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知识竞赛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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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知识竞赛案例题(一)就业创业命题单位:就业司1.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近被一家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他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该企业还能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果能,补贴期限如何计算?参考答案: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的计算应考虑老张的年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老张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则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老张退休之时;二是其余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故扣除老张之前已享受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命题单位:就业司1.迈克尔是一名美国青年,本科毕业后持旅行签证来到中国,对中国旅游产生了浓厚兴趣,想到一家中国旅行社当导游。但该旅行社称不想用外国人,招用了一名与迈克尔年龄、学历相仿的中国青年。迈克尔感觉受到了歧视,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该旅行社存在就业歧视。请问人社部门应如何回应,并向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

2具体流程是: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来华工作的,发放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持工作许可通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到发放许可通知的机关办理工作许可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居留证件。这家旅行社并不存在歧视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求职者录用,是用人单位招人用人的合法权利,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能干涉其招聘行为。同时,您是持旅行签证来华旅游的,按照规定,必须取得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后方可在华合法工作。请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在华工作、生活。祝您在中国旅行愉快。解析: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具体流程是: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来华工作的,发放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持工作许可通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到发放许可通知的机关办理工作许可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居留证件。命题单位:就业司1.

3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被某企业吸纳就业,企业与他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于2019年底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老张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等材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审核后获批。近期,企业电话咨询当地人社部门申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答复,仍然需要提供《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等材料。请问该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不正确。对社会保险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初次申请时需审核企业提供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明确规定上述内容。命题单位:就业司1.小赵与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户籍地所在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失业登记。该机构要求小赵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请问该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该机构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4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即可进行失业登记。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失业状况可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比对核实。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规范失业登记受理审核”部分明确规定上述内容。命题单位:流动管理司1.小刘自2015年在中部某省一民营企业工作后,其人事档案一直存放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现该机构以小刘户籍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一致为由,要求小刘将档案转走,小刘拒绝。请分别判断小刘的做法和该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小刘的做法正确,机构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因此小刘的档案可以在该机构存放。同时,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因此该机构不能要求小刘将档案转走。解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中第十三条,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体系中“省级、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县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命题单位:流动管理司1.小李是2019年7月刚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学籍档案直接转至原户籍地A市的人才服务中心,并办理了相关的报到手续。9月时小李应聘到B市某企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小李将其人事档案转至B市人才服务中心,A市人才中心以小李未满一年见习期为由拒绝转递档案。请问:A市做法是否正确,并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A市做法是错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中第4条明确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关规定进行转递。解析:略。

6命题单位:职业能力司1.王某在某公司从事一线生产工作,技能水平较高,已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请问王某能否参加中华技能大奖的评选?为什么?参考答案:王某能否参加中华技能大奖评选,取决于他是否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大奖的评选:(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传徒带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因此,如果王某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则可以推荐参加;如未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则应先参加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解析: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大奖的评选:(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本职业(工种

7)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传徒带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命题单位:职业能力司1.小张是一家民航公司的航空运输服务人员,2015年通过了民航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了民航售票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民航售票员职业没有纳入。请问小张已经取得的民航售票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还有效,有什么作用?参考答案:证书仍然有效,对于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文件明确了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能够取得“双证书”;四是对《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命题单位:职业能力司2.2018

8年,某企业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部分职业,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并为合格人员颁发了印有“中国”、“职业资格”字样的证书。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参考答案:不正确。企业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规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命题单位:职业能力司1.某社会组织准备创办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该组织向审批机关申请筹立,申请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审批机关提交了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材料:(1)筹备批准书;(2)筹备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是否合规,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审批机关的决定不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解析: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此案例中没有提及第(五)项材料。所以不应被批准。命题单位:职业能力司1.小张是一名西部地区贫困家庭的一名劳动者。2019年他根据自己需求参加了汽车维修工、电焊工、厨师三个专业的培训,都取得了相应证书。准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他能否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补贴。参考答案:可以给予三个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规定。

