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储备粮存储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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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级储备粮存储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行政确认)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本细则对应《黄山区区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区粮食局第8项,项目名称: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一、监管任务黄山区粮食局是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管理机关,依照《黄山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区粮食局对区级储备粮做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认定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一)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主要包括:二、监管措施(一)材

2、料审查。(1)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从业资格证明。(二)实地考察。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了解其:2(1)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具有机械通风、环流薰蒸、防潮、低温储粮条件和功能;(3)有充足的粮温、水分、害虫密度检查器具;(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保管、检验、防化等管理技术人员。三、责任追究在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

3、认定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认定的;在认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认定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四、主要依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黄山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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