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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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财采〔2017〕11号关于规范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通知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驻镇单位,辖市(区)财政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江苏省评审专家库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市、县(区)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不再单独开发建设,各地、各部门已经开发建设、使用的专家库一律停止使用。专家管理系统设有评价功能,由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

2、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相互进行信用评价。评价记录将作为考核评审专家、采购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就工作纪律、专业能力、政府采购业务、职业道德等互相评价。3镇江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统一由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专门的评审专家抽取室负责办理,抽取现场应当配备监控设备。各采购人在开标评标活动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填写“评委抽取登记表”(包括项目

3、名称、专家类别、专家人数、开标时间等相关信息),委托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并负责现场监督记录抽取过程,抽取记录存档备查。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抽取和评价评审专家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1:3比例随机抽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选聘入库后抽取使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

4、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或专业人员。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专家管理系统上传主管预算单位意见及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说明,并录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信息。3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补抽评审专

5、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专家管理系统将随机抽取出的评审专家名单保密。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小时,评审专家名单予以解密。解密要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场,在场人员要签

6、字确认,标注解密时间并存档备查。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镇江市政府采购网,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相关材料应当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备查。公告评审专家名单时,不得公告评审专家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上通知自2017年12月8日起执行。镇江市财政局2017年11月30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江苏省财政厅镇江市财政局2017年12月6日印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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