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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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我国于1999年开始实行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制度。为帮助广大考生了解医师资格考试的基本内容和考试形式,指导考生报名和应考,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以解答考生在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希望广大考生认真阅读本《指导手册》,熟悉报考要求,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考区、考点的工作。预祝广大考生考试成功!二O二O年一月

2目录第一节医师资格考试简介.............................................1一、考试性质.......................................................1二、考试方式与分级分类.............................................1三、考试时间.......................................................3四、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4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6五、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及内容.............................9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及内容..............................12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题型示例............................14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14二、B1型题(标准配伍题)...........................................15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15四、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16五、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17第三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题型示例............19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19二、B1型题(标准配伍题)...........................................20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20四、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21第四节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题型简介......................22一、蒙医医师(汉文、蒙文)........................................22二、藏医医师(汉文、藏文)........................................24三、维医医师(汉文、维文)........................................28四、傣医医师......................................................31五、中医(朝医)专业医师..........................................321

3六、中医(壮医)专业医师..........................................33七、哈萨克医师(汉文、哈文)......................................34第五节报名.......................................................37一、报名资格......................................................37二、报名时间及地点................................................37三、报名须知......................................................37四、准考证的使用..................................................38五、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39第六节考试规则与答题卡填涂指导....................................39一、考试规则......................................................39二、答题卡填涂指导................................................40第七节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的分数的公布........................41一、考试分数......................................................41二、考试分数的公布................................................41附录一:医师法及相关考试规定........................................4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4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47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51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5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58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61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682

4第一节医师资格考试简介一、考试性质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又称医师执业考试、医师执照考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医师资格认可形式,也是有关医师的法律和医师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已有数百年,美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已经近百年,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也已实行多年。我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曾于五十年代初发布过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考试办法,但由于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多种因素,这一办法发布后很快就被废止。自1985年起,原卫生部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历经了十几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医师法》草案于1995年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此后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医师法》,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工作或开业所必须的,由国家认可和授予的个人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资质证明。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前提,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最终确立的,是在与国内外考试机构加强交流合作的过程中不断成熟的。二、考试方式与分级分类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两部分。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医学综合考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01号),2020年将继续在全国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形式。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及考试时间等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2020年继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在试点考区通过当年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考试(含缺考与未缴纳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费用考生)。2020年不组织傣医专业、中医(朝医)专业考试。2020年继续开展哈萨克医专业考试试点。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使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2019年版》,中医、中西医结合实践技能考试使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实践技能考试部分)2020年版》,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综合考试使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取消中医(含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未涉及的中医部分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仍执行现行大纲。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使用《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19年版)》。1

52020年将继续实施院前急救和儿科专业加试考试。专业试题共40道,分值20分,计入总分,合格分数线与临床执业医师分数线一致。通过此类考试获得资格的,必须在本专业执业范围内注册执业。如需变更执业范围,按医师注册有关规定执行。由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医师资格的,无论报考临床、中医、口腔还是公共卫生类别,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考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自2020年开始,军队文职人员可加试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执业助理医师增考军事医学考试内容题量为40道,总分为10分。考试内容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9年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截至目前,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41种类别,报考类别全称及代码详见表1。表1.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全称及代码执业医师报考类别全称代码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类别全称代码临床执业医师110临床执业助理医师210口腔执业医师120口腔执业助理医师220公共卫生执业医师130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230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216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140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240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141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241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142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242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50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250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161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261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162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262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163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263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医师164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264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医师165具有规定学历的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265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40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440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341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441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342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442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361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461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62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462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363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463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医师364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464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哈萨克医执业医师365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4652

6三、考试时间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6月10日至29日,医学综合考试(计算机化考试)时间为8月21日至23日,每单元时长2小时。医学综合考试(纸笔考试)时间为8月22日至23日,每单元时长2.5小时。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考试(计算机化考试)时间为11月14日至15日,每单元时长2小时。(各类别考试时间时间详见表2、表3、表4、表5、表6)。表2.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日程表(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类别时间临床类别(执业、执业助理医师)2020年6月10日-23日中医类别(执业、执业助理医师)2020年6月13日-21日口腔类别(执业、执业助理医师)2020年6月13日-21日公共卫生类别(执业、执业助理医师)2020年6月13日-14日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2020年6月23日-29日表3.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中医类别中医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日程表(计算机化考试)时间8月21日(星期五)8月22日(星期六)8月23日(星期日)级别9:00-11:0013:30-15:309:00-11:0013:30-15:3016:30-18:309:00-11:0013:30-15:3016:30-18:30执业医师————————————————第一单元第二单元第三单元第四单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第一单元第二单元————————————————————————(临床)执业医师(口腔、公共第一单元第二单元第三单元第四单元————————————————卫生)执业医师(中医类别中第一单元第二单元第三单元第四单元————————————————医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口腔、公共————————第一单元第二单元————————————————卫生)执业助理医师(中医类别中————————第一单元第二单元————————————————医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乡村全科执业————————第一单元第二单元————————————————助理医师3

7表4.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军队、短线医学加试)日程表(计算机化考试)时间8月21日(周五)8月22日(星期六)8月23日(星期日)级别15:35-16:0511:05-12:0511:05-11:3511:05-12:05执业医师(临床)————————————军事医学、院前急救、儿科岗位执业助理医师(临床)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类别————军事医学————————中医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类别————————军事医学————中医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表5.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中医类别少数民族医专业)日程表(纸笔考试)时间8月22日(星期六)8月23日(星期日)级别9:00-11:3014:00-16:309:00-11:3014:00-16:30执业医师第一单元第二单元第三单元第四单元执业助理医师第一单元第二单元————————表6.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临床、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日程表(仅限试点考区)时间11月14日(星期六)11月15日(星期日)级别9:00-11:0014:00-16:009:00-11:0014:00-16:00执业医师第一单元第二单元第三单元第四单元执业助理医师第一单元第二单元————————四、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一)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临床、口腔、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7--表10。表7.临床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科目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类别比例科目比例科目解剖学、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基础医学13.33%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10%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综合病理生理学医学人文8%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8%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综合4

8临床医学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73.67%77%综合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预防医学5%预防医学5%预防医学综合表8.口腔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科目口腔执业医师口腔执业助理医师类别比例科目比例科目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基础医学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16%学、药理学17%综合药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医学人文8%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8%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综合预防医学9.5%预防医学、口腔预防医学14%预防医学、口腔预防医学综合临床医学6.5%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综合牙体牙髓病学、牙周病学、儿童口腔牙体牙髓病学、牙周病学、儿童口腔医口腔临床医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60%61%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医学综合学、口腔修复学、口腔颌面医学影像口腔修复学、口腔颌面医学影像诊断学诊断学表9.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科目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类别比例科目比例科目基础医学生物化学、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14%12%生物化学、生理学、药理学综合医学免疫学、药理学医学人文6%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8%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综合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女性泌尿、男性生殖系统、女性生殖系统、临床医学生殖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15%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10%综合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儿科、传染病、性系统、运动系统、儿科、传染病、性传播疾病疾病及其他传播疾病疾病及其他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卫生毒理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环境卫生学、职环境卫生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公共卫生业卫生与职业医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65%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70%综合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社会医学、健童保健学、学校/青少年卫生学、社会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医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5

