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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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科目论文题目: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为视角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2010级4班学号20100301250887姓名宋昕哲任课教师廖志刚评阅成绩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为视角宋昕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摘要]TRIPS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所有知识产权条约中最高的,被称为“超伯尔尼与巴黎公约协定”(BerneandParis—plusagreement)。TRIPS本身对知识产权限制的规定又

2、太原则太模糊了,难以满足国际贸易实践中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要求,其利益偏向保护发达国家,从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要么保护知识产权,要么影响实体经济的两难局面。[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当今的国际贸易在很大程度上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而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与知识产权滥用并存的现象,由此引起的贸易摩擦不断。2011年5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2011年度特别301报告”,继续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名单”和“306监管国名单”。而商务部对此回应道,中方对美方这一做法表示遗憾,希望美方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出更为全面

3、、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不可否认,在当前国际贸易格局下,发展中国家必须承担超过其自身发展承受能力的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那么我们如何致力实现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呢?一、国际贸易中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的法理基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相平衡。TRIPS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此处的“权利”乃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知识产权而得以行使之权利;“义务”乃指知识产权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

4、。该条结合序言之规定实际上是从反面为知识产权人设定的义务,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不得阻碍技术转让、传播,不得阻碍社会经济和福利的实现,不得扭曲和妨碍国际贸易。利益平衡要求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既应考虑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顾及公众利益。知识产权人在实施知识产权时不能毫无节制,不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TRIPS第8条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法律通过对权利设定一定的限制,以达到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正义。知识产权做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公众整

5、体权利相对应。一方面,知识产权人要实现其专有权,需要社会公众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保持必要的克制,不得未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而盗用他人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履行相应义务的同时也需要获得知识产权的相应权利,即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知识和信息并使用。二、国际贸易中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的现实要求公平互利是贸易不可动摇之基本准则,无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都必须体现公平互利这一基本价值要求。国际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殊处之一在于国际贸易不仅体现了跨国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更重要的是涉及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国际贸易不仅要从微观上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更要从宏观上平衡

6、不同国家的利益。加之,知识产权本身比起其他私权利具有更强的社会公益性,所以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更应当从整体上考虑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益的矛盾常常扩展成为两个国家(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在谁掌握技术谁就有发言权的客观现实下,发展中国家往往是很被动的,并且做出了很多妥协,TRIPS对知识产权设定高标准的保护就是一例。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使得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充分的优势,发展中国家则相对处于劣势。当然不少发展中国家由于无法承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的高标准而在执法方面无法与立法同步,这也无形之中削弱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7、力度。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国际贸易中的对立局面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而这种扭曲的根源就在于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配不符合公平互利的要求。要维持国际贸易中的公平互利,达到双赢的结果,必须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进行综合考量和权衡,既要考虑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又要考虑各国经济科技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既要考虑发达国家由于知识产权优势所应收获的利益也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发展进步的要求。三、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利益不平衡现状(一)问题症结:TRIPS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不平衡1.TRIPS知识产权保护高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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