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分析及其洗钱罪内涵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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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分析及其洗钱罪内涵探究  [摘要]在对国际公约、国内外洗钱罪定义进行法律概念对比的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洗钱罪定义无法判定和识别不法公职人员上游经济犯罪后的下游洗钱行为。针对该问题,提出了狭义公职人员洗钱罪定义,即不法公职人员通过上游经济犯罪获得非法资产,掩饰、隐瞒其真实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看似合法化的过程。利用该狭义定义,将公职人员非法资产处置方式重新划分,最后从狭义公职人员洗钱罪定义入手完善法律制度;控制上游经济犯罪,遏制下游非法资产处置;加强监管与舆论警示,重点打击资金外逃转移三个方面提出了有

2、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公职人员;非法所得;资产处置;洗钱行为;洗钱罪。  不法公职人员为了掩饰上游经济犯罪敛取的非法所得,会通过各种方式在下游进行非法资产处置。  随着中国对不法公职人员进行的持续高压态势,洗钱成为掩盖不法所得的主要手段。中纪委的通报引述不完全统计称,2010 年内地非法资金外流是4120亿美元,2011 年达到6000 亿美元。仅2012 年中秋期间出境的公职人员有1100 多人没有按时返回,其中714 人确定为外逃。在中国,每年因洗钱而引发的资本外逃高达160 亿美元,占招商引资总额的40%[1]。

3、洗钱活动及其特点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反洗钱的制度体系和执行措施应该及时调整和不断优化,《中国反洗钱战略实施机制》的首条就是构建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战略的实施机制[2]。为了有效开展反腐败工作、遏制资金外逃与转移,有必要对不法公职人员以洗钱为主要手段的非法资产转移行为进行研究。  一、洗钱立法及洗钱问题研究概述。  洗钱一词作为刑事术语最早诞生于美国,是指黑社会将非法收入与合法商业活动的现金收入混合在一起,从而使得脏钱看起来合法或者干净的过程[3]。基于不同的背景与目的,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洗钱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由于世界各国对洗钱

4、上游犯罪、洗钱主体、洗钱客体、洗钱主客观方面界定的不同,就形成了当前多种多样的洗钱定义表达。  (一)国内外关于洗钱罪的立法。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主要规定三种洗钱行为:(1)明知财产的是公约所规定的毒品犯罪,为了掩饰隐瞒其非法或者是为了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而通过各种渠道转移财产的;(2) 明知财产的是公约所规定的毒品犯罪,但是采取了掩饰隐瞒其真实、性质、所在地或者转移其所有权、占有权的行为;(3)明知财产的是公约所规定的毒品犯罪,但是仍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或者处分的行为[4]。  美国是

5、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5]。美国1986年通过了《洗钱控制法》,该法将洗钱定义为任何人明知一项金融交易的财产属于非法所得但仍然进行或者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的交易;故意促成非法活动或故意隐瞒非法所得的性质、地点、、所有权、控制权;逃避州或联邦法律规定的申报制度内行为;任何人从美国的某地向美国以外的某地转移或企图转移货币工具或资金或者从美国以外的某地向美国的某地转移或企图转移货币工具或资金,明知所转移的或企图转移的货币工具或资金涉非法所得,而故意隐瞒该非法所得的性质、地点、、所有权、控制权,逃避州联邦法律规定的申报制度的行为

6、[6]。  中国《刑法》第191 条洗钱罪,定义洗钱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之行为。2006 年的《反洗钱法》,在具体列举了七类上游犯罪类型的名称之后,又加入了一个等字,以覆盖将来可能出现或者更为宽泛的上游犯罪类型;在洗钱的行为方式

7、方面,规定更具原则性与灵活性;关于主观方面,《反洗钱法》没有规定行为人必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和性质为主观目的。  分析国际公约与各典型国家关于洗钱罪的定义可知,各定义基本上涵盖洗钱行为的基本模式,相同点在于都是以转换、转让为手段,隐瞒、掩饰或协助为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清洗的对象由狭义的非法贩运毒品之财产发展为犯罪收益;上游犯罪由狭义的非法贩运毒品罪发展为定义下确立的各类犯罪;主体由自然人( 他犯) 发展为自然人( 他犯、本犯) 加法人。从中可以看出洗钱定义在洗钱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发展趋势。尽管由于腐败犯罪日益猖獗,中国

8、将贪污贿赂罪犯罪列为上游犯罪,但由于犯罪主体为他犯,并不包括实施贪污贿赂罪的本犯,因此对于中国不法公职人员的洗钱行为很难界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对不法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监测的困难。  (二)中国关于公职人员洗钱的研究。  中国关于洗钱的研究,大多是在洗钱罪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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