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爱的神为何要使不信的人永远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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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愛的神為何要使不信的人永遠受刑罰?網頁牧者2005年3月22日問:  神既是慈愛,又不輕易發怒,為什麼要不信的人受永遠永遠的刑罰,使其永遠痛苦。何不將之靈魂完全消滅,免其痛苦。這好像與神之屬性有些矛盾。答:  十分抱歉,因近日來郵很多,不能如你所願的時期回覆,請諒。罪人受刑罰  你的問題歸納來說是:「慈愛的神為何要使不信的人永遠受刑罰?」我想我們需要把這問題先作一點重要的澄清,就是把「不信的人」換作「犯罪的人」。因為神不是要使不信的人受刑罰,祂乃是要使犯罪的人受刑罰。雖然有人可能會說那結果是相同的,就

2、是那些人要受永遠的刑罰。但我認為它的邏輯是不一樣的。神懲罰人的原因不是因為人不信祂,而是因為人犯罪。神若不懲罰罪人,便是有違祂公義的屬性了。所以按著神的公義屬性,祂必須審判罪人,並按他們的行為報應各人(參2:5-6)。罪人被定罪  有人可能反駁說:「聖經豈不是說:『信祂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3:18)那豈不是清楚地說明神把那些不信的人定罪嗎?」然而我們須注意這節經文的上文是甚麼,它記載著以下的話:「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

3、得永生。因為神差祂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世人因祂得救」(約3:16-17)。這處經文清楚地告訴我們神的心意不是要把世人定罪,卻是要叫世人因信耶穌而得著拯救。世人面對滅亡的結局,不是神原來命定的心意,神渴望世人享受的乃是豐盛生命的福氣。但是當人犯罪之後,神不得不按祂的公義來審判世人,世人便須面對受罰的結局。然而神既有豐富的大愛,祂渴望世人回轉悔改,便為人預備救恩,差遣祂的兒子耶穌降世,為人的罪犧牲釘十架,代替人接受犯罪的刑罰──死亡,然後神又以大能叫耶穌從死裡復活,證明祂勝過死亡,是神的兒子

4、,相信祂的可得拯救。這樣,當人聽聞福音之後,若願意承認自己的罪,又相信耶穌為救主,接受祂的拯救,便有份於耶穌的救恩內,得著罪的赦免,也就不會在將來神的永恆大審判中被定罪了。然而其他的世人卻因為他們所犯的罪,而被預備了那被定罪(按:預備要被定罪也可稱為「預定要被定罪」)的結局(按:這就是「罪已經定了」的意思),又因他們雖然曾聽到耶穌的福音,卻不肯悔改信主,因而失去了那可因信得救的寶貴機會,這樣,他們的結局在他們拒絕信神獨生子的名之時便等於已經決定了──就是他們那原被定罪的結局。3慈愛的神為何要使不信的人永

5、遠受刑罰?信主得稱義  簡單說來,信主的人就從預備要被定罪的身份得以轉為預備要不被定罪(按:另一描述就是「稱義」)的身份;聽過福音而不信主的人就失去了那可從要被定罪的身份轉為預定要被稱義的身份的機會。(按:注意這裡所談的都是指那些聽過福音而不信主的人,至於那些未曾聽過福音的人的結局,請參閱本堂網頁另一篇文章「未曾聽過福音的人死後會怎樣」。)神彰顯慈愛  聖經告訴我們神「願意萬人得救,明白真道」(提前2:4),因而祂差派祂兒子降世犧牲,以義的代替不義的受死,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但同時也顯明了神慈愛的屬性,因

6、為祂為愛世人,竟犧牲祂的獨生子耶穌的命。這樣的一位又公義又慈愛的神,我們應當相信祂不會胡亂地審判世人,祂必按祂的公義「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2:6),即各人在不同處境下所犯不同的罪,應當都會被祂按祂的智慧和公義的判斷,接受相對應的不同懲罰(按:這點從研究舊約律法裡神為不同的罪行定下不同的懲罰便可清楚理解,參申命記第4至5章)。事實上,在神的眼中,雖然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但是在人所犯的罪裡,有些是嚴重至神要在今世便刑罰他把他的命取去的那「至於死的罪」,也有些是較輕微所以神的懲罰是不至於要在今世立時把他的

7、命取去的那「不至於死的罪」(參約壹5:16-17)。如果我們相信神是有恩典有憐憫的神,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參拿4:2)的話,我們便當明白祂既「愛惜」尼尼微城中那十二萬多不能分辨左手右手的人(即未啟蒙的嬰孩),不願意他們被尼尼微人受滅城的刑罰所牽連,而差派先知約拿去向尼尼微人傳道,警告他們神的審判刑罰必在不久之後來到,讓他們有機會因悔改而得神赦免其過,免去全城滅亡的刑罰,祂又怎會把未懂分辨善惡的嬰孩,以及那在一生裡只犯過較輕微罪行(不至於死的罪)的人,和那在一生裡不斷犯罪而且犯下嚴重罪行(至於死的

8、罪)的人,都判決相同的罪罰──在火湖裡同受永遠的刑罰痛苦呢?。神公義審判  至於罪人所受懲罰的性質和時間性是怎樣的呢?據我對聖經啟示錄20章10-15節經文的理解,在末後的時候,他們將要站在白色大寶座前,照神案卷所記載他們所行的受審判,然後他們將要被扔在火湖裡(參啟20:15),那就是魔鬼和假先知等迷惑人的叛逆者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的地方(參啟20:10)。我們須留意經文說的是魔鬼和假先知等迷惑人的叛逆者必在火湖裡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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