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废除争论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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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死刑废除争论的冷思考  一、经济犯罪死刑立法现状  经济犯罪这一术语在我国立法上的使用始于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刑事法学界关于经济犯罪概念诸说和司法实务来看,我国的经济犯罪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主要是论证经济犯罪死刑废止问题,所以本文所讨论的经济犯罪,即非最广义的经济犯罪也非狭义的经济犯罪,而是指包括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所有罪名、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罪及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惩治手段

2、,同自由刑或者财产刑相比,更为严厉,更具有威慑性,所以为了打击经济犯罪,我国刑法典对经济犯罪设定了大量的死刑罪名。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整合了1979年刑法典的相关条文和规定,在第三章集中规定了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其后,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发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1999年到2006年发布的六个刑法修正案中大部分都与经济犯罪的修改和完善有关,约占六个刑法修正案条文的一半还多。在这些刑事立法中,共规定了约104个罪名,其中涉及经济犯罪死刑的共有8个条文15个罪名,占经

3、济犯罪总罪名数的14%,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属于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的11个国家之列。  本文所讨论的经济犯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或非法营利为目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或者以非暴力手段窃取、侵吞、非法占有、占用公私财物,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在这些罪名中设有死刑的有:第三章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

4、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五章的盗窃罪,第八章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共19个罪名。这些罪名占我国刑法典全部68种死刑罪名的27.94%,占所有设定死刑的44种非暴力犯罪的43.18%.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刑法分则的十个章节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规定死刑最多的一章。我国刑法中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大多采用的都是有选择性适用死刑的方式,即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列规定,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哪种刑罚。  二、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立法缺陷

5、分析  (一)死刑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  尽管我国不断有罪犯因贪污受贿、走私、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媒体也对此作了大量的报道,但是经济犯罪仍然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死刑的威慑力在某种程度上对经济犯罪失灵。这要从经济犯罪产生的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原因来分析。  1.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容易导致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商品经济条件下,私有观念促使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人们甚至不惜冒着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危险而触犯刑法。其次,经济体制改革会产生许多管理体制上的真空和漏洞,使经济领域中呈现暂时的失控、无序状态,这在

6、客观上为某些经济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2.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观念有可能与个人原有的观念产生冲突,并由此产生反社会心理,这种心理是经济犯罪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因,一旦具备犯罪的其他相关条件,就会导致经济犯罪的产生。  3.经济犯罪分子普遍具有贪利性和侥幸心理。尽管经济犯罪分子对死刑也会有所忌惮,但出于对私人利益的贪欲,会预先计算犯罪的利益得失。现代社会的经济犯罪分子,文化程度相对较高,他们往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犯罪前一般会作周密、详慎的计划,寻找最合适的机会着手犯罪。他们自信手段高明,犯罪后不会被发觉,因而普遍存在侥幸心

7、理。当这种贪利性和侥幸心理主导行为走向时,死刑的威慑效应就难以发挥作用了。因此,如果不从社会体制、管理体制上下功夫,单单依靠死刑来遏制经济犯罪是远远不够的,对经济犯罪处以死刑并不能治本。  (二)经济犯罪配置死刑违反罪行相适应原则  罪行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5条对此也做了相关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明确表述,其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当多大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本身和其他影

8、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刑事处罚应当与罪质相适应。所谓罪质,也就是犯罪性质。不同的犯罪性质往往反映了不同犯罪的不同社会危害性,从而决定了不同犯罪的不同刑事责任。刑事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性质越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其刑事责任就越大,应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就越重;反之亦然。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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