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154 —2018 地理标志产品 米林藏鸡(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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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B43DB54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54/T0154—2018地理标志产品米林藏鸡2018-07-20发布2018-08-19实施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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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B54/T0154—2018前言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GB/T1.1《标准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第162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为首次制定,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林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林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林芝市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测试所、西藏农牧学院、林芝市质量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辛效威、董志军、王勇、索朗平措、斯郎曲西、袁芳、普布卓玛、拉姆次仁、张瑞祥、王建民、彭兆红、雷舜、李江虹、宋祚锟、吴婕、陈咏、徐川、买秀兰、蒲前亨、罗布顿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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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B54/T0154—2018地理标志产品米林藏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米林藏鸡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要求、质量特色、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第162号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米林藏鸡(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安全限量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T9695.19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GB/T21316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质谱法GB/T21317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法/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GB/T22338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GB/T24702藏鸡NY/T823家禽生产性能名词术语和度量计算方法DB54/T0089藏鸡养殖技术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第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术语和定义1

5DB54/T0154—2018GB/T247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米林藏鸡Milinzangji选用符合GB24702的西藏本地藏鸡品种,在第4章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饲养的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本地鸡只。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米林藏鸡产地范围为西藏自治区米林县卧龙镇、里龙乡、南伊乡、米林镇、羌纳乡、丹娘乡、派镇、扎西绕登乡共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5要求5.1气候高原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年平均日照时数1682.8h,无霜期163d,年平均气温8.5℃,降水量707.2mm。5.2饲养环境海拔1500~3500米,分布有成片天然灌木林地和草地。5.3饲养管理5.3.1品种应选用GB/T24702规定的西藏本地藏鸡品种。5.3.2饲养方式牧草生长季节放养饲养,枯草季节反放牧与补饲结合饲养。宜按照DB54/T0089规定的方法操作。5.3.3饲料育雏期饲喂全价配合饲料,育成期以天然牧草为主,补饲当地青稞、小麦、玉米粒等食物。5.3.4出栏240d~270d日龄。公鸡体重1.0kg~1.5kg,母鸡体重0.75kg~1.0kg。5.4屠宰5.4.1鸡源来自产地范围内符合前述要求的健康鸡只。5.4.2关键工艺屠宰前应空腹静养2h以上。屠宰后冷水漂洗5min~10min,风冷40min。5.4.3卫生要求2

6DB54/T0154—2018加工过程应符合GB12694的要求。6质量特色6.1感官特色6.1.1活体鸡体型小巧匀称、头昂尾翘,翼羽和尾羽发达。公鸡冠大直立,冠齿4个~6个,母鸡冠小,稍有扭曲;胫黑色或肉色。成年藏鸡群体觅食图见附录B。6.1.2白条鸡皮肤浅黄,光滑滋润,肌肉丰满有弹性,表皮和肌肉切面有光泽,肌肉鲜红色,肉质鲜美,有弹性。6.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公鸡1.0~1.5活体重1/(kg)母鸡0.75~1.0白条鸡/(kg)0.5~1.25粗蛋白2/(cm)≥20粗脂肪/(g/100g)≤9注1:活体鸡体重和白条鸡重量以240d~270d进行计算;注2:本表所列粗蛋白和粗脂肪均指藏鸡鸡胸肉中的含量。6.3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镉(以Pd计)/(mg/kg)应符合GB2762的要求砷(以As计)/(mg/kg)汞(以Hg计)/(mg/kg)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氯霉素)/(mg/kg)≤氯霉素/(mg/kg)≤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mg/kg)≤第235号的要求盐酸克仑特罗/(mg/kg)≤注:其它农药兽药残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检验方法3

7DB54/T0154—20187.1感官特色目测检查。7.2体重应按NY/T823规定的方法执行。7.3理化指标7.3.1粗蛋白和粗脂肪粗蛋白应按GB5009.5规定的方法执行,粗脂肪应按GB5009.168规定的方法执行。7.4卫生指标7.4.1重金属残留砷含量应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执行,铅含量应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镉含量应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执行,汞含量应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7.4.2兽药残留金霉素、土霉素和四环素应按GB/T21317规定的方法执行。磺胺类应按GB/T21316规定的方法执行。氯霉素应按GB/T22338规定的方法执行。7.4.3挥发性盐基氮应按GB5009.228规定的方法执行。8检验规则8.1组批以来源于同一地区、同一养殖基地、同一时间屠宰的鸡肉为一批。8.2抽样按GB/T9695.19规定的方法执行。8.3出厂检验8.3.1每批鸡出厂前按感官特色的要求,对出厂鸡进行逐只检验。8.3.2每批鸡出厂前按体重要求、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抽样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8.4型式检验8.4.1型式检验项目质量特色、体重、白条鸡重、理化指标、重金属及农药兽药残留指标及标签。8.4.2型式检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4

8DB54/T0154—2018a)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b)饲养方法或饲料配比有较大变化时;c)鸡种、饲养场所发生变动时。8.5判定规则8.5.1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即判为合格批或该周期型式检验合格。8.5.2感官特色和体重项目不合格批运行逐只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出厂检验。不合格品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标志。8.5.3理化指标项目中不合格批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不合格,且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标志。8.5.4卫生指标中任一项目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不得复检。9标志、标签和运输9.1标志标签9.1.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第109号的要求。9.1.2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按GB/T191的规定执行。产品标签应按GB/T7718的规定执行,应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产品名称及产地等内容。9.1.3不在米林藏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不按本标准生产或不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不得使用米林藏鸡的名称(包括连续或断开),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9.2运输活鸡运输工具和盛装工具应经过清洁和消毒。白条鸡运输应采用冷藏车,车厢内温度应低于0℃。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物资混装。9.3贮存成批活鸡应存放于已消毒的专用鸡舍内,少量活鸡可存放在通风良好的笼具内。鲜鸡肉产品应在0℃~4℃条件下贮存。冻鸡肉产品应在-18℃条件下贮存,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时贮存,保质期3个月。A5

9DB54/T0154—2018附录A(规范性附录)米林藏鸡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范围米林藏鸡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见图A.1。注:米林藏鸡保护范围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县现辖行政区域卧龙镇、里龙乡、南伊乡、米林镇、羌纳乡、丹娘乡、派镇和扎西绕登乡共8个乡镇。图A.1米林藏鸡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6

10DB54/T0154—2018BB附录B(资料性附录)成年米林藏鸡群体觅食图B.1成年藏鸡群体野外觅食图见B.1。图B.1成年藏鸡群体野外觅食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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