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乐坊侵犯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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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二中民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军,男,汉族,1955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清华紫光传媒集团北京全景互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慧忠北里2区10楼121号。委托代理人成晓霞,女,汉族,1961年2月7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内大街6楼4门40号。委托代理人卢兴国,北京市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京,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三源里北小街2楼60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2、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号院C座12F。法定代表人王晓京,该公司经理。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光远,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铁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晓京、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碟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21158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铁军及其

3、委托代理人成晓霞、卢兴国,被上诉人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振德、郑光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铁军原审诉称:张铁军在研究、探讨国际文化艺术市场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思考,于1998年4月正式形成了《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以下简称《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以下简称《整合报告》)。1999年初,王晓京主动与张铁军接触并骗取了《策划文案》及《整合报告》,王晓京在对其中的片断经过选择或者编排、对文字顺序加以前后调整、对个别表达加以扩展解释或缩写后,形成了《“女子十二乐坊”项目

4、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世纪星碟公司网站上和2004年3月第27期《中演月讯》杂志上所刊载的文章也是改编和汇编《整合报告》而成。王晓京及世纪星碟公司未经张铁军许可,对张铁军享有著作权的《整合报告》进行改编和汇编,且没有给张铁军署名,侵犯了张铁军对《整合报告》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汇编权。故张铁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演月讯》上向张铁军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张铁军经济损失43.27元。被上诉人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原审共同辩称:张铁军不能证明其是《整合报告》的著作权人,也不能证明涉案《实施计划》剽

5、窃了《整合报告》,《中演月讯》所刊载的涉案文章并没有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署名,故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不同意张铁军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整合报告》是张铁军创作完成,包括思想内容(约360余字)、主管部门、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公司构成、公司各部门工作与任务7大部分。其中公司各部门与任务部分又包括中华女子乐坊形象定位(约440余字)、乐队编制、招生管理办法及工作任务和发展方向(5项任务);音像事业发展部工作任务(10项任务);CI设计、印刷制作中心工作任务;服装、服饰设计制作中心工作任务;形象设计中心工作任务;外联、广告工作任

6、务;中华乐坊艺术学校管理办法发展方向7小部分。中华乐坊艺术学校管理办法发展方向没有具体内容。世纪星碟公司和王晓京提供的《实施计划》包括:“女子十二乐坊”乐队名称、图文标识与释义及品牌的保护(约1700余字);特点、宗旨及要求(约720余字);演出范围、对象及发展动向;招聘人员类别及乐队编制;相关签约条款、待遇及工作薪金详细条款;艺术指导及乐团训练事宜条款等6部分。经对比,《整合报告》是由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以及业务定位等内容构成的一个成立公司的具体方案;而《实施计划》则是对女子十二乐坊名称、图文标志、演员形象定位的介绍,以及对具体节目内容

7、的宣传。二者在篇章结构、全文基本内容及各部分内容、表达方式等方面均不相同,仅存在“女子”、“乐坊”等个别文字的相同。“乐坊”一词已于1991年在台湾被使用于“采风乐坊”。2004年3月第27期《中演月讯》杂志上所刊载的涉案文章没有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的署名。原审法院认为,《整合报告》一文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均没有就张铁军系该文的著作权人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可以认定张铁军对该文享有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实施计划》和《整合报告》的内容完全

8、不同,二者的篇章结构和具体的表达形式也不相同,虽然二者中都出现了“女子”和“乐坊”等字样,但“女子”是通用词语,而“乐坊”二字并非张铁军独创,故《实施计划》并非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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