观上对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过失。A项中的民警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虽然单看钟某的每个行为均不符合认定犯罪的起刑点,但是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程度高低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要件的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也即,滥用职权可以评价为玩忽职守。这样一来,钟某的行为即可以整体评价为玩忽职守,且损失数额为20万,因此能够对其追诉。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刘某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的情形,应从一重罪论处。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应限于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未具体承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42.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家暂养。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0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B.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C.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D.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答案:C解析:本题中,乙作为拾得人,对甲的牛构成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人在返还时,原物与孳息均应返还。因此,乙应将母牛、小牛一并归还。《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通常认为,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乙拾得后细心照顾,支出了草料费并造成误工损失,属于无因管理中必要费用的范围,故乙可以请求甲支付草料费并赔偿误工损失共500元,C正确。

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甲公司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汽车,否则甲公司有权在15日内解除合同。甲公司1月5日付款,但乙公司因汽车尚未生产出来,故迟迟未能交付,4月10日,乙公司对甲公司表示汽车马上下生产线,请甲公司稍等数日。甲公司至4月22日仍未收到汽车,遂向乙公司表示解除合同。4月2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汽车时,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汽车买卖合同已被解除B:汽车买卖合同未被解除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D: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答案:B,C解析:依《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依该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甲公司表示解除合同时已超过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故买卖合同并未被解除。因此,B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对于因此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因此,C项正确。4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试分析此处的“拘留”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有何异同,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这两个“拘留”没有区别,都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有关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只不过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B.这两个“拘留”不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临时性的羁押措施,目的是控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本条规定的“拘留”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实施的惩罚措施,是对其违法责任的追究,其性质更接近于行政处罚中的拘留C.这两个“拘留”相同,都是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采用的,本条规定的拘留适用于行为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此时行为人应当被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D.以上说法皆错误答案:B解析:。考生应当注意把握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拘留”。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不带有惩罚目的,只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以便侦查活动顺利进行,是临时性措施;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适用的“拘留”,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终局性惩罚措施。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本条规定的“拘留”并不是为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构成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因此C项也错误。

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所述哪些情形中的罪犯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甲突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B.乙因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前发现乙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儿子  C.丙因走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3个月的拘役,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丙两次企图自杀,导致重伤  D.丁因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导致全身瘫痪,如果对丁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答案:A,B解析:AB。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故AB项正确,CD项错误。46.甲公司为其牛奶产品注册了“润语”商标后,通过签订排他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丙公司在其酸奶产品上使用“润雨”商标,甲公司遂起诉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在该判决执行完毕后,“润语”注册商标因侵犯丁公司的著作权被依法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丙公司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许可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乙公司应当申请返还许可费C: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丙公司D: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应当转付给丁公司答案:B,C,D

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商标侵权行为【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乙公司作为排他许可使用人可以和商标权人即甲公司作为原告共同起诉,因此A选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中规定,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许可合同时,甲公司商标未被撤销,仍为注册商标,该许可合同有效,B选项错误;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是在其注册商标被撤销之前,注册商标撤销对其不具有溯及力,C选项错误;甲公司获得的侵权赔偿费也不应当转付给丁公司,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见,在本案情形下,“润语”商标侵犯了丁的在先权利,法院应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非撤销。与本题相关的规定还有《商标法》第47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所以题干中的表述已经不适应新法的规定。但如果将题中的“撤销”改为“宣告无效”,依据上述新法法条,本题答案亦没有变化。47.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案:错解析: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参考教材P340。48.邓永林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1998年5月,邓永林的高中同学罗运华之子因寻衅滋事被捕,罗运华托邓永林帮忙疏通关系,邓永林提出要花3万元。罗运华给邓永林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邓永林的“辛苦费”,邓永林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司法工作人员肖中明,使罗运华之子罪责得以开脱。对于邓永林为罗运华“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肖中明构成徇私枉法罪,又构成受贿罪,应数罪并罚B:肖中明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构成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处断C:邓永林构成受贿罪、行贿罪D:如果邓永林实际上自己拿了2万元,给了肖中明2.万元钱;却对罗运华说自己只拿了1万元,给了肖中明3万元。则邓永林还构成诈骗罪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徇私枉法又受贿的,应择一重罪处断,故选A不选B。邓永林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斡旋型的受贿罪,不构成行贿罪。故选C项。罗运华给予的4万元是固定的,其财产没有减少,所以没有诈骗;如果再要,可以成立索贿。49.海洋公司与顺利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货物从A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在实际运输过程中,货物首先由顺利公司运输至C地港口,再由风帆公司运输至D地港口,最后由远航公司运输至B地港口。海洋公司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货物因水湿损毁。对此,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海洋公司只能请求顺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若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系在从C地港口运输至D地港口过程中水湿损毁,则海洋公司有权请求风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若无法证明货物水湿发生在何一运输区段,则应由顺利公司、风帆公司、远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D.若有证据证明,运输货物系在从D地港口运输至B地港口过程中水湿损毁,则海洋公司只能请求远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C,D解析:依据《合同法》第31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入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50.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A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应当”讯问被告人,而不是“可以”。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才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而不是“应当”。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D选项,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故D选项正确,当选。本题选D。51.甲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出现下列情形,处理正确的是A.A市中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由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裁定移送该区人民法院管辖B.A市中院认为本案确有必要由A市某区法院审理,可以在报甲省高院批准后裁定将案件转移至该区人民法院C.A市中院发现本案应当由甲省高院管辖,可以报请高院指定由本院审理D.A市中院立案后发现本案被告住所地B市中院已经在先立案,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B市中院答案:A,B,D解析:A选项中A市中院立案后发现案件不应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则属于管辖错误,应当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某区法院管辖,表述正确。本选项旨在提示考生,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不论级别管辖错误还是地域管辖错误,均可通过移送管辖方式纠正错误,所以移送管辖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B选项中考查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级别管辖进行个别变通与调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在确有必要的情形下将本应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本项中是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审理,则应报请省高院批准,表述正确。

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选项考查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的规定。本案本应由高院管辖,中院属于错误受理,应当将案件移送高院。同时,本应由高院管辖的案件,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高院可以报经最高院批准后转移给中院审理,但是中院不得主动报请高院将高院管辖的案件交本院审理,所以C表述错误。D选项中,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所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称之为共同管辖,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称之为选择管辖。如果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那么后立案的法院即丧失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所以该选项正确。当然,此时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辖权,自然不能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52.共用题干汪某为一起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对于此案,某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后,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是被害人汪某对此判决并不满意,根据法律规定,汪某有权在接到第一审判决书后:A: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B:5日内请人民检察院抗诉C: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D:10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面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刑诉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第334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53.光明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是一家由宏达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等7家企业联合投资组建的,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为增加效益,光明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200万元,与李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联合经营恒生连锁超市,性质为合伙型联营。此项投资导致光明公司研发资金紧缺,因此光明公司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到2,000万元,采用按股东出资比例出资的方式增资,要求宏达公司再出资500万元。此方案在股东会讨论时,宏达公司以自己对工商银行的700万元贷款马上到期,无力增资为由,反对该方案。最后光明公司股东会进行

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了表决,表决结果是4家企业赞同,占表决权总数的60%;3家企业反对,占表决权总数的40%。决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执行。后来,宏达公司实在拿不出钱来,股东会便决定吸纳飞讯股份有限公司为新的股东,代替宏达公司缴纳出资500万元。刘亮是光明公司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一名监事,他听说本公司经理王强同时是本市另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经理,丙而多次向王强提出纠正意见,但都未被王强采纳,于是刘亮向董事会报告了这一情况。而王强在公司董事会上辩称这是刘亮滥用职权,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建议董事会罢免刘亮的监事资格。2011年,光明公司股东会召开,会上经理王强再次说刘亮滥用职权,股东们信以为真,作出罢免刘亮的监事职务并停发津贴的决议。问题:1.光明公司决定与李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联合经营,设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做法中那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该公司的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否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3.宏达公司不按股东会决议缴纳其增资份额,光明公司的相关组织机构没有权利采取哪些行为?4.假设光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即使宏达公司不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宏达公司也不得采取下列哪些行为?5.光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6.光明公司监事会的其他成员知晓刘亮的监事资格被罢免后,对股东会的决议不服,要求召开股东会,光明公司董事长在王强的唆使下,拒绝召集股东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答案:解析:1.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投资200万元的决定,公司投资决定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在股东会表决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只有代表60%表决权的股东赞成,未达到2/3的法定比例,因而这项决议是无效的。如果股东对增资决议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的股金分红;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在董事会的董事代表的表决权;光明公司股东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对公司决议行使表决权。4.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不缴纳增加的出资;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要求公司退回其在公司设立时所缴纳的资产;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经理王强兼任另一家软件开发企业的经理;股东会作出罢免监事刘亮的决议。6.应该由光明公司董事会的副董事长主持。54.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答案:A,B,C,D解析:A项:独任庭是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4.符合条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A项错误。B项:《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故B项错误。C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因此,对于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的,可能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故C项错误。D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1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因此,审委会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不是参考。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5.华新公司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费。2014年2月日,厂技术人员王某错误操作,致使1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造成重大损失。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不正确的是:()A.该公司超标排污致附近甲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畜禽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B.该公司超标污染的河水流人村民何某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5600元,何某欲起诉,应将该公司与王某列为共同被告C.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乙村村民赵某的一头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丧失耕作能力,该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D.附近丙村民林某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B,D

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对于环境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只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D选项中即使林某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公司也应该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说法错误。该公司也应该向林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属于该公司技术员,其操作失误给何某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何某应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在本题中,该公司超标排污致附近甲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畜禽大量伤亡,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56.行政诉讼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有:()A.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B.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同时被告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D.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B,C解析:考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7.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答案:D解析:【考点】注册资本与发起人的出资限额;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详解】《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A错误。《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新设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应由选举产生,麻某不当然成为董事长,C错误。D说法正确,公司名称可以“继承”。@##

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8.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戊、丙、丁、乙B、戊、丁、丙、乙C、乙、丁、丙、戊D、丁、戊、乙、丙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戊为第一顺序);(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先于丁支付价款,丙为第二顺序,丁为第三顺序);(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为第四顺序)59.共用题干甲国人希某在中国发现乙国人德某侵犯了其专利权,但德某认为该专利是依据了转让许可协议的,有关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律B、该专利权的归属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专利权的转让协议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D、该专利权的侵权责任适用中国法律答案:A,C,D解析:《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本题中付款地在英国,所以应适用英国法律。《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只有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可以经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的法律,其他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D为当选项。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国的,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据此,A选项错误,应该适用法国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法院地法,据此B选项错误,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同样根据第27条之规定,离婚涉及的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故D选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故C、D项应选。

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A正确。依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B错误。依第36条,不动产物权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C错误。依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D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该题的被请求保护地是中国,因此,A正确,B错误。依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C正确。依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国是被请求保护地,因此,D正确。60.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答案:C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故A项正确。BC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党内法规。故B项正确,C错误。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61.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2015年)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答案:A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综合诉讼程序。按照新法,题干本身错误,因为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属于职务犯罪,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本题无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因而属于可以监视居住的对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本案是贪污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B选项错误。《最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李某涉嫌贪污案,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故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李某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D。新刑诉法修改,本题无效。62.北京吾思科技发展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但签订超过200万元合同,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同意。2015年8月,张某与大地公司签订大型服务器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则该合同效力如何?A.张某违反公司章程与大地公司订立合同,所以合同无效B.公司法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的法定代表权,公司章程的限制对其不生效,该合同有效C.张某代表公司与大地公司签署的合同有效D.合同可撤销,大地公司具有撤销权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有限公司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等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的内部约束并不具有公示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善意的第三人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等同于公司的行为,所以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A项错误,C项正确。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效力最高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所以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作出限制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按约定行使权利。《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追究赔偿责任,B项错误。D项提到撤销权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题干中并没有适用撤销权的任何一个前提条件,所以撤销权不成立,任何主体均不享有此权利,D项错误。63.马里奥为甲国派驻乙国领馆的领事官员,其16岁的儿子加西亚正处于叛逆期,经常惹是生非,对同学有暴力倾向。依《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A.如加西亚在乙国有严重犯罪情形,可依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拘押B.如马里奥在乙国突然去世,则加西皿即丧失相应的豁免C.如加西亚在乙国有违反治安法规情形,应予以拘押D.马里奥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领事关系法——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人身不受侵犯受到一定限制。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的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马里奥的同户家属也享有同样的豁免限制,A正确,严重犯罪是可以逮捕或拘押的。B错误,领馆人员的同户家属的特权和豁免于其不为家属时终止,但如其想在稍后合理期间内离开接受国境,其特权与豁免应继续有效,至其离境之时为止。C错误,加西亚作为同户家属,应当是有豁免权的。D对,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6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试点“小额速裁”,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足1万元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关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A.节约司法成本B.促进司法民主C.提高司法效率D.推行司法公开答案:A,C解析:“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的优势是:自愿、便民、快捷、经济。该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出的价值取向最直接的就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故选项A、C应选。司法民主,主要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司法民主包括司法主体民主、司法程序民主和司法目的民主三个方面:(1)司法主体民主又体现为两个方面:①人民直接参与司法,例如陪审员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②司法人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2)司法程序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司法公开制度。(3)司法目的民主的表现为司法为民,司法权是人民给的,司法工作就必须为人民服务。“小额速裁”与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不相关,故排除选项B、D。65.

