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5677法理学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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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绪论知识点名称内容法学释义★★★1.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学科的一门重要学科,以法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具有科学性,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2.马克思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历史的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3.恩格斯指出法学产生的条件:(1)立法广泛的发展;(2)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法学研究方法释义★★4.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被称为法学研究方法。西方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5.自然法学派: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先验理想法、应然法、正义法。6.分析法学派、注释法学派:法学应研究实在法的法律规范和法的体系,研究它们的概念、内容和结构,它们和国家权力的关系。7.社会法学派: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与社会的关系,关注法的社会功能和效果。法学是历史的和国情的范畴★★★8.法学一词出自乌尔比安之手,而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名义问世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在中国古代,始于先秦,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研究对象★9.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研究方法★10.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法学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理论法学★11.探究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总称。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12.主要是规范分析方法。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奥斯丁注重对法和法的现象作规范分析,以规范分析作为法学的主要专业方法。1/14 法学所摄取的研究方法★★13.(1)社会调查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分析的方法;(4)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5)价值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实质所在。不同情境下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表现★★14.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把政治学和法学放在一起研究,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1/14 法学体系的含义和中心问题★15.由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体系。比较分析的方法★16.孟德斯鸠以东西方更大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比较分析的对象,写出了《论法的精神》这部不朽的比较分析的著作。理论法学★17.从总方面探究法学研究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第二章法理学学科知识点名称内容法理学的含义★★18.最广泛意义上的法理学曾经被人们普遍用来指称所有的法律知识、理论和学说。当奥斯丁在英国创立分析法学后,法理学在英国则被普遍理解为关于分析法律规则体系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法理学和法哲学★★19.法哲学一词源自欧陆。是法理学中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法理学就是法哲学。奥斯丁和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20.从奥斯丁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21.作为学科意义上的近代法理学的诞生,标识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是近现代法理学的奠基人。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出现于19世纪。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在于,他强调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在于研究应当存在的法。研究对象和范围★22.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需要有相当程度的确定性和普遍性,以一般的和抽象的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事物为研究对象。法理学资源性要素★23.人物作品:霍布斯与其《利维坦》,梅因与其《古代法》,边沁与其《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哈林顿与其《大洋国》。24.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内容性要素——即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方法性要素——即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法论;渊源性要素——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第三章法的概念2/14 知识点名称内容真实的法和理想的法★25.西塞罗:“法是自然所固有的最高理性”,凯尔苏斯:“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学派:“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康德、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法的基本特征★★★★26.法首先是为主体即个人和组织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法的首要的基础性的特征。2/14 法律规则界说★★★★27.社会规则的一种,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旨在建立和维护法律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一个条文只能规定一个法律规则而不能规定多个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28.法律条文不仅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而且也是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的表现形式。成文法的一个显著的外部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以法律条文为载体的,没有法律条文也就没有成文法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界说★★29.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区别:(1)调整的方式不同;(2)适用的范围不同;(3)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30.(1)法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2)法的适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具有普遍性;(3)法在自己的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31.法律规则中为社会主体如何行为提供标准的范式被称为行为模式。法是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依据的社会规范★32.法是对法庭实际上将要做什么的预测。——霍姆斯33.法是法官处理争端的依据。——卢埃林34.法是规定人的外部行为并由法院适用的社会规则的总称。——坎托罗维奇35.法是司法规则的总和。——波洛克36.法是由法院确认并由法院执行的规则。——萨尔蒙德第四章法的价值知识点名称内容法的价值界说★★★★37.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属于对法的应然性研究。通常被人们在三种意义上使用:(1)指法自身有哪些价值-形式价值。(2)目的价值。(3)作为评判标准-价值准则。法有哪些价值38.基本和重要的价值主要是秩序价值、利益价值、正义价值。3/14 ★★★法的价值的特性★★39.基本特效:(1)客观性和主观性。(2)绝对性(普遍性)和相对性(条件性)。自然法学派持绝对论,断言永恒的和普遍有效的法的价值是存在的,是可以发现和检验的。法律制度调处的标准和原则★★40.(1)边沁,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他认为,人的天性、思想和行为的最根本的出发点以至归宿,在于谋取最大的利益。中国儒家——“重义轻利”、“德主刑辅”。