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劣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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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12月中旬,林潮坤因销售更改包装的“枫蓼肠胃康颗粒”受到武汉市江汉区公安机关的查处,遂停止销售,并告知张朝东不再参与。2004年2月12日上午在海口市粤通宾馆,张朝东就销售50件肠胃康颗粒事宜与贵阳市城区药材公司的业务员曾丽商定,张朝东将药品送到海口宝俊银海货运中心,待曾丽查验药品没有质量、数量等问题后办理托运手续,然后曾丽与张朝东一起到银行付货款人民币9万元。上诉人陈功、陈定生根据张朝东的通知,于当日下午将改好包装的50件常为康枫蓼肠胃康颗粒交由小货车司机麦华琳送到海口宝骏银海货运公司,曾丽验货后在银海货运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张朝东在与曾丽到银行取

2、货款的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缴获50件肠胃康颗粒,并在海口市金垦路9号陈功的加工厂内缴获1577盒“枫蓼肠胃康颗粒”(价值189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朝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6万元;二、被告人林潮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三、被告人陈功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6万元;四、被告人陈定生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五、扣

3、押在案的张朝东的手机二部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林潮坤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陈功的“一粒三白海水珍珠胶囊”等十三种产品系非法制造、予以销毁;陈定生的人民币2810元充抵罚金,丰田旅行客车折价充抵罚金,全自动包装机等十五种机械设备、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述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执行。2008年6月起,被告人张松炎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李某”(另案处理)所销售的药品系假药,批准文号为伪造的情况下,仍非法低价购买并向外销售。经查,张松炎花费32750元,先后十六次从“李某”处购得多潘立酮片、消渴丸、多维元素片(21)、酒石酸美托洛尔、地奥心血康、健

4、胃消食片等假药十几种。后被告人张松炎将上述假药加价后,以5万余元的价格,分十二次销售给被告人王稳定。被告人王稳定自2008年7月份开始从被告人张松炎处购买假药,并伙同他人以李东伟、李明伟、李锋、宋飞等假名,以发送保健品的名义,通过物流向巩义市汇丰药品有限公司宋陵药店、巩义市汇丰药品有限公司芝田镇第十一店、洛阳涧西区仁康大药房等十一家药店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61155元。期间,被告人郭鹏飞于2008年8月份曾参与销售假药,9月份退出。2008年11月,被告人王稳定、郭鹏飞与曲利军(另案处理)商议合伙销售假药,并约定由被告人王稳定、郭鹏飞共同出资,王稳定负责进货,

5、曲利军负责销售,郭鹏飞负责收款,三人按比例分红,直至案发。公安机关从王稳定处及豫鑫物流、中邮物流扣押多潘立酮片1370盒、消渴丸800瓶、酒石酸美托洛尔80盒、健胃消食片1440盒。其中,消渴丸和酒石酸美托洛尔的销售价格总计为12640元。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其中,地奥心血康、消渴丸、酒石酸美托洛尔三种药品为处方药。被告人张松炎、王稳定、郭鹏飞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且其销售的处方药的批准文号为伪造,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稳定协助公安机关

6、抓获同案犯郭鹏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稳定、郭鹏飞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均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松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0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

7、、被告人王稳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之日一次性缴清)。三、被告人郭鹏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之日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日,被告人刘继巍与郑州创新中医院签订医疗技术合作协议书后,在该医院二楼开设骨

8、坏死科。2009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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