9表10.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科目类别比例测试内容医学人文5-10%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公共卫生30-3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相关内容全科医疗55-65%全科医学基本知识、常见症状、常见病与多发病、合理用药、急诊与急救其中中医药部分30%医学人文、公共卫生、中医辨证施治和适宜技术应用(二)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中医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为依据。各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内容、考试形式以颁布的各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11--表19。表11.中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中医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助理医师科目(含具有规定学历、师承或确有专长)(含具有规定学历、师承或确有专长)类别比例科目比例科目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中医基础23.33%26.67%方剂学剂学中医经典3.33%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临床50%50%中医儿科学、针灸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内科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不测试)、诊断学内科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不测试)、诊断学西医综合20%20%基础、传染病学、基础、传染病学、医学人文3.33%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3.33%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表12.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科目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比例科目比例科目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中医基础23.33%26.67%方剂学剂学中医经典3.33%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科学、中西医结55%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55%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结合儿科学、合临床针灸学针灸学西医综合15%诊断学基础、药理学、传染病学、15%诊断学基础、药理学、传染病学、医学人文3.33%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3.33%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6

10表13.藏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考试考试科目类别对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学、藏医保健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具有规定学、藏药学、藏药方剂学、藏药清利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学历执业方剂、藏医外治学、藏医诊断学、藏藏医妇科学、藏医外伤学、藏医外科学、藏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藏医医师医治疗学、医风医德医解毒学、《四部医典》后续生法规执业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学、藏医保健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医师师承和确学、藏药学、藏药方剂学、藏药清利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有专长执方剂、藏医外治学、藏医诊断学、藏藏医妇科学、藏医外伤学、藏医外科学、藏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业医师医治疗学、医风医德医解毒学、《四部医典》后续生法规藏医概论学、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具有规定学、藏医保健学、藏药学、藏药方剂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学历执业藏医学、藏药清利方剂、藏医外治学、藏藏医妇科学、藏医外科学、藏医解毒学、《四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助理医师执业医诊断学、藏医治疗学、医风医德部医典》后续生法规助理师承和确藏医概论学、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医师有专长执学、藏医保健学、藏药学、藏药方剂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业助理医学、藏药清利方剂、藏医外治学、藏藏医妇科学、藏医外科学、藏医解毒学、《四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师医诊断学、藏医治疗学、医风医德部医典》后续生法规表14.蒙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考试科目类别考试对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具有规定学历执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蒙医业医师学、蒙医方剂学医儿科学、蒙医疗术学生法规执业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医师执业医师学、蒙医方剂学医儿科学、蒙医疗术学生法规蒙医具有规定学历执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业助理医师学、蒙医方剂学医传统疗术学生法规执业助理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学、蒙医方剂学医传统疗术学生法规表15.维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考试科目类别考试对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具有规定学历执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维医业医师生药学、维药炮制学、维医成药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骨伤病学、维医外科学生法规执业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执业医师生药学、维药炮制学、维医成药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骨伤病学生法规维医具有规定学历执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业助理医师生药学、维药炮制学、维医成药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外科学生法规执业助理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师承和确有专长生药学、维医成药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骨伤病学生法规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表16.傣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考试科目类别考试对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7

11傣医具有规定学历执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傣医内科学、傣医妇科学、傣医儿科学、傣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执业业医师学、傣医方剂学医皮伤科学生法规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傣医内科学、傣医妇科学、傣医儿科学、傣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执业医师学、傣医方剂学医皮伤科学生法规傣医具有规定学历执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傣医临床医学(含内科、妇科、儿科、外科、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业助理医师学、傣医方剂学伤科、皮肤科疾病)生法规执业助理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傣医临床医学(含内科、妇科、儿科、外科、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学、傣医方剂学伤科、皮肤科疾病)生法规表17.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考试科目类别考试对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中医(朝医)专业朝医基础理论、朝医诊断学、朝药朝医内科学、朝医外科学、朝具有规定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执业医师学、朝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医妇科学、朝医儿科学、中医历执业医师生法规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科学、针灸学具有规定学朝医基础理论、朝医诊断学、朝药朝医内科学、朝医外科学、朝中医(朝医)专业诊断学基础、卫生法规、传历执业助理学、朝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医妇科学、朝医儿科学、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医师内科学、针灸学染病学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表18.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考试科目类别考试对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具有规定学历执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壮中医(壮医)业医师生法规中药学、中医诊断学、方剂学医针灸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专业执业医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师师承和确有专长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中传染病学、卫生法规执业医师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医内科学、针灸学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具有规定学历执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壮中医(壮医)业助理医师生法规中药学、中医诊断学、方剂学医针灸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专业执业助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理医师师承和确有专长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中传染病学、卫生法规执业助理医师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医内科学、针灸学表19.哈萨克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方案及内容考试考试科目类别对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现代诊疗技术及综合具有规定哈萨克医基础理论、哈萨哈萨克医内(儿)科学、哈萨克医外(骨)科学、哈萨克医执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学历执业克医诊断学、哈萨克药学、哈萨克医妇产科学、哈萨克医皮肤病学、哈萨克业医师医师生法规哈萨克医方剂学医药浴疗法、哈萨克医放血治疗与按摩技术具有规定哈萨克医基础理论、哈萨哈萨克医内(儿)科学、哈萨克医外(骨)科学、哈萨克医执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学历执业克医诊断学、哈萨克药学、哈萨克医皮肤病学、哈萨克医药浴疗法、哈萨克业助理医师生法规助理医师哈萨克医方剂学医放血治疗与按摩技术8

12五、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及内容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内容分别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和《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实践技能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基本技能的考试。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各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考生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准考证》应考,并根据准考证上所注携带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服、医用口罩、医用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磨牙等)和着装要求(公共卫生类的考生请勿穿裙装和高跟鞋参加考试)。考试基地设候考厅,考生在候考厅等待考试,等待考试过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试基地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合格。(一)西医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1、临床类第一考站:(1)考试内容:临床思维能力。(2)考试方法:试题计算机呈现,考生计算机作答或纸笔作答第二考站:(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2)考试方法:考生在标准体检者身体(直肠指检和乳房检查在医用模具)上进行检查。第三考站:(1)考试内容:基本操作。(2)考试方式:考生在医用模拟人或医用模具上进行操作。2、口腔类别第一考站:(1)考试内容:口腔检查。(2)考试方法:考生进行洗手和戴手套操作,对已考考生进行黏膜消毒、一般检查、特殊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由考官评分。第二考站:(1)考试内容:口腔操作。(2)考试方法:考生在仿头模、模具或离体牙上进行操作,或对已考考生进行操作。由考官评分。第三考站:(1)考试内容:急救技术。(2)考试方法:考生在模拟人上进行操作,或对已考考生进行检查。由考官评分。第四考站:(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2)考试方法:每个考组的第四考站、第五考站合并在同一房间、使用同一台考生机进行。计算机呈9