10(二)社会保险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1.一位工程师在北京工作了25年(其中,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0年,实际缴费年限15年),之后流动到上海,又继续参保缴费了15年。请问:这位工程师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同缴费地的年限能否合并计算?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因此,该工程师在北京和上海两地的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为40年,两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也累计计算。据此可以计算出他每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而不会因为流动就业导致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的问题。解析: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2.某韩国人是其本国企业的正式职工,2019年1月被派驻到该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韩国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协议,该韩国人在我国境内是否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说明理由。

11参考答案: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该韩国人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并提供韩国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规定,申请免除其在我国规定期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如果其在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韩国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解析:根据《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规定。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1.王某,男,张某,女,年龄均为50周岁,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年,请问如果他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参保缴费,达到什么条件时才可以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2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王某继续缴费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张某继续缴费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仅10年,应再继续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解析: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1.A公司为某中央大型企业,2006年1月成立,2011年1月起建立企业年金,2019年3月25日,A公司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请分析其企业年金方案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有无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第二十一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第二十二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权益归属核算时点N归属比例

13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N<4年0%4年≤N<5年20%5年≤N<6年40%6年≤N<7年60%7年≤N<10年80%N≥10年100%备注:1.N是指在本集团的工作年限;2.职工因违反企业相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归属比例为0%。(当N<10时)参考答案:第二十一条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一是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8年,该方案中10年的约定不符合《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二是没有完全列出100%归属于职工的其他情形:即企业年金方案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等。解析:《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1.某公司2017年以前已建立企业年金,下列内容节选自2019年其向人社部门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请指出下列

14哪些条款表述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九条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出国(境)定居;(三)退休前身故。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第三十三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三)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参考答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存在问题,第三十二条没有问题。(一)关于第二十九条,应增加一款待遇领取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关于第三十三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应该在(二)、(三)之间增加“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解析: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

151.2019年12月,小王向现参保地北京提出申请,将原参保地黑龙江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转入北京。北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查发现小王在黑龙江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于2016年4月在黑龙江办理一次性补缴产生。请问,小王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应如何办理转移?答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9月29日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其中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小王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是在2016年4月通过一次性补缴产生的,属于在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由转出地黑龙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入地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核查信息无误后办理转移。解析:略。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

161.张某2018年3月份失业后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2018年6月,张某的朋友给他安排了一份只能做3个月的临时库房管理员工作,给张某支付一定报酬且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与此同时,张某仍在空闲时间寻找其它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知情后从6月起停发了张某的失业保险金。请问如果张某3个月后再失业,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可以继续领取。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本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在工作3个月后再次失业,还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解析: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张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累计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2019年1月,张某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期3个月后,B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请问张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能,最长可以领取多久?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能,最长可以享受18个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

17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张某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最长期限为18个月。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1.杨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故死亡,其遗属在依法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后,是否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杨某遗属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抚恤金,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18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1.张某从某单位失业后,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为张某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张某在领取完第1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请问张某入职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否继续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缴纳?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不能,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张某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

