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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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承办律师:朱启松所在律师事务所: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案情介绍:余某家父辈居住于昆明市西山区某社区居委会第8村民小组182号,1991年,余母父亲老余和母亲江夫人在批准的宅基地182号上建盖了一楼一底(两层)房屋。老余和江夫人共生育子女三人,余某及余某两姐姐(下称:大姐、二姐),余某与郑某1995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余。1998年,老余、江夫人、余某、大姐、二姐共同签订了一份《房产协议书》约定:182号一楼一底(两层)房屋属于老余和江夫人所有。之后,余某一直居住在该房房屋。大姐、二姐分别出嫁,大姐出嫁在本村,二姐出嫁在外村,大姐在本

2、村夫家已批得宅基地,二姐自家已购买商品房。2000年,江夫人去世后,老余、余某、郑某、小余四人共同居住该房屋。2007年3月,老余办理了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007年8月,因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余某向相关部门申请重建。重建后房屋为5.5层597.85平方。2010年3月,182号所处区域进行城中村改造,获得拆迁补偿156.22万元和回迁房屋一套(按拆迁补偿规定折价值56万元)。达成拆迁协议后,余某办理了相关拆迁手续,按协议领取了30%,即48.8万元拆迁款并腾出房屋。随后,因城中村改造,老余、余某、郑某达成《家庭财产分割及养老问题协议》一份,余某夫妇向老余

3、支付50万元,老余的生活费不要余某夫妇负担,老余百年之后由余某夫妇负责处理身后事。2010年8月,老余以余某、郑某、小余这被告,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西法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诉称:182号是老余和江夫人在批来的宅基地上建盖的,已经协议约定房屋为老余和江夫人所有,原告一直在182号居住。2008年,原告与被告余某、郑某共同出资加盖了两层砖混结构房屋,共同居住使用。2010年3月,房屋被告拆迁,被告余某向拆迁办谎称182号为其所有,办理了拆迁手续,领走前期款项48.8万元。请求判令:一、依法分割回迁房一套(56万元)和拆迁补偿款156.2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

4、被告承担。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大姐、二姐为共同被告。本所接受被告余某、郑某、小余的委托,指派曾维昶律师、朱启松律师作为被告余某、郑某、小余的诉讼代理人。接案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专门研讨,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认为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1、农村宅基地管理(哪些人对本案182号享有权利);2、拆迁安置补偿(多少款项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遗产继承(江夫人已经去世);4、家庭析产(家庭成员如何分割拆迁款项);5、确认协议无效(原告与被告达成的养老协议效力)。经过调查取证、专门研讨、法律分析后,我们提出如下诉讼分析和解决方案:一、事实问题:1、房子于2008年经街道办事处批准由余某翻建;

5、2、街道办批准翻建时以该房宅基地为祖遗为由;3、拆迁时,老余、余某、郑某、小余四人共同居住使用182号;4、老余于2007年以家庭名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证,家庭成员包括余某、小余,未列郑某;5、江夫人(余某母亲)于2000年去世;6、拆迁补偿以房地一体进行补偿:回迁房一套140平米、补偿款1562270.95元,包括超出规划面积部分全部补偿;7、房屋无产权证;8、追加被告大姐、二姐均已出嫁,且大姐在本村已有宅基地,二姐已购买商品房。二、法律问题:1、宅基地的法律性质;2、宅基地为祖遗,是否存在继承纠纷,以及追加两原告是否享有权益问题;3、老余以家庭名义将宅基地使用权证申请于个人名下,其

6、权利人是否只为老余个人;4、关于家庭成员如何界定问题;5、余某翻建本户房屋,其翻建后宅基地使用权及产权问题。6、房屋翻建后,其权益如何界定,是否全部为新修建还是超出原有部分为新修建,即:原告作为家庭成员享有共同房屋为原一楼一底还是全部。三、法律问题研究:1、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其本村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批,即,村民一户可依据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一块宅基地,宅基地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根据法理,若家庭成员去世,则其使用权消灭,其家庭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现有家庭成员继续居住使用。具此,第1个法律问题,即宅基地的使用人为本村

7、居民,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第2个法律问题,继承是对被继承人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发生的法律关系,宅基地使用权权人对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不存在继承的问题。2、根据《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其家庭成员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申请,同时记明其家庭成员情况。具此,第3个法律问题,老余作为家庭成员,可以家庭名义将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于个人名下,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其现实在该宅基地居住、使用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使用。但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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