(2)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的考生,是为了缩小少数民族与汉族的文化差异,体现缩小利益差异原则。3/14 正义的基本属性和本质★★41.(1)正义具有绝对和相对两重性,是绝对和相对的统合。(2)正义具有主观和客观两重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合。(3)正义是具体的和历史的,是以具体的形式历史性地表现出来的,每一时代有每一时代的主流正义观。法、正义、法律正义辨误★★42.正义,是规格和境界最高的伦理规范。法律正义既是法又是正义,是法定化的正义,是正义化的法。恶法违背了正义,故法律不等同于正义法律正义的成因★★43.(1)法需要以正义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从而使法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2)可以作为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标准。(3)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4)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者。法律正义和法★★★★44.法律正义是一种法律规范,是高层次法律规范,是以正义为其内核的良规良法,是更具应然性和理想化的法律规范。法律正义是一种有限的正义,它并不能给予所有不义之举以惩罚。法律利益的成因和实现★45.儒家提出了“德主刑辅”主张的法律思想。法律秩序价值的地位★46.“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知识点名称内容法的功能释义★★★★47.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的能量和潜力,是法的天然和内在属性。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稳定属性、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作用释义★★48.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49.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外在属性;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外在属性;法的作用是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性4/14 正确认知法的重要作用★★★50.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作用的发挥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2)法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法不能包办一切。(3)法是偏重稳定性的社会规范,社会生活常变,总会出现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之类的问题。法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51.资产阶级革命中和革命后,产生了一系列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性法律:《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第六章法的起源和发展知识点名称内容法的起源观52.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认为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的经济起源。4/14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53.主要有三种:(1)习惯;(2)宗教规范;(3)道德规范。法的历史类型★★54.概念:将人类历史上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法治★★★55.(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的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2)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3)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法定制度予以保障,义务由法律明文规定;(4)没有法律根据不能对公民进行逮捕、监禁、审问和处罚。民法法系★★★56.也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三大支柱为: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民法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把法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57.特点:(1)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2)在法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承袭罗马法传统,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3)在司法组织上,民法法学的司法体系一般设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它们各司其职。(4)在诉讼制度方面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法官居于主导地位,以法官为中心。普通法法系★★58.它主要是以英国中世纪开始出现的“普通法”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的支柱有三个: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法系判例形成的原则。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规律★★59.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此处的社会的基本矛盾,指的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法的移植★★★★★60.法的移植是指不同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61.法的移植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输入国的社会土壤是否适合移植进来的法律因素。62.法的移植的必然性、必要性(理由):(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3)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63.主要类型:(1)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之间的吸收融合趋同。(2)落后或发展中国家单向采用先进或发达国家的法。(3)区域性、世界性的法律运动或法律全球化。第七章法和社会知识点名称内容 法和社会的一般关系★★★★64.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法的本质。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于社会,还指法的变迁和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法的性质和内容是由社会决定的,法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法对社会的调控★★★65.法是社会变迁的推动装置。法可以直接推动有目的、有计划的社会变革。法也可以为社会变迁创造条件。法是调控社会的重要手段。法对社会的调控并非单向性、线性的,二者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5/14 法律全球化对法制发展的需要★★66.理念层面:法律全球化将引发理念系统的重要变化,体现在:(1)法律价值观的转换。(2)法律发展观的更新。(3)法治理念的转变。全球治理的法治的特征:契约化、多元分散型。67.制度层面:(1)全球性立法主体的出现。(2)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性增强积极应对法律全球化★68.(1)法律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并不能淹没主权国家的自主独立性。法律全球化恰恰是主权国家行为的结果。(2)法的现代化与法的国际化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互相借鉴,共同发展。(3)法律全球化与法律的本土化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第八章立法知识点名称内容立法与法的制定★★★69.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国务院有权进行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行政法规的整个立法活动。立法体制的含义和构成★★★★70.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章。立法体制的构成要素包括:(1)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2)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3)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其中权限问题是核心问题。立法过程★★★★★71.立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立法完善阶段。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立法完善阶段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72.(1)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2)立法的宪法原则(当今各国立法最基本的准则)。