19张三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A公司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2013年1月因个人原因从公司主动辞职。八个月后,张三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并于2019年1月因合同到期再次失业。请问:(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请说明理由。(2)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请说明理由。(3)张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多久?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三在A公司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申领条件。(2)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能申取失业保险金。因张三在B公司是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的,且符合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因此,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20(3)享受期限是24个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此张三在A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年,在B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年,合并计算为10年。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因此,张三可享受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1.赵某为某企业职工,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5年。李某为赵某表弟,在某企业上班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2年。2017年5月,赵某和李某同时考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2017年12月,赵某约同李某一起前往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请问李某和赵某都符合申领条件吗?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赵某符合申领条件,李某不符合。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本题中,李某参保缴费不满36个月,不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1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1.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出台后,某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主管小张因岗位需求,于2017年2月考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证书,并在2017年11月成功申领到1500元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2月,小张取得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准备再次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同事小王却告诉小张同一个职业(工种)只能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试分析小王的观点是否正确?参考答案:不正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同职业(工种)且更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再次申领补贴。小张2019年2月取得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属于同一职业(工种)更高等级,并于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了申请,因此,小张可凭获得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再去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2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命题单位:工伤保险司1.李某是甲工厂职工,2004年3月被诊断为职业病,2004年5月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4级伤残,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2008年12月,李某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009年1月被鉴定为2级伤残。李某提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2级伤残的标准,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该两项待遇的计发基数应参照甲工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请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参考答案:李某的要求不合理。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首次因工致残的一次性补偿,与工伤职工的伤情变化无关,既不能因为伤情变化重复领取两次不同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能采取补差的方式领取更高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次,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李某自2004年5月起已经开始按月领取了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即本人工资的75%。当2009年1月李某再次被鉴定为2级伤残,由于他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其新的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不应参考当时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应将李某4级伤残津贴除以75%,即还原出李某的“本人工资”,再以此为基础乘以85%,计算出李某2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23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命题单位:工伤保险司2.2017年3月,黄某在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了黄某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7月,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了黄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月,黄某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以其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为由拒绝支付,黄某将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请问黄某能否胜诉,法院判决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简述理由。参考答案:黄某胜诉,法院判决公司应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命题单位:农保司

241.2009年,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时年53岁,在户籍地A县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每年个人缴费100元,集体补助40元,政府补贴30元。2015年,外出到B市打工,同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年缴纳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其年满60周岁时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该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可以在A县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从B市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到A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于参保人只在2015年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按规定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计算,同时将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00元和集体补助40元退给本人。解析:《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命题单位:农保司2.

25张先生为内地居民,已在内地参加了1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5年因故到澳门生活,临走前因不知何时能返回,故申请终止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完毕。3年后他取得了澳门居民身份,又过了2年张先生回到家乡,并想起当时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尚未缴满15年,这时距离他满60周岁还有6年,因此他到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请问现在他应如何办理手续,能否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请说明原因。答案:要分两种情形来处理:一、如果张先生依然有内地户籍和身份证,他可以按大陆居民身份在户籍地重新办理参保手续,但是他已申请终止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此前他在大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10年)不能合并计算,二是如果张先生内地户籍和身份证已注销,他可以先在居住地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然后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他此前在大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10年)不能合并计算。因张先生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只有6年,因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他若要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应当按照居住地规定延长缴费或补缴至满15年,才能在居住地申领待遇。解析:

26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在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因为张先生去澳门前已经了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其离开大陆前的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命题单位:农保司1.2019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办公厅收到我国公民李某某申请公开“国有农用地被征收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对象具体认定办法及制定认定办法的行政机关、保障内容与方式,被征地人员相应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及筹集办法,被征地国有农场失地人员社会养老保障落实审核办法、审核标准、审核机关、资金监督等及其相关具体法律法规政策”。请问:1.该申请是否属于人社部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受理职责范围?2.你认为应该如何回复意见?答案:1.国有农用地征收产生的人员保障工作不属于人社部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职责。

272.回复意见。该申请不属我部政务公开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我部负责拟订“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政策,国有农用地征收相关政策不属于我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职责范围。解析:略。命题单位:社保中心1.案件:李某,女,A市人,1978年7月18日出生,1995年9月以普通工种招入当地某化工厂工作,参保缴费至2007年5月。2007年5月化工厂改制破产。改制后,李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至2013年2月。2013年5月4日,李某的养老保险关系从A市转入B市,同月8日李某的养老保险关系又从B市转往C市。2013年7月,李某在C市补缴了从1993年1月至1995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1.8万元,8月C市人社局批准其按特殊工种退休。同月李某办理退休手续,并从9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几年后李某被群众举报其通过造假骗取养老金,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查询,A市信息系统记录其出生日期为1978年7月18日,参加工作时间为1995年9月,B市和C市信息系统均记录其出生日期为1968年7月18日,参加工作时间为1993年1月。请分析该案件暴露出哪些风险点,并提出整改措施。答案:(一)风险点:一是