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国与乙国基于传统友好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同意任命德高望重并富有外交经验的丙国公民布朗作为甲乙两国的领事官员派遣至丁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布朗既非甲国公民也非乙国公民,此做法违反《公约》B.《公约》没有限制,此做法无须征得丁国同意C.如丁国明示同意,此做法是被《公约》允许的D.如丙国与丁国均明示同意,此做法才被《公约》允许答案:C解析:《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就领事官员之国籍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委派属接受国国籍之人为领事官员,非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为之,且此项同意得随时撤销之;接受国对于非亦为派遣国国民之第三国国民得保留同样之权利。据此,派遣国可以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或者第三国国民充任领馆官员,但须经接受国明示同意。但是,条约并未规定在委派第三国国民充任领馆官员的情况下,须经该第三国同意。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66.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答案:解析:1.丁公司能够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虽然丙公司系恶意取得汇票,不是票据权利人,但是丁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给付了相应对价,故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乙公司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票据责任以在票据上签章为前提。乙公司在汇票上的签章系伪造,实际上并未在汇票上签章,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虽然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丁公司并未因此丧失票据权利,郑某在汇票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故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4.孙某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孙某虽然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但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汇票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67.田某是一起侵占案的受害人,他的一台电脑在交刘某保管后被刘某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并且电脑在刘某处时因不当使用而损坏。田某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田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刘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田某与刘某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田某与刘某既可以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D:田某与刘某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答案:B解析:【考点】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区别。详解:田某有权以自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A项错误。刘某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被告人,其委托的人应为辩护人,可见,C项错误。田某还是刑事自诉人,并非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可见,D项错误,故本题选B项。68.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顾客王某、栗某和商场职工薛某受伤,其中栗某受重伤,经治疗半身瘫痪,数次自杀未遂。现查明,该型号自动扶梯在全国已多次发生相同问题,但电梯厂均通过更换零部件、维修进行处理,并未停止生产和销售。关于顾客王某与栗某可主张的赔偿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答案:A,B,C,D解析:

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B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A选项、B选项正确;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C选项正确。D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题干所述情形已然符合了本条第2款的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因此,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69.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定存在于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参与人泛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所有参加诉讼的人。70.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包庇罪?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B: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C: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D: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题目中的四个选项都是相关犯罪中以“包庇”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是包庇罪,ABCD均为应选答案。

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1.下列各项中,依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A.科学发现B.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C.疾病的治疗方法D.智力活动的规则答案:B解析: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72.《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且还赋予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查看材料A.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B.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C.重大毒品犯罪案件D.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73.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迳行作出判决?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査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答案:A,B,D

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民诉意见》第188条。74.下列甲的哪种行为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处罚?()A:甲明知乙是犯罪分子为其作假证明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B:甲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帮助逃避刑事追究的C:甲收买证人丙指使丙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以帮助丁逃避刑事追究的D:辩护人甲指使证人乙作伪证以帮助其委托人逃避刑事追究的答案:A解析:【考点】包庇罪。详解:包庇罪的包庇行为应作狭义的理解,仅应限于:(1)作假证明包庇的;(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刑法中规定有大量的具有包庇动机或包庇性质的犯罪,因此遇到有特别规定的“包庇”行为时不应以包庇罪定罪。B选项,甲成立伪证罪;C选项,甲成立妨害作证罪;D选项,甲成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75.案情: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问题:(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答案:解析:(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对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也承担付款之责。

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作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76.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若某县检察院认为甲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作出起诉决定B.某县检察院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除外C.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D.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时提出量刑建议答案:A,B,D解析:《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错误,还需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六机关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B错误。《高检规则》第40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可见,C正确。D错误,如果有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见《高检规则》第454条)。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77.甲开发商将1套别墅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因资金紧张甲又将该别墅抵押给了丁。因别墅未交付,甲又将该别墅租给了戊。因买卖、抵押、租赁而发生纠纷。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甲将房屋抵押给丁,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乙、丙对别墅享有合同债权B.丁对别墅享有抵押权C.丁对别墅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设立,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D.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

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房屋的先卖后抵问题。甲与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有效,故乙、丙对该房屋均享有合同债权。因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在程序上不能阻止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本题中,丁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因为丁的抵押已办理了登记。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非合同签订时发生效力;登记是生效效力,而非对抗效力。由于乙、丙对房屋只享有合同债权,丁对房屋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为物权,故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D。78.下列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说法错误的是:()A.设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必须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B.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七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C.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D.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答案:A解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29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79.2010年10月9日,中国远华公司与加拿大麦克尔公司以FOB大连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该批货物由美国“华盛顿”号商船承运,由加拿大公司投保了水渍险,麦克尔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U)年12月15日至31日,麦克尔公司所订船舶在航行到公海时,与另一艘美国商船“哥伦比亚”号相碰,经修理于2011年1月21日才完成装船。远华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10年12月30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温哥华,造成收货人加拿大道斯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道斯公司向麦克尔公司提出了索赔。麦克尔公司赔偿了道斯公司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问题。如果因船舶碰撞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在我国大连海事法院进行诉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冲突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美国法律B.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而碰撞发生在公海,所以无法适用C.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中国法律D.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海事赔偿,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80.某市传染病防治医院在对黄某检查身体时发现其患鼠疫,决定对其隔离治疗。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隔离治疗属于行政强制执行B:传染病防治医院无权采取隔离治疗,必须由市卫生局采取C:决定隔离治疗的当场必须告知黄某隔离的理由、依据D:决定隔离治疗的当场或隔离后应当通知黄某的家属答案:C,D解析:《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包括:前者是对人身自由、财产或行为的暂时性限制或控制,是对案件的暂时性处理;而行政强制执行是使得义务得到履行,是对案件的结案性处理。本题中,隔离治疗显然是对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是暂时性处理,故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执行。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即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据此,隔离治疗应当由传染病防治医院等医疗机构采取,故B项错误。《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据此,C项正确。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据此,D项正确。81.共用题干甲娱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乙公司生产的一套大型磁悬浮玩乐设备“丛林松鼠”,总价款连带利息一共2000万元,甲公司先支付800万元并取走设备投入使用,余款分10次付清,自设备交付后每月支付120万元。谁知,甲公司将该套设备投入使用两月后发现该设备并不走俏,于是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的价款B:乙公司有权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C:乙公司有权收回设备,并且收取甲公司设备使用费D:乙公司有权收回设备,但不退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价款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2.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对一些案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B: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可以规定对某些案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C:对某些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为最终裁决,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D:对某些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排除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答案:A,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该条第1款,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一般是复议选择案件。因此选项A称有些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该条第2款,复议前置案件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故B项称规章也有权规定复议前置的说法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据此,最终裁决必须由法律规定。C项称最终裁决也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原级复议决定不服,一旦选择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的裁决就是最终的,不可诉。故D项说法正确。83.2010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650万元和8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江海支行为此两张汇票的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于是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是:()A.赛格公司B.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C.恒昌公司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江海支行答案:C解析:考查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民诉解释》第444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故C项正确。84.

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农产品的合同,总价款48万美元。货物分三批交付,付款方式为买方预付款10%,每批货款在买方提货后一周内电汇给卖方。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也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但是,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资金临时周转困难,没有按时付款,直到收货后三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在此期间,卖方从美国的其他合作伙伴那里了解到买方的财产已被査封,随时都有破产的可能。于是,甲公司中止第二批交货,并及时通知了乙公司。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A.甲公司有权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B.甲公司无须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义务,可以直接宣布解除该批货物合同C.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请求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交货义务D.如果乙公司最终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可以宣布解除整个合同答案:A,C,D解析:。本题涉及对分批交货和预期违约的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1条规定,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46~50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公约》第71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违约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据此,ACD符合公约规定。8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故意。A项,吴某以杀人故意向甲、乙二人开枪,即使对二人的死亡都是间接故意,在没有杀死二人的情况下,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注意:间接故意犯罪也有未遂。故A项正确。B项,吴某若打死甲,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未死的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两个行为构成建立在同一个行为上,属于想象竞合,因此应该从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故B项错误。C项,吴某对乙也有杀人故意,即使未能杀死乙,仅仅伤害乙,也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行为构成。故C项错误。D项,吴某若一枪将甲、乙二人都打死,成立两个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建立在同一个杀人行为上,属于想象竞合,因此应该从一重罪论处,而非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86.在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仅有被告人王某一人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已经院查明王某无罪,但此时王某突然死亡,请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宣告无罪B.驳回起诉C.撤销案件D.终止审理

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点:共同犯罪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死亡的处理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书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2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裁定。”因此,本案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宣告王某无罪,对其他同案犯继续审理,故A选项正确。87.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答案:A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仅具有法律说服力即可。既然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故可成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A项正确。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针对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案件而作出的,不具有“规范性”,也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故B项“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错误,C项“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的表述错误。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普遍约束力,故D项表述也是错误的。8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下列哪一项不是关于完善司法管辖体制方面的措施?()A.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B.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C.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D.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答案:D解析:项属于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89.

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艺美公司加工完成特定样式的漆器工艺盘并在幸福大酒店的大厅及走廊进行安装。后艺美公司按期完成对漆器工艺盘的加工并将工艺盘运送至幸福大酒店拟进行安装,但幸福大酒店拒绝验收。两天后,幸福大酒店通知艺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艺美公司有权在幸福大酒店第一次拒绝验收后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B.因艺美公司并未违约,故幸福大酒店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C.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幸福大酒店应当赔偿艺美酒店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D.艺美公司有权请求幸福大酒店按约验收工艺盘并履行协助安装的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定作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以及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及时验收定作物并协助艺美公司进行安装的义务。但幸福大酒店违反上述义务,致使艺美公司不能安装漆器工艺盘,无法完成承揽公司,故艺美公司可以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若幸福大酒店逾期不履行,艺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艺美公司并未催告幸福大酒店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协助义务,无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与艺美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但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同时,因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已经解除,故艺美公司无权再请求幸福大酒店履行验收及协助安装的合同义务,故D选项错误。90.某外商独资企业经s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现该企业欲以其厂房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该企业之抵押行为符合下列哪一选项才有效?A.须经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B.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C.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D.须经S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答案:D解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91.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

4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及公司章程。A项: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自然可登记为1元人民币,A项正确。B项:《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据此,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注册资本,B项正确。C项:《公司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C项错误。D项: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虽然取消了股东出资必须经过验资机构验资,但是并非禁止验资,公司章程仍然是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的,D项正确。92.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答案:A,B,C解析:“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是马克思所说的,指出法律最本质的价值是自由,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自由的,而不能用来限制、践踏自由。“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只要是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就成为法的渊源,具有法的效力,人们就应当遵守,而不需要考虑它是否与法律之外的道德等相背离。“徒法不足以自行”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律必须与其他社会条件相互配合,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治理进入良性状态。“有治人,无治法”,这是荀子的名言,意思是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法,必须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这是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而并非“以法治国”的法治观。由此可知,答案为A、B、C。93.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承诺人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国加入议定书》)专门对贸易权作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选项B正确。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囯根据进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

4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项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项补贴。选项D错误。《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囯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94.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本题中,由于标的物是数物,因此其中几种物不符合约定的,甲可以就不符合约定的E和F附带的维修工具解除。95.我国宪法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A.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C.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贯穿于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答案:A,C,D解析: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并且属于人民。故A项正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体现在直接选举制度之中,也体现在间接选举制度之中。B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故C项正确。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而宪法调整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领域,故D项正确。96.2010年10月,法国川普被中国某培训机构聘为客座讲师。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纳税居民,川普特别要求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为10个月。2011年4月10日,川普来到中国工作,到12年9月完成工作回国。期间,中国某培训机构向其支付了共约50万人民币的课酬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中国和法国的所得税法,对川普的这50万所得,两国都有权征税。根据国际税法的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是:A.川普要求聘用合同明确聘期为10个月的做法属于逃税行为

4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因川普不是中国纳税居民,中国对其50万所得无权征税C.若中国和法国都对川普50万所得征税,此现象在国际税法中被称为国际重叠征税D.若依中法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法国税务主管部门将川普已在中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法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则可以减轻川普的税负答案:A,B,C解析:川普选择自己的合同聘期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逃税行为。A项错误。川普虽不是中国人,但50万人民币的课酬和其他劳务费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并来源于中国,中国享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B项错误。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例如一笔收入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各征一次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同时征税,中国和法国对川普的这50万所得征税属于重复征税,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国家之间可以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解决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应选ABC。97.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一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A.对方当事人认可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2、4条,《民诉意见》第75条。98.甲乙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甲国某航空公司的民航飞机在乙国领空飞行时被乙国公民柯里劫持,后乙国将柯里控制,甲国提出引渡请求,但被乙国拒绝。依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依甲国的引渡请求,乙国有义务将柯里引渡到甲国B.如果乙国不引渡,则应当在乙国对柯里进行刑事审判C.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因为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D.国际刑事法院可对柯里行使管辖权,因为本案属国际犯罪

5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____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A错误,依《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8条,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有引渡义务,否则,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题并没有明确是否有引渡条约,因此不能武断称乙国有义务引渡。B正确,符合上述公约有关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定。C错误,依公约第5条的规定,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甲国可以依本国法进行刑事管辖。D错误,依《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劫持航空器罪不属于其管辖的情形。99.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100.下列关于协议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离婚案件的诉讼可以通过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B.甲和乙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住所地的法院管辖C.王某经营一家网络商店,与某个人物流公司签订2万元物流费用的合同,约定纠纷由王某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D.与父母同住的孙大与在外地的孙二就父母财产继承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对于继承发生纠纷,由孙二目前所居住城市的基层法院管辖答案:B

5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A选项中,离婚属于确定身份关系案件,并非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不当选;C选项的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双方协议选择中级法院,违背了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当选;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其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当选。本题答案为B。卷II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下列遗嘱中,无效的是:()A.李某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家耕地的所有权留给儿子李甲B.16岁的小明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手机留给同桌小丽C.林某仅有一个儿子在外留学,其邻居王某欺骗林某其儿子在国外赌博成瘾,林某遂立下书面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邻居王某D.黄某死前留下遗嘱将所居住房屋留给其女儿黄梅,其儿子发现后私自将遗嘱内容改为将房屋留给黄某儿媳黄梅丽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无效的问题。《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耕地,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故A选项中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故BCD选项中的遗嘱均为无效。正确答案为ABCD。2.★《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明清律直接继承B.《法经》六篇成为隋唐律的主要篇目C.《法经》是对传统礼刑制度的一种肯定D.《法经》中各篇的主要内容被后世传统法典继承发展答案:D

5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莫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律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予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B.因房屋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D.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D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多重买卖、返还原物请求权等问题。选项A,《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选项B,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预告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B选项错误。选项C,同样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CD。4.关于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B.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是不容否认的客观实际C.党是当前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的决定性政治力量D.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要求党改善自身执政方式答案:C解析:考点:党的领导的内涵讲解:A、B、D项正确。

5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项错误。“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实行法治,都必须依赖于该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在现代社会的政党政治条件下,政党成为社会主导性政治力量。但是,政党不是决定性政治力量。5.★马克思曾经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下列关于这句话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社会决定法律,法律完全依赖于社会,只是被动地适应社会的各种变化和发展B.法律是社会实践长期积累的结果,社会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渊源C.法律的变化、发展取决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完全同步D.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之间的联系不大答案:B解析:。6.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2012年)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闻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A项,首先,自杀者跳楼,因为其他人对此没有支配力,属于自我答责范畴,其他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基于共犯从属性理论中的实行从属性,实行者无罪,帮助者和教唆者也无罪。围观者的叫喊至多是促使自杀者坚定了自杀决意,起帮助作用。当自杀者不构成犯罪时,帮助其自杀的人当然无法成立犯罪(除非刑法将此种“帮助”行为实行行为化,独立规定为犯罪),更不用说成立故意犯罪。故A项错误。B项,虽然交通肇事者违反交通规则往往是故意的,但是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被认为是过失。司机故意违规闯红灯,但不是为了撞人(只是急于回家)。司机对于不小心撞死他人的结果,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B项错误。C项,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其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决意强行为之,即行为人要对对方妇女的“不同意”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妇女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对方妇女实际上不同意,行为人也因为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成立犯罪。案例中行为人将孪生妻妹当作是妻子,并没有强奸妻妹的故意,而是一种事实认识错误。对于客观上的强奸结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故C项错误。D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既包括主动邀请他人到自己居所吸食毒品(作为),也包括在知道他人于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时,有阻止义务而故意不阻止(属不作为犯。义务来源是行为人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地位,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危险有阻止义务)。案例中的主人对于他人在自己居所吸食毒品有认识,有阻止义务,而假装不知道的,成立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故D项正确。