(3)立法的法治原则。(4)立法的民主原则(首要的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5)立法的科学原则。表决和通过法案★73.表决产生两种结果:通过或不通过。故表决法案不能等同于通过法案。公布法★74.国家主席公布法律纯粹是一道程序,必须公布、从不拒绝。第九章法的渊源知识点名称内容6/14 法的渊源的含义★★★★75.“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这是指法的渊源。它是法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但通常并无法的效力;而法则是已然地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度。法的渊源未必同国家意志有关,而法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渊源的范围和种类:资源、进路和动因★★★76.法的渊源的三项基本要素:(1)资源: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原料形成的。(2)进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途径形成的。(3)动因: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77.在各种动因性要素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最具根本性。当代中国主78.包括: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经验、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6/14 要法的渊源★★★★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类知识点名称内容法的形式的含义和意义★★★79.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状态。它所指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法的形式的规范化★80.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就是指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法的特殊分类★★★★★81.公法和私法:存在于民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的基础。源自古罗马,标准按率先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82.普通法和衡平法:存在于普通法法系。衡平法是英国传统中同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建立了和普通法法院并行的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第十一章法的体系知识点名称内容法的体系的特点★★★83.(1)法的体系是构建性的;(2)法的体系是发展变化的;(3)法的体系具有统一性。当代中国法的体系的新特点和构成84.当代中国法的体系内部是“一个体系、两种制度、多个区域”的并存关系。85.主要部门:宪政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刑法、程序法。其中宪政法律部门是调整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组织和运行的重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部门法的根据★★★★★86.依据:(1)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2)其次是法的调整方法和手段。(3)划分部门还要遵循一定的原则。(4)还要考虑法的渊源以及法的形式和分类因素。87.原则:(1)目的性原则;(2)整体性原则;(3)均衡原则;(4)相对性原则。经济法★88.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审计法》属于经济法部门,《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属于民商法。7/14 程序法★89.实体法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等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十二章法的实施知识点名称内容正当程序是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90.通常说的法律程序,包括选举、立法、审判、仲裁、行政程序等,但最重要、最典型的程序是审判程序和执法程序。91.对司法的意义:(1)法律程序是限制司法恣意的制度前提。(2)法律程序是促使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机制。程序创设了各种“对话”条件,防止偏听偏信;(3)司法程序是法7/14 院依法独立解决纠纷的保证。法的效力的概念★★★92.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法的实效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适用和遵守的状况,即法的实质有效性。93.伦理的效力观:法的效力来自于自然理性、上帝的意志或法的道德价值;94.心理的效力观:人们对于法的心理态度是法有效的基础。95.逻辑的效力观:一个法律规范的效力必定有一个特定的来源,法律秩序是一个由规范构成的体系,一个判决或规范性文件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低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来自于高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第一部宪法构成了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规范。法对事的效力★★★★96.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哪些行为和事项具有约束力。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同一机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做出判决后,不再受理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法律请求。“一事不二罚”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处以两次或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同一罪名的处罚。法的空间、时间效力★★★★97.在刑事审判中,各国大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空间效力的主权范围,即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范围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法的效力位阶★★★★★98.也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面,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99.遵循的原则:宪法至上(宪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在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别立法时,特别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强制性规定优于任意性规定。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100.公正(这是法的适用的根据要求,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确(既包括程序正确也包括实体处理结果的正确)、高效、权威。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101.民主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民主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让民众有参与司法的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102.司法责任原则,指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第十三章法律关系知识点名称内容8/14 学界认知法律关系的历程★★103.法律关系概念在罗马时代就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由罗马法学中的一个由债或民事问题发出来的概念。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学总论》对其作出释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104.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105.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称权义客体。8/14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06.物。为法所认可;能够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能够为主体带来利益或是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具有独立性。107.精神财富。指为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成果。108.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作为和不作为。第十四章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知识点名称内容厘清关系★★109.厘清工具:(1)责任。