28跨统筹区缺乏联网核查和数据校验。二是补缴审核不严。三是特殊工种审批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职,导致审批有误。四是监督内控机制缺失,异地核查缺乏系统支持。(二)整改措施:一是全面排查风险点,加强业务环节的风险防控。二是开展内控专项检查,重点在参保缴费、转移接续、补缴、退休审批、待遇核定等环节堵塞漏洞,实行高风险业务三级审核。优化业务系统,业务档案实行电子化记录,所有流程痕迹线上可查。三是加强廉政警示教育。通过正反面的宣传教育,突出重点,加强行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规定。命题单位:社保中心1.李某2015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某企业工作,工作两年后他从企业考入机关,他担心工作变动后原来交的养老保险会不会白交。你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应如何解答?答案:不会。你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本人机关事业单位

29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按照个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命题单位:社保中心1.2017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在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参加工作1年后,王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中发现,单位在他参加工作半年后才开始给他缴纳养老保险费。请问,单位给他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是否合规?如何处理?答案:是不合规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

30老刘已于今年6月在A地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开始领取待遇。8月,他随儿子将户口迁移到B地。此时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是否需要办理转移?为什么?答案:不需要。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解析: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规定,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命题单位:社保中心1.某企业职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导致工伤事故,企业以张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为由,只给予少量的一次性赔偿。张某听说他所受的伤害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于是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经工作人员查询,该企业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张某不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请指出在此案例中,张某所在的企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哪些规定?答案:张某企业共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三个方面的规定:

31企业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张某所在的企业“以张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为由”,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张某的所在企业“只给予少量的一次性补偿”,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解析:

32《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3(三)劳动关系命题单位:劳动关系司34.王某是名技术工人,在A公司工作20年后,被高薪挖到了B公司。一年后,王某提出了休15天年休假的申请,结果B公司只批准了5天。王某不服,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工作人员在了解到王某的情况之后,与B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说明了年休假天数的确定方法。最后,王某的15天的年休假申请终于获得了批准。请问,国家对职工年休假天数和累计工作时间分别是怎样规定的?参考答案:(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记为累计工作时间。解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命题单位:劳动关系司

3435.王女士在一家科技公司任实验室研究员。2015年1月31日,王女士生育一女。按规定休完产假后,2015年6月1日王女士回到公司工作,公司安排其从事放射性物质实验,王女士拒绝。公司以其未履行岗位职责为由将其工资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该公司违反了哪些规定?参考答案:(一)公司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5分)(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明确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包括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15分)解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及附录命题单位:劳动关系司36.某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出段某、王某、李某3名集体协商代表,由于协商代表与公司就工资等集体合同条款谈判一月也未达成共识,谈判陷入僵局,双方约定一个月后继续协商。期间,公司对谈判代表的表现十分不满,以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扣发了3人一个月的工资;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李某因精神压力较大旧疾复发不能继续从事集体协商工作,公司以李某是协商代表不能随意更换拖延协商。请问,公司哪些做法不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

35(一)公司不应扣发3名谈判代表的工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二)王某作为协商代表,在与公司协商过程中未出现明显违法违纪行为,其劳动合同不应到期终止。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协商代表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李某因病不能继续履行协商代表的职责,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造成了协商代表空缺,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协商代表因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15日内依规产生新的代表。解析:《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本题能够答出每点主要含义即可得满分。命题单位:劳动关系司37.某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薪资,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2012年5月12日,该企业新员工小李因未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考核,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6月10日,小李要求企业补齐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80%的薪资。请问小李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参考答案:

36小李的诉求是合理的。在案例中,企业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企业只支付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薪资是不合法,小李的诉求是合理的,企业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小李进行补偿。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命题单位:劳动关系司38.负责某施工工地的分包企业F公司,自2017年5月至9月先后招用了150名农民工进行建筑主体结构施工作业。后F公司与施工总承包企业A公司发生纠纷,F公司至2017年底仍未收到这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部分农民工到F公司讨要工资,F公司表示,因工程款一直没有到位,只能先发一些生活费,等过了年从A公司拿到工程款后再支付剩余部分的工资。请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A公司、F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一)A公司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F公司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37(二)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命题单位:劳动关系司1.

