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部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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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根据2010年大纲修订,提纲版)作者:徐光华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间谍罪1.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法条竞合:4.犯间谍罪,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不一定成立特别累犯,只有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时候,才成立累犯。[历年真题]2002年卷二11.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

2、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解析:C。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境外的范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解释》3.如果是间谍组织的成员实施此行为的,定间谍罪。包容犯?吸收犯(以吸收之罪论处。)?牵连犯?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罚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

3、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如: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过程中又犯了妨害公务罪即是如此。并发的数罪未规定为包容犯时,成立实质数罪,应数罪并罚。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因属于同一罪质,而由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犯罪形态。”吸收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数个

4、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第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所谓“同一犯罪过程”,包括三个涵义:主观特征:48一是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这是吸收犯的主观特征。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是为实现同一个犯罪意图,由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数行为由一个故意支配,说明吸收犯只能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例如,行为人为杀害李四,第一次杀人未遂,

5、第二次将李四杀死。两个杀人行为都出于一个杀人故意,是吸收犯。不论吸收犯表现为几个犯罪行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个,而且是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体的危害结果,这是吸收犯区别于连续犯的一个重要特征。行为特征:二是数个行为指向同一个被害对象,这是吸收犯的行为特征。吸收犯的数个行为都作用于一个侵害目标,也表明处于同一个犯罪过程。例如,行为人教唆他人杀害王某,又与他人一起直接参与了杀害王某行为。其教唆杀人行为与实行杀人行为都指向王某,符合吸收犯的条件。如果行为人指向不同的对象,不是吸收犯。三是数个行为侵害同一直接客体。反之,如果数个行为虽针对同

6、一个犯罪对象,但不是侵害同一犯罪客体,则不能构成吸收犯。如行为人抢劫某女的财物,又强奸该女,两个行为之间不是吸收犯。四是数个行为分开来看,均是独立成罪的。这里,数行为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身体举动不同。数个身体举动,是一个行为的数个动作,它们整体合成一个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可含有举枪、瞄准、扣扳机、击中等数个动作,这些动作不具有独立意义且它们之间往往没有间隔。但吸收犯的数行为独立成罪且中间往往有些间隔。 需要说明,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对吸收犯的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处于一个犯罪过程中,无论行为在何时何地实施,都是吸收犯。但吸收犯因法定原因而

7、中断。如某甲杀乙未遂、案发,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甲又杀死乙,不是吸收犯而是独立犯罪。第三,数个行为属于同一罪质,这是吸收犯的法律特征。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可以吸收为一个犯罪,是因为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具有同一罪质。同一罪质,就是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质。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质,一般表现为触犯同一罪名,但不是指相同的犯罪构成。同一罪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构成犯罪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各犯罪形态的各种行为是同一罪质。二是共同犯罪中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或者主犯、胁从犯的诸行为是同一罪质。传统的吸收犯与牵连犯确实有许多交叉之处。然而,这里

8、,我们所说的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是指牵连犯与狭义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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