13现试题,考生口述作答。由考官评分。第五考站:(1)考试内容:病例分析。(2)考试方法:每个考组的第四考站、第五考站合并在同一房间、使用同一台考生机进行。计算机呈现试题,考生口述作答。由考官评分。第六考站:(1)考试内容:健康教育。(2)考试方法:考生在模具上操作,边操作边口述。由考官评分。3、公共卫生类第一考站(1)考试内容:临床基本操作技能。(2)考试方法:采用考生随机抽取试题、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型等设备或在标准体检者身上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考生需完成3-4项临床基本操作。第二考站(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案例分析。(2)考试方法:考生应试2个公共卫生案例分析,口试回答问题。第三考站(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基本操作技能,包括现场检测、样品采集、卫生处理和个人防护技能。(2)考试方法:采用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考生需完成2项操作,1项为现场检测或样品采集操作,另1项为卫生处理或个人防护操作。4、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第一考站(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2)考试方法:按要求在答题纸上作答。第二考站(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2)考试方法:在男性标准体检者、女性胸部模型或肛诊模型上操作,按要求回答问题。第三考站(1)考试内容:临床基本操作。(2)考试方式:在模拟人或模型等设备上操作,按要求回答问题。第四考站(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基本操作。(2)考试方式:在模拟情境下操作,按要求回答问题。第五考站(1)考试内容:中医基本操作。(2)考试方式:在多用途医疗模拟人/健康志愿者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操作,按要求回答问题。10

145、西医类各站分数与考试时间:临床类别考站考试内容分值(分)时间(分钟)说明心肺听诊8影像诊断6试题计算机呈现,考生计临床思心电图诊断7算机作答第一考站40维能力医德医风2病史采集15试题计算机呈现,考生纸病例分析22笔作答考生在标准体检者身体第二考站体格检查2015(直肠指检和乳房检查在医用模具)上进行检查考生在医用模拟人或医第三考站基本操作2010用模具上进行操作合计10065备注:1.对医学人文素养的考核融入各考站进行。2.考试时间包括考生阅读题卡、物品准备和操作作答所用时间。口腔类别考站名称题量分值(分)时间(分钟)考试形式考试要求考生进行洗手和戴手套操作,对已考考生进行黏膜消第一口腔22420操作毒、一般检查、特殊检查,考站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由考官评分。考生在仿头模、模具或离体第二口腔2~34036操作牙上进行操作,或对已考考考站操作生进行操作。由考官评分。考生在模拟人上进行操作,第三急救2106操作或对已考考生进行检查。由考站技术考官评分。第四病史每个考组的第四考站、第五155口试考站采集考站合并在同一房间、使用同一台考生机进行。计算机第五病例11810口试呈现试题,考生口述作答。考站分析由考官评分。11

15第六健康操作+考生在模具上操作,边操作133考站教育口述边口述。由考官评分。合计9~1010080备注:1.将对沟通、人文关怀等医学人文素质的考核融入各考站进行,分值占8分。2.考试时间包含考生阅读试题、物品准备和操作作答所用时间。公共卫生类别题量分值考试时间考试考站名称内容考试要求(道)(分)(分钟)形式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体格检查2-3模型等设备或在标准体检第一考临床基本操2520操作者身上进行操作。站作技能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急救技术1模型等设备上进行操作。第二考公共卫生案案例分析一1根据所提供案例和提出的4020口试站例分析案例分析二1问题口述作答。现场检测/样1根据考试内容选择相应物第三考公共卫生基品采集3520操作品进行操作并回答相关问站本操作技能卫生处理/个1题。人防护合计7-810060备注:1.将对公共卫生职业素质的考核融入各考站进行。2.考试时间包括考生阅读题卡、物品准备和操作作答所用时间。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题分值考试时间考试考站名称考试要求量(分)(分钟)形式第一考站病史采集23020笔试按要求在答题纸上作答。在男性标准体检者、女性胸部模型或肛诊模型第二考站体格检查33015操作上操作,按要求回答问题。临床基本在模拟人或模型等设备上操作,按要求回答问第三考站2-32015操作操作题。公共卫生第四考站1108操作在模拟情境下操作,按要求回答问题。基本操作中医基本在多用途医疗模拟人/健康志愿者或医用模块第五考站1107操作操作等设备上操作,按要求回答问题。合计9-1010065备注:1.沟通协作与人文关怀等职业素养融入到各考站中考核。2.考试时间包含考生阅读题卡、物品准备、操作和作答所用时间。(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第一站考试:1、考试内容:病(例)案分析2、考试方法:纸笔考试第二站考试:12

161、考试内容:中医操作、病史采集、中医临床答辩。2、考试方法:中医操作在体检者身上或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病史采集、中医临床答辩采用现场口试。第三站考试: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西医操作、西医临床答辩。2、考试方法:体格检查、西医操作在体检者身上或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西医临床答辩采用现场口试。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各站考试项目设置与有关内容一览表中医执业、助理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站项次目考试考试考试考试考试内容考试方法考试内容考试方法分数时间分数时间1病案分析20纸笔作答病例分析20纸笔作答5050一(以后逐(以后逐步分钟分钟2病案分析20病例分析20步机考)机考)1中医操作10实际操作中医操作10实际操作2中医操作10实际操作中医操作10实际操作2020二分钟分钟3病史采集10现场口述病史采集10现场口述中医临床答中医临床45现场口述5现场口述辩答辩1体格检查10实际操作体格检查10实际操作2西医操作10实际操作西医操作10实际操作2020三西医临床答西医临床答分钟分钟辩(含辅助检辩(含辅助检35现场口述5现场口述查结果判读查结果判读分析)分析)10090分90合计100分分钟分钟13

17第二节西医类医师资格医学综合考试题型示例医学综合考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各类选择题均由题干和选项两部分组成。题干是试题的主体,可由一段短语、问句或不完全的陈述句组成,也可由一段病例、图表、照片或其它临床资料来表示;选项由可供选择的词组或短句组成,也称备选答案。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现将各种题型简要介绍如下: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一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1.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C.虫团引起的肠梗阻A.线粒体肿胀*D.肠扭转*B.核碎裂E.肿瘤引起的肠梗阻C.胞质嗜酸性增强D.胞质脂滴增加6.诊断精神分裂症的特征性症状之一是E.自噬泡增多A.原发性妄想B.被害妄想2.癌与肉瘤的主要不同点在于C.嫉妒妄想A.病人年龄*D.夸大妄想B.肿瘤质地E.钟情妄想*C.组织来源7.治疗伴有呼吸系统疾病的心绞痛患者,应选择的D.转移途径药物是E.染色特征A.心得安B.普萘洛尔3.下列关于RNA的论述错误的是*C.阿替洛尔A.主要有mRNA,tRNA,rRNA等种类D.酚妥拉明B.原核生物没有hnRNA和snRNAE.阿托品C.tRNA是最小的一种RNA*D.胞质中只有一种RNA,即mRNA8.治疗重度妊高征孕妇,首选药物是E.组成核糖体的主要是rRNAA.降压药*B.解痉药4.胃溃疡的好发部位是C.强镇静药A.胃窦部大弯侧D.利尿剂B.胃体部小弯侧E.扩容剂*C.胃角部小弯侧D.贲门食道联合部9.传染病流行的基本条件是E.胃底部大弯侧A.患者、潜在性患者、健康者B.患者、家庭、社会5.需要紧急手术的肠梗阻是*C.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A.麻痹性肠梗阻D.感受性、传播途径、病原体B.粘连性肠梗阻E.理化因素、生物学因素、社会因素14