5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某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其同事可按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B.某法官在参加法官会议时,提醒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某案被告家庭现状C.某检察院副检察长依职权对其他检察官的在办案件提出书面指导性意见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答案:A,C,D解析:选项A正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由此可知,该案承办检察官告知同事可以按规定为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B错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三条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由此可知,该法官提醒承办法官考虑被告家庭现状属于干预办案行为,办案法官应当拒绝。选项C正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四条规定,司法60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选项D正确。该法官拒绝与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研讨案件,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防止他人干预司法。8.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答案: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刘某不可能有权利人的书面更正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所以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会导致更正登记难以实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3条的规定,选项C、D正确。

5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形是( )。A.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B.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C.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D.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ACD的情形,应为中止诉讼。10.关某和李某在街上打架,双方都造成轻微伤。某公安分局以扰乱治安为由,对关某作出了拘留10天的决定。关某不服,以某公安分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可以加重对关某的处罚B.可以直接对李某进行处罚C.可以减轻对关某的处罚D.应该实行调解答案:C解析:。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55条,《行政诉讼法》第50条。11.关于集体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A.甲公司尚未建立工会时,经其2/3以上的职工推举的代表,可直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B.乙公司系建筑企业,其订立的行业性集体合同,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即行生效C.丙公司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全体劳动者,不论是否为工会会员,均适用D.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丁公司工会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法之集体劳动合同。A项:《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2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与“2/3职工推举”显然是有出入的。A错误。B项:《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也就是说,报备之后有一个“15日”的异议期间,期满无异议才生效。B错误。C项:《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在这里,针对“劳动者”的范围并未限定为“工会会员”。C是正确的。

5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项:《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D项表述的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完全合法。12.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B.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C.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D.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答案:A,B,C,D解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故A项对。该《决定》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故B项对。该《决定》要求:“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故C项对。该《决定》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故D项对。1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A.法律的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法律的外部证成则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信赖的前提的证成B.法律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C.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D.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答案:C解析:。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14.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5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答案:B,C解析: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翰扬公司对设定抵押的房产享有别除权,但该别除权须在破产宣告后才能行使,而不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即可行使。选项B正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选项C正确,《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据此可知,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其损失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据此可知,茹洁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翰扬公司对利捷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15.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甲公司付款后,乙公司一直没有发货,甲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李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见了诉讼,王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王某因为损害乙公司利益的事情而被依法更换,孙某代替王某成为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则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由孙某代替王某参加诉讼B.应当由王某继续参加诉讼C.由原告甲公司决定是否更换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如果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则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的诉讼行为全部无效答案:A解析:。考查法定代表人的更换,根据《民诉意见》第3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16.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工资、薪金所得C.劳务报酬所得D.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答案:C解析:C。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福利彩票中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故A、B、D项均不正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30%;5万元以上的部分,40%)。故C项当选。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17.甲(住所地在A市)开私家车下班回家时误踩油门将行人乙(住所地在B市)撞伤。就损害赔偿额,二人达成仲裁协议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也未选定仲裁员:对于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也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对裁决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庭在裁决时,仲裁员王某和首席仲裁员刘某认定被申请人甲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仲裁员李某认为被申请人甲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当裁决书最后作出时,仲裁员李某可以选择的做法有:()A.李某必须在仲裁书上签名,只有这样仲裁书才得以生效B.李某可以不在仲裁书上签名,仲裁书依然生效C.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D.李某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裁决书的签名。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18.下列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受益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可能成为受益人C.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D.受益人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18条第3款。受益人仅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不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也不需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19.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些民事决定有权申请复议?A:关于再审的决定B:关于回避的决定C:关于罚款的决定D:关于拘留的决定答案:B,C,D解析:申请人对关于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故B项正确。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故C项、D项正确。关于再审的决定不能申请复议,故A项错误。20.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为了敲诈乙,请丙将自己的头打破(构成轻伤),丙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钻石戒指被盗甲报案后,警察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甲的朋友乙甲不忍心乙去坐牢,就跟警察说:“算了,那枚戒指就当是我送给她的吧”由于有甲的承诺,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C,D解析:CD。A:生命不能放弃;B:第一个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妇女此后的同意是无效的。C:轻伤可以承诺。D:事后的承诺无效。21.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6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B.提单是物权凭证C.提单具有收据作用D.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答案:B,C,D解析:。考查提单的基本法律规则。法律依据为《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由此可知,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所以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已经能够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证据,所以具有收据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22.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一系列规定中。关于我国宪法对领土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A.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B.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C.《宪法》在国土所有领域的适用上无任何差异D.《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土全部领域,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答案:A,B,D解析: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家管辖的国家全部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故A、B项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故D项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是有所差异的。故C项错误。23.共用题干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服务、货币与金融、税收、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B、国际经济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分支C、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答案:A解析:B项错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国内立法等。C项错误,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和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D项错误,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而不是国际经济法。

6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D项是正确答案。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国际商业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规则。为了使不成文的国家商业惯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或协会对不成文的惯例进行了整理和编纂。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D项。A、C项错误,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国家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B、D项正确,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因此,B、D项是正确答案。24.以下哪个选项不是贯彻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体现?A:某强奸案的庭审中,审判长开庭时发出指令:“下面请法警带人犯张某到庭”B:某巨额来源财产不明案件中,审判长黄某要求被告人李某说明财产的来源,李某未予说明而被法院最终定罪C:某伤害案中,检察院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而作出不起诉处理D:某走私案中,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提出证据不足,最终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统一定罪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者在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起诉之后,被称为被告人,不允许称为“人犯”,A选项违背了这一原则;B选项虽然是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责任的例外,但是,被告人始终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是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体现;C选项中的不起诉也是《刑事诉讼法》为了贯彻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的体现;D选项中,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合议庭宣判被告人无罪,也是该原则的重要体现。25.

6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从外地购进一批机器设备,价值30万元。但是,由于甲公司场地受限,其与乙公司约定,将甲公司所购得的机器设备暂放于乙公司库房内,待甲公司新的生产车间建设完工后再取走。在此期间,乙公司欠丙公司的37万元债务到期,乙公司向丙公司谎称该批设备是其为了改进生产线而购进的。价值40万元。并提议以该批设备充抵所欠丙公司的37万元债务,丙公司表示同意。不久,甲公司新的车间建设完工,来乙公司取回设备时被告知该批设备已经被丙公司取走。假定在此期间内该批设备的市场价格保持不变,且甲公司并未产生其他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构成无因管理,应当返还甲公司30万元B.乙公司构成无权代理,应当返还甲公司30万元C.乙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甲公司37万元D.乙公司构成侵权,应当赔偿甲公司30万元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选项A错误。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本案中乙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因此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不当得利是指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乙公司以甲公司之物抵债,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在返还范围上,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应当以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为限。该批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为30万元,故乙公司应返还的不当利益为30万元。选项C错误。乙公司擅自处分甲公司所有的财产,构成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30万元。选项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26.甲国和乙国均是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缔约国。甲国的A公司在投资过程中被乙国政府国有化,就向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相关问题请教某律师。律师的下列咨询意见正确的是:A、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仲裁庭的组成为三位,双方各任命一位,第三位由双方共同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B、A公司可以与乙国政府达成口头协议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中心仲裁。C、如果A公司的主要股东是乙国国民,则争端解决机构对该争议无管辖权。D、如果A公司和乙国达成了将争端交给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则甲国不能再对A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答案:D解析:该题考察《华盛顿公约》的规定。A选项错误,公约第37条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每一方各任命仲裁员一名,第三人由双方协议任命,并担任首席仲裁员。B选项错误,公约第25条第1款规定: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C错误,公约25条第2款规定: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D选项正确,公约第27条规定: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

6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7.李某将王某打伤,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王某认为处罚过轻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被拒绝,王某要求甲市所属的省公安厅受理复议。遇此情形,省公安厅的下列处理方式不正确的有:()A.告知王某再向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B.先行查明甲市公安局拒绝受理的理由是否成立C.先行督促甲市公安局受理D.先行受理王某的申请,再作处理答案:A,C,D解析: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0条。28.某年春节,村民张某和李某在自家门前放鞭炮庆祝过年,两家相隔一条街,鞭炮均被扔到街中间燃放。村民王某之子小王恰好路过,突然,1枚鞭炮向其飞来,并击中其眼,致使小王视力下降。由于张某和李某所燃放鞭炮均为同一型号,故无法判断究竟是哪家的鞭炮致使小王受到伤害。对小王的损害,应由谁承担?()A.由张某承担B.由李某承担C.由小王自担D.由张某和李某负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軎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在街面上燃放鞭炮,属于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行为,由于他们的行为导致小王遭受损害,又不能证明是谁造成的,而张某和李某也无力证明损害非自己的过错所致,故应由其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29.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A.按公证遗嘱继承B.按口头遗嘱继承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6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30.★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没有下列哪一项?()A.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D.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国《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治原则。其内容主要有:(1)宣布人权是“天賦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该《人权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2)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力。而且具体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等。(3)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主要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31.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答案:A

6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A项正确。钱某的辞职请求由钱某自己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即可,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第9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即可,不需要县人大批准,故C项错误。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D项错误。32.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内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B.政府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C.推进多头执法,增加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D.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答案:C解析:有关C选项的正确说法应当是推进综合执法,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这是当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相对集中执法资源,高效行政。其余选项含义正确。33.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答案:A解析:【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及其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题中即是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故A项正确。另根据第72条第3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即必须与其他股权受让人处于同等条件下,B项过于绝对,错误。C项认为“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实际上否定了股权转让乃是股东个人的权利,故错误。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登记仅仅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并不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作用,这从《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故选项D错误。34.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 )的权利。A.占有B.使用C.收益D.转让E.处分

6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知识点: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5.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区法院应当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B.家住A县的乙在邻县涉嫌犯罪被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因经济困难可向A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C.县公安局没有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丙提供法律援助,丙可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D.县法院应当准许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被告丁以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并告知其可另行委托律师答案:C,D解析:《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该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该条第2款第3项,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甲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区法院没有“应当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故A项错误。根据该条第1款,B项的乙应当向邻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故B项错误。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9条第4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该规定第24条,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没有通知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故C项正确。《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参照该款规定,D项正确。36.某市质监局发现王某开设的超市销售伪劣商品,遂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发现的伪劣商品实施扣押。关于扣押的实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王某承担B.应制作现场笔录

6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D.不得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答案:A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选项B说法正确。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选项C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34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选项D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7.王某因被判入狱,刘某起诉与其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房屋归刘某所有,20万元存款归王某所有,双方婚生子女王晓由王某的妹妹王某某抚养。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一个月后,王某的妹妹王某某称其并不知道该调解协议,也不同意抚养哥哥的孩子王晓。请问下列说法中,哪一种是错误的?()A.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B.本案中王某和刘某有权对该调解书中的抚养子女部分申请再审C.本案中王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但仍能以本人名义对该调解书申请救济D.本案中检察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答案:D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A项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注意,本法第20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是调解书中抚养子女的部分,而非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B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王某某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该调解书的部分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提起诉讼。因此C

6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页的说法是正确的,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也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起抗诉。由此,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的权力,但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之所以将检察院对调解书的抗诉限定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借调解之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类利益往往又无法由定的个体提起救济,因此赋予检察院对这类调解书的抗诉权。又因为调解书是当事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对于私人权利,只要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救济,就应当充分尊重利害关系人的自由处分权。所以对于非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国家公权力应当保持足够谦抑。因此本题选D。38.张某为自己的小汽车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邻居李某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张某的车,致使其损失2万元。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应要求李某赔偿,在李某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B.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的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C.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元,张某仍可要求李某赔偿1万元D.如果李某已经赔偿给张某2万元,张某仍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答案:C解析:选项A: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选项B: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D: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收益,所以李某赔偿了2万元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了。39.2009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开征燃油税,同时取消政府还贷的二级公路收费。某县交通局执行该省交通厅2009年1月15日发出的《关于本省二级公路继续收费通知》。可某对县交通局征稽办公室的收费行为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且一并提出对省交通厅上述通知的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A.该省交通厅《通知》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B.该省交通厅的《通知》有权对拒绝缴费行为设定1000元以下罚款C.县政府可将《通知》移送该省交通厅审查D.若县政府改变县交通局的收费额,刘某不服的,有权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答案:C,D解析:C、D考点:行政立法的范围、行政处罚设定、行政复议中的附带审査、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6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行政立法,是指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省交通厅发布《通知》不属于行政立法,而属于行政规定(即除行政立法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的省交通厅没有规章制定权,也没有行政法规制定权。故而A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省交通厅的《通知》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故无权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复议机关县政府对省交通厅的《通知》无权审査,故应转送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省交通厅对自己的文件有权审查,故C项正确。若县政府改变县交通局的收费额,则刘某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县政府为被告的除物权登记以外的普通行政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正确。40.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1998年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甲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甲构成累犯B.乙因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因假冒专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000元。对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此时,即使乙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也不可对乙适用缓刑C.丙因无钱在网吧玩游戏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丙在12个月内进入网吧。若在考验期限内,丙仍常进网吧,情节严重,则应对丙撤销缓刑D.丁系特殊领域专家,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因国家科研需要,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假释丁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刑罚的具体运用、刑法的时间效力。A项,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前后罪必须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才能成立特别累犯。甲的间谍罪和参加恐怖组织罪都发生在2011年以前,适用原有刑法条文,不能成立特别累犯。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释放5年之后,也不成立一般累犯。故A项错误。B项,《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可知,乙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低于3年有期徒刑,并且题干中并未提示其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如果乙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对其适用缓刑。故B项错误。C项,《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以丙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常进入网吧,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故C项正确。D项,《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1年后,即使其刑罚未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但因国家科研需要,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故D项正确。41.

