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析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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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建筑工程结算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魏金锋近年来,随着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逐步加深,房屋成交大量萎缩,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概称为发包人)资金链日益紧张,承包人的工程款拖欠的压力和风险也与日俱增。建筑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以下概称为承包人)的资金周转,也给施工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实践中,由于建筑工程的规模大、工期长、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这些风险体现在建筑合同订立时的风险,如招标过程中的风险、黑白合同、指定分包、指定供货商等风险;也体现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如安全施工风险、索赔风险、质量风险、竣工结

2、算风险等。相对于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问题而言,实践中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工程合同纠纷中的结算问题。在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中,难以确定最终造价是拖欠工程款的最主要原因。在催要工程欠款中,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难,确定工程最终造价更难,“付款没有依据”已成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众口一词的理由。所谓没有依据,是指工程造价未能审定。一项工程从竣工交付使用起,一年、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审结工程款的比比皆是,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不能及时确定工程最终造价。司法实践中,许多工程合同纠纷因结算问题,致使诉讼旷日持久、久拖不决,施工企业也因此损失巨大。10建筑工程竣工结

3、算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复杂、细致的建筑技术经济工作,它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经济利益。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竣工结算环节,即计算方法、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尤为重要。现结合多年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践经验,就建筑工程中经常出现的竣工和工程变更结算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如下探讨。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的风险防范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而结算的顺序是先由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再由发包人审核。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有些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后,为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

4、复。对于发包人这种恶意欠款的行为,如何应对,如何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承包人的建筑企业和企业管理层切实关心、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专业律师研究的方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0条作了很好的规定,我们叫做逾期不结算后果。这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条规定前面的前提有三个要件缺一不可:1.要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收到了结算文件;2.工程施工合同中要

5、有一个约定的期限;3.合同中要有“在约定的期限不提异议认可结算”10的条款约定。这就需要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和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同时,建设部第107号文《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条规定了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2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33.3条规定

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这个合同范本实际约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时间为28天(但这只是个指导性的范本,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以上司法解释和法规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都作出了保护性的

7、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需要承包人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如下:1.加强合同管理。在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合同,将合同双方所涉及的重要经济利益在合同10中加以约定,使之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特别是作为建筑企业的法律顾问的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制定合同文本时,对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等重要条款,尽可能制定完备,用语明确具体,文字严密准确,尤其是竣工结算审结的期限和后果。2.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当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

8、利益。3.及时做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送审和签收工作:1)承包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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