18*C.二甲胺四环素10.牙借助纤维膜附着于口腔的称为D.青霉素*A.端生牙E.先锋霉素ⅣB.侧生牙C.槽生牙12.口腔内手术区消毒用碘酊浓度是D.同型牙A.2%E.多牙列B.1.5%*C.1%11.青少年牙周炎患者全身用药,效果最佳的抗生D.0.5%素是E.0.1%A.甲硝唑B.红霉素二、B1型题(标准配伍题)答题说明以下提供若干组试题,每组试题共用在试题前列出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与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某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13—17题共用备选答案)A.缓冲作用发生最快B.缓冲能力较强(18—19题共用备选答案)C.缓冲能力最强A.血源性D.缓冲能力最持久B.腺源性E.缓冲能力最弱C.损伤性13.在调节酸碱失衡中血浆的缓冲系统(A)D.牙源性14.在调节酸碱失衡中肺的调节作用(C)E.医源性15.在调节酸碱失衡中细胞的缓冲调节作用(B)18.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16.在调节酸碱失衡中肾脏的缓冲调节作用(D)19.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17.在调节酸碱失衡中骨骼的缓冲调节作用(E)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一道试题是以一个小案例出现的,其下面都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20.女,35岁。颈前疼痛伴低热5天。3周前感冒C.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查体:37.8℃,皮肤无汗,D.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甲状腺Ⅱ度肿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血*E.亚急性甲状腺炎9WBC7.8×10/L。最可能的临床诊断是A.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21.女,30岁。妊娠8个月余。近1个月来发现右B.甲状腺癌伴出血腹股沟部拇指大小肿块,无痛,平卧时明显缩小。15

19查体:右腹股沟管浅环不扩大,压迫深环肿块仍突B.肠穿孔出。最可能的诊断是C.腹膜炎A.肿大淋巴结*D.小肠结肠炎B.脂肪瘤E.营养不良C.腹股沟直疝*D.股疝24.男性,30岁。左下后牙疼痛,伴左颌下区肿痛E.腹股沟斜疝1周,经切开引流,有黄色粘稠脓液流出,其感染菌最可能是22.女,28岁。月经过多1年。1年来月经量明显A.链球菌增多,持续天数达8天。实验室检查结果:血红蛋B.结核杆菌白84g/L,红细胞平均血红蛋白浓度280g/L,红细*C.金黄色葡萄球菌胞平均体积76fl。最可能的诊断是D.绿脓杆菌*A.缺铁性贫血E.混合细菌感染B.巨幼细胞贫血C.铁粒幼细胞贫血25.某医师检查大班儿童200人,蛔虫感染28人;D.再生障碍性贫血中班100人,蛔虫感染25人;小班50人,蛔虫感E.镰状细胞贫血染20人,该幼儿园平均感染率为A.14.00%23.男婴,3个月。生后顽固性便秘伴明显腹胀,B.25.00%常需灌肠通便后,腹胀方可缓解。经钡剂灌肠证实C.40.00%为先天性巨结肠。该病在婴儿期最严重的并发症是D.26.33%A.肠梗阻*E.20.86%四、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26~28题共用题干)B.注射宫缩剂女,25岁。已婚。停经75日,阴道中等量流C.静脉注射抗生素血4日伴发热。昨日阴道排出一块肉样组织,今晨*D.钳夹出宫腔内妊娠物突然大量阴道流血。查体:T38.2℃,P116次/分,E.立即进行彻底清宫BP80/60mmHg。子宫如近妊娠2个月大,有压痛,宫口可通过一指,阴道分泌物明显臭味。血WBC28.本病例发生自然流产最可能的原因是920.5×10/L,Hb68g/L。A.孕妇甲状腺功能低下26.该患者最可能的诊断为感染合并B.孕妇接触放射性物质A.先兆流产C.孕妇细胞免疫功能失调B.难免流产D.母子血型不合*C.不全流产*E.遗传基因缺陷D.稽留流产E.完全流产(29~31题共用题干)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27.除抗休克外,还需进行的紧急处理是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A.注射止血剂物,自觉口干,出冷汗。体格检查:体温38℃,四16

20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34.对该例患者的治疗应采取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A.完整摘除囊肿29.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B.摘除颌下腺及囊肿A.穿孔性阑尾炎C.摘除囊肿及部分舌骨B.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D.摘除颌下腺C.绞窄性肠梗阻*E.摘除舌下腺D.急性胰腺炎*E.急性盆腔炎(35~37题共用题干)某地调查11例克山病患者和13例健康人血磷值30.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mmol/L)结果如下: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n1=11A.无色清亮液体X=1.52101*B.棕褐色液体C.胆汁样液体S1=0.4218D.脓性液体n2=13E.血性液体X=1.0850231.治疗方针应是S2=0.4220A.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B.中药与针刺35.欲进行两组血磷值平均水平比较,应进行C.补液抗炎2A.四格表资料检验*D.紧急手术*B.成组设计t检验E.纠正休克后手术C.成组设计u检验D.配对设计t检验(32~34题共用题干)2E.配对设计检验15岁男性,右颌下区肿胀3个月,与进食无关。口腔颌面部检查:右口底无肿胀,未扪及结节。粘36.其检验假设H0为膜色泽正常,颌下腺导管口无红肿。右侧颌下区可A.扪及3cm×3cm肿块,质地柔软,无压痛。1232.此时对诊断帮助最小的检查是*B.12xxA.CTC.12*B.颌下腺造影D.d0C.B超E.12D.磁共振E.肿物穿刺37.经假设检验得P<0.001,可认为*A.两组平均水平差别有统计学意义33.穿刺抽出粘稠的蛋清样液体,该患者的诊断是B.两组平均水平无差别A.颌下腺囊肿C.两总体平均水平差别有统计学意义B.囊性淋巴管瘤D.两样本来自同一总体C.潜炎型舌下腺囊肿E.两组平均水平不能比较*D.口底皮样囊肿E.甲状舌管囊肿五、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17