(2)作为法的概念的权利。(3)自由和特权。(4)豁免。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受权力人行使权力的后果的影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特质★★★110.(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法的基本内容。(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了法的内在机理。(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各个部门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权利滥用★★★111.(1)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权利滥用;(2)合同法中的权利滥用;(3)家庭中的权利滥用;(4)程序法中的权利滥用。诉讼时效★★11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由此维持民事关系的确定性稳定性。人权发展的历史★★★★★113.特点: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及在当代文明各国的共似性。114.历史上几部具有重要意义的人权法案:(1)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由英国议会1689年2月起草,是对1688年光荣革命成果的巩固。(2)1789年美国《权利法案》。这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修正案,由詹姆斯•麦迪逊起草,1791年正式生效。(3)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被称为“旧制度的一纸死亡判决书”。115.公认的载入法理学史册的代表人物中,卢梭是法国人。戴雪是英国人,罗尔斯是美国人,哈贝马斯是德国人。其中,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做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的原则以及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的原则。9/14 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权★★★★★116.我国的实践:(1)对《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对所有这些作为国际人权法基础的人权宪章或文献,对它们中的积极因素,是支持和肯定的。(2)同时,我国对防止和反对种族歧视的国际人权文献一贯持积极态度,并且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条约的当事国。(3)在重视发展人权、对保护特殊主体的人权的国际文献上,我国也是一贯持积极态度的。(4)对其他类别的国家人权条约,我国一般也都持积极态度。第十五章法和权力调控知识点名称内容法治与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117.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主要是指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利应当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118.戴雪的《英宪精义》所揭示的法治要义有三:没有专制权力。官员受一般法律管辖。宪法是本国一般法律的产物。119.调控权力既是法治的要求,还是抑制权力弊病的要求。9/14 120.对权力资源的调控是法治的要义之一:首先因为法治是一种以法为依据的社会调控方式。其次,也因为权力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可以支配社会主体和其他社会资源的强制性力量。最后,还因为法在法治国家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权力资源的合法化与法律调控★121.韦伯将合法性统治权力分为三种,即以合理的方式存在的合法性权力、以传统为根据的合法性权力、以领袖个人魅力为基础的合法性权力。抑制★122.通过法来抑制权力弊病,需要着重抑制政治权力。可能性★123.对权力资源实行法律调控,是完全可能的。注重对相关权力资源实行重点调控★★★124.(1)注重对相关权力资源实行重点调控,包括对最高权力、中央与地方权力等的调控。(2)权力资源调控和权利保障相结合,以法的形式确定和保障自由。(3)权力资源调控和责任追究相统一。权力资源调控与分权制衡制度★★125.对权力资源实施有效调控,需要坚持分权和制衡原则。国家权力体系的要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要素,分别由三个机关行使。英国是较早以法的形式确立和保障分权制度的国家,美国是实行分权和制衡体制的典型国家。权力资源调控与民主宪政制度★★126.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主要是指国家权力和政治权力应当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民主宪政和分权制衡属于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权力调控重点和保障★127.主权和最高治权都属于最高权力的范畴。其中最高治权是法律调控的重中之重。在法治国家对权力的制约主要依靠三种方式: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权力资源调控与民主宪政制度★★128.权力资源的法律调控方式的内容:(1)权力资源调控与民主宪政制度;(2)权力资源调控与分权制衡制度;(3)权力调控重点和权利保障及责任追究问题;(4)权力资源调控的传统形式和新形式。第十六章法律行为、责任和制裁 知识点名称内容法律行为的种类★★★★★129.(1)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2)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3)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不同。抽象法律行为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做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具体法律行为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4)个体法律行为和群10/14 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释义★★★★130.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指一种特殊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131.特点:法定性;国家强制性;内在逻辑性;否定性。法律责任的构成★★132.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总和。133.具体包括:(1)行为。(2)心理状态--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在刑事法律中,主观故意和过失在本质上就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它是衡量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法律制裁★134.由特定国际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法律制裁的概念★★★135.和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责任+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2)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3)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的结果,因为,法律责任有可能因法定的原由免于被承担;法律责任的功能不仅限于制裁一种。13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密切相关但又明显不同。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无法律责任即无法律制裁的可能。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功能体现,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会有强制性制裁措施的结果。法律制裁的种类★★★137.民事制裁(制裁性不强,主要是民事法律强制违约主体或侵权主体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措施)、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违宪制裁(在我国,目前实施违宪制裁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任与法律责任★★138.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主要有:(1)法律责任针对的是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2)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法律义务一般不具有制裁性。(3)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139.总结:违反法律义务→产生法律责任→体现惩罚性。法律责任的实现★★140.免除的情形:(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因履行不能而免责;(4)协议免责、辩诉交易免责;(5)自首,立功免责。第十七章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知识点名称内容11/14 法律解释的含义和意义★★★141.就是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142.