7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应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甲律师依法向被害人收集被告人不在聚众斗殴现场的证据,提交检察院要求其及时进行审查B.乙律师对当事人及家属准备到法院门口静坐、举牌、声援的做法,予以及时有效的劝阻C.丙律师在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中致电对方当事人,告知对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D.丁律师在社区普法宣传中,告知群众诉讼是解决继承问题的唯一途径,并称其可提供最专业的诉讼代理服务答案:A,B解析:《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甲律师是提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故A项正确。该《办法》第37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乙律师及时有效的劝阻,故B项正确。该《办法》第3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丙律师告知对方的做法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侵害委托人的权益,故C项错误。该《办法》第41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丁律师的做法是哄骗当事人提起诉讼,故D项错误。42.原告李明与被告陈刚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送达地址,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即其住所地因被告搬家而变更,但被告并未及时通知法院。下面关于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说法错误的是哪项?()A:法院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B:法院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邮件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C:法院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D:法院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交给被告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即视为送达答案:B,D解析:【考点】简易程序中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简易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可知选项B、D为正确答案。43.梁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发现其已有5个月身孕,公安机关对梁某应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A:仍应当逮捕B: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7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D:不应采取强制措施答案:C解析:对于罪该逮捕但已怀孕的妇女,有关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参照《刑事诉讼法》第65条和第72条。44.王某为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3岁,尚未就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王某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需承担纳税义务B.不得被征集服现役C.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有休息的权利答案:C解析:《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据此,王某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故A项错误。尚未就业。并不意味着依法不纳税,比如其买彩票中奖了也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宪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据此,王某为高校应届毕业生,23岁,仍可被征集服现役,故B项错误。《宪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王某具备享有选举权利的条件,故C项正确。《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王某尚未就业,故不是劳动者,故不享有休息权。45.甲乙两人是某大学学生,甲经常通过校园网出售一些二手东西。一日,两人通过MSN洽谈二手掌上电脑的买卖事宜。甲称:“我有掌上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附有数码照片可供参考,2800元要不要?”乙回话称:“东西不错,2400元的话可以接受。”甲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回话:“同意。”于是两人结束了聊天。6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比较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拟2000元出手,乙同意。由于乙想通过自己做兼职挣钱来付款,于是甲乙又约定分5期付款,毎期4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当即支付了400元,并取走电脑。临走时乙问甲电脑使用前是否需要杀毒或者重装系统,甲说自己刚买不久,从未感染过病毒,于是乙放心地离开甲处。根据上述案情回答问题。设乙在回宿舍的路上碰到同学丙,丙要随老师去外地做调查,正急需一台掌上电脑,乙立即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如果丙届时未付款。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乙无权处分,丙也知情,如甲不予追认并想收回电脑,可直接向丙索要B.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的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C.丙届时未付款,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7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与乙是一个买卖关系,乙与丙是另一个买卖关系,丙只能向乙付款,乙再向甲付款答案:C解析:考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讲解:双方并未约定在乙付款之前由甲保留所有权,因此电脑自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乙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故选项A错误。本题情形属于《合同法》第64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情形,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C正确。因为乙、丙之间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因此丙可以直接向甲履行,从而消灭甲乙之间以及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选项D错误。46.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乙承担一半的责任。甲不服提起上诉,但在15日上诉期未满时甲又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准许甲的撤回上诉B.甲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味着一审判决自然发生效力C.如果本案已经进入二审审理程序,甲不得再申请撤回上诉D.法院准许甲撤回上诉的申请后,甲还可以再就本案提起上诉答案:D解析:考查上诉的撤回。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B项错误,如果在本案上诉期届满前,乙也没有提出上诉,则一审判决才发生效力: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都有权申请撤回上诉。47.关于缓刑,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B.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答案:A,B,C,D

7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缓刑制度,对此逐项解析:(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使用的对象条件:一是原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使用缓刑。(2)B选项的错误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48.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没有首次出资额的要求。C错误,当选。49.以下对万民法表述不正确的是、()A.它吸收了市民法的合理因素B.它的基本内容主要不是关于债权方面的规范C.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方面的规范D.它主要涉及的不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内容答案:B解析:。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了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50.

7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答案:D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51.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查,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答案:C解析: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5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B、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与资料C、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账户予以冻结D、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与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答案:A,B,D

7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详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53.天海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天海公司与四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四通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天海公司就四通公司违反协议的行为向四通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D.天海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答案:D解析:考查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6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故D项正确。54.下面关于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A.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属于古代法,深深受到宗教信仰和神灵观念的影响,宗教性格非常明显,常常依靠神灵来取得它的效力或者权威B.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依次经过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C.奴隶制法是人类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也是私有制类型最早的法律D.法律经由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答案:A,C,D解析:。古代法是人类早期的法律,深深受到宗教信仰和神灵观念的影响,宗教性格非常明显,透过或者借助宗教业已神化的形式维护其效力和权威,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其余均是正确答案。55.美国宪法堪称有史以来刚性宪法的代表,其有关宪法修改的规定相当严格。请问下列选项中关于美国宪法修改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国会如遇两院议员2/3多数认为必要时,得提出宪法的修正案B.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必须经过3/4的州议会的批准C.美国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7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美国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力法案”答案:A解析:。根据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国会在两院2/3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3/4州议会或3/4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B项可以通过3/4州制宪会议批准而生效,故不正确。美囯宪法所有修正案中,只有前10条才被称为“权利法案”,故C项不正确。不存在D项中“权力法案”的说法,故A项为正确选项。56.在刑罚执行期问都不存在减刑的情况下,下列选项中不得假释的是:()A.甲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4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B.乙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8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C.丙2000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假释,2009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D.丁2000年因为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假释,2014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条件。甲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所犯的罪也不是不得假释的情况,可以假释。乙前罪缓刑考验期完毕,原刑罚不再执行,乙犯后罪不构成累犯,所犯后罪也不是禁止假释的犯罪情况,也可以假释。丙在假释期间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所犯的罪也不是不得假释的情况,可以假释。丁构成了累犯,刑法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所以,正确答案为选项D。57.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答案:B解析: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B项正确。

7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C项错误。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故D项“子女平均继承制”说法错误。58.共用题干被告人郭某在某日凌晨2时许,携带改制的螺丝刀一把,窜入某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某将宿舍房门撬开。开门后郭某见床上睡有一人,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该学生的脖子,企图将其致昏后实施强奸。该学生挣扎反抗滚到地上,郭某仍不住手,直至其停止挣扎。郭某把该学生抱到床上,脱去长裤,正要强奸,发现不是女学生,气恼异常,便将被子朝该学生头上一扔,该学生因昏迷后被蒙住头部,致窒息而死。试问下列有关本案的观点中哪项正确?A: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郭某构成强奸罪未遂C:郭某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属结果加重情形D:郭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59.村民李某为了盖房子,雇请了张某作为泥水工。一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将手中的工具刀从二楼外墙上掉下,恰好将在路边玩耍的邻居王某的儿子(9岁)王甲砸中,王甲因此花费医疗费1万元。为该医药费的承担,当事人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7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应由王某承担,因其未尽监护职责B.应由李某承担,因其为雇主C.应由张某承担,因其为致害人D.应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雇主责任问题。本题中,张某系受雇于李某,因其对损害发生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不应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的儿子已经9岁,在自己家路边玩耍符合农村习惯,不能认为王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60.赵某诉韩某买卖合同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韩某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韩某拒不履行判决,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B.因未发现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后,若赵某发现韩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应当受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C.若赵某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因赵某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赵某再次申请执行的,法院不予受理答案:A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51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519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C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520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项错误。61.甲大型商场与乙航空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航空公司将500辆汽车一次运到甲商场所在地。由于乙航空公司的飞机临时有其他任务,无法一次运完,遂和甲商场协商分两次运输,多余的费用由甲商场和乙航空公司分别承担,遭到甲商场的拒绝。后来经过乙航空公司调査,甲商场在汽车运到之后,并没有马上出售,而是先用于展出。据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商场可以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这是合同的约定B.甲商场无权拒绝乙公司的要求,因为分期履行对其没有利益损害C.如果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则甲商场不能拒绝D.即使乙航空公司承担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甲商场也可以拒绝

7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部分履行问题。依照《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甲商场是否可以拒绝履行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其是否损害偾权人的利益。本题B选项也是错误的,因为要求债权人承担分期履行的相应费用,损害了偾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本题C选项是正确的,因为航空公司承担了分期履行的多余费用,对甲商场不造成损失,甲商场无权拒绝。正如上述分析,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62.乙共享单车公司从甲自行车生产公司购买了1000辆自行车,但是其中10辆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付的1000辆自行车后的第三天,因存放自行车的仓库意外失火,导致1000辆自行车全部毁损。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该批自行车已经交付给乙公司B.该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因为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C.该损失应当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平均分担,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D.因自行车均已灭失,故乙公司无权就10辆自行车的质量问题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风险负担的问题。《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自行车已经交付给乙公司,故乙公司应当承担自行车毁损的风’险,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63.法院受理了黄某与美国人琼斯的离婚诉讼,黄某委托了马律师担任代理人,在委托授权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A.马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应当向法庭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授权书、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律所证明B.黄某委托了代理律师参加诉讼,本人可以不亲自到庭C.马律师有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D.琼斯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答案:A,B,C,D解析:A选项考查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规定,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当提供“三证”(委托授权书、律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协议书是律所与当事人之间签署用于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材料,无需提供,表述错误。

8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C选项考查委托代理的后果,首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只能代为行使程序性权利,不能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代为和解、调解,不能代为提起上诉、反诉,如果行使上述权利,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委托授权书中仅写明“全权代理”等字样,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视为一般授权。故本案黄某对马律师的授权仅为一般授权,其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有效,而代为提起上诉的行为无效,所以C选项错误。其次,一般有了委托代理人,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有了代理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均应当出庭,如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向法庭出具书面意见,本案为离婚诉讼,故有了代理人,当事人也应当出庭,B表述错误。D选项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的原则,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参加诉讼需要委托律师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该原则仅仅是限制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中国代理诉讼,但是并不妨碍外国人(包括外国律师)以非律师代理人的身份在中国代理民事诉讼,如本案中琼斯可以委托自己的近亲属(外国人)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表述错误。64.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B项正确。被告的请求是合同有效,因此,C、D项当选。65.李某自某商场购得某电饭锅,后因质量问题电饭锅爆炸,炸伤李某。根据《合同法》,李某可请求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A.仅得请求违约责任B.仅得请求侵权责任C.有权请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D.得请求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李某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商场所售电饭锅存在质量问题,故李某可依据合同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又因该电饭锅发生爆炸,炸伤李某,侵害了李某的绝对权,李某可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在同一行为既为违约行为,又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选择行使诉权,或者请求违约责任,或者请求侵权责任,而不能合并行使诉权,既请求违约责任,又请求侵权责任。故本题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

8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6.甲8岁,父母双亡,和祖父一起生活。在学校因和11岁的乙发生口角,被乙推人池塘,幸被老师发现救起送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10,000元。甲祖父与乙父协商未果,代甲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结合案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若甲的祖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突然瘫痪,甲又没有其他亲人,则应当终止诉讼b.若甲的祖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突然瘫痪,甲的祖母和堂兄又都不愿意代甲参加诉讼,则应当终止诉讼c.本案的原告是甲,被告是乙d.本案被告本应为乙,但由于乙不具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将乙父作为共同被告答案:C67.以下案件中关于不起诉决定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某甲和某乙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期间,某日在争执过程中甲将乙推倒在地,结果造成乙轻伤毕业后,乙向公安机关控告,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甲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是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某甲企图到某乙家行窃,但后来良心发现停止了行为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并有依法免除刑罚的情节,于是由检察委员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C.某甲故意致人轻伤一案,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向该检察院提出申诉  D.某甲涉嫌杀害某乙,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仍有疑点,因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此后不久,公安机关又发现了新证据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该案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由退回了公安机关答案:B解析:B。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A项中案件属法定不起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而作出决定,故A项错误。详情请参考《高检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故B项正确。被不起诉人只有对酌定不起诉不服,才可以申诉,而已经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属于法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可申诉,故C项错误。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高检规则》第38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发现新政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故D项错误。

8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68.关于侵犯秘密的犯罪,下列定性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甲打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张三将对其执行逮捕的机密,张三听后随即潜逃,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接受国外情报机构收买,为其提供所掌握的国家秘密,乙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C.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丙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本单位保密的专有技术配方,并且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为筹措儿子的留学费用,将掌握的国家秘密出售给境外媒体,丁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妨害国家安全罪中具体个罪的具体适用。A选项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BD选项属于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从题目中可以看出,A选项中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保密制度,而BD选项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安全:BD选项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特指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C选项为侵犯商业秘密罪。69.甲系某发电厂工人,一日晚当其值夜班时,发现一机组出现故障,有引发火灾的危险。但因对厂领导不满,为进行报复甲不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最终导致火灾,造成近100万元的损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D.甲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放火罪的具体适用。甲作为值班人员在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有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下,未履行自己应尽也可能尽之职责,最终导致了火灾,其不作为与火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为报复厂领导而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放火之故意十分明显。因此,应以放火罪定罪处罚。70.★★下面关于礼与刑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刑的作用是“惩恶于未萌”B.礼的作用是“禁恶于已然”C.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D.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答案:C,D

8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礼的作用是“禁恶于未萌”,刑的作用是“惩、恶于已然”,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二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责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责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D项。71.下列做法符合《物权法》的有:A: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仓库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权登记后,甲公司将仓库出租B:乙公司将公司的闲置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经银行同意,将设备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C:丁公司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银行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D:戊公司是一乡镇企业,戊公司以取得的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是以抵押物的价值进行担保的担保物权,抵押人仍享有对该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抵押物仍可出租,所以A选项中甲公司的做法不违反《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转让,所以B选项中乙公司的做法违反《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86条规定了流押条款,为保护抵押人的利益,法律禁止当事人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即禁止当事人签订流押契约。所以C选项中丁公司和银行的做法违反《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所以D选项中戊公司的做法违反《物权法》的规定。72.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渎职罪。A项,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违背职责要求行事,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元的经济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项正确。

8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项,曾某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监管不严,属于不积极行使自己职责的不作为的滥用职权行为,但是由于后果并不严重,不成立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内容是对明知无罪的人予以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予以放任。曾某并没有这样的枉法行为,所以不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C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般案件的诉讼材料(保密案件除外)属于工作秘密,不属于需要高度保密的国家秘密,所以律师对材料内容的泄露不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故C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闫某的行为满足该条的规定。故D项正确。73.2016年1月,我国忠诚公司与甲国詹姆斯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海运合同,由詹姆斯公司的夏洛特号商船运输。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受《汉堡规则》的支配。忠诚公司就该批货物向我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关于该运输和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夏洛特号的船长在公海上由于驾驶船舶的过失而造成忠诚公司的货物毁损灭失,詹姆斯公司无须向忠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如果该批货物从外观上可以看出钩损,忠诚公司向詹姆斯公司出具了保函,夏洛特的船长遂向忠诚公司开具了清洁提单,则该保函是无效的保函。C.如果我国没有加入和批准《汉堡规则》,忠诚公司和詹姆斯公司不能约定该规则为海运合同的准据法。D.如果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飓风,夏洛特号船长将一部分忠诚公司的货物投入海中,忠诚公司可以要求詹姆斯公司进行赔偿。答案:B解析:该题综合考察海上运输合同的准据法以及三大海上运输规则的规定。首先双方口头选择了《汉堡规则》,这就意味着不论我国是否加入了这个公约,合同都必须受该规则约束,因此C选项错误。A错误,航行过失免责是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汉堡规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因此不当选。B正确,汉堡规则明确规定了保函分为善意的保函和恶意的保函,在题目中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显然属于双方的恶意沟通,因此该保函无效。D错误,船长面对共同的海上风险对货物的合理牺牲,属于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分摊损失,因此不存在有赔偿的问题。74.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答案:A

8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01条第i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01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35条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75.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答案:D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A项“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错误。根据该法第16条第2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条件有二:(1)“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2)“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选项B只强调条件(2),未强调条件(1),故错误。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C项“由乡镇政府主持”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故D项正确。76.某公安派出所以刘某偷窃少量财物为由,对刘某作出罚款500元治安处罚,刘某不服起诉。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公安派出所在作出决定前应告知刘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B.公安派出所应以所属于的公安局名义作出此处罚决定C.公安派出所为被告D.如罚款为800元,刘某也可以公安派出所所属于的公安局为被告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治安管理处罚。选项A错,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选项B错误,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选项CD的判定,参见《行诉解释》第20条。77.

