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中技术学院建教合作计画实施办法

国立台中技术学院建教合作计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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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建教合作計畫實施辦法96.10.1796學年度第1次研發處會議討論通過96.10.30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96.11.12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97.06.259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97.07.30中技秘字第0970007146號函報送教育部核備中【實施目的】第一條為配合國家文化、經建及科技之發展,並加強本校建教合作業務之推動與管理,依據本校「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辦法」訂定本辦法。【法令依據】第二條本校建教合作計畫有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不依計畫方式進行之合作個

2、案,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定義及範圍】第三條建教合作計畫係指本校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其範圍如下:一、辦理專案研究計畫。二、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事項。三、辦理實習或訓練事宜。四、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承接方式】第四條建教合作案之承接方式:    一、教師經本校同意向委託單位接洽或經本校同意依投標規定得標後申請承接。    二、委託單位逕洽本校各相關單位或教師後,由該單位或教師申請承接。    三、委託單位直接致函本校,由研發處按來文性質轉請各相關系所,依其人

3、力、設備、時間、費用等因素綜合考量決定是否申請承接,若需整合提出者,統由研發處協調整合。【計畫成立】第五條建教合作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依前條方式承接時,應提出計畫書並檢附本校建教合作申請書,及依計畫所需人力、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及維護、電腦使用費、消耗器材、貴重儀器使用費、差旅費、行政管理費、其他必要費用及雜項費用等編列經費預算表,經各單位主管同意,簽會研究發展處及會計室,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執行中預算計畫如有變更者,應依同一程序,簽陳校長核定。建教合作計畫之研究過程及應用,有長期使用本校場地、設備、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除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外,應先提經本

4、校相關小組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請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始可辦理簽約,並列為重點查核項目。【契約書】第六條6建教合作之辦理,應由合作雙方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內容及時程。    二、計畫經費及付款方式。    三、雙方權利義務。四、智慧財產權或成果歸屬。五、違約條款。六、其他相關事項。【建教合作案之管理】第七條本校各單位及教師,凡接受建教合作機構委託各建教合作計畫案,均應納入校務基金管理。【行政管理費之提撥】第八條每一建教合作計畫案應合理控制成本,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提撥行政管理費,其額度不得低於各

5、該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10;所提撥之行政管理費,依百分之30、百分之35及百分之35之分配比率,分別由學校、負責主辦之單位及相關協辦單位支配運用之。以建教合作案方式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其經費如屬公立機構補助款可不提列管理費,但自行收費及民營機構補助款部份仍應酌予提撥。【行管費及節餘款之分配運用管理】第九條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之分配、運用、管理,應依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辦理。前項本校「建教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及節餘款分配、運用及管理辦法」另訂之。【酬勞費支給】第十條主辦、協辦、委辦、或參與建教合作計畫案之有關人員,每月工作酬勞依據計畫經

6、費之多寡、計畫之繁簡難易、工作之輕重、工作績效、期間之長短,在該計畫相關款項下,依下列標準支給:一、計畫主持人、協同研究人員及編制內教師每月支領之工作酬勞,除計畫主持費外,不得超過其本人之每月薪給(包括薪俸、學術研究費或專業加給、主管加給)總額。二、行政人員、技工、工友及本校約聘、約僱人員,每月支領之工作酬勞,與本校校務基金收支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定各種收入酬勞合計,以不超過各該行政人員專業加給百分之60為限;約聘僱人員不超過其每月報酬總額百分之40。三、研究生協助建教合作計畫,每人在同一時間內,除原領獎、助學金外,以領有一項建教合作計畫酬勞費為限;未領有獎、助學金者,以領有二項

7、建教合作計畫酬勞費為限。四、鐘點費、導師費或其他實習、輔導、訓練費用之支給時數及支給標準,依各該計畫所編列之經費預算表支給,或比照本校相關規定標準支給。6【約用專任人員之待遇】第十一條為辦理建教合作計畫案約用之專任人員,應簽訂契約,其工作報酬除各該計畫有特別規定者外,得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勞」、「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標準辦理。前項約用專任人員之人事管理、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勞健保、年終獎金、福利及其他相關事宜,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比照本校一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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