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关联企业情况表填报补充说明_财务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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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2010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省局对反避税工作的考核要求,市局决定将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市局将发文通报。为确保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指标的圆满完成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请各单位给予高度重视。一、关联交易申报的有关规定(一)企业应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二章的具体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申报工作。具体申报范围包括: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二)申报时限:企业应在5月31日之前申报完毕。(

2、三)申报注意事项:1、《关联关系表》填报注意事项:企业填表时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上所列的8类关联情况来判定企业的关联关系,填写相对应的关联类型。特别是A类股权控制关系,这是绝大部分企业都存在关联关系,投资方(包括个人)就是企业的关联方,所以表一《关联关系表》不能是空表,至少要填上投资方。4投资方如果是自然人,该自然人也是企业的关联方,在填制《关联关系表》时,应把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关联关系表(关联企业税号可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代替)。有的企业在关联方一栏填上本企业自己,这是错误的。2、表内项目填写要求。各表内项目,只要能填写的都要据实填报齐全。即使企业无关联交易,交易总额和非关联交易金额也要填

3、写齐全。例如,如果企业是正常经营的,那么表三《购销表》或表四《劳务表》中的非关联的交易额和交易总额肯定是有数字的,也就是说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至少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三或表四是有数字的。如果该企业没有正常经营,企业表二至表九的数字可以为零。但表一的关联关系仍要填写。3、处罚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其他相关要求各单位应通过ctais系统—【查询机】--【查询机查询组】--【关联交易报告表综合查询】及时掌握关联交

4、易申报情况,监控申报进度及申报正确率。4在本通知发布以前,已经申报的,如有错误,应通知企业及时调整。二、同期资料准备(一)企业应按照《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章的具体要求开展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3)

5、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以上三条只要符合一条的规定就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二)其他需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1)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363号)。(2)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被调整企业在跟踪管理期内在4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跟踪管理期是指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国税函[2009]18

6、8号)。(三)相关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的宣传辅导,严格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筛选本辖区内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并督促企业在5月31日前准备完毕。三、工作总结各单位要利用ctais系统及时对企业年度关联交易申报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完成2009年度关联交易申报总结。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年度关联交易申报率,年度关联交易申报专项检查及处罚情况,问题及建议等。工作总结和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应在2011年6月底前上报市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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