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参建合同纠纷上诉案

房屋参建合同纠纷上诉案

ID:9057216

大小:34.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4-16

房屋参建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1页
房屋参建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2页
房屋参建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3页
房屋参建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4页
资源描述:

《房屋参建合同纠纷上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房屋参建合同纠纷上诉案内容:一、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振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川沙镇新川路293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仲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云龙,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陆家浜路711号。负责人:刘玉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万里,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夏敏,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讼争地块及房屋座落于上海市宝山区国权北路220弄,该地块建设项目原为案外人上海宝长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宝长公司)申请立项并经政府批准。

2、1994年8月10日、10月24日,案外人宝长公司、宝山区长兴乡先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先丰村委会)与振发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国权北路居住小区参建协议”,约定由先丰村委会提供国权北路33,000平方米和26,000平方米多层住宅的建设计划供振发公司参建,振发公司承担全部参建资金,得房率100%.双方还对其它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年10月19日,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代办处(以下简称上海代办处)与振发公司签订“参建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振发公司负责筹建的国权北路居民小区地块基地,业经办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海代办处参建国权

3、北路居民住宅区五幢多层住宅(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振发公司负责全部工程的建设施工,上海代办处负责提供建设资金,总投资为人民币4,290万元。工程期限为8个月,双方共同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在签约后9个月那完成建筑工程及销售工作,如到期不能结束,由振发公司按销售保底价2600元/平方米全部收购,贷款划回上海代办处等。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案外人宝长公司。1995年1月6日,上海代办处又与振发公司签订了“参建合作补充协议书”,约定上海代办处增加参建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增加面积的建设资金为人民币780万元,由

4、上海代办处负责提供;增加面积中保留1350平方米为上海代办处自用,费用按成本价结算,振发公司为上海代办处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其余2650平方米按1994年10月19日的协议中有关保底保利方式委托振发公司销售。同年5月11日,上海代办处委托上海华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振发公司签订“关于国权北路动迁房项目销售和财务问题的补充协议”,约定上海代办处按工程进度继续付款给振发公司,国权北路动迁房项目(图纸编号#74、#75、#83、#84和#82的3/4部分)共有260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结算),所有权归上海代办处。如到1995年7月

5、19日销售仍未结束,除上海代办处自留用房外,振发公司应按2600元/平方米保底价将销售款全部汇入上海华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帐户,逾期不付或少付,振发公司应按每日0.6‰计罚息付给上海华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协议,振发公司共收取参建款人民币4,625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代办处于1996年5月14日改建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上海代办处的人员、设备、设施、物资、债权债务全部转为上海分公司。1996年10月11日,案外人宝长公司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变更部分土地使用权(含本案讼争地

6、块)由案外人上海逸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逸仙公司)使用,1997年4月15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同意变更其中50,809平方米土地面积(含本案讼争地块)出让给逸仙公司使用,逸仙公司与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取得了50,8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领取了沪房地市字(1997)第100191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一审期间,上海分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1997年6月10日作出查封座落于上海市国权北路220弄1—24号房屋的民事裁定。二、审判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上

7、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分公司符合诉讼主体资格。振发公司在未合法取得本案讼争地块土地使用权情况下,擅自与上海分公司签订房屋参建合作协议,此后又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上海分公司在与振发公司签订协议时明知讼争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单位是案外人宝长公司而非振发公司,却仍与之签订一系列参建协议。故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法规,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参建协议应为无效。对协议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振发公司应返还上海分公司参建款人民币4,625万元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60%.据

8、此判决:(一)双方签订的“参建合作协议书”、“参建合作补充协议”无效;(二)振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上海分公司人民币4,625万元;(三)振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上海分公司上述款项利息损失总额的60%.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162.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