38T公司与张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单位工作,在此期间T公司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后张先生因个人原因与T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月从T公司领取约定的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4个月后,T公司停止向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张先生多次与T公司沟通要求尽快支付,T公司均表示近期资金紧张无法支付,待公司现金流好转后再补上。到劳动合同解除后1年,T公司都未再支付经济补偿,张先生即与生产同类产品的S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T公司认为张先生违反了约定,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请问张先生是否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参考答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竞业限制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T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超过了3个月,张先生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命题单位:劳动关系司1.王某2007年毕业后来到一家事业单位任职。2018年7月1日离开原单位至现企业任职,2018年12月王某某提出当年年休假10天,现单位以王某任职未满1年为由拒绝。王某不服,向单位工会请求帮助。单位工会核实情况后,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应给予王某某5天带薪年休假待遇的意见。请问工会意见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39合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王某某的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0年,可以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进入新用人单位,当年度在新进单位的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将王某某的情况带入公式即(183÷365)×10≈5。因此,工会的意见是依法合规的。命题单位:调解仲裁司1.2017年7月1日,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生争议。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并签订了书面的和解协议。请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能否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的证据使用?为什么?参考答案:有约束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解析:《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

40命题单位:调解仲裁司1.2017年8月3日,王某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支付王某经济补偿。王某向当地乡镇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后经调解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因调解员临时有急事离开,便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在调解协议盖章,调解员并未在调解协议签字。请问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该调解协议无效。理由: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解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命题单位:调解仲裁司2.2017年5月1日,刘某入职某公交公司,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劳动合同届满,该公交公司决定不与刘某续订劳动合同。刘某向公司提出协商解决,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刘某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事后,公司拒绝履行和解协议,请问李某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

41刘某可以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析:《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命题单位:调解仲裁司1.2014年李某入职某商务公司工作,2018年7月商务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并申请当地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由商务公司在2018年8月31日以前付清李某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款项12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李某害怕商务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2018年8月20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该仲裁委员会当日告知李某不予受理。请问,该仲裁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合法。

4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第七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本案中,李某与商务公司2018年8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自第二日即生效,双方依法应在2018年8月16日前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李某延至2018年8月20日才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未与商务公司共同提出,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不予受理。解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命题单位:调解仲裁司1.2016年1月1日,刘某到某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每月工资5000元。刘某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公司与刘某协商后,经刘某同意,未安排刘某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17年12月,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不同意支付。刘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3参考答案:刘某的仲裁请求合法。主要理由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用人单位在不安排劳动者足额享受年休假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的公司不安排休假并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解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命题单位:调解仲裁司1.

442017年11月1日,张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安全员,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物业公司未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期间,张某休息日工作30天,物业公司既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2019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办理离职手续时,双方对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产生争议。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物业公司认为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9年11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30天休息日加班工资。请问张某的请求合理吗?为什么?参考答案:张某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的要求。适用主体主要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适用程序要求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45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物业公司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张某所在的安全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审批。因此,应当认定张某实行标准工时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张某休息日加班工资。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命题单位:调解仲裁司1.孔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孔某提出,因工作繁忙,其在互联网公司工作期间未能休带薪年休假,要求支付相应的补偿。互联网公司认为,孔某系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双方发生争议,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请问孔某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参考答案:孔某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46主要理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主动统筹安排,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应书面提出。本案中,互联网公司并未主动安排年休假,也未能提交孔某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书面证明,因此应支付孔某相应的补偿。解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命题单位:劳动监察局1.2019年3月4日,王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窗口反映,其于2018年1月至12月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服装公司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向其支付201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王某递交了《投诉登记表》,提供了工作证、工资条、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等材料。负责窗口接访工作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某联系了服装公司。该服装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陈某称,公司从未招用过王某,也不认识王某。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某认为因王某无法证实其与该服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亦否认招用过王某,遂

47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本案例中能否认定王某与该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某对王某投诉不予受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一)能够认定王某与该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例中,王某提供了“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条)和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材料,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王某与该服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张某某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正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王某的投诉事项符合上述规定,应予受理。解析:

