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基于康德道德哲学的儒家心性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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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牟宗三基于康德道德哲学的儒家心性学建构——论自由作为呈现的内涵及其意义摘要:康德将自由(意志自由)视为设定,而牟宗三视为呈现,对自由理解的不同导致了二者对道德哲学一些问题的看法不同。牟宗三对自由的这一看法,基于儒家一种原初的直悟智慧。对于这种智慧,不能简单地从康德批判哲学的角度认定是理性的僭妄,因为如果我们跳出康德哲学的框架,以一种更宽广的视野进行审视,我们没有理由直接将中国所特有的这种智慧纳入康德的体系中而进行批判。这牵涉到儒家思想现代化及中西哲学会通所面临的问题。关键词:意志自由设定呈现牟宗三基于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理解,对儒家哲学进行了厘清与发掘。他

2、认为,道德哲学的一个根本概念即意志自由,是一个呈现而非康德所言的设定。牟宗三对自由的这一看法,体现了儒家一种特殊的智慧,在中西哲学的比较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牟宗三的这一观点,值得做细致的梳理、阐释和评价。一康德将道德的最高原则建立在意志的自律性上,这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所谓意志自律即“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而不管意志对象的属性是什么”[1],即排除一切由对象决定意志的他律,意志自身四无依傍,自己给自己以法则,自身决定自身。在先验的理解上,意志自律的这种自在意义,就是自由(意志自由)。在康德看来,自由作为先验的理念为思辨理性所不可知;

3、但在实践理性中,为了道德行为的真实性,设定意志自由甚至灵魂不朽与上帝存在都是逻辑上必要的,但这并不能逻辑的推出它们实体性的存在,因此也不能就实践理性认知自由的本体性,而只能说明它们设定的必要性。自由作为设定包括两方面内容,一、自由本身不可知;二、自由在实践中如何可能不可知。知识所以可能,需要有感觉为其提供经验内容,但意志自由作为一理念并不在经验中,不可能对象化而为我们所直觉到,因此它不是一个知识的对象。就此而言,自由本身不可知。在康德看来,自由在实践中如何可能同于人何以能直接感兴趣于道德律,“在主观上对意志自由解释的不可能,正如不可能发现和解释人们对道

4、德律所感到的关切”[2]。所谓直接感兴趣于道德律就是道德律本身作为一个不包含感性东西的纯思想,产生意欲一定道德行为的情感。康德把这种关系称作“特殊的因果性”,同时认为它是不可理解的。因为,“这一种特殊的因果性,对它和对一切因果性一样,我们先天地不能有任何规定,而只能依靠经验。而经验,只能在原因和结果同时存在于两个经验对象中的时候,才能加以例举,然而在这里,理性是把观念用来作为并不存在于经验对象中的结果的原因,并且观念也不向经验提供对象。所以,对我们人来说,作为规律的准则普遍性,我们为什么对道德感到关切,这是完全不可解释的”[3]。也就是说,我们不可能先

5、天地知道一种因果关系,只能借助于经验,然而经验只能发现两个经验对象间的因果关系;在这种“特殊的因果性”中,原因非经验对象,所以人何以能直接感兴趣于道德律是不可知的。同理,我们可以直接得出自由在实践中如何可能也是不可知。基于以上两点,康德认为自由虽然为道德行为所以可能的根据,在实践中为了保证道德的真实性、道德律的普遍性必然性,必须假设它的实在性,但仍然是一个设定。在自由作为设定的情况下,它仅仅是具体的道德行为隔绝的存在条件,即以“定然命令”的形式表达理上的一种当然。据此康德认为,对于人类这样一个有限的理性者而言,道德的神圣性是不可能的。康德说:“道德律对

6、于一个最高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来说则是一条义务的法则。”[4]所谓神圣性即是意志本身不可能提出任何与道德律相冲突的准则,它完全乐于去执行一切道德律;所谓义务即是指道德律在人类那里只是一个命令,只能以定言的方式提出要求。在康德,由于人作为有限者是理性和感性统一,这就决定永远不能摆脱欲望和爱好,因此不会自发的具有与道德律相符合的意志,即神圣性的意志,只能是对意志的一种强制。如果承认人类能够达到意志的神圣性,这就意味着一切道德行为都是出于一种情感的乐意,康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意志的“这些动机都是在病理学上(在同

7、情甚或爱己之中)、而不是在道德上(在法则中)建立起来的,这样,他们就以这种方法产生了一种轻浮的、粗疏的、幻想的思维方式,即用他们内心的某种自愿的忠顺来使自己得意,似乎他们的内心既不需要鞭策也不需要约束,对它而言甚至就连一个命令也是不必要的”[5]。也就是说,如果认为人可以达到意志的神圣性,这实际上是取消了道德律的地位,而代之以情感,真正的道德将被败坏,康德将此称之为“道德狂热”、“神智学的梦呓”。根据康德哲学,实践理性优于思辨理性,而实践理性必指向最高的善(至善),意志的神圣性是最高善的内容之一。由于康德认为,人类不可能达到道德的神圣性,为了保证最高善

8、的实现,故设定灵魂不朽以保证无限持续下去的生存和人格在来世继续修为。牟宗三基于新儒学的立场对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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