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退货收取外包装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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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退货收取外包装费不合理【案情简介】莱西市消费者潘女士2011年10月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澳柯玛洗衣机,使用时发现洗衣机按钮出现问题,洗衣机无法正常使用,于是找到售后部要求退货。但售后部以潘女士没有产品外包装为由,要求潘女士交纳40元的包装费才给予退货。潘女士认为不太合理,但是为了顺利退货,只能无奈交钱。事后,潘女士找到了莱西市消保委,认为售后部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她之所以要退货,是因为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她并没有责任,要求售后部退还其已交的40元包装费。【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2、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但是并没有关于收取包装费的相关条款。针对这种情况,莱西市消保委与青岛市消保委投诉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探讨,一致认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舆论导向都是退货时不应收取外包装费用。通过市消保委与澳柯玛总部的认真细致沟通调解,澳柯玛最终决定把40元包装费退还潘女士,潘女士也表示非常满意。【案例评析】针对商品退货时是否应当收取包装费的问题,我们调查了一些消费者,发现很多消费者对退货时要保持产品包装完好,否则就要支付包装费用的所谓“行规”并不了解,所

3、以在产品送到后,因为嫌包装箱太大、碍事、没处放,经常很快地就给处理掉了,对于退货引发的包装费纠纷,现在已成为一个比较多发的问题。莱西市消保委观点:收取一定的包装费,要分清一个责任问题。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因为质量问题,7天内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这就将责任划清了,表明退货的责任在厂商,从这个方面说,消费者不应该承担因为退货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包装费纠纷就是由退货引起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这个责任不应由消费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

4、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的情况的权利。”因国家尚无具体的条款规定对退货包装箱如何收费,所以,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留包装箱,以备退货时所用,同时也应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现在的消费者尤其是城市消费者,由于居住条件的限制,要保留庞大包装箱的确很困难,实际情况也是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了家电产品后,会很快将包装箱处理掉。所以企业应该想消费者之所想,在解决包装费纠纷问题时,尽量向消费者倾斜,在制定包装费收取额度时,要合情合理,而不能漫天要价。否则必将因小失大,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5、案例提供:莱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张培军王丽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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