8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受到人身威胁,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公安机关予以拒绝,致使甲受到殴打,甲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A.撤销判决B.履行判决C.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D.确认违法判决答案:D解析:。虽然行政机关不作为,但判决其履行职责已经没有意义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依照《行诉若干解释》第57条的规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可以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78.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答案:D解析:【考点】单方允诺;拾得遗失物【详解】本题中,方某以2000元现金酬谢为内容发布寻物启事的悬赏广告行为在民法上构成单方允诺,如有人交还遗失物,方某基于单方允诺必须支付酬金,这就是单方允诺的法律效果。另外,《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本题D项正确,A、C项错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他的法定义务,是基于物权法而非债权法的规定进行返还,因此拾得人不能像债权人那样行使留置权,B项错误。79.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C.董事会的职权中包括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D.董事会中必须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答案:A,B解析:根据规定,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8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0.因债务人无偿向第三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 )。A.向债务人表示撤销其行为B.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C.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D.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答案:C解析:知识点:债权人的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途径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81.甲、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分别持有公司51%和49%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外部的人如果加入公司需内部股东一致同意。2018年10月甲想把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丙,但乙不同意,于是,甲提出只转让0.1%的股权给丙,乙便同意了甲的请求。在丙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于2018年12月把自己持有的剩下50.9%的公司股权也转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股权登记证明,这时候乙出来反对。关于两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B.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C.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D.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答案:A,C解析:《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该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并不是禁止股权对外转让,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该章程约定合法有效。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中,甲向丙转让0.1%的股权,经过了乙的同意,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由于没有新的股东加入进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并没有受到破坏,因此有限公司中,股权在内部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也无需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本题中,在丙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再次向丙转让股权就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故甲无需通知乙,也无需征得乙的同意,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D

8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选项错误。82.我国某法院审理了涉外诉讼案件,需要从甲围调取某些证据。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B.调取证据的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中国籍当事人取证答案:D解析: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基于这项规定,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作出请求,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没有资格依照该公约请求外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的,A错。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B错。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道,C错。关于领事取证制度,依公约第15条的规定,我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可以向居住在当地的中国公民取证,但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D正确。83.某地发生了抢劫案,公民当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当地人民检察院,该人民检察院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不立案侦查B:立案侦查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告知公民应当将该案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D: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答案:B,C解析:【考点】专门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案件的处理。详解:《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可见,A、D正确不选,本题选B、C。84.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的故意将有毒饮料递给乙喝,随即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乙喝了有毒饮料而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B.甲用刀杀乙,但尚未致人死亡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该状态下继续实施杀人行为致使人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C.甲以抢劫的故意对妇女实施暴力,在丧失责任能力之后强奸妇女的,甲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8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D.甲想杀乙而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导致乙死亡的,甲对乙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①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行终了,但在结果发生时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A选项错误。②如果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行为人在实施后半部分行为时精神病发作,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并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过失,若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现的是同一构成要件,而且结果当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若丧失责任能力之后实现的是其他构成要件的行为,并由后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则根据案情,行为人仅对前一行为承担未遂或者既遂的责任。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③甲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只要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那就具有非难可能性,应当追究责任。D选项错误。85.《海关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折抵。海关采取此种措施属于下列哪一种性质的行为?()A.行政强制措施B.执行罚C.代执行D.直接强制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直接强制的概念和种类。直接强制是指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的种类主要有强制拘留、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拍卖等。本题中,海关的行为属于强制扣缴,是直接强制的一种。86.关于反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故在本、反诉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同B.反诉与本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关系,所以本、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C.张三起诉李四,李四反诉张三,诉讼中,经法庭传票传唤,张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反诉应当缺席判决D.反诉应当在一审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二审中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答案:C解析:A选项中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但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当事人在本、反诉中诉讼地位相同的结论,其诉讼地位恰好是相反的,即本诉的被告做了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做了反诉的被告,表述错误。

9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选项考查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本、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可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可以基于相互之间存在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如张三李四打架,张三起诉李四赔偿,李四反诉张三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则本、反诉是基于同一侵权法律关系;再如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支付房屋租金,李四反诉张三,主张张三未尽修缮义务,房屋天花板脱落导致自己受伤,要求张三承担医疗费,本案中,本、反诉分别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但二者之间存在牵连,亦构成反诉。所以表述错误。C选项考查反诉的独立性,反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即不因本诉的撤销而撤销。张三在诉讼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本诉的原告,不到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另一方面是反诉的被告,不到庭,反诉对其缺席判决。故张三不到庭,本诉按撤诉处理,反诉缺席判决,表述正确。D选项考查反诉的提出时间,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不是一审开庭前。当然此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考生掌握,即二审中提出反诉如何处理,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是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87.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答案:B解析:【考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与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详解】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材料,是传来证据的对应概念;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是直接证据的对应概念。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是否来自原始出处,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是证据能否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里的“主要事实”是指“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能够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因而是直接证据,丁某是案件亲历者,其供述来源于原始出处,因而是原始证据,选项A不正确。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于证人的亲眼目睹,是原始证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单独证明丁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间接证据,选项B正确。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证据是经转述得来,属于传来证据,而且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丁某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因而选项C不正确。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是由原始证据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并且精神病鉴定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是否直接证据,如确认丁某在行为过程中无辨认控制能力的鉴定结论,属于能单独否认“犯罪性”的直接证据,因而选项D不正确。88.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蝇典宪”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答案:B

9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为选非题。《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故B项说法错误,应选。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迥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故D项说法正确,不选。89.我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则仲裁协议无效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以约定在先的为准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均被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国际商事仲裁。A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正确,依第6条,当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时,推定该机构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C以成立先后为判断依据显然没有道理,也不符合《仲裁法解释》的规定。D错误,依第4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90.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了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撤销程序B.重新仲裁需要另行组成仲裁庭C.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不服的,不得申请撤销重新仲裁的裁决D.仲裁庭必须采纳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法庭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9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1.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是(  )。A.被处以4000元罚款的刘某B.被处以20000元罚款的吉利股份有限公司C.被处以没收10000元违法所得的绿叶养殖厂D.被处以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仁爱合伙企业答案:C解析:(1)选项AB: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选项C: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3)选项D: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不服,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3日内有权提出听证要求。92.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C.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答案:D解析: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属于法律规范,应当由法规定。本题题干所问的是“该条款”是什么而该条款只是合同条款而已。该条款没有规定什么法律原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权利义务,故A项错误,C项错误。甲、乙签订的是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在处理什么案件或者纠纷,故“该条款”也不是在表述什么案件的事实,排除B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表述,均表明D项正确。93.杨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某款人身保险,该保险除可获得分红外,还约定若王某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20万元。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A.若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则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B.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C.经王某口头同意,杨某即可将该保险单质押D.若王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经其同意该保险合同即有效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人身保险合同。

9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项:《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而,合同成立2年内王某自杀,保险公司原则上不支付保险金。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A选项时间上存在错误。B项:《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因此,经王某同意,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B选项正确。C项:《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而,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进行质押,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C选项错误。D项:《保险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因而,若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杨某不得为王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D选项错误。94.谢某驾车在某乡村公路上超速行驶,拐弯时将路边正常行走的成某撞倒,成某当场昏迷,谢某赶紧将成某抱上车准备赶往医院,但途中谢某见成某停止了呼吸以为成某已经死亡,就想抛弃了事,于是将成某抱到一山洞下,离开时觉得成某动了一下,谢某吓了一跳,以为成某还没死,怕他叫唤引人发现,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成某的头部几十下后离去。后经法医和交警鉴定,成某系被谢某撞死,谢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谢某构成:()A:交通肇事罪B:故意杀人罪C: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D: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答案:D解析:【考点】对象不能犯的犯罪未遂。详解: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成某死亡,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后来谢某出于杀人的故意,对成某的尸体进行侵害,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该数罪并罚。请注意:这种不能犯是相对不能犯,谢某仍然构成犯罪。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谢某很难准确判断成某是否已经死亡,其行为致成某死亡的危险性是非常大的。因此,谢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此,D项当选。95.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将产生哪种法律后果?()A:如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的期间内,无效B:如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无效C: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D: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被查出,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破产法有关规定清偿答案:D

9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该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因此A、B选项不正确。第123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43条第4款或者第120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6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96.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包括下列哪些?()A.总理、副总理B.国务委员、各部长C.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D.秘书长、各部副部长答案:A,B,C解析:。《宪法》第86条。97.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答案:A,B,C

9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贿赂犯罪【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对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所谓特定关系人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A中甲作为某国企总经理的妻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收取他人财物,利用其丈夫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益的,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而A的说法是正确的。B中乙虽然已经离职,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原来的职权对于接任处长仍有一定的影响。乙的行为正是利用了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接任处长的行为让其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请托人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乙为此收取了李某10万元的钱款,所以乙仍然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因而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为该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丙为此收取了该企业的钱款。丙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因而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D中丁在向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之前或者之后均未约定在其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应向其支付财物,而是在丁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D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构成犯罪。因而D是错误的。所以答案是ABC。98.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在本题,担保关系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不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选项A说法错误。若命题“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正确,则意味着质押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而质押关系也并非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故选项D说法错误。按照相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关系与质押关系中,债权关系居于支配地位,而质押关系处于从属地位,故选项B说法正确,应选。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平权性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在本题,股东之间的股权关系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因股权发生的民事诉讼,在争议股东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关系,也是平权性法律关系,故选项C说法错误。99.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9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答案:A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仅具有法律说服力即可。既然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故可成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A项正确。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是针对特定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案件而作出的,不具有“规范性”,也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故B项“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述错误,C项“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的表述错误。司法解释应当具有普遍约束力,故D项表述也是错误的。100.厉某涉嫌对孟某实施了强奸,孟某向某县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县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下列哪些行为是错误的?A.为了确定孟某的伤害情况,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强制对孟某进行人身检查  B.在对厉某采取拘留措施时,因情况紧急,侦查人员未办理搜查证,直接进入其住所搜查  C.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厉某时,可以告知厉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D.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厉某,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厉某是省、市两级人大代表,遂报请本省人大常委会许可答案:A,C,D解析:ACD。详情请参考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故A项错误。详情请参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故B项正确。详情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故C项错误。详情请参考《高检规则》第1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故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ACD。卷III

9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一.全考点综合押题密卷(共100题)1.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基于下列哪些情形,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A.丁某所在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3个月工资,言明3个月后一次性发放B.邓某所在单位某果品批发公司因处于旺季,为完成收购而延长职工劳动工作时间,但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C.某公司支付给公司临时雇用的农民合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D.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答案:A,B,C,D解析:《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麵、加班费或者经济朴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题ABCD四项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均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9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服装进口合同,信用证付款,丙银行保兑。货物由“铂丽”号承运,投保了平安险。甲公司知悉货物途中遇台风全损后,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海牙规则》、UCP600号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A.承运人应承担赔偿甲公司货损的责任B.开证行可拒付,因货已全损C.保险公司应赔偿甲公司货物的损失D.丙银行可因开证行拒付而撤销其保兑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信用证。A项,遭遇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根据《海牙规则》,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A项错误。B项,根据UCP600第4条所确立的信用证独立原则,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不允许银行以买方与卖方之间对有关基础合同履行的争议,作为不付款、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也不允许买方以其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为理由,限制银行向受益人付款。B项错误。C项,本题中,货物投保的是平安险,在平安险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C项正确。D项,保兑信用证,指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的责任相当于本身开证,无论开证行发生什么变化、是否承担兑付责任,保兑行都不得单方面撤销其保兑,D项错误。4.关于依法治国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B.法制完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C.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完成标志着我国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D.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答案:C解析:考点:依法治国的性质和特征讲解: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法制完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因此A、B、D项正确。C项错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完成只是标志着我国已经是具备了成为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法治国家更要求制度能够贯彻落实,即国家处于法治的状态之中。5.

