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数据库与去法典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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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数据库与去法典化现象弗朗茨切克•隆查普斯•德•布雷尔李宇飞波兰雅盖隆大学去法典化意味着转换法律条例的重心,进入一个更大的法典化区域。这涉及到现存法典领域里的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确定性的损坏,也对导致多中心法律秩序的追求负有责任。从法典到电脑或平板屏幕上的电子文件,法典“图书”形式的改变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思考。随着法典“图书”形式的改变,去法典化思维正在不可抑制地成长和巩固。关键词:法典;小卷册;图书;去法典化;李宇飞,英国华威大学市场与战略专业。一、去法典化现象事实不容争论。如果有的人拒绝承认事实呢?当然,有的人对此并不关心。但麻烦依然存在,当挑战源于公认的学者时,这可能就未必是个人问题了

2、。将不同研宄屮提出的具体要点合并成一个结论,尽管可能导致争论,但也是无可否认的一般性结论。这一看法恰恰表明私法的去法典化客观存在,而就本文研究的问题而言,法典的不同形式体现的似乎是实践性的而非理论性的进路。去法典化现象己经成为法律史上的一个事实。然而,证明并不代表说服。启蒙时代关于绝对性、一致性和有序分类的钻石之梦已经全都锈蚀。这是否证明了历史必然性的概念,还是法典化要求是一个无法企及的理想状态?法典可能已经很好地能将新法的制定伪装成了立法者的意志和相关国民的决定。显然,这在广义法律史背景下已被证明是不可持续的。虽然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去法典化方被发现和命名。但纳塔利诺•埃尔提(Nata

3、linoIrti)于1979年首次提出的去法典化的理论,〔1〕至今仍被视为激进之作,iL埃尔提的该论著还在不断修订中,目前已出版丫第四版。〔2〕去法典化是一个事实,事实是坚定不变的[3]。在去法典化认知的路上,己经出现了障碍,这也反映出了个人思维和认知方式对此产生的决定性影响。这对分析去法典化现象所具有的重要性,或许可以通过去法典化现象木身源自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来解释。当然,去法典化思考”的思考方式并不是在认知名词里非常新奇,因为这个可能看起来像另一个新名词进入专业术语里。“在第一次遇见一个现象,一个人几乎不可能失败地探究其原因和影响,还有新发现怎么影响一个人对周围世界的认知。〔4〕”重要的

4、是去探究什么是“去法典化思维”和这种思维最终能带来怎样的结果。“去法典化思维”和去法典化作为一种现象被重复地记录在法律史里。但法律史的角色不只是去记录和描述,也是创造预测和试阁去讲述法律经验怎样服务于实践目的。对此,首先值得探究的是由杰出的罗马法学者亨里克•库皮施柴维斯基(HenrykKupiszewski)教授首次提出的分析方法。二、图书形式的变更和新思维方式书面材料及其被组织和保存的方式,对于其拟传达的信息并非无关紧要,这对思维方式而言同样具有意义。事实上,这种影响甚至更为彻底且根本。归类和存档的方法论反映了人们组织相关客体的思维偏好。而有趣的是,一些思维偏好是无意识的。法律可以解释所有

5、的范例如何运作。除此之外,一个简单的例证是,法典以书的形式出现起源于棊督教、罗马簿记和法律实践[5]。通过对于在不同章节出现的内容的迅速援引,形成了多页的文本,而这种类型的活动因此被完美推广。通常情况下,文本具体内容的顺序对于援用者和分析者而言并不重要。例如,库皮施柴维斯基教授很喜欢在法学一年级的课堂上强调,“成套的宪法以法典的形式,不是卷轴,成为不可避免的形式。”〔6〕为丫完美的淸晰度,一部法典需要注意如何运输和储存的问题。如果法典是书卷的形式,读者就可以利用两个木质卷轴器按照任意长度将带页码的纸张卷成不同的长卷。早期法典以图书的形式出现可能得益于夹子或者活页夹的使用。实践证明,就即时、有

6、效的查找和援引来说,这种活页形式依然很受欢迎,有时甚至比图书形式的法典更方便,因为活页形式便于使用者添加页数或者减少页数。20世纪美国的制定法就是活页手册出版。1989年之后到在出版者转向电子数据库之前,波兰印制的某些私人法律汇编仍采用了活页手册的形式。相比于小卷册(biblion),新的法典形式或许更加实用。新的法典形式也被证明了有利于确保欧洲文明的持续性。哲学文献、文学作品、其他与智慧知识创造领域有关的文本被复制在“羊皮纸法典上,直到4世纪晚期。这些吋代里,羊皮纸是常见的普通之物。正是得益于羊皮纸法典,我们才拥有大多数现存的古典文献。”〔7〕早在奔士丁尼时代,“法典”一词通常就意味着一套

7、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典化,除非将“法典”一词做特殊的限定,专指为以特定方式组织的一套法律(通常是根据相关法律活动涉及的领域)。但由于六世纪君主将法典作了如此理解,使得这个概念在中世纪及现代早期得到了遵循。然而,在现代被称为法典的一套法律并不必须满足启蒙时代关于法典化的特定要求,即绝对性、无矛盾和全而的分类法[8]。直至18世纪,这些特定要求既没有被罗马法执行,也没有在罗马法遗产的应用中使用,从而未体现在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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