21答题说明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有的试题中提供了与病例相关的辅助或假定信息,要根据该题提供的信息来回答问题,这些信息不一定与病例中的具体病人有关。(38~44题共用题干)5岁男孩。反复发生肺炎,每年2—3次。平时动脉段突出外,主要显示乏力,活动后气促。胸骨左缘第2肋间可闻及连续A.右心室增大性机器样杂音,伴震颤,经超声心动图证实为先天B.右心房、右心室增大性心脏病,动脉导管未闭。C.左心房增大38.此患儿系动脉导管未闭,其血液动力学的改变D.左心室增大最主要为*E.脉压显著增宽*A.肺循环血流量增加,左心室舒张期负荷加重B.肺循环血流量增加,右心室收缩期负荷加重43.假设此病历的动脉导管未闭的分流量较大,且C.肺循环血流量增加,左心室收缩期负荷加重已伴有肺动脉高压时,下列正确的是D.肺循环血流量增加,右心室舒张期负荷加重*A.左心房、左心室和右心室肥大E.肺循环血流量增加,左心室、左心房和主动脉血流B.左心房、左心室、右心房肥大量减少C.右心房、右心室、左心室肥大D.左心房、左心室肥大39.该患儿的早期心电图检查,主要表现为E.左、右心房和左、右心室肥大*A.左心室增大B.左心房增大44.假设此病例系大型动脉导管未闭,临床已出现C.左心房、左心室增大下半身紫绀和杵状指。听诊时可能不存在的是D.右心房增大*A.胸骨左缘第2肋间闻有粗糙响亮的连续性机器E.右心室增大样杂音B.肺动脉瓣区第2音增强40.当此病历出现显著的肺动脉高压时,其临床上C.闻及股动脉枪击音可出现D.心尖区可闻及舒张中期隆隆样杂音A.头面部青紫E.胸骨左缘第2肋间闻及全收缩期杂音B.上半身青紫C.全身性青紫(45~46题共用题干)D.末梢性青紫37岁女性,已婚,因性交后出血1年余来就诊。*E.下半身青紫妇科检查:宫颈轻度糜烂,宫颈时钟位2:00﹣3:00处有小菜花状突起,接触性出血。子宫正常大小,41.该病历可出现周围血管体征,下列不是其体征能活动,两侧附件软。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为巴氏的是Ⅲ级。A.毛细血管搏动45.此时最合适的辅助检查是B.水冲脉A.治疗炎症后随访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C.股动脉枪击声B.宫颈碘试验*D.奇脉C.阴道镜检查E.脉压明显增宽*D.宫颈活检E.宫颈管刮片送细胞学检查42.假设当此病例的动脉导管未闭的分流量较大,但不伴有肺动脉高压时,X线除显示肺部充血,肺46.若证实为早期浸润癌,首选的治疗方法是18

22A.宫颈锥切术B.子宫全切术48.重点检查项目是*C.扩大子宫全切术A.牙髓活力D.子宫根治术*B.X线片E.子宫根治术及盆腔淋巴结清除术C.松动度D.外周血象(47~49题共用题干)E.牙周附着丧失水平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时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49.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47.采集病史重点了解A.全身头颅XA.有无外伤史*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B.家族史C.局部组织病理检查C.不良习惯D.药物过敏试验D.口腔卫生习惯E.内分泌检查E.有无服药史第三节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医学综合考试题型示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医学综合考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各类选择题均由题干和选项两部分组成。题干是试题的主体,可由一段短语、问句或不完全的陈述句组成,也可由一段病例或图表、照片及其他临床资料来表示;选项由可供选择的词组或短句组成,也称备选答案。考试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B1三种题型。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一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字母涂黑,以示正确答案。1.下列各项,不属外科疾病发病机理的是A.邪正盛衰3.小儿肺炎喘嗽痰热闭肺证的治法是B.气血凝滞A.清热涤痰,开肺定喘C.经络阻塞B.清热解毒,泻肺开闭D.湿热内蕴C.清热化痰,宣肺止咳E.脏腑失和D.清肺化痰,止咳平喘E.辛凉宣肺,清热化痰2.治疗经行发热肝肾阴虚证,应首选的方剂是A.补中益气汤4.位于腕横纹尺侧端,尺侧腕屈肌腱的桡侧凹陷处B.一贯煎的穴位是C.蒿芩地丹四物汤A.阳溪D.滋水清肝饮B.神门E.健固汤C.太渊19

23D.大陵A.清热解毒,凉血止血E.后溪B.滋阴降火,宁络止血C.理气化瘀,活血止血5.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气不摄血证的中医治法D.益气摄血,健脾养血是E.疏风散邪,清热解毒二、B1型题(标准配伍题)答题说明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A.加味逍遥散A.龙胆泻肝汤B.调营敛肝饮B.天麻钩藤饮C.木香顺气散C.镇肝熄风汤D.柴胡疏肝散D.半夏白术天麻汤E.失笑散合丹参饮E.地黄饮子1.治疗胃痛瘀血停胃证,应首选的方剂是3.治疗高血压肝阳上亢证,应首选的方剂是2.治疗胃痛肝气犯胃证,应首选的方剂是4.治疗高血压痰湿内盛证,应首选的方剂是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例形式出现,其下面都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涂黑,以示正确答案。1.患者心烦不寐,入睡困难,心悸多梦,伴头晕耳3.患者月经周期延迟、量少、色淡红、质薄,渐至鸣,腰膝酸软,五心烦热,咽干少津,舌红少苔,经闭不行,神疲肢倦,头晕眼花,心悸气短,面色脉细数。其证候是萎黄,舌淡苔薄,脉细弱。其治法是A.肾阴虚证A.益气养血调经B.心阴虚证B.养阴清热调经C.肝血虚证C.补肾益气,调理冲任D.心肾不交证D.补气摄血,固冲调经E.肺肾阴虚证E.补肾益精,养血调经2.患者头面部皮肤焮红灼热,肿胀疼痛,眼胞肿胀4.患儿精神萎靡,嗜睡露睛,面色萎黄,不欲饮食,难睁,伴头痛,舌质红,苔薄黄,脉浮数。其诊断大便稀溏,色带青绿,四肢不温,抽搐无力,时作是时止,舌淡苔白,脉沉弱。其诊断是A.无头疽A.急惊风B.丹毒B.癫痫C.有头疽C.慢惊风D.颜面部疔疮D.泄泻E.发颐E.疳证20

245.患者胃脘部疼痛,得温痛减,遇寒痛剧,痛处拒B.足三里、内关、中脘、下脘按,口不渴,喜热饮,舌苔薄白,脉弦紧。治疗应C.足三里、内关、太冲、厉兑选取的腧穴是D.足三里、内关、脾俞、胃俞A.足三里、内关、中脘、胃俞E.足三里、中脘、梁门、内庭四、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1~3题共用题干)(4~6题共用题干)患者,男,24岁。颜面下肢浮肿5个月,加重患者,女,29岁,已婚。妊娠2月余,自1个1周。浮肿腰以下为甚,按之凹陷不起,伴完腹胀月前出现恶心,呕吐,厌食,头晕,近5天来呕吐满,纳呆便溏,面色不华,神倦肢冷,小便短少,剧烈,食入即吐,甚则呕吐酸苦水,夹带血样物,舌淡苔白腻,脉沉弱。口渴,尿少,大便秘结,口唇干燥,目眶塌陷,舌1.其证是红苔光剥,脉滑数细弱。A.风水泛滥4.其证是B.湿毒侵淫A.脾胃虚弱C.水湿浸渍B.肝胃不和D.脾阳虚衰C.肝脾不和E.肾阳衰微D.气阴两虚2.其治法是E.阴液亏损A.分利湿热,行气消肿5.治疗应首选的方剂是B.温运脾阳,以利水湿A.小半夏加茯苓汤C.温肾助阳,华气行水B.增液汤合生脉散D.健脾化湿,通阳利水C.香砂六君子汤E.宣肺解毒,利湿消肿D.苏叶黄连汤3.治疗应首选的方剂是E.六君子汤合增液汤A.实脾饮6.对患者进行血、尿实验室检查,可发现B.济生肾气丸合真武汤A.红白细胞总数上升C.疏凿饮子B.尿蛋白阳性D.五皮饮合胃苓汤C.尿中红、白细胞E.越婢加术汤D.血色素下降E.尿胴体呈阳性21