9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中国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进口羊毛产品的合同,CFR上海,信用证付款,另一家银行加了保兑。由“继宏”号轮船承运。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运输途中不幸遇台风,该船沉没。甲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通知开证行停止付款。依UCP600及相关规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项?()A.开证行可以不向乙公司付款,凶为该公司提供的货物已经灭失B.保兑行的保兑责任因货物的灭失而解除C.甲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D.甲公司可以向承运人索赔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信用证、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A错。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保兑行的责任不因货物的灭失而解除,B错。买方投保了平安险,货物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因此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C正确。本题台风属于天灾,承运人可以免责,D错。6.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选举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可以行使选举权B、不能行使选举权C、没有选举权D、经监狱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答案:A解析:依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还是应该有选举权的,也无须经过监狱批准。7.甲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玫瑰园”小区时与相邻的学校乙达成协议,乙20年内不得在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物,甲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作为补偿,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玫瑰园”开盘后很快销售一空。几年后,乙因招生规模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在校内开工建造一栋15层的学生公寓。甲以及“玫瑰园”的部分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乙停止建筑。以下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甲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甲系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B.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业主不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C.业主无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因为地役权合同未经登记D.业主有权禁止乙建造该学生公寓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甲房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协议为地役权合同,该合同生效之日,甲房产公司便取得地役权,该地役权随着玫瑰园的销售转让给业主,业主便对学校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为物权,业主有权禁止学校建造新的学生公寓,虽然该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但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因此学校必须依照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本題正确选项为D。

10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答案:A,B解析:关于A,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A是正确的。关于B,该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B正确。9.赵某与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案赵某与邱某系夫妻关系,邱某的父亲重病需要大量医药费,但赵某不愿意负担治疗费用,邱某无奈,向法院申请离婚请求分割财产,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邱某听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将夫妻共有,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价值70万元的汽车判决归邱某所有。法院判决作出后、在邱某变更车辆登记之前,赵某以该汽车作抵押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使邱某不能将汽车变现,赵某将法院判决相关事项告知郑某后把汽车借给没有驾照的郑某使用,并谎称车辆被盗。一日,郑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与一辆货车相撞,车身严重受损。经查,郑某负全部责任。【问题】1.法院将汽车判归邱某所有,有何法律依据?2.李某能否取得汽车抵押权,为什么?3.汽车价值减损,李某的债权如何保护?4.若汽车报废后,保险赔偿40万元,邱某的损失如何弥补?答案:

10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况下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但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申请分割部分财产。2.可以。汽车自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起归邱某所有,赵某将汽车抵押给李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汽车登记在赵某名下,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汽车为赵某所有,李某善意取得抵押权。3.赵某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抵押权人李某有权要求赵某恢复汽车的价值或者要求赵某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赵某不履行的,李某有权要求赵某提前清偿债务。4.邱某有权获得40万元保险金,余下的损失部分可要求赵某、郑某赔偿。抵押是以抵押物的价值来保证债务履行物权担保方式,抵押物价值减损会增加债务不能完全履行的风险,故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重新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债权人可能因为债务无法履行而使自己的利益处于风险之中,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10.下列选项中,属于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是:A.有悔罪表现B.犯罪情节较轻C.没有再犯罪危险D.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答案:A,B,C,D解析:《刑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A、B、C、D均应当选。11.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选项?()A.张三因为违章停车被交警罚款200元,张三与交警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B.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违法的不属于法律关系C.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D.保护性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主体是违法行为人

10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考查法律关系。A选项错误,调整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产生,保护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产生。所以,张三与交警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法律关系。12.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A.按公证遗嘱继承B.按口头遗嘱继承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13.甲受乙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向甲交付标的物之后,因乙未将货款交给甲,甲无法将货款交付给丙。于是甲告知丙“乙是委托人”,丙遂以乙为相对人,但不久即发现乙经济状况恶化而甲很有钱,便又提出以甲为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B.丙可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C.在违约之初,丙既可以要求甲,也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有选择权D.丙可以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冬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14.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法官、人民陪审员、法警,也包括退休的法官

10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完全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C.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不受法官职业道德的拘束D.除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答案:B,C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第26条规定,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正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所以A项正确。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同时与法官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其他的司法以外的活动也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拘束,所以BC项不正确,D项则是正确的。15.李某因与王某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受理该案的甲法院决定由乙、丙、丁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结束后,乙、丙、丁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不同意见,乙认为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丙和丁认为应当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B.若李某为审判长,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C.应当直接报请审判委员会处理D.若丙、丁均为陪审员,则应当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答案:A解析:考查合议庭评议案件。《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故A正确。16.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如不能当场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立案登记制与司法效率无关,故A项“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说法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故B项正确。

10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该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法院接收起诉状后应当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而非口头告知。故C项错误。该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据此,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而非“投诉”,故D项错误。17.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应当先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撤回仲裁申请B.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C.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D.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答案:B,C,D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可见,A项不正确。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可见,B、C、D均正确。18.目前定居北京的中国人王某已经结婚,夫人刘某,一次同学聚会上与自己的初恋情人邂逅,遂欲享齐人之福。听了陆寰老师的讲三国之后决定带着初恋情人到阿联酋定居两年并缔结婚姻。经查,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禁止改变经常居所地,所以王某的做法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B.由于王某的行为会造成重婚的后果,所以可以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阿联酋婚姻法的适用C.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避制度排除阿联酋婚姻法的适用D.只要刘某不反对,王某的行为也可以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答案:C

10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选项A错误。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改变经常居所地,但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王某改变经常居所地,是为了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中国婚姻法中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对这种规避有明确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能获得认可。选项B错误。这里的考点在于区别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的前提是“本应”适用外国法,这里的“本应”意味着没有当事人的故意和行为。本题中显然存在当事人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公共秩序保留的前提条件。选项C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本题中王某故意改变经常居所地,意图规避本应适用的中国婚姻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当根据法律规避制度来排除阿联酋法律的适用。选项D错误。虽然民事行为非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并不适用本案的情况。意思自治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19.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答案:C解析:【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详解】在中国,判例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承认。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但是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而存在,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只具有法律说服力。故C正确,AB错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力。故D错误。20.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答案:A,B,D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21.共用题干

10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答案:B,C,D解析:【考点】管辖权异议【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题中,张成功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因此其行使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A不应选。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C应选。《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安平区法院管辖,张成功主张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B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D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CD。【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0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22.共用题干被告人姜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确定由审判员李某等三人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请判断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可以对本案延期审理?A:公诉人发现该案需要进行补充侦查,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B: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对姜某的定罪C: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姜某申请审判员李某回避,致使案件不能进行审判D:审理过程中,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答案:A,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其中的第(1)、(2)、(3)项对应了本题中ACD三项所述的内容,在这三种情况下,法庭都可以依法对案件进行延期审理。B项是《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而不是延期审理,所以不符合本题的题意。

10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当然可以作撤诉处理。故此,本题选项ABC均正确。刑事自诉案件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都不可能超过10个月。C选项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02、214条的规定。至于D项,《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不是必须调解,故D项符合题意。《高检规则》第46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正确选项是B。根据《刑诉解释》第298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据此,选项AD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2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第四,时间是否计入审理期限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98条第(2)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200条第2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D的说法错误。23.某人民检察院在对舒某受贿案件侦查羁押期间内,发现其还曾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如何计算舒某的侦查羁押期限?A:只按照前一个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自前一个罪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新发现罪的侦查羁押期限C:按照数罪中最重的罪计算侦查羁押期限D:自发现对证人使用暴力手段逼取证言的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8条。24.

10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三自建一网站用于网络赌球,由于购买设备资金短缺遂向李四借钱,就欺骗李四称借钱是为了炒期货,挣钱后为其分红,李四遂借给张三10万元。张三建立的网站放在王五经营的服务器上,在公安机关向王五通告张三的网站可能是赌博网站要求查禁时,因张三给与王五的服务费极其优厚(每年5万元),王五对公安机关的通告未予理睬。销售自动麻将机的赵六见张三的赌博网站比较红火,遂将麻将机销售广告挂在张三的网站上,让张三给自己打广告。截至案发时,张三获利50余万元,张三给李四分红3万元。则上述涉案人员,可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有:A:张三B:李四C:王五D:赵六答案:A,C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项,应选A项。李四,虽分红但并不明知。王五,共犯行为见本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明知见第2条第3款第(1)项。赵六,其行为不是帮张三开设赌场投放广告,而是为自己销售麻将机打广告,不符合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25.蔡某是一位精神病人,某日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拿铁棍,在大街上拦路抢劫,公安机关发现后,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并提出了对蔡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是:()A.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B.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D.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答案:B解析:考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因此,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B正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不是法院自己指派律师,故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是1个月内,不是2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故D错误。26.下列选项中那些不属于我国先行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内容?

11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国旗、国徽、国歌、首都B.国家的基本国策C.国家的根本任务D.历史发展的叙述答案:A27.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有:()A.若甲已在某土地上享有了地役权,当乙取得对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甲的地役权自动灭失B.若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欲将该市某块土地用于建设商业住宅,则该土地必须以招标的方式出让C.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用于互换、出资、赠与和抵押D.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成立时设立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36条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得损害土地上已有的其他用益物权,故A项表述错误。又根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当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上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时,才需要使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故B项的说法也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43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出资、抵押、赠与等,故C项说法错误。最后,根据《物权法》第139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方才设立,故D项说法也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28.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它是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下列哪些情况国际法院得以行使管辖权?()A.争端当事国均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B.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C.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D.当事国双方对于条约解释的争端自愿作出声明,国际法院在其接受声明的范围内具有强制管辖权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A正确,争端当事国双方为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属于对人管辖。B正确,自愿管辖,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C正确,协定管辖,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D正确,任择强制管辖,即《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某些性质的争端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29.

11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张某犯抢劫罪和爆炸罪经中级法院审理后,抢劫罪、爆炸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经高级法院复核后,上报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复核张某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该案的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B、最高法院如果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C、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期间,应当讯问张某,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D、最高法院如果认为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答案:A,C,D解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A选项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见,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应当讯问被告,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此,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法解释》第351条的规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因此,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30.下列行为包含意思表示的是:()A.甲在某电商平台上将商品放入购物车B.甲在公路上向出租车司机招手C.甲在某即时聊天软件中发红包D.甲将现金存人银行答案:B,C,D解析:将商品放入购物车并不包含购买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发生其他法律效果,因此不包含意思表示,A项错误;向出租车司机招手是向出租司机发出的运输要约,包含建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C项正确;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的行为是向银行发出储蓄的要约,其中包含储蓄的意思表示,D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31.甲乙结婚多年未育。一日,乙发现自己怀孕,恰逢事业上处于晋升阶段,乙怕怀孕影响自己的事业,于是背着甲偷偷去医院做了人流。甲知晓后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甲的下列请求,哪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A.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

11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因为甲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乙堕胎的行为损害了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C.甲虽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但仍以损害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D.根据《婚姻法》第46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答案:A解析:考点:离婚制度讲解: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产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A项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不论甲是否丧失生育能力,以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C项不当选。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的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任何一项,D项不当选。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32.下列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只有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减刑?A:丙,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已执行9年,一次在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B:丁,犯走私罪,被判无期徒刑,已执行12年,因丁的及时报告,监管人员有效地制止了一起组织越狱犯罪C:乙,盗窃累犯,被判有期徒刑10年,已执行6年,在监狱里刻苦钻研,发明出一种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轴承制造方法D:甲,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已执行7年。一次因地震造成监狱倒塌,有的犯人趁机逃跑,甲没有逃跑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A、B、C三项分别符合上述第(5)、(1)、(3)中规定的情形,故可以且应当适用减刑。33.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有:()A.一审中被告发现了新的证据,但隐匿未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将该新证据提交法院,同时申请再审B.因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当事人甲于判决生效后1年申请再审的C.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搜集主要证据,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经调查,未收集到的D.某案件判决乃依前一生效判决为主要依据而作出,后案判决生效3年后,前案判决被撤销。当事人知道此事项1个月后申请再审答案:B,D

11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0条的规定,只有以下三项才属于“新的证据”:(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因此,A项中被告隐匿未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和第205条可知,B、D两项正确。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5项可知,只有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才能申请再审,若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调查,但是没有收集到有效证据时,则不能申请再审,故C项错误。34.共用题干洪某从人贩子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妇女付某,付某不从,洪某将其锁在屋里3天3夜,第4天,洪某见付某已睡着,即进屋企图与付某发生性关系,付某因气力不支被洪某奸淫。洪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收买被拐卖妇女罪B:侮辱妇女罪C:非法拘禁罪D:强奸罪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

11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5.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6.关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A.这一宪法原则指导人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B.这一宪法原则,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保障人员的意识,有利于发扬民主,抑制官僚主义C.这一宪法原则对我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D.宪法不仅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且限于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个人的权利答案:D解析:。宪法不仅保护个人的权利,也保护群体的权利。宪法所确认的权利,包括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37.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化工厂B.环境影响评价机构C.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化工厂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据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

11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B、C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应与化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故B、C两项正确。D项:《环境保护法》第6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38.杨凌、张娜、李丹丹、王启遥、赵宇东五人创立一家经营文学类图书的跃然有限责任公司。五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杨凌以2007年6月依据遗嘱继承的其外祖父所留给他的一处三层商业房作为出资;张娜以货币10万元作为出资,但欲分成3年来缴纳;李丹丹以其翻译某德国著作的著作权作为出资;王启遥以家中的一辆宝马作为出资;赵宇东欲以货币以及书店设备若干出资。各种非货币出资,经过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杨凌的房产被评估作价30万元,李丹丹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被评估为20万元,王启遥的宝马被评估为20万元,赵宇东的货币以及书店设备共20万元。于是公司决定以注册资本100万元设立且完成了各项财产转移手续。跃然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成立,章程规定杨凌为董事长,李丹丹为总经理,杨凌、张娜、李丹丹三名股东以及市出版社的两位退休员工张森和李阳阳为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公司设监事会,由王启遥、赵宇东和律师邓靖羽组成。并约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须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在登记成立后,3年间获利颇丰,董事会决定吸收王德权和赵芳两位MBA(各以其管理经验协商作价5万元)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的成员。2008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定斥资600万元与奔腾公司(以一处被评估为200万元的厂房作为出资)和飞翔公司(以一项被评估为100万元的农业生产专利出资)以及岳阳村的100户以其承包经营权(每户农民的经营权评估为1万元)自愿人股的农民成立了从事农业合作经营业务的股份公司兴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董事长由跃然公司的董事长杨凌担任,副董事长由奔腾公司的总经理李阳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岳阳村的村主任朱大旺担任。2010年5月张森和李阳阳对几位MBA的某些做法深为不满,赵宇东和张娜也对杨凌决定投资兴盛公司一直不满。为此,张森和李阳阳多次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解决问题,均遭到杨凌的拒绝而未成。某日在杨凌的操作下,在人数不足的情形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了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董事职务的决议。赵宇东和张娜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商讨退出公司事宜,也由于杨凌一直拒绝召集和主持而未成。6月跃然公司欲与兴盛公司合并,原来的兴盛名称改名为兴农,跃然公司的股东张娜和兴盛公司因杨凌擅自做主将跃然公司持有的兴盛公司现价值1000万元的股票仍按原价由兴盛收购而坚决反对。兴盛公司的股东朱大旺等100户农民因反对与不同行业的公司合并而坚决反对。但是二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还是通过了合并的协议。问题:1.若公司成立后,王启遥的朋友表示宝马车是其借给王启遥的,主张公司返还,公司是否应返还?

