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诉讼的十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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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离婚诉讼的十个误区发布日期:2013-11-30作者:张颖律师一、对离婚诉讼的十个误区: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误区二: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误区三: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两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两年后才

3、能离婚,因此等待两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四:谁名下的财产归谁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五:以为财产可转移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误区六:可以求偿青春损失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

4、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误区七: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八:不带孩子就不抚养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

5、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误区九: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误区十:对隐瞒财产不能主张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二、离婚的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

6、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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