25第四节民族医医师资格医学综合考试题型简介一、蒙医医师(汉文、蒙文)蒙医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心脏归类于“五行”之A.木B.火C.土D.金E.水B1型题(标准配伍题)答题说明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A.土木香B.扁蕾C.诃子D.小茴香E.文冠木以上药中,在白色汤方中入味的是以上药中,在黄色汤方中入味的是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例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患者,女,35岁。喜怒哀乐等情态活动异常,有C.“巴达干”性癫狂幻视幻听现象,自己不承认有病,诊断可考虑为D.聚合性癫狂A.“赫依”性癫狂E.癔病B.“希日”性癫狂22

2623

27二、藏医医师(汉文、藏文)藏医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下列各致病因素中,不属龙病病因的是A.悲伤过度,心思劳累B.偏食咸、酸性饮食C.服用寒、涩性药物过多D.较多量的失血、呕吐及腹泻E.长时间的饥饿和睡眠不足B1型题(标准配伍题)答题说明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A.龙病B.赤龙病C.培赤病D.培根病E.培龙病1.由于精神刺激所引起,主要症状有情绪激动,心慌意乱,睡眠不良,耳鸣,哈欠发抖,全身游走性疼痛;脉象:虚浮,间断;尿征:色青,悬浮硕大泡沫;舌质鲜红、干燥,舌面粗裂等症的疾病是2.因饮牛奶,食生肉引起的消化不良,食欲不振,胃腹部胀痛,打嗝,身心疲劳,体温下降,餐后不适感加重;脉象浮沉,率慢;尿征色白,气味轻;舌质暗褐,湿润,舌面光滑,苔厚白等症状的疾病是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例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患者,52岁。头痛伴四肢及关节酸痛一天,因畏寒好晒太阳和烤火,夜梦紊乱,体温不稳但亥时偏高;尿征:棕红色,浊;脉象:细浮,率快;舌质淡白,舌面出现红色细疹。此症患者的初步诊疗原则为A.散热消火B.以营养饮食滋补充虚C.引导其转化为熟热疾D.拔除浸体之热E.干竭郁浊之黄水24

2825

2926

3027

31三、维医医师(汉文、维文)维医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治疗癌症的主要药物是A.伊持热批力开壁尔B.库尔司塔巴西尔(片)C.玫瑰糖浆D.麦居尼爱飞(糖浆)E.祖发歇尔白特(汤)B1型题(标准配伍题)答题说明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A.关节痛(炎)B.胆囊症(炎)C.良性肿瘤D.高血压E.强直症1.异常SawdaHilit长期处在战胜而引起的疾病是2.BalihamHilit长期处在浓缩状态而引起的疾病是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例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口干,苦味,易渴,睡眠少,脾气大,尿偏黄,爱冷环境,喜欢冷饮和吃水果,脉细而快的人气质是A.湿寒型B.湿热型C.干寒型D.干热型E.混合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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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0

34四、傣医医师傣医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属傣医第一部医学理论专著的是A.《档哈雅》B.《嘎比迪沙迪巴尼》C.《嘎牙山哈雅》D.《巴力旺》E.《麻哈娃》B1型题(标准配伍题)答题说明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A.热泻汤B.嘿别泻痢汤C.麻喝止痢汤D.宋拜久泻方E.寒泻汤1.腹痛阵阵,拒按,腹泻,里急后重,红多白少,其方剂是2.腹痛拘急,腹泻,里急后重,便下粘液脓血,白多红少,其方剂是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例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患者玉某,女,35岁,全身皮肤发黄,色鲜明如桔子色,尿如茶色,大便粘滞,周身困乏无力,心翻呕吐,厌食油腻,苔黄厚腻,脉行快。其诊断是A.案答勒皇(热性黄疸病)B.案答勒嘎(寒性黄疸病)C.案答朗(黑疸病-肝癌、肝硬化)D.雅案答蒿(白疸病-乙型肝炎)E.勒拢软(贫血)31

35五、中医(朝医)专业医师中医(朝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四象医学的创始人是A.杏坡B.全良洙C.李济马D.张凤永E.李常和B1型题(标准配伍题)答题说明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A.肝小肺大B.肝大肺小C.肺大心小D.脾大肾小E.肺小肾大1.太阴人的脏局特性是2.少阳人的脏局特性是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例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少阴人胸胁满痛,腹胀,嗳气,纳呆,精神抑郁,善太息,首选的方剂是A.清心莲子汤B.十二味宽中汤C.清肺泻肝汤D.凉隔散火汤E.调胃续命汤32

36六、中医(壮医)专业医师中医(壮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壮医认为,阴阳是对事物及事物属性的归类。下列哪项对阴阳分类是错误的A.天地而言,天为阳,地为阴B.水火而言,火为阳,水为阴C.人体而言,背为阳,腹为阴D.人体而言,脏为阳,腑为阴E.人体而言,外为阳,内为阴B1型题(标准配伍题)答题说明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A.神疲乏力、头晕、昏昏欲睡B.面色无华、头晕、形体枯槁C.头身困重、水肿、面色苍白D.各种出血、自汗、久泻滑脱E.面色苍白、盗汗、小便清长1.壮医认为,气虚可出现的症状有2.壮医认为,血虚可出现的症状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例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患者反复失眠数年,伴心烦口苦,头晕耳鸣,健忘,手足心热,口干咽燥,舌质红少津。其诊断是A.兰奔(眩晕)B.勒内(血虚)C.嘘内(气虚)D.痧病E.年闹诺(不寐)33

37七、哈萨克医医师(汉文、哈文)哈萨克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图冒的肯恩斯特克是哪个部位A.鼻系、肺系B.消化系C.泌尿系D.肾和肺系E.消化系和肺系B1型题(标准配伍题)答题说明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A.鼻系、肺系B.消化系C.地元脑系D.泌尿系E.肾和肺系1.图冒的肯恩斯特克是哪个部位2.哈勒塔克病的肯恩斯特克是哪个部位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答题说明每道试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例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女,17岁。受凉后出现头痛、鼻塞、流鼻涕、喷嚏、咳嗽、发热、全身酸楚不适3天,无黄痰及痰中带血,无胸痛,血常规化验正常,血沉正常,胸片未见异常。最可能的诊断是A.图冒B.肺结核C.肺部感染D.胸膜炎E.肺癌34