11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2.对于杨凌拒绝召开临时董事会,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救济?3.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可以如何救济?4.对于董事会通过的免除张森和李阳阳职务的决议,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如何主张?5.对于跃然公司与兴盛公司的合并,坚决反对的张娜可以如何救济?6.如朱大旺等100位农民欲修改公司章程而加入累积投票制,应当如何进行?答案:解析:【参考答案】1.公司因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宝马车的所有权,无须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形成善意取得,所有人不得依据物权直接请求公司返还出资物。2.《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所以本案中张森和李阳阳可以联合其他董事,达到半数以上推举一名董事来召集和主持。3.《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所以,对于杨凌拒绝召开股东会,赵宇东和张娜二人可以要求监事会召集,又由于两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若监事会不召集,则可自己召集和主持。

11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4.《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所以张森和李阳阳可以向法院主张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董事会的职权),而主张其无效。5.《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张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当然也可以将股权依法让与他人,从而退出公司。6.《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10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0)修改公司章程。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可见,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第3项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朱大旺等100位农民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达到10%,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即可实现其目的。39.下列哪类案件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A:王某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B:赵某申请认定其弟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C:张某申请宣告其丈夫失踪的案件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答案:A解析:【考点】独任审判。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所以,A项符合题意。40.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张三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李四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李四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处罚决定。李四仍不服,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问题:(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受理法院对此异议应当如何处理?(4)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限?答案:

11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管辖和期限方面的问题。(1)本案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行政决定。(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3)被告可在接到受理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4)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目内向法院起诉。41.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查后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决定不予受理B.可以受理C.裁定驳回起诉D.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答案:D42.根据《车船税法》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征车船税的是?A军队专用车B.警察专用车C.城市内的公交车D.养殖渔船答案:B解析:B。《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以本题应选B。43.关于赦免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我国1954年《宪法》,既规定了大赦,也规定了特赦;但后来的我国宪法,包括现行《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B.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的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C.赦免制度具有缓和刑法规定的僵硬性的作用D.特赦既赦免犯罪,亦赦免刑罚

11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特赦制度。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以后的宪法,包括现行的1982年《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特赦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赦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犯罪。44.中国某公司进口了一批药品,采取海运方式并投保了平安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的字样。途中因船方过失致货轮与他船相撞,药品大量泄漏。依《汉堡规则》及相关保险条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提单的转让方式为背书转让B.因船舶碰撞是由船方过失导致,故承运人应对药品泄露承担补充责任C.保险人应向货主赔偿药品泄露的损失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提单的转让、《汉堡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和责任期间。A正确。指示提单转让背书可转让。B错误。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免责。C正确,此题中的损失属于航行过失导致的,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应向保险人理赔。D正确。《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45.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所遗留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妻王某分得房屋2间,其父母分得养鸡场1个。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即改嫁他人,并搬出刘某所留房屋。该房屋一直出租给张某居住。不料,刘某于数年后返回家乡,并因财产返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经查,在刘某被宣告死亡期间,王某所得租金为2万元;刘某父母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为1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王某应返还2万元房屋租金给刘某B.因王某已经改嫁,王某无需返还房屋及租金C.刘某父母应返还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1万元D.刘某父母只需返还养鸡场,无须返还所得收入答案:A,D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刘某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依据《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和孳息,房屋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故应予以返还。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养鸡场的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应归刘某父母所有,故刘某父母只应返还养鸡场,而不返还收益,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46.

12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A.碧海公司违法操作,1800万元收益应收缴国库B.碧海公司违规操作,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C.碧海公司有权自由买卖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万元收益应归碧海公司所有D.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答案: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47条:一是持股50%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买卖的后果是收益归入公司;二是证券包销情况的例外;三是公司董事会对此负有义务;四是董事会对公司的连带赔偿义务。由于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仍持有新奇公司6000万股股权,超过了持股5%的规定(本题题干信息中显示新奇公司股本总额为4亿元,但缺少发行价格信息。我们只能假定为每股1元,否则本题无解)。因此碧海公司在买入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后又在6个月内卖出,属于《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碧海公司虽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得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47.甲经乙许可,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丙获得该剧本手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将该电影剧本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予以发表。现问,应如何看待丙的行为?()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未侵犯乙的著作权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未侵犯甲的著作权C.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D.不构成侵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因未经原著作权人和演绎著作权人同意,丙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甲和乙的权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48.甲某酒后看到乙与其父亲发生争吵,拿起一根大棒,朝乙猛击过去,不料没有击中乙,反而击中正与乙争吵的自己的父亲,导致其父死亡。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甲某的行为:()A.构成故意伤害罪B.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对其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答案:A解析:考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12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因为甲的行为本有对乙的伤害故意,该故意行为对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造成后果的,也成立故意,因此甲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49.共用题干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B、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C、最高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撤职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答案:A,B,C解析:【考点】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审计机关;国家主席的职权【详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注意,这里有“县级以上”的限制,不包括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A选项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B选项正确。《宪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据此,中央审计机关要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要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C选项错误。《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这一职权的行使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D选项错误。【考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详解】《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A选项正确。《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条规定,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据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只是地方国家机关并非自治机关,B选项不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C选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据此,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没有这项自治权,D选项不正确。

12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详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A选项正确。第20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B选项正确。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C选项正确。第46条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50.李五(弟)诉李四(兄)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已经经过了一审与二审,均判决李五败诉。李五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发现他们还有一个姐姐李二,已经出嫁多年,而一审与二审均没有提及此点。设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A: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判决为生效判决B:再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均可以再提起上诉C:再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儿女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立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再审人民法院对李五诉李四一案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同时告知李二另行起诉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51.(一)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乙在经营期间发现风险太大,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对,认为乙退出后会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经出租人同意,乙可以退出B、乙可以退出,无需出租人同意C、乙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退出D、乙退出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通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可知,经甲、丙同意后,乙可以退伙,无需经出租人同意,也无需向出租人提供担保。选项D错误,《民通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乙退伙后仍须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2.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一审法院取得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裁定驳回起诉。53.下列有关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A.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B.集体合同的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C.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D.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答案:A,B,C,D解析:A、B、C、D考点:集体劳动合同

12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讲解:《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因此B项正确。第54条第1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此D正确。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因此C、D项正确。第54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5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故A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项。54.某市火车站周边治安混乱状况由来已久,一些店铺专宰外地游客,这些店多为茶馆,店老板雇人以低价看黄色录像和有“小姐”作陪为诱饵游说外地游客候车。旅客上钩后,在店内喝茶收费10元至20元不等,而喝“洋酒”(其实是白酒兑可乐)则收费100元一杯。而接受“特殊服务”的游客则要被宰一两千元。旅客稍有反抗,便会出现数名彪形大汉恐吓。旅客被迫就范后,为防止其报案,店内还会派人跟随“送”旅客进站上车,群众对火车站周边的治安状况反映强烈。后来当地派出所开展了一次集中整治行动,给其中4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白底黑框黑字,正中是偌大的“黑店”两字,上面写有“站前派出所授”,下面还有举报电话,格外醒目。挂牌的同时,这四家店被取缔,相关人员受到治安处分。“黑店”牌匾挂上后,迅速引起火车站周边过往人群的关注,不少过往旅客和群众为此叫好,认为是大快人心的措施。问题: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答案:解析:【参考例文】为“黑店”挂匾于法无据店铺触犯了法律而被法律惩罚,但其所受到的惩罚应该是法律所规定的,超出法律的范围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属不合法。材料中,某火车站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初衷是良好的,但做法已经超出了法律的授权。我认为,未经法律授权,擅自给店铺挂上“黑店”牌匾,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理由如下:

1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首先,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备合法性,即行政主体的权责法定,一切权力需要法律明文授权,否则不能构成合法。同时,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材料中,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给四家宰客的店铺挂上了“黑店”牌匾,则已经明显的超越其所被授权的范围,所以这个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法律与道德不能混为一谈。虽然法律和道德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如果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用法的规范去调整,那便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派出所给几家违法的店铺挂上“黑店”的牌匾,以儆效尤,其实是将一种道德评价采取行政手段表现出来,是不可取的。最后,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就会对私权利造成伤害。公权力由于本身的优势地位与天生的膨胀性,极易侵犯私权领域,所以如果公权力得不到严格的限制,则必然侵犯到私权领域。材料中,派出所凭空制造出一种“挂牌”的处罚方式,其可能影响以后在这里开店的人的经济效益,而且如果放纵这种行为,以后很有可能会随之产生各种稀奇古怪的处罚方式。总之,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不能根据行政机关自己的想法随意作出,否则便是对建设现代化法治社会的一种极大的伤害。55.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B、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C、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D、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答案:D解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5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A.赵某,出生于祖国内地,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答案:A,B,D解析:。

12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57.某大学教授在课堂上讲解“仲裁裁决的撤销”这个知识点时,为了巩固所讲的内容,就请同学们讨论一下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异同。同学们讨论热烈,以下是他们的发言,其中正确的是:()A.甲同学认为: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仲裁裁决B.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均不包括实体证据问题,因为独立审查证据是仲裁庭的权力C.丙同学认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包括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包括上述行为D.丁同学认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均包括仲裁裁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涉外仲裁的特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针对涉外仲裁,中国法院只能撤销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法律未规定法院撤销外国仲裁裁决的权力,A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法定情形不包括实体证据问题和仲裁员索贿受贿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但是申请撤销国内和涉外裁决的法定情形均不包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B、D项错误。C项正确。58.甲与乙签订1份租赁合同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乙使用,但同时约定,如甲的女儿毕业回本市工作,将解除合同。甲的女儿已回本市工作,因房租行情下跌,甲未解除合同,现乙主张解除合同,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本合同的解除权应由甲行使B.本合同的解除权甲、乙均有权行使C.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双方协商补充约定D.本合同的解除权因未约定由谁行使,可由法院裁定由谁行使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问题。在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由谁行使的,依其约定,法律规定由谁行使的,依其规定。当事人无约定,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较为妥当。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59.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有()。A.主债权及利息B.违约金C.损害赔偿金D.实现债权的费用

12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D解析: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60.关于国务院机构的设置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与变更,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B.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C.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变更,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D.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下属行政复议处的设立,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答案:B,C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因此,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与变更,应当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委会议而非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A项错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属于国务院办事机构,其设立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B项正确。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变更也应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C项正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因此,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下属行政复议处的设立,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自己就可以决定。D项错误。61.关于行政强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B.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C.行政机关为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则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然违法D.行政机关为强制执行的目的,可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答案:A,B,D

12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A、B、D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S执行的关系讲解:A项正确。比如食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食品违法案件中,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77条先采取査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査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故B项正确。作为执行根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只要不是重大明显违法,并不直接导致后续的行政强制执行违法。故C项错误。D项正确。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按照该款采取扣押、查封,其目的是为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后续的“拍卖或者变卖”(强制执行行为)作准备。6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下列事项须审批机关批准的是:()A.外方合作者向中方合作者转让部分合作企业合同的权利义务B.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主任、副主任的确定C.合作企业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D.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作企业董事会决定解散合作企业答案:A,C,D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正确。第26条规定,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不正确。第35条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应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第48条的规定,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的,合作企业董亊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作出解散合作企业的决定,应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D选项正确。63.下列有关中华法系特点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礼法结合、德主刑辅B.等级有序、家族本位C.以刑为主、民刑不分D.诉讼爆炸、重视调解

12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D解析:考查中华法系的特点。D选项错误,重视调解、无讼是求。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传统中国,基于熟人社会的背景,基于儒家“和为贵”的价值准则,“厌讼”是普遍情形。64.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C.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要债行为,不构成犯罪D.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两罪之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伤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故两者的犯罪客体也有区别。另外,寻衅滋事具有随意挑衅的特征,故综合分析题中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65.甲公司拥有乙公司债权,乙公司以厂房为甲公司该项债权设定了抵押权,同时由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之后,丁公司又提供车辆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登记。如果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以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也可以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B.甲公司应最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C.甲公司应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才可行使对车辆的抵押权D.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丁公司追偿答案:B,D解析:本题涉及混合担保问题。《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甲应先行使厂房的抵押权。如不能足额清偿,甲可以选择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行使丁公司车辆的抵押权。由于《物权法》对追偿权的行使并无顺序限制,因此尽管丁公司车辆的抵押权设立在后,丙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可以向其追偿。66.

13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稻田公司向某市水利局申请在长江某地点采砂的许可,市水利局经初审上报某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后来,长江委员会向稻田公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稻田公司认为该许可证所定地点范围远小于申请的范围,不服向水利部申请复议。水利部决定维持。稻田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认定长江水利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所依赖的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当事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水利部为第三人B:某省水利厅为第三人C:菜市水利局为第三人D:法院也应对水利部决定作出判决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故本案中长江委员会和水利部为共同被告,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9条第1款,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本案中的市水利局、省水利厅,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也同案件审理结果无关,故B、C项错误。该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本案是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故D项正确。67.甲(18周岁)、乙(17周岁)、丙(15周岁)三人与李某一起打麻将,由于在李某身后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共赢取李某5万元。但李某仅带有现金3万元,在支付3万元后,写下了2万元的欠条。李某在起身离开时发现乙身上的摄像设备,要求甲、乙、丙归还欠条,乙见事情败露,夺门而逃,甲、丙使用暴力将李某打成重伤后离开。甲、丙拿着李某的欠条,将2万元改成20万元,并找到丁(17周岁),告诉丁“李某欠自己20万元,要回钱后给丁手机一部”,于是丁听从甲、丙安排,将李某的女儿翠花(16周岁,丁以前的同学)约出来后与甲、丙一起将其关押,并打电话要求李某偿还欠款20万元。甲、丙发现翠花很漂亮,准备强奸翠花,正要实施奸淫行为时被丁发现,丁苦苦哀求甲、丙“翠花是我心上人,不要强奸,你俩实在控制不止,猥亵即可”,甲、丙遂对翠花实施了猥亵、侮辱行为。翠花对丁终日破口大骂,丁遂向甲、丙提出“不如将翠花杀害”的建议,甲、丙与丁遂将翠花捆绑后扔进湖里。甲、丙、丁继续向李某索要钱财。甲随后找到乙,并告知其绑架翠花向李某索要钱财的事实,要求乙将其信用卡给甲,以便李某将钱打入卡中。李某将5万元转入甲指定的账户,但由于女儿突然回家而随即报案。事后证明,丁在发现真相后提议杀翠花是为了让翠花逃跑,并在将翠花推进湖里之前将其身上的绳索割断,翠花因此而逃命。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并阐释理由。答案:解析:1.甲、乙、丙三人设赌博骗局赢取李某钱财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被识破后,乙逃跑,乙仅成立诈骗罪,数额5万元(3万元现金,2万元债权,即财产性利益),与甲、丙在诈骗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丙为了保护已经取得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不被追回,即为了窝藏赃物而将李某打成重伤的,甲成立(事后)抢劫罪;因丙只有15周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按照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丙也成立(事后)抢劫罪。2.甲、丙将欠条由2万元改为20万元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因为甲、丙只是单纯增加债权而没有造成李某财产损失。如果甲拿着改过的欠条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还款,则甲成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13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3.甲、丙以索要债务为名,与丁一起非法拘禁翠花,并向其父亲李某勒索财物的,丁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甲成立绑架罪既遂,丙因没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犯罪。之后甲、丙杀害翠花,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翠花没有死亡的,甲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丙只有15周岁,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甲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关系;丁为了寻找机会使翠花逃脱,而提议杀翠花、随后将其放跑的行为,属于降低已经存在的法益侵犯的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4.甲、丙强奸翠花,但经丁劝说后放弃强奸行为的,甲、丙成立强奸罪共犯,属于犯罪中止,因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甲、丙随后强制猥亵、侮辱翠花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共犯,但丙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犯罪。丁为了避免翠花被强奸,不得已劝说甲、丙猥亵、侮辱翠花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属于紧急避险。5.甲、丙、丁在“杀害”翠花后,因绑架行为已经结束,故继续以控制翠花为名向李某索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择一重罪处罚;但丙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成立犯罪。乙误以为甲等人实施绑架行为,而提供帮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上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竞合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为绑架罪行为提供帮助的故意,按照法定符合说,在敲诈勒索罪范围主客观一致,成立敲诈勒索罪,与甲、丙、丁在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成立共犯。综上,甲成立(事后)抢劫罪、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适用未遂的规定)、强奸罪中止、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数罪并罚;丙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中止,数罪并罚,因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丁成立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68.共用题干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C:另行提起诉讼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答案:C

