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之民事诉讼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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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辅导之民事诉讼证据  一、证据种类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注意三者的区别)  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物证:指用自己存在的外部形态、质量、规格、特殊标记等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信息保存手段记录下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比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电脑软盘等),电视监控资料,胶片中记录的资料、X光片等。  注意:视听资料的取得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侵害被录者合法权益,即可用。  (二)证人证言  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他本人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也不是法官,那么

2、,他把他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做出叙述。这个人就是证人。他所陈述的事实是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当中比较常用的一种证据。  考生应该把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掌握。  1.关于证人的身份。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自然人作证人的条件。条件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即有陈述能力。  3.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自认  1.自认的种类——明示的和默示的。默示的自认是有条件的。  对于默示的,法官要行使示明权,再追问一下。如果被告还是既不承认

3、也不否认,视为默示的自认。  2.自认的效力——免除主张自认事实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3.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但如果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  4.自认的撤回——时间是法庭辩论终结前,条件是证明受到威胁或出于重大误解。  5.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认。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  1.待证事实分类说  即依据待证事实的特点来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4、  待证事实有两种,一种是积极事实,一种是消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2.法规分类说  3.法律要件分类说:谁主张谁举证。  (二)八种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首先明确八种案件的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被告的关系,由原告举证  2.被告要证的内容: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被告要证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人要证受害人有过错。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被告要证损害结果与其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

5、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要证明自己没过错。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要证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应当证明法定免责事由。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应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被告应当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教材认为案件(1)(3)(8)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更多的人主张除以上三案件外,第(4)和第(7)种案件也是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三)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原则:谁主张谁

6、举证。  司法解释例外: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则》第5条)。  (四)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则》第6条)。  三、举证时限  1.举证时限确定方法:  (1)当事人双方协商,报法院认可;  (2)法院指定。复杂程序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是不少于30天,简易程序案件举证时限最多15天。  2.逾期举证的后果:  (1)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

7、对方同意质证。  3.举证时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4.重新指定举证时限:《证据规则》第35条。  当事人自己认定的争议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一样时,在法院行使示明权后,当事人可以变更案件的争议实体法律关系(可以变更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变更后,请求也要变更,证明材料也要变更。变后由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另行协商一个举证期限。  5.当事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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