3835

3936

40第五节报名一、报名资格报名资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以及1999年以来原卫生部陆续下发的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文件为依据。本手册在附录1中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和《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供考生查阅,其他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文件由受理考生报名的考点提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中提供了《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表格,供考生下载。二、报名时间及地点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21日24时,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为2020年2月4日至2月17日。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逾期不予补报。考生应到工作(试用)单位所在地考点指定的地点办理资格审核手续。考生工作(试用)单位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地区分离的,由试用单位推荐,可在试用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军队考生从2002年起参加地方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根据卫医发〔2002〕37号文,从2002年起,助理医师报考医师的考生必须参加实践技能考试。三、报名须知一、网上报名时间: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21日24时。逾期不予补报。二、考生网上报名前,须仔细阅读考生承诺相关条款,点击“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报名。三、考生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编码、毕业院校、学历、学制、专业、试用机构名称等,军队考生建议使用身份证报名,港澳台考生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应真实、准确、有效,所填信息将用于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执业注册,请考生务必认真填写。考生持无效身份证件导致无法正常报考的,后果自负。四、考生须妥善保管个人用户名及密码,因个人原因泄漏导致报名信息被修改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如密码遗失,考生可通过邮箱找回密码。五、其他报名要求(一)申请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考生须符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报考资格。(二)申请参加短线医学专业加试的考生须符合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报考资格且在院前急救或儿科岗位工作或试用。(三)单位隶属为军队、武警、公安且为现役军人或文职人员的考生,须参加军事医学内容的加试。(四)香港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深圳考点;澳门非大陆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珠海考点;台湾非大陆学历考生可自愿就近选择考点进行现场审核。六、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须打印《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考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以所在地考点通知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缴纳考试费用的,报名无效。七、现场资格审核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37

41(一)《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须在报考有效期内)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报名,但需尽快完成换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士兵(官)证、军队学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考生)、护照(外籍考生)。(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四)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台、港、澳和外籍考生还须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或《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如在执业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导致注册时间不满足报考年限的,须提供首次执业注册证明)。(六)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七)报考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须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八)应届毕业生还须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九)部队现役考生须提供军队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十)考生近期(6个月内)小2寸白底证件照,文件小于40kb,格式jpg。(十一)考区、考点规定的其他报名材料。八、考生持规定报名材料到所在地考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审核通过考生须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个人信息认真逐字核对,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该信息将用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考生个人原因导致信息填报错误影响考试或医师执业注册的,后果自负。九、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考生,一经核实,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十、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所在地考点。四、准考证的使用准考证是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以及领取成绩单的凭证,应妥善保存。从2002年起,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分别使用不同的准考证号和不同的准考证,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代表考生经资格审核具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资格,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是考生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具备参加医学综合考试的许可证件。准考证号全国统一规则编排,是管理考生信息、识别身份的代码。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号长度为14位,编排格式如下:考区考点年度报考类别识别码序号□□□□□□□□□S□□□□医学综合考试准考证号长度为13位,编排格式如下:考区考点年度报考类别序号□□□□□□□□□□□□□38

42考生领到准考证后,认真核对准考证号前九位与考区、考点、考试年度、报考类别代码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或有误时请及时与考点工作人员联系解决。五、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我是报考参加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知悉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规则》、《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分数公布》等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文件和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一、保证报名时按要求提交的个人报名信息和证件真实、完整、准确。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三、保证在考试过程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第六节考试规则与答题卡填涂指导一、考试规则(笔试)1.考生在考前25分钟(第一单元: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室,并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到,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2.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应自备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铅笔刀,其他任何书籍、纸张、计算器、手表、手机、手环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以及一切与考试无关但有作弊嫌疑的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室。3.在监考员启封试卷袋前,考场内准考证号为首位和末位的两位考生负责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并签字。4.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5.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规定时间前完成答题或要求提前结束考试的考生,须在考务人员的监管下,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6.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首先检查答题卡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或脏污折叠,检查试卷页码是否连续、完整,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核查试卷封页右上角试卷标识码与页内页眉外侧标识码是否一致等情况。如有问题,应举手向监考员申请更换,考试一旦开始,不得申请更换。7.考生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无误后,应按要求用黑色签字笔在试卷封页上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考室号,在试卷第1页的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区、考点、试卷标识码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准确将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和考试单元相应的信息点涂黑。考生应仔细阅读考生承诺内容,并用黑色签字笔在签字栏内签名确认。用2B铅笔填涂答题信息点。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凡不按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信息,或错涂、漏涂、涂写过浅、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导致信息判读有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坏的不予更换备用试卷和答题卡。8.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问题,可举手询问。外籍或台湾、香港、澳门考生进入考室后,必须使用普通话。9.考生在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不准吸烟。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再次核对试卷封页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考室号是否填写正确,试卷第1页上的姓名是否填写正确,答题卡上的姓名、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考试单元是否填涂正确,核对无误后,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在课桌上,严禁带出考室。监考员回收试卷和答题卡,并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场。如发生答题卡丢失造成考生没有成绩的,后果由考生承担。39

43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监考工作。对违法违规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考试规则(机考)1.考生在考前25分钟(第一单元: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室,并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到,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2.参加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除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外,其他任何书籍、纸张、计算器、手表、手机、手环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以及一切与考试无关但有作弊嫌疑的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室。3.开考前15分钟,考生可按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登录考试系统(证件号输入应注意括号和大小写),核对并确认个人信息无误后,进入考试规则和考生承诺界面,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确认后,等待考试开始。4.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关注考试界面左侧的时间窗口,掌控考试时间。5.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6.考试规定时间前完成答题或要求提前考试规定时间前完成答题或要求提前结束考试的考生,须在考务人员的监管下,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7.完成答题信息后,应关注考试界面左侧的答题信息提示,确认没有未答题,方可提交答题信息。若考生未提交答题信息的,待考试结束后系统将自动提交答题信息。8.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计算机系统问题,可举手询问。外籍或台湾、香港、澳门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使用普通话。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不准吸烟。10.监考员监考员离场指令发出后,考生方可离场。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监考工作。对违法违规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答题卡填涂指导参加医学综合考试的考生一律采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印制的标准答题卡。试卷中的全部试题,都必须严格按要求填涂答题卡,在试卷上作答无效。考生拿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首先检查答题卡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或脏污折叠,检查试卷页码是否连续、完整,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核查试卷封页右上角试卷标识码与页内页眉外侧标识码是否一致等情况。如有问题,应举手向监考员申请更换,一旦考试开始后,不得申请更换试卷。考生务必使用黑色签字笔,若使用其他颜色签字笔导致阅卷时考生信息无法读取或不按照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信息,导致信息判读有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一)填涂工具1.2B铅笔:最好准备二支以上,用于填涂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考试单元相应的信息点和答题信息点。2.黑色签字笔:用于在试卷封页、试卷第1页的指定位置和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标识码、考区、考点、考场号、考室号等信息。注意,这些栏目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3.软橡皮:用于擦涂需修改的铅笔印迹。(二)填涂注意事项1.“考区”指考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点”指考场所在的地(市、盟、州),“考场号”指考试所在的学校编码,“考室号”指考试所在的教室编码,考生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2.“试卷标识码”是指印刷在试卷封页右上角黑框中的一串阿拉伯数字。考生必须先用黑色签字笔将此串数字从左到右依次填写在答题卡“试卷标识码”栏目中的小方格内,然后再用2B铅笔将每个数字下面40

