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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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㈠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这是由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基于男女两性的结婚行为而发生的,既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成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则不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人为解除的。所以,夫妻关系因离婚而消除,但他

2、们与自己所生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无法人为解除的。法律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影响。上述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比较特殊。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存在抚养事实,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姻亲关系,会随着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的离婚而消灭。如果双方存在抚养事实,则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形成为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当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果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或继母停止抚养,子女随生父或生母生活的

3、,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经亲生父母同意后,继子女随继父母一起生活,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不得消灭,继子女应当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㈡中特别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二、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一)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方的确定父母离婚虽然不影响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但对孩子的具体生活来说,则有了方式上的很大变化。父母离婚了,子女只能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夫妻离婚后,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称

4、作直接抚养方。另一方则为间接抚养方。夫妻离婚后子女随何方一起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也是离婚案件中争执的一个焦点问题。《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6㈢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是确定直接抚养方的原则规定。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

5、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上述两个规定告诉我们,父母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可以由父母进行协商。但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如果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上述原则进行判决。具体处理方式如下:1、哺乳期内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哺乳期内的子女——指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是出于对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考虑,是完全符合子女利益的。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

6、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2、哺乳期后子女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哺乳期后的子女——指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协商解决。也可协议轮流抚养。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不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直接抚养方,都应当以维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健康状况、生活环境、文化素质、道德水平、与子女的感情等多方面的因素。经济条件是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但不宜过分强调。必要时,子女可由一方抚养,由

7、另一方提供抚养费用。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后者通常是指对方道德败坏,有赌博、嫖娼等恶习,或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情况;(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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