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试辅导:刑事证据内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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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司法考试考试辅导:刑事证据内容解析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精解:管辖刑事诉讼法考点:有权辩护原则司法考试刑诉法新增法律法规司法考试卷四刑诉答题模板司法考试考试辅导:刑事证据内容解析  刑事证据在司法考试中主要有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诉讼证明四个基本问题,本文将结合一些实例,从这四个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个问题刑事证据的概念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

2、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特别提示」证据的合法性特征表明:(1)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具有合法的来源。(3)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

3、则  最高法院《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特别提示」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

4、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规定,由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毒树之果)、通过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  第二个问题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证据的七个种类。  一、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特别提示」  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

5、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特

6、别提示」  1.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即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  3.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实。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精解: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实质上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7、即立案管辖问题;另一个是要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即审判管辖问题。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解决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谁立案的问题。  二、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范围: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自侦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立案管辖军队保卫部门的立案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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