48《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见,王某关于补签劳动合同和支付双倍工资的投诉,均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并立案。命题单位:劳动监察局1.曹某与某市政府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司机工作。2018年5月,曹某来到该市劳动保障劳动监察局投诉举报窗口反映,为领导开车经常加班但从未发加班费,想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窗口接待人员认为曹某的单位属于政府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该管、也管不了。请问,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否应该受理曹某的投诉?说明理由。参考答案:(一)应该受理。

49(二)虽然曹某是与后勤服务中心签的劳动合同,但后勤服务中心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实际用工主体是市政府办公室,为国家机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察。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除了企业、个体工商户之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虽然曹某是与后勤服务中心签的劳动合同,但后勤服务中心是市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实际用工主体是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市政府办公室监管有法律依据。命题单位:劳动监察局1.李某和某公司签订两年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公司负责人王某以担心李某提前离职为由扣押了李某身份证。上班一周后,李某发现实际工作同合同约定的工种、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都有很大出入,于是提出辞职。但王某不同意其离职,并且拒绝归还身份证。请问,(1)李某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2)本案例中该公司哪些行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参考答案:

50(一)李某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该公司违反了下列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李某和某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2、该公司公司扣押王某身份证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命题单位:劳动监察局1.某餐厅持个体工商户执照,于2018年1月1日招用员工甲,从事服务员工作,甲的生日为2002年6月10日。1月31日,甲从餐厅离职。如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证上述情况属实,该餐厅是否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答案:是。该餐厅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应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解析: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命题单位:劳动监察局2.

52甲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甲于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离职。2020年1月1日,甲再次来到该公司并签订了一份为其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同样为1个月。当前,甲的试用期已履行一半。如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证上述情况属实,该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当作出何种处理?答案:是。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对其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以甲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半个月)向甲支付赔偿金。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使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命题单位:劳动监察局1.黄某于2013年4月被某大药房聘用,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该药房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了黄某违约金500元。2014年7月,黄某因该药房工资低而辞职。该药房以黄某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已收取的违约金。请问该药房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

53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黄某与药房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期1年;工资为标准工资1200元加提成;违约金500元,并没有涉及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内容。黄某因大药房工资低决议辞职,辞职的行为合法,不应承担违法责任。解析:略。

54(四)人事人才命题单位:专技司1.张某所在的单位经备案,组建了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共有委员24人,且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任期4年。评审当天,24人全部出席,15人表决通过张某的职称申报,经公示后,张某获得了会计高级职称。请问,上述哪些做法不符合规定?请分别说明理由。参考答案:以下做法不符合规定:一是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24人不是单数且少于规定人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二是评委会委员任期4年不符合规定。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三是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的2/3以上。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的2/3以上的即视为评审通过。解析:《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

55第十条:审委专家每届聘期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的2/3以上的即视为评审通过。命题单位:专技司1.张三是某人社局的工作人员,最近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我在民办医疗机构工作,参加职称评审会不会受歧视?我是工程技术人员,没有论文,是不是不能评职称?我是经批准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还能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吗?如果你是张三,你会如何答复?并说明依据。参考答案: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应如此回答:一是医疗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二是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可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三是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解析: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医疗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56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命题单位:专技司1.你作为一个博士后管理工作人员,接待来电咨询时了解到来电者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未将档案转至其设站单位,现在即将出站,无法办理落户事宜。你如何回答?参考答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户口档案办理。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解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命题单位:专技司2.

