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

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

ID:9233471

大小:53.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4-24

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_第1页
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_第2页
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_第3页
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_第4页
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4©1994-2012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4❖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宄张爱琪胡卫®【摘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物权法》虽然界定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但现行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严重滞后和不足,影响着矿产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规范的缺失也导致当前司法

2、实务的困惑。本文对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与矿业权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确认了行政审批是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分析了现行矿业权有限流转制度与股权自由转让原则的冲突,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公司法人等不同企业类型转让矿业权的合同效力进行了探讨。【关键词】矿业权流转合同效力用益物权股权转让《物权法》将探矿权、采矿权规定于用益物权篇,明确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在一定程序上平息学界对矿业权法律属性的争论,但对矿业权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性质等仍认识则见仁见智。如何在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框

3、架下,以《物权法》立法精神为指导,依法妥善处理当前纷繁复杂的矿业权纠纷案件,促进矿产行业的和谐发展,达到矿产资源社会效用最大化,是当前法院司法实务的重要课题之_。一、物权法背景下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定性矿业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时代,在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19世纪60年代工业化革命时期,矿业成为西方国家工业化发展的支撑点和基础,是矿业权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我国立法上未有矿业权概念的明确界定,从现有的规范看,仅有2000年国土资源部在《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第3条作出了如下规定:“探

4、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根据此规定,学界一般认为,矿业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勘察、开采_定的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②我国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矿业权的法律性质展开研究。例如,有学者指出,①张爱琪: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副庭长,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胡卫(1978—),贵州毕节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物权法视域下矿业权的权利构造与制度重塑研究》(项目

5、批准号:11YJC)、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基地项目《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实务考察与司法对策研究》(10JD23)、贵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一般项目《物权法背景下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检讨与建构研究》(GDYB)阶段性成果。•343•②崔建远,晓坤《矿业权基本问题探讨》,《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82页。©1994-2012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

6、et矿业权流转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4由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的复杂性i“性质属于准物权,权能类似于所有权,期限类似于用益物权。”①但学界对矿业权性质认识不1,主要有特许物权说、特别物权说、债权说、准物权说、用益物权说等多种学说,并未形成有说服力的通说。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将其纳入不动产管理的范畴,认可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理论界的争论,为矿业权相关法律的完善明确了方向,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矿业权流转案件提

7、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在兼具物权所共有的排他性、优先性、物权请求权、追及力四大物权效力的同时,还具有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的两个典型特点:—是矿业权的标的为消耗物,与其他用益物权标的应为非消耗物的特点存在明显的不同。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用益物权的标的是不可消耗物“使用期满用益物权人须返还原物”,所有权人可恢复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此谓物权的“弹力性”或曰恢复力。但矿业权则不然,就采矿权而言,矿产资源的使用价值在于其开采出来的矿产品,而矿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消耗物,当其得以实现之时,也即矿产

8、资源所有权和采矿权标的物消灭之际,可以说矿产资源耗减的最终结果必然会引起采矿权本身的消失。②二是矿业权系具有公权属性的私权,与其他用益物权属于典型的私权明显不同。通常而言“权利与公法、私法相对应,可分为公权与私权,即以政府生活上之利益为内容者,为公权。以社会生活之利益为内容者,为私权。”®但在矿业权法律关系中,国家兼有矿产资源所有人和行政主管的双重身份,矿业权的出让、流转、处分均需要国土资源部门授权或审批,公权在矿业权的产生、流转及保护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干预,有较为明显的公权痕迹,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