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建教合作计画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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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大學「建教合作計畫」處理要點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七日第一四○三次行政會議通過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第一五三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七十六年十月六日第一五八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六九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廿八日第一九九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廿二日第二○七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第二三○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四四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第二四七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四八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2、二十一日第二四九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五○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第二五三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第二六○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一、為配合國家文化、經濟建設及科技發展,及加強本校建教合作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二、本校建教合作計畫有關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非以計畫方式執行之合作個案,準用本要點辦理。國際合作計畫或個案,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三、本校建教合作行政業務,由研究發展處負責規劃、協調及推展。各學院得自行組織建教合作委員會,負責建教合作業務之推動。四、本要點

3、所稱建教合作計畫係指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辦理之事項,範圍包括:(一)辦理專案研究計畫;(二)辦理檢驗測試、鑑定分析、技術諮詢及設計製作等技術性服務案件;(三)辦理實習事宜;及(四)其他與建教合作相關事項。五、本校各有關單位或教職員個人,如擬向校外機構申請或接受委託進行建教合作計畫,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經由所屬單位主管層轉校方同意後,始得函送該校外機構。與其他機關學校協同進行之計畫,如未經由校方提出申請,應於計畫定案後,適時呈報校方備查。六、建教合作計畫之合作機構為營利社團之公司者,除公/國營事業外,應依下

4、列原則編列管理費:(一)若計畫合約書約定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為本校單獨所有者,應於計畫經費總額內編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管理費。若約定研發成果為雙方共有、合作機構負擔專利申請維護費用,且本校得自行授權或移轉第三人者,得準用本項編列比例。依本款提撥管理費者,得與本校協商該計畫研發成果之授權、轉讓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申請權之轉讓事宜。(二)依計畫合約書約定計畫產出之研發成果歸屬於合作機構,或雖約定為雙方共有但依約定或法令本校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授權或移轉第三人者,應於計畫經費總額之內編列不低於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管理費及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十五以上

5、之先期技術移轉權利金。(三)與合作機構約定該機構對合作成果不享有任何權利或免再簽約之單純性技術服務案件,管理費用最低得減至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稱「不享有任何權利者」係指建教合作機構僅取得該合作成果之資訊,而不得享有智慧財產權或以任何形式拘束本校關於使用、授權或轉讓該合作成果之自由。合作對象為自然人或外國團體者,準用前項規定。建教合作經費來源若涉及政府資源或非營利性組織,依下列原則計算管理費比例,法人類型與對應常見名稱如附件:(一)合作機構為公法人,或雖係私法人但與本校合作案經費來源係承接公法人計畫者,其計畫管理費比例為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十

6、以上。(二)合作機構為公益社團、財團法人、公/國營事業者,其計畫管理費比例為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前二款情形,若有約定智財權歸屬條款如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比照同比例增編先期技術移轉權利金,惟合作機構為公法人者,不在此限;若有如同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者,管理費得減至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稱合作案總金額者,包括計畫經費總額及先期技術移轉權利金。計畫經費總額係指計畫主持人計畫執行所需之研究費用及依計畫經費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之管理費二者加總之總金額。凡申請建教合作計畫之管理費低於本校標準者,需先經研究發展處同意。必要時由研究發展處代表本

7、校向合作機關交涉決定雙方可接受之管理費用;管理費低於本校標準之計畫,應優先提撥學校分配比例。房屋建築、大中型儀器設備(單價在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依合約規定,計畫結束後,產權歸屬本校者,本校得視情形同意免收管理費用或降低管理費用。本校申請建教合作計畫單位需賴建教合作經費維持發展者,得自訂高於百分之二十五之費用收取標準。上述費用均由學校統收,並按一定比例分配給有關單位使用。其分配辦法另訂之。七、合約及計畫書:1.除免再簽約之單純性技術服務案件,得由委託機構逕依本校規定繳款辦理,建教合作雙方應訂定合約,但單純之委託個案,得以書面同意代替。合約制定以

8、一計畫一合約為原則;但受同一機構委託或補助一個以上性質相同之合作計畫,亦得合併訂立一個合約。2.合約簽署原則須由校方為之;但合作他方如為與本校院系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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