44对应的信息点涂黑,并与试卷封页上的试卷标识码核对无误。3.“准考证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先用黑色签字笔将准考证号从左到右依次填写在“准考证号”下面的小方格里,不能有空格。然后再用2B铅笔将每个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涂黑,并与准考证上的准考证号核对无误。4.“考试单元”一栏内有四个信息点。依次为:第一天上午为“第一单元”,下午为“第二单元”;第二天上午为“第三单元”,下午为“第四单元”。考生必须用2B铅笔将相应的考试单元信息点涂黑。每张答题卡只能填涂一个考试单元。5.考生应确保所填涂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问题,可举手询问。6.确认无误后,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承诺内容,并用黑色签字笔签名确认。7.禁止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液。凡不按照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信息,或者错涂、漏涂、涂写过浅、擦迹残留、污损等,导致信息判读有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8.2B铅笔填涂说明:(1)用2B铅笔填涂的黑色印迹应在信息点方框内并全部盖住信息点,在信息点上打勾、画圈、打叉、划线、点点等均为错误填涂。正确填涂错误填涂[A][A][B][C][D][E](2)如需更改选项,一定要用橡皮将信息点上原填涂的印迹擦干净,再重新选择信息点填涂。擦涂印迹时用力要轻,切勿将答题卡擦破(3)在信息点方框外填涂为无效。9.不要在答题卡上作任何多余的和与答题信息无关的任何标记。注意保持答题卡平整、干净,无折、卷、脏、皱、破,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判读。第七节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分数的公布一、考试分数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考试所获得的考生考试分数是答题的原始分数。二、考试分数的公布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结束后,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http://www.nmec.org.cn)开通考生考试原始分数查询,考生可自行打印成绩单。41

45附录一:医师法与相关考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42

46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43

47(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44

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45

49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46

50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第三条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四条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第七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九)其他。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七)其他。第九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47

51(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四)收取考试费;(五)核发《准考证》;(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八)组织实施考试;(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十二)其他。第十条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第三章报考程序第十一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第十二条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照片两张(近6个月,考区考点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二)本人身份证明;(三)毕业证书复印件;(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第十五条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第四章实践技能考试第十六条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第十七条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第十八条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48

52第十九条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第二十条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第二十一条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第二十三条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第二十四条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第五章医学综合笔试第二十六条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第二十七条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第二十八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第二十九条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第三十条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第三十一条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二条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第六章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49

53(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第三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第三十六条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四十条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50

54卫医发[200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卫生部令〈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如下: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二OO二年二月五日(卫生部2003年4月21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4号)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修改。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统一命制实践技能考试试题,向考区提供试卷、计算机化考试软件、考生评分册等考试材料。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删)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51

5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52

56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53

57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54

58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第七章保障措施55

59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56

60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57

6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高强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第二章出师考核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58

62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学历或学力证明;(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第三章确有专长考核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九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第二十条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第二十一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三条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第二十四条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五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六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59

63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第二十七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八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九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二条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60

64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第五条报考类别(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第六条学历审核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一)研究生学历1.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2.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3.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61

65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4.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二)本科学历1.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2.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3.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4.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5.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6.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三)高职(专科)学历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4.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四)中职(中专)学历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62

66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4.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5.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6.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7.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五)成人教育学历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八)其他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第七条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63

67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64

68附表1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所学专业医学学历取得学历有效身份证证件年月件号码有效期报考类别名称试用机构地址邮编登记号法人姓名试用起止()年()月至()年()月时间岗位(科室)带教老师评价带教老师带教老师签字名称合格不合格医师执业证书号码主要试用岗位(科室)我单位承诺:本表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合格()不合格()试用机构考核意见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注:1.带教老师对考生从岗位胜任力(如: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2.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3.本表栏目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65

69附表2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编号:()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编号:()姓名性别民族取得学历医学学历所学专业年月有效身份证证件报考类别件号码有效期名称工作机构地址邮编登记号法人姓名工作起止()年()月至()年()月时间岗位(科室)带教老师评价带教执业带教老师签字名称合格不合格医师执业证书号码主要工作岗位(科室)我单位承诺:本表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合格()不合格()工作机构考核意见单位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注:1.带教老师对考生从岗位胜任力(如:基本技能、医患关系、医际关系及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作综合评价是否合格,并在相应栏目划“√”。2.军队考生须提交团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审核证明。3.本表栏目空间不够填写,可另附页。66

70附表3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本人于年月日毕业于学校专业。自年月起,在单位试用,至年月试用期将满一年。本人承诺将于今年8月31日前,将后续试用累计满一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及时交考点办公室。如违诺,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取消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理。考生签字:有效身份证明号码:手机号码:年月日67

71(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4号)第一章总第一条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六)考试开始30(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的;(二)68

72(五)省级以上卫生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在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四)拒不服从(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对外进行通讯、传递、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者答案的;(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者答案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第九条第十条考生通过违纪违规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撤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不再予以注册。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第三章第十一条命审题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命审题及涉密岗(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属国家秘密的医(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命审题和组卷工作;(三)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第十二条命审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69

73中心应当停止其参加命审题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八)将涉密计算机、涉(九)(十)使用非涉(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十四)未经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批准,在聘用期内参与编写、出版医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和相关资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试机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作出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一)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或者违规修改考生档案(含电(三)因工作失误,导致辖区内部分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擅自将试题、答卷以及与考试(八)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标准考室的雷同率达到60%(九)评阅卷人员造成卷面成绩明显错误,成绩错误试卷数量占其评卷总量1%以上的;(十三)第十四条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考点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考试的资格,责令整改,在2第十五条除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有关人员有干扰考试行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第四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70

74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填写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单》。记录单内容包括: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记录单填写完成并经考试工作人员签字后,应当及时报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出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按要求及时送达被处第十七条考点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考点各考场违纪违规情况,并及时报送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十八条违纪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除当年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外,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后,应当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发现的不当处理决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点、考场的监督管理,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并将有关第二十条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在试题命制、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或者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考点主考、评卷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依照本规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时告被处理人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或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第二十二条考区考试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并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供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的考区考试机构应当汇总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分别报送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纳入考生个人信息库进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第二十四条当年考试,是指考生当年从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至考试所有测试内容完成的全过考站或者考试单元,是指进行实践技能考试或者医学综合笔试时,将考试分成的不同阶段。实考生,是指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考试办法,报名参加医师71

75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评阅卷和考试服务工作的人员。考试机构,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考区和考点,是指为进行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划定的考试管理区域。考区指省、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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