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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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十八)二环以内村庄人均土地(不含宅基地)在0.3亩以下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的增值收益金扣除应提取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农业开发基金后,作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由市、区两级政府调控使用;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同级税收留成部分,也转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可用完税发票核转,按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分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条件成熟后,逐步在二环以外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实行。        (十九)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

2、配套费,发展经济的其他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设。(二十一)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二环以内57个城中村的现有集体所有土地,不再审批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项目,全部用于城中村的改造。同时要做好三环以内城中村集体土地的规划定点、土地利用和城中村改造规划,保证城中村改造用地。        (二十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弥补政府资金紧缺状况。投入的资金首先要确保村居民拆迁安置和土地转性。投资者享受一定比例的投资增值收益。        (二十

3、三)将二环以内城中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园林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按现行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落实工作任务、经费和队伍。条件成熟后,逐步向二环以外城中村推进。        (二十四)城市规划中涉及到城中村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改造时,按照城市建设拆迁政策和标准,优先列入城市维护建设年度计划,尽快提高城中村设施的城市化水平,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7(二十七)对二环以外的城中村改造实行目录管理,由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村庄名单,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列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目录,享受城中村改造的所有优惠政策。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

4、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137号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说明    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的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及为社会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具体说明如下:    一、免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

5、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是指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电教楼、图书室用房,不包括学生、教工宿舍。    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是指财政全额投资的盲(聋哑)学校教学、残疾康复技能训练场所、敬老院、孤儿院等直接服务于残疾、孤寡群体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四)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款“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

6、43号文件《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7,是指经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项目及面积。    (五)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款“列入本市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市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建设项目(不含经营、盈利性建设项目)。    二、减半缴纳城

7、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0〕45号文件《关于发布〈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是指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建设项目及面积。    (二)市政办发〔2005〕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符合市人民政府市政发〔2003〕43号文件《关于发布〈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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