13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考点】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详解】本题主要考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方当事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民诉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题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属于前述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若原告只对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提起诉讼,而未对其他子女提起诉讼,则应当将其他应当支付赡养费的子女追加为共同被告,一同解决对原告的赡养问题。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考点】一般地域管辖【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赡养费案件,王某应作为原告,其子女王甲、王乙、王丙应作为共同被告,根据前述规定,王某、王甲、王乙、王丙四人的住所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故A、B、C、D皆应选。【考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王乙准备将存折上的3000多元钱转至他人账户,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故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B项应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故可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D项应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故A项错误,不选。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二是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本案并不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故C项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BD。【考点】起诉的条件【详解】《民诉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本题中因王某经常要看病,原来所确定的赡养费已经不敷王某的开支,故王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故C项说法正确,应选。正确答案为C。69.下列关于专利转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B.中国单位向外国企业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C.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D.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生效答案:D解析: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70.某市百货商场在发出的邮购广告上以大字注明:“凡从本商场邮购微波炉,购买1台给付5%的回扣;5台至20台给付8%的回扣:20台至100台给付10%的回扣;100台以上给付15%的回扣。”有人见到广告后举报至有关部门,经查发现该商场所给付的回扣在账面上均有明确记载。该商场给付回扣的行为是:()

13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不正当竞争行为B.正当竞争行为C.行贿行为D.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答案:B解析:考查商业贿赂行为的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71.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个论述是正确的?()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賠偿乙的损失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委托合同的解除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亊人的亊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72.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可因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的有( )A.乙误将真画当成赝品而低价出售B.丙误将单价1800元的商品以180元的价格售出C.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商场购买订婚钻戒D.丁误认某人为救命恩人而给其5000元以表谢意E.戊误以为自己能分到公寓房而按公寓房面积到商场购买地毯答案:A,B,D解析:知识点:可撤销法律行为。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C、E属于对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是有效行为。

13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73.甲于2010年参加某档鉴宝节目时意外获知其家中一幅署名“郑板桥”的画作是真品,甲欲将此画作出售。内行人乙认为该画作价值20万元(实际价值10万元),遂以20万元价格购得该画。后甲发现文物交易利润丰厚,遂请人临摹一幅相同的画作以真品价值10万元的名义售于丙。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因乙的出价高于市价,故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买卖合同B.因甲在出售过程中未向乙说明画作市价,故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C.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D.丙可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重大误解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性质而非价值认识错误。因此,乙在认定画作是真品的基础上对画作价值的判断失误不属于可撤销的重大误解事由。故A错误。同时,欺诈要求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题中,乙支付20万元购买画作只是基于对其市场价值的认识错误,不属于被欺诈,故B错误。而丙支付了真品的市价购买了一幅赝品,乃是基于认识该赝品是真品的错误认识上的,且该认识错误是由甲故意造成的,故丙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买卖合同。故D项正确。74.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的变更、终止及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A、甲律师2006年5月1号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其在2009年6月1号可以以新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地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批准C、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D、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答案:A,B,D

13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故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6条规定,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选项A中甲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故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2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故C项说法正确。该法第44条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故D项说法不全面,错误。故选A、B、D。75.下列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甲因贩卖毒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甲没有上诉。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必须发回重审B: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审被告人C: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D:田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田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答案:C解析:【考点】死刑复核程序。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可见,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故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2款、第345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或者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提审被告人。可见,不是“可以”而是“应当”提审被告人,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1条规定: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故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县人民法院无权判处田某无期徒刑,D项错误。76.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为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是必须先取证,后裁决B: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为律师的职责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利益C:原则上不准许行政机关自行收集证据,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被告没有提出反驳理由和证据的情况下除外D: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依据答案:A,C

13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故A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行政程序法理的要求,是正确的;根据《行诉解释》第30条第(1)项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故B项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根据《行诉解释》第28条第(2)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故C项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诉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故D项错误。77.仲裁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后甲公司反悔,此时甲、乙两公司的纠纷应如何解决?()A.甲公司只能另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B.甲公司只能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C.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D.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和解。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故C项正确。78.李佳佳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李佳佳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为支付货款,李佳佳擅自以甲公司名义签发一张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佳佳在票据上签章,但未加盖甲公司印章。关于该票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票据有效,李佳佳应承担票据责任B.该票据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C.该票据无效,但李佳佳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D.该票据无效,但甲公司应承担对乙公司的付款责任答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第(一)项:“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所以本案中的汇票,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没有甲公司印章,该出票人签章无效。《票据法》第22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出票人签章是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签章无效导致票据无效,A、B项错误。李佳佳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甲公司应该承担付款责任,D项正确,C项错误。7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

137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B,C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选项AB中的被告、第三人都属当事人,因而AB项都选。按照第71条,C项也应当选,D项涉及的条文是《行诉若干解释》第68条,对于原审不予受理栽定确有错误的,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撤销此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时不适用发回重审。80.某甲,1996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6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讯问某甲时,下述做法正确的是:()A.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C.若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也可以通知其弟弟到场D.若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应当通知居民委员会代表到场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可见,只有B正确。81.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保证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A.任何党政机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均属于干预司法的行为B.任何司法机关不接受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可以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C.任何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均不得了解案件信息,以免干扰独立办案D.对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答案:C解析:本题为选非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A、B、D正确。领导干部在职务活动中了解案件信息,是允许的,故C项错。82.下列哪种证据不属于书证?

138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某盗窃案,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收集的日记本,其中记载着作案经过B:某挪用公款案,记载了挪用金额的账册C: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书写的书面陈述D:某故意杀人案,现场提取的被害人临死前书写的门牌号码答案:C解析: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的作用,属于实物证据。C属于刑事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83.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B.抢劫案件C.抢夺案件D.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84.甲公司将其1项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办理登记。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现1份与甲公司所申请的发明专利基本类似的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受理,且在甲公司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知识产权局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由于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意见,故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为履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C.乙公司有权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D.乙公司应依约履行合同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解除问题。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并未依据《专利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在登记之前就发生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事实,根据《技术合同解释》第23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故A选项正确。由于本题中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仅被视为撤回,尚未被驳回,故乙公司不能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BC选项错误。存在上述情况,D选项错误无疑。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139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85.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说法,哪项是不正确的?()A.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C.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答案:D解析:考点:食品安全标准讲解:《食品安全法》第19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1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3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故D选项中“批准”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86.下列哪一种情形,行为人小王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A:小王与朋友小李经过一报刊亭的时候,小王对小李表示说,只要小李敢拿起一本杂志马上跑掉的话,第二天就送小李一辆宝马轿车B:小王的母亲病危,临终前要求小王将其经营的酒店转让给妹妹小红,小王虽不情愿,但不愿违背母亲心愿,遂将酒店转让给小红。母亲病逝后小王要求小红返还该酒店C:恶老三采取强迫的手段迫使小王购买其种植的苹果,小王虽不情愿但迫于无奈只得购买,后觉得味道还可以遂将苹果全部吃掉D:小赵委托小王购买火车票,小王被火车站告知该车次车票已经售完,小王告知小赵该事实后得知小齐欲转让同一车次的车票,遂向小齐购买,购买后小赵告诉小王自己已买到火车票,小王遂向小齐要求退还答案:D解析:A项属于戏谑行为,指表意人根本没有追求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而是以开玩笑的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B项属于真意保留,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为,真意保留作出的意思表示一般发生法律效力,不因保留而无效;C项是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即使小王没有行使撤销权,其当时的意思表示也是不自由的;因此ABC项属于意思表示瑕疵,不当选。D项小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其真实、自愿的内心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当选。87.

140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甲与乙为多年夫妻,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执,甲因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当不公开审理B.应当公开审理C.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D.当事人如不服法院对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可以以此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答案:C解析:考查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B错误;D错误,《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对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的救济机制。88.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答案:D解析:法官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属于司法公正的体现,不属于司法效率的体现,故D项说法不正确。89.★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有:()A.某乡政府工作人员殴打村民造成其身体伤残B.某工商管理局吊销一企业的营业执照造成该企业重大损失C.甲被实施逮捕措施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D.派出所民警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乙死亡答案:A,C,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5条。90.共用题干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141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C、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答案:C解析:【考点】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详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概括起来至少有以下几点:(1)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2)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在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上存在冲突;(3)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4)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民商事交往;(5)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因此,选项A、B、C、D是正确答案。【考点】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详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A、B、D项均属于此种类型的冲突规范;C项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其系属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必须同时适用于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考点】准据法的特点。详解:准据法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定,准据法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准据法不同于系属。【考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考点】区际法律冲突。详解: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C选项正确。91.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B.“碧海号”赛艇奏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答案:A,D

142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解析:。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一项杈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因此选D不选B。依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外国航空器进入我国领海上空须依据协议、协定或经我国政府批准。注意无害通过制度的适用主体仅仅指外国船舶,该制度不适用于航空器。因此选A不选C。92.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参加旁听的原告之夫李某认为证人王某的证言不实,便当场大声指责,受到法庭警告。李某不听劝阻,大喊“给我打”在场旁听的十多个原告方的亲属一拥而上,对王某拳打脚踢,法庭秩序顿时大乱。审判长予以制止,李某一伙又对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围攻、殴打,审判长只好匆匆宣布休庭。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A.打击报复证人罪B.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C.扰乱法庭秩序罪D.妨害作证罪答案:A,C解析:打击、报复证人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对象都涉及证人,而两者的区别在于:妨害作证发生在他人作证之前,而打击报复证人通常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所以本题中李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打击报复证人罪,A项正确而D项不正确。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对象或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破坏的是庭审秩序,而后者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而本题中李某的行为直接扰乱了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所以构成了扰乱法庭秩序罪,C项正确而B项不正确。93.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A,B,C,D解析:【考点】想象竞合犯【详解】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A选项中,甲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是购买危险物质;二是将毒品出售给他人,因此,不能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A的说法是错误的。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B选项中,甲虽然有非法拘禁乙的行为,但这只是其勒索财物的手段,因此甲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牵连犯,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意图劫财而使用麻醉药准备抢劫的行为,但是由于乙不在家中,甲构成抢劫罪未遂;二是甲在乙不在家的情况下,秘密窃取现金的行为,因此构成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甲存在两个犯罪行为,构成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两罪,应数罪并罚。故,本题的答案是ABCD。

143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94.下列哪几项不属于国家债务的继承范围?A、甲国政府对乙国某商业银行(非国有)所负的债务B、甲国A省对乙国政府所负债务C、战争债务D、甲国政府向乙国政府所借贷款,用于B省水利大坝的修建答案:A,B,C解析:国际实践中,国家继承的债务既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而下列三种债务是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内的:(1)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的债务;(2)国家的地方当局对他国所负的债务即“地方性债务”;(3)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95.共用题干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方某B:钱某和刘某C:丁公司D:摩托车主答案:D解析:【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144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96.共用题干下列哪些情形按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B: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C: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答案:A,B解析:参见《刑法》第318条第2款。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21条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97.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14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杨某可以先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答案:C解析:。考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前置程序的,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本题属于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杨某对纳税决定不服,只能先提起复议,经复议后才能起诉。故C项为应选项。B项错在“可以”的表述上。当复议依法被规定为前置程序时,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而不是可以选择的问题。98.天元公司和地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地方公司承建天元公司位于A市的写字楼。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发生之一切纠纷,均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适用C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天元公司在后续检查中发现地方公司将工程转包于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在和地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天元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方公司赔偿损失。后天元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仲裁裁决,而地方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若本案中,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则当事人可以:()A.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B.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C.根据原有协议再次提起仲裁D.根据原有协议提起诉讼答案:A,B解析:《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A项,B项正确,99.甲卖迷药,明知乙将使用迷药进行犯罪活动,仍然教乙迷药的使用方法等知识,乙用迷药迷倒丙后拿走了财物。后乙多次使用该迷药实施犯罪行为。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行为会导致乙实施不特定的犯罪B.甲的行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出售迷药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C.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亦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

146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住在富人区的她答案:A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即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或造成的后果无法估计且难以控制,行为造成的侵害对象或危险及实害结果可能随时增加或扩大。本案中,乙使用迷药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出售迷药的行为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乙使用迷药迷倒丙后取走财物的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成立抢劫罪。甲帮助乙实施该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帮助犯),甲向乙传授如何“迷倒”他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方法,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C、D两项正确,不当选。100.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目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住所地在上海市S区的奇狼证券公司与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的千度金融科技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千度公司为奇狼公司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服务费为每年2亿元。合同履行后,奇狼公司认为千度公司提供的支付接口反应较慢,致使己方大量客户流失,要求减价支付服务费。千度公司欲起诉要求奇狼公司支付服务费。下列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为:()A.上海市S区人民法院B.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C.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D.上海金融法院答案:D解析:本案为合同纠纷,不涉及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S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因此,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上海金融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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