57专业技术人员张某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取得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到某用人单位(非本人工作单位)。这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若属于,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属于。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张某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题“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解析:《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1.某科研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小A拥有多项专利,想创办一家科技型企业,将科技成果产业化。2019年国家出台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小A很高兴,经单位批准离岗创业,期限为三年。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小A面临创业失败,此时打算回到原单位,单位以原有岗位已有新聘用人员,单位现没有空缺岗位且申请离岗创业期限未到等原因拒绝小A返回。请分析单位做法是否合规。

58参考答案:单位做法不合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事业单位对于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空缺岗位,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解析:略。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1.2017年12月,经某市市委市政府批准,下辖的A县、B县分别新成立一所小学和一所中学。为尽快启动岗位设置和教师聘用工作,两所学校按要求分别制定了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了岗位设置审核表,报经所在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县人社局核准备案后,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请分析两所学校的岗位设置工作是否合规。参考答案:

59两所学校的岗位设置工作不合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备案。两所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先报所在县的人社局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经备案同意后,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解析:(略)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1.某高校为加强重点建设学科建设,急需引进3名高层次学科带头人。高校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但未经笔试,通过直接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报名人员进行面试、考察(核)的方式择优确定了拟聘人员名单。请问此单位这种直接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考察确定拟聘人员名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依据。参考答案:用人单位招聘行为符合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解析:(略)命题单位:事业管理司2.某事业单位日前发布了一则招聘启事,并将于近日组织笔试。王某为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其儿子小王报名参加笔试,王某表示将公平公正地参与监考工作。此事被同一考场参考的小李所知,提出王某应当回避该场招聘工作。请分析王某是否应当回避本场招聘工作,以及小李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60参考答案:王某应当按规定回避,小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人事考试等职责,当涉及与本人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因此王某应当回避。同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小李作为该场招聘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解析:略。命题单位:专家中心1.M专家持中国因公护照出国,并持该因公护照加入外国国籍,现作为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在中国境内工作。为工作、生活便利该专家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被出入境部门告知不能办理,需先申请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后才可申请。出入境部门的答复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出入境部门的答复正确。理由:

61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该专家持因公护照加入外国国籍,其中国国籍并未自动丧失,其还具有中国国籍,实际上是双重国籍身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所以该专家要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必须先履行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62(五)综合服务标准规范命题单位:扶贫办1.某省拟在深度贫困地区开发一批乡村公益性岗位,是否可行?如何操作?参考答案:可行。操作上需要关注的重点:一是遵循公益性岗位总体政策和本省相关规定。二是要符合当地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三是加强部门协调,平衡岗位数量和岗位待遇。四是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五是规范进入和退出机制,“谁开发、谁管理”。六是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相关规定。命题单位:扶贫办2.小王是某事业单位会计人员,2年前曾因工作失误受到记大过处分,现在其拟申请会计高级职称并向单位提交了申报材料,单位审核后公示3天,因无异议遂将材料上报,请问小王是否有资格申请,程序上是否合法?参考答案:

63小王有资格申请,程序上公示期不符合规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小王2年前受记大过处分,不在受处分期间。第十六条规定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题目中不符合此规定。解析:《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命题单位:扶贫办1.2019年12月,小王向现参保地北京提出申请,将原参保地黑龙江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转入北京。北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查发现小王在黑龙江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于2016年4月在黑龙江办理一次性补缴产生。请问,小王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应如何办理转移?参考答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9月29日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其中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64小王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是在2016年4月通过一次性补缴产生的,属于在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由转出地黑龙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入地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核查信息无误后办理转移。解析:《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命题单位:信息中心1.王女士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咨询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等问题,咨询员A接到电话后,听说是“养老保险”,就通过知识库找到养老保险相关的政策文件,然后按文件中的内容读给王女士,王女士听后表示细节还不清楚,希望咨询员能再解释一下,此时咨询员表示知识库里就这些内容,她是新来的,也不知道具体细节内容,让王女士自行去网上了解。咨询员的解答有何不妥之处,应如何正确处理?参考答案:(一)不妥之处是接到王女士来电时,没有询问咨询问题的细节,不了解王女士的真实需求;通过知识库找到相关政策文件后,照本宣科读给王女士,没有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解读政策;王女士表示有些细节不清楚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直接推脱“是新来的,也不了解具体细节,让王女士自行上网了解”。(二)作为咨询员应当在王女士来电时,主动询问咨询问题的细节,把握王女士的真实需求;通过知识库找到相关政策文件后,用王女士听得懂的语言为其解读政策;王女士表示

