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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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安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缟)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行政纠纷为对象,通过说理劝导等方法,促进行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第三条 行政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调解优

2、先原则。做到能调尽调,当调则调,及时、妥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7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将能够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对不宜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复议、诉讼等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公序良俗,调解时要注意法理、事理、情理的有机结合,调解结果要体现公平正义,合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意效率原则。要讲究调解艺术和调解方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调处结合原则。对不宜调解或调

3、解不成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久调不决或久拖不结。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政机关对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的行政调解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为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单位,履行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政策研究和信息交流及监督考核等工作职责。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行政机关是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涉及本机关职能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的调解工作。第五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二)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管理行为与公民、法人

4、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重点是企业改制、物业管理、建筑施工、劳动工资、民政服务等方面的争议。(三)依法由行政机关居中裁决、调处的土地山林权属、消费权益保护、医疗卫生、交通损害赔偿、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四)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矛盾纠纷。第六条 行政调解要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和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第七条行政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7第八条 除当场能进行调解的情形外,一般行政调解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启动与受理。行政调解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

5、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启动后,应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二)调查。根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案件事实。(三)组织调解。根据案件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分析利害,析法明理,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商讨,促使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四)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五)履行。当事

6、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要自觉履行协议内容,行政机关终止案件处理程序。行政机关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促成调解协议的实现。7(六)整理归档。调解成功后,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案件整理归档。第九条 行政调解中,要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十条 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各级政府应当对行政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推进“诉调对接”,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

7、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调解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每年分两次(每年7月10日前报送1-6月,翌年1月10日前报送前一年7-12月)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行政调解案件情况。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临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7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7行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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