特征:(1)主体不是确定的,有解释权的主体可以解释法,没有解释权的主体也可以解释法,前者有法的效力,后者无法的效力。(2)范围或对象主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3)可以是同具体案件密切相关的,如针对具体案件的法的适用方面的解释,这种解释的效力往往只及于案件本身,也可以是同具体案件没有密切或直接关系的。(4)总是在解释者的法律意识的支配或影响下进行的,因而通常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11/14 法律解释的方法★★★143.学理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或人员,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144.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解释。145.字面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法律解释。146.限制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小于其文字本来含义的解释。147.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广于其字面本来含义的解释。立法法之前中国法律解释体制★★148.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两院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确立的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149.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解释的历史和理论★150.西方法学理论对法律解释问题的探讨大多是围绕司法判决中法官适用、解释法律的方法和活动展开的。其背后的理论脉络是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国家权力制衡体系。释★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解151.传统上,民法法系国家比较倾向于自由解释,而普通法系则比较倾向于严格解释。但二战(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都倾向于法的自由解释。法律论证的方法★★★★152.逻辑方法。法律论证理论突破了传统的“三段论”的形式逻辑,并用现代逻辑的方法对其进行了补充,例如命题逻辑、道义逻辑、谓词逻辑、对话逻辑等。153.修辞方法。与逻辑方法强调法律论证的形式方面相对应,修辞方法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即如何说服“听众”——当事人、陪审团、法学家、社会公众等群体。154.对话方法。对话方法是一种新的法律论证方法,它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第十八章法律职业和法律思维知识点名称内容法律职业主体及其特征★★★★155.法官、检察官、律师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法律职业主体。法官被有时候被称为“法律的嘴巴”或“会说话的法律”。检察官被称为“国家正义的守护神”。律师被称为自由职业者。古罗马时期西方历史上第一次形成独立的职业法学者阶层。 法律职业的技能★★156.具有专门性的特点,具备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知识、语言、技术和思维方式的内容。法律逻辑的含义★★★157.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逻辑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工具,形式逻辑的规则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法律思维的158.法律思维中,裁判者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是以法律上的“相对真实”为认知依据的。特质有:(1)12/14 内容及其特征★★★以权利义务为线索。(2)普遍性优于特殊性。(3)合法性优于客观性。(4)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5)理由优于结论。(6)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第十九章法治和法制知识点名称内容法制的民主化★★159.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化的主要体现:(1)立法的民主化;(2)执法和司法的民主化;(3)守法的民主化;(4)法律监督的民主化。其中,守法的民主化易理解错误,正确的含义是通过发扬民主,促使一切组织和个人自觉守法。民主的概念★★160.指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即民主制度,用来表示奴隶制国家政权的一种构成形式。民主制就是人民掌握权力。理念重构★161.1999年我国宪法确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丢弃人治,走向法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第二十章法律监督知识点名称内容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概念★★★162.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限、监督范围、程序和效力由宪法和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这种监督构成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体系★★163.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5)对自身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164.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实施监察和督促。狭义的行政监督仅指行政机关的自循环监督。165.主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16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监察部门作为国务院的专门监察机构,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行政活动及官员个人是否守法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监察部门也有相应的职能。13/14 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167.(1)社会组织的监督,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的监督。(2)公民的监督。(3)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律师和法学家。(4)社会舆论的监督。特点: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有特殊的威力。被认为是“第四种权利”。(5)执政党的监督。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有关键性作用。社会法律监督★★168.特点: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利,但有广泛性和人民性,是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监督与法律监督★169.“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是监督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13/14 公民的监督★★★170.(1)属于社会监督;(2)公民监督应通过法定渠道,严格守法;(3)每一个公民都有监督资格。第二十一章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知识点名称内容法和法律意识的相互作用★★★171.法治建设对法律意识的作用:(1)增强法律意识的物质基础。(2)增强法律意识的实践基础。(3)法治建设的运行是法律意识的增强过程。(4)是增强法律意识必不可少的条件。172.培养中国人的法律意识:(1)加强法治建设。二者是并驾齐驱的。(2)抑制旧法律传统、旧法律意识的影响。(3)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制教育。173.法律意识对法治建设的作用:(1)加强立法工作,促进立法完善的思想基础。(2)贯彻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的思想保障。(3)正确执法和司法的必要的思想条件。(4)推动自觉守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动力。法律文化对法的作用★174.法律文化传统对一国的法有重要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175.罗马法对欧洲大陆国家和世界其他许多国家都有影响,如《法国民法典》。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对法的影响★176.在中国封建社会,儒家法律思想的精华几乎全部在封建立法中得到体现,作为中国封建法律缩影的《唐律》便“一准乎礼”。“一准乎礼”是《唐律》的立法原则。法律传统的社会功能★177.(1)文化传承功能。(2)社会整合与控制功能。(3)精神凝聚功能。法律文化的特征★★★178.(1)传承性和变异性;(2)民族性和共通性;(3)时代性和超越性;(4)对抗性和融合性。响★法律文化遗产对法的影179.罗马法对欧洲大陆国家和世界其他许多国家都有影响,如《法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法典体系和结构形式,基本都来自罗马法。统★西方法律传180.在西方,法治传统源远流长,有关法治的基本理论形成于古希腊时期。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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