65有些细节不清楚时,由于新来的咨询员缺乏经验,可以将电话转班长座席(或监理座席),由经验丰富的咨询员来解答,不能回避问题。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0号)。命题单位:信息中心1.某媒体刊发群众来信:我于X月X日,持身份证到某银行办理了申领社保卡手续。工作人员说:“此卡需由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3个月内领取”。苦等3个月后,我到该银行取卡,工作人员回答说:“卡还没下来,两个月后再来吧”。我着急用卡,恳请能否抓点紧、快点办。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压缩制发周期优化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9号),为该地区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参考答案:优化社保卡制发流程。对制发流程进行深入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大力压缩受理申请、信息采集、归集上报、制作分发等工作时限,主动协调卡商、商业银行等合作机构,压缩生产周期和银行账户开户周期。建立快速发卡机制。建设社保卡快速发卡网点,覆盖本地区全部社保卡合作银行,每个区县至少设立2个快速发卡网点。

66完善线下线上发卡服务。大力推行“一窗发卡”,有条件的地区、窗口可配置自助发卡设备。大力推行“线上发卡”,将社保卡申领、启用(不含银行账户激活)、挂失解挂、信息变更等事项纳入各级人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范围,实现省内通办。广泛开展“社银合作”。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等沟通协作。利用商业银行的优质服务资源,合作推进社保卡发行和服务工作。引入多家合作银行。不断拓展银行网点社保卡自助服务和便民服务功能,将银行网点建成零星制发卡服务重要渠道。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压缩制发周期优化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9号)明确提出,关于压缩制发周期优化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优化社保卡制发流程。对制发流程进行深入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大力压缩受理申请、信息采集、归集上报、制作分发等工作时限,主动协调卡商、商业银行等合作机构,压缩生产周期和银行账户开户周期。建立快速发卡机制。建设社保卡快速发卡网点,覆盖本地区全部社保卡合作银行,每个区县至少设立2个快速发卡网点。完善线下线上发卡服务。大力推行“一窗发卡”,有条件的地区、窗口可配置自助发卡设备。大力推行“线上发卡”,将社保卡申领、启用(不含银行账户激活)、挂失解挂、信息变更等事项纳入各级人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范围,实现省内通办。

67广泛开展“社银合作”。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等沟通协作。利用商业银行的优质服务资源,合作推进社保卡发行和服务工作。引入多家合作银行。不断拓展银行网点社保卡自助服务和便民服务功能,将银行网点建成零星制发卡服务重要渠道。命题单位:信息中心1.小明不慎遗失了社保卡,于是拨打12333进行挂失。在去药店购药时,发现曾经可以用手机购药结算的电子社保卡也无法继续使用。请结合我部有关文件说明电子社保卡与实体社保卡的关系,并解释出现此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参考答案: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及其他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全国统一标准、统一签发、统一管理、统一验证,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由于小明的实体社保卡挂失后状态异常,其对应的电子社保卡也无法正常使用。建议小明找到社保卡解除挂失后继续使用;如无法找到,则应注销原社保卡,申领新的社保卡,签发使用新的电子社保卡。解析:《人力资源这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5号)提到,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是持卡人线上享受人社服务及其他民生服务的电子凭证和结算工具,全国统一标准、统一签发、统一管理、统一验证,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状态相同、功能相通。命题单位:信息中心

681.李先生是在广州工作的香港居民,尚未办理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李先生所在单位持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2345678)首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直接作为社会保障号码登记,请问此项操作是否正确?李先生的社会保障号码应怎样编制?参考答案: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直接作为社会保障号码登记是不正确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9号)》规定,港澳居民首次在内地(大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尚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参保人员所在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所在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香港居民社会保障号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代码(HKG)+预留位(0)+《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号码的第2-9位终身号码。因此,李先生的社会保障号码HKG012345678。解析:

6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9号)》规定,港澳居民首次在内地(大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尚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参保人员所在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所在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香港居民社会保障号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代码(HKG)+预留位(0)+《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件号码的第2-9位终身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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