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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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健全统筹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一后处理工作原则、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地落实各项后处理措施,确保后处理工作成效,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外省市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其他行政部门移送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三条后处理工作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通报、公告、质量分析、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和实施后处理工作。后处理工作原则上由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相关机构配合。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后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按属地管理原则将

3、不合格材料移送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抽查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省级监督检查后处理信息。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的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指导、督促后处理承办部门做好后处理工作;做好后处理材料的审查、移交、档案信息管理、回访等工作,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适时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市级监督检查后处理信息。省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辖区内负责后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审查、移交和结果上报;江苏省纤维检验局受省局委托时可参照本条执行。第七条县(市、区)质

4、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直接开展后处理工作的市局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后处理承办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的后处理工作,做好后处理档案信息管理、回访等工作,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必要时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第八条复查检验机构负责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复查检验任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复查检验结果,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后处理工作,帮助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第三章工作程序和方法第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后处理材料后,及时登记并建立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台账,将后处理工作信息录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

5、督检查不合格后处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后处理信息系统”)。第十条省(市)局应当在接到后处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要求,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分类,提出后处理工作交办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后处理承办部门。移送材料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附录1,以下简称“移送通知单”)、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第十一条后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后处理工作材料5个工作日内,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录2),将整改要求和企业相关责任

6、和义务告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涉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3C)等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后处理工作。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要求:(一)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二)向本单位全体员工通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三)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四)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规定退回的不合

7、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后处理承办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五)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进货检查验收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七)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向后处理承办部门提交《企业整改表》和《申请复查报告》;(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现场核查和产品质量复

8、查检验。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承办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处理承办部门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附录3,以下简称企业整改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申请复查报告》(附录4,以下简称申请复查报告)。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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